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求教居住区综合经济技术指标算法
居住区综合经济技术指标算法在城市规划设计课中有详细的讲解,建议你看看
第20~35条是公式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1)基本指标:总用地面积(公顷)、居住总人口(人)、总户数(户)、人口密度(人/公顷)、停车位(辆、辆/户)、住宅平均层数(层)、住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公共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
(2)居住区规划用的平衡表
项目 面积(公顷) 人均(平方米/人) 占地比例(%)
居住建筑用地
公共建筑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公共绿地
总计
附:居住区规划的基本术语
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7、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8、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9、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10、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11、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12、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13、配建设施
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14、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15、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16、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17、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18、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19、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1、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2、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3、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4、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5、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6、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7、住宅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a)。
29、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30、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的比率(%)。
31、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32、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33、拆建比
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34、土地开发费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万元/ha)。
35、住宅单方综合造价
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所需的工程建设的测算综合投资,应包括土地开发费用和居住区用地内的建筑、道路、市政管线、绿化等各项工程建设投资及必要的管理费用(元/m2)。
『贰』 居住区规划的技术经济分析包括哪些内容
1建筑设计方案技术经济分析的意义
现代社会的建筑工程设计总是在一定的经济条件约束下进行的,只有技术上先进可靠、经济上合理可行的建筑产品才能被社会所接受。据有关资料分析,投资决策和初步设计阶段对投资的影响程度为 90%左右,技术设计阶段对投资的影响程度为 75%左右,施工图设计阶段对投资的影响程度为35% 左右,而过去人们所看重的施工阶段对投资的影响程度则为 10%左右。很显然,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在于施工前的投资和设计阶段,工程项目的工艺、流程、方案一经确定,则该项目的工程造价也就基本确定了,因此,在工程设计阶段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是一项很重要,而且十分有意义的工作。
2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评价方法
2.1单指标评价方法 所谓单指标法是用单一的指标作为选择方案优劣的标准,单一指标可以是效益性指标,也可以是费用性指标。单一指标的作用在于,如果面临着不同方案之间其他指标比较接近,或者某个指标非常重要时,可以用单一指标来评价,然后选择方案。而在这其中,,单指标评价中使用最普遍的评价指标是费用指标,因为包括两种不同的方法,在造价或者投资上,是可以在项目初期时计算一次费用;而在这个方案实施过程中,在项目初期的投资,工程交付后日常使用的开支,项目使用期满后对于拆除报废等费用,我们称之为方案全寿命期的费用,是费用指标另一种方法,更加全面以及系统。因为全寿命期费用是比较合理的评价指标,包括的内容更为全面和具体。但是有些设计的方案因为和在建成后,在日常中使用的用费没有太大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费用指标无法评估时,可以采取投资这种直接明了的方法来比较优劣。
2.2除了单指标评价方法,还有更为具体,更为详细的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在方案设计中可以使用多指标评价,就是在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包括各个部分、阶段和层次,从而达到设计方案的整体优化。而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也是包括有评分法和指数法两种方法,但与单指标评价方法不同的是,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需要解决问题,而不是如单指标评价方法计算费用。而解决的问题一是要解决,两种方案在进行对比时候所需要的必要条件,第二种便是要评价指标分为主要指标和辅助指标,都对于方案设计有着不同的作用。而多指标综合评价法在设计方案竞选和设计招标中对方案设计有着重要的选择作用。
2.3价值分析法 价值分析法以及价值工程法,在管理分析上面起着有效的作用。如果要求最低的寿命周期的费用,那么在发生费用的地方可以运用方案的比选。这种方法不仅能求得最低的寿命周期的费用,而且能可靠的实现产品的必要功能,锁在工程设计领域的运用,价值分析法应用的非常广泛。不仅在费用和充分发挥产品功能上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在单独的设计方案中,更能对原来的计划方案进行改进和优化。因此价值分析法在管理分析中,可以发挥充分的作用。
3居住区规划的技术经济分析
3.1做好总平面设计,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
《住宅设计规范》指出住宅小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在居住区规划与设计阶段,就应十分重视节地,应大力提倡在保证日照、通风、绿化率及其它居住区居住功能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容积率,即既要搞好居住环境又要节约用地,充分发挥土地潜力,达到土地的充分利用。当前有人认为容积率越低,居住环境越好,其实这是个误区,有时甚至适得其反,现实情况是:一些新的居住区大多远离市区中心,基础设施配套不够完善,居民出行又很不方便,更由于其它种种条件的制约,入住率低,小区人气长期难于形成,如果再加上偏低的容积率的影响,使这种情况更加明显,难以形成一定人口规模,公建配套的建设、物业管理等也就长期处于难以到位的状态,反过来又影响了住户的生活质量,最终影响后续居住区项目的开发销售,形成恶性循环,经济效益和居住环境都得不到保证,因此在保证居住功能的情况下,合理的提高容积率是规划设计时降低造价的关键。采用小而宽大进深的单体平面设计,建筑物顶层北向退台及采用坡屋顶形式,多层住宅采用六层跃七层的复式单兀设计等这些都能充分利用土地潜力,显著提高住宅小区容积率。
3.2合理确定户型布局及住宅的层数
《住宅设计规范》把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低层住宅为1至3层。2、多层住宅为3至6层。3、中高层住宅为7层至9层。4、高层住宅为10层及以上。低层和多层住宅具有单体工程建安费低的优点,但用地浪费、容积率偏低,对于整个住宅小区,经济效益难以保证。同时户型布局通常分为板式、塔式、点式等,板式户型不但通风采光好,容易赢得市场,而且建安费相对塔式及点式低。所以中小城市居住区宜为7一11层的“板式小高层”,这在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是值得提倡,“板式小高层”住宅能表现宜人的尺度和较高的档次,在创造“环境”上也有很大的优势,可为建设高品质小区创造许多有利条件,它可使住户减轻爬高之苦。但是当住宅层数超过12层时,每单元设置的电梯不应少于两台,这不仅增加电梯造价且又增大公摊而积,而且随着层数加高,要经受较大的风力荷载,需要改变结构形式,提高结构强度,使工程造价大幅上升。但大城市因受城市用地限制,可沿主要街道建设一部分中高层和高层住宅,以合理利用空间,美化市容。
3.3结合项目情况适当预留或设计部分机械停车库以提高项目经济效益
机械停车库相对普通地下车库建造成本较高,但却能充分有效的利用空间,在下面几种情况下:(1)在前期业主对车位需求不足、规划同意分期实施机械停车设备时,应考虑地下机械式停车,这样可以推迟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2)用地紧张;(3)受地上建筑布局限制致使单车位面积过大,且设计单层车位不能满足要求时;在上述几种情况下居住区规划设计中适当采用机械停车库可显著提高项目经济效益。
3.4利学利用地形地貌,降低景观工程造价
在当前的住宅小区建设中,景观工程费占全部工程造价的比例不断提高,我国山地多,江河湖泊多,在小区开发中,如何更利学有效地利用坡地、山地、水面、植被,亦是很值得研究的问题,在规划设计中应重视对自然环境地段个性的研究,注意对自然景观的利用,对建设地段上的水面、山坡甚至一草一木都应尽量给予保留,并精心地将其纳入到统一的建筑空间中去,尤其是小区中心绿化广场更应充分利用自然景观,小区中心绿化广场大都面积较大,以公园形式集中了绿化、水面、坡地等景观。利用自然景物建小区中心绿化广场,可使小区园林化,组团化、村落化更易于生动体现,而且还可以产生强烈的环境艺术效果,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生态环境及植被又都可获得更好保护和利用。
总之,在实施居住区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技术经济分析中,重点加强规划设计阶段的技术经济分析,强化决策层及技术人员的重视投资决策估算及设计阶段造价控制的意识,逐步实现以提高工程经济效益为目的,把控制工程造价的观念渗透到各项设计技术措施中,处处精心设计、精打细算,把居住区规划设计及工程造价控制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里程碑。
『叁』 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最新版!!!!
a:4:{i:0;a:7:{s:6:"mtitle";s:4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详细信息";s:7:"summary";s:360:"参考价:¥14.70
作者:本社 编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年7月
版 次:1
页 数:100
字 数:89000
印刷时间:2009-3-1
开 本:大32开
纸 张:胶版纸
印 次:2
包 装:平装
国际标准书号ISBN:1511217237";s:8:"art_link";s:0:"";s:8:"ordernum";s:1:"1";s:6:"imgurl";s:0:"";s:8:"filename";s:38:"2016/10/23/20161023142503-388c69be.jpg";s:6:"isCase";i:1;}i:1;a:3:{s:6:"mtitle";s:39:"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目录";s:7:"summary";s:295:"1总则
2术语、代号
3用地与建筑
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5住宅
6公共服务设施
7绿地
8道路
9竖向
10管线综合
11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附录A附图及附表
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条文说明";s:8:"ordernum";s:1:"2";}i:2;a:3:{s:6:"mtitle";s:4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内容推荐";s:7:"summary";s:860:"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对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局部修订。
本次规范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增补老年人设施和停车场(库)的内容;对分级控制规模、指标体系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进一步调整完善住宅日照间距的有关规定;与相关规范或标准协调,加强了措辞的严谨性。
修订工作针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原有框架基础上对规范进行了补充调整,部分标准有所提高,对涉及法律纠纷较多的条款提出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在使用规范过程中需特别加以注意。";s:8:"ordernum";s:1:"3";}i:3;a:3:{s:6:"mtitle";s:39:"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书评";s:7:"summary";s:439:"1、很不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很实用,工作过程中随时翻查,专业人士应该人手一本的规范书。
2、这本书完整收录了居住区、小区、组团的设计规范。给初学城市规划的学生们提供了很大的帮助,老师也经常鼓励我们多了解规范,这样才能做出合理的规划。希望购买的人能得到此书的帮助,提升自己的作图速度!";s:8:"ordernum";s:1:"4";}}
『肆』 居住区规划需要考虑哪些方面
首先必须做好道路的规划,在满足田间的情况下合理的布局交通道路,因为交通是一个规划的骨架,然后根据周边的情况确定建筑的类型和风格,是底层、多层、高层、还是超高层。合理的分布建筑的朝向和摆放位置,然后是市政工程管线,给排水等,其次是绿化景观。
(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伍』 居住区规划与环境设计怎样关联
居住区规划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它涉及社会、政治、经济、人文、历史、艺术、地理、环境、心理、行为等各个领域。因此规划师和建筑师要不断地学习,丰富自己的知识;同时还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做好调查研究,进行艰苦的创作,努力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
人类自出现聚居以来,不断地探索着有利于当时、当地生产与生活的居住形式。社会制度、生产方式、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决定了“居住区”的规模和布局。早期,农民依附于周围所耕种的土地,落后的生产方式和交通手段决定了村落的布点比较分散,村落的规模不可能太大。手工业生产和个体劳动经济的崛起出现了沿交通道建房,前店(铺面)后厂(作坊)的布局形式。然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深入,城镇规模逐渐扩大,产生了街坊—成街和成坊相结合的形式。这时期的城镇可以说是一个扩大了的居住区,综合了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和居住等多项功能。内向庭院式的居住方式代表着当时封闭的社会形态。只是由于大工业生产的集中,才有了分区的要求。生产中的废气、废水、废物、噪声等干扰,迫使居住区从工业区中分离出去,而商业、金融、贸易、行政管理等又有了各自的活动范围。可是城市化进程带来了人口密集、住房拥挤、环境恶化、交通阻塞等弊病,迫使许多社会学家和城市学家寻找对策。1929年,美国建筑师佩莱根据霍华德“田园城市”的设想,提出了邻里单位的理论。他在给纽约区域规划委员会的报告中阐述了邻里单位的6条基本原则:
1.城市主要干道和过境交通不得穿越邻里,而应是邻里的边界;2.邻里内部道路的布置应设计和建设成为尽端式和曲线形,并采用轻荷载路面,使内部保持安静、安全和低交通量的居住气氛;3.邻里的人口应与维持一个小学的规模相适应;4.邻里的中心建筑是小学,它与其他为邻里服务的设施一起放在中心公共场地或绿地上;5.邻里占地约160英亩(约65万平方米),密度为每英亩10户。它的形状应考虑孩子步行上学都不超过半英里;6.邻里单位的服务设施有商店、教堂、图书馆和一个位于小学附近的社区中心。
邻里单位的理论得以实施还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首先是在伦敦外围的卫星城中。著名的哈罗新城由4个居住区组成,每个居住区划分为2~4个邻里单位。全城共有13个邻里单位。以后世界各地相继仿效。20世纪70年代,美国兴建的哥伦比亚新城仍然遵循这些原则,各个社区下分成若干邻里。巴黎周围的5个新城都是吸收邻里单位的基本原则发展起来的。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在居住区规划中也曾应用了邻里单位的经验,如上海的曹杨新村等。当时我们正全面学习前苏联,生活区多设计为“街坊”形式。周边式的街坊布置和单元式的住宅设计在不少城市产生广泛的影响。北京的三里河和百万庄的双周边布局的街坊,是从前苏联周边式街坊演变出来的。1956年,为适应现代化生活和交通的需要,前苏联提出了小区的理论。这个理论迅速传到我国。“小区”一词即是由俄文直译过来的。它的设计原则是:
1.被城市道路所包围的居住地段;2.有一套完善的日常使用的生活福利文化设施,包括一贯制学校、托幼、饭馆、商店等;3.形成完整的建筑群,创造便于生活的空间。
前苏联最早的一个实验小区——莫斯科新契尔穆舍克区9号街坊体现了上述原则,但还保留了街坊的名称。而北京的第一个小区——夕照寺小区还能看出街坊中轴线和对称的布局手法。1959年,苏联组织了一次莫斯科西南区的住宅区规划方案的国际竞赛。这次竞赛对居住区规划设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个试点居住区占地75公顷,要求住1.5万~2万人。方案中反映了居住区布局的特点:
1.密切结合原有地形,建筑自由布置;2.居住区分若干小区,每一小区容纳5000~6000人;小区内分若干住宅组,每组有1000~2000人;3.居住区、小区和住宅组分别设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4.车行与人行分成两个系统。居住区有完整的绿化系统沟通。
此后,小区规划的原则和手法在我国被普遍地采用,并不断地得到发展。
『陆』 对居住区规划布局进行分析主要从哪几个方面入手
对即使的分布的话,他是有很多的呀,主要是从他那个居室的整体面目来
『柒』 求居住区规划设计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1 总则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语、代号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 000-15 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12 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离开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部的总称。
2.0.27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的比值表示。
2.0.30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1 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它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32a 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车的停车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2b 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拉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3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2.0.34( 取消该条)
2.0.35(取消该条)3 用地与建筑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4.0.1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窨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4.0.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4.0.1.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4.0.1.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4.0.1.4(取消该款)
4.0.2 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4.0.2.1 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0.2.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嗓场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4.0.2.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及美化环境;
4.0.2.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4.0.2.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4.0.3 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4.0.4 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环境风貌。5 住宅5.0.1 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窨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5.0. 1a 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5.0.2 住宅间距民,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5.0.2.2 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数控制。
5.0.2.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
素,适当加大间距。
5.0.3 住宅布置,就符合下列规定:
5.0.3.1 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
5.0.3.2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5.0.3.3 在Ⅰ、Ⅱ、Ⅲ、Ⅳ、Ⅶ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 、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
侵袭;在Ⅲ、Ⅳ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5.0.3.4 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
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
5.0.3.5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
5.0.4 住宅的设计标准,应任命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
5.0.5 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5.0.5.1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
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5.0.6 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在值不应超过一定的规定。
5.0.6.2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一定的规定。6 公共服务设施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6.0.3.1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控制;
6.0.3.2 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开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
6.0.3.3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6.0.3.4(取消)
6.0.3.5(取消)
6.0.3.6 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0.3.7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6.0.3.8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的规定。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
6.0.4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6.0.4.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6.0.4.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6.0.4.3 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6.0.4.4 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
6.0.5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四场(库),并就符合下列规定:
6.0.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
6.0.5.2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7 绿地7.0.1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7.0.2 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7.0.2.1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7.0.2.2 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7.0.2.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7.0.3 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7.0.4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它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0.4.1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表7.0.4-1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2) 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经常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7.0.4.2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和本条文第1款(2)、(3)、(4)项及第(5)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 ;
7.0.4.3 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规划用地周围的城市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
7.0.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8 道 路8.0.1 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8.0.1.1 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8.0.1.2 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8.0.1.3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
8.0.1.4 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组阁,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8.0.1.5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8.0.1.6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
8.0.1.7 城市旧城区改造,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各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8.0.1.8 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
8.0.1.9 (取消)
8.0.2 居住区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窄,应符合下列规定:
8.0.2.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8.0.2.2 小区路: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8.0.2.3 组团路: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8.0.2.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8.0.2.5 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0.3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8.0.3.1 机动与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8.0.4 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8.0.4.1 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8.0.4.2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8.0.4.3 主要道路宜平缓;
8.0.4.4 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0.5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 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2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0;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8.0.5.3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8.0.5.4 在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在尽端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8.0.5.5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8.0.5.6 在多雪严寒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8.0.5.7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
8.0.5.8 (取消)
8.0.6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0.6.1 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8.0.6.2 居民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8.0.6.3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10 管线综合10.0.1 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用集中供热居住区内还应设置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燃气、通讯、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
10.0.2 居住区内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0.2.1 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
10.0.2.2 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娄管线相互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符合规定;
10.0.2.3 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10.0.2.4 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 动及重压。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规定;
10.0.2.5 各中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曜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0.2.6 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电信电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10.0.2.7 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000080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和
10.0.2.8 地下管线不宜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中的规定。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11.0.1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
11.0.2 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2.1 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线)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界线;
(2)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11.0.2.2 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幛建筑总面积的比例 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2)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院场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面积,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11.0.2.3 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11.0.2.4 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道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0m;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距房屋墙脚1.5m;
(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表的要求;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范附录A第A.0.4条的规定;
(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11.0.2.5 居信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组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
(2)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
(3)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4)居民汽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5)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11.0.2.6 其它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2)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地面积,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11.0.2.7 停车场车位数的确定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它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捌』 居住小区规划设计需要注意些什么
住宅小区规划设计5大注意事项 1、以迂回的设计增强空间层次感。优质住宅小区的规划与一般的城市规划是截然不同的。从密度方面讲,内地由于人口密集,社区发展并非相等于西方国家的规划密度标准,但仍然可以在多方面做到几乎相等的规划价值。这些规划价值包括清新的空气,没有罪案的街道,高素质的室外空间和环境,及居民对本身居住生活小区的认同感、自豪感。对此,社区规划设计应尽量采用次城区或郊区的规划手法,区内主干道采取迂回而不是打格子形式,为路面景观提供变化及惊喜。区内小路则以幽径为主,以减低汽车流量、噪音及保持空气清新。建筑设计方面,着重空间层次,令生活小区具备其特有个性,居民也因此对其生活小区具有特色而感到骄傲和认同。2、采取封闭式保证居民的居住生活优越感。封闭式小区当然重要考虑的是安全因素。此外加以封闭的另一原因是为了尽量避免小区内提供的绿化及园林环境、休憩及居民会所等设施被外来居民占用或破坏。3、注重不同社会阶层居民融合混居。在西方社会,利用土地规划法规去隔离不同社会阶层为常见的政策,故此西方规划法规连每个居住小区的住宅模式也作限定,主要目的还是将人口按社会财富阶层而做出分隔。但西方认为此种规划概念会为社会带来分化,造成不同阶层之怨恨或不和,甚至引致社会动荡不安。目前内地所见到的社区社群的规划,同小区内有各种户型住宅,最大的住宅单位面积可以是最小单位的10倍,这种形式发展与中国古乡镇发展形式相类似。居民阶层分布方面,有出入名贵汽车的富豪名士,也有依靠公用交通工具早出晚归的小康之家,这规划模式令不同阶层及财富家庭在生活中可交流认识,富家子弟也可与其他普通小孩同环境下长大,令社会纵有财富不均现象,也不致于造成社会动荡不安。
『玖』 居住区规划书籍
上海市城市规划获奖作品集(2003)
尽管是03年的书了,尽管是城市规划作品集,但是里面有很多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方案,并且由于是获奖作品,所以里面的规划思想考虑的比较周全,值得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