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水利部政研会是什么
简介
中国水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中国水利政研会,涉外交往中称中国水文化研究会,英文简称CWCS。
协会宗旨:认真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水利改革发展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水利队伍,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
主要任务:
(1)根据国家水利方针,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平稳、协调、可持续发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当好水利部党组的参谋和助手。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中努力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
(2)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社会舆情、水利队伍的思想动态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进行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对策和应用的研究与成果的交流、咨询、宣传及运用,为促进水利改革与发展和人水和谐提供思想政治支撑;
(4)总结、推广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先进经验,评选和表彰优秀研究成果;
(5)在政府部门的委托或授权下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6)加强队伍建设,培训干部,提高干部素质,为思想政治工作者的成长做好服务;
(7)组织开展国内国际间文化与学术交流;
(8)指导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9)办好本会会刊和网站;
(10)承担水利部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组织机构: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第八届理事会人员组成如下:
会长 张印忠
名誉会长 敬正书
副会长 刘学钊、王星、郭孟卓、杨德瑞
曾大林、袁建军、成京生、
张渝生(常务)、张秀荣
秘书长 李晓华
副秘书长 赵爱国、傅新平
分支机构:设第一学组、第二学组、第三学组(流域)、第四学组(企业)、第五学组、第六学组(勘测设计)、第七学组(水文)共7个学组。
会员组成: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吸收水利部部属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政研会和水利系统企(含水利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组织为会员单位。
新增职能:为有效整合协会资源,提高协会整体实力,加快推进协会规范化发展,经水利部人事司批准同意(水事机[2010]1号),中国水利职工思想政治研究会、中国水利文学艺术协会、中国水利体育协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组建办公室,同时履行三个协会(研究会)秘书处职责。办公室下设综合处、发展联络处、研究室。办公室主任由中国水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秘书长兼任。
中国水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水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中国水利政研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ociety on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 for Water Sector,缩写为CIPWS。在对外交往中称中国水文化研究会,英文全称是China Water Culture Society,缩写CWCS。
第二条 中国水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是组织和推动水利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全国性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水利改革发展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水利队伍,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根据水利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和职工思想变化,本着继承、借鉴、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着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创造民主、平等、团结、和谐的研究环境,鼓励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求真务实,认真切磋,系统研究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规律,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三)坚持面向基层,为基层服务的原则。研究活动以基层为主,研究课题以当前为主,研究目的以应用为主,讲求实效,把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的难点、热点、疑点作为研究的重点;
(四)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要强化创新意识,弘扬创新精神,提高创新能力。在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努力进行创新和改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督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六条 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白广路二条。邮编100053。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水利方针,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平稳、协调、可持续发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当好水利部党组的"参谋"和"助手"。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中努力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社会舆情、水利队伍的思想动态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进行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对策和应用的研究与成果的交流、咨询、宣传及运用,为促进水利改革与发展和人水和谐提供思想政治支撑;
(四)总结、推广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先进经验,评选和表彰优秀研究成果;
(五)在政府部门的委托或授权下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六)加强队伍建设,培训干部,提高干部素质,为思想政治工作者的成长做好服务;
(七)组织开展国内国际间文化与学术交流;
(八)指导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九)办好本会会刊和网站;
(十)承担水利部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吸收水利部部属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政研会和水利系统企(含水利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组织为会员单位。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水利部部属单位签署意见;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培训、会议等活动和取得本会资料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干部群众的思想情况,提供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调查报告、经验材料和研究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订阅本会会刊,为本会活动提供支持和方便。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在两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调整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工作任务;
(四)审议会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讨论会员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按地域或专业分设学组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包括常务副会长1人在内)若干人,秘书长1人,均由常务理事会协商推荐,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必要时可聘请名誉会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担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对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研究工作比较熟悉,在思想政治工作战线有一定威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必要时受会长委托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在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工作,协调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二)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签署有关文件;
(五)处理本会其他事务。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除会长、常务副会长外)、副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不再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的,其理事、常务理事职务自行解除。理事、常务理事由原所在单位推荐人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副会长的人选,还须依干部管理权限,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及有关方面的资助;
(四)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和保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13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⑵ 水利部下面有哪些部门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规划计划司。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司。起草水利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部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四)财务司。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提出中央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
(五)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六)水资源管理司。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
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国家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七)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八)水利工程建设司。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九)运行管理司。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
(十)河湖管理司。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十一)水土保持司。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二)农村水利水电司。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协调牧区水利工作。
(十三)水库移民司。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审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协调推动对口支援工作。
(十四)监督司。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五)水旱灾害防御司。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十六)水文司。组织指导全国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含水位、流量、水质等要素)监测工作,负责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
(十七)三峡工程管理司。组织提出三峡工程运行的有关政策建议,组织指导三峡工程运行调度规程规范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组织三峡工程验收有关工作。承担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八)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司。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有关重大政策和措施。组织南水北调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工程验收有关工作。制定南水北调年度供水计划并组织调度实施。指导监督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前期和建设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
(十九)调水管理司。承担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大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指导监督跨区域跨流域调水工程的调度管理等工作。
(二十)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承办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承办国际合作和外事工作,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2)水利部推广产品扩展阅读:
历史沿革: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决定撤销电力工业部和水利工业部,设水利电力部。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决定撤销水利电力部,分别设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
1982年机构改革将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合并设水利电力部。
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成立水利部。
1988年7月22日,水利部重新组建。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水利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将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将水利部的有关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将水利部的水旱灾害防治相关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为优化水利部职责,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入水利部。
⑶ 水利部综合事业局的主要职能
受部委托,综合事业局承担以下职能:
(一)承担相关业务的政策、规章的调研及规划的编制工作;承担相关业务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调研及拟定工作。
(二)负责水利行业重大科技成果管理;组织科技推广与奖励工作;负责水利水电重大装备和技术的研制开发和引进工作;承办水利行业知识产权、科技保密、技术市场等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水利人才资源开发、人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水利人才国际合作培训项目的实施;承担水利人事劳动工资统计工作;承担水利人才开发服务体系建设、人事代理和人才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承担水利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水利系统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执行管理工作,参与利用外资项目立项审查和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水利系统国外智力引进工作;负责水利部机电产品进出口的立项预审、编报计划和监督实施工作;承担水利部出国人员护照和签证办理、外事教育、成果管理等工作。
(五)承办水资源管理、保护、节约的业务工作;负责全国水资源统计工作;开展与水资源管理、保护、节约有关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六)负责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生态环境状况普查和动态监测;承担水土保持建设咨询与管理工作;承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监测资质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七)承担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监管和工程质量监督有关业务工作;承办水利水电建设与管理发展战略研究工作;承担水利水电建设与管理资质及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评审的业务工作;承担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管理业务工作。
(八)负责水利水电机电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发放水利水电机电产品生产(使用)许可证工作;负责机电设备监造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负责水利水电机电新产品鉴定及推广。
(九)承担部委托的国有资产、股权及收益管理工作,并行使出资人权利;受部委托管理有关资金;负责拟定有关资产运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利系统技术改造项目的评审和咨询工作。
(十)承担水利系统多种经营规划编制及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本局综合经营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国沙棘种植示范基地建设;承担沙棘资源普查及管理工作;承担沙棘产品科研、开发和咨询工作。
(十二)开展与综合事业局业务有关的有偿服务及经营活动。
(十三)承担水利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四)承办水利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
⑷ 全国水利工程公司有几家
流 域 机 构
1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1863号 430010 027 82828114 9131 82828245 63263381
2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1号 450003 0371 6306111 9121 6302161 63261040
3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055号 233001 0552 3092114 9141 3050278
4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天津市河东区龙潭路15号 300170 022 24103114 9161 2309
5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天寿路80号珠江水利大厦 510611 020 87117114 7009 87117780 68022323
6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 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4188号 130021 0431 5607114 9151 5607064 63486931
7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上海市虹口区纪念路480号 200434 021 65427100 9181
65425171
在 京 单 位
8 水利部综合事业局
北京市宣武区南线阁10号 10053 010 63204495
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
北京市宣武区南线阁10号 10053 010 63203537
*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
北京复兴路甲一号水科院C座楼9层20号 10044 010 63205462
*水利部人才资源开发中心
西城区月坛北小街甲11号 010 63204390
*水利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中心
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2条2号 010 63202692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总站
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2条2号 010 63204357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2条2号 010 63202613
*水利部沙棘开发管理中心(国际沙棘研究培训中心)
西城区月坛北小街甲11号 010 63204358
*水利部展览音像制作中心 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0号 010 63205079
9 水利部水文局(水利信息中心) 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2条1号 100053 010 63202114 63202423
10 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局 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2条2号 100053
010 63202114
63202888
11 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 北京市宣武区南线阁10号 100053 010 63202114 63203347
12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北京市西城区六辅炕1区2巷3号 100011 010 62387584
13 水利部南水北调规划设计管理局 北京市海店区玉渊潭南路3号 100053
010 63202114
63202992
14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车公庄西路20号 100044 010 68415522 68413340
15 中国水利报社 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2条2号 100053
010 63203467
16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6号(二里沟) 100044
010 63202266
9114
68317638
17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 北京市海店区玉渊潭南路3号 100011
010 82071416
18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60号 100054 010 63203366
63203374传真
19 水利部机关服务中心 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2条2号 100053
010 63202077
20 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 宣武区白广路2条2号 100053
010 63202359
63202833传真
京 外 单 位
21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223号 210029
025 3739178
3737805
22 国际小水电中心 杭州市南山路136号 310002
0571
7070070
23 水利部三门峡温泉疗养院 中国河南三门峡西 472143
0398 3866000
3866001 3866016/3866018
24 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 河南省郑州市紫荆山路68号 454681
0370 3905111
3905221
⑸ 急求一份水利部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知识竞赛试题
之前在网上看见一个答案版本,答得不错,不过我觉得里面有三题是答错了的,下面是我自己整理的答案,仅供参考。
1,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B, B, C, B, B, A, D, B, B, A, A, C, C, C, B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B, D, C, A, A, C, D, A, B, C, B, C, B, B, B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A, A, B, B, B, B, B, A, A, B, A, B, A, D, C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ABC, BCD, ABC, ABC, ABD, ABD, ABC, BC, ABCD, BD, ABD, ACD, ABC, AB, ABC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ABCD, AC, AC, ABCD, ABCD, ABC, ABC, AD, AC, AB, ABCD, AB, ABCD, ABCD, ABC
76, 77, 78, 79, 80,
ABCD, ABCD, ABC, AC, ABC
22 、(十)到2013年解决规划内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
42、(二十六)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
44、(二十七)把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作为农村基层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的司局职责
★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对部机关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部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部领导和总工程师、总规划师的秘书工作。负责部机关公文处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档案、保密、机要、密码、信访、督办等工作,并指导水利系统相关工作。负责部召开的综合性的全国性会议、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部机关行政会议计划管理工作。组织部宣传、新闻发布和舆情分析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宣传工作。组织部政务信息化规划与建设工作,组织开展部网站及政务内网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组织草拟部综合性重要政务文稿,组织重大水利问题的调研。负责部值班工作,组织部重要接待工作,承担部印章的管理,归口部直属单位的印章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国人大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规划计划司
组织编制全国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水利发展和改革的重大专题研究。组织编制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拟订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归口管理水利专业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组织实施。负责中央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工作。组织审查、审批全国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和部直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指导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建设投资(含专项资金)的规模、方向和项目安排的意见,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建设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负责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水利建设投资项目,负责中央投资水利基建项目、部直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和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组织水利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指导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负责水利统计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策法规司
拟订水利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综合性水利法律、行政法规和部规章草案,指导起草专项水利法律、行政法规和部规章,承办水利法律和行政法规立法中的协调、审查和审议有关工作。指导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利立法工作。负责水利法律、行政法规适用问题的答复工作和部规章的解释、备案、清理,承办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的答复和立法协调工作。负责立法后评估工作。组织水利法律和水行政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中央有关部门牵头的水利法律、行政法规的执法检查。指导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订水利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水利部普法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水利政策研究与制度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综合性水利政策,拟订水权制度建设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承办部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流域管理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工作,承办部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诉讼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事纠纷,组织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资源司
水资源司(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水资源管理、配置、节约和保护工作,承担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负责水权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量分配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指导水资源信息发布,组织编制国家水资源公报。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编制全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拟订区域与行业用水定额并监督实施。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城市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回用等方面的有关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水利行业供水有关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指导水功能区的划分并监督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生态保护工作,指导湿地生态补水;组织审定江河湖库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指导省界水量水质监督、监测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水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务司
编制中央水利部门预决算并负责预算的执行,归口提出中央水利非建设性财政资金安排的意见,研究拟订水利预算项目规划、经费开支定额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水利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等水利资金管理方面的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研究拟订中央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中央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办理部直属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产评估管理和产权登记等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水利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信贷政策建议,参与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及部直属水利枢纽上网电价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部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承担中央水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工作,负责中央水利项目利用外资的财务管理。指导部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负责部机关财务和行政经费管理,监管机关国有资产。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事司
组织拟订水利系统人才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指导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负责部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员管理工作。负责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部管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监督工作,承办部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水利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水利行业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指导部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专家管理工作,负责水利行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改革工作,组织指导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水利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水利社团管理有关工作。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工资管理工作,指导部直属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拟订水利行业定岗定员标准。组织指导部直属单位职工劳动保护、卫生保健和疗休养工作,负责水利干部人事统计工作,归口管理部表彰奖励工作。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水利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监督实施。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工作。承办政府间水利涉外事宜,组织开展水利多边、双边国际合作,归口管理涉及港澳台地区水利交流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及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承办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研究拟订国际河流有关政策,组织协调国际河流对外谈判。负责水利科技工作,研究拟订水利科技政策与水利科技发展规划,承担水利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与科技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部属科研院所的有关工作以及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水利行业计量、认证认可和质量监督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建设与管理司
指导水利设施、河道、湖泊、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江河、湖泊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开工审批、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组织实施中央投资的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利建设市场准入、项目法人组建、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河道采砂管理,指导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承担水利部援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土保持司
组织协调全国水土保持工作,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政策、法律、法规,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审核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流失监测管理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国家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协调全国水土保持科技工作,组织推广水土保持科研成果,指导水土保持服务体系建设。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农村水利司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利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承担水利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村镇供水排水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指导农田灌溉排水工作,组织实施节水灌溉、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泵站建设与改造工程建设,指导灌溉试验工作,指导农村节水工作。指导农村雨水集蓄利用工作,组织实施中央补助的重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组织指导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实施牧区水利工程建设规划。指导农村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水利技术推广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全监督司
组织拟订水利安全生产以及水利建设项目稽查的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组织落实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组织开展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负责管理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承担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水利行业稽查工作。组织开展对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查,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调查水利建设项目违规违纪事件,并按照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台风、山洪等灾害防御和城市防洪工作。负责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全国大江大河大湖及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水量应急调度方案和全国重点干旱地区及重点缺水城市抗旱预案等防汛抗旱应急专项预案。负责全国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负责全国汛情、旱情和灾情掌握和发布,指导、监督重要江河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负责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分析会商、研究部署和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并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提出重要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意见。负责中央防汛抗旱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与管理、防汛抗旱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组织开展全国防汛抗旱工作评估工作。承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水利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群工作。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员政治理论学习,编制局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所属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发展、管理和统战工作,以及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部党组管理机关各司局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受理所属党组织党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部直属机关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党员违反党纪的处理决定。领导部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委员会等群众组织,指导各群众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工作。指导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水利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央纪委监察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务院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司局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完成中央纪委、监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离退休干部局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 组织拟订实施办法。组织落实部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引导离退休干部发挥积极作用。承担部机关离退休干部经费管理工作,协调流域管理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费的发放工作。负责部机关离退休干部日常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部机关老干部活动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水利部老年大学和老干部活动中心工作,组织部机关离退休干部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指导部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
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的政策、法规、发展战略、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水能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能资源调查成果的管理。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编制及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水能资源权属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农村水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承担中央补助的农村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审核工作,参与指导水电项目合规性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督查。指导农村水电体制改革,指导农村水电工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水电电网建设与改造有关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组织编制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及后评价工作。指导小水电代燃料工作,组织编制全国小水电代燃料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电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培训,承担全国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及水利系统综合利用枢纽电站统计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库移民开发局
指导全国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拟订水利工程移民政策规章,组织起草水利工程移民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归口水利工程移民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统计、业务培训和信息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等制度。承办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承担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承办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工作,组织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监测评估工作。组织对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规划实施的稽察和内部审计。承担水利部扶贫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办水利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⑺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的主要业绩
组织编制了《中国暴雨图集》、《中国农业水利简明区划》(获水电部二等奖)、《全国水资源评价及水利区划系列成果》(获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一等奖)、《中国水资源利用》(获水利部、国家科委科技进步二等奖)、《中国水利网络全书》----城镇供水与排水、《全国农业综合发展水利规划》、《中国大坝危险水库研究》、《中国大中型水电站规划图集》、《中国主要河口治理开发规划》等,同时还组织开展了《全国防洪规划》、《中国水资源利用》、《水资源保护规划》、《大型灌区改造规划》、《中国水行业行动计划》、《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规划》、《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等,并组织编写了有关全国性规划任务书和主持审查工作。
组织和指导有关单位完成了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七大江河流域规划和一些重要河流及区域水利规划。参与了举世瞩目的长江三峡水利工程等一批大型控制性水利枢纽和南水北调跨流域调水工程的技术论证工作。
参与编制了《全国水利发展纲要》、《华北地区及山西能源基地水资源研究》、《中国中长期食物发展战略研究》、《中国农田灌溉排水现状和发展对策研究》、《水利“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设想纲要》、《水利发展“十五”规划》、《2000~2010年中国水利发展战略纲要》等。
经院技术审查、技术指导兴建的堤防上万公里,有著名的长江、黄河大堤等;大型水库300多座,中型水库2000多座和大量的大中型灌区,包括50年代的三门峡水利枢纽、官厅水库、新安江水库、佛子岭水库、大伙房水库、淠史杭灌区、荆江大堤等;60年代的密云水库、丹江口水库、新丰江水库、江都抽水站等;70年代的葛洲坝水利枢纽、桓仁水库、西洱河水电站、枫树坝水电站等;80年代的潘家口水库、白山水电站、五强溪水电站、引滦入津调水工程、引大入秦调水工程等;90年代的三峡水利枢纽、小浪底水利枢纽、万家寨水电站、江垭水利枢纽、飞来峡水利枢纽、观音阁水库、治淮、治太骨干工程和引碧入连调水工程等。
制订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技术标准体系》,组织编写、修订、审查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共150项,其中1953年至1955年期间,有《测量规范试行草案》、《大中型水力发电站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编制暂行规程》等5项;1955年至1988年,有《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等45项;1988年至今,有《防洪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等100多项,已颁发执行。尚有40多项正在制订或修订中。
组织编写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预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预算定额》等5种定额和《水利水电国际招标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的编写工作。
积极推动科技进步。主持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系统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自1991年以来共计选送出科技进步奖141项,其中43项获部级科技进步奖,7项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进行了优秀工程设计、勘察、软件奖的评选工作。组织、参与重点科技项目攻关,取得显著成绩,促进了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和碾压混凝土坝等新技术的发展和推广运用。
承担了黄河小浪底、新疆乌鲁瓦提、西藏满拉、临淮岗、宁夏沙坡头、广西百色等一批水利工程的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成立以来,对黄河小浪底、万家寨、浙江珊溪、广西百色、淮河入海水道、新疆引额济克、青海湟水北干渠等118个项目进行了有关专题技术咨询;对重庆市玉滩水库扩建、深圳东部供水等5个项目进行了设计或监理;同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努力开拓国际勘测、设计、咨询市场。
⑻ 中央水利部下属有那些水利部门
sdlxj是不是部里的人? 说得非常详细了
但此外还有:
各直辖市水务局
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务署
澳门水务局
各省水利厅
这些也是水利部下属,但也同时直属各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省)政府,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务署和澳门水务局外,其他各直辖市水务局和各省水利厅的内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基本参照水利部设置。
省级以下是各市(区/县)水利(水务)局
再往下到县及以下级别多数就是农林水利局(所/站)(综合管理农林业和水利事务),其编制及部门设置也比较不规范,基本是按当地行政级别和实际需要进行设置和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