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培训村级人民调解员
先给乡镇(各嘎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发通知 乡镇统一组织集中 司法局请讲课老师开培训班
❷ 如何做好人民调解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职能工作部门,作为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承担着面向基层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项重要任务,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能是:
(一)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协助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积极推进和逐步深化依法治乡(街)、依法治村(居)、依法治厂(矿)等各层次依法治理活动的有效开展;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主动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务决策、建章立制和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依法处理好本地区的重大经济、社会事务,特别是事关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的各种涉法的热点、难点问题;指导辖区内各村(居)委会依法自治,依法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特别是农村地区要帮助建立健全村民选举、民主议事、村务公开等各项制度,逐步实现村务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法制化;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机制;加强对乡村基层干部法律培训,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指导村(居)委会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城乡集贸市场建立健全调解委员会和三级调解网络,在城乡结合部、厂村(街)结合部和纠纷多发的毗邻地区建立发展联合调解组织,并指导调解组织搞好队伍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坚持调解主任例会制度,多形式开展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队伍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水平;要及时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加强对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结合本地区民间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及新情况、新特点,重点抓好防止纠纷激化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民间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积极协助和参与重大疑难和易激化民间纠纷的调解,并虚心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不当和错误的调解;主动向本地党政领导和有关政法部门反映情况和意见,争取重视和支持,解决调解工作遇到的困难,有效维护调解人员履行调解职能的正当权利,保障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工作、报酬的落实。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根据司法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地司法行政机关的部署,负责规划、指导、监督本乡镇(街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巩固健全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与运行机制,争取基层政府支持,不断改善办公用房以及装备设施建设;指导法律服务所认真充分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能,围绕基层工作重心,大力开拓业务领域,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业务切入点和增长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严禁越权或违法执业,并主动争取本地律师、公证组织的支持和协作;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执业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其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这项工作的重点是,代表基层政府及时受理调处群众要求政府解决的纠纷或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的疑难纠纷;在处理民间纠纷中要坚决贯彻调解为主和依法处理的原则,主动争取有关部门协助,努力解决纠纷所涉及的实际问题,对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的调处要及时向基层政府请示汇报,对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对作出处理决定的纠纷,应当监督当事人自觉执行,对事后反悔拒不执行又不起诉的,可以采取法律许可的措施督促执行,或动员帮助当事人诉诸司法程序解决。
(五)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根据全国和地方人大普法决议和本地有关普法工作部署,承担本乡镇(街道)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建立基层法制宣传网络,负责培训法制宣传员队伍;根据各时期普法重点并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有关重点法律的普及宣传工作,把普法工作与逐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加强对乡村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墙(板)报、讲台、夜校等宣传阵地,大力开展法律讲座、以案讲法、知识竞赛、咨询解答、文艺表演、巡回演讲等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对普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及时总结交流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的经验,不断提高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六)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在本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领导下,承担本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组织辖区内的村(居)民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队伍及其组织网络,并指导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和在押在教人员情况,组织落实接茬帮教措施,建立实施帮教责任制;积极协调争取多方支持和有关部门扶持性政策与经费保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广辟安置就业渠道,有条 件的应利用社会企业发展过渡性安置基地或创办安置实体;加强工作调研、指导和检查督促,不断提高安置率和帮教质量。
(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在本地综治部门领导下,充分利用自身职能优势,通过法制宣传努力提高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的自觉性,积极参与对本地区治安隐患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协助参与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治安模范村”和评选“遵纪守法光荣户”等群众性活动;按照综治部门的部署,积极配合、参与本地“严打”斗争和各种专项打击统一行动。
(八)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要不断增强全局意识和组织观念,认真完成基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和法律事务,充分运用各项职能手段,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❸ 如何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改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凸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这些矛盾纠纷主要是因利益问题引发的非对抗性人民内部矛盾,完全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实践证明,调解工作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最有效的途径。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功能,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利于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有利于减少群众过高诉求,节约化解矛盾纠纷社会成本。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实现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工作,推动社会管理方式创新,全力构建“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开展“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贵港的总体目标,以创新调解机制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证,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新格局,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各自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功能,提高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和谐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协调配合原则;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坚持依法调解和公正高效的原则;
4.坚持调解优先和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5.坚持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群众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通过“三调联动”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努力实现“三不出、四提高、五下降”的工作目标。“三不出”即: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单位),大纠纷不出乡(镇、部门),疑难纠纷不出县(系统);“四提高”即: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信访案件结案率、调解公信力提高;“五下降”即:“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非正常上访事件、重大治安事件下降。
三、建立健全“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组织体系
(一)市、县两级设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县党委分管政法、综治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县)长任副组长,法院、检察院、政法委(含综治办、维稳办)、司法局、公安局、法制办、信访局(办)、国土局、林业局、水利局、人社局、住建委(建设局)、民政局、教育局、工商局等职能部门以及工、青、妇等组织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县综治办,由综治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乡(镇)建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与乡(镇)综治办、维稳办合署办公,乡(镇)党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乡(镇)长任第一副组长,党委维稳副书记任专职副组长,人大主席团副主席、分管副乡(镇)长、武装部长、人民法庭庭长、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任副组长,乡(镇)综治干事、司法助理员、各村(社区)调委会主任、乡(镇)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群众工作中心,专职副组长兼任中心主任。工作中心要以司法所为依托,设立调解大厅,由司法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调处、限期办理,并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和案卷档案。
四、“三调联动”大调解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及时分析社会稳定形势,了解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规律特点;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规划、工作措施;组织领导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研究处置重大疑难问题和突发性事件;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组织保障、经费保障措施;建立并落实奖罚制度,实行责任追究。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负责督促落实本地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进行分流指派;协调各地区、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组织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三调联动”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上报、督促检查、考核评比,总结推广经验,并提出奖罚建议。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指导和管理设立在本部门的行业性、专业化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队伍;有效开展“三调联动”工作,服从领导小组统一调配,积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督办案件的调处和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联调任务;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开展“三调联动”工作和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情况,提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乡(镇)群众工作中心职责:负责对直接受理的或辖区内村(社区)等其他组织移转、委托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协调乡(镇)维稳办、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有关方面对疑难纠纷进行联合调解;组织乡属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人民调解员深入村社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和普法宣传活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及时向上级和有关方面报告工作,反映重大矛盾纠纷苗头和社情民意;搞好矛盾纠纷分析预测,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对乡(镇)各成员单位、各村(社区)“三调联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提出奖罚建议;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流、指派、督办、回访等;组织开展调解人员培训工作;负责统计、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人员组成、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等情况。
五、“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对接机制
(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联动。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纠纷和相关民事纠纷时,应首选调解、协调工作模式,并视具体情况,可采取委托、移转、邀请等多种方式,将纠纷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调解组织联合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或调解不成的情形,需要有关行政机关配合、协助的,应主动与有关行政机关取得联系,让其配合、协助解决问题。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和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动。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规则,请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向当事人宣讲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在当事人认可事实、分清责任、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依法监督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诉中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签订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动。行政机关对调解不成功或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和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救济权利和渠道,并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帮助其解决问题。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依照职权进行调解、裁决或依法作出其他处理。人民法院对可进行行政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先进行行政调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引起的信访案件或因不服司法部门调解结果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以及群体性案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及时主动采取联调行动,法律援助人员、律师、公证人员应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人民法院的司法调解工作。
六、建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二)跟踪回访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对受理的矛盾纠纷以及通过“三调联动”方式联调的矛盾纠纷,均应按法律、政策和规定程序要求受理、分流、移交、调处案件,并在调处完毕一个月内进行跟踪回访,确保调解效果。
(三)坚持进村入户排查调处制度。“三调联动”大调解领导小组、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长效机制,组织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法官、检察官、司法助理员、法制宣传员、律师公证人员、综治干事,定期进村入户,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阶段。
七、建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层层制定“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扎实有效地推动“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加强各级“三调联动”大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着力强化各级综治、政府法制、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强化对人民调解员、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把调解人员的培训纳入各级教育培训规划,采取分期、分批、集中轮训等多种形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调解技能和水平,提高调解成功率。同时,加强对各级各类调解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确保调解工作公正公平。
(三)建立考核奖惩制度。把“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严格目标考核,兑现奖惩。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严肃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的健康有序运行。
❹ 人民调解员培训方案
认真学习,一心为人民服务
❺ 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调解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培训、考核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保障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培训、考核等活动进行指导。第五条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第六条人民调解员分为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两类。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符合规定条件,通过一定聘任程序,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领取与岗位工作量和社会贡献相适应报酬的人员;兼职人民调解员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通过推选产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第七条人民调解员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推选或者聘任的方式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第八条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二)了解社情民意,联系群众,团结群众,善于做思想工作;
(三)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一般应当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居)民、社区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有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推选产生;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选产生;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性专业性等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选产生。第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工作需要,按照相关程序,可以聘任人民调解员,并与其签订聘任合同。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推选、聘任产生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在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人民调解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人民调解员信息库,实行分类登记,动态管理,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相关人民法院。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人民调解协会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对人民调解协会工作指导。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拟聘任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经过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和政策,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调解技能。第十五条年度培训实行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制。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全省人民调解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培训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培训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织培训人民调解员。第十六条鼓励人民调解协会发挥行业专长,采取多种方式对人民调解员开展日常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技能。第十七条人民调解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二)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三)向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纠纷调解情况;
(四)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社会纠纷排查活动;
(五)完成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十八条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❻ 额敏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怎么开展
俄米县司法局的人民调解工作,现在在全省都是领的
❼ 人民调解员如何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
1、多学习常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上述法律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2、参加司法局、法院举办的调解培训;
3、主动到法庭参加旁听,增强感性认识,提升理性认识;
4、实践中要善于运用换位思考、比拟等工作方法;
5、要善于思考,不断磨练
❽ 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8)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❾ 县司法局职能
人民调解,法律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法律援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