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长制办公室职责任务是什么意思
河长制办抄公室职责任务具体如下: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1)河长培训机构扩展阅读
河长制的成效:
一是全面实现“见河长”。截至目前,全国省、市、县、乡四级工作方案全部印发实施,河长体系全面建立;省市县河长制办公室全部建立,配套制度全部出台。全
二是各级河长积极“见行动”。各地针对乱围乱堵、乱占乱建、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老百姓关心的河湖突出问题,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有的集中整治非法采砂、非法码头,有的实施退圩还湖,有的开展“生态河湖行动”“清河行动”,有的开展消灭“垃圾河”“黑臭河”专项治理,收到明显成效。
三是河湖治理初步“见成效”。通过集中清理整治,一些河湖水域岸线逐步恢复,一些河湖基本消除黑臭脏现象,一些河湖水质明显提升,河畅、水清、岸绿的景象开始显现。
参考资料:河长制--网络
2.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河长制实施,加强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实施,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是指按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在所有河流设立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监督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制度。
河长制实行一河一长、一河一策、一河一档。
本条例所称河流,包括江河、湖泊、水库等。第四条河长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河长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流管理保护体制机制。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河流管理保护资金,保障一河一策实施,将河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河流管理保护。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河流管理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河流管理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河流管理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资、志愿行动等方式,参与河流管理保护与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群众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对河流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九条按照行政区域管理与河流流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
设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各河流流域分级分段设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级河长。
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确定和调整,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设立河长办公室,作为本级总河长、河长的办事机构,承担河长制具体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各级河长办公室主任由本级副总河长担任。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室成员由河长制责任单位和牵头单位的负责人担任。第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海事等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的河长制责任单位。
市、区县(自治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应河流的河长制牵头单位。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二条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监督检查,统筹解决河长制实施和河流管理保护重大问题。
下级总河长应当落实上级总河长决策事项。
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工作。第十三条市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领导责任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督促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审查责任河流一河一策方案并督促实施;
(三)巡查责任河流,每年不少于两次;
(四)明确跨行政区域河流管理保护责任,协调责任河流上下游、左右岸落实联防联控;
(五)监督指导本级河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总河长、责任河流河长履行职责;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区县(自治县)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领导责任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二)审查责任河流一河一策方案并督促实施;
(三)巡查责任河流,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协调解决巡河发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上报、社会公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四)统筹责任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区域联防联控、部门协同联动;
(五)督促本级河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总河长、责任河流河长履行职责;
(六)落实市级河长、河长办公室交办事项;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乡镇(街道)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落实责任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组织落实河流突出问题清理整治;
(二)巡查责任河流,巡河次数由区县(自治县)总河长确定;
(三)及时协调解决巡河发现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劝阻涉河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上级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按照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河长、河长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四)督促指导村(社区)级河长履行职责;
(五)落实上级河长、河长办公室交办事项;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3. 河长培训后写专题报告格式
摘要 专题报告格式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建筑与规划学院城市规划系 城市总体规划课程 专题研究报告 课 时 班 题: 间: 级: 2010-2011 年第二学期课程设计周 08 城规(1)班 学生姓名: 学 号: 07××××× 指导教师: xxx xxx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x0c城市总体规划课程设计周 专题研究报告 目 录 评语与成绩……………………………………………1 任务书…………………………………………………2 前言……………………………………………………4 专题一:城镇性质与发展方向………………………5 专题二:城镇规模……………………………………8 专题三: …………………………………………11 x0c城市总体规划课程设计周 专题研究报告 评语与成绩 课题: 评语: 成 序号 1 3 5 7 学生 07202020101 张三 绩 序号 2 4 6 8 学生 分数 分数 教师签名: 日 期: x0c城市总体规划课程设计周 专题研究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课程设计周 任务指导书 授课班级:08 级城市规划专业(本科) 授课时间:2011 -2012 学年第二学期 (4 月 16 日-4 月 27 日) 制定时间: 2012 年 4 月 建筑与规划学院城市规划系 1 x0c城市总体规划课程设计周 专题研究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课程设计周任务书 城镇专题研究报告 一、 教学目的: 本次课程设计周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课题,要求学生运用城市(镇)规划理论及 相关知识, 对城镇总体规划层面相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为总体规划做好深入研究支撑。 通过现场实地调研、资料查阅、文献调研等方法对某地总体规划的某个方面进行分析研 究,从而提高城市规划专业学生发现问题能力、分析研究能力、写作能力及综合知识结 构。 二、 具体要求: (1)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原理》《城市总体规划课程设计》的教学内容与规划设 、 计要求,对城镇总体规划的相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所选专题包括两个必选专题和一个 任选专题,必选专题是城镇性质与发展方向(形态) 、城镇规模,任选专题是针对本镇 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城镇规划建设等方面有较大影响的因素,以及本镇规划中的特色影 响因素,任选一个或多个展开研究。本次专题研究共计对不少于三个专题展开深入而系 统的研究,剖析专题研究问题对城镇总体规划的 2012-06-19 18527人浏览 专题报告
4. 河长制的三个支柱一个平台是什么
摘要 以三个支撑助推系统治理
5. 水利局下属单位有哪些
以重庆市水利局为例,
局直属事业单位包括:
1、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2、重庆市水利局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
3、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总站
4、重庆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5、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6、重庆市水资源管理站
7、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8、重庆市河道管理站
9、重庆市水利发展研究中心
10、重庆市防汛抗旱抢险中心
11、重庆市水利信息中心
局直属企业单位包括:
1、重庆市水利水电发展总公司
2、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
(5)河长培训机构扩展阅读
重庆市水务局的职能: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水利水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战略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重要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按权限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市级及以上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全市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重庆市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湖库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水系连通工作。承担全市河(库)长制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及重庆市河长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承担重庆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节水灌排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
负责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负责三峡工程后续工作规划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三峡库区对口支援等工作。承担重庆市三峡库区对口支援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区县(自治县)的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拟订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负责水利对外交流、合作等有关涉外事务。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6. 是真的吗河长是公务员是正式国家干部
河长是公务员吗?
现在由于河道污染,治理河道污染需要一个新的官名为“河长”才能管理好河道,那么河长就是专业管理河道污染的行政长官。是行政长官的职务就等于是公务员一职了,据说早在2008年,湖州市长兴县率先试行“河长制”。随后,嘉兴、温州、金华、绍兴等多地陆续推行。2013年11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实施“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到2013年底,省、市、县、镇(乡)四级河道实现“河长制”全覆盖。目前我省已形成了强大的河长阵容:6名省级河长、199名市级河长、2688名县级河长、16417名乡镇级河长,并进一步向村(社区)延伸,形成五级联动的“河长制”体系。
现在村里的河长尚未建立,如果村里也都建立起河长,将是一个庞大的数字,这不仅可以治理河道污染,而且还开发了一个新的公务员职务,对就业带来了一个可喜的消息。
说到这里,我茅塞顿开,原来河道污染的问题不属于环保局管的,而需要另外开发一个官员职称才能对口管理河道,而且单独一个河长还不能治理好河道污染,并且“河长”治水并不是“河长”孤军奋战,而是以“河长”为首的多部门联合作战。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联动执法机构、打造信息共享平台等,加强行政、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合作,综合运用监督、打击、保护、预防、教育等手段,切实发挥联动治理的功效。日前杭州市西湖区下发《西湖区河道环境联合执法方案》,联合环保、城管、林水、国土、市场监管等部门成立两个河道环境联合执法队,开展为期两个月、每周不少于两次的联合执法。各方执法力量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切实消除河道环境污染源头。2014年,我省公安机关对应“河长”体系,配置了相应的“河道警长”,积极开展“打污染清江河”专项行动,打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破坏水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同时,还积极调动民间力量,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群众节水、护水的环保意识,营造全民参与治水的良好氛围。嘉兴市为全市每条河道配备一名法制副河长,开展“清三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嘉兴市秀洲区产生了企业家河长,通过企业家认领河道的形式,由其对认领的河道治理工作负责,宁波市也实施了共青团助力治水“段长制”。
从上面的言词可以看出,建立河长制后,一个省远不止增加如上所说的6名省级河长、199名市级河长、2688名县级河长、16417名乡镇级河长计19310名管理官员。而且还要联合行政、公安、司法等部门,并联合环保、城管、林水、国土、市场监管等部门成立两个河道环境联合执法队,这样庞大的队伍管理河道,如果再加上村里的河长,这个数字就无法计算清楚了。望采纳!
7. 根据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河长制办公室承担对什么进行考核
摘要 制法规文件、工作制度、工作计划(要点);组织建设“一河(湖)一档”、编制“一河(湖)一策”方案;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单位)交办事项和本级总河长、河长湖长确定的事项,处理公众投诉举报;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河湖治理保护专项行动,督促做好问题整改落实;承担河湖长制任务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和信息通报工作;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宣传活动,指导河湖保护公益志愿活动;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培训活动,建立河湖长制信息发布平台;推动建立河湖长制相关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河湖长制各项任务;分办上级安排部署的任务和总河长、河长湖长研究确定的事项,并做好督办工作;做好河长湖长体系动态管理;完成上级或本级总河长、河长湖长交办的任务。
8. 河长制参与部门都有哪些
凡是与河道水域治理的有关部门参与。以市级为例
市委参与的部门有:市委宣传部版、市农办。
市政权府参与的部门有: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
9. 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
第一条为了落实河长湖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河长湖长制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河长湖长制,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总湖长(以下统称“总河长”),在河流、湖泊、水库、水电站设立河长、湖长、库长、站长(以下统称“河长”),由其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或者责任区的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制度。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是河长湖长制工作的责任主体。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长湖长制相关工作。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长湖长制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河长湖长制实施。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河长制办公室及其工作职责,配备工作人员。河长制办公室作为本行政区域河长湖长制工作的办事机构,协助本级总河长、河长处理日常工作。
河长制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河长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和宣传培训;
(二)协调跨行政区域河湖的河长湖长制工作;
(三)完成本级总河长、河长交办事项及公众举报投诉事项的分办、督办工作;
(四)对本级总河长、河长在河湖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及时查处;
(五)对下级河长制办公室进行工作指导;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河长湖长制工作的责任人。第七条建立省、市、县、乡、村(含居民委员会,下同)五级河长湖长制体系:
(一)按照行政区域全覆盖的原则,设立省、市、县、乡四级总河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副总河长,配合总河长工作;
(二)按照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原则,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
(三)按照管理权限与区域相结合的原则,设立水库库长、水电站站长,由所在河流河长兼任。
总河长、河长的具体设立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将本级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乡、村河长名单由县河长制办公室公布。
河长制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将河湖信息、河长信息、举报投诉电话进行公示并及时更新。第九条省、市、县公安机关应当明确河湖警长制办公室及其工作职责,加强河湖治安管理和行政执法保障,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
河湖警长制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河湖警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和宣传培训;
(二)完成本级总警长、警长交办的事项;
(三)联系同级河长制办公室并配合其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省、市、县总河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本行政区域河长湖长制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
(二)督促本级河长、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总河长履行职责;
(三)签发总河长令;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级总河长负责本行政区域河长湖长制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具体问题,督促乡、村河长履行职责。第十一条省、市、县河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上级总河长、河长和本级总河长部署的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编制、实施本责任区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方案等;
(三)督促下级河长履行职责;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乡河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上级总河长、河长和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事项;
(二)协调解决本责任区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具体问题;
(三)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任务,对需要由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
(四)开展责任河湖巡查,对发现的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理或者制止,不能处理或者制止无效的,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10.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保障河长制实施,促进综合治水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河长制,是指在相应水域设立河长,由河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治理、保护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责任水域存在问题的体制和机制。本规定所称水域,包括江河、湖泊、水库以及水渠、水塘等水体。第三条县级以上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河长制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施河长制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制定实施河长制的具体管理规定;
(二)按照规定受理河长对责任水域存在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报告,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查处;
(三)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水域相关河长的工作;
(四)具体承担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河长履行职责的监督和考核;
(五)组织建立河长管理信息系统;
(六)为河长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本省建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村级五级河长体系。跨设区的市重点水域应当设立省级河长。各水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分级分段设立市级、县级、乡级、村级河长。河长的具体设立和确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省级河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按照流域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协调明确跨设区的市水域的管理责任,推动建立区域间协调联动机制,推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江河实行流域化管理。第六条市、县级河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方案,协调和督促解决方案落实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本级治水工作部门责任清单,推动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水域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第七条乡级河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具体任务的落实,对责任水域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协调和督促处理巡查发现的问题,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对协调、督促处理无效的问题,或者劝阻违法行为无效的,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第八条村级河长主要负责在村(居)民中开展水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对责任水域进行日常巡查,督促落实责任水域日常保洁、护堤等措施,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对督促处理无效的问题,或者劝阻违法行为无效的,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鼓励村级河长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水域保护义务以及相应奖惩机制作出约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级河长签订协议书,明确村级河长的职责、经费保障以及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本规定明确的村级河长职责应当在协议书中予以载明。第九条乡、村级和市、县级河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巡查周期和巡查事项对责任水域进行巡查,并如实记载巡查情况。鼓励组织或者聘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水域巡查的协查工作。乡、村级河长的巡查一般应当为责任水域的全面巡查。市、县级河长应当根据巡查情况,检查责任水域管理机制、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河长管理信息系统,与河长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第十条乡、村级河长可以根据巡查情况,对相关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提出相应建议。市、县级河长可以根据巡查情况,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予以分析、认定,并对相关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提出相应要求;分析、认定时应当征求乡、村级河长的意见。第十一条村级河长在巡查中发现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督促处理或者劝阻无效的,应当向该水域的乡级河长报告;无乡级河长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级河长对巡查中发现和村级河长报告的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应当协调、督促处理;协调、督促处理无效的,应当向市、县相关主管部门,该水域的市、县级河长或者市、县河长制工作机构报告。市、县级河长和市、县河长制工作机构在巡查中发现水域存在问题或者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相应报告的,应当督促本级相关主管部门限期予以处理或者查处;属于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提请省级河长或者省河长制工作机构督促相关主管部门限期予以处理或者查处。乡级以上河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以上河长制工作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促)处理、查处或者按照规定报告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河长管理信息系统反馈报告的河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