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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查宣传

发布时间:2021-05-26 16:16:40

Ⅰ 概括历史学家陈述的史学成就和史学思想

陈述一生致力于辽金史的研究,在辽金史学界是位里程碑式的人物,他的独创性、开拓性研究,为辽金史的研究独辟了蹊径。在他以前,国人对于辽金史的研究,一直停留在对官修辽金二史的校勘、补正及遗文的搜集上。自陈述先生起,开始按社会进化、民族融合的观点,来研究契丹、女真社会的发生、发展,以及与其他民族的关系。特别是学术观点上,他独树一帜,突破了辽金史上传统观念而自立新说。
陈述在辽、金史研究上的贡献,大致可分为四个方面:一、论证了“辽金”与“两宋”在祖国历史上的第二次南北朝的地位。纠正了过去的错误观点。阐释了辽金文化是祖国历史文化北方的一支。考定了达翰尔族是契丹后裔的北方一支。
二、号召并亲自开展对辽、金考古发掘、踏查、验证和科普宣传工作,使近年来的历史论著、课本以及有关辽金题材的戏剧的内容观点上,多能接近现实。逐渐消除了过去某些诬蔑性的,有伤民族感情的内容。
三、在辽金史研究中,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建设资料,编写了许多工具书,为后来者奠基铺路。
四、创建了“中国辽金史学会”、“中国辽金、契丹、女真史学会”,并组创了《辽金史论集》,通过两个学会的工作,使辽金史的研究工作更加有组织的开展,建立起一支雄厚的科研队伍,并为研究成果的发表搭建了快捷的平台。因而有力地推动了辽金史的研究。
陈述先生认为“辽 金”是祖国历史上两个承前启后的重要朝代。“元、明、清”直接承袭了“宋、辽、金”。辽、金王朝为开发祖国北疆,统一北方,实行“国俗而治”的政策,发展 科学文化,做出过巨大贡献。契丹族、女真族,都是中华大家族中的一员。当时的南北战争,双方都是为了收复失地,也就谈不上什么“番邦入侵”和“抵御外 寇”。当时中国的边界不是长城,而是辽、金的边界。辽、金与五代、两宋对峙三百余载,实际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二次南北朝。这就纠正了过去历史研究中的大汉族 主义,使少数民族在我们中华民族的发展史上占有应得的地位,真实的反映了我国的历史。
除此之外,陈述先生的重要观点还有:契丹选汗大会是原始社会的遗存;契丹不是异族外国,而是中国的一部分;现在的达翰尔族,为契丹人之后裔。这些观点,已被国内外学术界采纳,为当代辽金史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明确了方向。

Ⅱ 陈述的学术贡献

陈述一生致力于辽金史的研究,在辽金史学界是位里程碑式的人物,他的独创性、开拓性研究,为辽金史的研究独辟了蹊径。在他以前,国人对于辽金史的研究,一直停留在对官修辽金二史的校勘、补正及遗文的搜集上。自陈述先生起,开始按社会进化、民族融合的观点,来研究契丹、女真社会的发生、发展,以及与其他民族的关系。特别是学术观点上,他独树一帜,突破了辽金史上传统观念而自立新说。
陈述在辽、金史研究上的贡献,大致可分为四个方面:一、论证了“辽金”与“两宋”在祖国历史上的第二次南北朝的地位。纠正了过去的错误观点。阐释了辽金文化是祖国历史文化北方的一支。考定了达翰尔族是契丹后裔的北方一支。
二、号召并亲自开展对辽、金考古发掘、踏查、验证和科普宣传工作,使近年来的历史论著、课本以及有关辽金题材的戏剧的内容观点上,多能接近现实。逐渐消除了过去某些诬蔑性的,有伤民族感情的内容。
三、在辽金史研究中,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建设资料,编写了许多工具书,为后来者奠基铺路。
四、创建了“中国辽金史学会”、“中国辽金、契丹、女真史学会”,并组创了《辽金史论集》,通过两个学会的工作,使辽金史的研究工作更加有组织的开展,建立起一支雄厚的科研队伍,并为研究成果的发表搭建了快捷的平台。因而有力地推动了辽金史的研究。
陈述先生认为“辽 金”是祖国历史上两个承前启后的重要朝代。“元、明、清”直接承袭了“宋、辽、金”。辽、金王朝为开发祖国北疆,统一北方,实行“国俗而治”的政策,发展 科学文化,做出过巨大贡献。契丹族、女真族,都是中华大家族中的一员。当时的南北战争,双方都是为了收复失地,也就谈不上什么“番邦入侵”和“抵御外 寇”。当时中国的边界不是长城,而是辽、金的边界。辽、金与五代、两宋对峙三百余载,实际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二次南北朝。这就纠正了过去历史研究中的大汉族 主义,使少数民族在我们中华民族的发展史上占有应得的地位,真实的反映了我国的历史。除此之外,陈述先生的重要观点还有:契丹选汗大会是原始社会的遗存;契丹不是异族外国,而是中国的一部分;现在的达翰尔族,为契丹人之后裔。这些观点,已被国内外学术界采纳,为当代辽金史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明确了方向。

Ⅲ 春耕演讲稿

一、
狠抓一个“实”
为全面完成春耕各项任务,我们始终坚持抢时间,争主动,早启动,快推进,把每项工作都抓实落靠。一是强化领导。我们把春耕生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明确要求从4月1日开始,农口和乡镇干部一律不休节假日,乡镇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一律不得外出,必须集中全部力量,全力以赴抓春耕。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也高度重视,亲自挂帅,安排部署春耕工作。并实行一名市级领导、三个市直部门包一个乡镇,一名乡领导包一个村,一名村干部包十户的市乡村三级捆绑包保方式,组织全市干部大下基层,全力做好春耕生产的组织发动、指导服务及扶贫救困工作,做到春耕不止,人员不撤。二是快速推进。我们对倒地、整地、播种等重点工作,明确规定截止时间,实行倒计时推进。各乡镇都根据各自的任务量,确定启动时间、日进度及完成的措施,进而保证每项工作都能按照预定的时限完成。今年,我市春整地结束时间比历年提前5天,大田播种启动时间提前3天。三是强力督导。对春耕各项重点工作,全市都成立了专门检查组,深入乡村巡回督导检查,并通过电视、会议、简报等形式,及时把工作进展情况向市级班子、市直部门、
各乡镇及全市进行通报。对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宣传;对工作不力、打不开局面的,要求乡镇在电视上说明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做书面检查,以此督促全市春耕各项工作快速推进。
尽管我市春耕生产实现了较好的开局起步,但与上级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此,我们将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高春耕生产的质量标准,坚决打好打胜春耕生产攻坚战,为夺取全年农业丰收奠定坚实基础。
二、
坚持一个“高”字
为了提高春耕生产标准质量,我们综合运用技术、装备
和管理等手段,全方位体现科技化、现代化备春耕。一是加快园区建设。按照“六化”标准和打造全省一流示范区的目标要求,规划了50万亩现代农业示范区。今年,先期启动5万亩核心区建设。目前,核心区内节水灌溉工程已全部建成,农机、航化两大中心及道路等基础设施也将在近日开工建设,预计在6月20日前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届时,将全方位展示优良作物品种、粮食高产技术模式、先进设施装备、科学经营管理模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二是狠抓高产栽培模式和先进技术推广普及。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确定了精量点播、配方施肥、催芽坐水、机械收获等十项重点技术,在全市推广普及,使全市先进技术覆盖面达到95%以上。同时,将这些技术综合组装配套,形成了玉米大双覆、大垄双直、小垄密植栽培三种高产栽培模式,推广面积达到200万亩。三是充分发挥现代农机装备优势,推进标准化生产。我市已建成28个投资千万元的大型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装备2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210台
(套),在春耕生产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全市明确要求,深松整地必须由合作社负责,实行大机整地,大机播种,扩大作业面积,推进整地播种标准化。
三、
突出一个“抗”字
针对去年秋冬降雨降雪偏少,土壤墒情较差,旱情较重的实际,我们把抗大旱、战大灾、保春种、夺全苗作为全市备春耕生产的重中之重,综合采取各项抗旱保苗措施。一是扩大坐滤水种面积。组织全市各乡镇村全面踏查、准确掌握土壤墒情,不论岗地、洼地、春整地还是秋整地,凡是没有把握出全苗的地块,全部实行坐滤水种。今春以来,全市已打抗旱大井159眼,维修病井109眼,准备运水车辆2.2万台,全部配齐抗旱水桶,并对坐滤水的人员、车辆进行了科学编组。全市坐滤水种面积将达到80%以上。二是落实抗旱技术措施。在去年百万亩深松整地基础上,要求今年坐滤水种春整地地块也必须深松,以提高土壤蓄水保墒能力;对春整地的全部实行整地播种连续作业,播后及时镇压,防止失墒散墒;在品种选择上,尽量选用耐旱、抗逆性强品种;对旱情较重的西部岗区,要求播种时增施保水剂。三是大力实施
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借助国家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实施 “节水增粮行动”的良好机遇,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力度,大上节水灌溉工程。今年新增节水灌溉面积5万亩,全市节水灌溉总面积达到40万亩。
四、
立足一个“早”
我们把“早”字贯穿于备春耕各环节,每项工作都坚持
早安排,早部署,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一是规划早制定。进入一月份,我们就着手研究今年农业发展规划,制定下发了《全市农业农村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备春耕生产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全市农业工作和春耕生产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任务目标和推进措施。二是农民早培训。抓住去冬今春农闲时节,组织农业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农户,开展大规模的科技培训。全市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400期,培训农民12万人次,开展科技下乡100多次,农技110热线咨询答疑3
万余条,举办科技大集28次,下发技术资料近万份,基本实现了村村都有科技带头人、户户都有技术明白人。三是各项工作早启动。针对今年我市农业重点项目多、工作量大、任务艰巨的实际,坚持抢早开展工作,做到园区早建设、资金早筹集、物资早下摆、农机早检修、春耕早启动。全市于3月20日结束倒地;预计4月20日全部结束整地;4月12日开犁春种,确保5月1日前结束大田播种。

Ⅳ 人口普查摸底时空户是什么意思

当普查员收不到反馈,也找不到人。

摸底是人口普查登记前的重要环节,这个阶段普查员要通过实地踏查摸清每个区域住房的数量和具体位置,也要走访每家每户进行普查告知,询问登记方式,了解户内人员的大致情况,为正式登记打基础。

普查告知,即在摸底时,普查员会向普查小区内所有住户发放《致住户的一封信》,并询问住户选择哪种登记方式。如果选择普查员登记,将约定好入户时间,提醒住户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如果选择自主填报,普查员将现场提供该住户的自主填报码,并向住户讲解填报流程和注意事项,指导住户于11月5日24时前完成上报。

(4)踏查宣传扩展阅读

本次摸底工作将全部使用电子设备进行,普查员手持电子采集设备入户采集数据,住户提供的信息会经加密处理后直接实时上传至国家,有效杜绝中间环节可能受到的人为干扰,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严格数据使用和管理流程,对普查对象提供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摸底工作是保证登记质量的前提。只有通过认真细致的摸底,才能提前掌握相关的人口和居住情况,确保普查登记区不漏房、房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保障普查数据真实、准确。

Ⅳ 如何作好新时期边境工作

一、齐抓共管 努力形成边境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我们要与边防委各成员单位一道,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高度警惕、高度防范,切实抓好边境管理工作。坚持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量化指标,把任务分解到成员单位。通过公安和边防部队加强边境前沿敏感区域的监控,增强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发现并制止突发越境事件,掌握偷渡、走私、越界生产信息,并迅速查处。边境旗市应结合农牧区工作,在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同时,建立健全边境管理信息网络,密切配合边防部队开展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强化宣传 切实提高边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宣传工作是抓好边境工作的基础,我们要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开展边境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做好边境管理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法规和政策,使边境管理工作更加深入人心。要利用广播、电视、标语、板报等宣传工具和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国防观念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干部群众严守国界、维护主权、捍卫领土完整。对反面典型予以公开曝光,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各沿边乡镇、苏木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沿边村屯、重点区域、人员流动大的地区要反复进行宣传,彻底消除死角死面;要组织各村屯利用广播播放边境管理法规知识,使边境管理进入沿边每个家庭,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

三、积极防范 进一步加大清查整顿力度

实践证明,防范不到位是导致涉外事件的重要原因。我们要本着“宁严勿宽”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清查整顿力度,做到防患于未然。第一要抓好边境防线管理区域的清查整顿工作。对外来人员和有劣迹人员从事边境生产要彻底清理;对边境毁林开荒的,要从严从重打击。同时,要关闭一些易发生涉外事件的生产作业,严禁作业人员携枪支和炸药进入边境生产。第二要加强流动人员管理。严格对外地来边境地区旅游、谋生、探亲人员的审查;建立健全流动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暂住人员管理档案,对外来人员要实行登记制度。同时,还要加强对旅店等服务行业以及呆傻、精神病人的管理。防止呆傻、精神病人及外来人员误越境而引发涉外事件。第三对重点时期、重点区域、重点人员要重点设防,以防万一。对重点人员要实行专人监护,防止涉外事件发生。

四、积极争取资金 搞好边界基础设施维修建设

边界基础设施的维修建设,是完成边防工作任务的重要基础之一。因此,我们要通过组织内部踏查,准确掌握界河、界标、通视道(隔离带)状况,对需要修理的界河滚床和损坏的界标等,积极申请界务维护资金,进行维修。特别是通视道5年来未清理,急需向上争取资金,进行清理维护。

Ⅵ 2015年2月社区法制宣传内容摘要

一进入腊月,在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惠民蔬菜种植合作社里,经理老朱一天都没闲着,每天都要接待一拨拨来找他讨要工钱的人。这些工人少的被欠了七、八千元,多的有四、五万元,有本地村民,也有外地留在这里打工的。
固定员工加上临时工人,这个蔬菜合作社一共欠了工人20多万的工资,但是经理老朱就是拿不出来。由于资金链断裂,现在大棚都已经只剩下了架子。除了老朱,同一批投产的大棚蔬菜公司有一半都欠着工人钱。工人们要钱回家过年,老朱他们也想解决,但他们又特别无奈,因为政府不给钱。
政府怎么会欠老朱钱呢?原来,2008年,吉林省开始推广实施“百万亩棚膜蔬菜工程”,鼓励各地开展棚膜蔬菜经济,让老百姓吃上本地菜。2010年,老朱所在的长春市双阳区开始了一个新菜地建设项目,老朱的菜园就是其中之一。老百姓自己投钱建设大棚、温室,政府帮忙建设配套设施,工程验收完成后按照标准统一补贴,民建的大棚原则上按照建筑材料的不同补贴分为每个大棚4万元、2万元和2.5万元三档。在镇政府下发的文件中,承诺业主:温室建成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贴到位。2010年完工后,2011年4月这几家公司就通过了区里的验收,但是之前说好的补贴却缩了水。
老朱拿出了一份双阳区2012年下发的补贴费用核算统计表,上面清楚地写明了双阳区4个园区应补贴总额为1586万,但是当时拨发的只有950.94万,占了总额的60%不到,剩下的40%多却一直没有下文。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每个业主都有一笔特殊的欠款。由于补贴款不到位,几年下来,大棚的建设和经营都遇到了难题,更别说盈利了。老朱告诉记者,当初贷款350万元,利息就接近一百六、七十万元。即使是现在,如果这笔钱能到手,老朱觉得自己的蔬菜合作社也应该还有机会能够再振作起来。
多年来,几位经营者一直向各级政府部门要说法。最近一次他们收到的正式答复是2014年1月22日来自双阳区国土资源分局的情况说明,称这个项目原本申请的资金是2000万,上级部门在立项后只发放了1200万,他们正在和市里相关部门积极沟通,争取尽早安排剩下的800万元钱到户。又一年过去了,事情是否有结果呢?记者跟随园区的经营者再次找到了区国土局。王主任说,钱并不在区里,而是在市财政局。那财政局为什么要扣下这笔钱呢?长春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却是另一种说法:“这个事不归我们管,你们要找市国土局请款,我听他的话,他说你们具备(申请)60%(的资格)了,我给它,它给你。他如果觉得不具备,我也听他的。”
从财务工作人员口中记者了解到,新菜地基金的发放是分两次进行的,第一次发放的1200万是立项后就拨付的,而剩下的钱则需要市国土局验收合格后再次申报才能发放,但是长春市国土局根本就没有申报接下来的800万,这又是为什么呢?
市国土局耕地保护处朱副处长说:“你们的工程到了什么进度、质量如何,都是要进行核实的,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是你们的这个项目最后根本就验收不下去了。”
各个部门转了一圈,大家才头一回听说,后面的款项发放不下来是因为工程验收有问题。但是在2011年4月,区里的验收明明都已经合格了,为什么验收又进行不下去了呢?记者再次来双阳区国土分局,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副局长王序华表示:“因为1200万这个钱是省里专项的钱,应该按照要求要走招投标程序,当时就没走招投标。”
文件中清楚地写到:园区内棚室建设以民建公助形式为主,统一标准,自主建设;基础设施(即水、电、路)实行统一招标、统一施工、统一决算,那么这个园区工程为什么没有进行招投标呢?王序华表示:“我也是在材料上看到,当时工作人员表述的情况中听说的,省里有明确要求,说加快进度,因为招投标要公示,要报名,要投标,要专家评标,开标,这一套程序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所以政府想办好事就不如先建。”
某位领导的一次发言中可以看到这样的指示:要当年建设当年投产。当时已经是2010年春天,要在当年投产,只能跳过招投标环节,对于这一点,双阳区政府也承认了当时的错误。
招投标手续本身就是建设过程中的一环,也不可能进行事后补救,显然在双阳区的蔬菜大棚建设一开始,资金的使用就注定会出现问题。然而,记者在深入调查后还发现了另外的问题。2012年双阳区国土局拿到1200万元的立项资金后,发放给建设大棚、温室业主的只有950多万元。那么剩余的钱花在哪了呢?记者找到了当年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基层政府部门。奢岭街道办事处农村工作局局长孙玉刚告诉记者:“包括水电路,都是咱们办事处先行垫付的。现在办事处还垫了不少钱。”
这剩余的240多万元究竟去了哪儿?一份2012年双阳区国土局在区政府常务会议上的汇报里显示,这240多万元被当做前期工作费用留在了双阳区国土资源分局。
对此,王序华表示:“扣除按照咱们整个项目管理的规则,每个项目在前期申报之前有些工作费用,包括做可研性的费用,现场勘察的费用,测绘的费用,地勘的费用,设计院的费用,监理的费用,施工前期的工作准备费用都包括在内,科目很多,都按国家定额进行计算的,这个前期费用,按照项目总额应该是240多万。”
这240万元的花销到底有没有依据呢?记者查阅了吉林省财政厅和吉林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菜地建设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开发菜田的审批踏查、保护规划等属于新菜地基金管理工作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得超过收取资金的5%。也就是说,已经下拨的1200万中,国土部门作为管理费用最多只能扣除60万,这240多万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不得而知。
该给的800万元没到位,1200万元也没给全。老朱以及和他有着同样遭遇的人,终于搞清了钱差在哪儿。是政府相关部门在操作中出了岔,才导致本来答应好的补助款迟迟不能给付。那这事总得有个说法吧,总得有人承担责任吧?
几年来,业主们每年都会向区里相关部门递交申请大棚补贴的请示,但是2010年就开始的项目拖到2015年还不解决,许多当初负责项目的人员已经不在原岗位,每次业主们反映问题几乎都要把事情的来龙去脉从头再说一遍,也不知跑了多少回,说了多少次,各级部门却总是给不出一个明确的答复。
王序华承认,招投标流程要重新来过是不可能的,现在看来,要把剩下的800万元再发到业主们手中,只能想别的办法:“这个跟省市一直在沟通,咱们补贴已经发放了950万,剩余的800万,也是按照地方政府想法,能不能争取来,按照这个项目管理资金额度,继续给他们补贴,还是把这800万走完招投标程序,按照省厅项目管理办法重新走程序。”
对于区分局的这些意见,长春市国土局目前并没有给出答复。但是对于业主来说,钱一天到不了手上,要承担的压力就要增加一分。
节目的最后,再来梳理一下整个事件的脉络。首先,建大棚,是政府倡导和鼓励的,政府还专门给了补贴;后来,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政府部门为了落实领导的指示、缩短建设周期,就违反规定,没有履行招投标程序,导致后来工程无法验收,剩余的800万元补贴款无法下拨。而已经拨付的1200万元,也没有足额拨付到位。事情的责任很明确,是由政府违规操作造成的。但几年来业主们多次反映问题,却无人承担责任,导致的结果,就是建设大棚的业主,由于资金短缺经营困难,不但工人工资发不出去,自己也濒临破产。相关部门在这个过程中,违法行政在先、推卸责任在后,无视群众利益。这样的问题不纠正,最后受伤害不只是百姓,更有当地政府的形象和信誉

Ⅶ 贵州省禁毒条例的条例正文

贵州省禁毒条例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坚持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的禁毒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各级禁毒委员会应当制定禁毒工作的具体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开展禁毒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估。
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司法行政、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工作。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禁毒意识。
主流媒体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版面或者时段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其他媒体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禁毒宣传。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建设,采取措施促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对吸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政策优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是指以安置企业为载体,以集中安置为核心,其他形式为补充,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安置、融入社会四位一体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模式。
鼓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扶助其融入社会。
第十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禁种、禁制、禁贩、禁吸毒品的教育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禁毒预防教育宣传基地,免费向社会开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禁毒教育,落实禁毒责任制,做好禁毒工作。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家庭成员有吸食、注射毒品的,家庭其他成员应当进行教育和制止,并给予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其戒除毒瘾。
第十三条 吸毒人员应当主动向公安机关登记戒毒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吸毒人员登记档案,对主动向公安机关登记戒毒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向社会公开招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禁毒经费时应当向社区倾斜,并安排一定专项经费,保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开展。
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涉毒人员的动态管理,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社区医疗机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矫治、救助、援助等工作。
第十五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分布情况,建立戒毒治疗、心理干预、帮扶救助、监督管理机制,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民警、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等组成。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方案,与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格式和主要内容由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一)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三)不满16周岁的;
(四)60周岁以上的;
(五)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六)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第十七条 社区戒毒人员戒毒期满,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作出评估报告,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开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并通知原决定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具备医疗、生活、教育、劳动等功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设立专门区域收治病残戒毒人员,对患有严重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实行隔离治疗。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戒毒人员自伤、自残、自杀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
除患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强制隔离戒毒的传染病或者严重疾病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得以患有其他传染病或者疾病、经费不足等理由拒绝收治已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
第十九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初次查获吸毒成瘾严重的。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但应当与其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分开管理。
第二十条 对依法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需要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公安机关批准,原决定公安机关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衔接工作协调机制。
期满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开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通知书,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原决定公安机关、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原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并将社区康复决定书转交执行地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康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康复。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安置基地(点)和社区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或者流动服务站(点),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第二十三条 社区康复人员康复期满的,或者社区康复期满1年经评估康复情况良好的,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作出评估报告,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开具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并通知提出意见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原决定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有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依法设置戒毒康复场所;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办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具备康复治疗、生活服务、教育培训、生产劳动等基本功能,建立健全戒毒康复管理制度。
戒毒人员自愿申请,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人员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后可以自愿申请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
第二十五条 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被决定予以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其刑罚、强制性教育措施执行完毕后,或者被判处管制、缓刑的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戒毒措施。
第二十六条 戒毒人员及家庭成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参与、教唆、介绍、引诱、欺骗他人贩卖、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以其他方式为贩卖、吸食、注射毒品提供条件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 娱乐场所及餐饮、住宿、洗浴、会所等服务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禁毒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防止在经营场所发生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毒品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依法在物流集散地、交通要道、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口岸等地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物流企业应当建立托运人、提货人身份证明登记制度。货物托运、提取的单据及验视、登记的记录应当留存90日备查,发现货物中夹带毒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 禁止非法种植、买卖毒品原植物。
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农业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禁种毒品原植物的宣传教育和踏查工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强制铲除,并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食品、饮料中掺入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
第三十二条 禁止对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做广告宣传。
第三十三条 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销售戒毒药品的,应当在有资质的戒毒所、医院和药店销售,并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检举人、揭发人予以保护。
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的人员和在查处毒品违法犯罪、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帮教、禁毒科研和创建无毒县(乡、镇、单位)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以其他方式为贩卖、吸食、注射毒品提供条件和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服务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管理者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管理不力,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生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经营场所予以处罚:
(一)1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5人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1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6人以上10人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1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超过10人的,或者1年内发生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被查获2次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场所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毒品原植物,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广告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 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 向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通风报信的;
(三) 对戒毒人员体罚、虐待、侮辱的;
(四) 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五) 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弄虚作假、隐瞒毒情的;
(八)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没有及时报告、铲除的;
(九)违反规定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禁毒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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