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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宣传栏

发布时间:2021-04-22 07:37:26

❶ 如何开展一级驻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经验材料

一、驻所检察室对看守所的监管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维护在押人员的权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限制了部分人身自由,但不是剥夺所有的权利。在羁押期间,在押人员享有生存权、申诉权、控告权、人格权、人身安全及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等基本权利;罪犯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享有选举权以及其他未被剥夺的公民权利。根据《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规定,驻所检察人员有“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保障有关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的职责。其目的就在于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维护在押人员的生存权。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保障,即使应判死刑的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也要维护他的生命。驻所检察人员定期检察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伙食标准、环境卫生、病伤治疗是否符合规定和有无虚报、冒领、克扣囚粮囚款等问题。

2.维护在押人员的申诉、控告权。申诉、控告是国家为维护公民(包括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其的权利。驻所检察室有权受理在看守所服刑的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有权受理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对看守所干警和武警在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控告(包括对在押人员的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行为);有权受理对办案人员贿赂、索要财物等行为的控告。对上述控告、申诉,驻所检察室要认真办理,及时答复,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3.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财产权。凡新入所人员,经检查,其随身所带的衣物、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逐一登记,开列清单,离开看守所时一并结算或退还。

4.维护在押人员不受侮辱的权利和人身安全。《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规定,必须检察看守所对男犯和女犯是否实行分押;检察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监室和活动场所,特别是重要案犯、死刑犯的监管警戒是否严密安全,提审、押解是否符合规定;检察看守所是否用在押人员代行干警职务管理在押人员;检察看守所干警、武警对在押人员使用戒具,是否符合规定,对在押人员有无体罚、虐待、侮辱人格的行为等。

二、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监管秩序稳定

保证监管场所安全无事故是对驻所检察工作的最基本要求。

一是认真落实日常安全防范检查。在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中,驻所检察人员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的规定,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确保了看守所连续多年安全无重大事故。

二是突出刑罚执行重点监督。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占在押人员的6%,此部分人员的稳定至关重要,为此,突出抓好此部分人员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检察,为每位留所服刑人员建立台帐,全面掌握信息。鼓励留所服刑人员积极表现,针对多次被评为“五好在押人员”或在改造中能起到积极作用的,我们根据看守所提出的减刑意见,给予减刑以此来鼓励这些人员积极遵守监规,对整个监管场所也可以起到表率作用。

三是积极推行谈话制度。即坚持与在押的未成年犯进行帮教谈话,约见检察官谈话及接待来访家属等实行“法律政策攻心,人性管理交心,家属帮教换心”三种方式,教育感化在押人员。通过在押人员,协助办案机关将诉讼顺利进行。如赵某某处于审判环节,由于家中有三个孩子十分牵挂,在开庭的前几分钟,赵某某突然晕倒在地,我们与看守所民警将其送医院就治,医生诊治后说其有装的可能,检查无异常情况,我们在其打点滴时与其谈话,耐心的做思想工作,了解其心事后,在领导的批准下让其见到了自己的三个孩子,赵某某当时就表示要好好配合法院把案子了结,不管怎样的结果自己都将接受法律的制裁。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在给未成年人黄谋谋过十八岁生日时为其点燃生日蜡烛,亲切的关心帮教深深打动黄谋谋,其表示一定要好好反醒自己的错误,在看守所认真听从管教,不管将来判决是什么,自己都将好好改造。我们的约见检察官谈话,为一些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浅薄的在押人员提供了一个学习法律知识的平台,通过我们的《检察官提示》,他们可以充分的了解自己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侯某某约见我们时说,我没有偷东西为什么给我定盗窃罪呢,当时我们了解侯某某的犯罪经过后,明确的告诉他,他犯的不是盗窃罪而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且把相关的定义及司法解释以《检察官提示》,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该在押人员,使他们明白自己到底是犯了国家规定的哪一条刑法而被刑拘,同时更好的维护了在押人员的权利。

三、努力增强创建信心,不断巩固创建成果

规范化建设是提高监所检察工作水平、增强监督能力的重要途径。为此,在“国家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的基础上,确定了创建“国家规范化检察室”的目标。

一是及时制定创建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及《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评定标准和评定办法》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开展规范化驻所检察室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方案》从工作任务、组织领导、工作步骤和具体要求等方面详细规定创建活动内容,确保了创建活动的有序开展。

二是狠抓各项硬件建设。目前在看守所办公区有相对独立办公用房,共4间。其中2间办公室设在办公区,1间休息室,还有1间检察官接待室兼心理疏导室设在监区。并且全部进行了装修,添置了家具,摆设温馨,便于在押人员缓解紧张情绪。制作了检察室检务公开宣传栏、工作规章制度等。配备电脑4台(其中包括与县公安局联网一台,检察内网一台,2台笔记本电脑)县看守所局域网相联,实现了资源共享。监控设备完善,实现了8小时实时监控,15日以上的存贮量。

三是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先后对各岗位都制定了制度,如《监所检察科科长(副科长)岗位职责》、《内勤岗位职责》、《驻看守所检察室工作人员个人岗位责任制》及驻监检察室工作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安全检察制度、接待制度等,并将制度内容上墙,有效规范了检察干警的执法行为。严格按照高检院下发的“看守所检察办法”的要求,制定工作流程表,明确驻所检察人员每日的工作内容和程序,使各项监督工作的流程更加程序化、规范化。坚持抓好规章制度的落实,相关责任人定期向主管检察长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指导,杜绝了棚架现象的发生。

四、强化创新工作机制,提升驻所检察水平

一是强化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松懈,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看守所发生牢头狱霸,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监区集体脱逃的,看守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私自安排会见的民警等事故,驻所检察室要按照《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要求积极开展事故检察工作,查明事故原因,查找看守所是否存在执法过错责任和自身是否存在执法监督责任,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责任。2011年我们通过“专项活动”,对所有在押人员入所前扣押物品进行询问,通过谈话发现办案人员中是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及时给其办案单位反馈意见,并发出了检察建议。

二是推出减刑假释呈报检察备案审查制度。2006年以来,坚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把以前减刑的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促进减刑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先由看守所提出减刑意见,驻所检察室根据看守所呈报的材料进行检察后,与其同监室在押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其在监室内表现情况,在各监室发减刑调查表,确属表现良好,同意看守所呈报减刑。之后严格监督看守所实行减刑呈报审查制度,通过审查,先后共对留所服刑中的7人提出减刑检察意见,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

三是推出在押未成年人表现量刑建议制度。为有效保护在押未成年人的权益,积极推出在押未成年人表现量刑建议制度。对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专门安排人员对其生活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原因进行调查,了解社会和家庭背景、学历、教育经历等有关情况,如对未成年李某某系学生,谈话中了解因其父母离异无人管教,平时生活无人管理,且学习成绩还不错,入所以后确有悔改之意。所以驻所检察室联合看守所出示李某某在押期间的表现良好的鉴定,由公诉部门开庭时向法院出示,提出减轻或免除刑罚的量刑建议。

驻所检察室工作的实践,有力地证明在我们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享有广泛、真正的人权。今后,驻所检察室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依法治国的大氛围中,为保障人权发挥更大的作用。

❷ 我把小区里的宣传栏砸了 被拘留了一个星期 算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

广东胡律师:

属于行政拘留,是否被档案里要看记录部门。

❸ 法院通知

1、一般的刑事案件到开庭审理需要多长时间,《刑事诉讼法》有规定,不妨算一下:
a、“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这就是90天了!
b、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 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这期限没法计,估计你说的不属此类!
c、“下列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 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90天加60天为150天!
d、“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150天加60天等于210天!
e、“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 日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前一个210天不算,重新计算,最也是210天,加起来是420天!
f、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最长为37天,也加上,为457天!
2、答案:从理论上讲可以有15个多月的时间供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在这以前只要手续完备是合法的。你的朋友犯事有近半年了,应该说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2、刑事案件不会因为奥运会而延长。
3、司法机关会在法规定的期限内审理完毕的。因为超过羁押期限办案机关也要负法律责任。
4、除了律师外,办案人员应该会通知家属此案件的进程,因为每个阶段都要书面通知犯人及家属。如刑拘、逮捕、起诉、开庭等等,司法机关必须告知犯人及家属。
仅供参考。

❹ 新刑诉法实施后监所检察部门如何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新刑事诉讼法将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条。虽然这是一个宣示性的规定,但却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表明新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贯彻落实。 一、涉及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的几个主要方面。 一是完善辩护律师会见权制度。新刑诉法第37条第2款至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 二是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或逮捕后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和侦查人员应在看守所询问犯罪嫌疑人。新刑诉法第83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新刑诉法第116条 第2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三是完善了被羁押人员一方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新刑诉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有利于约束办案机关,减少不必要的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四是增加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录音、录像制度。新刑诉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这一规定即有利于固定证据,也有利于防止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 五是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对超期羁押等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权。新刑诉法第115条规定: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六是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第269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明确了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对未成年人分押、分管、分教制度。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增加了未成年人被讯问和审判时法定代理人的在场权。 二、监所检察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中如何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监所检察对于保护人权,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被监管人的人权保护程度,体现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状况,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思想的重要体现。监所检察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中如何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大力推行检务公开。检务公开是保障在押人员知情权的重要方式,监所检察部门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将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办案期限、检察人员办案纪律、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举报、申诉常识和看守所检察工作范围向在押人员公开。同时,在看守所三大监管场所及看守所大门口设立举报箱和检务公开宣传栏,接受举报,开展法制宣传,让在押人员充分享有知情权。 二是完善检察官接见制度。在监管场所推行检察官接见制度是监所部门及时了解监管场所秩序的重要途径,是及时发现问题,纠正不法行为,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因此,监所检察部门要大力实施检察官约见制度和检察长接见制度,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解决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为确保检察官约见和检察长接见制度不走形式化,监所部门应采取有利措施确保检察官约见制度畅通。 三是预防超期羁押。超期羁押是一种严重侵犯在押人员人身权利的方式,其严重的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违背刑法的公平正义、高效的原则。因此,预防超期羁押就是有效的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监管场所制度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方式。监所部门在预防超期羁押方面要在监管场所增设举报箱和检察信箱,健全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拉近了检察官与在押人员的距离,延伸了监所检察的法律监督渠道。 四是保障在押人员生产、生活、学习场所的安全。监督看守所完善在押人员伙食、医疗卫生等制度,定期到食堂、监舍进行检查,保证无克扣伙食现象发生,无传染病流行。同时,注意打击“牢头狱霸”,对看守所内发生的在押人员侮辱、体罚、虐待、殴打其他在押人员事件,坚持从严查处,确保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作者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张永红责编 段雯 编审 刘明

❺ 我对监狱生活很感兴趣,尤其是女子监狱生活。

从看守所到监狱的第一课就是入监教育,通俗的说就是老犯给新犯上规矩,还有行为规范(38条)学习也是必不可少的,学习的周期一般是一个月左右,“结业”的时候要写“五书”--《决心书》,《悔过书》,《改造计划》,《反逃跑教育的感想》,《学习总结》,然后分到各个中队(次级单位)参加正常的劳动改造,中队的干警根据犯人的年龄,文化程度以及身体情况安排不同的岗位,一般来说年轻的女犯都会安排上机(缝纫机)操作,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就会有具体的生产任务,然后就是分管的片警用各种各样的手段(哄--骗---激励,实在不行的也有强制手段和惩罚手段)加强犯人的劳动强度和劳动量,一个中队一般从经济犯中挑选一名犯人做调度和仓库管理,负责统计犯人一个月的劳动工时的统计和测算,然后根据监狱制定的一套计分考核的计算的方法和细则,在每个月的固定的时间公布在中队大厅的宣传栏中,每一个犯人当月的劳动以及改造表现在《计考》中体现,当然劳动改造只是占了很大但不是全部的比重

❻ 扣留犯人12个月是按正常法律程序执行的吗

刑诉法第124条、126条、127条规定,属于重大、复杂、取证困难且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公安机关可在法定正常情况下3个月的侦查期限的基础上延长4个月,再加上逮捕前的最长时限37天的刑事拘留,公安机关羁押犯罪嫌疑人最长时限是8个月零7天。公安机关侦查完结后交到检察院,检察院审查期限为1个半月,这1个半月内犯罪嫌疑人仍然是在押。所以正常情况下羁押最长时限为9个月零22天。
但刑诉法第12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羁押期。刑诉法还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而此前羁押的时间不算;刑诉法第138条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而对于改变管辖次数的限制却没有明确。所以,这些规定都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时间很长。
所以你姐夫被羁押12个月应该属于128条规定的情况。现在你们可以聘请一名律师先期介入,了解案情,这样心里就有底了。
被判无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期间不算入刑期。而被判有期徒刑,先行羁押一日折抵一日。10万肯定不是无期,所以在看守所的羁押时间是计入获刑时间的。

❼ 看守所党员活动日记

咋不谈理论,就从实际的出发:

1、党建工作最最重要的是基础资料,没资料你再怎么开展都是零,记住!所以,任何支部会议、支部活动还有新的体会都要专门收集存档,按要求记录和书写。

2、支部内部要有清晰的组织管理结构和人员分工,这个是很重要的,上面查支部开展活动,一是查资料,二就是查管理制度。

3、多开展宣传活动,最好有影像资料,做点宣传栏、宣传板更好。

4、按时交纳各种费用,捐款啊党费什么的,别小看这个,有时这能看出你一个支部的运作和人员的素质。

5、最后,多多按照党中央、上级党委的精神指示办事,保质保量的完成各种活动,记住一定要有文字记录!

6、加强党员管理,多多开展学习,同样,做好记录!

7、多做事,少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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