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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学生手册

发布时间:2021-11-27 07:12:16

1. 成人高考的专升本怎么拿学位证呢

成人高考专升本符合条件考生如期发放本科毕业证(学位说明:需要学位证的考生需要参加学位英语考试且3门学位课程及论文成绩达优,在籍期间,学生有两次学位英语考试机会,每年12月份报名,次年3月参加考试)
注意:成考生最好在入学后第二年就报考学位英语,并根据自己的英语水平参加学位英语考前辅导班,如果第一次没过,还可以尝试第二次。成人教育学位英语的水平相当于大学英语三级,考试内容相对简单。考试包括听力和笔试部分,没有口试。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望采纳~

2. 培训学校招生方案

招生是教培机构的命脉,做好招生是每一位教育机构创始人的心愿,提到招生,就不得不提活动方案,以下内容是染书云小编为您总结的招生规划方案,助你突破招生淡季。
1两人同报免一人
有的校长肯定会说,五折的优惠力度会不会太大了?之所以说方案可行,在这期间只要用心教授孩子、服务家长,那么本期结束后的续费就不是问题,而且时间短,不用拉持久战,而且下期正常续费就是一换二了。
另外,可以根据自己的校区情况,做出相应的改变,比如:同报免一人,限前20组,其余报名者送大礼包。
2新生报名优惠政策参考
xx活动特惠,报名可抽奖,最高奖项学费全免;(短期的哈,别赔喽!)
部分课程xx活动当日买一送一;
团报10名打7折,团报5名打8折,团报3名打9折(可以结合红包拼课来做团报);
上门摘红包+报名有惊喜(半价、买赠、抢券、秒杀);
3老学员打折续费活动
当然也别忘了针对老学员做打折优惠活动。好的活动策划,能动员你的老学员成为双11活动最好的推广员,同时也为下一阶段的续报做好准备。
转发校区活动信息,并@三个好友,领礼品/减下阶段学费;
点赞xx活动换学费;
续报两年优惠1500,续报三年优惠4000,续报四年优惠6000;
xx活动,拍照转发活动海报拿礼

3. 培训中心有权利开除学生么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72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108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培训中心与学生签的算合同,培训中心不叫开除学生,而叫违约,应按合同内容处理.

4. 华尔街英语怎么样跟其他培训机构(如英孚、新东方)相比哪个好

一、 华尔街英语 师资:中教、外教 授课模式:面授 定位:经济条件好的商务人士 优点:华尔街英语2000年进入中国,知名度较高,分级级别比较多,以商务英语培训、实用英语培训出名。华尔街英语的教学模式是这样的:一个单元按照多媒体互动课程、学生手册、外教小班辅导课、外教补充课、外教主持的社交俱乐部组成,完成一个单元后继续循环进入下一个单元。 不足:华尔街英语价格方面比较昂贵,一般商务人士承受不起。它的媒体互动课程跟学生手册其实就是一套软件,基本是自学。一个单元要学下去的话就必须按流程即前期软件学习才能上外教的辅导课,如果你是冲着外教去的话就要想清楚咯。另外,华尔街英语每到双休日基本爆满的,想要根据自己需求上课就要早点预约定课了。 二、 英孚教育 师资:中教、外教 授课模式:实地面授+人机预习,一对4+大班课+沙龙 定位:少儿、成人 优点:由于品牌宣传投入大,知名度高,被称为“贵族”英语培训机构之一,其采用高档写字楼的教学环境,所以学习环境比较舒适,英语学习氛围好。近年来,重点主攻少儿培训领域,并做出口碑。英孚的课程比较有针对性的,会根据每个学员的实际英语水平来制定一个教学目标。 不足:价格较贵,学习期限多为一年以上,2万以上,课时数单价较高。师资受地域限制,大城市比小城市的好。但英孚属于浸泡式教学,要求你有充裕的时间学习。定课比较困难,学习时间不固定,缺乏监督。 三、 新东方 师资:中教、外教 授课模式:课堂面授,大班上百人,小班十余人 定位:以大学生为主 优点:语言培训一直是新东方的核心竞争力,是闻名遐迩的应试式培训,价钱相对实惠。并且是分项授课,比较有针对性。老师都是新东方专职的老师,师资力量有保障,口碑也不错的。以前我一个大学同学考了三次英语四级都没考过,最后狠下心报了新东方的一个加强班,终于高分通过了。 不足:应试技能传授多过语言的培训,上课人数较多,内容重复较多。由于是应试类英语培训机构,所以只适用于学生,而对于上班族来讲就不那么实用了。东方只会教你如何考试,并不会教你怎样应用到社会里。总结:想要做个选择真的好难,虽然想快速提高英语水平心切,但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培训机构还是要慎重些,毕竟是一笔对自己未来不小的投资!无论报华尔街英语还是其他,最好还是先试听再做选择。试听体验我还是喜欢朋友介绍的这个:

5. 我今天下午在一个培训学校报名交了钱 当时没看到其他方面的我就想马上退学这样是否可以退会全部的学费

肯定能退,不要怕,是充分根据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民[2009]3号
各区县教委,各民办普通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民办教育的办学秩序,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09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退费管理办法,明确具体退费程序,明确本校退费办理部门、纠纷调解部门的职能和分工,落实责任,并以公示、与学生签订入学协议等方式,对学生(家长)履行告知义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本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 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五条 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六条 按学年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五条的规定退还本学期相关费用,并将其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未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学生。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退还其余学期相关费用。
第七条 在民办学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的课时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
第八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入伍,持户口所在地政府武装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的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学校在按第四至第七条计算退费额度时应给予特殊照顾。
第九条 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或未能履行招生广告和简章中的承诺,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第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缴费学期(学年)。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违规,被学校按照学生管理制度开除的,学费一般不予退还。学校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学校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应予签收。学校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占总学时的比例,应以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的时间为准。学校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应给予学生书面答复,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撤销退学请求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留校继续就读。
第十五条 各民办学校依据本办法,可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具体的退学退费管理办法,并通过张贴公告,编入招生简章(广告)、学生手册、入学须知等方式进行公示,并将有关内容编入学生入学协议中。
第十六条 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书面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纠纷调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后,可以向学校的审批机关提出信访。审批机关在接到学生书面信访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信访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的退费依照市教委关于《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发布施行的《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6. 什么是网络教育呢

网络教育就是各高校把自己的课程资源制作成课件放在自己的平台上面供学生学习,方便学生随时学习。网络教育的学习方式非常方便,都是通过网络平台来学习的,学习时间由自己支配。而且可以开设网络教育的都是国家211工程院校,学制短,适合平时需要工作、学习时间不多但是还想拿学历的在职从业人员,想学不分什么途径,只要自己想学东西,专业都是一样的,自己学就好啦。
目前中国有68所高校可以开网络教育学院,一般是像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山大学这些比较有名的大学。
只要是国家批准的,学历是受教育部承认的,这个你倒不用担心。
至于你说能不能学到东西,就要具体看了:
我自己是读北外的,不过是英语专业,比较难,据说经管专业就很容易,做作业就可以。我对网络教育的认识是时间很自由、地点很自由、讲课的老师也是名师,师资倒是比一般的自考培训和成考院校强。比较适合忙的学生学习。考试也不太难,相对成高和自考是比较容易拿学历的。
但是网络教育对自控能力比较高,另外因为没有面授课,有问题一般只能通过论坛之类的提问,知识的更新也不太及时。我读北外他们另外有叫VOB的东西,就是类似于网络会议的系统,不过也是没有面授课那么直接的。

7. 教育政策法规

是这套试卷哦!判断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 )

2,“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现行的教育方针.( )

3,小学及初中属于义务教育的实施阶段,应立即停止小学升初中的选拔考试,以维护法律尊严.( )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只要具备法人条件的,就可以获得法人资格。( )

6,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

7,用学生成绩优劣排队的方法,既可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成绩及相关情况提供便利条件,又可刺激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

8,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

9,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

10,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 )

11,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 )

12,农村教育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

http://www.isud.com.cn/showdown.asp?soft_id=4419
http://www.wenkoo.cn/wendang/jiaoyuzhengce-fagui
不过就是得用快车下载 在右边有获取该文档 输入验证数字用快车就可以得到你要的资源

8. 广东轻院的管理条例

第一条 总则
1.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轻院》记者团的管理,继承和发扬记者团的优良传统,创造良好的团内氛围并不断开拓创新,使之良好有序地运作,从而欣欣向荣地向前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2. 本条例为记者团管理的最高准则,所有成员均须遵守,不得违反。未尽事宜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补充。
3. 本条例的最终制定、解释以及修改权归属于《广东轻院》记者团的主管部门——校党委宣传部。
4.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8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条 入团与退团
1. 新团员入团后必须经过综合考核。考核由团部执行,内容包括例会出勤、活动参与、新闻业务等等。考核周期为一个月,自新一届记者团成立大会之日算起,考核末五名者黄牌警告,连续两次黄牌警告者经团部成员半数以上同意者除名。
2. 若团员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参加记者团的活动,可向记者团说明并递交退团申请,记者团作相关记录。若团员违反记者团的相关规章制度且规劝无效,记者团将强制其退团或视其为自动退团,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通报其所在院系。强制退团的团员不得再参加记者团组织的任何形式的活动。
第三条 团员权利与义务
1. 团员自加入记者团之日起,必须严格遵守团内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爱护记者团的公共财物,维护记者团的形象和声誉。
2. 记者团例会定于每周二下午3:30-4:30召开(时间可适当调整),地点由团长事先向学校约好教室或找合适的校内地点。团员每周必须准时参加,确有特殊事宜不能到会者,必须提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团长或副团长请假,待批准后方可。请人代假或事后请假无效,如有代人签到的情况发生,则双方均视为缺席。缺席3次则黄牌警告一次,并要做书面检讨;黄牌警告累积2次的团员,经团部成员半数以上同意者除名。
3. 团部为所有团员建立档案,团员档案作为重要资料保存在编辑部。
4. 集体庆祝生日是记者团“真诚友爱”的体现,记者团团员都将在生日时收到生日贺卡和全体团员的祝福。生日月份相近的团员可以共同举行庆祝会。
5. 团员应积极学习,加强个人新闻理论素养。团员必须参加记者团组织的新闻业务培训,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每学期由团部向团员推荐至1至2本新闻业务书籍供团员学习。
6. “老带新制度”是记者团的优良传统,新团员都将在老团员的帮助下,了解记者团历史与文化,感受记者团的精神与活力,熟悉新闻采写的流程与技巧等。新老团员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团部每学期对老带新工作进行考核,奖励表现突出的新老团员。
7. 团员在例会上应积极接新闻任务,对记者团分配的任务团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因特殊事宜不能按时完成的团员,必须在规定日期之前向编辑老师和新闻部说明情况。对未完成任务又未说明情况的团员,团部将给予批评和教育,次数超过2次,给予黄牌警告1次,黄牌警告累积2次的团员,经团部成员半数以上同意者除名。
第四条 团部管理
1. 团部是记者团的核心管理机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部每月必须由团长主持召开团部会议,总结工作。会议要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商讨解决办法,要为下一步工作制定详实可行的计划。无特殊原因团部成员不得缺席。
2. 团长全面负责和协调团内各项工作,制定任期内的工作纲要和实施计划,召集、主持记者团每周的例会和团部会议,综合考察并任免副团长和团部成员,指导、监督各项工作,对团内事务行使最终决定权,密切加强与离任老团员的交流。副团长应积极协助团长处理好各项事务,指导并督促所分管的团员及时完成工作。团长和副团长负责培养下届团部成员。团长经竞选产生,竞选办法参见章程中的团长竞选管理条例。团长候选人由现任团长和副团长共同推荐并报编辑部考核同意后产生,也可向团长提交自荐书,在团部会议上经过半数以上团部成员同意后提交给编辑部商榷,任期1年,可以连任1届。在任期内,团长如有严重违背记者团宗旨的行为或违纪行为,团部其他成员应及时向编辑部反映,并请求将其罢免。
3. 团部由4-6名成员组成,按全校12个院系(继续教育学院除外)进行分组承包,每个团部成员负责2-3个系的新闻采访写作、报纸分发等各项工作,普通团员分别按照所划系部分组跟随一名团部成员组成工作小组。团部成员任期1年,可连任1届。团部成员采取团员自荐或他人推荐后,由全体团员投票选出。团部成员必须服从团长和副团长的工作安排和指示,并积极组织属下团员按时完成分配的任务。
4. 团部除了以上成员外,还包括1名秘书长,协助团长、副团长做好团内的组织工作,包括:把团内各项通知传达给团部和团员、做好记者团与校内各部门的联络工作、记录并提醒团内重大日程、定期提醒团部成员统计自己及下属团员的每期发稿量、每月收集一次发稿量统计表上交团长、副团长以及校报指导老师各一份,等等。秘书长任期1年,可连任1届。
5. 团部成员若有严重违纪将予以除名。团部成员若不称职,由团长给予提醒,限其改正;如不听劝告则第二次警告,并在团部会议上公开批评;如第三次再犯,则劝其自动辞职,否则在团部会议上将其解职。
第五条 团员与学生记者的管理
1. 记者团团员外出采访时须带“记者证”。“记者证”由校报编辑部统一印制发放,在其使用期限内不得转借他人、抵押,不得用作其他无关用途。未经校报编辑部同意,团员不能直接采访校领导。
2. 发稿数量是申请学生记者资格和领取记者证的必备条件之一,每学期所需达到的发稿数量不得低于4篇。校内或系内新闻网稿件酌情考虑。当二者重复时以校报稿为准。
3. 申领记者证所需稿件按如下方法计算(以一学期为限):
1) 纳入统计的稿件必须原创。
2) 所有稿件原则上均以发表在报纸上的文字为依据,并适当考虑网络新闻稿。
3) 书法、绘画艺术、摄影作品(非新闻图片)等,1幅计算为1篇稿件;诗歌1篇计算为1篇稿件;新闻1篇计算为1篇稿件,如果新闻照片也是同一作者,不另计;新闻摄影图片2篇记为1篇稿件;其他稿件计为1篇。
4) 发稿总量的字数不得低于3000字。
4. 团员如果未够一个学期已经达到上述要求,可以提前申领。申领“记者证”必须提交相关发稿记录和申请书,由其上级团部成员对其发稿和活动表现进行证明,并签署证明人栏,然后由秘书长对发稿记录进行核对,提交团部会议审议核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颁发,有效期至持有者离团时止。
5. 学生记者若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和《记者团管理条例》,将没收其“记者证”,取消其“学生记者”资格。
第六条 奖励与惩处
1. 团部对本届在老带新、采写和参加活动方面特别积极的团员给予奖励。对入团以来发稿达到规定数量、表现积极的新团员授予记者团的“学生记者”称号,并颁发记者证。
2. 记者团每学年进行两次评奖活动,一次是春季的“学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评选,由校报老师、团部及部分老团友共同评选,由党委宣传部颁发证书;另一次是每年秋季的“年度最佳团员、最佳团干”评选,由党委宣传部颁发证书和奖品/奖金,由校报老师、团部及部分老团友共同评选,并在校报做专题报道。两次评奖均制定细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每年的“最佳”团员及“最佳”团干是《广东轻院》记者团的最高荣誉。以上4种荣誉不能同次兼得。
3. 团部对写稿积极、写出好稿、提出好点子的团员都将进行奖励,包括学期“发稿状元”、每月“好稿奖”、每月“金点子奖”等。评选由团部会议讨论,通过后在例会上公开表扬,并由秘书长记录在案。
4. 团部成员按照自己负责的院系安排本小组成员完成每期报纸派发任务,并由团长或副团长进行考核。每学期按照考核结果,按学生手册分别给予品德分加分。
5. 凡连续3次或无故累计4次不参加例会者,团部将其除名。有特殊情况连续3次不能到会的由团部会议讨论后决定处理办法。当团员出现连续2次或者无故累计3次缺席例会情况时,在全团例会上公开批评,并接受全体团员监督。
6. 团内所有奖惩记录,经通过后,均由秘书长保存记录,并提交一份给校报指导老师备案。
《广东轻院》记者团团部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校报编辑部
2007年10月8日

9. 培训机构不肯退还学费,学员该怎么办

一般很难退啊,打官司也难打,看看如下网上摘录就会有所理解啦:大学生退学能退学费吗?省首例退学费纠纷引发高校管理权争议[2006-11-818:02:00|By:吕淮波]大学生退学,学校不退学杂费。为了拿回学费,原集美大学学生吴同学将母校告上法庭,引发了全省首例要求退还学杂费的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记者日前从集美区法院获悉,此案最终以庭外和解结束。吴同学撤回起诉,但集美大学最终退了多少学费,双方都不愿透露。这起退学退费纠纷至此已告一段落。但是,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应当如何界定?这个问题依然争议不止。有关专家认为,这一案件牵涉到高校自主管理权以及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凸显了相关法律空白。■导报记者陈捷李学清大学生:退学就该还我学费吴同学原来是集美大学职业技术学院二年级学生。2004年8月,吴同学按时向学校缴纳了该年度的学杂费11100元。到11月时,小吴不想再学这类技术课程了,他想回家乡上海找工作。11月份,他向学校申请退学,学校同意了他的退学申请,但未同意退还学杂费。吴同学说,当初选择学校和专业时,由于并不详细了解学校的真实情况,进入学校后,现在他对自己的选择感到遗憾,觉得自己不合适自己的学院和专业,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应当有权对自己未来的人生道路作出重新选择。吴同学说:“学校不退学费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学校是强者,学生是弱者,学费退与不退都是学校一方说了算,可我们交的学费总不能就这样蒸发了吧。”去年底,吴同学为了拿回学费,状告母校集美大学,请求判令集美大学退还剩余课时的学杂费等共计9267元。集美区法院受理了此案。集美大学:学校规定不退学费针对吴同学的起诉,集美大学为自己辩解说,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与被教育管理的教育行政关系,退学审批行为当属学籍管理规定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协议性质,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高等学校的学费属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缴退费应按规定执行,而现行的国家法律和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中均没有学生退学可以退回学费的规定。另外,国家行政法规赋予高等学校自主管理权,有权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集美大学依据国家行政法规授权制定的《关于退学、试读、留级学生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集美大学学生交费管理法》等文件均明确规定退学的学生,其学杂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国家财政拨款约占高等学校教育经费的五分之四,而学校依法从学生中收取的学费仅占教育经费的五分之一,学生中途退学,学校却不能补招其他考生,势必浪费学校的教学资源,给学校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费2000元,学校已代吴同学实际开支,因此,吴同学现在要求返还学费,属于无理要求。苏敏昌集美区法院法官:法律空白引发争议不断小吴起诉至法院并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协商,并最终在庭外达成和解,学校退还吴同学部分学费,吴同学同意撤回起诉。本案虽最终得以和解,然而本案主审法官苏敏昌认为,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令人深思。学费该不该退?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公平合理的角度看,也是各执一词。苏敏昌认为,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在很多时候表现为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如日常教学安排和学位学籍管理等,但并非所有关涉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均属教育行政管理关系,本案中的学生中途退学要求退费纠纷,法院即应将其作为一种新类型的民事纠纷予以受理。苏敏昌还提出,国家行政法规赋予高等学校一定的自主管理权,却未明确其单方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对学生均有约束力?或者需经过何种程序方为有效?学校与学生之间到底是管理与被管理的教育行政关系,还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抑或是两者兼而有之?由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未作出相应的明确规定,法律的空白使案的法官在断案中的不一致,影响了司法权威,也严重制约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此,苏敏昌法官建议,立法界和司法界均应予以共同关注,并尽快从理论和实务上予以完善。廖益新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公高校多重身份是问题根源廖益新教授认为,学生与高校之间出现这样的纠纷,主要是由目前我国高校的多重身份引发的。他说,高校与学生之间有多层关系。首先,学校、尤其是公学校作为高等教育的机构,履行为国家和各行业培养后备干部和人才,教育和管理学生等行政和社会职能。其次,学生与学校之间还有一种关系,学生缴纳学费接受教育服务,双方也存在着一种教育服务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决定,双方同样要遵守有关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原则。高校录取学生后,双方形成一种实际上的契约关系,如果学校事先没有告知学生,学校有退学不退费的规定,又同意了学生的退学申请,那学校就应该退还学费,不过可以扣除学生已消费的教育服务相应的成本费用。但是,如果学校事先已经明确告知学生,学校规定中途退学不能退还学费,那么学校可以不予退还。在我国,学校既然是一个事业单位法人,就应该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权。高校在不违反国家教育法的情况下,有权作出退学不退费的内部管理规定,因为在目前国家拨款与高校的学经费需要存在较大缺口的现实情况下,高校也需要通过适当向学生收取一定的学杂费,来维持学校运作。学校在招生简章中事先明确向考生告知学校有这种规定,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合同要约。如果学生觉得不公平,你可以选择不报这个学校而改报其他没有此种规定的学校。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民教育收费管理暂行法(征求意见稿)》,民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但公学校与学生之间并不是纯粹的合同关系,《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规定,教育首先要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次,公学校的教育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收缴的学费要上缴财政,学校并不是学费的真正所有者。学校还拥有相当大的行政权力:如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授予学历、学位证书等。廖教授说:“在高校与学生的一些纠纷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还不是很具体。今后学校越来越多,学生有了的选择后,这类事情可能会更经常发生。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最好在立法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规定。否则,仅靠高校单方面制定内部规定,有的学生又不买账,很容易产生法律纠纷。”林志铭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高校与学生之间既存在教育服务合同关系,也存在行政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是相互平行的,分别受我国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本案中,学生要求退回学费,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要求解除教育服务合同,并退还服务价款。在这个问题上发生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如果学生能证明其要求退学退费是因为学校的教学质量差,使其不能实现高等教育服务合同的目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属于学校违约,应当退还学费。如果学生仅仅因为其自身的原因而要求退学,那么属于学生违约,学生应当向高校承担违约责任,在补偿高校因其退学而产生的的损失以后,学费如还有余额,也应当退还学生。在本案中,双方协议解除教育服务合同,因此不存在哪一方违约的问题。但是双方对退还学费问题没有约定,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学校如果不能证明其有损失,就应当退还学费。高校的自主管理权,是针对高校与其行政主管部门(例如教育部)之间的关系而言的,而不是针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而言的,指的是高校有权在其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法规之外,自己再制定一些学校的规章制度,而不是指高校有权对学生进行一切管理,学生不得提出任何异议。随着高等教育的市场化,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民事纠纷可能逐渐增多,这要求在审判实践中,重视学生的个体权利,正确对待学生与高校之间的平等关系,不要推诿矛盾,而作出公平的判决。此外,在高等教育的立法中,应当多多的倾听作为纳税人的学生家长的意见,以使高等教育这一纳税人支持下的公共服务更能体现公民的利益。相关链接徐长青(吴同学代理律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吴*的委托,指派徐长青律师参加委托人与集美大学之间的诉讼活动,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参考:一、学校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该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权利包括:“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该法第8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2004年仅在被告处接受教育不足三个月,却要求全年的费用,财产权利受到不应有不公平的损害,被告依法应承担返还费用的民事责任。二、原告、被告就教育与接受教育内容形成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不是学籍、学位、学历、退学的问题,也不是管理与被管理过程中发生矛盾的问题,而是被告终止教育服务后,费用如何清算的问题,是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1、原告报考学校,接受教育,系依法自主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9条进一步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被告作为成年人,其需要和接受的是高等教育,不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原告这种受教育权既不来源于行政机关,也不能被行政机关人为限制、剥夺或妨碍。报考和进入被告处接受教育是原告自主行使受教育权的行为,并不是某行政机关命令、要求、指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下的结果。原告这种受教育的权利与学校提供教育的义务是对等的,与被告地位也是平等的。2、被告招生,提供教育服务,是被告自主民事行为,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学,实行民主管理”。第32、33、34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因此,在招生方案、招生比例、学科专业、教学计划、教材教学等完全是被告自主决定的情况下,被告提供的教育服务不能认定为国家或行政机关的行为,其地位与受教育者是平等的,均系平等民事主体,认为教育机构地位高于受教育者的主张不能成立。3、原告与被告就教育与受教育形成合同关系,此关系并不因国家法律涉及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而改变性质。在我国,几乎每个行业都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运营,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如医院由卫生主管部门监管,房地产企业由建设部门监管,各个部门也纷纷出台部门规章和规范文件,但不能据此就认为各个行业自身的行为就是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4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第64条规定,“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这些规定系国家法律对学费的规定,这与其他法律对行业的管理并无本质不同,绝不能因为国家法律提到学费,就武断得出收学费的行为就是行政行为,从逻辑上就不通,否则医院收取医药费、公司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业务收入岂不是因为应遵守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定统统变成行政行为?而且从第64条规定看,收取学费的是学校,管理、使用学费的也是学校,学费本就是学校事业性收入的重要部分,如何收学费、退学费却变成行政行为?4、被告应当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或政府扶持,并不能否定被告民事主体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即使政府对被告进行经费扶持,被告法律地位并不因此改变,其民事活动也不能因此变成行政行为。否则,国有独资企业(如许多国有银行、医院)的收费行为岂不全都变成了行政行为?因此,被告应当对其终止教育服务后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不能推卸给相关教育主管部门。三、学校制定的内部规定必须合法,并让受教育者知晓,这是受教育者遵守的前提。1、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否则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3条第二款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学校虽有权发布“通知”、制定管理法,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对受教育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就住宿费而言,被告2000年元月30日《关于退学、退学试读、留级学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退学学生一学期住宿超过两个月的,不退该学期住宿费;2004年印发各院、单位的《集美大学学生缴费管理法》(下称“法”)又规定,只要是退学者,则其全学年住宿费不退。这种单方随意出台规定、任意剥夺学生权利的做法不应支持。就学费而言,被告终止提供教育服务后理应将剩余款项退还,但“通知”和“法”均要求该整个学年两个学期的学费全部扣留,显然毫无公平而言。要求学生被迫接受这些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2、被告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公布或让受教育者知晓。从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来看,即使是法律、法规、规章也必须经过公布才可生效,被告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也必须公布让学生知晓才可生效,不能自己单方制定,等待需要时再拿出来作为处理学生纠纷的依据。本案中,被告的“通知”是发给“各院、系、各有关单位”,从未告知学生或提示学生知晓有关学费退还的规定,被告2004年7月向“各学院(系)、各有关单位”印发《集美大学学生缴费管理法》,但并没有向学生公布。稍后,被告开始印制《学生手册》,欲将相关规章制度集中规定在《学生手册》中,但这本7月份开始印制的手册,截至原告退学时还未分发到原告手中,被告以此作为依据显然于法无据。四、其他问题1、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原告造成学校损失,但并没提出证据支持损失的存在,也未确定和提供损失的数额,更没有提出反诉请求,因此这种主张不能免除被告责任。2、本案不存在案由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试行)》只列出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而当事人的争议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争议确定”。“《规定(试行)》将案由分为四部分五十四类300种……为了便于司法统计,根据具体情况,少数案由列出一些特殊或者常见多发的若干项(用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表示),但此种案由并不限于所标明的几项。人民法院在案件中应当直接适用种案由或其中的某一项”。因此被告认为“合同纠纷案由中不存在教育合同纠纷”是错误的,其进一步主张原、被告权利义务不对等更无依据。综上所述,在提供教育和接受教育方面,原、被告之间地位是平等的,原告要求退学实际是请求解除合同,被告同意原告退学后,合同终止履行,被告无需再提供教育服务,退还原告预交一年费用中的剩余款项,方不违反民法公平合理之原则。谨请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谢谢!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徐长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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