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申请书
(一)举办主体报送书面申请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主体,于2010年12月16日~17日,向县医改办(卫生局一楼东侧第一间)上报《海安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申请书》,要明确独立设置和院站合处,并作出实施承诺。申请书随服务站岗位设置与拟聘人员名单一并报卫生局,具体时间见《海安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及人员核定时间安排表》。(二)基本药品采购申报和目录外药品清理1.服务站配备和使用的药品种类服务站按要求配备和使用的基本用药品种由县卫生局统一确定,主要包括两大块,一是国家基本药目录内的307种药品;二是为保证服务站的基本用药,我县在原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统一选择确定的少量用于慢性病和下转病人的增补药品共50种,其中44种在省增补目录内,6种在乡村医生用药目录内。以上药品均在新农合目录内。现阶段,各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配备一般不得少于150种,以确保服务站诊疗需要。服务站增补药品目录,根据社区诊疗实际需要,将由县统一组织定期调整。2.服务站药品的采购服务站基本药物严格按照《海安县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采购、入库、仓储、拨领、药款结算等。全县各服务站基本药物统一由其举办主体(包括中心卫生院和民营医院)代为采购,举办主体为村委会的,目前仍由县卫生局原来指定的医疗机构代为采购。全县各服务站统一使用南通市基本药物中标(入围)产品中选择确定的基本药物品规目录。按照省市规定的采购流程,以县为单位,在“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上集中采购。基本药物采购流程(详见海安县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与统一配送操作流程图)(1)各服务站定期向其举办主体或由县指定的代购单位上报基本药物申购计划,原则上每月1-2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申报,所有申购药品必须在县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站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2)举办主体分类汇总后,结合正常库存需要量,编制纸质《海安县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审批表》,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单价、单位、数量、金额和配送企业,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原件存档备查。(3)举办主体网上采购人员向县基药办电话索询“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的现时登录密码(县基药办进行密码发放登记,密码随机更换),编制网上采购计划,经药剂科负责人初审后,电话报请县基药办审批。(4)县基药办对各举办主体提交的采购计划审批通过后,在网上提交给相应的配送企业。(5)配送企业阅读后,立即组织备货、发货,在规定时间内配送至举办主体(急救、急用药品原则上要求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特殊情况不超过7天)(6)举办主体药剂科收货入库后,进行网上响应,完成服务站申购基本药物的配货后,立即通知服务站派人来拨领。(7)承担服务站基本药物代购任务的举办主体负责与配送企业进行货款结算。基本药物的回款周期不超过2个月。(8)从2010年12月31日起,服务站内所有药品均实行零差价销售。复方氨林巴比妥、喘定、草珊瑚含片、洁尔阴、创可贴、复方苯乙哌啶等6种在乡村医生用药目录内药品、医用材料和器材,暂由举办主体按原渠道进行采购和调拨,逐步实施由县药招办统一招标采购。3.目录外药品清理(1) 从现在开始,停止向服务站下拨卫生局确定的服务站基本用药品种之外的药品,确为诊疗必需药品,经院长审批后方可下拨,下拨量不超过正常一周的使用量。(2) 全县统一于2010年12月30日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进行盘存,举办主体要派专人参加并负责,确保盘存结果准确。对服务站基本用药目录内药物和非目录内药物要分开登记,分别统计其品规、数量、金额和有效期。(3)对于服务站库存药品中属于基本用药目录内药物,可以放在服务站继续使用,但从1月1日起必须将零售价格调整为进价,零差率销售。存量药品使用基本结束后,启用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基本用药。(4)盘存结束后,所有目录外药品全部下架,不得继续销售。凡不影响二次销售的药品,全部由举办主体或药品代购单位收回,重新入库,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因包装破损、霉变、过期、变质等不能继续销售的药品,登记品规、数量、医院购进价、总金额后,打包带回医院封存,清单于12月31日传真至县基药办,听候处理。违反规定私自从其他渠道采购的药品,一律清除离站,不得继续销售。各中心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办法按局专题会议要求落实。(三)服务站岗位核定和定员工作1. 岗位数的核定:各服务站人员岗位数,按服务区域总人口数1‰左右进行核定,以每站3-5人为宜,其中至少有一名女性卫生技术人员。由县统一确定各举办主体所涉服务站人员岗位设置总数。各举办主体根据各服务站的服务功能、实际服务人口和居民的服务需求等因素可适当进行调整,但各服务站岗位设置总数不得高于县核定的各站总人数。2. 服务站定员服务站人员实行准入制,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各举办主体根据县最终核定的服务站设岗数,尽可能配足符合上岗资质的人员。上岗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上岗要求。未到退职年龄、持有效《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优先上岗,不足的人员可从以下途径进行补充:(1)持有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2)持有省卫生厅颁发并经县卫生局注册的《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3)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身体健康,持有效《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退职返聘的乡村医生。原则上男不满65,女不满60。(4)取得医药卫生类中等专业以上学历的人员;(5)乡镇医疗机构在职卫技人员、离退休卫技人员。站内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应聘人员由本人申请,举办主体推荐,经镇卫生所、镇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县卫生局批准备案。受聘人员与举办主体签订劳动协议或聘用合同书,其身份性质不变,原社会保障缴纳类别和渠道不变。服务站站长优先从优秀乡村医生中选聘,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或相应执业资质;从医院下派担任站长的,必须正常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并具有相应执业资格。16日~17日县卫生局组织对全县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及拟聘人员核定,各医院院长根据《海安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及人员核定时间安排表》确定的时间,携带《2011年海安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数核定表》、《海安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拟聘人员申请表》、《海安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拟聘人员汇总表》、《海安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站长拟聘人选申报表》以及《海安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申请书》、《海安县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机构》、《海安县2011年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指标申报表》等准时参加。
B.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首先在哪些医疗机构实施
按照《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规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具体使用比例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也就是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但这是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地区的医疗机构,2010年,不少于60%的县(市、区)都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C. 基本药物执行政策是什么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目录制定、生产供应、采购配送、合理使用、价格管理、支付报销、质量监管、监测评价等多个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 国家基本医药制度可以改善目前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用药。 2009年8月18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正式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发布《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 2009年10月22日起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强制执行。
说白了 就是强制改变价格 其他的都是P话
D. 国家基本药物政策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1979年引入国家基本药物概念,1982年实施第一版基本药品目录,但仅有目录而缺少制度,与生产、供应、支付、定价、临床使用等环节脱节,缺乏强制性和监管措施,没有很好推广,2009年9月,国家卫生部正式推广307中药物,其中西药205种,中成药102种。并出台相关制度、文件,确保国家基本药品的使用。
E. 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机构是
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工作。
委员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总后勤部卫生部组成。办公室设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目录类别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为两类,甲类指的是全国统一的能够保证治疗基本需要的药品,这类药品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乙类则指的是可以享受部分支付的药品,它的给付过程是首先职工要自己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然后再用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标准来给付费用。药品目录中的药分为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均衡,因此医疗保险基金的筹措资金的水平也不尽相同,也正是因为如此才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为了甲类和乙类。
对于甲类目录的药品,无论在哪个地区,都应当统一地保证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支付,对于乙类目录的药品,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当地临床用药的习惯来进行一些适当的调整,乙类药品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比例可以根据当地医疗保险基金对药品费用的承受能力来决定。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网络-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F. 什么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什么好处
说白了,国家基本药物主要是面向基层的,选择疗效确定,价格相对便宜,能保障供应的药物作为基本药物,在国家层面推广开来,使人民受益。
目前是2012版基本药物,相比2009版增加了品种数量,优化了目录结构,增加了特殊人群适宜品种和剂型等。这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具体实践,将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医改,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有利于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促进医保、医药、医疗“三医”互联互动;有利于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有利于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特别是重大疾病防治;有利于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满足基本用药;有利于树立正确的导向,促进药品企业优化升级;有利于推动医药科技创新。
2012年版目录分为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三个部分,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317种,中成药203种,共计520种。2012年版目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增加了品种数量,能够更好地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二是优化了结构,补充抗肿瘤和血液病用药等类别,注重与常见病、多发病特别是重大疾病以及妇女、儿童用药的衔接。三是规范了剂型、规格,初步实现标准化。520种药品涉及剂型850余个、规格1400余个,尽管目录品种数量增加,但与2009年版目录307个品种涉及的剂型780余个、规格2600余个相比,数量明显减少,这对于指导基本药物生产流通、招标采购、合理用药、定价报销、全程监管等将具有重要意义。
2012年版目录充分注重了与其他政策的有效衔接。一是注重与世界卫生组织基本药物示范目录相衔接,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数量与现行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基本药物数量相近,比较好地代表发展中国家的水平。二是注重与医保(新农合)支付能力衔接,确保了基本药物高比例报销。三是注重与常见病、多发病以及妇女、儿童用药相衔接,并继续坚持中西药并重。四是注重与重大疾病保障用药衔接,目录收录了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血友病等重大疾病治疗药物,基本满足重大疾病临床基本用药需求。
G.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行文内容
国食药监办[2010]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精神,根据《关于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194号)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国家局)研究制定了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安排
1.培训时间: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8月15日
2.培训组织:培训工作由国家局统一部署,各省(区、市)局具体承办。
国家局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课程,编印培训教材,组织师资力量,督促检查各省培训工作实施。
各省(区、市)局负责统计和核实辖区内电子监管的相关生产企业名单,上报国家局;安排落实培训地点,具体承办培训工作(培训场地要求见附件1)。
3.培训内容
(1)药品电子监管网的监管原理;
(2)数字证书的发放;
(3)生产企业入网相关准备工作;
(4)药品包装线改造相关知识;
(5)药品赋码印刷相关知识;
(6)药品电子监管网客户端操作方法;
(7)监管码扫描终端操作方法。
培训方式:半天时间授课,半天时间上机操作并考核。
4.人员要求生产线业务主管1名:了解企业产品和生产线情况;软件系统维护人员1名:具备基本的计算机操作知识,如执行程序、中文录入等。
(二)入网要求
按照国食药监办[2010]194号文件规定,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各级药品监管部门须办理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手续。
1.凡生产基本药物品种的中标企业,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按规定做好赋码、核注核销和企业自身预警处理的准备工作。
2.从2011年4月1日起,对列入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参与基本药物招标采购。
3.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按要求配备监管码采集设备,对所经营的相关药品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网做好核注核销及预警处理工作。
4.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做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入网管理、企业信息、药品信息等基础数据的维护,并对药品数量和流向进行实时监控。
5.2010年各省(区、市)局已入网和本次入网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数字证书年服务费(密钥费:300元/把/家企业)由国家局支付,各省(区、市)局负责统一办理。
企业如需增加数字证书,由企业自行承担费用。企业所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一)各省(区、市)局应将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实施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及时通知相关企业。组织辖区内相关企业及时入网并按时参加培训。
(二)药品经营企业培训已由国家局统一部署,各省局实施完成。新开办企业或未参加培训企业,由各省(区、市)局组织安排,国家局配合提供相应的培训师资和教材。
(三)对已实施电子监管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按照《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建设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482号)和《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5号)文件要求执行。
(四)各省(区、市)局请于2010年6月25日前,将培训计划表(附件2)报国家局信息办。国家局将根据情况,统筹协调,下达具体培训时间安排。请各省(区、市)局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培训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总结报国家局信息办。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者建议,请及时联系和反馈。
国家局信息化办公室
联系人:李镔、胡漾
联系电话略
附件:
1.培训场地要求
2.培训计划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H.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卫生室如何发展
基本药物制度是发展方向 医疗走向社区也是发展方向 一句话: 听党的话 跟着党走 具体问题灵活解决 但愿你能明白
I.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主要目标包括哪些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国家药物政策的核心内容。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是既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防病治病的需要,又使国家有限的卫生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达到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为总体目标。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 (1)提高药品的可获得性。通过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和危害公众健康的主要疾病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确保公众都能及时得到安全有效的药物治疗,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防病治病的需求,国家也可通过完善药品流通配送体系,使公众能够多渠道、快速获得基本药物,提高药物的可获得性。 (2)保证药品的可支付性。通过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基本药物的价格管理体系,保证基本药物价格的合理性,并使价格控制在人民群众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同时,通过完善医疗保险体系的基本药物支付报销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基本药物的应用,提高整体居民对药品的可支付性。 (3)促进药品的合理使用。通过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制度,加强对医药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安全有效、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基本药物使用,并通过《处方集》与《标准治疗指南》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提高合理用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