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烟草专卖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哪能些,具体行规包括潜规则,有谁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1997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八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九条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四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申请注册。
第五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第三十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第三十一条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三条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第六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第七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九条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八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四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四十二条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其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四十四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四十五条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四十七条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烟草专卖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派出机构和派驻人员在派出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五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五十三条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七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第六十九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或者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潜规则就是 找有权的熟人】
B. 烟草都有哪些法律法规
三百六失行,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法律规范,烟草行业也是这样的。关于烟草相关的法律有《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法规可以更好的对该行业起到保护约束的作用。
一、烟草专卖法律有
一法、一条例、三个令和司法解释,这些规定成为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日常执法的基本依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施行,它对《烟草专卖法》进行具体化,便于操作;《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2月5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公布,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2002年6月4日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学习力是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部分
科技兴烟是烟草行业的发展战略之一。企业的创新需要不断学习。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学习能力是最重要的要求。在新时期的烟草形势下,创建学习型企业是科技兴烟的重要内容之一。宜宾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非常重视人才战略,强化人力资源管理,全面实施人才教育培训。
对于烟草企业国家有保护,有约束,也有教育。为适应烟草职工行业知识培训的需要,结合烟草企业工作性质,国家会组织有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烟草行业内学者和专家,编写了《卷烟工艺与评吸》、《烟草商品学》、《烤烟栽培与烘烤》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共四本行业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C. 如何有效发挥现代卷烟零售终端功能
一要选准建设对象。现代卷烟零售终端作为广大卷烟零售客户中的优秀代表,在卷烟销售管理、行业形象展示中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引领性的作用。能否选准建设对象,直接关系着现代终端功能的发挥效果。现代终端的选择,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密切配合好。就是所选对象要与行业关系融洽,能够主动积极地配合当地烟草局(公司)所开展的卷烟销售、网络建设、市场管理等工作。二是综合素质好。就是所选客户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基础,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相对较轻,思想观念和经营理念新,乐于接受新生事物。三是规范经营好。就是所选客户能够在卷烟经营中自觉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范、诚信经营,不欺诈、不经营违法违规卷烟,能够主动检举违规经营卷烟行为。
二要配齐必备设施。“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为现代终端客户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只有这样,才能为现代终端功能的发挥创造基本条件。从当前看,重点要配备软硬件二个方面的设施设备:一是硬件设备方面,重点是要为终端客户安装制作统一的形象标识、终端门头、卷烟柜台和卷烟背柜、电脑、打印机、品牌展示宣传设备、体验区设备等。二是软件设施方面,重点是要安装统一的能够有效采集与发挥终端功能的信息系统和管理软件。
三要重视学习培训。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客户素质的高低和业务技能是否娴熟直接关系和影响着终端功能的发挥。这就需要行业加大对现代终端客户系统长期的学习教育培训。要采取集中授课、专题讲解、座谈讨论、经验介绍、观摩研讨、现身说法等多种方法方式与途径,使广大现代终端客户能够熟练掌握与应用相关的设备设施,提升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增强终端吸引消费、引导潮流、留住客户的能力,努力培养一批懂经营、会管理、善营销、重服务的现代终端客户。
为此,要突出以下重点:一要培训行业政策法规。通过学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行业制度规定,使现代终端客户主动自觉做到守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二要培训卷烟经营技能。通过学习市场营销、品牌培育、客户沟通等方面的知识,有效提升终端客户的卷烟营销能力与赢利水平。三要培训设备应用水平。要通过学习培训电脑应用知识、营销信息管理软件应用知识与技能,使现代终端客户能够熟练使用相关计算机软硬件设备,自如地进行信息采集与消费跟踪等工作。
四要建立长效机制。机制建设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要建立健全有利于调动现代终端客户主动有效发挥功能、积极配合行业工作的长效机制。重点要建立以下机制:一是建立督查机制。行业要建立对现代终端客户功能发挥的督查机制,通过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督查,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典型,发现存在问题与不足,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二是建立帮扶机制。对那些在现代终端功能发挥方面存在问题的客户要重点帮扶,多进行鼓励与支持。三是建立激励机制。要通过定期评比等方式,对那些在现代终端功能发挥方面做得比较好的客户要进行必要的精神与物质奖励,树立好典型,推广好经验。
D.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的法规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文件
(京烟局保[200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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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发布《北京市烟草物流安全管理规范》和《北京市烟草零售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市局(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北京市烟草物流安全管理规范》和《北京市烟草零售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已经2006年3月27日第12次局长(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或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保卫 安全 管理规范 行政规范性文件 通知
报送: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抄送:市政府公报编辑部 市档案馆
北京市烟草物流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烟草物流的安全管理,保证卷烟配送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国家、本市和烟草行业有关法规、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物流。
第三条 烟草物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烟草物流单位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烟草物流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职责,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卷烟配送安全制度应包括:
(一)卷烟配货安全制度;
(二)卷烟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三)配送车辆驾驶员安全驾驶制度;
(四)卷烟配送车辆配送员安全工作制度;
(五)GPS系统使用制度;
(六)卷烟配送车辆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制度;
(七)卷烟配送车辆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八)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第六条 烟草物流单位应针对卷烟配送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机械运行人身伤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车间和配送车辆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抢劫应急救援预案;遇恶劣天气预防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 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二) 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三)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四) 紧急处置措施方案;
(五) 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六) 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准备;
(七) 经费保障。
第八条 烟草物流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卷烟配送人员应经过烟草物流专项考核合格,熟练掌握报警知识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安全逃生、救护方法,方可从事卷烟配送工作。
第十条 卷烟配送车辆驾驶员应具有两年以上实际驾驶经验,并通过烟草物流单位对其实际驾驶能力考试合格,取得烟草行业驾驶员上岗证,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烟草物流单位应当指定一名安全负责人,负责对本车辆卷烟运送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卷烟配送过程中发生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车辆负责人应及时向本企业安全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卷烟配送场所的电气使用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电气火灾的安全。
第十三条 卷烟配送场所禁止吸烟、使用明火。施工维修需要使用明火时,必须严格动火制度,在动火前清理动火区域的可燃物,准备好灭火器材,安排看火人员,在确保安全下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四条 卷烟配送场所应按烟草行业有关要求安装防火、防盗系统。
第十五条 烟草物流单位应采用全封闭式的卷烟配送车辆,配送车辆应由北京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单位喷涂统一的颜色和标识。
第十六条 卷烟配送车辆每年必须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测,经检测不达标的车辆必须停止运营。
第十七条 烟草物流单位租用车辆执行卷烟配送任务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指定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协议落实情况的检查。
第十八条 烟草物流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卷烟配送车辆状况、车载设施及相关物品的检查,并做检查登记,开具《车辆检查单》。发现有影响车辆正常运行及车载设施、物品不全等问题,不得出车。
第十九条 卷烟配送车辆必须按本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烟草物流规定的可通行最佳路线行驶。
第二十条 卷烟配送车辆到达配送地点进行卷烟搬运过程中,应有人对卷烟车辆进行看守。在环境复杂的场所倒车,应由同车配送人员协助指挥。
第二十一条 卷烟配送车辆在行驶途中遇有执行任务的公安、消防、工程抢险车辆及国宾车队等特殊车辆,应当主动避让,并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二十二条 卷烟配送车内应配备不少于两具3公斤的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应统一放置在方便易取位置,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维护。干粉灭火器更换粉剂、充装气体的周期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 卷烟配送车辆必须配备无线通讯设施。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烟草物流单位应当为卷烟配送车辆安装GPS监控接收装置,建立卷烟配送车辆GPS监控系统。GPS安全监控系统应包括以下功能:
(一)通过电子地图显示各配送车辆行驶路线、停放位置;
(二)紧急情况下的监听功能;
(三)车辆报警功能。
第二十五条 烟草物流单位应建立专门的卷烟配送安全档案,并能保证随时查询。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北京市烟草零售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烟草零售市场的安全管理,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国家、本市和烟草行业有关法规、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京烟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各烟草直营店(含特许加盟店);取得北京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卷烟零售许可证》并以卷烟作为主营的企业(以下简称烟草零售企业)。
第三条 烟草零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条 烟草零售企业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烟草零售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
第六条 烟草零售企业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 烟草零售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 烟草零售企业应当针对烟草零售实际情况,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抢劫、盗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他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 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二) 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四)紧急处置措施方案;
(五)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六)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准备;
(七)经费保障。
第十条 烟草零售企业应当依法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 烟草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应使用固定的正式建筑,其建筑耐火等级不能低于三级,外墙体厚度不能低于25厘米,屋顶不能使用简易材料,不能用可燃材料做吊顶或内墙面装饰。
第十二条 烟草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直通室外的门应采用专业防盗门、铝合金卷帘门或者其他具有防撬功能的金属门。门宽不能低于1.2米,并应保证场所内附属用房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十三条 烟草零售场所,柜台设置、商品存放应符合安全和人员疏散要求。
第十四条 烟草零售企业不得堵塞挤占室内外消防通道。
第十五条 烟草零售营业场所供消费者评吸卷烟的区域应设置烟灰缸(筒)及灭火器具,不允许吸烟的区域应在明显位置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六条 烟草零售和卷烟储存场所应安装防盗自动报警及火灾自动报警探头。收款台下应安装应急报警按钮。
第十七条 烟草零售场所应配有应急照明;货柜、货架等处安装的灯饰,应使用低温照明灯具;电器安装应符合安全要求。烟草零售场所及内设附属房间,不准使用临时电源线或安装临时照明设施。
第十八条 烟草零售场所应配备不少于2具3公斤的干粉灭火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应不少于4具。灭火器应放在明显易取位置,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维护。干粉灭火器更换粉剂、充装气体的周期为一年。
第十九条 烟草库房、营业厅、办公楼等重点防火部位,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计、安装灭火设施,按规定配备消防水带、水枪等灭火器材,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不得随意拆改。
第二十条 烟草零售场所摆放的柜台、货架、烟箱及其他物品,不得埋压、遮挡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设施。
第二十一条 烟草零售企业应当在有可能发生碰撞、滑倒等危险部位的明显位置,按规定放置警示牌。
第二十二条 卷烟库房内不准设值班室、休息室、办公室,不准搭建其他临时建筑,不得储存卷烟以外的其他易燃易爆易腐有毒物品。
第二十三条 卷烟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除安装照明和空调、通风、除湿设施外,不准安装其他电器设备。使用白炽灯照明应加装防护罩。使用带有镇流器的低温照明灯具,其镇流器应安装在非燃材料上,不能安装在闷顶内。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不得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库房的电源开关应设在库外,并应保证人走断电。
第二十四条 卷烟库房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二十五条 烟草零售场所施工维修需要使用明火时,必须停止营业,严格动火制度,在动火前必须对动火区域的可燃物进行彻底清理,准备好灭火器材,安排看火人员,在确保安全下方可施工。
第二十六条 烟草零售企业非经营、储存场所使用煤火、电炉等其他电加热器具,应用非燃材料与库房和售货前台隔开,并符合防火要求。使用炉火取暖的房间,应采取防煤气中毒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烟草零售企业应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做好书面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应当明确检查人、检查时间、检查部位、隐患内容及其隐患解决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烟草零售企业应当及时解决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不能立即解决的,应当做出整改计划,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单位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烟草零售企业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内工作或者有共用安全设施、设备的情况时,应当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管理人员负责协调和检查安全生产协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烟草零售企业与其他单位发生租赁行为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指定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 烟草如何发挥零售终端五项功能课件
树立现代营销观念 努力创新服务营销 ――第二期客户经理培训学习心得 短暂的6天客户经理培训,使我获益匪浅。这次培训,通过系统学习市场营销、客户关系管理等服务营销知识,使我原有的工作思维有了很大的转变,知识视野进一步宽阔,业务理论得到了夯实。下面,就本期学习体会向老师和学员们做以汇报: 一、创新了卷烟营销知识体系,切实转变了自身思维观念 以往,我认为卷烟营销就是把烟卖出去就行,没有对营销整体概念科学的把握。通过培训,老师为我们讲解了什么是数据库营销,什么是整合营销,这为我提了个醒,过去我们客户经理为商户建立了经营台帐,也就是定期查询商户的卷烟进货量,以便进行对比,用课堂上话,讲就是数据库营销,通过这些我们能够对辖区商户销售水平做到心中有数,特别是结合其销售特点进行密切的、持续的宣传活动,与客户保持经常性联系,了解客户的想法,及时地根据客户的需求,制定卷烟销售的计划,并为每个客户量身订做好经营方案,通过搜集和积累商户的大量信息,为客户提供更有价值的服务。 6天的培训,使我们清楚的了解到市场营销的相关问题,更清楚了如何做市场营销,怎么去营销。特别是更加清楚的了解了前三年、目前和过去三年我们卷烟商业企业的发展方向,也为我今后的工作内容做出了进一步要求。 课件之家- 二、对***行业的现状,以后的发展有了一个系统的认识 在***工作将近三年的时间里,虽然对***的现状和发展有了一定的认识,但都是狭隘和浅薄的,从来没有系统地学习和整理过。通过理论学习也给我的工作指明了方向,使自己明确了日后***企业发展的方向,更了解到客户经理的重要性,客户经理是与商户连接的桥梁与纽带,更是公司利益的直接创造者,明确了重要性也使自己树立一种强烈的责任感,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会将学到的东西全部应用到工作中,使自己所学为公司日后的发展打好基础。 这次系统培训,使我明白了公司为什么要求我们转变思想观念?为什么要改革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公司未来的发展目标是什么?将来我们会采取那些营销战略等等?这些问题在我头脑中打下了深刻的烙印,明确了自己以后工作需要改进和加强的重点,对于今后开展具体工作有了方向性的轮廓,对于提升自身素质有了根本性的规划。 三、对客户经理的地位、作用有了一个新的认识 从表面上看,客户经理的工作就是下去拜访商户,拿订单,搞好卷烟售后服务。但实际上,它有着更深层次的内涵。“客户经理”代表的是***公司,客户经理表现出来的形象就是***公司的形象,客户经理表现出来的素质就是***公司的素质,也是零售户是否主动积极与***公司合作、共同缔造规范化卷烟市场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影响卷烟价值链上不可缺少的一个环。我认为:客户经理是公司销售策略的执行者;是客户服务团队的组织协调者;是零售户利益的代言人;是提升客户满意度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是市场营销活动的组织者和推动者。 四、对客户经理应具备的素质有了清晰的认识 通过培训,我进一步了解了客户经理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归纳起来,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沟通、组织协调能力。客户经理要当好销售服务团队的组织核心,组织协调好自己片区内电访员、配送员及专卖管理员各个环节的衔接,定期与“三员”召开座谈会、碰头会,做好各部门之间的意见反馈,充分调动销售服务团队中每位人员的积极性,发挥各自优势,达到市场信息资源的最大化共享。 2、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能力。在瞬息万变的市场形势中,客户经理要提高市场信息的收集能力,要有捕捉市场信息的敏锐性,正确把握住市场信息的特点和收集信息的规律。收集市场信息时要坚持“五性”原则,即真实性、相关性、时效性、价值性、全面性。客户经理对收集的各类市场信息要认真进行筛选,再结合零售户卷烟销售报表定期进行市场分析,对零售户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产品结构比例等指标定期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向上级提出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办法,为上级决策提供依据。 3、学习和创新能力。客户经理应树立学习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除掌握扎实的业务知识外,还应加强对***专卖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对真假烟的辨别能力;业余时间可以通过多种学习途径,来扩大自己的知识面,丰富知识量,用知识武装自身头脑,用知识提高自身业务技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客户经理面对的是需求各异的零售户,这就需要客户经理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勤于思考,善于探索,不断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根据营销环境的变化,不断更新营销观念,用新观念去指导经营,为零售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4、磨炼自身个性的能力。客户经理是客户的经理,***公司的客户服务工作主要由客户经理来承担、完成,是联系公司与零售户的桥梁和纽带。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客户经理,就必须加强对自身个性的磨炼。客户经理要有一定的亲和力,工作要有信心,具备乐观的性格,不能为了小小的挫折或失败而手足无措;要讲诚信,不能自我吹嘘,不可自我夸耀,要讲求真实,言行一致;要有恒心,客户经理每天走访市场,要始终坚持“客户满意才是我们的最大追求”;对工作要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要尽自己的最大努力把工作做到最好。 五、加深了对服务营销的深层次认识 在以往的工作中,简单的认为替商户窜窜烟,帮助商户存存钱、写写订单这就是服务,没有过多的考虑一些方法和策略,千篇一律。通过培训,才明白了服务营销的更多内涵。按客户经理的工作内容,我认为服务应做到以下几项: 1、卷烟陈列整齐美观。卷烟上柜品种比较多,在固定陈列空间里,要使卷烟产品取得尽可能大的销量和广告效果,客户经理就要用自己认真负责的态度、诚实可信的热情和零售户共同维护管理好卷烟商品陈列,达到上量增效的目的。 因为产品只有放在零售终端柜台里才能获得更多的销售机会,所谓“货卖堆山”就是这个道理,牌号上柜率上去了,才能保证卷烟销量持续稳定增长。 2、宣传促销形式多样。一是宣传***行业的方针、政策及法规。二是宣传名优卷烟和企业重点培育的卷烟品牌。具体工作包括协助烟厂在零售户店铺内放置宣传工具,并尽量和货架上的卷烟陈列相呼应,以达到预期的展示效果;用于阶段性促销的宣传工具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必须及时换掉,以免误导消费者,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宣传促销要保持整洁、协调、美观,注意维护企业形象。 3、进货渠道规范有序。由于受利益的驱动,部分零售户可能会从非法渠道进货、区域外之间串货、甚至假、冒、伪、劣问题的出现,这不但危及***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直接削弱了***专卖对市场的控制能力,因此必须规范零售户的进货渠道。对于没有从***公司进货的零售户,要向他们言明利害,使他们充分认识到从非正规渠道流入的卷烟是非法的,会使他们遭受经济损失。从而规范其经营行为。 4、信息收集反馈及时。开展市场调查,搜集市场信息,做好市场分析,监督三员服务质量,及时反馈信息;积极引导社会消费,宣传引导、分析区域消费群体情况,指导客户购进有针对性的品种牌号,积极主动引导社会消费; 努力当好客户参谋,按照日程表对零售客户进行定期拜访和分类服务;帮助客户提高辨别真假卷烟的能力,及时帮助客户解决困难;为客户提供销售技巧、服务技巧、推销策略等指导,推广客户销售经验,帮助指导销售滞销烟;提供合理的周转量,建立合理库存,帮助零售户合理运用资金和获取最大效益。 5、客户关系良好稳定。与零售户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经营伙伴关系,是客户经理顺利完成各项终端工作的基本保证。因此在与零售户进行交流和沟通时,要妙运用圆润的语言、热情的态度、真诚的行动与他们建立和维系良好的经营伙伴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卷烟的正常销售,同时可以在客户心目中保持一种良好的企业产品、个人形象。 以上就是我在这次培训中的主要理论收获,在以后的工作当中,我将把自己在培训班学到的理论知识,切实融入到具体实际工作当中,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努力促使自己的本职工作出现新局面,为***公司卷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最后,我要告诉大家的是:“只要你努力去做了,没人会拒绝你的服务”。
F.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七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第八条 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第九条 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该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按卷烟等级选定部分牌号的卷烟作为代表品。代表品的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卷烟的非代表品、雪茄烟和烟丝的价格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级标准。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第二十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第二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三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四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五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第二十六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九条 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货、销售、库存的计划和报表。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两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同时废止。
G. 浅谈客户经理如何加强卷烟零售户培训
为此,在当前网络建设已基本实现现代化、信息化的同时,加强卷烟零售户培训,提高卷烟零售户的整体素质已显得迫在眉睫。 由于零售户队伍的庞大,不可能将所有的零售户都集中起来进行培训,所以除了可以对少数零售户代表培训外,对于绝大部分的卷烟零售户的培训这项任务还要靠客户经理去完成。那么,客户经理如何才能做好卷烟零售户的培训,使零售户的整体素质能跟得上烟草发展的节拍,从而积极配合烟草商业企业加强规范自律,提高经营销售水平,确保税利保增长目标实现呢? 第一,加强对零售户基本素质的培训。 对于卷烟零售户来说,应该有一个卷烟经营的基本素质要求。笔者认为,作为卷烟零售户来说,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素质。 一是要有一定的敬业精神。卷烟零售工作与其他零售工作一样,在经营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矛盾,这就要求零售户必须具备一定的敬业精神,有一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只有这样,才能经营好的卷烟,在实现好自身的理想与人生价值的同时,实现好烟草商业企业的愿景目标。 二是要有一定的市场经济知识。在市场经济时代,卷烟经营同样需要市场经济知识和能力。所谓市场经济能力,就是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了解市场信息、分析市场走向、把握市场动态的能力。 三是要有优质服务的能力。卷烟零售主要是靠服务。谁能把握了消费者的服务需求,为顾客提供一流优质服务谁就是服务的赢家。为此,卷烟零售户既要具备顾客第一,服务至上的理念,又要具备诚信服务、优质服务的能力,想顾客户所想,急顾客所急,积极为顾客服务。 四是要有向顾客宣传的能力。由于卷烟也是一种营销性商品,零售户在向顾客推销卷烟时,必须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又要掌握各类品牌的卷烟特性,以准确向顾客宣传和推销,通过宣传来提高经营水平。 五是要有现代信息知识能力。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息化已成为当今时代的主题,而烟草更是率先一步,在全行业系统实现了电话订货、电子结算、网上配货、物流配送的新型信息化营销模式。有的地区已经实现了网上订货,如果零售户不及时学习这些新知识,更新观念,哪怕是以前经营业绩再好,也迟早会掉队落伍。 六是要有一定的综合知识能力。这些能力包括自律能力、语言能力、服务礼仪能力、顾客心理分析能力等等。 第二、把握零售户培训的几点原则。 由于零售户本身素质的差异性,目前在零售户队伍中,有不少客户还不具备这些卷烟经营的基本素质。这就要求客户经理要加强对零售户的培训。如何使培训形式多样、富于实效呢,笔者认为,在对卷烟零售户的培训中一定要掌握好以下几条原则。 分类原则。就是根据零售户的不同基础条件进行分类培训。比如说:根据文化程度进行分类、根据性格差别进行分类,做到因人而异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 激励原则。作为卷烟零售户来说,之所以他们会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其目的都是想通过卷烟零售来实现自己的理想,达到自己渴望的要求,这也是对卷烟零售的一种认可。为此,在对他们进行培训的时候,一定要坚持激励原则,采取正面引导的方法加强对他们的培训,要通过激励来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增强他们对卷烟零售的信心,从而加强学习,提高自我,逐步达到卷烟零售者的基本素质要求。 实践原则。对卷烟零售户来说,他们最看重的不是空洞的理论,而是实实在在效果。为此,在给卷烟零售户培训时,切不可泛泛而谈,一定要注重以实践为主。在实践中加强对他们业务流程的培训,这样,既使是再复杂的流程、再多的规范条款,再难的技巧方法都会变得通俗易懂,零售户学习起来自然轻松愉快。 跟进原则。在对零售户进行培训以后,一定要及时对他们的学习效果进行跟进,对于学得到位要予以巩固,对学得不到位或者出现理解偏差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予其适时的评价与鼓励,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 持续原则。对零售户的培训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是一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事情。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培训要求。为此,客户经理一定坚持持续原则,持之以恒地做好零售户的培训工作,使他们在任何时候,都能紧跟行业和社会的形势,加强学习和提高,做一名合格优秀的卷烟零售户。 第三、注意对卷烟零售户培训的方式方法。 为了提高对卷烟零售户培训的效果和效率,客户经理在对客户培训时要注意方式方法,一方面要加强培训的计划性,另一方面要注意培训的形式,比如说,对于一些常识性的知识培训,可以采取授课式的培训,而对一些市场知识的培训可以采取互动研讨式培训等等。总之,一定要用最少的时间,花最低成本,获取最大的培训效果。 卷烟零售户培训工作是一项看似简单却又十分复杂而艰巨的工作,也是客户经理一项重要职能。客户经理唯有不断加强自身学习与锻炼,打牢自身的工作基础,增强与客户共创成功的意识,才能培训好零售户。
H. 在工作中如何认真学习与自觉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你可以看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
第十六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
(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 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第三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持证企业因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考评机制。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第四十二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拒绝变更登记的,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
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更,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第五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加工服务。
第五十四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不能回收利用的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应当予以销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十七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第六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证件式样,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顺延。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予以清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I. 如何让卷烟零售户提高盈利
烟草商业企业必须转变观念,站在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以兼顾各方利益为基本准则,通过“终端建设、品牌培育、精准营销和创新管理”,有效提高卷烟零售客户的盈利水平。 抓示范、建终端,解决影响零售户盈利的 “形象障碍”问题 整洁亮丽的店面环境能给消费者美的视觉享受,规范有序的卷烟展示能提高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然而,调查中随处可见与现代营销不相适应的现象:一是卷烟堆放杂乱,缺乏科学性、层次感、重点不突出。有的甚至没有专门的卷烟陈列柜台。二是自律意识不够,部分零售客户规范自律意识薄弱,低价竞销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在部分地区“名烟名酒店”则成了贩假售假的“代名词”。三是经营能力不强,因受知识结构、世俗观念的影响,大部分零售客户风险意识较差,缺少主动推销、品牌宣传、价值维护的经营理念。 一是开展规范化建设,提升零售户整体形象。就是以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等为抓手,围绕店容店貌设计、店内空间利用、各类商品摆放、店内卫生保持等,逐步提升零售终端的整体形象。 二是开展零售户培训,提升零售户的营销能力。零售户的导购技巧与服务态度对消费者的现场购买决策影响度相当高。对此,可以对零售户进行系统的培训,内容包括:供应商概况、卷烟产品特点、服务礼仪、产品摆放、终端布置、市场反馈等等。让其在规范经营、诚信守价、营销能力、品牌培育、市场监控、售后服务等方面对其他客户起到引导、示范的作用,不断提高终端客户的经营服务能力。并尽可能通过培训促使其“以独特的品牌营销转变消费观念、引导消费行为、改变销售结构,提高消费者的贡献度。” 三是规范价格行为,提升零售户经营毛利率。要通过不断完善卷烟零售店信息采集机制,全面掌握零售户的进、销、存业务数据,提高对零售户营销状况的分析能力。并为客户的库存管理、订单安排、商品陈列、品牌促销、经营分析等方面提供咨询或直接帮助,以便更加科学地、有的放矢的对零售户开展专业经营指导。从目前市场来看,零售价格不到位,低价竞销现象普遍存在,零售客户利益得不到保障。为此,要按照“适度满足、有所侧重”的原则,以“推行市场监控点,推行明码实价”为抓手,不断规范卷烟市场价格,保证零售环节合理的毛利空间。 四是整合内部资源,保障客户有效供给。从战略高度认识不断提升零售客户盈利水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坚持专卖制度的前提下,将尊重市场、适应市场、拓展市场的观念渗透到卷烟零售店建设工作中去。研究市场需求规律,寻求客户获利途径,把协同营销、订单供货、零售户盈利引入网建体系,建立完整的价值链和高效敏捷的供应链,促使“市场服务、品牌培育、客户盈利”有机结合、共同推进。 五是深入经营指导,提高客户的盈利度。以“品牌销售趋势表、每周库存采集表、进销存分析表、每月预测订单表、盈利说明表”分析为依托,围绕“信息沟通、销售情况、盈利分析、库存管理,以及烟要怎么卖,碰到某个品牌断档要怎么选择替代品牌”等内容,适时制定下发《经营指导书》,促使卷烟零售店在“改善服务态度、美化服务环境、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效率”上作文章,主动分析消费者构成、消费行为特点、消费品牌需求,从而有针对性地预测、满足和适应市场。同时,对不足货源予以指出并对销售加以引导,缓解因货源不足带来的矛盾,提高零售户的盈利能力。 抓服务、促协同,解决零售客户“赚不到钱”问题 卷烟价格对卷烟经营有着不可替代的调节作用;客户盈利水平的高低又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卷烟价格的走势。面对宏观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烟草行业已将税利增长建立在尊重市场规律、优化资源配置、遵守经营秩序、保持价格稳定的基础之上。要想做到“保牌、稳价、规范、增效”,有效提升客户盈利水平,就必须把 “抓服务、促协同、共发展”作为推进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工作来抓,积极构建和完善“工、商、零”三者联动的“服务、协同、共赢、发展”体系,努力解决零售客户“赚不到钱”的问题。 一是协同营销,为提升零售客户盈利水平拓空间。服务是烟草商业企业的灵魂,是烟草流通企业的立身之本。对此,烟草商业企业要从“信息共享、市场共营,品牌共育,工作共谋”的角度出发,在准确掌握卷烟市场资源、真实容量、客户需求的基础上,继续拓展对“量、价、存、度”四者关系的研究探索,积极构筑工商“经营信息、品牌培育、营销调研、网上配货、文化传递”协同营销新平台,并在及时“把握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和品牌动销状况”的基础上,充分利用量价关系,发挥价格管理机制的作用,实现卷烟销售渠道的可视性,了解和掌握市场真实卷烟零售价格、社会库存、社会销量、零售客户利润等信息,准确把握市场投放节奏,实现供需平衡,不断拓展零售客户盈利空间。 二是差异服务,为提升零售客户盈利水平增内涵。若想有效提升零售客户盈利水平,烟草商业企业就必须在“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升华服务理念” 上下工夫,从“部分规模小、能力弱、利润低,且对卷烟经营依赖性较强的弱势群体”入手。以“帮扶引导、理货理财、物资资助、媒体推介”为突破,及时提供 “一对一”的个性化差异服务,并在及时、全面地掌握差异服务零售客户卷烟价格和库存情况,分析品牌积压、缺货、动销等状况的基础上,帮助差异服务零售客户建立卷烟进销存台账,完善账务管理,促使差异服务零售客户对不同卷烟品牌的盈利状况进行比较分析,逐步扩大卷烟在差异服务零售客户所经营的各类商品中的盈利份额。 三是注重实践,为提升零售客户盈利水平添活力。以提升零售客户盈利水平为目的,以卷烟市场的动态变化和客户经理的职能调整为抓手,组织客户经理深入实践---“帮客户站柜”,并围绕站柜实践活动编写案例;无论粗略的、精巧的、成功的、失败的、达成共识的、存在争议的……都收集起来,运用现代营销管理理论进行归类、整理、分析、剖解,以便形成切合实际、简便易行、管用有效、系统科学的典型案例。用案例总结经验、分析原因、彰显成败、寻求突破、指导经营,促使零售客户和客户经理在“解剖麻雀”中,密切关注卷烟流量、流向及终端价格的变化,加强对零售客户供货的规范管理,防止乱码、滥价现象的发生。 四是主动出击,为提升零售客户盈利水平寻突破。
J. 如何开展烟草专卖零售终端网格化管理
这就需要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组织建立起信息共享、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 烟草专卖零售终端网格化管理就是将烟草零售客户划分成一个个的小“格”,使这些小“格”成为烟草专卖管理零售客户的单元。网格化管理即对这些单元通过先进的现代化设备将原本分散开来的单体通过技术手段组建成一个网络来进行统一管理模式。 开展烟草专卖零售终端网网格化管理的工作目的,就是要把此项工作与加快烟草管理的转型升级、推动烟草管理水平上升结合起来;与整合各方资源、创新烟草管理服务机制,维护烟草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起来。通过此项工作,努力在零售终端建立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服务机制。那么呢?提高烟草专卖管理效率,更好的服务于零售客户,把烟草专卖的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笔者认为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什么是烟草专卖零售终端网格化管理?烟草专卖零售终端网格化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强、创新性强的管理新模式,也是一项完善服务水平、提高管理效率的双赢工程。网格化将过去被动应对问题的管理模式转变为主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在新形势下,各级烟草专卖局创新网格化管理都是门新课题、新挑战。网格化是管理手段数字化,这主要体现在管理对象、过程和评价的数字化上,保证管理的敏捷、精确和高效,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创新措施、狠抓落实,坚定不移地推进开展烟草专卖零售终端网格化管理是各级局的当前重要任务。烟草零售终端网格化管理,已成为有效监管数字化的必然尝试。网格化管理能够正确协调、处理、解决零售终端网格化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网格化管理要分层次加强教育培训。为了有效推进烟草专卖零售终端网格化管理工作,要强化学习培训工作,要分层次、分类别、分区域、分责任、分阶段,持续不断的开展学习培训工作,提高网格责任人的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大力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有关烟草政策、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专题培训。网格管理人员要自觉加强相关知识、政策和技能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更好的完成零售终端网格化管理工作任务。 三、网格化管理要强化考核,奖惩分明。烟草专卖零售终端网格化管理将严格进行奖惩,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对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和表彰。对长期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专卖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规定予以惩罚。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上级监督、内部监督、零售户的监督。 四、网格化管理要合理划分责任网格,建立好等级体系。零售终端网格化管理的基本环节是网格的划分。按照任务相当、方便管理、界定清晰、责任明确的原则,设置网格化管理小组,网格间有机衔接、不留空白。结合本地区行政区域面积、辖区客户数量、专卖与营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做到“网中有格”、“格中有人”、“人人有责”,“定岗”、“定格”、“定人”、“定责”,“专卖市管员、稽查员、送货员、客户经理”,四员各负其责,四岗互控,实行责任制管理,承担网格区域监管、服务职责,更好的方便服务零售客户,接受监督。运用一级电子巡查系统落实监管责任。网格的责任人应按规定时间坚持巡查和监督,有效地规范卷烟零售终端市场经营秩序,运用网格化管理提高烟草专卖服务和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零售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