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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知识培训

发布时间:2022-06-05 16:45:15

1. 常态的养殖防疫知识,有哪些内容

1、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建养殖场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回 2、农业部令(2010年 第答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符合以下条件: 饲养尝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一、动物饲养尝养殖小区选址应。

2.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条例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规定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行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商务、卫生、环境保护、水利、林业、渔业、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公共服务机构,配备动物防疫管理人员,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并按照规定职责组织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管理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动物防疫知识培训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以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普及。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条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免疫、消毒等预防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饲养情况,建立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评估制度。

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进行整改。

3. 村级动物防疫员技能培训教材的内容简介

《村级动物防疫员复技能培训教材》制是为了做好培训工作,由农业部兽医局委托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所编写的。该教材包括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岗位职责和职业守则、动物保定、免疫接种、动物寄生虫病的防治、消毒、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样品采集、病死动物的处理、疫情巡查与报告等兽医技能操作技术内容,通俗易懂,技能性较强。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4. 村级动物防疫员技能培训教材的介绍

《村级动物防疫员技能培训教材》是为了做好培训工作,由农业部兽医局委托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所编写的。

5. 根据《动物防疫法》 对动物进行隔离管理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以下简称隔离场)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隔离场是指专用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的场所。包括两类,一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以下简称国家隔离场),二是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以下简称指定隔离场)。

第三条 申请使用隔离场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和国家隔离场或者指定隔离场的所有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境动物隔离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境动物隔离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隔离场的选址、布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相关标准与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第六条 使用国家隔离场,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使用指定隔离场,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批准。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隔离检疫,当国家隔离场不能满足需求,需要在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时,应当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或者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

第七条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其他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

需要延长或者缩短隔离检疫期的,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第二章 使用申请

第八条 申请使用国家隔离场的,使用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

(五)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的,使用人应当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隔离场整体平面图及显示隔离场主要设施和环境的照片;

(五)隔离场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制度;

(六)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隔离场所在地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规定的与隔离检疫动物相关的一类动物传染病证明;

(七)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

(八)当隔离场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使用人还须提供与所有人签订的隔离场使用协议;

(九)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按照规定对隔离场使用申请进行审核。

隔离场使用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使用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申请后,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使用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使用的隔离场组织实地考核。

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用于隔离种用大中动物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用于种用大中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隔离检疫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批意见(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计入2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合格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签发《隔离场使用证》。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列明批准内容。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使用人。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隔离场使用证》有效期为6个月。

隔离场使用人凭有效《隔离场使用证》向隔离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十三条 《隔离场使用证》的使用一次有效。

同一隔离场再次申请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两次使用的间隔期间不得少于30天。

第十四条 已经获得《隔离场使用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隔离场使用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一)《隔离场使用证》超过有效期的;

(二)《隔离场使用证》内容发生变更的;

(三)隔离场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发生改变的。

第十五条 已经获得《隔离场使用证》,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发证机关撤回:

(一)隔离场原有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发生改变,不符合隔离动物检疫条件和要求的;

(二)隔离场所在地发生一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第十六条 使用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隔离场使用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法将其《隔离场使用证》撤销。

第三章 检疫准备

第十七条 隔离场经批准使用后,使用人应当做好隔离场的维护,保持隔离场批准时的设施完整和环境卫生条件,保证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动物进场前,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派员实地核查隔离场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的维护情况。

第十九条 使用人应当确保隔离场使用前符合下列要求:

(一)动物进入隔离场前10天,所有场地、设施、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并采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有效方法进行不少于3次的消毒处理,每次消毒之间应当间隔3天;

(二)应当准备供动物隔离期间使用的充足的饲草、饲料和垫料。饲草、垫料不得来自严重动物传染病或者寄生虫病疫区,饲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进场检查验收登记制度;

饲草、饲料和垫料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由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单位进行熏蒸消毒处理;

水生动物不得饲喂鲜活饵料,遇特殊需要时,应当事先征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

(三)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适当储备必要的防疫消毒器材、药剂、疫苗等,并建立进场检查验收和使用登记制度;

(四)饲养人员和隔离场管理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应当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准进入隔离场。健康检查项目应当包括活动性肺结核、布氏杆菌病、病毒性肝炎等人畜共患病;

(五)饲养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基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人员、饲草、饲料、垫料、用品、用具等应当在隔离场作最后一次消毒前进入隔离检疫区;

(七)用于运输隔离检疫动物的运输工具及辅助设施,在使用前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消毒,人员、车辆的出入通道应当设置消毒池或者放置消毒垫。

第四章 隔离检疫

第二十条 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境动物方可运往隔离场进行隔离检疫。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隔离场实行监督管理,监督和检查隔离场动物饲养、防疫等措施的落实。对进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间实行24小时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驻场监管。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隔离场使用人应当按照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认真填写《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隔离检疫期间样品的采集、送检和保存工作。隔离动物样品采集工作应当在动物进入隔离场后7天内完成。样品保存时间至少为6个月。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动物进行临床观察和实验室项目的检测,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出具相关的单证,实验室检疫不合格的,应当尽快将有关情况通知隔离场使用人并对阳性动物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的规定对进口动物进行必要的免疫和预防性治疗。隔离场使用人在征得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后可以对患病动物进行治疗。

第二十六条 动物隔离检疫期间,隔离场使用人应当做到:

(一)门卫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对人员、车辆、用具、用品实行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二)保持隔离场完好和场内环境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盗和灭鼠、防蚊蝇等工作;

(三)人员、车辆、物品出入隔离场的应当征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消毒防疫措施后,方可进出隔离区;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15天内未从事与隔离动物相关的实验室工作,也未参观过其它农场、屠宰厂或者动物交易市场等;

(四)不得将与隔离动物同类或者相关的动物及其产品带入隔离场内;

(五)不得饲养除隔离动物以外的其它动物。特殊情况需使用看门犬的,应当征得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犬类动物隔离场,不得使用看门犬;

(六)饲养人员按照规定作息时间做好动物饲喂、饲养场地的清洁卫生,定期对饲养舍、场地进行清洗、消毒,保持动物、饲养舍、场区和所有用具的清洁卫生,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隔离检疫期间所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八)严禁转移隔离检疫动物和私自采集、保存、运送检疫动物血液、组织、精液、分泌物等样品或者病料。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不得将生物制品带入隔离场内,不得对隔离动物进行药物治疗、疫苗注射、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处理;

(九)隔离检疫期间,严禁将隔离动物产下的幼畜、蛋及乳等移出隔离场;

(十)隔离检疫期间,应当及时对动物栏舍进行清扫,粪便、垫料及污物、污水应当集中放置或者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粪便、垫料及污物移出隔离场;

(十一)发现疑似患病或者死亡的动物,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并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 将疑似患病动物移入患病动物隔离舍(室、池),由专人负责饲养管理;

2. 对疑似患病和死亡动物停留过的场所和接触过的用具、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3. 禁止自行处置(包括解剖、转移、急宰等)患病、死亡动物;

4. 死亡动物应当按照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七条 隔离检疫期间,隔离场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处理。

第五章 后续监管

第二十八条 隔离场使用完毕后,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如下处理:

(一)动物的粪便、垫料及污物、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运出隔离场;

(二)剩余的饲料、饲草、垫料和用具等应当作无害化处理或者消毒后方可运出场外;

(三)对隔离场场地、设施、器具进行消毒处理。

第二十九条 隔离场使用人及隔离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记录动物流向和《隔离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档案保存期至少5年。

第三十条 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结束后,承担隔离检疫任务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2周内将检疫情况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通报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情况包括:隔离检疫管理、检疫结果、动物健康状况、检疫处理情况及动物流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动物隔离检疫期间,隔离场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隔离动物产下的幼畜、蛋及乳等移出隔离场的;

(二)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对隔离动物进行药物治疗、疫苗注射、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处理;

(三)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转移隔离检疫动物或者采集、保存其血液、组织、精液、分泌物等样品或者病料的;

(四)发现疑似患病或者死亡的动物,未立即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并自行转移和急宰患病动物,自行解剖和处置患病、死亡动物的;

(五)未将动物按照规定调入隔离场的。

第三十二条 动物隔离检疫期间,隔离场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人员、车辆、物品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并未采取有效的消毒防疫措施,擅自进入隔离场的;

(二)饲养隔离动物以外的其他动物的;

(三)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将与隔离动物同类或者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动物饲料、生物制品带入隔离场内的。

第三十三条 隔离场使用完毕后,隔离场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动物的粪便、垫料及污物、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不符合防疫要求即运出隔离场的;

(二)未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剩余的饲料、饲草、垫料和用具等作无害化处理或者消毒后即运出隔离场的;

(三)未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隔离场场地、设施、器具进行消毒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 隔离场检疫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对隔离场使用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隔离场发生动物疫情隐瞒不报的;

(二)存放、使用我国或者输入国家/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或者饲料添加剂的;

(三)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第三十五条 隔离场使用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我国与进口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署的议定书中规定或者进口国家/地区官方要求对出境动物必须实施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工作按照进口国的要求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各类表格及证书式样另行发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0日起施行。

6. 防犬伤安全知识教育

一、什么是狂犬病?
狂犬病又称恐水病,是由狂犬病毒引起的主要侵犯中枢神经系统的一种人畜共患的急性传染病。人狂犬病通常由病犬以咬伤的方式传给人。主要有恐水、怕风、光、声等临床症状,病死率几乎100%。
二、狂犬病的传染源有哪些?
狂犬病的传播源有两种。患狂犬病的犬科动物(犬、狐、狼等)及得狂犬病的人是主要的传染源。
1.有狂犬病毒的狗、猫等动物。在自然界中狂犬病常见于家犬,野犬、猫等动物。狗是狂犬病毒的主要动物宿主,人狂犬病约80%—90%是由狂犬传播的。
有些动物被疯狗咬伤后,并未发病,无症状,不死亡。只是在唾液中存在大量的狂犬病毒,咬人后人就得狂犬病而死亡,而这个“健康”的动物仍然健在。这类隐性带毒动物占15.2%,家畜的带毒率不高,在狗当中以小狗为最多,这即是最为危险的传播源。因为这些常不为人们所重视,所以比典型的疯狗还厉害。
2.在患狂犬病的人中,在其唾液中能分离到病毒,虽然由人传染给人的病例很少见到,但应引起注意。
此外,狂犬病的潜伏期长短不一,据有关资料显示,最短的5天,最长可达19年或更长,一般为1-3个月。
三、狂犬病有哪些传染方式?
1、被狗或其他动物咬伤或抓伤皮肤或被其舔粘膜而感染。狂犬病毒通过伤口和粘膜侵入神经而发病,这是主要的传染方式。
2、宰杀或剥皮当中不慎刺伤手部而感染发病。
3、经消化道感染。得狂犬病死的动物,被埋入地下,冬天被冻,被野狗或其他动物扒出,将肉吃掉,感染而得狂犬病。
四、狂犬病有哪些主要临床表现和肉眼病变?
动物的临诊表现皆相似,一般可分为两种类型:即狂暴型和麻痹型。
犬:其狂暴型可分为前驱期、兴奋期和麻痹期。
前驱期或沉郁期 此期约为半天到两天。病犬精神沉郁,常躲在暗处,不愿和人接近或不听使唤,强迫牵引则咬畜主,性情与平时不大相同。病犬食欲反常,喜吃异物,喉头轻度麻痹,咽物时颈部伸展。瞳孔散大,反射机能亢进。性欲亢进,嗅舔自己或其它犬的性器官,唾液分泌逐渐增多,后躯软弱。
兴奋期或狂暴期 此期约2~4天。病犬高度狂暴并常攻击人畜。狂暴的发作往往和沉郁交替出现,病犬常表现一种特殊的斜视和惶恐表情,狂乱攻击,自咬四肢、尾及阴部。病犬常在野外游荡甚至可游荡到数十公里以外的地方,且多半不归,咬伤人畜,随着病势发展,陷于意识障碍,反射紊乱,狂咬。动物显著消瘦,吠声嘶哑,眼球凹陷,散瞳或缩瞳,流涎和夹尾等。
麻痹期 约1~2天,麻痹急剧发展,下颌下垂,舌脱出口外,流涎显著,不久四肢及后躯麻痹,卧地不起,最后因呼吸中枢麻痹或衰竭而死。
整个病程为6~8天,少数病例可延长到10天。
五、狂犬病病毒是什么,抵抗力如何?
狂犬病病毒属于RNA型的弹状病毒科狂犬病病毒属。病毒在动物体内主要存在于中枢神经组织、唾液腺和唾液内。在唾液腺和中枢神经(尤其在脑海马角、大脑皮层、小脑)细胞的胞浆内形成狂犬病特异的包涵体,叫内基氏小体,呈圆形或卵圆形,嗜酸性染色。病毒对过氧化氢、高锰酸钾、新洁尔灭、来苏儿等消毒药敏感。1%~2%肥皂水、43%~70%酒精、0.01%碘液、丙酮、乙醚都能使之灭活。病毒不耐湿热;50℃加热15分钟,60℃数分钟,100℃2分钟以及紫外线照射均能灭活,但在冷冻或干状态下可长期保存病毒。在50%甘油缓冲溶液中或4℃下存活数月到一年。
六、狂犬病对人有哪些危害?
人患本病大都是由于被狂犬病动物咬伤所致,一旦发病,死亡率几乎100%,因此预防接种在本病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病初表现头痛,乏力,食欲不振,恶心和呕吐等,被咬伤部位有发热、发痒、蚁走等感觉,病人脉速,瞳孔散大,多泪,流涎,出汗,有时呼吸肌和咽部痉挛,出现呼吸困难。病人见到水即表现恐惧,故名“恐水症”。在发作的间歇中,表现恐怖和忧虑,有时出现狂燥,失去自制。通常在发病3~4天后因全身麻痹而死亡。
七、哪些人易感染狂犬病及注意事项?
接触感染狂犬病机会多的人员,有操作此病毒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兽医、养狗人员等,这些人员属于高危人群,应该进行疫苗接种。
八、狂犬病为何死亡百分百?
这是因为狂犬病病毒的毒力非常强,而且一旦病毒进入人体内,它所攻击的目标和行走的途径,与其他病毒不同。比如流感病毒,它主要侵犯呼吸道,比如“非典”病毒主要侵犯肺部组织。但狂犬病病毒不同,它有嗜神经性,主要攻击大脑和神经组织,而且沿着人体神经的走向游走。所以攻击的目标就扩散到几乎所有的神经组织,包括小脑、脊椎、肾、内脏,导致中枢神经衰竭,所以几乎无法抢救,死亡率相当高,几乎是百分之百。
九、吃狗肉会得上狂犬病吗?
狂犬病不是敏感病毒,紫外线、高温、酒精都可以杀死它。所以吃狗肉染上狂犬病的,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有可能:
1、吃的是没有经过检疫的、带有病毒的野狗;
2、狗肉半生不熟;
3、食客的胃或口腔黏膜有伤口,比如溃疡,这样就容易感染狂犬病毒。
十、预防狂犬病最有效的途径是什么?
给猫和狗注射疫苗。3个月以上的狗,就要注射疫苗。目前疫苗的安全性很稳定,免疫能力相当不错,只有主动地进行全程免疫,就能够预防狂犬病。
十一、被狗咬伤之后怎么办?
被咬伤后应该先作伤口处理,然后立即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狂犬病疫苗和免疫球蛋白。
首先不要止血,让血流出来,再用20%的肥皂水1/1000-1/500的新洁尔灭溶液反复冲洗10—20分钟,再用大量清水冲净10分钟,最后涂上碘酒消毒,伤口不要包扎。然后到指定的狂犬疫苗接种部门及时、全程接种狂犬疫苗。
一般来说,被咬的伤口深而严重,部位越靠近头、面,越危险,必须尽快注射疫苗和免疫血清。
十二、如何预防狂犬病?
首先是对犬接种狂犬病疫苗,要定期到狂犬病定点免疫点注射兽用狂犬疫苗,犬类得到了疫苗的保护,就可以大大降低犬的带毒率和发病率,减少对人类的威胁。其次,人被犬咬伤后,应挤掉污血,及时用肥皂水或清水冲洗伤口,尽快到疾控(防疫)、医院等卫生机构注射犬疫苗,严重的还要注射抗狂犬病毒血清。
十三、被注射过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宠物猫、狗咬伤或抓伤,需要注射狂犬病疫苗吗?
需要,因为它只能保护猫、狗不发病,但仍可能携带病毒。
十四、被犬咬伤后是否必须在24小时内接种疫苗才有效?如果当时没有及时接种疫苗怎么办?
被犬咬伤后接种狂犬病疫苗,原则上是越早越好。超过24小时注射,只要在疫苗刺激机体产生足够的免疫力之前人没有发病就仍然有效,由于狂犬病的潜伏期较长,对没有及时为接种疫苗的人也要与刚被咬伤者一样尽快补种疫苗。
十五、接种狂犬病疫苗和血清后,工作、生活和饮食要注意那些问题?
切忌饮酒、浓茶等刺激性食物及剧烈运动等。
十六、只有狂犬咬伤后才会患狂犬病吗?
狂犬病本是一种动物传染病,许多动物如狼、狐狸、狗、猫等都可能患此病。但是,和人类关系最密切的还是猫和狗,人的狂犬病占90%以上由狗传染的,其次是猫。
疯狗或其他疯动物的唾液中已含有大量病毒。咬人时,唾液中的病毒就沾染了伤口,侵入人体内造成感染,这是人患狂犬病的最常见的一种方式。但并不是只有被狗咬伤才患狂犬病,狂犬病毒也可以通过粘膜造成感染。如小孩大便后,由家狗舔肛门,虽没有咬伤,但如果狗的唾液中含有病毒,可使小孩患狂犬病。有一位农民在剥疯狗皮时,不小心划破了手指,事后因患了狂犬病而死亡。此外,狂犬病毒在已死动物体内可存活很长时间。所以,千万不能剥死疯狗的皮,更不能吃肉,或拿到市场上去卖,必须将其焚烧掉或挖坑深埋,以避免其他动物刨咬。
十七、怎样识别疯动物?
疯动物早期的主要表现是性情的明显改变,如忧虑或害怕,并有神经过敏。有的病兽表现对主人异常友好,摇尾乞怜,但在轻微的刺激下也会咬人,主动攻击生人;有的离群独处,不与其他动物呆在一起,对主人变得无感情;有的出现怪食癖,如吃土、咬草、咬木头等。这些异常表现如不细心观察,很难发现。病动物在疾病的最早期,唾液里含有大量狂犬病毒,此时若亲近、玩耍就容易被传染而得病。
疯动物过了发病早期就进入兴奋期,表现为坐立不安,跑来跑去,咬叫无常,此时已不能辨认生人和熟人,而表现出攻击人的疯狂状态,很多人就是这时被咬伤的。随后病狗耷拉着尾巴,或尾巴夹在两腿之间,张着嘴,顺嘴流口水,吞咽困难,走起路来摇摇晃晃,全身毛竖起。进入晚期,病动物很快发生呼吸困难,全身衰竭死亡。
值得注意的是,少数疯动物表现为"安静型",即无明显兴奋表现;也有少数动物不发病,为所谓"携带病毒状态"(带有狂犬病毒,可以传染给人或其他动物,但本身并不发病),不为人所注意,更具危险性。
十八、怎样处理扑杀后的疯狗?
由于狂犬病毒在动物体内以存活很长时间,对扑杀的疯狗进行剥皮、食用,就可能被传染而得狂犬病。所以,对扑杀的疯狗千万不能剥皮,不能食用,或乱丢乱扔,更不能拿到市场上去卖,而是焚烧或挖坑深埋,防止其他动物刨土啃尸,扩大污染,对其它扑杀的疯动物,也要同样处理。此外,被疯狗咬伤的家畜,也应立即扑杀,不能心存侥幸心理。
十九、犬、猫养殖户日常防疫要注意些什么?
犬、猫养殖户要注意做好圈舍的清洁卫生、并定期进行消毒,按规定及时进行狂犬病免疫。
二十、运输、出售犬、猫要不要检疫?
在运输或出售犬、猫前,畜主应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的犬、猫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运输或出售犬时,犬应具有狂犬病的免疫标识,畜主须持有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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