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职工培训
以下是浙江的计划生育条例:
第九条 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要求生育的,可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2、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婚后五年不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
4、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6、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生育过两个子女已丧偶的;
7、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满五年以上,只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第十条 农民除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有生育要求的,也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两代均为独生子女的;
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3、兄弟两人以上,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4、夫妻一方为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一条 人口稀少山区的农民和从事海洋作业的渔民,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本人要求再生育一个的,在省下达的人口发展规划指标内,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具体安排。
你说的好象是第11条,不知道你是不是符合上述标准之一。
如果不符合上述认识条件而生育二胎,罚钱是肯定的,视地区情况而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夫妻,要征收超生子女费。
1、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工资,连扣五年;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工资,连扣五年。
城镇个体劳动者的超生子女费应按上述比例,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工商管理、税务、劳动服务等部门予以协助。
2、农民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超生子女费,一般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年总收入,一般征收五年;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一般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年总收入,一般征收五年。具体征收的数额、年限和办法,可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但未到生育间隔期而提前生育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的工资(农民则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的年总收入),至间隔期满止。
第二十四条 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男女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工资(农民则征收男女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年总收入),从怀孕之月起,至结婚登记后一周年止。
第二十五条 征收的超生子女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二胎和多胎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取消有关生育福利待遇,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双方停发奖金一年,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已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又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收回《一孩父母光荣证》和已发放的奖励费用(包括保健费),并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后,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本人要求生育的,从批准之日起交回《一孩父母光荣证》和已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二十八条 干部及有关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本单位或本地区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责任者以行政处分或罚款。
第二胎可以上户口,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就可以。
该回答在2006年7月27日由回答者修改过
『贰』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内容
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执法行政责任制如何在新形势下不断深化、发展、提高,一方面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其理论构架中寻找支撑、开拓思路、丰富和完善执法责任制的内容。就此笔者试谈一些自己的观点合认识。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宏伟目标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和经常性工作。由于行政法制建设在我国是相对较新和较薄弱的领域,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程序制度不完善,对行政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不论是从意识上还是制度上都有待加强,以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如何全面推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我省从2000年以来,开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探索。省计生委制发了《河南省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和《河南省计生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分解了目标、任务,规划了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落实了领导、机构和人员。把严格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并维护公民在生育上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高效、严谨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计划生育法治管理水平,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作为我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为保证这个目标的实现,从清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确保行政执法行为主体合法;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合法;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建立执法监督体系、促进正确执法;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权责统一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
在计划生育这一涉及人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与公民个人的生育权利交汇的特殊领域,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着力解决好真正树立行政机关权力应受制约的观念;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统一规范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建立科学、系统的考核、监督、评估机制;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五个方面的问题。
『叁』 卫生培训制度
职责如下来: 一、认真自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做好学校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为师生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二、认真制定好学期和学年的健康教育计划,学年末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价和总结,举办健康知识讲座,每学期四次,确保授课质量,开课率达100%。三、建设好健康教育各种宣传阵地,充分运用校报、广播、健康小报、文化长廊等进行健康教育,使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达90%以上。四、在上级防疫部门协助下,每学年对全校学生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切实做好常见病及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五、按时完成各种预防接种、计划生育工作。六、有计划地搞好健康教育师资培训工作,以在岗学习培训为主,每学年组织一次外出参观学习。七、检查、督促、指导、搞好环境卫生,坚持做到每天检查、公布结果,协助伙房搞好膳食和饮水卫生,检查饮食卫生的执行情况,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八、做好面向学生的简易治疗、急救及转治工作,保证不发生事故。九、严守作息、轮值制度,完成临时突击性任务和领导交办的事项。
『肆』 谁有计划生育人口学校制度急
人口学校规章制度 一、校长职责: 1、按有关规定管理好人口学校的教学秩序,落实学校规定。 2、研究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好师生教学和培训,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3、结合计划生育实际,不断抓好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指导计划生育工作。 4、开展评教和教学工作,以提高教学水平和学员学习效果。 5、推广新式教学方法,鼓励教学改革。 教师职责: 1、刻苦学习,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2、认真备课,精心批改作业,有比较规范的备课笔记。 3、加强教学研究,按时完成教学计划。 4、加强自身素质修养,结合生产、生活、生育实践,探索和改进新的教学计划,并总结归纳,提高教学质量。 二、学员守则: 1、参加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2、尊敬老师,服从管理,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搞好团结,互相帮助,争做精神文明模范。 4、上课认真听课,动脑思考问题,提问、回答踊跃。 5、勤奋学习,勇于探索,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6、认真做好备课笔记,按时完成布置作业,参加结业统一考试力争“文凭”水平双丰收。 三、考试制度: 1、人口学校应把考试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教学活动中,按照教学计划的整体要求统筹布置,根据情况对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进行考试以检验教学成果。 2、人口学校组织的考试宗旨旨在体验教学成果,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教、学双方的积极性,按教学计划要求认真组织学习。 3、人口学校要在校长领导下,根据所学的内容及学员情况,统一命题,制定考卷,安排考场,并做好相应的监考、阅卷、发证工作。 4、严格考试纪律,提高考试效果。 四、教学档案管理制度: 1、教学档案指为开展教学而准备的教材、备课笔记、教课记录、学员名册、点名册、教学对象、登记表、试卷等。 2、各类教学档案的保管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3、教学档案应明码标签,分类管理,并定期整理,不得随意毁损丢弃。 4、把各类教学档案管理工作纳入人口学校总体工作之中,经常加以检查,并结合宣教规划总体要求加以考评。 五、教学设备管理制度: 1、本制度所指教学设备指为人口学校教学而配备的课桌椅、黑板电教器材及附属物品等。 2、教学设备的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人口学校的各类教学设备应注意经常维护、保养,每次使用后,应及时打扫整理,保持整洁,以创造清新整洁的教学环境。 4、人口学校的各类教学设备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5、注意电教器材维护,确保教学需要,严禁随意外借私用或挪作他用、毁坏、破坏等。 6、加强人口学校治安保卫,注意防尘、防潮、防火工作。
『伍』 计划生育人口学校教学制度
教 学 制 度
一、以马克思人口理论为基础,以党中央的政策法规为指导。对育龄群众开展晚婚晚育,优生优教、节育避孕等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二、认真备课讲课,讲求教学应效,认真完成教学计划。
三、坚持考勤制度,对每期参加学习的人员进行考勤登记。
四、每期进行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教 学 计 划
一、教学目的:通过开展“五期”教育培训,使广大育龄群众掌握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提高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二、教学内容:
1、人口理论教育。
2、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3、青春期、孕产期、避孕育儿期、更年期知识。
4、生殖保健知识。
5、生产生活知识。
四、教育时间安排:
3月 日 6月 日
9月 日 12月 日
学 习 制 度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人口理论、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婚育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实行生育的自觉性。
二、服从学校领导和教学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课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有事必须请假。
四、保持教室卫生清洁,爱护公物。
五、尊重教师,团结同学,互帮互敬,共同提高。
生殖健康监测制度
一、积极宣传计生方针、政策及优生、优育科普知识。
二、加强孕前管理
三、村级服务室承担全村生殖健康监测工作。
四、热情接待生殖监测对象,认真填写记录。
五、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禁弄虚作假。
村级药管员工作职责
(村、居委会)
一、宣传贯彻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按照上级指示精神,认真为本地育龄妇女服务。
二、准备掌握使用药具人员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做到三清(现行政策清,基本数字清,服务对象清);三会(会随访,会宣传指导,会处理一般问题);三到户(送药具到户,宣传到户,随访到户)。
三、按时领取药具,及时定量送药具到人,讲解使用方法,按时随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
四、认真建好《避孕药具发放、随访登记卡》卡册,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同时准备上报花名册。
五、及时填报《药具失败登记报告单》。
湖南省计划生育药具物资管理站
村计生协会工作制度
1、认真履行《计生协会章程》,开展人口与计生基础知识教育,组织群众学习计生政策法规,人口理论、节育避孕、优生优育优教知识,提高群众计划生育自觉性。
2、坚持每月集中学习一次。
3、每个协会会员必须建立5-10个联系户。
4、协会会员经常向村组、计生协会组织、计生部门和党政领导机关反映情况、报告信息。
5、协会每年要进行会员工作活动情况检查和年终评比。
村民小组计生指导职责
1、认真学习和实施计生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婚育避孕、优生优育的科普知识。
2、正确指导本组育龄夫妻节育、避孕措施。
3、负责本组婴儿出生、人口死亡、节育避孕、新婚人数以及人口变动情况的报告,每月28日向村计生办报告一次。
4、负责避孕药具发放登记管理工作。
村级计划生育专干职责
1、专干必须履行工作职责,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计划生育任务。
2、认真学习计生政策法律法规,掌握计划生育业务知识,做好计划生育法规宣传工作。
3、必须按计划落实好出生人数,如实统计上报各项数据、资料,做到乡村组及对象相符帐卡、报告单一致。
4、建立村级计划生育学校,当好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员,分别对不同层次的对象宣传服务,授课次数不得少于5次。
5、加强育龄妇女对象的孕前管理工作,每月现有随访对象2次,当好计划生育信息员,力争计划生育率为95%以上。
6、当月必须当月完成,季度三查工作不得拖欠,力争做到无外逃户,无计划外生育,积极主动上门做计生对象的工作,掌握对象的思想动态,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员。
7、搞好药具发放,当好药具宣传员。
8、坚持每月2号专干例会制度,及时准确填送《计划生育报告单》,缺席会议一次或缺席报告单一次罚款5元,漏报、假报出生、节育手术的,每发现1人罚款5元,并影响年终评先评优。
计划发放管理制度
(地、县、乡、村)
一、年度需求计划应按照“满足需要、保障供应”的原则,以村为起报单位,经自下而上的程序,实事求是地制定。
二、各级必须按计划发放避孕药具。地级按县级年度需求计划分季度发送药具;县级双月、乡、村每月按计划定量、实有人数发放药具。
三、调拨发放手续必须完备,登记必须真实。发放药具地、县级必须凭避孕药具发放情况报表(表四)开三联调拨单及时登帐与发放;乡级必须凭村级《避孕药具发放、查访登记卡》进行发放,领取人在乡计划分户帐上签字;村级按《避孕药具发放、查访登记卡》上实际用药具人员发放;服用对象应在接受查访后亲自在查访上签名。
四、计划免费发放的避孕药具不准用于零售。
湖南省计划生育药具物资管理站
村规民约
第一条:在党的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和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本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各村民享有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享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履行计生政策、法规和计生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提倡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无证结婚和计划外怀孕、生育。已婚育龄妇女必须参加每季度(3月、6月、9月、12月)的“三查一治”
第四条:生育一孩或二孩的夫妇,应接受计生工作人员的指导,及时知情选择落实一项有效节育措施,凡计划外怀孕的,必须自觉终止妊娠。
第五第:外出务工,暂住从业人员必须与村委会签订计生合同,然后到乡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后需回乡参加“三查一治”,也可寄回打工地县级以上计生或卫生部门出具的有效孕情检测证明。
第六条:育龄妇女不得进行非医学或性别选择性地人流、引产。
第七条:凡违反计生政策的村民,除按上级部门规定处罚外,本村委会还将取消该村民家庭所有成员可以享受的乡村组福利待遇。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提供节育手术服务,实行免费(有关标准按省市区物价部门规定执行)。范围:上环、取环、人流、结扎等。
欢 迎 举 报
内容:出具假证明,办理假手术,隐瞒计划外行踪及计外生育,残害、遗弃女婴,非法送养、抢养,非法签定胎儿性别,乱收费、乱罚款,违反“七不准”。
制度:举报属实,奖励50元以上。
电话:2220342(区计生委)
2705148(乡计生办)
国家计生委“七个不准”的规定
一、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二、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三、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四、不准监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五、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六、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七、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每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充分发挥村民实施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实行计划生育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和国家、省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户籍在本村、户籍不在本村因婚嫁居住本村的和在本村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乡计生办指导。
第五条本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支书、主任、计生分管、计生专干共4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行使工作权利和履行工作职责。
其权利是:
1、在村党支部、村委员会领导下,依照本章程依法行使本村计划生育的管理权。
2、组织有关会议,开展计划生育活动。
3、限制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为,进行计划生育奖罚。
其职责是:
1、组织村民学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引导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2、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全面完成乡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计划;
3、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避孕节育知识,指导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4、开展:婚前、新婚、怀孕、节育、优生、优育、优教,“三查”以及流动人口管理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引导村民少生优生勤劳致富奔小康。
5、维护村民计划生育合法权利,教育指导村民发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七条健全村组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吸收具有一定政治思想觉悟、计生政策、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并在计划生育方面起模范带着作用的村民为协会会员,民主参与并监督村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章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村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且受法律保护,其权力有:
1、达晚婚婚龄后领取婚姻状况介绍信,依法申请婚姻登记的权利;
2、条例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妇,有权申请领取《一孩生育证》,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有权申请领取《二孩生育证》;
3]已婚育龄妇女在节育技术员的宣传指导下,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有权知情选择一项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4、民主选举成立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和评议计划生育工作;
5、享受有关政策法规和各类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村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无证结婚,禁止计划外生育;
2、示持有《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夫妇必须采取一项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3、生育一孩或二孩的夫妇,应接受计生服务人员的指导,及时知情选择落实一项有效节育措施;
4、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每季度按时参加一次“查环、查孕、查病”活动;
5、凡计划外怀孕的,必须自觉终止妊娠,并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6、外出务工,暂住从业人员必须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然后到乡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后方可外出务工、暂住,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后,每季度必须按时回原籍地参加“查环、查孕、查病”的活动或寄回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计生或卫生部门的有效孕情检测证明;
7、育龄人员应定期接受“五期”教育;
8、不得进行非医学性人流、引产;
9、履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各类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半年召开一次村民大会,由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听取村民意见,合理改进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村计生领导小组每年必须将全村人口计划、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张榜公布。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村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椟代表会议可以经合法程序后,免除其职务:
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2、严重失职或渎职的;
3、以权谋私、循私枉法的。
第十三条村计划生育协会通过下列形式对本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民主参与和监督。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发挥协会理事、会员的作用,为计生工作献计献策;
2、参加村民委员会召开的计生工作会议,提出建议、意见;
3、调查研究,向村民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改进工作方法。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进行奖励:
1、凡实行晚婚婚育的夫妇,同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每月享受5-6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直至小孩十四周岁为止;
2、在招生、招干、参军时,优生推荐独生子女和实行计划生育户的子女;
3、村、组企业用工时,独生子女和实行计划生育的纯二女户在同等条件下,优生安排;
4、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批地建房,对未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计划生育家庭未全部解决批地建房之前,村、组不得安排宅基地建房;
5、双农户独生子女少儿两保险由村、组各负担50%;
6、独生子女户和纯二女结扎户,可享受乡村100元养老保险金。
7、纯女户可照顾一个男到女方落户指标。
第十五条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规的村民进行惩罚:
1、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无证结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次性处罚到位。
2、计划外生育的,除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外,还应按有关合同收取违约金;
3、计划外怀孕后不自觉终止妊娠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一切费用自理,并承担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交通、食餐费用;
4、个别“查环、查孕、查病”不到位的育龄妇女,全家所有成员不得享受乡、村、组的任何福利待遇;
5、进行医学性人流、引产的,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经乡计生服务站批准,自然流产的,3小时内报请乡计生服务站派员核查,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视作进行了非医学性人流引产。由乡计生办收回其生育证,不允许再生育,并按合同收取违约金。
6、拒不履行各类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按合同规定由村计生领导小组收取违约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如有与本村其它规定相抵触的地方,以本章为准。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
『陆』 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制度
一、协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实现把计划生育同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群众生殖健康,水平,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的工作思路。
二、开展国情、国策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教育,利用电台、电视台、敦煌报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生殖健康及科学技术知识教育。
三、建立会员联系户,广泛开展“会员带农户”、“手拉手共同富”等群众性的生产互助活动,经常互通信息、交流思想,解决群众遇到的实际困难。
四、广大会员要带头移风易俗,树立新风,充分利用乡、村自发组织的“自乐班”,唱身边事,演身边人,使群众在娱乐中受到启发和教育。
五、理事、会员要做好本部门、单位、街道、村组育龄群众思想工作,组织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使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稳定低生育水平。
六、不定期进行总结评比,对涌现出的协会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先进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