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培训大全 > 托幼机构儿童保健管理培训项目

托幼机构儿童保健管理培训项目

发布时间:2022-06-18 14:16:54

㈠ 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按照卫生部 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第76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协助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政策、标准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负责组织全市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保育员岗前培训及考核;收集并掌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条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内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定期召开辖区托幼机构工作例会,交流信息,布置工作;收集、整理、统计、上报托幼机构相关报表,并形成本辖区分析报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第七条 其他部门职责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在建筑、设备、大型游乐玩具设施等方面要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儿童安全;
园区内不能种植有毒、带刺、有飞毛飞絮等存在安全隐患和对儿童生命、健康有影响的植物。
第十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招收有全托儿童的托幼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观察室。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市级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五条 新上岗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经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岗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方能上岗。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如:法定传染病、霉菌或滴虫性阴道炎、性病、化脓性皮肤病、眼结膜炎等),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七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定期膳食评价,保证膳食平衡,满足儿童正常生长发育,托幼机构的炊管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业培训;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全日制的托幼机构坚持每天2小时以上的户外活动,寄宿制不得少于3小时/天;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健康档案。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健康检查工作,1-2岁儿童半年一次,3岁以上儿童一年一次;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每半年进行一次视力筛查和口腔保健,每年进行一次听力筛查;积极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保证儿童身心健康;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工作的各种登记、统计制度,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有传染病接触史应检疫至检疫期后无发病方可入园。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职责,未按要求开展儿童入托体检,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成都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1992年2月13日由成都市卫生局颁发的《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1.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入托体检工作的基本要求
2.托幼机构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3.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略)
4.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略)
5.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略)
6.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略)

㈡ 哪里有托幼机构保健的十一项制度

托幼机构十项卫生保健制度
托幼园所的卫生保健制度,是保证幼儿健康成长、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或在园内传播的基本措施。托幼园所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卫生保健制度。

一、生活制度
(一)生活制度的意义
托幼园所的生活制度,指按科学的依据把幼儿每日在园内的主要活动,如入园、进餐、睡眠、游戏、户外活动、教育活动、离园等在时间和顺序上合理地固定下来,并形成一种制度。
托幼园所制定并实施合理的生活制度,可以使婴幼儿在园内的生活既丰富多彩又有规律性,劳逸结合,动静交替这不仅有利于婴幼儿的生长发育和健康,而且还有助于培养婴幼儿有规律的生活习惯,同时,也为保教人员顺利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条件。
(二)制定生活制度的依据
托幼园所在制定生活制度时,必须综合地考虑与之有关的各种因素,制定出既切合本园实际情况又符合幼儿发展特点的合理的生活制度。一般来说,在制定生活制度时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1、婴幼儿的年龄特点
婴幼儿期是生长发育十分迅速的时期,托幼园所的生活制度必须首先满足幼儿生长发育的需要,因此,在制定生活制度时,应合理地安排婴幼儿的进餐时间,保证婴幼儿有充足的睡眠以及户外活动的时间。
另一方面,还应该考虑到不同年龄阶段幼儿的具体特点,使不同年龄阶段的幼儿在生活制度的安排上有所区别。例如:幼儿年龄越小,其进餐的次数就越多,睡眠的时间就越长,而每次游戏活动或教育活动的时间则越短随着幼儿年龄的增长,其进餐的次数以及睡眠时间可以逐渐减少,而每次游戏活动或教育活动的时间与次数则可以逐渐增长和增多。
2、婴幼儿生理活动的特点
根据神经生理学的理论,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时,大脑皮层只有相应部分的神经细胞处于兴奋和工作状态,其它部分的神经细胞则处于抑制和休息状态,从而形成工作区和休息区。工作区和休息区可以随着活动性质和活动方式的改变而发生交互变化,这种镶嵌式的活动方式,可以使大脑皮层各区轮换休息,以保持机体正常的工作能力,防止过度疲劳。婴幼儿神经系统尚未发育成熟,如果某一种性质的活动持续时间过长,就会引起大脑皮层相应区域神经细胞的疲劳,因此,婴幼儿在从事某一种活动一定时间以后,应该及时变换活动的性质,这样,才能使婴幼儿大脑皮层的神经细胞得到充分的休息,避免疲劳,以保持较好的工作能力。
为此,托幼园所在制定生活制度时,应考虑到不同性质的活动轮换进行,做到劳逸结合、动静交替,例如:在教育活动之后,可以安排幼儿自由的游戏活动在室内较安静的活动之后,可以让幼儿到户外进行体育活动等,这样,便可以使幼儿大脑皮层各机能E的神经细胞以及身体的各器官系统既能得到充分的调动和锻炼,又能得到轮流的、充分的休息,从而促进幼儿身心健康的发展。
3、地区特点以及季节变化
我国地域辽阔,具有较大的南北气候差异以及东西时间差异,各园所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地理特征以及本园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生活制度。同时,在制定生活制度时,还应考虑到不同季节的特点,对生活制度中的部分环节进行适当的调整。例如,夏季昼长夜短,幼儿入园的时间可适当提前,寄宿制幼儿园早晨起床的时间也可以适当提前,而幼儿晚上睡觉的时间也可以适当推迟,为了保证幼儿每天有足够的睡眠时间,中午可适当地延长幼儿午睡的时间等。必要的话,托幼园所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出不同季节的生活制度。
4、家长的需要
幼儿的年龄特点决定了幼儿入园以及离园都必须由家长亲自接送,因此,托幼园所在制定生活制度时,还应该考虑幼儿家长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更好地为家长服务。例如,幼儿入园的时间,可以根据家长的需要适当地提前,而离园的时间也可以适当地推迟托幼园所为幼儿提供的膳食,可以由一餐两点增加到三餐一点或三餐两点等。
(三)生活制度的实施
幼儿生活制度建立以后,应该严格地加以实施,以保证幼儿在园内生活的规律性。但由于幼儿在园内的活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时会有一些特殊的活动介入,例如开幼儿运动会、组织幼儿外出进行远足活动、进行健康检查等。因此,幼儿一日生活的安排,既应该保证一定的稳定性和规律性,同时又应该具有相对的灵活性。
幼儿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例如有的幼儿精力十分旺盛、睡眠的需要较少而有的幼儿由于体质较弱等原因,往往需要比其他人更多的睡眠时间再如有的幼儿吃饭的动作较慢,吃饭需要较长的时间等。对此,生活制度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还应该兼顾到幼儿的个别差异,适当地加以区别对待,以适应不同幼儿的特点,满足幼儿的不同需要。

二、健康检查制度
托幼园所应建立和健全健康检查的制度。健康检查的对象应包括新入园的幼儿、在园的幼儿以及托幼园所中的全体工作人员。
(一)幼儿的健康检查
对幼儿进行定期的和不定期的健康检查,可以了解到每个幼儿的生长发育情况和健康状况,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更好地促进幼儿健康的成长,同时,对疾病也可以做到早发现、早隔离和早治疗。
1、入园前的健康检查
即将进入托幼园所生活的幼儿,在入园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以鉴定该幼儿是否能过集体生活,预防将某些传染病带人到托幼园所中而且,入园前的健康检查还能为托幼园所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每名幼儿生长发育的特点以及健康状况提供重要的资料。
幼儿人园前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
(1)了解幼儿的疾病史、传染病史、过敏史、家族疾病史等。
(2)检查幼儿当前的生长发育与健康状况,如:身高、体重、胸围、头围、心肺功能、视力、听力、皮肤、牙齿的发育、脊柱的发育、血红蛋白、肝功能等。
(3)了解幼儿预防接种完成的情况等。
幼儿人园前的健康检查,通常是在当地的妇幼卫生保健院所进行,目前,许多城市都有统一规定的幼儿人园前健康检查的项目。幼儿大园前的健康检查,只在一个月内有效。
2、人园后的定期健康检查
幼儿人园后应定期迸行健康检查。一般来说,1岁以内的婴儿,每季度应体检一次1岁至3岁的婴儿,每半年体检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3岁以上的幼儿,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量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
托幼园所应为每名幼儿建立健康档案,以便全面了解和判断每名幼儿生长发育的情况。
幼儿每次健康检查以后,医务保健人员都应对幼儿个人以及集体进行健康分析、评价以及疾病统计,并据此提出在促进幼儿健康成长方面的相应措施。
3、每日的健康观察
幼儿每日人园以后,医务保健人员和保教人员应该对其进行每日的健康检查和观察,发现疾病及早进行隔离和治疗,防止疾病的加重或在园内传播。幼儿每日的健康观察主要包括人园时的晨检和全日的观察。
①入园晨检
晨检是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这一环节,不仅可以及早发现疾病,而且,对于一些不安全的因素,也可以及时加以处埋。同时,也能了解到幼儿在家庭中的生活情况,有利于保教人员更好地做好当日的工作以及密切家园的联系。
晨检工作应在幼儿每天清晨大园时进行,寄宿制幼儿园应在幼儿早晨起床以后进行。负责晨检工作的人员可以是医务保健人员,也可以是具有初步医学知识的保教人员。
幼儿晨检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是:」摸、二看、三问、四查。"一摸"是指摸摸幼儿的前额部位,粗知幼儿的体温是否正常,摸摸幼儿颈部淋巴结是否肿大"二看"是指认真查看幼儿的咽喉部位是否发红,观察幼儿的皮肤、脸色以及精神状况等有无异常"三问"是指询问一下家长,幼儿在家里饮食、睡眠、排便等生活情况"四查"是指检查幼儿有无携带不安全的物品到园内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晨检中如果发现幼儿有身体不适或疾病迹象,应劝说家长带幼儿去医院检查,或暂时将该幼儿隔离,请保健医生进一步检查,然后再确定是否入班。
②全日观察
幼儿人园以后,保教人员在对幼儿进行日常保育和教育的过程中,应随时观察幼儿有无异常表现,重视疾病的早发现。全日观察的重点是:幼儿的精神状况、食欲状况、大小便状况、睡眠状况、体温等。
平时活泼爱动的幼儿,突然变得不爱说话、不爱活动、没精打采了幼儿吃饭时没有食欲,甚至出现呕吐等现象幼儿小便颜色加重、大便次数增多或拉稀了等等,都反映出幼儿身体的异常,应进一步对幼儿进行身体检查,以确定幼儿是否生病。
(二)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
为了保证幼儿的健康,托幼园所的工作人员在迸人托幼园所工作以前,都必须进行严格的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合格者方能迸人到托幼园所中从事工作。
1、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同时要接受每年一次的定期检查。
2、体检必须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检查,并由体检单位按规定填写健康检查表。
3、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体检单位签发健康证明书后,方能上岗工作。
4、对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及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滴虫性、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肢体残疾者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员工作。
5、在工作中发现患有急慢性传染病(包括疑似病人)及病原携带者以及有碍婴幼儿童身心健康的疾病,要及时隔离和调离,待病愈后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健康证明方可恢复工作。
6、保教人员健康检查项目
(1)身体检查
(2)实验室检查
(3)医技检查

三、卫生消毒、隔离制度
(一)环境卫生
1、室内外环境每日湿拭清扫,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空气流通新鲜。冬季每半日通风1次,每次10—15分钟。夏季要安装防蚊、蝇设备,及时消灭蚊、蝇、鼠、蟑螂、蚂蚁等病媒昆虫动物。垃圾污物要有带盖容器集中存放及时消除。
2、玩具每周最少消毒一次,图书要经常放在日光下暴晒。
3、小儿桌、椅高度应符合卫生要求。
4、门把、饮用水龙头、冲手用水龙头要保持清洁,每天要消毒1—2次
5、各班级清洁用具(如扫帚、拖布、抹布等)要专用,每次用后要及时处理干净。
6、厕所要儿童专用,做到清洁、无臭味,每天至少要消毒一次,便器用后要及时清洗消毒。
(二)个人卫生消毒
1、保证园(所)内儿童每人一杯一巾,每天消毒一次,毛巾间距10厘米。要认真做到饭前、便后用肥皂和流动水洗水。
2、饭后要漱口,大、中班幼儿每日早晚刷牙。
3、班上老师每周为儿童剪指甲一次,日托应与家长合作,使儿童每周能洗澡、洗头。全托园必须每天洗脚、洗屁股,洗屁股巾个人专用,每天消毒。
4、儿童手绢个人专用,每日换洗。婴儿尿布及时更换,洗净后用开水烫或日光暴哂。
5、被褥做到专人专用,每2周换洗床单,枕巾一次。被褥保持清洁、干燥,每月晒被褥并洗被套一次,有污物时要及时更换拆洗。
6、保护儿童视力,室内要注意采光。看电视一次时间不宜过长,看时不要离得太近。电视机安放高度要适中。
(三)消毒隔离制度
1、各园(所)要设立保健室,要根据本园(所)条件建立隔离室或观察床(全托园、所必须建立隔离室)。隔离室用品必须要专用。
2、儿童及工作人员患传染病应立即隔离治疗,所在班要彻底消毒。患者待隔离期满痊愈后,经医生证明方可回园(所)或班。
3、对患儿要专人护理,仔细观察,按时服药或喂饭。
4、对患传染病的婴幼儿所在班和传染病患者接触过的婴幼儿进行检疫、隔离、观察,检疫期间不收新儿童,在园(所)儿童不混班、不窜班。检疫期满后无症状者方可解除隔离。
5、幼儿离园(所)一个月以上或外出(离开本市)返回时,应向家长询问有无传染病接触史。并要经过医务人员重新检查。未接触传染病的要观察两周。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待检疫期满后方可回班。
6、工作人员家中及幼儿家中发现传染病人应及时报告园(所)领导,采取必要措施。

四、托幼机构弱儿管理制度
(一)体弱儿的范围:
缺铁性贫血;佝偻病活动期;消瘦、生长迟缓、严重慢性营养不良;先心病室间隔缺损在0.5厘米以下,无心脏扩大及昏劂;反复呼吸道感染、哮喘。
(二)管理要求
1、园所长、保健员要全面关心体弱儿童的生活、保健、护理、治疗、教养工作,并负责指导检查,督促保教人员按要求执行任务,定期学习卫生保健知识。
2、全面体弱儿应进行登记,建立体弱儿专案管理,管理方法可参照有关疾病的治疗及结案要求。

五、安全制度
(一)活动场所
1、清除园所办房屋、场地的不安全因素。
2、大型玩具应定期检修,发现隐患停止使用,儿童玩耍时要有人在旁照顾。
3、室内火炉应有安全措施,暖气管道应加罩,防止发生煤气中毒及烫碰伤。
4、要经常检查电器、电线是否漏电。室内电器插座应安装在1.6米以上,电线应用暗线以免儿童工接触。
5、不允许儿童进入伙房、锅炉房、洗衣房。
(二)生活用品及玩具:
1、热水瓶、热烫锅、电器、火柴、刀剪等应放到儿童取不到的地方,以免发生烫伤、烧伤、触电及割伤。
2、3岁以前儿童睡的床应有床栏,床栏插销应安装在儿童摸不到的地方,以防坠床。
3、不给儿童玩体积小、锐利、带有毒性物质的玩具及物品,以免误塞误吞,造成伤害。
(三)、药物:
1、医务人员必须合理用药,认真计算用药剂量。
2、一切药品妥善存放,不让儿童随便取到。
3、班内不准存放剧毒药品,消毒液禁止存放在儿童的寝室及活动室。
4、儿童服药前,老师负责仔细核对,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四)食物:
1、切实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防止发生食物中毒。
2、儿童的齿未完全萌出前,不应给整粒的瓜子、花生、豆子及带刺、带骨、带核的食物。
3、培养儿童良好的饮食习惯,进餐时保持安静,细嚼慢咽,防止食物吸人。
(五)防止儿童走失:
1、建立接送制度,接送儿童时老师与家长见面。
2、外出时做到两清点人数(走时及返回时),交接班时也要清点儿童数。

六、体格锻炼制度
(一)根据园(所)儿童年龄分布,结合季节变化,制定出本园(所)儿童体格锻炼计划。
(二)园长负责监督、检查儿童体格锻炼执行情况,保健医(保健员)负责进行医学监护。仔细观察儿童对锻炼的反应,及时采取措施预防运动创伤。
(三)制定体格锻炼计划的原则:
1、体格锻炼应坚持不懈、持之以恒,要循序渐进,由简到繁,由易到难,时间从短到长,逐渐提高锻炼强度。
2、结合年龄、季节变化,安排内容多样化的体格锻炼,创造条件开展日光浴、水浴、空气浴锻炼,开展各年龄组的体操锻炼。
3、对不同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的儿童、注意个别对待,选择锻炼的方法应有所不同,活动中注意对体弱儿童进行特殊照顾(活动量、衣着、持续时间)。
4、要有营养、良好护理、合理生活制度的保证,保证儿童有充足的休息及眨眼以解除疲劳。
5、儿童体格锻炼要有准备活动和整理活动。

七、预防疾病制度
(一)严格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经常性的疾病预防工作,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发病率。
(二)有计划的进行卫生宣教,并根据季节和疫情及时投服预防药。
(三)对传染病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并按各种传染病规定的检疫期进行检疫。检疫期间不混班、不串班(检疫班要有标志),不收托新儿童,不转出儿童,检疫期满后无症状者方可解除隔离。
(四)积极采取各种办法,降低传染病发病率。
(五)传染病无爆发,肝炎、痢疾无续发。
(六)在传染病流行期间不要带幼儿到公共场所。
(七)加强体格锻炼,增强儿童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力。

八、托幼机构儿童营养管理制度
(一)儿童营养管理要求:
1、一、二类园(所)要成立伙委会,由园(所)长、保健医(保健员)及保育员、教养员、炊事员、财会人员代表组成。要定期召开会议,结合营养计算结果和儿童生长发育、发病情况进行研究,要有会议记录。
2、制定采购验收制度,建立出入库帐目。
3、成人与儿童的伙食帐及物品严格分开。
4、每天各班统计出勤,报告厨房,以便按量做饭,做到少剩饭,不浪费。
5、准时开饭,两餐间隔不少于三小时半。
6、伙食费专款专用,计划开支,出入库帐目清楚,每月结算,全年伙食费盈亏不超过2%。
7、每两周换一次食谱,1岁以下、1——2岁、3——6—岁的饮食制作应有区别。
8、食谱要科学:
(1)注意蛋白质的互补作用,充分利用豆制食品。
(2)午、晚两餐都要有菜,要按食谱做饭,买不到所定食品可以用同类食物代替,并要在食谱上更改。
(3)注意干稀搭配,荤素搭配,少吃油炸和甜食。
9、分级管理:按托幼机构的不同类别分四级,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逐步提高伙食管理水平。
(二)饮食卫生:
1、食堂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前必须做体格检查,以后每年体检一次,炊事员要勤洗头、常换衣、常剪指甲,不佩带手镯和戒指。上班前、入厕所后要用肥皂洗手,入厕前脱掉工作服,工作服要保持干净。操作时不吸烟。
2、厨房要清洁卫生,有通风及防蝇设备,厨房用具(刀、案板、盆、筐、抹布等)要做到生熟分开,洗刷干净。
3、食具每餐用后洗净消毒,消毒方法参照市卫生监督所的要求。
4、不买、不加工腐烂变质的食物,买来的熟食要加热处理后再吃。水果要先用食物洗涤剂刷洗,后用清水冲洗干净,或洗净削皮后再吃。预防食物中毒及肠道传染病发生。
(三)积极做好儿童进餐护理工作:
1、儿童在饭前不作剧烈活动,避免过度兴奋。
2、饭前组织儿童用流动水洗水,随洗随吃,年幼体弱儿和吃饭慢的幼儿要先洗先吃,洗手和吃饭时都要有人照顾。
3、掌握进食量:进餐时间不少于20分钟,保证每餐吃饱、吃好。不催饭,对食欲不好的儿童要分析原因给予照顾。
4、对1岁半的小儿开始培养自己用勺,两岁学会独立吃饭,两岁半时饭菜可分开,四岁以上学用筷子吃饭,培养独立进餐能力。
5、纠正偏食,培养不挑食的好习惯。
6、吃饭过程中不擦地、扫地、不铺床,保证吃饭时的卫生。

九、家长联系制度
1、采取多种方式,同家长加强联系,争取家长配合。
2、定期召开家长会,经常向家长宣传儿童保健知识。
3、儿童如无故缺席,要及时和家长联系,调查缺勤儿童原因。

十、卫生保健登记和统计制度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内容、质量、儿童受益状况往往需要用工作记录、统计数字等加以反映,统计数字又来源于常规登记的建立与完善。在获得完整、准确的原始数据资料后,经过科学分析与统计学的处理得出最终的结论。它不仅可以使保健人员从中获得有益的信息,反馈出本园保健工作的质量,还通过各级妇幼保健部门将这些材料逐级汇总,最终可反映出我国集居儿童的身心发育状况,为领导部门做出科学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㈢ 幼儿园保健医培训员工的内容有哪些

我总结了一下,希望能帮到你: 1、老师如何进行对幼儿每日的晨检和全日观察,传染病的隔离控制进行培训。 2、对全园教职工进行个人卫生、仪容仪表及环境卫生要求的培训 3、对物品摆放、清洁、消毒等常规方面的培训 4、对督促和培养幼儿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进行培训 5、对简单的常见的药品知识、常见疾病进行培训 6、对食堂人员的食品安全,食品采购,膳食制度进行培训

㈣ 幼儿园保育员的培训内容具体有哪些

保育员培训内容 【加入收藏夹】 保育员,指的是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教师负责幼儿保健、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幼儿进行教育的人员。 【任职资格】 1、要经过保育员等级培训,具有保育员职业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耐心细致。 3、要懂得一定的幼儿生理、心理常识。 【注意事项】 在幼儿到校之前,保育员就应做好个人卫生工作,换上干净的工作服并消毒洗手。然后做好室内外的环境卫生工作,开窗通风,清洁门窗地板、桌椅玩具以及室外游戏器具。 在幼儿户外活动前,保育员应帮助老师做好场地、器械的准备工作。为个别幼儿垫干毛巾、系鞋带。指导幼儿学习体育技能。 午餐前,保育院要准备好饭前擦手毛巾,消毒餐桌。准备好饭菜,照顾幼儿进餐。提醒和指导个别幼儿用餐。饭后收拾餐具,清洁餐桌。 午睡前保育员要开窗通风,整理床铺。安排幼儿脱衣睡觉,培养生活自理能力。幼儿午睡中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保育员不离岗,注意培养幼儿正确睡姿。午睡后应先关窗,照顾幼儿穿衣,整理床铺被褥。 在幼儿离校之后,保育院还要做好清洁消毒等收尾工作。 【报考条件】初级保育员1、初中毕业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 2、初中毕业后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 中级保育员1、取得初级保育员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四年以上; 2、 幼师职高毕业; 3、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毕业; 4、 初中毕业且从事本职业工作五年以上。

㈤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传染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并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指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八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设立相应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传染病防治、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定食谱,定期进行营养计算与分析,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定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和卫生;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并指导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件的发生; (九)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保健措施。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入托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离园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三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体检,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对幼儿的体检项目。 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配备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体检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重大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㈥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内容包括哪些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6)托幼机构儿童保健管理培训项目扩展阅读: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㈦ 幼儿园卫生保健培训的内容有哪些

1、耐心细致做好晨检工作,晨检做到:“一问、二摸、三看、四查、五记录”。写好晨检反馈表,将有关晨检信息及时反馈到各班。

2、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锻炼活动,同时还要照顾到个别特殊幼儿,如体弱多病、精神状态不佳、情绪不稳、胆小怕事、活动量特大等。

3、每天确保两点一餐的合理供应,每周自制点心三次。让幼儿在整洁、愉快的环境中进餐,培养幼儿不挑食、不偏食、吃尽饭菜的好习惯。

4、午睡时,当班教师要加强午睡的组织和管理,确保120分钟的睡眠时间。幼儿午睡过程中教师一定要加强巡视,注意每个角落、每张床铺、每个幼儿等。

5、制定科学、合理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㈧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内容有哪些

卫生保健制度 一、 幼儿一日生活制度 合理的生活制度是保证儿童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为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利于幼儿神经系统的正常发育,保护消化系统的功能,墙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使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特制定幼儿一日生活制度。 (一) 晨间入园 幼儿入园后积极参加班内教师组织的早操及早锻炼。 (二) 晨操 1. 按照班级顺序早操。(小班一中班一大班) 2. 动作要符合本班幼儿的年龄特点。 3. 教师示范动作准确,幼儿动作到位 (三) 进餐 时间: 早餐 8:00 午餐 11:30 晚餐 16:30 1. 餐前不能剧烈活动,不能处理幼儿问题,保证幼儿愉快进餐。 2. 做到随吸随吃,不等待。对体弱儿精心照顾,先洗先吃。指导肥胖儿童进食速度,细嚼慢咽。 3. 细心照顾每一个幼儿进餐,让幼儿吃饱、吃好、不催饭,鼓励幼儿进餐,使幼儿养成良好的进餐习惯,不挑食、不偏食。 4. 幼儿进餐时,不扫地、不拖地、不做室内卫生,要保证室内环境清洁。 5. 早餐后引导幼儿用淡盐水漱口。 6. 中、晚进餐时,播放轻音乐,为幼儿创设良好的进食环境。 (四) 教学活动 1. 上下午个一次教学活动。 2. 教师认真备课,做好课前准备,在教学活动中渗透儿童保健常识。 3. 保育员按时配合教育活动。 (五) 喝水 1. 每天不固定喝水时间,随渴随喝。 2. 注意水温,夏季要晒凉,冬季要保温。 (六) 户外活动 1. 时间:有夏秋两季之分。 2. 保证幼儿户外活动的安全,教师要密切注意每一个幼儿。 3. 户外活动的内容要丰富,能够调动每一个幼儿的积极性。 4. 户外体育锻炼的目标明确,以本班幼儿体能发展水平为依据开展各种活动。 (七) 午睡 1. 时间14:10—16:10 2. 饭后幼儿安静散步。严冬季节依天气情况而定。 3. 按顺序脱衣服,摆放整齐。 (换拖鞋——解衣扣——脱裤子——脱上衣) 4. 保育员要为幼儿午睡创设一个安静的环境,做好午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事先拉好窗帘,夏季注意开窗通风,防蚊灭蚊,冬季注意保持室温。 5. 午检:下午班教师照看幼儿午睡,认真观察、巡视幼儿午睡,对幼儿的不良睡姿进行纠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健医生在幼儿午睡起床后认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八) 午点 教师按时领取午点,将水果洗净后削皮,按量分发,注意引导幼儿保持桌面和服装的干净 (九) 夏、秋两季作息时间 略 二、 健康检查制度 (一) 幼儿健康检查 1. 幼儿入园健康检查 幼儿在入园前,必须进行全身体格检查。入园时必须持“儿童如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及血红蛋白、肝功能(要求检查谷丙转氨酶ALT和乙肝表面抗原)化验单,针对有传染病接触史或可疑患病的儿童要检查胸透,体检结果正常并完整者方可入园。幼儿家长还要把幼儿的预防接种本、卡和记录一并交齐。 2. 离园儿童返园时健康检查 (1)在园儿童,凡连续离园3个月以上者,返园时必须进行肝功能测查 (2)对待特殊情况(短期赴外埠、出境、有传染病接触史等)的离园儿童,可结合实际需要进行必要地检查和检疫。 3. 转园儿童健康检查 (1)现在园需转园的健康儿童不需要重新体检,可持原(本)园保健医生填写的“儿童转园健康证明”直接转园。“儿童转园健康证明”自离园之日起未出本市且无传染病接触者,在2个月内转园有效,并需加盖公章。 (2)转园时,原(本)园保健医生须提供儿童“儿童保健记录(若入园时间不足1年者,应提供儿童入园健康检查表)、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卡。”如提供资料不全,新接收单位可要求其重新体检。 4. 幼儿定期体格检查 每年5月妇幼保健机构为全园幼儿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格检查主要包括身高、体重、口腔、眼(4岁及以上儿童进行视力检查)耳、皮肤、心肺、肝脾、血红蛋白等,体检后及时作出分析、评价,向家长公布;每月11月幼儿测量一次身高、体重并进行口腔检查,做出分析评价。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常规》的要求,做到测量方法正确,测量数值准确,确认填写不空项。 (二) 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 1. 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记录。每天早晨9:30—9:45由保健医生对入园儿童进行晨间检查,每天上午 10:30—11:30做日常巡诊,幼儿午睡起床后做午检。做到六早: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2. 了解幼儿当日健康情况,尽早发现异常情况,针对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班上发现幼儿健康问题要及时通知保健医生,班上教师认真做好交接登记,保健医生做好相应的记录。 3. 晨检时应认真做到以下几点:一看、二问、三测、四访、五记。 4. 晨、午检内容包括观察幼儿的精神状态、了解幼儿健康情况,班级登记因病缺勤情况。教师应通过观察、询问等手段,重点做好发热、咳嗽、腹泻、皮疹、结膜充血、皮肤黄疸等重点症状的监测;调查了解学生缺勤原因。 5. 教师进行晨、午检后(应及时结合家庭自测情况),并按照上级的要求及时上报保健医。保健医认真填写《中小学校晨午检情况登记表》保健医根据辖区卫生、教育部门的要求将晨午检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上报。 6. 对于晨午检中发现的可疑病症,教师要及时带幼儿到医务室或隔离室,由保健医做进一步检查处理。对于发热3 7.5℃以上或可疑患病的幼儿,立即隔离,要及时通知家长带孩子到医院进行诊治,家长要了解医院诊断结果,通知教师。 (三) 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 幼儿园工作人员在参加工作前必须到指定医院(妇幼保健院)进行体格检查,包括胸部X光、肝功能、乙肝表面抗原、霉菌、滴虫、淋病检查及一般体格检查(血压、心脏、肺部、腹部、皮肤、五官、四肢)等;经过健康检查合格并无严重生理缺陷者,需持有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的证明书法可上岗。食堂工作人员还要做便培养,发现有体检不合格者须立即离职治疗。待痊愈后,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方可恢复工作。 三、 传染病预防制度 (一) 预防接种管理 1. 根据季节、在园儿童年龄、预防接种程序完成防疫部门所需要的预防接种任务,由保健医生服装与地区所属医院保健科联系,进行预防接种,做到一人一卡,建卡率100%,除患禁忌症不能接种者外,计划免疫内接种率100%。 2. 对有漏种、预防接种不全及计划内接种疫苗的儿童,及时与家长联系,向家长以书面的形式宣传预防接种的目的、疫苗接种的禁忌症、预防接种后常出现的副反应等内容,征求意见后,以家长签字为准,决定幼儿是否接种,并做好记录。接种地点:地区所属医院保健科。 3. 入园体检时,接种乙肝疫苗未产生抗体者,应进行复种。 4. 对于应急预防接种的幼儿,做好统计记录。 (二) 传染病管理 1.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

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办法正文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㈩ 幼儿管理《幼儿园卫生保健中的保健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那些》

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涉及的内容很多.既包括卫生保健本身的内容,如对环境的管理、对幼儿健康的管理、对幼儿生活的管理,也包括卫生保健教育指导。 一、环境管理 人自生命的开始直到死亡,都处在一定的环境中,人与环境有着紧密的、不可脱离的联系,环境是人类生存条件的综合。幼儿易受环境的影响,这是因为他们的独立生活能力尚处在最初形成之中富和谐、愉快的环境。儿童在适宜的环境中生活,他们的成长与受教育才能得到基本保障。反之,过差的环境不利于儿童的成长。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首先要为幼儿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创造良好的生活与教育环境 环境指物质环境与精神环境两方面。物质环境包括居住环境、饮食条件、各种物质材料和用具等,物质环境是学前教育存在与发展的必备条件;精神环境包括生活氛围、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环境中的道德水准与文明程度、幼儿园的园风、教育者的教育观念及品德修养。 幼儿园是幼儿生活和活动的场所,应根据各地实际和园所条件,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良好的室内外环境,使国合、场地、设施等符合安全、卫生和教育的要求;创设净化、绿化、美化和儿童化的环境,如较宽敞的场地、活动室采光、通风、桌椅等,适合幼儿发展的特点与需要。随着“健康”概念的扩大,心理健康越来越受到重视。我们不仅要给幼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还要为其提供良好的精神环境,使幼儿能在愉快的氛围中生活和学习。教师要给幼儿更大的创造想像空间,与他们建立平等、民主、和谐的关系,让幼儿在充满友爱、轻松愉快、健康向上的氛围中成长。 (二)环境的维护和保护 良好环境需要得到维护和保护。房舍、设备和家具要及时维修,大型玩具要有专人定期检查、定期维修,以免发生危险。注意保持场地清洁,及时清除污物,经常清扫尘土、积雪和落叶等,天气干燥时宜洒水清扫,避免尘土飞扬,影响幼儿的健康。幼儿园应当建立室内外环境的清扫制度,可以采取责任到人、分片包干的办法,并定期检查,为幼儿提供一个清洁卫生、美观舒适的生活环境。 二、健康管理 健康管理更多地是指对幼儿个体健康的保证,主要包括疾病预防、身体锻炼、心理健康、健康的检查与评估等方面。幼儿的健康与幼儿园对健康的管理关系密切,一般而言,重视健康管理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做得都比较好,幼儿健康的达标率也较高。可见严格健康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一)疾病预防 幼儿园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建立预防接种、消毒隔离、体格检查、环境和个人卫生等制度,完善各种防病措施,降低发病率,提高幼儿的免疫力,保护幼儿的生命和健康。幼儿年龄小,抵抗力弱,容易感染传染病。幼儿园孩子过着集体生活,彼此接触密切,一旦发生传染病,容易爆发和流行。因此,做好疾病预防工作是幼儿园健康管理的重要内容。 1.控制传染源:及早发现病人和可疑者,管理控制好传染源,这是预防传染病的重要措施。这样做可以使传染病局限于少部分幼儿或个别幼儿身上,不致造成流行、幼儿园要加强晨、午、晚间检查。幼儿及工作人员在进入幼儿园之前,都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并且要调查是否与传染病患者有过接触,以及在传染病后是否已过隔离期等。每年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发现病人或带菌者,应延缓入园或隔离治疗。 2.切断传染途径:要及时经常地采取有力措施,使病原体无法侵人人体;要注意室内通风换气,尽量减少空气中的尘埃;在幼儿时期就应培养幼儿用鼻呼吸的卫生习惯;处处注意个人卫生、饮食卫生和环境卫生,防止病从口入。 3.提高幼儿对传染病的抵抗力:在幼儿园要加强执行生活制度,使幼儿生活有规律。保证幼儿膳食质量;让幼儿尽量多在户外活动;室内要有合理的通风换气制度和设备;要利用自然因素日光、空气和水进行锻炼,提高幼儿机体的抵抗力;要根据传染病流行季节和各种疫苗的有效免疫期定期对幼儿实施预防接种,以提高幼儿对疾病的免疫能力,并建立预防接种卡片制度,以便掌握易感的幼儿。 4.加强对幼儿家长的卫生宣传教育:保育员要经常向家长进行卫生宣传教育。此举不仅可以使家长了解预防疾病的知识,还可以让家长重视幼儿集体预防的要求。此外,家长也有责任向幼儿园说明家庭中已有某种传染病患者,及时对这样的幼儿进行隔离观察,以免传染病在幼儿园中流行。 (二)身体锻炼 幼儿正处在生长发育阶段,各器官、组织发育得都不完善,调节机能较差,对自然环境的适应能力也较差,容易因自然因素的变化而影响健康。因此,引导幼儿科学地锻炼身体成为卫生健康管理工作不可缺少的内容。 幼儿的体格锻炼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要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注意掌握运动量,锻炼强度和持续时间要由小到大,逐步加强或增加,要持之以恒,逐步形成动力定型;要注重采用多种方法,能够综合运用各种锻炼方式,将锻炼与生活相结合,动作训练与游戏活动并举;要注意提高锻炼的质量,运动量既不能太大,也不能过小,控制和调整好幼儿的运动量,逐步增进其活动水平和能力,达到增强体质的目的。 (三)心理健康 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WHO)1948年在宪章中提出健康的概念是:“不仅是没有疾病和虚弱,而且是一种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的健全状态。” 1989年WHO又提出:“除了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良好的社会适应性外,还要加上道德健康,只有这四个方面的健康才算是完全的健康。”这一定义指导人们把健康放在一个更广阔、更高的认识水平上去考察健康问题。 心理卫生又称为精神卫生,是指维护和增进人的心理健康的种种活动和措施的总称。其任务是:了解幼儿心理特点,对幼儿心理健康与幼儿园的教育及生活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研究,找出影响幼儿心理健康的因素,提出相应的标准和卫生要求;将心理卫生纳入幼儿园管理的议事日程,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使心理保健的思想深人人心;按照心理卫生的要求指导幼儿园的工作,利用和创设各种有利因素,控制和消除各种不利因素,创造和谐愉快的教育、生活等环境,使幼儿的智力开发、人格完善、品格塑造互为补充,以维护和增进幼儿的心理健康。 幼儿入园后表现不一样,有些幼儿会与其他小朋友开始接触,主动和他们一起玩;有些幼儿则远远地站在其他儿童的后面,只看人家玩,自己不参加;还有一些幼儿则重新去玩他上次玩过的游戏材料,对周围的小伙伴漠不关心;有的幼儿哭闹不已,霸道专横。这种种表现都涉及到心理问题,非常需要教师的正确引导。教师要通过观察了解,努力与新来的儿童建立关系并用亲切的态度、温和的语言、温暖的爱抚来打动孩子的心,引起孩子愉快的情绪反应,尽快使孩子把对家长的依恋转移到自己身上。教师的关心、体贴会使孩子们心理上感到安全,情感L得到满足,从而减轻他们刚入园的“分离焦虑”。教师与幼儿的关系是学前儿童重要的人际关系,也是精神环境创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平等的师生关系,能使幼儿感到安全、温暖、宽松、愉快,有利于幼儿的生活、学习和成长,还能使教育发挥最大的效益和功能,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另外,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也是创设精神环境的要素,教师应注意引导幼儿建立友好的同伴关系,要让幼儿学会尊重他人;要培养幼儿团结友爱、助人为乐的好品质,让幼儿学会关心他人。这些都有利于幼儿心理健康发展。 为了保证幼儿的心理健康,幼儿园应该有针对性地做出相应的计划,制定相关的制度,使幼儿的心理健康得以落实。 (四)健康检查和评估 健康检查是指对幼儿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

阅读全文

与托幼机构儿童保健管理培训项目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主题乐园策划设计方案 浏览:1000
大爱抚平电子商务公司 浏览:93
大学生进社区志愿公益策划方案 浏览:148
华为公司营销方案模板下载 浏览:782
视频交流大赛策划方案 浏览:386
模联活动的策划方案 浏览:882
皮包市场营销 浏览:4
市场营销案例精品课程 浏览:238
04553体育市场营销学 浏览:321
政府部门元旦晚会策划方案 浏览:663
银川市骨干教师培训方案 浏览:38
电子商务的税种 浏览:151
七月儿童活动策划方案 浏览:703
给班级活动策划方案 浏览:899
2016团委活动策划方案 浏览:522
2013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浏览:984
市场营销商品定价案例 浏览:300
市场营销图片大全会徽 浏览:450
应急培训方案计划表 浏览:118
辽宁众赢电子商务是真的吗 浏览: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