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培训大全 > 汽车驾驶培训计划

汽车驾驶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5-31 00:22:44

Ⅰ 驾校一天可以练习多久车,驾校练车的时间是怎么安排的

全天练习。每个教练按照自己手里人员安排。

驾校就是帮助人们掌握驾驶技术,并教会人们安全驾驶,文明开车并协助其通过车管部门的考试取得驾驶证的培训单位。

按目录分类应归为交通运输行业里的培训类单位,但由于市场化程度高,更合理的方法应是归为第三产业里的服务行业。一般指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学校,有时飞行员驾驶培训学校也可简称为驾校。

是具有一定资质,对驾驶人按照机动车驾驶员素质教育大纲进行培训的法人单位。这里可以学习到驾驶各种机动车辆的驾驶技术,以汽车为主.这里还可以学习交通法规,交通标志等许多理论知识.一般会由取得教练资格的师傅(多数为老驾驶员)担任教练,为驾驶证考取人提供帮助。

Ⅱ 汽车教练再教育培训计划 需要安排时间,地点,计划和方案。

汽车教练是驾驶方面的吧,教育培训是指职业化的

Ⅲ 沈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管理,提高培训质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拖拉机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和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编制计划应当结合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市场需求适时调整年度计划和其发展规划。第五条市交通局是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或者设立其分支机构,应当具备《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规定的场地、车辆、人员等条件,取得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项目,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培训机构变更经营许可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所属教练员、教练车辆、教练场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培训机构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报原作出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30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培训机构设置招生站(点),应当向其设置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生站(点)不得开展实际驾驶培训等招生以外的其他培训业务。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对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场地和教练员、安全管理措施、投诉电话等应当进行公示。

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并将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教练场地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培训。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当聘用取得教练员资格的教练员进行培训,并与其受聘用的教练员签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工商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制的合同文本与学员签订驾驶员培训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学时进行培训,即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第十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如实填写培训记录,并按规定报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

学员培训结业,培训机构应当向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学员凭培训记录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考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第十六条培训机构使用的教练车辆和教练场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条件,并按规定设置专用标识。用于培训的教练车辆应当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练车辆性能完好,符合教学和安全行车要求;用于培训的教练场地应当同时符合安全标准,非教学车辆不得进入教练场地进行训练;非经营性教练场地不得对外开展培训业务。第十七条教练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教学活动随身携带教练员证,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

(二)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准教车型和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三)进行实际操作培训时,教练员应当随车教练,不得委托非教练人员代行教练员职责;

(四)不得在未经核定注册的场地从事教练活动;

(五)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Ⅳ 高分求培训公务行政车驾驶员方案和训练计划,

全局汽车驾驶技能大赛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组织好、开展好全局汽车驾驶技能大赛活动,成立全局汽车驾驶技能大赛组委会。主任由省地矿局副局长、局劳动竞赛委员会副主任方达担任;副主任由张明文、刘国华担任,委员由许同周、吴永生、王宁川、刘银山担任。组委会职责是:审定大赛组织工作方案和奖励办法,领导此次大赛的全部工作。
全局汽车驾驶技能大赛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徽省地质工会。
二、工作机构
1、组委会办公室:张明文任办公室主任、刘国华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有杨昶明、王毅同志。
主要职责是:
(1)在大赛组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大赛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2)制定大赛办法,制定技术标准、命题标准、竞赛规则、比赛命题、阅卷评判;
(3)负责与各参赛单位保持联系;负责赛前报名、赛时报到;
(4)完成大赛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办公室内设评判(仲裁)组、资格审查组、监考组、宣传组、后勤保障组。
2、评判(仲裁)组组长刘国华,副组长范云柳、褚前卫,成员有堵同云、刘善纪、李丹、王毅、王文联等同志。
工作职责是:
负责大赛命题及评分标准,受理比赛期间的申诉与仲裁,负责大赛点评。
3、资格审查组组长许同周,成员有吴玉生、王毅同志。
工作职责是:
负责参赛选手报名、资格审查。
4、监考组组长吴永生,成员有柏林、王文联同志。
工作职责是:
负责大赛赛场秩序的监督、执行赛场纪律、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5、宣传组组长王宁川 ,成员有汪杰、穆晓红同志。
工作职责是:
负责大赛期间的宣传报道。
6、后勤保障组组长刘银山,副组长范云柳,成员有范伟伟、卢罡等同志。
工作职责是:
负责大赛活动开、闭幕式场地布置,比赛场地、设备、器材、选手食宿的安排、交通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
三、竞赛内容
(一)汽车驾驶知识竞赛(应知)
(二)汽车驾驶技能竞赛(应会)
本次大赛试题内容由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组成,总分100分,理论知识占40%,实际操作占60%。
四、大赛技术标准:
见附件。
1、汽车驾驶技术知识,采用笔试方式进行,时间100分钟。
2、汽车驾驶技能操作,(1)9选6,每人2分钟;(2)曲线穿桩,每人30秒;(3)“划线”公路调头,每人40秒。
五、竞赛规则:
1、参赛选手携带内部上岗证,由抽签确定参赛顺序,参赛选手在指定等待区按顺序参赛,并上交通讯工具密封保存。
2、因设备自身故障导致选手中断比赛,由大赛评判(仲裁)组视具体情况作出裁决;也可采用备用设备继续比赛,比赛时间顺延;
3、参赛选手如提前结束比赛,应举手向裁判员示意,参赛选手与裁判员签字确认;
4、竞赛时间结束,参赛选手应结束比赛,立即离开赛场;到指定地点休息,违反规定的取消参赛资格;
六、申诉与仲裁:
1、申诉:
(1)参赛选手对不符合竞赛规定的设备、有失公正的评判,以及工作人员和裁判人员有违规行为等,可提出申诉。
(2)申诉须由参赛选手本人提出、领队签字,向评判(仲裁)组提交。
2、仲裁:
(1)评判(仲裁)组负责受理申诉,并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领队和参赛选手,以保证竞赛的顺利进行和竞赛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
(2)参赛选手不得因为申诉、或者对仲裁结果有不同意见而停止比赛,否则按弃权处理。
七、命题与阅卷:
1、为体现客观、公平、公正,根据本实施方案自主命题,并拟定标准答案。
2、阅卷工作由评判(仲裁)组根据标准答案进行。

附件:
一、 理论竞赛内容;
二、 竞赛规划;
三、 实际操作竞赛内容;
四、 安徽省地矿局汽车驾驶技能大赛式样驾驶评分表 (九选六);
五、 安徽省地矿局汽车驾驶技能大赛式样驾驶评分表 (曲线穿桩);
六、 安徽省地矿局汽车驾驶技能大赛式样驾驶评分表 (划线公路调头)。

附件一;

理论竞赛内容

竞赛内容以汽车驾驶员国家职业标准三级为依据。以下教材为理论考试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野外安全行车手册》 地质出版社
3.《汽车驾驶员》第227页—第303页(高级工知识范围)
安徽省人事考试院出版(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试参考资料)
4.安全行车标识(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5.公安部最新规定111号令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

附件二;

竞赛规划
场地竞赛:
1、竞赛为小型车一种车型:长城皮卡(长5米、宽1.7米)汽油车。
2、竞赛内容分为三大项:
第一项:“九选六”项目(驾驶员场内道路考试项目)分为5小项:⑴、连续通过障碍路;⑵、侧方位停车;⑶、通过单边桥;⑷、限速通过限宽门;⑸、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绕小车考试路线一周完成)备注:此项目绕地矿驾校“九选六”小车考试路线一周完成,场地设置情况可从局网站下载场地图片观摩,实地训练可到当地驾校或考场训练。
第二项:曲线穿桩项目。(按图形划线摆桩练习)
第三项:“划线”公路掉头库。(按图形划线摆锥桶练习)
3、竞赛方法:各参赛队由3名选手组成,3名选手分别完成所设科目,按参赛队3名选手合计成绩排团体名次,参赛选手按个人成绩排个人名次。备注:若比赛中,选手出现安全事故,取消该选手比赛资格,并承担赔偿责任。
4、竞赛分值比例:
理论考试满分100分,占总分40%;“九选六”项目满分100分,占总分20%;曲线穿桩项目满分100分,占总分20%;划线公路掉头满分100分,占总分20%。
5、竞赛时,由承办单位统一提供场地、车辆和竞赛用具。
6、竞赛设评判组,负责选手竞赛中的成绩评判和仲裁。
7、竞赛时间:竞赛定为2010年5月中下旬。

附件三;
实际操作竞赛内容
比赛用车:长城皮卡(长5米、宽1.7米)

第一项:“九选六”项目(驾驶员场内道路考试项目)
一、通过连续障碍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通过连续障碍时,对车轮行驶轨迹和内、外轮差的判断能力。
1、图形设计

尺寸:
(1)圆饼直径:70厘米,B、C、D、E圆饼中心点偏离路中心线1米;(2)圆饼间距:7.13米;(3)圆饼高度:8厘米。
2、操作要求
除小型车辆用一挡外,其他车辆用二挡(含)以上挡位,将车骑于圆饼之上通过,车轮不得碰、擦、轧圆饼,并且不得超、轧两侧路边缘线。
二、侧方停车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将车辆正确停入道路右侧车位(库)的技能。
1、图形设计

图例: 桩杆; 前进线;┄→倒车线
尺寸:
(1)车位(库)长:8.52米;
(2)车位(库)宽:2.54米;
(3)车道宽:2.63米。
2、操作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不碰、擦库位桩杆,车轮不轧碰车道边线、库位边线的情况下,通过一进一退的方式,将车辆停入右侧车位(库)中。
三、通过单边桥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准确运用转向、正确判断车轮直线行驶轨迹、操纵车辆不平行运行的能力。
1、图形设计

尺寸:
(1)桥宽:20厘米;
(2)桥高:小型汽车桥高为8厘米;
(3)甲乙桥横向间距:2.67米;
(4)甲乙桥纵向间距:8.55米;
(5)桥面长度:4.44米。
2、操作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按规定的行驶方向,正确操纵转向,将汽车的左、右侧前后车轮依次平稳、顺畅地驶过甲、乙两桥;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用左、右后轮依次平稳、顺畅地驶过甲、乙两桥。
四、限速通过限宽门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在一定车速下对车身位置的正确判断能力。

1、图形设计

尺寸:门宽:2.35米。
设置:共设置三个限宽门,三门之间各相距3倍车长(15米),1、3两门设置于正对位置,2门与1、3门偏移一个门宽位置。
2、操作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以不低于20公里/小时的速度,从三门之间穿越,不得碰擦悬杆。
五、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在坡道上驾驶车辆的技能,准确判断车辆的位置,正确使用制动、挡位和离合器,以适应在上坡路段停车与起步的需要。
1、图形设计

定点停车桩杆距坡底大于1.5倍车长,单面坡长16米。
2、操作要求
驾驶员将车行驶到坡面上距定点桩杆0.3米内停车,且右侧前后轮均距右侧边线0.3米内,然后平稳起步通过坡道。
第二项:曲线穿桩
目的:在于体验转向过程中内轮差与前后悬外移造成的影响,提高转弯行驶中对前后车轮正确位置的判断能力。
1、图形设计

a=2.5米 b=10米
2、操作要求
如图所示,驾驶员从起点线出发,曲线行驶穿越3号9号桩、4号10号桩到达停止线,然后驾驶员倒车按照反过程回到起点线,测试结束。(7号8号、1号2号、5号6号、11号12号所标示的实线不准车身任何部位压线)
第三项:“划线”公路掉头
目的:掌握在不能一次顺利掉头地段及在狭窄公路的掉头方法。
1、图形设计

图中右侧下方为入口处,左侧上方为出口处,车辆行驶过程中所示实线为前进路线,虚线为倒车路线。
2、操作要求
按照图中所示右侧下方进入库区,利用“三进两倒”完成掉头,然后倒车从左侧上方出口驶出库区。

附件四;
安徽省地矿局汽车驾驶技能大赛式样驾驶评分表
“九选六”项目
参赛号 姓名 用时 得分
评分标准 扣分理由 扣分
通过连续障碍 轧饼每次扣5分,擦饼每次扣3分;
出边缘线每次扣10分;
侧方停车位 碰杆每次扣5分,车身出线每次扣10分
停车后,车身既碰杆又出线的扣15分;
通过单边桥
一轮未上或从中间上桥扣5分;
同边两轮均未上桥扣10分;
行驶中一轮掉下桥面扣5分;
限宽门 碰杆每次扣5分;
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 前保险杠或车身未进30厘米线扣10分,都未进扣20分;
车头出标杆扣20分;
熄火或后溜每次扣10分;
超时扣分,每秒2分
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每项扣20分
备 注 1、时限2分钟, 从起步线至结束线停止;
2、100分—扣除后为实际得分,扣完为止。
裁判长: 裁判员:1、 2、 3、

附件五;
安徽省地矿局汽车驾驶技能大赛式样驾驶评分表

“曲线穿桩”项目
参赛号 姓名 用时 得分
评分标准 扣分理由 扣分
车身出线每次扣10分;
前保险杠超出停车线扣20分;
前保险杠未能进入停车线30厘米内扣10分;
熄火每次扣10分
超时扣分,每秒2分
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扣50分

备 注 1、时限30秒,从起步线至结束线停止;
2、100分—扣除后为实际得分,扣完为止。
裁判长: 裁判员:1、 2、 3、
附件六;
安徽省地矿局汽车驾驶技能大赛式样驾驶评分表

“划线公路掉头”项目
参赛号 姓名 用时 得分
评分标准 扣分理由 扣分
车身出线每次扣10分;
熄火每次扣10分
超时扣分,每秒2分
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扣50分

备 注 1、时限40秒,从起步线至结束线停止;
2、100分—扣除后为实际得分,扣完为止。
裁判长: 裁判员:1、 2、 3、

很长,操作性也不错,给分!!!!!!!!!!!!!

Ⅳ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动车驾驶员队伍素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培训、机动车教练场经营活动以及与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国家对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凡符合国家交通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条件》或者《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可以经营驾驶员培训或者机动车教练场业务。
外商投资经营驾驶员培训或者机动车教练场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交通、公安等行政机关不得经营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教练场业务,不得与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教练场经营活动有经济利益联系。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的开业条件,驾驶员培训经营分为一、二、三类。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相应类别范围内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驾驶员培训经营者设立培训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 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必须聘用持有国家规定的教员证的人员从事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
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操作训练的教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教练员证。第八条 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必须配备满足教学需要数量的教练车。进行驾驶操作训练时,每辆教练车安排的学员人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汽车每辆安排的学员人数8人以下;
(二)小型汽车每辆安排的学员人数6人以下;
(三)其他机动车每辆安排的学员人数,按照保障学员学习用车时间的原则确定。第九条 教练车技术状况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二级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禁止将报废车、拼装车和技术状况达不到等级标准的其他车辆用作教练车。
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操作训练的教练车,应当悬挂公安机关核发的车辆牌证。第十条 驾驶员培训经营者需要租用教练场的,应当租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机动车教练场。
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操作训练,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路段和时间进行。第十一条 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开设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与安全常识、职业道德、车辆机械常识、驾驶理论和驾驶操作训练等课程,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教学,完成规定课时,保证教学质量,不得擅自修改授课内容或者减少教学课时。
学员应当完成规定的课时,学完规定的课程。第十二条 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招收初学驾驶的学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报考驾驶证的条件。
申请参加初学驾驶培训的学员,在培训前,应当持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到当地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身体检查。经身体检查合格的,方可参加培训。学员培训届满参加驾驶证考试时不再进行身体检查。
初学驾驶的学员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操作训练,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学习驾驶证。第十三条 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将学员花名册送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查。第十四条 学员培训期满,由驾驶员培训经营者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学员,依照规定发给培训结业证。初学驾驶的学员凭培训结业证和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提供的学生档案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驾驶证考试;考试不合格,学员要求重新培训的,原培训经营者应当接收并免收培训费1次。
培训结业证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印制。第十五条 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教练场的经营者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 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教练场的经营者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维护经营者、学员的合法权益和驾驶员培训市场的正常秩序。第十八条 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教练场的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分立、歇业、迁移的,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培训业户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公安交通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9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业户及参加培训的人员。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阶段从学员向培训业户申请报名起,至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止。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的原则。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以下种类:
(一)初学驾驶培训(非职业和职业);
(二)增驾车型培训;
(三)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
(四)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
(五)机动车驾驶员再教育培训。
(六)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学时制两种。
学员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培训种类及培训方式。第二章培训业户第六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第七条申请培训许可证应符合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开业条件及《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第八条申请者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第九条培训业户必须严格按照培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保证培训质量,无教练场地的培训业户须到符合条件的教练场培训学员。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培训业户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进行审验,并对培训质量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第三章学员第十一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必须持有培训许可证的培训业户报名。第十二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身体条件:
(一)申请参加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员培训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参加其他车型培训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二)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4.9(允许矫正);
(三)无赤绿色盲;
(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辩别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六)无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第十三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年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大型客车、无轨电车为21至45周岁;
(二)大型货车为18至50周岁;
(三)其他车型为18至60周岁。第十四条申请参加初学驾驶培训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以下简培训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交验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三)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身份检查证明。第十五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参加增驾车型培训,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培训申请表;
(二)交验驾驶证及相应的结业证书;无结业证书的,须经测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增驾培训。第十六条非职业驾驶员申请职业驾驶员资格,应当参加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培训申请表;
(二)交验驾驶证及非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无结业证书的,须经测试合格后,方可参加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第十七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培训业户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发放交通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学员证》。第十八条学员在培训期间必须按照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完成相应的学习内容。

Ⅶ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可以加盟其他驾校,场地自己找,车子自己的,生源也是自己的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这里所说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除拖拉机驾驶培训以外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施资格管理。
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是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应当具备三项条件,即: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本条所指的有健全的培训机构是指经批准的独立法人,具备机动车驾驶的培训能力,并建立与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组织和管理制度。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为不同的类别。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分为一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二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和三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一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是指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营过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的业户;二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是指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同时从事除营运大客车、挂车之外的营运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的业户;三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是指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
本条所指的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制度、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学设备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是指建立以上管理制度。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本条所指的教学人员包括理论教学人员,实际操作训练人员,理论、维护及排除故障课实习操作教员,驾驶操作人员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是指教学人员已经取得了从事相应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学资格,没有取得教学资格的,不得上岗。
本条所指的管理人员在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中的管理人员。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管理人员是指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应资格,能够确保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正常运转和确保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学质量。
(3)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有必要的教学车辆是指有满足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练车,学员在约车时,机动车培训机构能够提供足够的车辆,满足学员的学习需要。本条所指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包括固定的教练场地、常规教学用具、专用教学用具和机动车办公场所等。有必要的其他设施、设施、场地是指这些场地符合驾驶的需要,标志、标线清楚,设施、设施齐全,能够满足机动车驾驶培训的需要,确保机动车驾驶培训正常进行和培训质量。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条件》(JT/T433-2000)的要求,机动车驾驶培训按并不同类别,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必须符合以下要求:①业户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②应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和经营管理机构,并设置理论教学、实际操作训练、安全管理、文档管理等岗位及落实责任人;③应有能保证实施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章制度,应建立完善的并能在教学和管理中实施的质量保证体系;④应有学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⑤应有教练车维修保障体系;⑥对学员学籍档案、教学安排、教学设备等管理应实施计算机管理。
(2)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①理论教学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知识和教学管理能力,一类业户和二类业户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类业户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②实际操作训练负责人应具有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资格;③理论、维护及排除故障课实习操作教员总人数不少于教练车数的0.2;④一类业户和二类业户的理论教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授课的能力;维护及排除故障课实习操作教员应具有汽车相关专业大学毕业以上学历、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职称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三类业户的理论教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维护及排除故障课实习操作教员应具有汽车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职称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⑤驾驶操作人员总人数应不少于教练车数的1.1。大型客车、无轨电车驾驶操作教员须具有相应准驾车型七年以上驾龄和150000公里以上安全驾驶资历,其他车型驾驶操作教员须同时具有相应准驾车型五年以上驾龄和100000公里以上安全驾驶资历;⑥理论、维护及排除故障课实习操作教员和驾驶操作教员应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等。
(3)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应当达到以下要求:①一类业户汽车教练车总数应不少于50辆,二类业户汽车教练车总数不少于20辆,三类业户汽车教练车数应不少于10辆。汽车教练车应装的手动变速装置,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JT/T198二级车以上的规定,并装有副制动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②业户应有固定的教练场地,租用教练场地的须签订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或协议;教练场地应符合JT/T434的要求;教练场地的训练道路内教练车密度应在10辆/公里以下;所有业户的教练场地应有能够满足普通机动车驾驶员教练车总数的1/4车辆同时进行基础训练和场地式样驾驶训练的训练平场。单车训练平场面积要求,大型车场地面积不小于750平方米,小型车场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③有常规教学用具及数量要求和专用教学用具及数量。

Ⅷ 海南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方和被培训方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民用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管理章程、招生计划、培训标准;协同财税、物价部门确定驾驶员培训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检查监督驾驶员培训质量,协调驾驶员培训的有关工作;总结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经验,推广新的培训技术和手段,提高驾驶员培训水平。第四条驾驶员培训行业主管部门和汽车、摩托车驾驶员考核发证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得自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不得与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和培训工作的经济利益挂钩。第五条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保护平等竞争,维护驾驶员培训的正常秩序,提高培训质量,保证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第六条汽车驾驶员培训分为职业驾驶员、非职业驾驶员和驾驶员技术等级培训三类:
(一)职业驾驶员培训是指以驾驶汽车为职业的驾驶员的培训,其培训目标,除达到具有汽车驾驶员资格的技术要求外,还应当达到道路运输有关知识和排除简单汽车故障等技术业务要求。
(二)非职业驾驶员培训是指不以驾驶汽车为职业的驾驶员的培训,其培训目标应当达到具有汽车驾驶知识和技术的要求。
(三)驾驶员技术等级培训是指已取得驾驶资格的汽车驾驶员为提高技术等级而进行的培训,其培训目标应当达到工人技术等级要求。第七条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必须符合交通部规定的职业条件。第八条申请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办学规划和申请人具备的条件核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第九条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开业的范围和招生计划,严格执行交通部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使用交通部规定的教材,保证培训质量,并向驾驶员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教学计划和有关材料。
驾驶员培训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进行年审,对培训学校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评估和指导。第十条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两种。
职业驾驶员的培训方式为全日制培训,非职业驾驶员培训可以采取全日制或者学时制培训。第十一条学员学习驾驶的操作时间,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第十二条教练车与学员人数配备比例:
(一)大客车、大型货车的教练车每辆配备学员不准超过8人;
(二)小型汽车的教练车每辆配备学员不准超过6人;
(三)摩托车的教练车每辆配备学员不准超过2人。第十三条理论教员和驾驶教练员的要求:
理论教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本专业教学能力;驾驶教练员必须持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教练员证和汽车驾驶员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理论教员和驾驶教练员由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向社会公开招聘,颁发聘任证书。聘任证书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四条教练车必须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和交通部按车辆技术状况等级划分的二级车标准,并按规定装有副制动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教练车辆必须经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发给教练车号牌后方准行驶。第十五条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按培训计划招收学员并发给交通部门统一制作的《学员证》,学员凭《学员证》在驾驶教练员指导下方可学习驾驶。在学习驾驶时,发生违规等失误应当由驾驶教练员负责。第十六条学员经培训合格的,由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发给《结业证》,《结业证》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七条个人培训驾驶员的,必须持有教练员证,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教练车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接受驾驶员培训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并办理《学员证》。学员学习期满,由负责培训的教练员签字盖章发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结业证》。

Ⅸ 驾校课时怎么安排的呀

驾校可课时安排具体如下:
根据公安部令第123号新规,C1车型驾考总学时为78个。
科目一:理论12个学时。
科目二:共计26学时。其中理论2个学时,模拟驾驶3个学时,实操21个学时。
科目三:共计40学时。其中理论16个学时,模拟驾驶4个学时,实操20个学时。
按照教学大纲规定,学时是累计计算,每个学员的理论培训时间每天最多可签4个学时,超过4个学时的同样按4个学时计算,不够4个学时的以签到时间到签退时间有多少算多少。
科目一考试:必须签够12个学时、学时提交审核后,方可预约科目一考试。
科目二考试:必须签够理论2个学时,模拟驾驶3个学时,实操21个学时。学时提交审核后,方可预约科目二考试。
科目三考试:必须签够理论16个学时,模拟驾驶4个学时,实操20个学时。学时提交审核后,方可预约科目三考试。

Ⅹ 车辆安全培训内容

车队驾驶员、车辆管理若干制度一、全面负责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和因公用车的调度使用,并及时做好派车登记,完成局(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二、每月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时传达交通管理部门的精神内容;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行车,杜绝事故发生。三、按照车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局(公司)所有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工作。四、严格遵守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车辆维修应认真检查核实,严格把关,严格执行报批制度。五、负责对驾驶员行驶公里、出车补贴的核准、报批,加强对汽车和摩托车油料的管理和标准核算,每月对车辆用油情况进行单车核算,建好各类台帐。六、每月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检查考核,严把检查考核关,确保车况良好。七、扎实抓好对车辆停放的督查工作,对因公派出车辆要按规定及时查询,掌握动态。八、对违章、违规的驾驶员要做好登记,并及时将信息报办公室。九、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驾驶员岗位职责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杜绝事故发生。二、精心爱护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润滑,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维修,避免机械责任事故的发生。三、车辆出车前后要清洗,保证车容车貌整洁、美观。四、严格遵守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自觉遵章守纪,服从安排和调度。不得私自出车;完成任务后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及时报告派车负责人登记,严禁将车开回家过夜。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驾驶技能,做好节约用油。六、文明驾车,礼貌待客,不开“英雄车”、“赌气车”,严禁酒后驾车,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七、自觉参与安全教育活动,做到警钟长鸣,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八、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驾驶员安全教育制度一、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按时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行车规则。二、车队要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上级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训,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三、客户服务部安全教育例会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每月对送货驾驶员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讲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四、安全教育活动档案不在局(公司)的驾驶员要自觉参加所在地交警中队举办的安全教育活动。五、车队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六、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局(公司)实际,办公室(车队)每年要组织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常识测试,对多次测试不合格的驾驶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七、局(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车队要严格考勤。八、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对优胜者给予一定幅度的物质奖励。九、每年邀请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领导进行实例教育,着力提高驾驶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十、车队对各类培训教育要做好台帐记录,以便备查。车辆检查制度一、坚持做好出车前检查和完成任务后的车辆清洗、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维修。二、车队要定期组织对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不符安全要求的车辆要及时提出整改维修意见,并报办公室核准实施,消除隐患。三、驾驶员要对所驾车辆做到胸中有数,认真检查保养,发现机件损坏、失灵要及时报告抢修,否则因检查不到位而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并负担赔偿责任。四、车队长要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职责,否则要追究责任。五、车队对每次车辆安全检查要造册作好登记,并对隐患整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抓好落实。六、每次车辆检查情况将作为驾驶员月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奖惩兑现。车辆及驾驶员保险制度一、局(公司)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及时投保,由办公室(车队)具体负责登记实施。二、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责任险项目投保,客户经理摩托车,由局(公司)统一为其投保车损险、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三、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车队,由车队协同保险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评估损失,做好索赔工作。四、车队对投保车辆要逐台登记,并按时续保,当车辆保险期限到期时,驾驶员应及时向车队报告,办理续保,不得脱保,否则要追究责任。五、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保险的监督管理,督促车队建好台帐,尽心尽责做好索赔工作。车辆事故登记制度一、局(公司)办公室(车队)为车辆交通事故处理、登记、上报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二、在行车过程中发生车辆交通事故,驾驶员要及时如实向事故处理的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局(公司)办公室(车队),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妥善处理。三、客户服务部送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论事故大小,务必如实及时报告主管职能科室,办公室(车队)应根据事故等级损失轻重,做好登记并逐级上报。四、发生车辆事故,不准隐瞒不报,不准私自处理。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所在部门负责人、驾驶员自负。五、办公室(车队)对车辆交通事故要分类登记,建立档案台帐,并作为对驾驶员考核续聘的重要依据。××(公司)车辆紧急情况处置预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精神,确保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减少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失,应急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特制定车辆紧急情况处置预案。一、车辆发生伤人交通事故时由乘车负责人或驾驶员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同时报告局(公司)领导或职能科室(电话:)。乘车负责人或随车人员必须立即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急救,驾驶员要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候交警现场处理。当驾驶员一人在场时,先报警和报告局(公司)领导或职能科室,在事故现场作好标记,并立即抢救伤者。然后等待交警现场处理。二、客户服务部送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同时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局(公司)领导或职能科室(电话:),并及时赶赴现场协同处理。驾驶员、送货员必须保护好随车成品卷烟,如有伤者由送货员及时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驾驶员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和随车卷烟,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并协助交警作好现场处理。三、物流中心配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同时报告职能科室(电话:)。职能科室负责人接到电话后,应及时赶往现场协同处理。如有重伤者,驾驶员应锁好货厢车门,在事故现场作好标记,而后立即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急救,并报告局(公司)领导。四、车辆在途中发生抢劫案件时驾驶员、送货员或随车人员要机智、勇敢、灵活,不要惊慌,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将货款放置隐蔽处,同时沉着冷静地组织做好正当防卫,全力保护好国家财产,记好疑犯的容貌特征,并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即时报领导,并急速赶赴现场做好急救工作。平时在工作中要加强防范,配有必要的防卫工具,以应急突发事件的发生。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阅读全文

与汽车驾驶培训计划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北京网络营销公司有多少家 浏览:76
中国移动电子商务中心 浏览:653
哈根达斯营销推广方案 浏览:407
家具品牌营销方案 浏览:942
啤酒销售营销方案 浏览:158
公益活动捐书策划方案 浏览:26
汽车营销渠道系统规划方案 浏览:860
2014年10月市场营销学试题及答案 浏览:793
结合公关原理为求职策划方案 浏览:785
市场营销实训报告自我总结报告 浏览:225
2015网络营销案例ppt模板 浏览:312
电子商务专业求职意向 浏览:283
在国际市场营销的演进过程中 浏览:320
派诺电子商务 浏览:562
电子商务公司工种有哪些 浏览:359
电子商务商业模式的内涵 浏览:413
什么是网络营销类型 浏览:556
计算机课培训方案 浏览:444
北京聚商合一电子商务 浏览:917
家长教育活动策划方案 浏览: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