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信用社升级农商行,股金起步50万,宣传年化率12,可以购买吗
是股数起步50万股吗?我觉得一般先去做个咨询,了解一下市场价大概在多少,近几年这家信用社的经营情况,价格合适的话可以购买。
② 在农村信用社办股金证好不好
合作金融组织一般明确规定其股金是归投资者个人所有,入社时必须投入,退社时可以撤走。对这部分股金,合作金融组织要支付红利,也就是说要对资源的所有者支付使用这种资源的成本。这样,在合作金融组织中,每一位成员都是股金的持有者。另外,由于合作金融组织所特有的制度规定,每位成员对股金的拥有量要受到限制,其下限是个人进入合作金融组织的进入费,其上限是各个合作金融组织规定的认购股金的最高限额。
农村信用社办股金有风险的:
第一,股金违规分红放大了信贷风险。我办在检查中发现信用社股金违规分红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少提呆账准备或将损失挂账等方式,将当年亏损做成盈利,从而进行分红。二是在一般准备计提不足的情况下违规分红。与一般商业银行相比,信用社资产基础薄、管理落后,加之贷款业务多面向“三农”,本身已累积了较高的信贷风险。每年高比例分红,削弱了信用社自我积累的能力,放大了信贷风险,尤其对亏损的信用社而言,还有可能进一步导致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二,股金违规分红潜藏着道德风险。当前,几乎每一个信用社正式员工都是信用社股东,而且级别越高持有股份越多,股金分红已经成为很多信用社重要的职工福利。逐利需求使部分信用社趋向于隐瞒其真实财务状况和风险水平,通过种种手段“扭亏为盈”进行股金分红。同时,来年分红政策易受上一年分红政策影响而脱离当年实际经营业绩。股金违规分红实际上是个人利益最大化而无视集体利益风险的突出表现,潜藏了个人道德风险,为少数人以权谋私提供了机会。
第三,违规分红妨碍了信用社的长期发展。自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人民银行实施票据兑付政策对信用社给予资金扶持。其中,资本充足率是央行专项票据兑付的一项硬指标。为迅速提高资本充足率,部分信用社不惜违规宣传,承诺每年高分红来吸引自然人入股。只为分红承诺而来的入股农户和经济组织往往重视短期的回报,并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关心信用社经营状况,由此容易导致经营者控制公司,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而且一旦分红达不到预期,一部分社员必然要求退股,不利于信用社的长期稳定发展。
③ 求助一篇建筑业的调查报告,有的请告诉~~~谢谢
中小建筑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调查报告
一) 基本情况
4省中小建筑业企业改制工作的进展
浙江省
从1997 年开始,浙江省建筑行业根据省人民政府浙政办发(1997)156号《关于国有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和浙政发(1998)159号《关于加快省属企业改革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推行了产权制度改革。据浙江省建设厅去年的不完全统计,该省550家一、二级建筑业企业中的县以下企业,已经大部分完成了改制,计有340家。这些企业虽然仅占全省建筑业企业总数的17%,但所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却占到72%.应该说浙江省中小建筑业企业的改制工作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和阶段性成果。
广东省
南海市33家市属集体建筑业企业,已经完成改制的有30家,另外3家经营状况恶化已经失去改制价值。可以说,南海市建筑业企业已经完成了这一轮的改制工作。顺德市1993年开始研究建筑业企业改制工作,从1993年10月至 1994年4月,19家市属集体建筑业企业中的18家分4批进行了改制,全部改造为股份制公司。其后,部分企业中含有的国有股权又相继被经营者和职工全资赎买。至今,国有、公有资产已经全部退出了顺德市的建筑业企业。东莞市1999年3月开始对全市96年建筑业企业(全部为集体性质)进行改制工作。目前,该市私人性质的挂靠“分公司”已经与被挂靠企业脱钩,4家市直属建筑业企业及其所有下属公司,也在1年前制定了改制方案,完成了资产审计和产权界定。上报了改制方案。深圳市的集体建筑业企业改制工作自1997年开始进行,至去年底,私营企业脱钩和集体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已经基本完成,少数企业改制后仍部分保留了国有股份。中山市70家建筑业企业(全部为集体性质)的80%在去年底完成了股份制改造,改制企业的资产全部被经营者和职工赎买。
江苏省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从90年代中期开始推选产权制度改革。全省6000多家建筑业企业,去年底已经改制的有2100多家。调查组所到的苏中地区7县(市),建筑业企业改制工作已全面推开:南通四县(市)从1996年即开始试行建筑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1999年又开始推行第二轮企业改制工作。通州市 126家企业改制工作已基本完成。海门市80%的乡镇企业和90%的市属企业到前年底已经完成了改制主要工作。海安县1999年已有85%的乡镇企业实行了产权置换,组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姜堰市78家建筑业企业,1998年底有50%也开始了产权制度改革,去年上半年企业改制工作基本结束。江都市从 1998年开始推进建筑业企业的改制工作,目前,全市58家企业已有6家市属企业和16家乡镇企业完成了改制工作,其余的36家企业正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山东省
桓台县建筑业企业自1987年即开始了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试点工作。该县初期的改制工作侧重于吸收职工股金,增加企业资本金和扩大企业自主权。1992~1996年加快了股份制改造的步伐,有多家建筑业企业改造成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淄博市证券自动报价系统向社会发行股票。自1997年,又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推动未改制的企业加快了改制步伐,对已改制企业保留的乡镇集体股份实行一次性或分期出售。目前,全县52家建筑业企业中乡镇政府持有的公有股权大部分已减到20%以下,有些企业已全部买断了乡镇公有股权。长清县31家有资质建筑业企业(全部为集体所有制)中的大部分,已通过政府控股、员工入股或企业赎买公有资产等形式完成了改制。
(二)各地改制工作的主要指导原则和做法
从总体上看,4省16县(市)建筑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对建筑业企业改制的认识正确,理解深入,态度积极,因而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是较一致的。
以明晰产权关系、明确企业资产责任主体为中心推进改制工作
与90年代初期以增资扩股为特征的股份合作制改造相比,4省16县(市)近几年为的建筑业企业改制工作,真正触及了企业所有制改造的核心问题——明确企业的产权归属,明晰产权关系,建立企业资产的责任主体。各地建筑业主管部门在改制工作的规定或指导性意见中都明确提出了这一原则,改制工作始终围绕着明晰企业产权关系这个中心展开。如浙江省绍兴县委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要“根据‘抓大、活中、放小、兴民’的改革思路,围绕明晰产权这一主题进行改制”。浙江省东阳市政府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建筑业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产权买断到位”,“民营机制到位”等改制原则。同时,各地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也对企业改制工作中的产权界定、股权置换方式、改制企业的股权结构等提出了指导意见或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这一原则指导下,4省16县(市)的建筑业企业改制工作普遍开展得比较深入。虽然个别企业在股权结构、股权置换、不同人员持股比例等方面有不尽合理之处,但通过改制,企业的“明确企业产权归属”问题已经得到了基本解决,大多数企业的经营者和员工已经开始建立起对企业资产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感。
整体推出,统一领导
这是4省16县(市)改制工作的通行做法。各地政府对中小建筑业企业改制的组织工作一般是这样进行的:广泛地宣传改制的目的、意义、主要政策和规定,充分动员企业经营者、职工投入改制;在规定的时间内,当地中小建筑业企业整体进入改制程序,有些地方还规定了所有企业必须完成改制的“基准日”。在调查组所到的多数地方,当地政府都成立了由财政、税务、体改、劳动、国资、土地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建筑业企业改制工作专门领导机构。地方党政领导机构或建筑业主管部门,大都对改制的目标、原则、标准、操作程序以及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股权置换等关键环节提出了明确、统一的指导意见或政策规定。江苏、浙江、广东等省的建筑业,充分利用了当地工业企业改制的社会氛围和条件,改制工作组织得更集中、统一。
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形式多样
4省16县(市)都提出了这一政策原则。各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认为,改制必须以有利于发展生产力为标准,必须把改制工作与企业资产优化重组、行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改制企业在发展历史、企业资质、资产规模、经营状况、发展目标等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因此他们认为,应该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改制形式的选择不宜搞“一刀切”。因此,各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在统一改制目标、程序和主要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均提出了多种改制形式,引导企业实事求是地自愿选择。4省16县(市)提出的企业改制、改造、改组的形式一般分为: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出售拍卖、兼并、关闭、破产等。
各地建筑业主管部门引导企业选择改制形式的主要着眼点,一是因企制宜,改制与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发展相结合;二是“抓大放小”,改制与优化产业结构相结合。4省16县(市)提出的建筑业企业改制的指导原则一般是:对经营规模大、净资产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坚持高起点改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改组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对规模中等、经营状况尚好的企业,一般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对规模较小的企业,一般坚持公有资产一次性退出,组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通过出售、拍卖,改造为民营企业。对严重资产抵债、经营困难、扭亏无望的企业实行兼并或破产。对挂靠性质的经济实体,解除挂靠关系,明确其私营性质。
从各地建筑业企业对改制形式的实际选择取向看,多数一、二级企业的职工都采取了全部或大部赎买企业净资产的办法,组建了经营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其余企业以选择股份合作制形式的居多,破产及被兼并的企业为少数。因此可以说,无论从资质等级、企业实力还是在当地建筑行业中的主力作用来讲,由经营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为当地中小建筑业企业的骨干。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制定程序,评估资产
4省16县(市)的多数行业主管部门都规定,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必须委托指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执行,广东顺德、中山、南海等市成立了由建筑业主管部门、财政、税务、国资、土地等部门组成的行业性的资产评估、运营公司,专事建筑业企业改制的清产核资、净资产评估事务和企业赎买产权上交资金的管理,以及为改制企业职工购买医疗、养老保险等事宜。浙江、江苏、广东、山东省桓台县等地都对建筑业企业改制规定了严格的程序,针对建筑业企业三角债严重、工地分散、资产清查难度大等特点,制定了相应的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江苏省江都市从清帐、清物、清合同入手,将建筑业企业清产核资的重心落实到各个工地。他们突出重点,实行了“三个结合”、“四个为主”的清产核资办法,即大的工地由专门机构清查与工地自清相结合、小的工地由工地自清与专门机构抽查相结合、对在建工程全面清查与清帐、承包合同、清形象进度相结合;以大工地为主、以固定资产为主、以价值高的大宗周转材料为主、以债权为主。从实际效果看,这些措施保证了各地企业资产评估的公正、准确,维护了国家、集体、职工的利益,为改制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稳固基础。
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要善安置改制企业的职工
各县(市)都把建立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当作主管部门必须落实的工作、改制必不可少的程序和经营者赎买企业产权的先决条件,并对实际操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在程序上,4省16县(市)一般要求企业在净资产评估后,即从净资产中提留资金,用于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的投保,并一次性提取以前欠交的社会保障费用。广东省的做法是,企业所应支付的职工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由政府有关机构一次性提出,统一支付给保险公司。
职工保险费用在企业净资产中往往占了较大比例,在一些企业中占到50%以上,个别企业甚至达到了70%,一次性提留有困难。因此,浙江等地允许企业在完成产权界定后,从企业集体股红利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补充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基金。有些地方的原企业主管部门也从出让公有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收入中留出部分资金,用于职工安置和生活保障费用。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在落实职工养老医疗保险问题上的态度比较坚决,企业往往没“讨价还价”的余地。个别地方的企业由于净资产数量有限等原因不能一次投保到位的,也要对最终完成这项工作作出承诺,并落实分期支付办法。
4省16县(市)对安置企业职工也做出了严格规定:除职工自愿,企业在规定时限(一般为2~3年)内不准解雇非股东职工,或对剥离人员的比例进行限制。如顺德市规定,企业改制后只能裁减5%的职工,并需报市改制办公室审批。南海市建筑业主管部门提出了“转制不下岗”的规定。深圳市的改制企业对职工采取了“用不了也要养起来”的做法。实行出售、租赁、兼并等改制方式的企业,其职工原则上由受让方安置。对分流职工,在落实社会保险后,按每年工龄200~600元一次性发给安置费,解除原劳动合同。
以“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产权
产权界定工作主要是解决企业净资产的产权归属问题。4省16县(市)建筑业企业改制的产权界定,基本上是参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的。各县(市)的大部分中小建筑业企业,在创立时并未接受地方政府部门的投资,基本上是靠自我劳动积累和企业自我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多年来,当地政府和企业的主管部门也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了政策扶持和多方面的帮助。在一些地区,特别是江苏省,政府主管部门的扶持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地认为,界定产权应该同时考虑企业、职工和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发展的实际贡献,兼顾并合理分配这三方的利益。江苏省“谁投资谁所有”的基础上,提出了“谁投资谁所有,谁创业谁受益”和“政府同意,企业愿意、职工满意”的量化原则,受到了普遍认可。
各地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产权界定的一般情况是:经最终核定的企业净资产中,投资主体明确的,原始投资及其历年来累积形成的增值资产界定给投资者。主管部门给予企业优惠政策或减免税收所形成的盈余积累,一般界定为乡镇公有。对于投资主体不明确或主管部门、职工个人均未投资的企业,其次资产界定一般分别界定为主管乡镇集体公有和企业公有。
出于对当地建筑业和企业发展历史中具体情况的考虑,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在“谁投资谁所有”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分别对本地的产权界定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比如:
浙江省上虞市规定,乡镇集体和个人均未出资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其存量资产原则上按50%界定为乡镇公有,其余50%界定为企业职工共有的“职工劳动积累”。企业历年享受的地方财政返还所得税款,10%界定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所有,6%界定为集体资产,其余的84%界定为企业集体所有。绍兴县规定,界定为乡镇公有的资产原则上不高于企业净资产的50%,但不得低于30%.
江苏省通州市规定,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净资产为全民或全市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乡镇集体企业的净资产由政府与企业商定界定比例。启东市规定,改制企业历年减免税费所形成的盈余公积界定为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所有;对于企业历年积累的增值资产,乡镇或主管部门有原始投入的,70%界定为其所有,没有原始投入的界定给其60%,其余的界定为企业集体所有。
广东省五城市的通行做法则是先将企业核定的净资产一律界定为国有,然后由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赎买产权。
http://lunwen.freekaoyan.com/ligonglunwen/jianzhu/20061128/116469838772057_2.shtml
http://www..com/s?ie=gb2312&bs=%B3%C7%CA%D0%B9%E3%B3%A1%B9%B9%B3%C9%D2%AA%CB%D8&sr=&z=&cl=3&f=8&wd=%BD%A8%D6%FE%D2%B5%B5%C4%B5%F7%B2%E9%B1%A8%B8%E6&ct=0
④ 购买农村信用社股金有风险吗
农村信用社办股金有风险的:
第一,股金违规分红放大了信贷风险。我办在检查中发现信用社股金违规分红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少提呆账准备或将损失挂账等方式,将当年亏损做成盈利,从而进行分红。二是在一般准备计提不足的情况下违规分红。与一般商业银行相比,信用社资产基础薄、管理落后,加之贷款业务多面向“三农”,本身已累积了较高的信贷风险。每年高比例分红,削弱了信用社自我积累的能力,放大了信贷风险,尤其对亏损的信用社而言,还有可能进一步导致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二,股金违规分红潜藏着道德风险。当前,几乎每一个信用社正式员工都是信用社股东,而且级别越高持有股份越多,股金分红已经成为很多信用社重要的职工福利。逐利需求使部分信用社趋向于隐瞒其真实财务状况和风险水平,通过种种手段“扭亏为盈”进行股金分红。同时,来年分红政策易受上一年分红政策影响而脱离当年实际经营业绩。股金违规分红实际上是个人利益最大化而无视集体利益风险的突出表现,潜藏了个人道德风险,为少数人以权谋私提供了机会。
第三,违规分红妨碍了信用社的长期发展。自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人民银行实施票据兑付政策对信用社给予资金扶持。其中,资本充足率是央行专项票据兑付的一项硬指标。为迅速提高资本充足率,部分信用社不惜违规宣传,承诺每年高分红来吸引自然人入股。只为分红承诺而来的入股农户和经济组织往往重视短期的回报,并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关心信用社经营状况,由此容易导致经营者控制公司,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而且一旦分红达不到预期,一部分社员必然要求退股,不利于信用社的长期稳定发展。
⑤ 银监会有没有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股金处理办法的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58号 2005年8月9日)
(五)原股金处理。筹建工作小组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原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确认清理方案,经原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对股金进行确认清理。一是披露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未来统一法人社发展预测和面临的风险,实事求是做好宣传工作;二是社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将量化后的股金折算为统一法人社的股金(份);三是对坚持要求退股的原社员,在净资产量化后允许其退股;四是对既不愿增资入股又要求维持原股金的社员,可以将其股金折算为统一法人社的股金(份),折算后的股金(份)达不到一个投票权标准的,不具有投票权;五是对无法确认以及死亡绝户的老股金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公告后再进行处理,也可以将其股金折算为统一法人社的股金(份),待以后再进行处理。
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
(二十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股:
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当年亏损;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规定要求。
(二十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办理退股:
1、社员(股东)提出退股申请;
2. 不存在本意见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况;
3、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
4、经理(董)事会同意。
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
(二十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⑥ 广西桂林资本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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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请问在农村信用社办股金有风险吗
农村信用社办股金有风险的:
第一,股金违规分红放大了信贷风险。我办在检查中发现信用社股金违规分红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少提呆账准备或将损失挂账等方式,将当年亏损做成盈利,从而进行分红。二是在一般准备计提不足的情况下违规分红。与一般商业银行相比,信用社资产基础薄、管理落后,加之贷款业务多面向“三农”,本身已累积了较高的信贷风险。每年高比例分红,削弱了信用社自我积累的能力,放大了信贷风险,尤其对亏损的信用社而言,还有可能进一步导致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二,股金违规分红潜藏着道德风险。当前,几乎每一个信用社正式员工都是信用社股东,而且级别越高持有股份越多,股金分红已经成为很多信用社重要的职工福利。逐利需求使部分信用社趋向于隐瞒其真实财务状况和风险水平,通过种种手段“扭亏为盈”进行股金分红。同时,来年分红政策易受上一年分红政策影响而脱离当年实际经营业绩。股金违规分红实际上是个人利益最大化而无视集体利益风险的突出表现,潜藏了个人道德风险,为少数人以权谋私提供了机会。
第三,违规分红妨碍了信用社的长期发展。自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人民银行实施票据兑付政策对信用社给予资金扶持。其中,资本充足率是央行专项票据兑付的一项硬指标。为迅速提高资本充足率,部分信用社不惜违规宣传,承诺每年高分红来吸引自然人入股。只为分红承诺而来的入股农户和经济组织往往重视短期的回报,并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关心信用社经营状况,由此容易导致经营者控制公司,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而且一旦分红达不到预期,一部分社员必然要求退股,不利于信用社的长期稳定发展。
⑧ 农信社股金如何转换为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份
暂时不能转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
(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召开县级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级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4.开展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受农村信用杜社员代表大会委托)聘请有审计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筹备工作小组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查。筹备工作小组、县联社、中介机构三方按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净资产。在此基础上,筹备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分配方策;
5.验收整改。经银监会授权,银监局组织对组建阶段各项工作,重点是法律程序、清产核资、净资产分配工作进行验收,向筹备工作小组出具《验收意见书》。筹备工作小组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出具整改报告,银监局复查。银监局根据对组建工作检查验收和复查结果,出具《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对组建工作法律程序有效性、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公允性负责;
6.中介机构按整改后的情况出具最终清产核资报告及净资产确认书;筹备工作小组出具净资产分配意见;
7.确定新发起人。筹备工作小组制定增资扩股方案,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制定募股说明书,按公正透明的原则征集新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农村信用社原股东自愿作为发起人的,应有优先认购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的权利;
8.在各项筹备工作完成,符合申请筹建标准后,筹备工作小组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筹建申请。银监局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受理情况、申请材料完整性、组建期间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验收整改落实情况、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
(二)申请开业的各项工作
1.增资扩股和验资。发起人认缴全部股金后,筹备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增资扩股和验资应区分原农村信用社股金转增银行股本与新股东投资入股;
2.筹备工作小组就高级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人选资格与银监部门沟通;
3.召开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农村合作银行为股东代表大会。下同)、职工代表大会、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和股东监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发起人、股东人数较多、不能全部参加会议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大会实施律师见证制度;
4.召开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基本管理制度办法等;
5.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拟设银行名称预先核准;
6.筹备工作小组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银监局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
二、审核要点
(一)申请筹建材料审核
1.申报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
3.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在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齐全,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4.《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合法合规,程序合法有效;发起人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
5.清产核资工作过程深入完备,评估结果真实公允;净资产分配法律依据充分;报告内容细致翔实;
6.中介机构资质及参与审计评估人员具备合法资格;
7.清产核资工作的验收整改完全落实;
8.地方承诺的各项扶持措施基本落实到位;
9.筹建方案中关于明晰产权增资扩股、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等方面的措施符合监管要求,切实可行。
(二)申请开业材料审核
1.申请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创立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3.《章程》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
5.股本结构以及股权设置符合监管规定,并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6.股东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
7.《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8.法人治理、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发展规划符合监管要求;
9.业务范围已批准开办与拟开办部分予以区别;
10.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明晰;
11.法人总部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证明文件齐备。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机构名称
1.以县(或县级市,以下统称县)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其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十县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县名十农村商业银行”。如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吴江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相似,为“省(自治区 直辖市)十县名十农村合作银行”。如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义乌农村合作银行。
2.以地级市辖区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为“地级市名十市辖区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
3.地级市以“市区、郊区、开发区联社”等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能出现重名的特殊情况,另设字号,不单独以地级市名称作为字号,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十字号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如江苏省苏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申请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名称为“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
4.深圳、厦门、青岛、宁波和大连5个计划单列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其命名规则为:“计划单列市名十县或市辖区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如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余姚农村合作银行”。
(二)筹备工作小组组成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由地方政府负责人,县(市 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监管负责人以及税务、工商、土地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筹备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
(三)设立方式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一般采取平价发行的方式。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制定的募股说明书须在辖区内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征集发起人应贯彻公正透明的原则。
(四)股权设置、股东资格与持股比例规定
1.股权设置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本结构应充分考虑股东来源的代表性。在股权设置中应处理好自然人股与法人股比例的关系、高管人员持股与普通员工持股比例的关系,既要防止大股东控权,又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形成内部控制。拟定的注册资本总额应适当超前,至少满足开业两年内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2.股东资格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应符合《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中有关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资格。自然人股东应在当地居住,法人股东注册地址应在当地。
(1)新入股的法人股东,设立时间应为两年以上,并符合连续二年盈利、净资产30%以上、长期投资比例(包括本次投资)不超过自有资本50%、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等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
(2)新入股的法人股东,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
(3)非法人的经济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经济组织名义入股的,应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视作法人股管理;不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要求的,以自然人身份入股,按自然人股管理。
(4)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入股。
3.持股比例
(1)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农村合作银行的非职工自然人股东持股合计不低于股本总额的 30%。
(2)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含中外合资与外商投资企业)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审批。
(五)原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理
筹备工作小组应妥善制定原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置方案。在社员退股前,由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股金处理方案:一是全面披露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未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发展预测和面临的风险。实事求是做好宣传工作;二是社员在自愿前提下可以将量化后的股金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三是对坚持要求退股的原社员,在净资产量化后允许其退股;四是对既不愿增资入股又要求维持原股金的社员,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份。折算后的股份金额达不到一个投票权标准的,不具有投票权;五是对暂时无法确认身份的股金,先行打包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资格股,不行使表决权。待股东身份落实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六)法人治理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并逐步完善。
1.关于独立董事。董事会中应有1-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计入董事会总人数中。在首届董事会中应设有独立董事。申请开业时独立董事暂时不能到位的,留下空缺于开业一年内补充。独立董事的产生及职责可参见《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 15号)
2.关于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下应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开业时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法人股东持股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立关联交易委员会。其他如薪酬及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可以在开业后逐步建立。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及人员构成可参见《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比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农村合作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应积极向社会招聘引进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开业时,其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监事长的任职资格由银监会负责;副监事长、营业部总经理、信贷、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行长和支行副行长由银监局负责审核。
(八)银监局负责或授权银监分局负责审批原农村信用社及其分社、储蓄所变更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在许可证、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设立、凭证印制、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开业。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后即启用新的印章、凭证,自行制作独立的行徽、标识。
(九)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
1.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申请人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申请书主送机关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抄送机关为银监局和银监分局。申请书由银监局负责受理并初审,银监会负责审批和核准。
2.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XX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材料”或“关于XX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申请文件一般采用双面打印。
3.申请材料一式四份,银监会两份,银监局一份,银监分局一份。
4.银监局上报《审核报告》(《组建工作验收报告》作为附件)一式两份正式文件。
(十)银监局及银监分局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的指导,按照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严把受理和审查关,确保组建质量。各银监局统一整理归纳辖区内组建工作遇到的有关问题,向合作部反映。合作部原则上不接待申请单位直接咨询。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应严格依法进行,按照规定要求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形成法律文书,不得逆程序违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