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论述题 如何改善民行检察抗诉案件结构。 请结合民诉法解读基层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如何开展执行监督工作
3、如何开展执行监督工作
答:新修订的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开展执行监督工作,应从以下方面做起:
1、加强对干警的培训。让民行干警对法院民事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系统的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才能有效的监督法院。
2、加强宣传。一要宣传新民诉法,使群众了解民行部门的新职能,拓展案源;二要宣传执行监督的新案例和经验,让群众看到实效。
3、监督方式要灵活,注重效率。新民诉法对执行监督规定的不细,正好发挥民行部门的开拓和创新精神。法院怠于执行时,检察院可以督促法院执行;检察院对拟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法院继续执行可能造成执行回转困难或不能执行回转的,可以建议法院暂缓对被执行财产的处分;检察院进行监督时,可以向法院查阅、复制执行材料或者执行卷宗,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检察院可以现场监督法院执行的涉及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院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执行人员有怠于执行行为的,可以建议法院更换办案人。
下午考试,我刚自己总结的,不知道对不对
1、请结合民事诉讼法,解读基层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答:新《民事诉讼法》实行给基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一)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面临的机遇。修改后的民诉法将检察机关的抗诉范围扩大为民事判决、裁定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案件的监督。民事执行案件的监督,及对法院违法行为的监督。范围极大的拓展了监督空间。对于办案期限的严格规定,增强了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诉的信心。
(二)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面临的挑战
基层院接受申诉案件将越来越多, 种类越来越多,队伍能力、素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正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职能定位和主要任务,准确把握法律监督定位是做好民事检察工作之根本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诉讼中重点是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监督方式应当是多元化的。
(一)扩大了民事抗诉的范围。修改后民诉法首次将调解纳入了抗诉范围。(二)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抗诉案件中具有调查权。(三)改变了单一的抗诉监督模式。改变为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方式并重。
三、适应民诉法修改牢固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多措并举加强规范民事检察工作
(一)转变观念,将监督延伸到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二)提高素质,稳定队伍。
(三)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寻找最佳对策。针对新民诉法实施后检察机关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找出解决的方法,以促进民行工作持续深入发展,为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奠定坚实的基础。
总之,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自觉更新和转变执法理念,牢固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的处分权;正确处理加强法律监督与维护裁判稳定性的关系,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监督与支持并举,争取各方面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及时解决人、财、物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为修改后民诉法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㈡ 民行处与律师召开联席会议时检察长的讲话稿
强调民行工作不可少了律师的支持,他们有案源,知案情,上庭审,了角当事人心理。 同样律师少不了检察院民行的支持,事半功倍,相得益彰。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联席会议 新疆平安网讯 为全面拓展案源和提升案件质量,近日,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在昌吉市人大的大力支持下,成功地召开了2008年度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联系会议。自治区、自治州两级检察院民行处负责人、昌吉市人大法工委领导及人大代表、市法院领导及审判监督庭庭长和部分律师应邀参加了会议,我院主要领导朱庆祥以及民事行政检察科全体干警、研究室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朱庆祥书记主持,市检察院民行科科长马字英同志首先向与会人员通报了2003年以来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做法、措施、成效及2008年工作的目标和重点。与会人员在听取了我院民行检察工作情况介绍后进行了座谈发言,发言中,大家对今年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2003年由市人大通过的《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昌吉市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调卷实行检察建议提起再审程序,加强对再审民行案件监督的实施办法》及该《实施办法》在运行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就抗诉案件质量问题进行交流。市法院的参会法官就如何提高抗诉案件质量问题发表了很好的讲话,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对律师如何与检察机关配合扩大案源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今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了"加大接案率、减少抗诉率、提高精品率"的工作思路。会上,人大法工委的同志和人大代表对昌吉市人民检察院近几年取得的工作成绩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并建议该院要多渠道的加强民行检察业务宣传力度,拓展案源,不断创造出好的成绩。 座谈会上,区院民行处王华武同志对我院民行科近年来取得的成绩及多年来开展工作做法给予充分肯定。他提出检、法两家在适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检察建议提起再审程序,加强对再审案件监督实施办法》的问题上要达成共识,以便于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再审改判率,解决上级院受理案件呈现倒"金字塔"现状。同时要求我院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民行检察监督的新途径,积极与人大、法院协调沟通,通过宣传再审检察建议这一途径来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州院民行处崔处长认为此次会议开的很成功,特别是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座谈会很有意义,昌吉市民行工作多年来走在全州的前列,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与会领导和其它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同时他对当前全州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情况进行了通报,针对申诉案件案源的减少,要求我院扩大宣传力度,增强创新意识,做好息诉工作,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发言后,朱庆祥书记对会议作了总结。他说,这次会议开的很成功,计划性、目的性和针对性都很强。针对会后的工作他代表院党组提出了几点要求,一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要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必须强化学习,更新知识,总结经验,创新工作。二是要加强与人大、信访、律师事务所的联系沟通,借助律师宣传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为案件申诉人与检察机关之间架起一座维权绿色桥梁。三是继续和法院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与法院审判监督庭就抗诉案件质量问题多交流、多探讨,找准案件切入点,尽可能使检法两家对抗诉案件在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上达成共识,提高改判率。四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民行专家咨询队伍,帮助把好案件质量关。五是办理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坚持用"两率提高、结构改变、业务规范、整体推进"的思路,全面提升办案数量、质量和总体办案效率。 最后朱书记表示今后在工作中继续接受人大和区、州两级院领导的监督,针对与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民行科将制定出相应的工作措施,为年底争先评优打下坚实的基础。会议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完) (责任编辑 吕涛)
㈢ 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宣传短信 50字左右
民事行政检察工抄作宣传卡
检察官提示
1、当你与别人发生矛盾纠纷,或者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不得已诉诸法院,可判决、裁定结果却与你的期望不一致时,你会怎么办?当你不服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上诉,期望二审能予以改判,而等来的却是维持原判,你又该怎么办?
——其中一条有效途径就是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申诉,检察机关将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但对于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检察机关将会坚决维护,并向你耐心说明理由,以解开缠绕在你心头的疑虑。
2、如果你是诉讼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请你积极地履行应尽的义务,还你和对方当事人一个宁静、祥和的生活。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是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部门,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类案件和非抗诉类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㈣ 《2111年优秀党员个人先进事迹材料》《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事迹材料》《2011年党员个人先进事迹》
你看下事迹材料网,这个网站有专门针对优秀共产党员的专题,文章不错。在网络输入 事迹材料网或者 sjclw 都可以查到这个网站。
㈤ 如何解决检察诉讼监督工作难问题
您好 ,
(一) 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将诉讼监督工作方式和程序细化,便于实践操作。诉讼监督权力主要是一项程序性权力,因此对于诉讼监督工作自身的程序必须明确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建议立法机关在深入调研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对诉讼监督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重点围绕容易发生执法不规范问题的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严格流程管理和过程控制,加强诉讼监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健全权责明确、程序严密、监督有效的执法工作机制。
(二)强化诉讼监督意识。如果没有一批高素质的检察干警,没有一支诉讼监督意识强的检察队伍,就不能适应检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不能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历史重任,因此,要切实提高检察干警素质,才能强化诉讼监督意识。要坚持把增强监督质量效果作为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增强质量效果意识,严格监督标准和程序。提出刑事和民事行政抗诉,既要依法、坚决,又要慎重、搞准;对把握不大或者监督以后效果不好的案件,不轻易启动监督程序;对拿准的已经启动的监督事项,加强侦捕诉衔接配合,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跟踪监督,一盯到底,务求实效。
(三)营造良好的诉讼监督环境。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自觉把诉讼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及时报告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事项,紧紧依靠党委、人大的支持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排除监督中的阻力和干扰。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执法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共同开展调研,统一执法尺度,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扩大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影响力和渗透力。
(四)扩展案件线索来源渠道。针对民行案件案源少的问题,主动定期或不定期的到各执法单位检查监督执法情况。同时加强宣传,积极宣传检察职能,尤其是民行监督职能,扩宽民行申诉案件的来源渠道。在相关社区街道、乡镇聘请的检察联络员,定期主动联系,适时了解相关情况,最大范围扩大民行案源。对民行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应注重收集和整理,适时进行宣传和报道,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民行工作,支持民行工作。
(五)对刑罚变更执行实现同步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对有关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监督,包括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和执行机关的内部讨论(即事前)、执行机关的材料申报和裁决机关的裁决过程(即事中)以及裁决机关的裁决结果(即事后)等进行监督,这样可以有效阻断不应变更刑罚执行的案件进入后续程序,扭转检察机关不能及时审查刑罚变更执行裁决的被动局面。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㈥ 谈谈在民行案件中如何进行适用法律审查
加强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的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检察长会议部署,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主题,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围绕队伍专业化、执法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立足实际,积极探索,打造特色,提升全省基层检察院建设整体水平,为推动各项检察工作上台阶、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一、突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目标,大力推进基层检察队伍建设 在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对象上,突出以检察长为重点的领导班子,带动检察队伍整体建设。以贯彻省委《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深入掌握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德、能、勤、绩、廉情况,特别是班子成员驾驭检察工作全局、分析判断形势、促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能力以及谋划、组织、指挥状况,按照协管原则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绩档案,有针对性加强领导干部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大力选拔、培养优秀年轻干部,为今后检察长集中换届作好准备。 在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内容上,突出标准的规范化和措施的具体化。围绕工作岗位职责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和业务特点,明确各项工作应该具备的能力标准、能力要素、能力要求。结合规范化、具体化要求,探索研究各部门的法律监督能力标准体系,努力形成业务部门核心能力课程、核心业务课程和公共课程“三位一体”的课程模式,促进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 在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方法上,突出以检察业务工作为中心。坚持从业务工作的重点领域、重点措施入手,围绕维护稳定、建设平安福建、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等全局的重点,着力提高检察人员正确理解和适用严打刑事政策的能力,打防、防控结合的能力,化解社会不安定因素的能力。改进执法理念和方法,既提高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又讲求省院“五个不轻易”要求提高服务发展的能力;从寻找业务工作的难点和增长点上切入,通过拓展办案思路、整合侦查资源、提高侦查水平等主观努力,找到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对策。 在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途径上,突出走岗位练兵、岗位成才的道路。坚持眼睛向内,通过区分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民行、控申、法警、综合等专题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在工作实践中锻炼检察人员,发现和培养一批实干型、实战型、实用型的人才,提高办案水平。 二、主攻焦点,坚持强基固本,以扎实开展专项整改为契机,大力加强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 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坚持用检察工作和现代管理科学规律指导制度建设,把两者规律性的要求充分体现到具体的规范化建设中。按照科学合法、择优实用、系统配套等基本要求,结合形势任务的发展,对原有的制度、规定进行梳理,修订完善岗位、行为、工作规范体系和工作目标体系,使工作有章可循。 大力加强检察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规范执法活动,严格办案程序,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业务规范体系和考评指标体系,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流程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对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审查起诉、来信处理、来访接待、办理交办、督办案件、办理刑事申诉复查案件、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等环节绘制出明确的流程图表,并向外公示。同时,细化各办案环节的操作规范、工作要求。积极探索,梳理现行业务规范。把加强自侦办案安全工作与强化司法警察工作结合起来,切实纠正“有警不用”、“以检代警”等不规范的问题。通过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使办案工作项项有规定,事事有标准,错误有问责,质量有提高。要重视和加强综合后勤部门的规范性流程建设,把规范化建设覆盖到检察工作全过程。 大力推进检察改革、机制探索创新。根据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相关联的突出问题,把规范化建设与检察改革、机制创新紧密结合起来,以改革促规范。围绕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整合侦查资源和探索建立检务督察机制,不断创新完善衔接配套措施,进一步强化检察执法的外部监督、内部制约的力度,提高案件质量。
㈦ 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词,要求言简意赅,朗朗上口。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卡
检察官提示
1、当你与别人发生矛盾纠纷,或者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不得已诉诸法院,可判决、裁定结果却与你的期望不一致时,你会怎么办?当你不服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上诉,期望二审能予以改判,而等来的却是维持原判,你又该怎么办?
——其中一条有效途径就是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申诉,检察机关将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但对于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检察机关将会坚决维护,并向你耐心说明理由,以解开缠绕在你心头的疑虑。
2、如果你是诉讼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请你积极地履行应尽的义务,还你和对方当事人一个宁静、祥和的生活。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是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部门,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类案件和非抗诉类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抗诉类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包括: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四)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十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非抗诉类案件』
◆督促起诉
主要指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国有资产遭受损害,而职能部门、管理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自己的职责,而案件性质又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主要适用于:
1、在国有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2、在国有文物保管、保护等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3、在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4、政府部门基于各类扶助目的而向企业或个人出借的专门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将资金出借给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的;
5、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6、在国有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7、其他由于监管不力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支持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要适用于:1、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案件; 2、社会弱势群体急需救助的情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主要适用于:
1、由于犯罪行为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物质损失且遭受损失的单位知情后不提起或不能提起诉讼的案件,如:因贪贿、挪用、职务侵占、私分国有资产、玩忽职守、签订合同失职等犯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无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2、由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且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确有执行条件而人民法院怠于执行或超标的执行的民事执行裁定、执行决定和执行行为进行监督。主要适用于:
1、不认真核实财产归属,查封或执行案外人的财产;
2、任意改变判决内容,超越执行范围,在执行中以执代审;
3、任意增加、变更执行措施;
4、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被执行人明确的财产线索不予重视致使执行不能的;
5、徇私枉法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财产;
6、不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超标的查封或者故意造成被执行人其他损失;
7、执行中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的;
8、执行人员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文书的;
9、涉嫌渎职犯罪、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贪污挪用公款等。
◆调解监督
重点监督明显违反自愿、合法原则,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损害第三方当事人利益的调解案件。
◆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主要适用于:
1、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此类案件包括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两大类;
2、环境污染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
3、不正当竞争、侵害弱势群体利益案件;
4、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未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可根据民行检察抗诉类案件和非抗诉类案件的受案范围提出申诉,或为检察机关提供线索。
㈧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民行检察工作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法院刑事、民事活动实行监督”。宪法的上述规定给检察机关作出了明确定位。民行监督是检察业务工作中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也是极其重要的法律监督工作之一。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行检察职能,在维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上起到了积极作用。现阶段政法机关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当前三项重点工作之一,进一步发挥民行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当前加强和改进民行检察工作,就需要我们在思想认识上进一步提升,工作方法上进一步创新,监督力度上进一步加大,制度规程上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时期创新检察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一、民行检察工作的现状与不足
我国宪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应当实行同等监督。但是现实中,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中,往往着重于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忽视了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
二、创新和改进民行检察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提升业务素质
充分认识民行检察工作在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是全面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基础。民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过去我们对民行检察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重视程度不到位,随着形势的发展,从检察机关到民行检察部门的检察人员,都要不断转变观念,找准工作定位,进一步认识新形势下的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同时,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培养一支专业性强、高素质的民行检察队伍,在履行监督职能中,学会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二)加大宣传力度,改进宣传方式
司法实践中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对民事、行政案件不愿向检察机关提请申诉,其原因:一是从检察机关到人民法院再审建议没有规范办案期限,办案时间太长;二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力度持怀疑态度。因此,加大检察宣传力度势在必行,宣传不仅可以是在街头摆摊设点进行咨询、讲解,可以采取不定时地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深入基层走访一些机关、企业等相关单位,沟通交流,听取一些意见和建议,使更多不同层次的公民了解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
(三)拓宽工作思路,创新监督方式
民行检察工作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必须加快改革,建立新机制,完善制度体制,克服坐堂办案、就案办案的陈旧监督方式,主动走出去到一些律师事务所,企业、行政部门了解情况,摸排线索。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动向人大、政法委汇报工作,求得他们的支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马丽珍)作者: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马丽珍来源综合)
㈨ 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民事行政检察处职责:
一、负责对全州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
二、对全州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对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本院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
四、研究分析全州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
五、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
六、研究制定全州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等。

(9)民行宣传专题扩展阅读:
民事行政检察厅主要职责
1、负责对全国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
2、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对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
4、研究分析全国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
5、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
6、研究、制定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督业务的工作细则、规定。
㈩ 我想要份检察院实习民事行政科报告
没有现成的实习报告,不过有一篇检察院民行工作报告,你只要稍作改动就行了。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
2007年,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院党组和市院民行处的领导下,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贯彻落实《2007年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要点》,不断提高民行干警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以办理抗诉案件和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为主线,积极探索支持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积极开展发现和查办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为实现公平正义,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基本情况
全年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5件,立案15件,提请抗诉2件,向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3件,经做工作当事人自愿服判息诉10件;办结支持起诉案件9件;办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件;办结县人大转办案件1件。
二、主要做法
1、狠抓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
一是深入开展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活动。严格按照院制定的学习方案和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全科干警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二是开展了“远学方工、王书田,近学安国勇、周世清”活动,对照先进人物,查找自身差距,从而树立爱岗敬业精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严格的考勤和作息制度,杜绝迟到、早退、离岗等现象。三是针对干警不能完全适应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强化业务培训学习计划,加强业务知识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和干警自学相结合的方法,系统地学习了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关于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应用检察建议的意见(试行)》,学习了上级院有关探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监督方式的有关文件,学习了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通过把干警的学习成绩同年终考评、评选先进挂钩,激发了干警的学习热情,提高了干警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了干警的办案能力,为顺利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奠定了基础。
2、以办理民行申诉案件为重心,全面实现民行检察的监督职能。
我们始终把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针对今年申诉案件案源匮乏的局面,我们狠抓了民行检察的宣传工作。在开展街头宣传和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民行检察的基础上,今年,我们加强了同院预防科的配合,向14 个县直属中学、17个中心卫生院、18个乡镇、44个县级各部门散发了民事行政检察宣传资料;建立了定人定点定期同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联系制度,要求干警每月不少于一次到自己联系的点寻找案源;加强同人民法院协调配合,在院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多次同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立案庭、民事审判庭的有关负责人和分管院长召开座谈会,双方就提高抗诉案件改判率、以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和支持起诉工作进行了沟通,达成了共识。二是进一步规范了办案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严格按照有关办案规定,坚持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负责,坚持分管检察长、科长对案件质量把关,坚持每一申诉案件提交科里集体讨论等制度,确保办案质量。三是开展了送法到厂矿企业活动,为企业提供法制咨询和帮助。以检察建议的方式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了国家和集体利益,共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5万余元。四是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努力为我县新农村建设服务,慎重办理“涉农”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努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五是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继续推行申诉风险告知制度,对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而前来申诉的当事人,均发放《申诉人抗诉申请风险提示告知书》,让其明确知晓申诉存在的六种风险,促使当事人慎重对待自己的申诉权利,防止申诉权的滥用。认真办理县委、县人大、县政府信访办转办的案件,对人民法院裁判正确的案件,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
3、加强信息调研,积累工作经验
我科坚持及时准确上报月报表和各项统计数据,按时按规定制订各项工作计划。同时严格按市院和本院目标考核的要求,对工作中发现的有价值的材料,及时形成书面材料,以调研文章、信息简报等方式报送相关部门。全年,我科完成调研文章2篇;典型案例分析1篇;工作简报4篇,其中1篇被县党政网转发,1篇被市院《检察工作简报》转发。
三、存在的不足和来年工作打算
1、申诉案件案源严重匮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
2、人员少,工作任务重,干警思想压力大。
3、干警的专业知识水平尚不能完全适应不断发展的民行检察工作的需要。
来年,我们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再鼓干劲,再添措施,继续加强民行检察业务宣传,加强同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联系,加强对干警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紧紧依靠院党组和市院民行处的领导,发挥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