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培训机构诈骗
现在很多诈骗打着培训的旗号,千万要小心,去培训机构前需要查清楚这家公司有没有营业执照,是不是合法的注册公司,确认过安全才可以报名,以免上当受骗。
B. 培训机构诈骗如何维权
教育培训机构诈骗的维权方法:
一是与培训机构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是请求当地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是向当地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是向公安机关报警;
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 起诉一个培训机构诈骗,我自己要承担什么风险
要承担风险就是诉讼费,如果打官司败诉,原告自己承担诉讼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行政案件在诉讼各阶段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主要风险及其责任承担原则主要如下: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请求不完全,不恰当,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后果。诉讼请求的增加、 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提出如无正当理由,将导致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审理的后果。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不按时交纳相应费用的,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3、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风险。
4、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予委托评估、鉴定的后果。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和有关证据线索的,法院可不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因为可能要公告送达,可能会使案件审理时间拖长,无法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结案。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后果,债权人会白白支付诉讼费用。
6、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会导致法院对剩余债务中止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法院才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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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流程: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和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D. 北京十大诈骗教育机构分别是哪些
所有的非国家认可的教育机构都是诈骗性质的
E. 培训机构的骗局,大家帮帮忙
这方面你有一定的责任,只要是事关交钱和责任的事情,都要签订合同,这是必须的,没有合同回就没有法律答保障,也就是没有能够证明你们是被害人的直接证据,所以警察没办法去抓他们。
但你应该留有收据或者发票吧?一般是收据,如果连收据也不开的话那就是最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也没了。只要有收据,至少能证明他们收了钱了,但没有合同,就没办法来按照你们之间的一个约定来做赔偿等处理。
这类教育机构确实很多,但大多数其实还是可以的,我就是做教育的,虽然不是做培训的,但多少了解一些,你在选择的时候就应该看的清楚一些,不要马上就确定下来,再好的东西也都要先说考虑一下,然后回家去网上调查一下这家机构是否有资质办学。
个人的建议是,去工商网上调查这家机构是否注册,是否有办学资质,如果没有,先向教育局举报,同时尽量多的找一些被害学生,一起找教育局投诉举报,另外可以尝试一下让自己的同学想办法去一次,但一定要保留好证据和合同
F. 南京一女子被培训机构诈骗5万,为什么会有人相信“魔法培训”
近日,有一位女士向记者反映,自己似乎受到了欺骗,原来是他在南京的一家叫做魔力秘境的培训机构报名参加了有关于魔法的学习。所谓的魔法学习包含了召唤、谷坊、动物、透明等各方面的课程,历时八个月,学费5万。在八个月过去之后,该女士觉得事情似乎不是自己想象的那么简单,好像受到了欺骗,想要培训机构退费,但是培训机构却拒绝了他。于是,他便向记者反映了当下的情况,想要通过记者的施压将钱退回来。
其实他们都是为了通过这种培训摆脱自己目前所遭受的困境与窘境,但不曾想这实实在在的是一个巨大的网,让自己都进去却出不来,因为是有着金钱的损失,从而使自己变得更加的穷困潦倒。
G. 如何投诉教育机构诈骗
1、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则涉嫌诈骗罪,建议拨打110报警,或者到辖区派出所报案。
2、如果只是教育机构未履行承诺、虚假宣传、未退费等,则不属于诈骗范畴,建议向工商局或者教育局投诉。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合理地处理。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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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2月12日,罗先生一行20多人来到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就他们与北京育才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才苑”)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交涉。
一周前,罗先生等人拿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罗先生等胜诉,法院判定育才苑7日内退还所欠教育培训费。
育才苑是一家专门针对中小学生进行“一对一”辅导的培训机构,成立已近10年,在多地有分支机构。罗先生等都是在该培训机构接受辅导学生的家长。
罗先生的儿子自2012年9月起在育才苑参加培训,中考结束后停了一段时间。去年9月,罗先生无意间知道“育才苑出事了”,当他赶到孩子上课所在的宣武校区时,发现该校区已关门。罗先生又找到育才苑在海淀区豪柏大厦的总部,发现已基本停业。
“只有两个人接待前来讨学费的家长,给家长开欠条。”罗先生说。 拿着欠条的家长却至今没有拿到育才苑退的学费。于是,大约有150名家长分别把育才苑告上了法庭。记者了解,提起诉讼的家长被欠学费从几千元到上万元不等,有位家长被欠学费20万元。
育才苑事件并非个案,近两年,类似事件屡屡发生。去年4月,北京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报道了在京拥有18个教学点的英特国际少儿英语的老板卷款而逃的消息,仅欠员工工资就有上百万元,而学生则是以年为单位交费的,每年的学费过万。
2013年年底,有媒体披露“立德教育”多家门店无故关门;几乎同时,上海号称具有“十五年经验”的培训机构“易思”也被曝关门……
因为教育培训行业普遍实行的是“家长先交费,机构后提供服务”的运营模式,而且多数培训机构的收费周期都是以年为单位,所以,一旦培训机构出现问题,家长的损失就很大。
“其实这类案件并不复杂,欠债就要还钱。”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召说,“但是,执行很难。”
刘召解释,按照现在的法律,如果“有限公司”出现经营不善而涉及赔偿,则“以公司的资产为限承担责任”。法院对育才苑的判决是“经营不善”,这也意味着公司没有什么资产,欠款很难偿还。
现在,家长与育才苑的纠纷并没有因为民事诉讼判决而结束。一些家长称,就在育才苑即将关门时,还接到销售人员的电话,宣称“明年会涨价”,让家长赶紧续费。
这些家长认为育才苑存在欺诈行为,还要进行刑事诉讼。警方经过调查后并没有刑事立案,之后,家长们选择复议。2月12日众多家长到经侦大队询问,得到的回复是:如果复议结果是可以立案,警方一定会对整个事件进行深入侦查。
据了解,复议结果大约在3月出来。
H. 培训机构什么情况下构成诈骗
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则涉嫌诈骗罪。如果只是教育机构未履行承诺、虚假宣传、未退费等,则不属于诈骗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I. 培训机构诈骗
记者 | 杨舒鸿吉1
10余家教育机构超过30家门店先后“跑路”,给消费者及员工带来巨大损失。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这些机构背后系同一伙人控制,目的就是利用这些经营不善的机构实施合同诈骗。
12月26日,上海警方对外披露,近期侦破的一起合同诈骗案,涉案的“BO联盟”“教育综合体”被捣毁。
开设在浦东新区齐恒路上的“名藤成长中心”是一家以教授舞蹈、美术为主营业务的早教托育机构。今年6月,由于经营不善,原股东陈某萌生了转让门店的想法。不久后,一名自称拥有强大资方背景,能够快速进行资源整合,帮助门店做成教育综合体并上市的人员许某找上门来。
很快,陈某便与许某谈妥条件并签订了门店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陈某将“名藤成长中心”门店所有权转让给许某,而陈某需事先结清所有房租和员工工资,并向许某支付25万元作为门店后续经营费用。只是,在许某接手门店仅两周后,“名藤成长中心”便因员工罢工关门停业。
和“名藤成长中心”有着类似境遇的教育培训机构还有很多,“悦宝园”“梓音艺术”“凯瑞宝贝”等都曾遭遇过转手后停业的“套路跑”事件。
11月12日,上海公安经侦部门经过缜密侦查,在上海、江苏等地开展集中收网行动,一举抓获许某、张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破获本市首起通过收购经营困难教育机构,榨取门店剩余价值,同时恶意大肆销售课程,骗取款项后跑路的“套路跑”式合同诈骗案。
(选填)图片描述经查,自2018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许某在身负巨额债务,无自有资金的情况下,纠集吴某等人创建成立所谓“BO联盟”“教育综合体”,在本市教育培训市场中寻找经营困难或急于转手的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向机构原股东承诺“分红并承担负债”等话术骗取原股东信任,累计收购了本市10余家教育培训机构的30余家门店。在收购过程中,许某还会要求上家留下账面资金用于经营,并事先支付几个月的店面租金。
据悉,在骗取门店经营权后,许某等人并不曾关心过课程设置、人员安排等日常经营活动,而是第一时间更换收款POS机,并以指标摊派的方式,要求员工在机构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打折促销为诱饵,恶意大肆对外销售课程,并将骗取的巨额学费款项直接打入许某个人实际控制的账户。
另一方面,许某等人还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股权转让款,并以恶意拖欠房租、员工工资及社保等方式消极经营。在快速榨干机构剩余价值,致使门店关门停业后,许某等人会以“原股东隐瞒实际经营状况故转让协议无效”等各种理由,将维权学员引至原股东处。截至案发,许某等人共骗取16名机构原股东资金200余万元,造成学员及家长资金损失共计1000余万元。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还发现,许某还存在以收购知名培训企业、创立教育培训品牌等为由,骗取投资人款项共计4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目前,许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已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另有一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