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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6-03 16:28:13

⑴ 有谁知道资格认证在学校的推广计划

首先,我国由原国家控制的职业资格培训认证,转向除国家必控职业资格培训认证外,大多数职业资格认证主要由行业协会或行业部门与行业协会联合组织,这是从我国现实出发,参照国际惯例,把国家可管可不管的职业资格认证尽量交由行业组织社会化主办。这是我国职业资格认证的重大改革措施。其法律依据是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见第二章第十二、三条)

政策依据

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下达了“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 2005 〕 35 号文件),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定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定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文件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

⑵ 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及培训内容的明细条款,有没有啊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劳部发(1996)37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职工的工作能 力,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企业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培训是指企业按照工作需要对职工进 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第四条 企业职工培训应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 纪律、掌握职业技能的职工队伍为目标,促进企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企业职工培训应贯彻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定向培训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各级政府经 济综合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业职工培训工作,依法制定本行业 职工培训规划、组织编写职工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和培训师资。
第七条 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公共培训机构,可根据企业需要自愿承担职 工培训任务。
第二章 企业和职工的责任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培训的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职工进 行在岗、转岗、晋升、转业培训,对学徒及其他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第九条 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 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
第十条 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工作纳入厂长(经理)任职目标和经济责任制,接 受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一条 企业应结合劳动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 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对经批准参加脱产培训半年以内的职工,应发放基本工资、 奖金及相关福利待遇(双方另有约定的可除外)。
第十三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 培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必须经过技术等级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方能上岗。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第十四条 参加由企业承担培训经费脱产、半脱产培训的职工,应与企业签 订培训合同。
培训合同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照培训合同的规定,保证职工的学习时间,创造必要的 学习条件,发挥所学专长。
第十六条 职工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安排参加培训,自觉遵守培训的各项 规章制度,并有义务向本企业其他职工传授所学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职工应履行培训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搞好 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由企业出资(有支付货币凭证)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业务培训的, 当该职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培训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
因培训费用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培训保障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联合设立职工培训机构并报企业主管 部门备案,也可以委托社会公共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职工培训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职工培训专职教师、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晋级、调资、奖励、住房和生活福利等方面应与普通教育教学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以下国家规定提取、使用职工培训经费: (一)职工培训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取,企业自有资金可有适当部分用于职工培训; (二)职工培训经费应根据企业需要,安排合理比例用于职工技能培训; (三)企业用于引进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培训费用可以在项目中列支; (四)工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经费由各级工会掌握使用; (五)企业职工培训经费应合理使用,当年结余的可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可以对尊师重教的厂长、经理、教学成绩显著的职工培训 机构和岗位成才的优秀职工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经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劳动行政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可 对不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培训经费、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征收一定比例的职工培训经费,用于组织联合培训,或扶持公共培训机构承担缴费企业的职工培训任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或经 济综合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一)不按国家规定组织开展职工培训的; (二)侵占职工培训校舍,损害培训教师或管理人员正当利益,影响培训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强令未经培训的职工上岗作业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使用培训经费或将培训经费挪作他用的。
第二十五条 职工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给予批评教育,经 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故不服从单位安排参加职工培训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扰乱职工培训正常进行的; (三)破坏职工培训校舍、仪器设备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和职工不履行培训合同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担职工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或经济综合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培训资格: ( 一)教学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不高,考核质量低劣的; (二)侵害受培训职工权益,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 (四)截留、挪用培训经费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职工参加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⑶ 培训计划和培训教案的编写

职业技能鉴定是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它由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考核和评价。我国的职业技能鉴定是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下,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对劳动者技能水平实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级别的操作工人经过技师(工程师、讲师)、高级技师(高级工程师、高级讲师)的指导和培训,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文件要求,应通过相应级别的考试,可获得相应级别的证书。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考试、考核内容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即考试大纲)和培训教程确定。

(一)培训计划的编写

职业技能培训的目的在两个方面:一是提高本工种工人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二是使本工种工人为获取更高的专业技术等级打下基础。

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①培训目的。②培训对象。③培训内容。④培训时间。⑤培训要求等。

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编写应根据培训目的、培训对象的不同,确定相应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提出培训有关要求等。

(二)培训教案的编写

培训教案是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而编写的教学方案。它是开展培训之前应做的准备工作。1.培训教案(讲义)的基本要求

1)应根据本职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材来编写。

2)应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的产品类型、生产工艺、需用设备的特点来编写。

3)应结合编写者本人长期积累的实践经验、先进的操作方法、技能、技巧来编写。

4)培训讲义的内容应严谨准确,采用的标准要符合最新的国家标准,名词术语要规范,物理量及计量单位使用要正确。

5)培训讲义各等级间的知识与技能要合理衔接,既不能重复,也不能遗漏,并防止过多、过难、过深。

6)培训讲义的语言应生动,通俗易懂,贴近生产实际,便于学员的理解和记忆。

7)培训讲义应能充分体现本工种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方面的发展趋势和管理科学的进步。

2.编写培训教案(讲义)的方法

1)根据培训对象选定培训内容。

2)搜集有关技术资料。

3)认真研究本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材。

4)编排培训教学顺序和有关内容。

5)编写培训讲义。

⑷ 急求:《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资格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本格式附件!

河北省关于加强职业资格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资格培训,推进职业资格培训有序开展,提高职业资格培训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职业资格培训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业资格培训的范围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含行业性鉴定考核规范或技术等级考核规范,下同),对全国统一鉴定(统考)职业、全省统一鉴定(统考)职业和日常鉴定职业中明确培训要求的培训(不含享受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培训),均列入本文件所称职业资格培训管理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承担相应职业资格培训条件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机构,可申请承担相应职业的培训工作,经认定后统称职业资格培训机构。

二、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认定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认定依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拟承担全国统一鉴定(统考)和全省统一鉴定(统考)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认定;负责全省范围内拟承担日常鉴定职业国家一级、二级、三级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认定(其中三级应为省鉴定职业);负责中、省直拟承担各类别、各职业及各等级相应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认定。

2.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日常鉴定职业国家三级、四级、五级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认定(其中三级应为设区市鉴定职业),其申报程序、申报条件、评估认定等事项,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3.驻石中、省直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日常监管;驻石以外的中、省直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日常监管;设区市辖区内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日常监管。

(二)申报程序。根据上述职责分工,对拟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认定的培训机构依以下程序申报:各设区市辖区和驻石以外中、省直拟承担职业资格培训的机构,向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处)组织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有关专家对其进行初审,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推荐;驻石中、省直机构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对驻石中、省直机构和设区市推荐机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符合申报规定的,即会同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实地评估。

(三)申报材料。拟承担职业资格培训的机构申报时应按照《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申报条件》(附件1)提交如下材料:

1、《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申请表》(附件2);

2、拟开展职业资格培训的可行性报告;

3、法人资格证明、办学许可证、具有培训职能证明、专业设置证明、收费许可证等;

4、至少三名主要管理人员和拟聘用专兼职教师的工作简历、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

5、与申请职业资格培训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培训教室和实习场地面积,设备设施清单,所列项目自有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等证明;

6、所申请职业的培训计划(大纲)和培训教材;

7、主要管理规章制度;

8、依法开展培训承诺书。

在本省跨区域培训,需经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四)机构编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核发《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附件3)并统一编号,有效期限两年。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编号设七位,前四位规定为:中、省直PX00,石家庄PX01,唐山PX02,秦皇岛PX03,邯郸PX04,邢台PX05,保定PX06,张家口PX07,承德PX08,廊坊PX09,沧州PX10,衡水PX11。后三位按顺序号排列。需增加培训职业或提高培训职业等级时,应履行申报程序。职业资格培训机构按规定组织培训及鉴定考试报名事宜。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认定编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应的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

三、职业资格培训的监管

省、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管。可采取不定期巡查、抽查、委托检查和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广告审查。职业资格培训机构拟发布的招生简章、通知等各类招生广告,须在发布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严禁违法广告、虚假宣传

(二)开班及结业备案。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内容、学时等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并严格报名参加培训人员的资格审查。在培训开班前十个工作日内,须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4)和《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花名册》(附件5),经审核后开班。培训结束后应组织结业考试,结业考试成绩应在《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花名册》“结业考试结果”一栏中注明合格或不合格,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其中,结业考试合格者,发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职业资格培训统计工作,纳入《河北省职业培训统计表》统计范围,按规定报送省厅。

(三)培训与鉴定考试环节相衔接。职业资格培训应与鉴定考试环节紧密衔接,经审核的《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开班申请表》、已注明结业考试结果的《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花名册》和《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作为申报参加鉴定考试和办理职业资格证书验印的审核资格资料。职业资格培训机构或个人在办理鉴定资格报名审查、复核或在鉴定合格后办理职业资格证书验印时,需提交以上相应资料,省、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连同其他应提交资料一并审验后,办理相应手续。

(四)年度登记。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建立年度登记制度。每年一月底前,应将上年度开展职业资格培训情况和《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年度登记表》(附件6)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核并依据日常监管和实地检查等情况对其作出合格、不合格限期整改或撤销等基本评估。认定书有效期满前两月内,应提交有效期限内开展职业资格培训情况和换发认定书申请,连同《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年度登记表》一并作为有效期满换发认定书的必备资料。

(五)队伍建设。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应不少于三名管理人员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实行年度考核,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管理人员证书》;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条件建立职业资格培训师资队伍,经审查考核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培训授课证书》。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聘用的教师应具有《职业资格培训授课证书》。

(六)责任追究。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违反本文件或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有其他违规的,按照日常监管职责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给《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违规整改通知书》(附件7),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认定资质。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相关机关追究其责任。被撤销认定资质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或职业,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省厅将适时对全省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进行规范清理,依据本文件规定条件、职责分工和申报程序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将统一编号,切实使全省职业资格培训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处)会同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辖区内应由省厅认定的由设区市负责日常监管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进行汇总,由职业能力建设科(处)负责填写《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调查情况表》(附件8),于2012年1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驻石中、省直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直接向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报送。

联系人:秦立中电话:0311-8861616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申报条件

2、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申请表

3、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认定书

4、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开班申请表

5、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花名册

6、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年度登记表

7、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违规整改通知书

8、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调查情况表

⑸ 百万人才培养培训福利计划培训补贴是多少

一、什么是培训福利计划?

所谓培训福利计划,就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和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重点面向45岁以下企业中青年职工、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促进和稳定就业。

二、实施培训福利计划有什么意义?

实施培训福利计划,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对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促进和稳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近几年,我市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推动技术进步,科技创新,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加工制造业研发、转化和生产基地、北方物流中心和现代化港口城市。同时,京津冀协同发展、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自贸区建设等战略的实施,为天津更好更快发展带来重大机遇,只有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的技能人才队伍,才能适应和满足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城市定位的需要。

二是有利于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随着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革新步伐加快,劳动力供求不匹配的结构性矛盾愈加突出,“就业难”与“招工难”并存的现象越发明显。技能劳动者的求人倍率一直在1.3:1以上,高级技工的求人倍率甚至达到2:1以上的水平,技工紧缺现象逐步从季节性演变为经常性。近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难,也反映了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无论是解决就业总量矛盾,还是结构性矛盾,最根本、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大力提升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三是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劳动者通过职业培训掌握相应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并取得劳动报酬;劳动者通过进一步职业培训提升职业技能,适应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实现稳定就业。据调查,技能劳动者每提高一个技能等级,工资收入增长10%左右。

三、培训福利计划总体目标是什么?

从2015年到2017年,利用3年时间,通过有组织的培训和自学,使120万人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到2017年,我市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达到276万人,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70%以上。

四、培训的对象及内容包括哪些?

培训的主要对象为四类人群:

一是企业在职的中、青年职工,重点开展以中、高技能为主的技能提升培训,三年安排61万人;

二是本市农村适龄劳动力,重点开展转移就业技能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三年安排27万人;

三是院校学生,主要推行学历和职业资格“双证书”制度,三年安排20万人;

四是失业人员,以职业转换和技能提升为主,重点开展定向和订单培训,三年安排12万人。

五、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包括哪些?

一是培训费补贴:企业职工、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普通高校本科学生参加《职业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成本100%培训费补贴;取得高级工及以下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不同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100%、90%和80%的培训费补贴。培训费补贴拨付给培训机构。

二是鉴定费补贴:企业职工、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院校学生参加《职业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鉴定(其中职业院校学生应参加中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鉴定),按照实际鉴定人数,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鉴定费补贴拨付给鉴定机构。

三是职工培训津贴:企业组织职工带薪参加脱产、半脱产培训,按照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给予培训津贴,企业和职工各享受50%;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培训,按照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给予培训津贴,津贴发放给职工个人;企业职工自学的,由企业负责申报技能鉴定,参加全市统一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津贴,津贴发放给职工个人。

四是生活费补贴:普通高校(非职业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到培训机构参加《职业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全日制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课时,按每人每课时6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发放给个人。

五是实习补贴:职业院校与企业实行“双轨制”培养模式,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的,按每生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实习补贴,最长期限12个月,实习补贴拨付给企业,企业根据学生实习情况,按照不低于80%的标准按月发放给学生。

六是师资培训补贴: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专业教师参加培训或到企业实践锻炼,经鉴定考核取得《职业目录》所列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企业在职职工享受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津贴。

六、培训福利计划将采取什么样培训模式?

一是“职业培训包”培训模式。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天津产业特点,将职业标准、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材、师资、实训、考核等内容规范化、标准化,实现职业培训由结果管理向过程管理转变。

二是“双轨制”职业教育培养模式。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原则,在企业和职业院校间实行“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职、校企双师联合培养”的“双轨制”职业教育培养模式,学生入校即与企业签订实习或学徒合同,毕业后实习所在企业至少招用其6个月。

三是“学徒制”培训模式。鼓励企业开展新型学徒试点,依托企业技术攻关、设备改造和重大项目建设,发挥企业在职工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方面的主体作用,采取“师带徒”方式,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

四是通过技能竞赛强化氛围营造。将职业技能竞赛形成制度性安排,每年会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共同下发全市竞赛工作计划。对竞赛优胜选手给予晋升职业资格等级、授予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对竞赛承办单位按照市级一类竞赛每个职业10万元、市级二类竞赛每个职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竞赛经费补贴。

七、培训福利计划的实施机构有哪些?

一是职业院校,是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坚力量;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的规模大体相当,重点以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要任务。

二是社会培训机构,是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补充力量;目前我市社会职业培训机构338家,可开展近300个职业的技能培训,主要服务于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及本市农村劳动力。

三是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师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是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力量。

四是发挥公共实训中心示范作用。发挥实训中心示范带动作用,统筹利用好职业院校、民办培训机构和企业的实训资源,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遴选一批职业院校、企业作为公共实训基地,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建设公共实训中心,打造多元化职业技能培训网络,形成有效的公共服务支撑。

八、如何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

严格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这是能否落实培训福利计划的关键。实行“培考分离”、“考监分设”的原则,健全监督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鉴定结果可查询、可检查、可追溯,确保培训质量。

一是坚持“培考分离”的原则,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与职业培训活动要严格分开

二是实行“五统一”制度,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选派考评员、统一阅卷、统一核发证书;

三是加强鉴定题库建设,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对岗位技能的需要,适时更新和完善鉴定题库;

四是加强考评员、质量督导员的选聘及管理,建立工作档案和诚信记录,强化考评员、质量督导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九、需进一步完善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度包括哪些?

一是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鉴定考核档案管理;

二是按照“考监分设”的原则,实行鉴定过程和结果第三方监督和评估制度,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公正;

三是畅通群众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职业技能鉴定中违纪违规行为投诉和举报,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四是建立退出制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施鉴定,或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鉴定结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警告、吊销鉴定许可证等处罚。

十、落实培训福利计划有哪些保障措施?

一是成立“培训福利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个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推动和考核监督工作。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市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市国资委、教委、商务委、建委、农委、财政局、中小企业局、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是落实工作责任。各责任单位应成立组织推动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区(县)技能人才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技能人才培训实施方案,将培训任务分解到有关单位,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目标任务的落实。

三是建立考评制度。市政府将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有关责任单位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适时组织专项督查,领导小组每年听取各责任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培养的方针政策、做法和成效,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

⑹ 考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要学些什么

2.1.2 职业道德 (1)心理咨询师不得因求助者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求助者; (2)心理咨询师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必须让求助者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特点、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求助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3)心理咨询师在对求助者进行工作时,应与求助者对工作的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采用某些疗法)应与求助者达成书面协议; (4)心理咨询师与求助者之间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尽量不与熟人、亲友、同事建立咨询关系),更不得利用求助者对咨询师的信任谋取私利,尤其不得对异性有非礼的言行; (5)当心理咨询师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求助者进行咨询时,应向求助者作出明确的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求助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咨询师或医师; (6)心理咨询师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具体措施如下: ①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求助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时的限度; ②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求助者有危害自身或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的信息暴露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③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④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求助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求助者的有关信息。 2.2 基础知识 2.2.1 普通心理学 (1) 普通心理学的对象、任务和方法,普通心理学简史; (2) 心理活动的生理基础,认知过程(感觉、知觉、注意、学习、记忆、思维、语言),心理活动的意识性特征——注意,情绪和情感,意志,能力,人格。 2.2.2 社会心理学 (1)社会心理学的对象、任务和研究方法,社会心理学简史; (2)社会化与自我、社会认知与归因,社会动机,态度,人际关系,社会影响,助人利他与侵犯,人际吸引、婚姻与家庭。 2.2.3 发展心理学 (1)发展心理学的对象,任务和方法,发展心理学简史; (2)基本理论; (3)心理发展的生物学基础; (4)不同年龄阶段的心理与行为特点。 2.2.4 心理健康与心理障碍 (1)心理健康的标准 (2)心理异常的评定标准; (3)常见心理障碍; (4)心理卫生问题。 2.2.5 心理测验学 (1)心理测验学简史,心理测验的概念与分类,心理测验的应用价值; (2)智力测验; (3)人格测验; (4)心理评定量表 2.2.6 咨询心理学 (1)咨询心理学的工作对象、任务与方法; (2)咨询心理学的工作范围; (3)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的异同; (4)心理咨询的分类。 2.2.7 与心理咨询相关的法律知识 (1)劳动法基本知识; (2)民法通则中与心理咨询和治疗相关的法律条文(如隐私权、人身权等等); (3)现行婚姻法、妇女儿童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与心理咨询相关的条文; (4)治安条列中与心理咨询相关的条文;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与心理咨询相关的条文。 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各级别的工作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包括低级别的内容。 3.1 心理咨询员 职业功能 工作内容 技能要求 相关知识 一、心理 诊断 (一) 初诊接待 能按心理咨询原则完成对求助者的初次接待工作 1. 咨询员的仪态和礼貌语言知识 2. 求助者的权利与义务知识 3. 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和工作方式知识 4. 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 能进行摄入性谈话 (1)心理学的谈话法知识 (2)摄入性谈话的技巧 能正确使用心理测验 (1) 主意心理测验的性质和使用范围 (2) 心理测验的针对性原则 能进行初诊资料的整理 (1) 咨询材料的整理格式 (2) 初诊中应收集的资料内容 (二)初步诊断 能依据初诊资料,做出精神病和非精神病的判断 (1) 变态心理学知识 (2) 发展心理学关于不同年龄段心理特征的知识 (3) 普通心理学关于注意品质和情绪的一般知识 (4) 精神病与非精神病判断原则 能依据所获资料和心理评估结果判断 (1) 判断心理测验结果的知识 (2) 心理健康水平的判断指标 能向上级咨询师提出诊断报告 (1) 心理——行为障碍不同程度的划分标准 (2) 心理——行为障碍系统分类诊断 二、心理咨询 (一)咨询方案的制定 能把握心理咨询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各类症状相关性的知识 能进行咨询失误的处理 处理咨询失误的知识 (二)咨询工作的实施(个体咨询) 能运用谈话法,做心理疏导 治疗性谈话法知识 .能进行咨询效果的初步评定 咨询效果评估标准的知识 能协助上级咨询师整理咨询案例 心理咨询文档工作的知识 心理咨询的实施(团体咨询或小组咨询)

⑺ 国家二级育婴师的介绍

国家二级育婴师,又称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育婴技师、特级育婴师,是育婴师职业中的最高等级。目前列入鉴定公告、可面向社会开展培训与鉴定的育婴师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和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⑻ 全国统一考试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机构的选择与鉴别

ACCA“认可培训机构(ALP)项目”是对业内领先的考试培训机构为ACCA学员提供的优质培训和有力支持给予正式承认。ACCA与认可培训机构通过这一平台实现互惠互利,为全球学员提供高效、创新的培训课程,以及一流的支持。

ACCA认为,与培训机构的关系是学员体系取得成功的基础。无论学员身在何处,优质的培训都是帮助他们顺利通过考试的关键因素。
凡成为ACCA认可培训机构,均能满足我们所设定的绩效目标,代表了ACCA培训课程及考试辅导领域的全球最佳做法。 “认可培训机构项目”旨在:
· 对教学质量最高的培训机构给予承认。获认可机构在帮助学生顺利通过ACCA专业资格及基础阶段考试方面均取得不俗成绩。
· 为培训机构提供支持,为学生开辟成功的途径。
级别
认可分为三个级别:
· 白银级认可:授予新开设的培训机构,或者尚未达到黄金级认可标准的培训机构
· 黄金级认可:授予提供ACCA所有相关培训的机构(ACCA专业资格、会计基础)。获得黄金级认可,培训机构需在各方面满足一系列严苛的绩效标准。
· 白金级认可:仅授予提供ACCA专业资格培训的机构。白金级认可培训机构除达到黄金级认可的标准,还必须在最佳做法标准上合格,并满足具体的通过率要求。如培训机构达到了申请白金级认可培训机构的标准,ACCA将主动与之取得联系。

急速通关计划 ACCA全球私播课 大学生雇主直通车计划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冲刺班 其他课程

⑼ 室内装饰初级设计员国家(五级)职业资格 课程

当地省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名,参加全国考试。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室内装饰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室内装饰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室内装饰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注:目前开考等级:三级。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室内装饰设计员不少于200标准学时;室装饰设计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室内装饰设计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 申报条件:
----室内装饰设计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室内装饰设计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室内装饰设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室内装饰设计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室内装饰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室内装饰设计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室内装饰设计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6)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室内装饰设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室内装饰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室内装饰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室内装饰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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