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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制度检察

发布时间:2021-05-27 04:33:20

⑴ 试述检察制度的不同模式及对我们的启示

历c史启示6 我国检察机关经历n了h解放初设立、二x十p世纪50年代后期因“左”的思想影响受到波折、文1化3大f革命期间被撤销、文8化6大b革命结束后拨乱返正被重建、改革开u放新时期勃兴的曲折发展历w程,与o社会主义f民主法制具有同兴同衰的命运。六8十r年的经验教训证明:“法律监督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实现国家长6治久b安的重要保证。” 这是总结建国以2来检察制度发展过程中3正反5两方1面教训得出的结论,申言之s,有以6下x重要启示0: 坚持在我国人j民代表大z会政体下h,由人b民代表大t会统一q行使国家权力l,并设置独立的专m门n的法律监督机关——人x民检察院对法律的统一f、正确实施进行监督,是建国以2来检察工y作实践证明了b的正确选择。建国之a初,就在是否设置检察机关的问题上l产生了e争议,有人p认1为0检察机关“可有可无b”,当时党的创始人e之d一w、我国检察制度的奠基人s——董必武同志坚持主张检察机关决不i是“可有可无w”,而是非有不d可。1443年4月1,董必武在政法系统各部门n干z部大m会上e的报告中8指出“县人a民代表会议成了s制度,定期开n会选举政府委员会,这样,是不h是民主建政工l作就算完了z呢?还没有。为4什0么q?因为3政府里边有许多机构还没健全起来。拿政法部门e来说,检察部门c……只有六4分3之y一t左右的县建立起来。它应该随着革命事业的发展逐步完备起来。” 我国检察机关建立以5来的历r史事实证明,在人m民代表大r会政体下h,确立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与r定位是完全正确的,在这一m点上q必须坚持不z能动摇,这是我国社会主义y检察制度的特色。相反4,企图以1“三z权分3立”理论为4依据,改行西方2国家的检察制度模式是与p我国的政权结构及z其理论基础相违背的。事实证明,坚持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和职能,不t仅7是正确的,而且是完全必要的。在我们这样一y个q影响法律统一m正确实施的因素依然存在的国家,如果没有专b门t的法律监督机关,就难免出现有法不w依、执法不y严、违法不h究等违反0法制原则的现象,社会主义m民主也s就失去了h法制保障,“文6化7大p革命”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就是最典型的例证。“文5化5大c革命”结束后的7324年,中4共中2央在征集宪法修改意见3中1,全国有78个k省、自治区k、直辖市和人u民解放军3个y大o军区z,84个h中5央直属机关、国家机关及d军事机关,都提出了k“重新设立人e民检察院”的建议。6378年叶剑英在修改宪法的报告中0对恢复检察权的重要性是这样表述的:“鉴于x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2作斗5争的极大n重要性,宪法修改草案规定设置人o民检察院。国家的各级检察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对于b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o作人j员和公0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在加强党的统一t领导和依靠群众的前提下t,充分5发挥公3安机关、检察机关、人n民法院这些专a门b机关的作用,使它们互2相配合又i互2相制约,这对于e保护人w民,打击敌人u,是很重要的。”这充分6说明重新设立检察机关是中6国人f民在总结历j史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文4化1大c革命”血的教训后提出的一d致要求,说明“鉴于a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1作斗4争的极大t重要性”,在国家政权体制中2设置检察机关,对于h加强社会主义m民主法制建设、保障人b民民主权利所具有的重大e意义a。 在坚持我国社会主义b检察制度法律监督性质的同时,必须强调党对检察事业的领导,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政治上r的领导,是确保我国检察制度的社会主义n方1向。历o史证明,只有坚持党对检察事业的正确领导,社会主义q检察制度才t能蓬勃发展。在当前条件下m,要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o保持检察工f作独立性的关系,既要强化8党对检察工c作的思想政治领导,丰e富党对检察事业领导的方4式方7法,提高检察工v作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0针与d政策的实际能力i,又x要坚持坚持检察工l作的独立性,完善检察工p作体制机制,坚决杜绝党包办8、干p预检察机关依法办4案的各种痼疾,坚决杜绝以1党代政、党委包办8案件的错误做法。 yp骏ょ悃co【r\p骏ょ悃ybuЕ爪□o【

⑵ 试述我国检察制度的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为指导,适应我国政权性质和政治体制的要求,适应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的需要,具有深厚文化底蕴和丰富实践基础,反映当代检察制度现代化要求的一种制度创新。回顾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年的光辉历程,中国当代检察制度呈现出几个方面的突出特色及其优越性。

具有结构功能的科学性,体现了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

中国当代检察制度在结构功能上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法律地位的独立性。各级检察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因此,检察机关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下,与审判机关、政府机关并行的国家机构。二是组织结构的层级性。中国当代检察制度是一种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自上而下、自成体系的层级式的独特结构,这种结构既保持了检察制度层级性的一般要求,又同行政权的层级与审判权的审级互相衔接照应,便于有效发挥人大监督下的检察权、行政权、审判权制约协调的国家权力结构特色。三是职能配置的合理性。中国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和严重破坏国家的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严重刑事犯罪进行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指控犯罪;为了维护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务的廉洁性,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公职人员腐败犯罪、渎职侵权犯罪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检察机关对公安、国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对审判机关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对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进行诉讼监督,有效监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等问题。四是职权创设的渐进性。
中国当代检察制度结构功能是不同于其他任何国家的,是一种科学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是促进依法治国的功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力量,通过强化法律监督来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作出应有贡献。二是坚持执法为民的功能。检察机关通过坚持人民群众主体地位,自觉克服“法律工具主义”、“以法治民”思想;通过坚持以民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清除特权思想、人权意识淡漠、侵犯人权等观念;通过坚持正确处理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的关系,主动加强与社会各界联系,始终做到在各项工作中执法为民。三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检察机关通过加大对职务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惩治和有效防范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强化对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有效监督纠正司法执法不公现象,有力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重要保障;通过自身严格公正执法,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四是保障服务大局的功能。检察机关通过把强化法律监督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自觉克服单纯业务观念,主动防止脱离大局、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的倾向,全面强化打击、保护、预防、监督等检察职能,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的职能作用。五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功能。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关系,坚持党对检察工作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领导,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正确执行党的政策有机统一起来,在法律的框架内、政策的指导下强化法律监督,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党的权威。

具有运行机制的规律性,体现了检察一体的组织原则

中国当代检察制度在运行机制上有着鲜明的特色:一是在领导体制上,我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经历了从双重领导到垂直领导再到双重领导的历史选择过程,最终确立了中国各级检察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二是在决策方式上,实行检察长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我国创立了检察长负责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制度;检察长作为检察机关的首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检察委员会是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由检察长组织贯彻执行。三是在权力运行上,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相统一。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检察机关坚持在各级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中国特色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优越性:一是实现检察机关上下统一,防止检令不通。上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故意拖延或拒不执行;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检察院已办结的案件有错误,或者正在进行的执法活动明显违反法律、司法解释以及上级检察院有关规定的,有权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下级检察院如果认为上级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上级检察院经复议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二是实现检察机关横向协作,防止相互掣肘。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遇到因管辖等问题需要协作支持的,如调查、取证、缉拿犯罪嫌疑人、寻找案件重要证人、涉案财产资金的判明等,相互支持,提供帮助;对于管辖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共同的上级检察院可以协调解决;上级检察院还加强对检务协作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及时纠正执法过程中的偏差。三是实现检察机关内部整合,防止各自为政。检察机关可以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管理与协调,实现规范管理、有序分流,规范交办、提高效率,规范管辖、防止掣肘,优化资源、增强实效,统一指挥、协调各方等五个方面的功效,加强诉讼监督与职务犯罪侦查的协调配合,综合运用监督措施形成法律监督整体优势。四是实现检察机关总体统筹,防止地方分散。

具有规制管理的有效性,体现了权力配置的制约协调

中国当代检察制度在规制管理上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是外部规制管理的有效性。对检察权进行外部监督,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在建国初期,我国就高度重视司法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指出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机关可以完全不对头,各人讲各人的。在长期实践中,我国将这种思路总结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并上升为宪法规定,成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改革开放条件下,检察机关逐步探索了对拟作撤销案件决定的、拟作不起诉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以及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五种情形”进行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初步找到了对职务犯罪侦查权进行外部监督的新的实现形式。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重视接受政协监督和舆论监督,不断深化检务公开,认真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是内部规制管理的有效性。中国当代检察制度在保持有效外部监督的同时,还坚持完善内部制约,保证检察权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公信力。注意加强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内部制约,实行侦查、批捕、起诉、复议、复查、赔偿分离;加强检察机关专门监督机构对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健全完善巡视制度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检务督察部门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与指导,实行重大案件、重要环节报备、审批制度;加强业务部门执法办案中的自身监督,办案组成员之间互相监督,落实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制度。
中国当代检察制度在规制管理上的有效性,体现了两个方面的优越性:一方面,科学配置权力。中国当代检察制度在强调法律监督的同时,注重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符合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另一方面,有序规制约束。在正式约束方面,中国检察机关从外部规制管理上认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虚心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和批评,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各项议案,在接受人大监督中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在内部规制管理上设置了纪检监察监督、检务督察等正式制度。在非正式约束方面,各级检察机关一直高度重视接受外部监督制约,在传统、文化、价值等层面上具备“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意识等非正式约束。

⑶ 哪些地方需要宣传司法体制改革成果

司法体制四项改革通过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并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多个方面推动司法体制改革。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 一次次会议,一项项部署,努力把蓝图变成方案、把方案变成现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执法司法公开全面推进……随着一系列带有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改革举措陆续推出,司法体制改革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向纵深推进。 司法体制改革意义: 1、司法体制改革要符合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动摇。 现代社会,任何一种政治体制模式,都需要对国家权力建立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自由、秩序和安宁。至于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具体形式,则与一个国家的政权性质、政治体制和本国国情等紧密相联。中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力都由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设立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又是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机关。这是中国宪政制度在国家权力监督制约方面的一个重要特色。 与西方宪政制度另一个不同的是,中国的检察机关是在人大之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国家机关,它和审判机关共同构成中国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任务是以履行国家的法律监督为专门职责,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这是中国宪政制度在国家权力监督制约方面的又一个重要特色。 2、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2006年党中央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决定》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指出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所肩负的重要使命,对发挥审判和检察职能作用、加强法官和检察官队伍建设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党中央专门就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做出决定,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与深入贯彻好《决定》的精神和要求结合起来,推动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3、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各种社会矛盾也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特别是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经济社会转型中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大量地以诉讼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对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和保障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 司法环境出现的这种新变化,必然要对司法工作提出相应的新要求。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适应这种新变化、新要求,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推进司法改革的根本出发点,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观念,改革的措施要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期望,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使改革的成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愿望,切实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是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作出的新论断、新概括,也是对新时期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肩负着重大责任。要把司法体制改革放在党和国家政治文明、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中来考虑,突破制约司法工作发展的体制性、制度性、机制性障碍,以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能,使司法成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强后盾,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5、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对国家政权机关和社会的领导来实现的。当然,党不是政权本身,不能取代政权机关的职能。党对各级政权机关、组织和团体等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支持和保证它们依法履行职责方面。在司法领域,党对司法的领导重点是对司法工作实行思想、政治和组织上的领导,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职责。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进一步发挥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优势,改革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改革的举措要有利于加强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有利于确保司法机关的领导权始终掌握在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人手中,有利于切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⑷ 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A 基层检察院如何做好检察宣传工作


检察宣传工作是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展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形象的阵地;是宣扬检察工作主题,推动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有力武器;是检察机关弘扬时代精神,与时俱进,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重要的舆论保障和智力支持;是实行检务公开,开展法制宣传的窗口;也是检察机关面向社会,取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群众理解、支持的纽带和桥梁。检察宣传工作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但各级检察院在具体进行检察宣传时,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宣传工作进展不大、水平不高、力度不强等现象,在基层检察院表现尤为突出。这些问题如不认真对待、及时解决,不但会制约检察宣传工作自身发展,亦会影响检察机关整体工作的推进。

一、基层检察院宣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宣传意识不强。检察工作是否真正实现了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宣传、个案宣传、队伍宣传。但是,由于“业务本位”思想作祟,基层院部分干警认为宣传工作只是办案工作的“副产品”和“衍生物”,有“重办案、轻宣传”的思想,忽视了检察宣传与检察业务的统一性,对检察宣传工作敷衍了事,消极应付目标考评,在撰写宣传材料时,有只求数量、不讲质量的情况,导致宣传质量不高,宣传文章出彩不多。

(二)是宣传力量较弱。基层院的主要宣传力量往往集中在少数干警身上,而且很少有专职检察宣传人员,都是从其他科室抽调的有一定文字功底的干警担任,并且未受过系统的培训或学习,自身写作水平尚有待提高,遇到大型宣传报道及调研任务,往往力不从心。要想真正做到及时、全面地报道检察队伍建设和检察业务工作,必须加大检察宣传队伍提高宣传水平及能力。

(三)是宣传方法单一。基层院宣传报道大多是以文字宣传为主,电视宣传为辅。由于时间、条件所限,进行网络宣传,利用互联网展示检察机关风采,尚处于起步尝试阶段,专题宣传和阵地宣传也未形成有效规模。根据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各个阶段均有不同的工作重点和宣传重点,在实际工作中虽然也围绕这些重点进行宣传,但仍停留在就事论事的现象报道,未能有效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广镜头的立体性、深刻性的专题宣传,致使检察业务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不能向社会及时、全面、广泛的进行报道宣传。

二、加强检察宣传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是提高认识,增强宣传能力。检察宣传工作是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检察宣传工作,对推进依法治国、促进检察改革和队伍建设、改进检察工作和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现在还有一些干警对宣传工作的任务作用认识不足,总认为我们是业务机关,把业务搞上去,把队伍管理好就行了,对检察宣传工作的认识不到位,检察宣传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因此要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干警尤其是中层干部对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围绕中心,营造浓厚氛围。检察宣传工作,要紧紧围绕办案实际,以个案、类案以及专门性问题展开宣传,多开展一些有组织有意义的宣传活动,避免和防止出现重复宣传,切实提高宣传的质量和水平。一是要将检察机关工作的“重点”与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结合。二是要抓住工作的“亮点”。三是要关注群众议论的“热点”。四是要瞄准事关社会稳定的“焦点”。

(三)是把握规律,增强宣传效果。一方面是确立新思路,开辟多渠道。基层院的宣传工作,是以文字宣传为主,以电台、电视声像宣传为辅开展的。现在的报刊杂志多,尤其是网络发展迅猛,基层院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可以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增加两个“翅膀”,把平面媒体和网络利用起来。投稿范围以地市级媒体为立足点,以省级以上媒体为主攻点,力求在宣传数量上有新突破,在宣传质量和效果上上水平。另一方面是采取多形式,占领多阵地。在发稿方向上,做到各种媒体一齐上,各个板面一齐上;在稿件形式上,文章和图片一齐上,新闻和言论一齐上,广播与电视一齐上,常规宣传和网络宣传一起上。同时要更多地利用现代媒体,不断增强互联网站登载检察新闻信息和发布理论文章的数量,提高检察宣传的时效性,扩大检察宣传的社会影响力。再就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合作。宣传主管部门要经常与当地主要媒体、甚至国内一些媒体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联系,增进友谊,获取指导,争取使他们多采用稿件,使检察机关获得更多的合作伙伴,更广泛的工作宣传。

(四)是提高素质,建设专干队伍。检察宣传工作有它的特殊性,仅靠院领导思想上重视还不够,仅有物质上的奖励与精神上的鼓励也不够。要推进宣传工作,还必须具有热心并擅长做宣传工作的人,有一支高素质的宣传工作队伍。(1)是各部门都要落实宣传工作人员,任务落实到人头上。(2)是要加强培训,尤其是在兼职人员多的情况下,他们更需要掌握更多的知识,需要更高的宣传工作能力与水平,以利于他们更好地开展工作。(3)是要多一些关心爱护,领导对专兼职宣传人员,要在政治上多关心爱护,在工作上多支持体谅,在生活上多关注身体健康和家庭困难,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4)是要教育宣传人员顾全大局,加强自我修养,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淡泊名利,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

三、做好检察宣传工作需要正确处理几对矛盾

(一)正确处理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与宣传方式过于传统的矛盾

检察业务工作及检察队伍建设在不断创新发展,传统的检察宣传模式已不能适应检察工作发展,需要检察宣传人员解放思想,客服就宣传讲宣传、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效果的倾向,把宣传工作植根于丰富多彩的检察实践,多角度、全方位地反映检察工作和取得的成果,确保检察业务工作与宣传工作良性互动,相互促进;要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广泛运用多种手段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拓展检察宣传阵地,扩大检察宣传的覆盖面;要以丰富生动的语言、喜闻乐见的形式、朴实无华的文风,报道那些内容实在、新闻性强、真实感人、可学可敬得人和事,增强报道的可读性,增强宣传对象的影响力、感染力。

(二)正确处理检察宣传工作与群众期待不相适应的矛盾

近年来,虽然基层院加强了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加大了对外宣传力度,组织开展了集中报道、送法宣传等活动,但与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法治意识、更高要求、更多期待还不相适应,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检察工作的了解和认识。基层院领导和宣传人员要从思想上根除检察机关是“强势机关”的认识,让检察工作不再神秘,以开放的姿态面向社会、面向人民群众,在严格执行检察宣传制度规定,严格执行检察宣传纪律的基础上,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采访、专题采访等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检察工作,宣传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达到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有效监督检察工作。充分信任、真诚关心和支持检察工作的目的。

(三)正确处理新兴媒体快速发展与检察宣传应对不足的矛盾

互联网作为新兴传播媒介,它的飞速发展,对世界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互联网具有即时、多元、互动及传播快、覆盖广、影响大、难控制等特点,其影响力已超过了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检察工作和检察人员发生的敏感问题,一旦上网,很容易引起网民的高度关注甚至炒作,对检察队伍形象的影响将产生快速放大反应和连锁反映。为完善对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处置和引导措施,各检察院都建立了网评员,开展网络宣传和网评工作。但是,由于组建时间短、人员数量少,掌握网络规律、应对网络舆情的能力还较弱,与快速有效应对网络舆情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检察院领导要高度重视网络宣传工作和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加强网络舆情引导能力建设,加强网络宣传硬件保障。网评员要加强网络规律的研究,积极参加网络评论,努力将占先机,把握话语权,赢得主动权,为检察工作科学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四)正确处理宣传检察改革与促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矛盾

检察事业的创新发展,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检察改革。检察宣传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探索新路子,把工作的着眼点放到促进检察工作、实现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大局上来,以高度的热情关注检察改革,积极稳妥地宣传本地区、本单位检察改革的成效。对与高检院牵头的司法改革任务并取得改革成效的要大力宣传,对仍处于是眼界顿,尚未产生明显成效,没有得到上级院批准的,在宣传上要慎重,特别要防止为片面追求宣传效果,向媒体提供不成熟的改革方案、改革“成果”的错误做法。检察院宣传部门和宣传干警要有政策观念和大局意识,在检察改革的宣传上,只能帮忙,不能添乱。

⑸ 试述检察制度的不同模式对我们的启示

历史启示

我国检察机关经历了解放初设立、二十世纪50年代后期因“左”的思想影响受到波折、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撤销、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拨乱返正被重建、改革开放新时期勃兴的曲折发展历程,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具有同兴同衰的命运。六十年的经验教训证明:“法律监督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这是总结建国以来检察制度发展过程中正反两方面教训得出的结论,申言之,有以下重要启示:

坚持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政体下,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设置独立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进行监督,是建国以来检察工作实践证明了的正确选择。建国之初,就在是否设置检察机关的问题上产生了争议,有人认为检察机关“可有可无”,当时党的创始人之一、我国检察制度的奠基人——董必武同志坚持主张检察机关决不是“可有可无”,而是非有不可。1951年9月,董必武在政法系统各部门干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县人民代表会议成了制度,定期开会选举政府委员会,这样,是不是民主建政工作就算完了呢?还没有。为什么?因为政府里边有许多机构还没健全起来。拿政法部门来说,检察部门……只有六分之一左右的县建立起来。它应该随着革命事业的发展逐步完备起来。” 我国检察机关建立以来的历史事实证明,在人民代表大会政体下,确立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与定位是完全正确的,在这一点上必须坚持不能动摇,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相反,企图以“三权分立”理论为依据,改行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模式是与我国的政权结构及其理论基础相违背的。事实证明,坚持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和职能,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是完全必要的。在我们这样一个影响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因素依然存在的国家,如果没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就难免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违反法制原则的现象,社会主义民主也就失去了法制保障,“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就是最典型的例证。“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1977年,中共中央在征集宪法修改意见中,全国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8个大军区,35个中央直属机关、国家机关及军事机关,都提出了“重新设立人民检察院”的建议。1978年叶剑英在修改宪法的报告中对恢复检察权的重要性是这样表述的:“鉴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极大重要性,宪法修改草案规定设置人民检察院。国家的各级检察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对于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在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和依靠群众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这些专门机关的作用,使它们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这对于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是很重要的。”这充分说明重新设立检察机关是中国人民在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血的教训后提出的一致要求,说明“鉴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极大重要性”,在国家政权体制中设置检察机关,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在坚持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法律监督性质的同时,必须强调党对检察事业的领导,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政治上的领导,是确保我国检察制度的社会主义方向。历史证明,只有坚持党对检察事业的正确领导,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才能蓬勃发展。在当前条件下,要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保持检察工作独立性的关系,既要强化党对检察工作的思想政治领导,丰富党对检察事业领导的方式方法,提高检察工作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与政策的实际能力,又要坚持坚持检察工作的独立性,完善检察工作体制机制,坚决杜绝党包办、干预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的各种痼疾,坚决杜绝以党代政、党委包办案件的错误做法。

⑹ 浅谈如何提高基层检察院宣传工作

检察宣传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展示检察工作业绩、弘扬检察队伍形象、全面做好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导向作用。然而现阶段,宣传工作进展不大、水平不高、力度不强等现象却频频出现于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中。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宣传意识淡薄。很多人认为,检察宣传工作是一种很“虚”的工作,搞不搞无所谓,只要把业务工作搞好就行了。这种认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宣传工作的开展,从而使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宣传力量不强。基层院的主要宣传力量往往集中在少数干警身上,并且缺乏系统的培训,工作起来往往力不从心,导致了检察宣传的数量和质量都难以保证。三是宣传方法和渠道单一。基层院宣传报道大多是以文字宣传为主,宣传媒体也主要集中在报纸、杂志,网络宣传尚处于起步阶段,专题报道和巡回宣传也因时间、空间、资金等限制难以形成规模。针对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可采取下列措施来提高基层检察院的宣传工作:第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重点扶持。检察宣传工作作为检察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基层检察院,工作基础还相对薄弱,需要对其多一分关爱、多一点关注,予以重点扶持。首先,要从领导力度上予以倾斜。要把检察宣传与其他业务工作的重要性同等对待,甚至要因为其基础相对薄弱而对其予以更多重视,做到政策上倾斜、经费上保障、人员上照顾。其次,要在全院范围内强化对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每一位干警都从思想上认识到检察宣传工作是展示业务工作业绩的一个平台,是对外宣传检察队伍形象的一面镜子,也是一个检察院的检察文化建设的集中体现。第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形成合力。任何一项工作要得到长足的发展,都需要用制度来管理和激励,检察宣传工作也不例外。笔者所在的基层院以下的几点做法已初见成效:一是把检察宣传工作的完成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年初将任务分解到各局、处、科、室,年终考核时把是否完成宣传任务作为评先树优的一个标准。二是不断完善并严格落实检察宣传奖惩制度,有效激发了干警的写作热情。此外,今年还制定了“通讯员制度”,即在每个科室确定一名通讯员,定期向院宣传部门报送宣传稿件,并将各通讯员的工作完成情况予以公示,从目前进展来看此项制度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值得加强和推广。实践证明,只有全员参与、形成合力,才能营造出“众人拾柴火焰高”的良好局面,从而有效推进宣传工作的稳步发展。第三,注重学习,加强培训,提高素质。队伍素质决定工作质量,宣传队伍的能力直接关系到检察宣传工作的成败。加强检察宣传队伍建设,人员是基础,素质是重点,培训是关键。首先,要稳定和发展检察宣传队伍。要长期开展“传、帮、带”和“比、学、超”活动,营造学习型检察院,让宣传工作这根“接力棒”一批一批地传下去,才能推动检察宣传队伍建设。其次,要加强和提升检察宣传队伍素质。素质提升的最终途径在于学习培训和工作实践,要建立检察宣传队伍的定期专题培训、参观学习制度,使检察宣传人员有一个较好的学习培训条件,保证自身的素质提升紧跟形势发展的需要。第四,创新思路,拓宽渠道,深入群众。一方面要创新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图、文、声、影并茂,增强宣传效果。另一方面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合作。以笔者所在基层院为例,政治处宣教科作为该院的宣传主管部门,积极保持与多家宣传媒体的联络和沟通,搭建起了信任、合作的沟通协调机制,为该院的宣传工作疏通了渠道,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此外,检察宣传工作还应进社区、进村组、进单位,深入到群众中去,通过和老百姓最直接的交谈,在实际问题的解决中来宣传检察工作,增强老百姓的法治观念,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识。综上所述,检察宣传工作通过及时反映检察工作整体风貌,增加检察机关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检察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理论指导。我们应该提高认识、多措并举,全力做好检察宣传工作,让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检察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⑺ 检察制度的概念

检察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和认可的关于检察机关性质、地位、任务、职权、设置、组织及活动原则,以及工作程序等规范的总和。检察制度是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随着国家机器的出现而产生的。它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随着经济斗争形势的发展和统治阶级巩固统治的需要而变化、发展。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发展到阶级社会的国家审判;从国家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混为一体,发展到行政职能、司法职能分离,形成独立的司法机关;再从司法职能中分化出起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形成现代意义的检察制度,这经历了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
检察制度建立之初,其基本内容就是对犯罪案件进行公诉活动。在国家发展历史上,对犯罪的起诉曾有过三种形式,即私人起诉、公共起诉和国家起诉。在原始社会,盛行私人复仇。在国家和法产生的初期这种原始的习俗依然保留而逐渐演变成私人起诉,即只有由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才能向国家提起诉讼。随着社会和经济斗争的发展。统治阶级感到有些犯罪是对整个统治秩序的破坏,因而逐渐加强了国家惩罚,这样公共起诉就应运而生。所谓公共起诉,即有行为能力的人均可起诉,不论犯罪是否与己有利害关系。但公共起诉也有弊端,即容易造成滥告或该诉的案件无人起诉。这样,到了中世纪以后,统治者实行了国家起诉制度,即由统治者确认哪些行为是犯罪,什么样的案件可以国家名义起诉到法庭,从而有效地维护统治秩序。这种国家起诉制度就是现代检察制度的雏形。欧洲中世纪的英国和法国就是现代检察制度的发源地。因此,有必要了解英国所属英美法系和法国所属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 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伦登法》,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审理地方土地纠纷时,可以从当地骑士和自由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经宣誓向法庭告诉真相,法官被要求在12位知情人的确认下解决纠纷。1166年法令进一步规定,由郡的每个百户邑中选出12名乡绅对犯罪进行控告。1194年查理一世发布《巡回法庭章程》,就这种控诉方式规定为巡回审判的规则。由此确立了大陪审团负责起诉的制度。127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威斯敏斯特条例》,肯定了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成果,并将陪审制度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起诉陪审制。1352年,英国金雀花王朝国王爱德华二世,为促使起诉与审判分离的进一步改革,颁布诏令,另设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案件事实的活动。在英国,检察总长的头衔第一次出现于1461年,源于中世纪的国王代理人和王室高级律师职务。1515年又设立了副总检察长,形成了英国的检察制度。随着大英帝国在18~19世纪的全球殖民扩张,其检察制度亦流传到马来西亚、爱尔兰、巴拿马、斯里兰卡、澳大利亚、加拿大、巴基斯坦、美国、哥伦比亚等国家和地区,并为这些国家或地区摆脱殖民统治独立后沿袭继受,形成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发展模式是以个人权利优先保护、以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权力的价值趋向为轴心。其基本特点有三:第一,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的法律地位与公民权利对等,其诉讼地位受当事人主义的平等原则所支配;第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职权受到很大限制,而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却很大,使检察官有充分的权力实现与当事人的“认罪交易”;第三,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和职业化建设比较松散,英国直到1986年才建立起统一的检察机构。 法国在13世纪时路易九世实行司法改革,把大领主的司法权置于国王法院的管辖之下,凡涉及作为王室收入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诉讼,都不准采取私人起诉的方式提起,而转由国王代理人提起,并赋予其监督地方官吏的权力。13世纪开始,法国的地方领主就使用“检察官”控诉犯罪人,以维护他们的税收利益。1355年12月28日国王颁发敕令,将公诉的职责赋予检察官,以独立于任何私人控诉。这种专门的控诉人机关在14世纪初就被称为检察院。1808年的《重罪审理法典》赋予检察院主动提起公诉的权力,由此确立了国家追诉制度。1811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重罪审理法典》继承了1808年法典的规定,形成刑事诉讼中预审(侦查)、追诉、审判三大职能的格局。受法国影响,德国、芬兰、意大利、俄罗斯及前法国殖民地的一些国家,在继受大陆法传统的同时,也相继采用或选择了法国的检察制度,形成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
大陆法系检察制度创制的目的,一是为了废除当时诉讼中的纠问制度,确立诉讼上的分权原则;二是为了创设一个受过严格法律训练和法律拘束的客观公正的检察官署,以控制警察的活动,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三是为了守护法律,使客观的法律意志贯通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因此其发展模式是以国家权力至上的价值趋向为轴心。其基本特点是:第一,检察机构的实际地位高于当事人,负有保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的义务;第二,检察机关在侦查和公诉方面的职权和职能十分广泛,而缺乏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第三,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和检察官管理制度比较严格。正如西方学者指出的:“努力将客观公正地进行活动的检察官发展成为诉讼活动的核心”,是欧洲近一个半世纪以来刑事诉讼程序向更为正义和人道的方向发展的主要成果之一。 1917年位于东欧平原和亚洲北部西伯利亚地区地区兴起的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创造了崭新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其中包括新型的检察制度。苏联检察制度的基本特征,一是在保留公诉权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公民,就其所发布的文件或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合法,统统实行监督;二是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确立检察机关的独立地位,对外自成体系,对内实行高度统一的垂直领导,整个检察机关直接隶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中国(大陆地区)在古代,从商周奴隶制时代起就有专司监察之职的御史监察制度。特别是秦代以后,垂直独立的御史制度在监察考核、监督选任和纠举弹劾官吏方面,始终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该项制度是为了维护历代封建君主的统治而设立,通过自上而下来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因而史学家们从广义的检察制度,即法律监督制度的角度审视,把御史监察制度亦看成是中国古代的检察制度。但是,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则是清末从日本引进的。1906年清政府颁布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中按照大陆法系的做法首次规定了检察制度。
新中国的检察制度,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的检察制度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前苏联的检察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创制的。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设立国家的检察机关。
中国的检察制度是社会主义类型的检察制度,与原苏联的检察制度具有许多共同的特征,但是中国检察制度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检察制度建立的思想基础是人民民主的国家观,因而更注重政权建构的集中和民主性;第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运用诉讼手段针对具体案件的监督,而不是一般监督意义上的监督。检察机关行使职权,是代表国家所进行的一种法律监督性质的活动。这种性质与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检察官客观义务的主张所体现的法治精神具有一致性。

⑻ 区县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宣传岗位是做什么的

司法行政部门的宣传岗位主要是做宣传区域法律法规的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的宣传法律法规时,要始终坚持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的正确方向。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律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大力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宣传阵地建设,坚持党管媒体原则不动摇,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新闻宣传的主阵地和主渠道作用。要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宣传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要树立主动宣传的意识,主动发声,形成司法行政舆论强势,不断增强司法行政宣传工作的感染力和影响力。

做到以下三点要求:

一要突出宣传重点。切实做好司法行政改革的宣传,及时推出司法行政改革进展、改革成就的相关报道,把司法行政改革的举措、成效和亮点宣传好。切实做好司法行政先进典型的宣传,树立和展现司法行政系统良好的社会形象和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使司法行政系统的先进典型深入人心。切实做好“六五”普法总结的宣传,大力宣传各类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和各行业、各部门依法治理工作的经验做法,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
二要创新宣传形式。加强策划,注重细节,根据不同媒体的不同特点,找准司法行政新闻宣传的切入点,以讲好司法行政故事为引领,结合鲜活事例,进一步增强司法行政新闻宣传的感染力。积极推进“两微一端”等新媒体的运用,适应全媒体时代的要求,努力提高司法行政新闻宣传的传播力和实效性。切实加强与主流媒体、都市媒体的合作,充分发挥其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的优势和舆论主导作用。
三要进一步完善新闻宣传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新闻发布机制,以主动做好司法行政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等为重点,进行多种形式的新闻发布,主动发出司法行政权威声音。健全完善新闻宣传联动机制,加强与业务工作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上下沟通协调,通报信息、加强策划,形成新闻宣传工作合力。健全完善新闻宣传激励机制,建立新闻宣传通报等制度,将新闻宣传工作作为年度总结的重要事项,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⑼ 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词,要求言简意赅,朗朗上口。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卡

检察官提示
1、当你与别人发生矛盾纠纷,或者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不得已诉诸法院,可判决、裁定结果却与你的期望不一致时,你会怎么办?当你不服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上诉,期望二审能予以改判,而等来的却是维持原判,你又该怎么办?
——其中一条有效途径就是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申诉,检察机关将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但对于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检察机关将会坚决维护,并向你耐心说明理由,以解开缠绕在你心头的疑虑。
2、如果你是诉讼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请你积极地履行应尽的义务,还你和对方当事人一个宁静、祥和的生活。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是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部门,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类案件和非抗诉类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抗诉类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包括: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四)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十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非抗诉类案件』
◆督促起诉
主要指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国有资产遭受损害,而职能部门、管理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自己的职责,而案件性质又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主要适用于:
1、在国有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2、在国有文物保管、保护等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3、在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4、政府部门基于各类扶助目的而向企业或个人出借的专门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将资金出借给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的;
5、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6、在国有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7、其他由于监管不力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支持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要适用于:1、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案件; 2、社会弱势群体急需救助的情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主要适用于:
1、由于犯罪行为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物质损失且遭受损失的单位知情后不提起或不能提起诉讼的案件,如:因贪贿、挪用、职务侵占、私分国有资产、玩忽职守、签订合同失职等犯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无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2、由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且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确有执行条件而人民法院怠于执行或超标的执行的民事执行裁定、执行决定和执行行为进行监督。主要适用于:
1、不认真核实财产归属,查封或执行案外人的财产;
2、任意改变判决内容,超越执行范围,在执行中以执代审;
3、任意增加、变更执行措施;
4、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被执行人明确的财产线索不予重视致使执行不能的;
5、徇私枉法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财产;
6、不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超标的查封或者故意造成被执行人其他损失;
7、执行中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的;
8、执行人员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文书的;
9、涉嫌渎职犯罪、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贪污挪用公款等。
◆调解监督
重点监督明显违反自愿、合法原则,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损害第三方当事人利益的调解案件。
◆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主要适用于:
1、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此类案件包括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两大类;
2、环境污染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
3、不正当竞争、侵害弱势群体利益案件;
4、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未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可根据民行检察抗诉类案件和非抗诉类案件的受案范围提出申诉,或为检察机关提供线索。

⑽ 如何做好新时期检察宣传工作

至九月底为止,茅桥检察院已在各类媒体上发表147.5篇检察宣传稿件,其中,中央级62篇(通讯8篇,消息51.5篇,图片2.5幅),省级80.5篇(通讯10.5篇,消息68.5篇,图片1.5幅),市级5篇(通讯2篇,消息3篇),完成上级检察院下达任务的211%,取得历史上最好的成绩,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层层动员。 今年,我院的检察宣传工作比之已往有了较大的进步,主要得益于院领导的重视。俗话说得好:千事万事,领导重视了才能做好事。为了改变我院检察宣传工作的落状况,院领导在这方面非常重视,除了狠下决心实行重奖外,还亲自修订《检察宣传奖励办法》,同时,为了把工作落到实处,年初进行总动员,每月和每季进行一次小结,目的是给干警施以压力,加上科室领导在这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使今年我院的检察宣传工作出现了良好的局势,较好地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修善并出台了更趋科学合理的奖励制度,激发全院干警撰写检察宣传稿件的热情。年初办公室在去年的基础上对今年的检察宣传奖励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奖励制度最大程度地体现了量化分与个人利益相密切关联的原则,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 三、分解指标,任务到科室,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实行把检察宣传工作任务分解到科室的工作制度。年初办公室根据上级院下达的工作任务指导检察工作的指标层层分解到科室并实行评先一票否决的政策,从而形成了院里给科室加压,科室给个人加压的工作格局,让每位干警都在为本院检察宣传工作任务的更好完成想方设法,出谋献计,从而更好地推动了全院检察宣传工作的开展。 2006年我院检察宣传工作奖惩办法规定:三个驻所检察业务科及办公室的指令性目标为12篇,刑事检察科为9篇,职务犯罪侦查局为3篇,并实行评先一票否决制,干警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上规定的指令性目标的,取消评先资格,科室没有完成指令性目标的,取消科室和主要负责人的评先资格。 四、实行单一制和多轨制结合的重奖制度。 1、实行单一制的稿费奖励办法。我院在检察宣传的稿费规定:“在传统媒体上发表检察宣传稿件的,消息类市级每篇奖30元,省级每篇60元,中央级每篇100元;通讯类按相对应级别加倍给予奖励;在各级互联网发表的,稿件奖按30%计算。一稿多用按最高级别给予兑现。 2、奖励办法实行多轨制。除了实行稿费奖以外,我院还建立了等级奖励办法,规定完成不同档次任务享受不同级别的奖励,从而刺激大家不断进取,向更高的目标奋进,迈过一道坎后想着迈过另一个高坎,以拿到更高级别的奖励。我院2006年检察宣传工作奖励办法规定:除了稿费奖以外,年内在省级以上报刊、电台等传统媒体或互联网发表检察宣传稿件,按区院《检察宣传工作评比奖励办法》记分(互联网按30%计),累计积分达6分以上的,奖励150元;8分以上的,奖励300元;12分以上并有1篇为国家级的,奖励500元;16分以上并有1篇为国家级的,奖励700元;20分以上并有2篇为国家级的,奖励900元;25分以上并有3篇为国家级的,奖励1200元;30分以上并有3篇为国家级的,奖励1500元;35分以上并有4篇为国家级的,奖励2000元。累计积分达50分以上的奖励3000元。 3、建立优秀通讯员的评定办法。年内在各级刊物、电台、互联网等媒体发表检察宣传稿件,按区院《检察宣传工作评比奖励办法》计分,积分达10分以上的前3名即评为本院年度优秀通讯员,第一名奖励200元,第二名150元,第三名100元。 俗话说“重奖之下必有勇夫”,我院这一奖励制度的出台,在干警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大大地调动了干警写作的积极性,一些沉睡了多年的“写手”终于被这一制度唤醒了,同时迸发出前所未有的写作潜力和表现出极高的投稿热情,从而在院里形成了比、学、赶、帮、超的令人振奋的喜人场面,从而极大地推动了我院这方面工作的向前发展。所有这些,全得益于我们年初制定的奖励制度。 五、多和各媒体联系、沟通。“勤写还要勤跑”,这是我院2006年检察宣传的一个最基本的做法。为了把检察宣传工作做好,我院干警先后亲自跑到区、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等媒体联系达30多次。“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有几家报刊的记者被我院干警这种执著的敬业精神所感动,纷纷表示愿意和我们合作,并与我院建立了相对固定的联络,从而解决了“有稿难投和投难中”的大问题。 六、建立联系和通报制度。在宣传工作方面办公室能做到经常性地检查各科室完成检察宣传工作的情况,并定期公布各个阶段本院检察宣传工作完成情况及在市院系统的排名情况,让干警心中有数,做到知己知彼;同时还定期与各科室负责人进行联系,把各科室完成这方面工作的情况给他们通报,敦促他们很好地完成任务。 七、想方设法多写稿件。今年办公室采取走出去,多深入基层的办法进行多方面的收集素材,为写出更多的稿件打下了基础,今年有十多篇稿件是办公室在深入科室调研、收集的基础上完成的。 在多年的实践中我院探索出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互利互助工作模式。今年办公室从往年工作中发现,不少在基层同志工作的同志拥有很多好的写作素材,但苦于要么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撰写,要么懒于动笔,造成了检察稿件资源的极大浪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办公室主动与这些同志联系,让他们提供素材,办公室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能文”职能作用,完成稿件的写作任务,从而实现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今年有20多篇稿件的见报就是通过这种特有的合作方式来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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