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煤矿培训计划需要哪些内容
根据培训需求,确定培训内容、教材、时间、形式、地点,安排教师、培训对象等等,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目的、要求,如果是国家强制培训的项目必须交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操作。煤矿新工人入井安全培训要求有安全培训四级资质的机构培训,特殊工种安全培训要求有安全培训三级资质的机构培训。国家有各种培训的大纲,煤矿必须完成法律规定的培训。
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
(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
(四)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保存。第九条煤矿企业除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外,还应当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
(二)培训时间、地点;
(三)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
(四)课程讲义;
(五)学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况;
(六)综合考评报告等;
(七)其他有关情况。
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六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第三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第十一条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❸ 煤矿安全培训计划怎么做
首先必须特种工每年的培训。
其次就是一般工种每年20小时安全教育。
最后是新工人的72小时岗前培训。把这三点考虑好就可以做
❹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的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主任:伍洪波
(一)主要职责
1.围绕全局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全省煤炭工业的有关情况,负责信息的上传下达。总结经验,提出工作建议。
2.协助局领导组织局机关办公。局领导外出时,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
3.组织起草局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意见、工作总结等综合性文件,以及局重要会议的领导讲话。编写局大事记。
4.负责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整理。负责有关会议决议、决定以及局领导交办事项的催办和督办工作。
5.负责文、电、函的接收、登记、分发、呈批和机要保密工作。负责审核以局名义发出的公文、电报等。
6.负责局领导讲话及办公室文稿的打印,负责以局名义所发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印刷。
7.负责组织全省行业性的会议。
8.负责局档案材料的接收、整理、立卷和借阅工作。指导局属各单位的档案管理。
9.负责组织答复人大、政协代表有关煤炭工业问题的建议、提案。
10. 负责维护稳定工作,负责人民来信来访的接待、转办、催办、综合工作,并定期进行信访动态分析、不稳定因素排查。
11.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2. 负责局机关大院的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和绿化工作。
13. 负责局政务办事厅的管理,统一受理行政许可事项。
14. 负责局机关通讯网络和通讯网站管理,保持通讯网络畅通和通讯网站安全,及时更新网站内容。负责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
15.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维护和管理工作。
16. 负责局机关报刊订阅和收发工作。
17. 负责局机关小车管理与调配工作。
18.负责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19. 负责局机关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
20. 负责局机关人员医疗保险,定期组织局机关人员进行体检。
21. 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归口管理煤炭行业行政法规的审核、修改和报批工作;组织局机关人员行政执法培训。
22.落实本处室执法岗位和执法职责,正确履行行政执法任务。
23.承办局领导与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协办职责
1.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文秘人员的培训工作。
2.协同机关各处室做好文件、主要资料的清理、归档工作。
3. 协办各处室召开的各类业务会议。
二、人事培训处
处长:孙根天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工业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工资管理。
3.负责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和机关各处室作风建设及领导干部的考核、考察、任免、调配、离任审计及优秀中青年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等工作。
4.负责编制全省煤炭工业人才规划及干部年度需求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
5.负责组织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评比工作。
6.负责局机关及局管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和煤炭行业干部统计工作。
7.负责办理局机关、局属各单位人员出国学习、考察的审查与报批。
8.负责办理局管干部、局机关工作人员的离退休审批;指导局属单位离休干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
9.负责编制干部培训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10.指导全省煤炭行业业务培训工作,编制全省煤炭行业业务培训计划。协助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口单招”。
11.负责组织全省煤矿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及认证工作,负责颁发全省各类煤矿《煤矿矿长资格证》。
12.落实本处室执法岗位和执法职责,正确履行行政执法任务。
13.承办局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协办职责
1.协助做好省管后备干部的考察、选拨、培训等工作。
2.协助抓好领导班子廉政建设和民主生活会。
3.协助机关党委做好局直机关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建设。
4.协助省有关部门做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分配就业指导工作。
5.协助接待和处理有关人事方面的来信来访。
6.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局管干部与机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规划发展处
处长:刘承基
(一)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煤炭工业规划发展和基本建设与统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省煤炭工业实际,提出并组织制定相关政策。
2.拟定全省煤炭工业发展战略,负责组织编制全省煤炭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煤炭资源勘探规划、煤炭科技进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和新老矿区接替规划。促进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
3.负责开办煤矿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4. 负责推进全省煤矿瓦斯的综合利用工作。
5.负责设计、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初审和上报。
6. 负责煤炭行业国家、省预算内资金及项目的立项审查、计划安排及其招标监督管理工作。
7. 负责煤炭企事业单位限额以上基建、改扩建、矿区配套工程、非煤项目及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查和上报。
8. 负责限额以上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初步设计审查。
9. 负责煤矿基建、改扩建、矿区配套工程、非煤项目、技改、安全改造、勘探等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并组织上报和下达计划。
10.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使用国有资金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负责矿区、矿井接替、转产的宏观调控与指导工作。
12.负责全省煤炭工业总产值及主要工业产品产量、销量、库存量、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等综合统计及月(年)报工作。负责编制省直煤矿煤炭生产统计报表。负责全省煤炭工业经济运行数据统计、分析及资料汇编,发布煤炭经济技术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煤炭行业统计监督工作。
13.负责全省煤炭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14.负责落实本处室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15.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协办职责
1.协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
2.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和审计工作。
3.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及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行业管理处
处长:邓松生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煤炭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程标准,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研究制定全省煤炭工业发展的生产技术规程、标准,并组织实施。
2.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查、核发和管理。监督、检查《煤炭法》等有关煤炭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3.负责全省煤炭资源管理、储量管理的审批,组织全省煤田预测和综合地质资料的编制工作。负责审批全省煤炭生产地质报告、煤炭储量核实报告及其他地质资料。负责编制全省年度煤炭储量平衡表。
4.负责矿井关停报废报告的审批。
5.负责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指导煤矿整合工作。
6. 负责全省煤炭生产企业生产技术管理、现场管理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7.负责“三下”采煤开采设计及试采报告的审批。
8.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9.负责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工作,指导高产高效矿井、选煤厂的建设。
10.负责组织全省煤矿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然倾向性的鉴定,并依规按要求进行审批认定。
11.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调度,并及时掌握煤矿事故的抢救情况,按规定及时报送各种安全情况报表,及时将有关情况上传下达,发布安全信息。
12.落实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依法进行煤炭行政执法。
13.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协办职责
1. 协同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以及地质勘探报告。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2.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煤炭行业规划工作。
3.协同处理有关煤矿的信访工作。
五、安全生产监管处
处长:王中洪
(一)主要职责
1. 负责研究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措施、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实施意见。
2. 负责对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对煤矿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监管专家选配与专家中心日常管理。
3. 负责对市、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服务;分解下达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年度控制考核指标,并负责考核。
4. 负责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和核定单位资质认定,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5. 负责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煤矿安全大检查,指导煤矿开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
6. 负责局应急救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灾情需要指挥调动全省煤矿矿难应急资源,按要求启动省级应急救援预案;参加事故调查与处理。
7. 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协办职责
1. 参加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审查。
2. 参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查。
3. 协同处理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信访接待。
六、企事业改革处 (加挂调煤保电办、节能减排办)
处长:肖晓明
(一)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企事业改革、煤炭经营监管、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结合我省煤炭行业实际,研究拟定我省煤炭行业相关的政策、措施。
2.指导局属国有和国有控股煤炭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改组、改制工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3.组织、指导推动煤炭企业设立、调整、分立、兼并、关闭破产、债转股和转产分流工作。
4.负责局属煤炭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实施协调工作。
5.负责组织局属煤炭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改组、兼并破产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6.指导局属煤炭企事业单位改制方案制定,负责方案审查、报批和重组工作。
7.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审查、核发和管理。依法监管煤炭经营秩序,宏观调控全省煤炭市场。
8.负责组织全省煤炭产运需衔接会议和电力用煤的供应与平衡。
9. 负责煤炭铁路运输计划的编制核准工作,协调煤炭铁路运力,保障电力等重点行业用煤供应。
10.负责煤炭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
11.负责落实本处室行政执法责任制,正确履行执法任务。
12.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协办职责
1.协同做好局属企事业单位改制和关闭破产项目的资产评估工作。
2.协同处理局属企业关闭破产、改组改制及债转股中的资产资金、劳资、社保、医保、低保、财务等问题。
3. 协同处理局属单位的信访工作。
七、财务劳资处
处长:郭振钢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实施细则或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
2.负责局属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统计工作,指导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炭企业扭亏增盈以及效益评价工作,监控企业资金、资产等经济运行情况,并组织考核。
3.指导局属煤炭企业加强成本管理,并提出相关措施。
4.负责管理和划拨国家对省属煤炭企业的财政亏损补贴和局属事业单位事业费补贴拨款工作。
5.负责局属煤炭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审查。
6.负责对局属煤炭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管理局属煤炭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办理企事业单位流动资产盘亏和毁坏事项办理审批手续。
7. 负责布置、审查、汇总、编制局属各单位的生产企业财务和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决算。负责编报省局机关年度经费预决算,负责局机关的经费和财务管理。
8. 负责局属煤炭企事业单位会计事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指导局属煤炭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组织会计人员专业培训。
9.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改制和关闭破产项目的资产评估。负责处理局属企事业单位关闭破产、改革改制及债转股中的有关财务、资产处置。
10.落实本处室行政执法责任制,正确履行执法任务。
11. 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协办职责
1. 协同审定全省煤炭行业国家投资或贷款项目的立项报告、设计,参与项目的投标组织。
2. 协同管理我省煤炭行业国家投资或贷款项目资金的借贷与归还工作。
3. 协同做好对局属各单位的审计工作。
八、纪检监察处
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处处长:黄继红
(一)纪检监察处主要职责
1. 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 协助局党组抓好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及执法监察等工作。
3. 受理局机关及局属单位领导干部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组织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4. 协助局党组抓好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反腐倡廉建设法规制度的落实,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指导局属单位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开展调查研究和组织纪检监察业务培训。
6. 参与局机关及局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
7. 负责局机关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监督和责任过错追究。
8. 负责局机关集中采购、项目招投标、人事任免和局属单位局管干部任免等监督。
9. 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纪检监察统计上报工作。
10. 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机关党委
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赵筱毓
(一)主要职责
1. 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在长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2.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局机关和局属在长单位党员、干部学习党的理论,协助党组抓好中心组学习。
3. 抓好局机关和局属在长单位党员教育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4. 对局机关和局属在长单位的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
5. 负责局机关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指导局属在长单位精神文明建设。
6.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在长单位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 领导局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8. 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社保中心
主任:郑青云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实施细则或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
2.指导局属单位工资制度、工资总额管理及工资分配的改革。解释国家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政策。
3.审核局属单位工资指导性方案、工效挂钩方案和工资计划,年度工资结算。按规定承办局属单位职工离退休审核。
4.负责处理局属单位关闭破产、改组改制及债转股中的有关劳资、社保、医保、低保等问题,实施转产分流职工再就业工程。
5.负责下岗再就业中心职工的并轨人员基本生活费补贴申报和拨付。
6.协调局属困难企业向省有关部门申报节日慰问金事宜。
7.负责全省煤炭行业劳资年报的布置汇总上报工作。
8.负责关闭破产企业政策性退养人员基本生活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拨付。
9.负责煤炭企业职工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指导、审评、组织和发证工作。
(二)协办职责
1.协助有关部门工伤申报的认定、鉴定工作。
2.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煤炭行业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接待工作。
3.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局属煤炭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管理和行业社保医保统筹工作。
李联山同志简历
李联山,男, 汉族,1958年12月出生,湖南岳阳县人,198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7月参加工作,焦作矿业学院采煤系采煤工程专业毕业,大学本科学历。
1982.07——1987.07,湖南省煤炭工业设计院干部;
1987.07——1988.04,湖南省计委能源交通处干部;
1988.04——1990.03,湖南省计委能源交通处副科级干部;
1990.03——1992.07,湖南省计委能源交通处正科级干部;
1992.07——1992.12,湖南省石油勘探开发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1992.12——1996.06,湖南省计委能源交通处副处长;
1996.06——2000.09,湖南省计委机关党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其间:1996.04—1998.08挂职邵阳市计委主任、党组书记、市长助理);
2000.09——2001.12,湖南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主任;
2001.12——2012.08,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2年8月24日拟任省煤炭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2年9月任湖南省煤炭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直属机构 1湖南第一工业设计研究院
2 湖南省邵阳矿灯厂
3 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
4湖南省煤炭科学研究所
5 湖南省煤矿机械厂
6 4 湖南省煤炭公司
❺ 煤矿培训形式方式有哪些
从培训形式上讲,主要有线下培训和线上培训,以前主要都是本单位的技术能手或者外聘专家来讲,现在线上培训逐渐开展起来了,国家的政策也开始支持通过互联网的线上培训,也有一些做线上线下结合的,如矿业课堂。
❻ 有关煤矿班组学习计划
以下是一篇公司培训计划,你可以根据这份计划拟定个人或小组计划,此文仅供参考!!!祝你成功!! 公司拟定煤矿井下班组长安全培训计划 11月24日,煤电公司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9〕87号)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煤安监人培字(2009)147号文件的要求,发出通知,将对公司各矿井下班组长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公司高度重视此次培训工作,成立了以党委副书记向永东和安全副总经理黄吉伟为组长的班组长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强化对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领导,公司三级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及公司相关部室负责班组长的安全培训、日常学习管理、参培人员审定、考核发证及提供培训所需的专业任课教师等。此次培训为脱产集中培训,共分8期进行,每学期48小时,培训地点在公司三级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培训范围为各矿从事煤矿井下采煤、掘进、通风、抽放、机电、运输作业的班组长;培训内容为团队精神与团队协作、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法规、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班组机电运输管理、日常通风瓦斯管理、安全法规与事故案例分析、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培训结束后,公司安监部将组织考试,对考核合格者颁发《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公司指出,班长是基层安全生产的直接组织者,对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是狠抓现场落实、防范事故的重要举措。公司要求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每期应均匀安排人员参加,每期培训结束后,凡应参加培训而未安排参加者,处罚矿长、安全副矿长各200元/人。凡考核合格的班组长,在培训学习期间的日工资标准按本队班长当月平均日资由矿支付;考核不合格的班组长,在培训学习期间的待遇按綦江县最低日工资标准由矿支付。同时,公司明确规定:今后凡未取得《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安排担任班组长,因各种原因须免去已取得《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班组长必须经安全副矿长同意
❼ 浅谈如何做好煤炭企业的职工安全培训工作
一、建立健全企业培训管理机制
一个好的企业培训管理机制,才能带来好的培训效应。
企业培训管理机制的建立包括培训机构、培训职责、培训机制的建立等多方面,只有对培训的指导方针、机构设置与职责、培训内容形式与方法以及相应的管理流程与费用计划进行明确,才能真正达到培训目的。
培训机构的建立要有完善的培训制度,要有适合企业培训的师资力量,并且要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技术培训的关系。
人事部门作为企业统筹规划教育的职能部门,是企业职工培训体系与流程的主要责任人。
应做好培训计划的拟定与执行、培训师资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培训日常管理等基础行政工作。
各级各部门负责人在培训流程中担负下属的培训学习责任,应对下属的培训内容与时间作出合理的规划与安排。
职工应明确安全培训的重要性,要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安全培训并自觉将培训结果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养成良好的安全工作习惯。
二、多种形式提升职工安全技能
职工的安全意识,主要包括在安全技术、业务技能、职业思想几方面的内容,其中职业思想是基石,安全技术是保障,业务技能是关键。
重视安全技术培训,首先要确立安全生产理念,解决职工思想上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这就要求企业在用人制度上做到优化,把好进人关,从源头提高职工的基本素质。
其次做到按需培训。
通过与煤炭职业技术学校、大中专院校合作,定向培训一些煤炭行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最后是在安全技术与业务技能上最好保障工作,确保职工安全技能的全面提升。
三、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培训顺利进行
针对“新员工学习积极性不高”的现象在培训措施上制定出一系列考勤、考核、奖罚的激励机制,让学员在激励中培训,提高学习培训质量。
通过开展多样化练兵活动,激励职工培养安全生产意识,养成安全生产习惯,以提高培训效果。
例如:在生产中,将日常性的安全业务技能培训与形式多样的技术练兵活动相结合。
开展将安全技术培训与工作实际要求相结合的“师带徒”活动。
注重因地制宜,因人施教,针对企业特殊时期的安全需要,予以定向培训等。
使职工安全培训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潜移默化地进行,最终达到良好的培训效果。
❽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第三条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并纳入安全办公会议的议事内容;主管安全工作的煤管局、煤炭厅(局、公司)和矿务局的厅、局长负责组织安全监察、劳资、干部、教育、工会等有关部门编制安全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安全培训教育的主管部门,对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和安全教育室进行业务领导,并对所属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实行监督、检查。第四条各煤炭生产建设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制度。煤矿职工只有具备本工种或岗位的安全技术知识水平,有牢固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才可以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第二章培训机构及任务第五条各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和重点煤炭企业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和培训任务,建立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加强组织管理,强化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第六条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是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的教育单位,其主要领导必须专职。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以安全培训教育为主,并根据培训规模和任务,有足够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师。师资队伍应专兼结合。第七条各级安全技术培训单位的任务和培训对象是:
一、一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培训正副局级干部,国有重点煤矿的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局(处)长、地方国有煤矿局长、矿山救护大、中队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师资人员。
二、二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培训国有重点中、小型煤矿及省(区)地、市、县煤炭企业的矿(处)级干部,安全监察人员、区(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矿安全教育室专、兼职教学人员,并承担本地区地方及乡镇煤矿安全管理、技术干部和特殊工种的培训任务。
三、三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培训区(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安全检查员、矿山救护队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并承担本地区地方及乡镇煤矿安全管理、技术干部和特殊工种的培训任务。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除负责上述培训对象外,还应接受煤炭工业部、省煤炭厅(局)指定专业的培训任务。
四、矿安全教育室的工作任务是:
(1)负责一般工种及新入矿工人的安全培训;
(2)负责办好安全教育展览馆,对事故案例、安全生产经验和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教育;
(3)负责播放有关安全方面的录音、录相、幻灯;
(4)讲授安全技术知识,演示安全仪器、仪表的实际操作;
(5)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群众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第八条各级安全培训中心的考核标准及资格认证由部统一进行。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单位负责对所培训的对象进行安全工作资格考核。第九条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的经费,按照财政部[82]财企字37号文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的职工教育经费内使用,保证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开支。
省(区)属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由省(区)煤炭厅(局)、公司自行解决,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培训任务的完成。第十条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建设要达到设计规定的要求,充分发挥安全培训基地作用,不准以任何理由改变其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服务的目的,不准用其它名目挤占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校舍,平调其固定资产及各种设备。
各煤管局、省煤炭厅(局、公司)、矿务局要保证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完成培训任务在行政、教学、生活等方面的需要。第三章教学工作第十一条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安全意识;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注重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第十二条正规安全技术培训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要求实施教学;要针对培训对象、编制有明确办班目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做到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核标准。
❾ 煤矿职工培训的办法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日煤炭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
定,贯彻安全第一方针,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技术素质,预防各类事故和增强
抢救、自救和互救的能力,加强法制观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贯彻“强制培训、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广
泛宣传”的原则,对职工实行正规的培训。
第三条 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各级安全监察部
门负责组织编制安全培训计划和规划,并指导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业务建设和监督
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培训的主要对象是:正副局、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正副区(
科)队长、班组长、安全专职人员、特殊工种(包括瓦斯检查员、放炮员、防爆检
查员、井下电钳工、绞车司机、电车司机、信号工等)。其中重点培训对象是:安
全矿长、正副区(科)队长、班组长、安全专职人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等。
第五条 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通过正规培训,各类人员必须达到以下基
本标准:
1.了解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熟悉国务院颁发的《
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部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2.掌握防止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
3.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并会抢救、会自救。
第六条 通过正规培训,下列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正副局、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局(处)长(包括生产处室的处长):
1.懂得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及其制定的依
据。
2.能制订、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会正确组织指挥抢救险灾工
作。
3.具备检查处理事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和提出采取改善安全工作具体措施
的能力。
二、正副区(科)队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及安监人员:
1.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指挥生产,会编制、审查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2.会检查判断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的隐患,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
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
3.熟悉掌握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三、特殊工程及班组长:
1.熟悉本工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2.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
3.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练地使用
和操作,会排除故障。
第七条 新入矿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轮换工)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两
个月(包括井下参观、现场实习),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实习四个月,考核合格
后可独立工作。
第三章 培训办法及任务
第八条 批准下达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应同企业其它考核指标一样,必须按
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可以实行培训计划与奖罚挂钩。
第九条 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正副局、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
安监局(处)长、通风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中心师资的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
的安全资格考核;基本建设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基本建设系统安全专职人员、处、
区、(科)队长及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省(
区)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本省统配煤矿及地方煤矿处级干部、安全专职人员、
区(科)队长、矿安全教育室专兼职教学人员的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
考核。
第十条 各矿务局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充分发挥作
用。其任务是:
1.负责区(科)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承担本地区地方
煤矿安全培训任务,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
2.具体落实本局的职工安全培训计划。
3.指导帮助矿安全教育室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工作。
4.为推广应用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举办专题讲座或知识更新培训
班,收集储存国内外安全技术情报资料,为提供安全技术交流服务。
第十一条 安全教育室是基层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各矿都要建立。其任
务是:
1.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及新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
1.负责经常性、广泛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的安全资格考核。
第十二条 煤炭部矿山救护培训中心的任务是:
1.负责培训全国矿山救护队长以上的指挥员。
2.承担矿山救护队大队长级干部的每年再培训二十天的轮训任务。
3.编写矿山救护的培训教材。
4.对救护队指挥员进行安全资格考核。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的教学,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正规培训与经常教育
相结合,脱产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要求。
第十四条 正规的安全技术培训是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培训时间、
要求和部颁教学大纲内容,有专职教师、有教材、有严格的考核制度以及相应的形
象化实验教学设备的整个教学过程。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内容,除必须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
规性文件外,各类专业工种必须有按教学大纲编写的教材。教学内容要少而精,重
点突出,尽量利用直观形象化教学手段,重视实验,实习操作等实际教学方法,提
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领导班子必须符合“四化”的要求,主要领导
成员应是专职的。重视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的建设,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在编
职工的35%。矿安全教育室的教师由矿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师担任。
第十七条 脱产培训的职工,在培训期间享受本单位的福利待遇,不影响评先
进和工资升级。其工资待遇:井下区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工人和井下一般工种
工人,不论实行计时加奖励或实行计件工资的均按本队月平均工资发给(不含井下
津贴)。奖金按学习成绩优秀、良好、及格三种即100%、80%、50%发给。
不及格及不参加考试的不发奖金。
第五章 安全资格证书与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从事煤矿工作的所有原煤生产人员、矿建施工及火工品生产人员实
行“安全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制度。
1.干部和工人必须带《证书》上岗工作。否则,干部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工
人不准上岗。职务、工种变更时必须重新培训,考试取得新职务、新工种的《证书》
方准上岗。
2.《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并每年必须复试一次。
3.资格《证书》分类与授予单位:
一类:红色。正副局、矿(处)长,总工程师,由煤炭部安全监察局授予。
二类:蓝色。专职的安全监察局(处)级干部,由煤炭部安全监察局授予。其
他专职安全监察干部和工程师由省(区)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三类:棕色。区(科)队长和技术员,由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四类:紫色。救护大、中队长,由煤炭安全监察局授予。
五类:绿色。特殊工种的工人,由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六类:黄色。其他原煤生产人员,由矿安监处或矿安全教育室授予。
4.不带《证书》上岗者,按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各类工作人员必须经资格考核,合格者才能取得《证书》。资格考
核办法是:
1.必须按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完成学习计划。
2.培训单位对其在安全技术基本理论,专业技术和安全法规考试及格达到第
二章规定标准。
3.考试方法:培训单位应根据教学大纲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命题,可公开复
习题。考试方法应是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培训卡片管理制度。即在取得《证书》后,培训单位填写
安全培训卡片,包括姓名、选送单位、培训时间、培训科目、考试成绩、鉴定评语、
班主任签字、培训部门盖章,一式两份,培训部门和学员的单位各一份存档。
第二十一条 《证书》的吊销与返还,由各级安监部门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吊销《证书》:
1.重伤以上(包括重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要停止工作进行补学、补考。补学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考试合格者返还《证书》。本人拒绝接受培训时,应按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
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院舍、经费、编制及教学设备
第二十二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建设,要达到设计规定的要求,发挥安全培
训基地作用,不准以任何理由改变它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服务的目的,不准用其它
名目挤占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校舍,平调其固定资产及各种设备。必须按资金渠道
和规定单独建帐,严加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以办短期脱产培训为主,只有在教师的数量、
质量和教学设备等条件具备时,并符合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
准后,方可开办大、中专安全技术专业班,按规定定向招收在职职工,毕业后发给
文凭,但招生人数不得超过设计规模的15%。
第二十四条 矿务局属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可按照财政部〔八十二〕财
企字三十七号文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范围内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
本,如不足需要可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纳税后留利中拿出一部分资
金用于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基本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的其它基建费用中开支。省级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由省局(厅)、公司自行解决。
第七章 考评
第二十五条 考试不合格者必须经再培训,再培训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培训,
只发生活费。对无理取闹故意考试不及格者应按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职工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而分配工作的,以违章论处。未经培训的
职工造成事故,应追究分配工作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严格按部颁发的教学大纲组织好培训。若
发现培训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时,即应学未教的要追究培训单位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在执行中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