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求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简单点不要很复杂的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18日,沈某与某医药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某医药公司从事医疗服务。合同第四条约定年租金为380000元。补充条款约定,每年的12月1日和6月1日各付一次半年租金。第十一条约定,租赁期间,乙方(医药公司)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天的,未超过30天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未付租金的3%支付违约金。
2008年12月1日是合同约定的交付租金的时间,但某医药公司未按约定交纳租金。经沈某多次催促后,某医药公司仍未交纳。于是,沈某一纸诉状将某医药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医药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租金190000元及延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71000元。
在庭审过程中,某医药公司辩称,未交纳租金的情况属实,但责任不在医药公司,而是医药公司找不到沈某,无法交纳租金。所以,医药公司不应承担延期交纳租金的违约金,而且沈某计算的违约金过高,即使应支付违约金,也应减少违约金。
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医药公司向沈某支付拖欠的租金190000元,关于违约金部分,法院采信了医药公司的观点,认为违约金过高,酌情判决医药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案件分析
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关系明确,某医药公司拖欠租金事实清楚,判决医药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没有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违约金是否过高,如何判断违约金过高。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但具体如何判断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此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因此,实践中有不同的意见,类似的案件,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
本案中沈某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关于违约金的标准也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遵守履行,医药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交纳租金,存在违约行为,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而且违约金并未超过190000元的基数,不存在过高的情形。实践中,也有人持此观点,认为既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违约金,又没有规定上限,只要这种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则法官不应随便调整违约金。
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以实际损失为准;二是以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金为限;三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新近利率的四倍认定;四是将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作为标准;五是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总值。
本人认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性质,并以补偿性为主,如违约金过高时,可对违约金适当下调整,但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
以实际损失、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利息的四倍作为调整违约金的标准,不能显示违约金的惩罚性,尤其是实际损失较小时。因此,个人赞成以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金为限作为认为违约金过高的标准。
2009年5月13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作出了规定。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转自: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103767865103772959oo140657)
❷ 房屋租赁案例 高手来解答
如果甲卖房之前没有通知乙,那乙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要求买下该房,如果其不想买该房屋,那么可以起诉要求甲承担违约金
首先甲没有权利停水停电,如果停了,可以告物业或电力公司,因为送电和水是国家规定的义务,不能免除。
甲方如果是公务员,那还可能是滥用职权罪。北京王律师
❸ 租房有什么案例借鉴
毕业季过后,房屋租赁市场进入活跃期,一些房屋中介的盈利模式从过去促成房屋租赁双方交易一次性赚取中介服务费,转变为从房主处租赁房屋再转租给租户从而赚取租金差价的方式。在这种“中间商赚差价”的经营模式下,中介公司一旦违约,极有可能造成房主、租户两方受损。近日,大兴法院根据审理过的典型案例,向租户发出提醒。
提示:警惕中介高租低转
法院表示,现在租户因中介对房主违约,被房主要求腾退房屋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情况下,房主作为房屋产权人,有权要求租户腾退房屋,但此举必然导致租户的合法权益受损。
为充分维护自身权益,租户应注意搜集、保存证据,可让房主出具相关证明,以便诉讼时有证据证实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事实、原因以及租户租金计算的截止时间。
该案中,还有一个现象需要引起公众注意,在中介与房主签订的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月租金高于其将房屋出租给租户小王的月租金,且中介公司按月向房主交纳租金,却要求租户按年交纳租金,这种现象明显不符合常理。法院提醒市民,切勿被远低于市场价的房屋租金轻易迷惑。
案例2:交接时没注意 让中介钻了空
在另一起案件中,租户小冯从中介租赁了一套房屋,租期一年。小冯交付了一年的租金和押金3600元。
房屋交接时,有中介格式性的物品交接单,注明家具、电器的数量。房屋到期后,小冯与中介交接了房屋,押金当时未退还。此后小冯多次要求中介退还押金,中介则以房屋内厨房台面断裂,木地板磨损,房屋未清洁等为由不予退还。协商无果后,小冯将中介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押金3600元。
法院认为,中介已将涉案房屋再次出租给案外人居住使用,小冯退房时的现场情况已经无法还原,现中介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损坏事实系小冯租赁期间发生,故对中介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判决中介返还小冯押金。
提示:交接不明难要押金
大兴法院在对随机抽取的20件房屋租赁案件进行数据分析后发现,有15份租赁合同后附有物品交接清单,有5份租赁合同中没有物品交接单,而在对这些物品交接单进行整理后发现,物品交接单通常是中介自行制作的格式性文本,其中对房屋内基础设施的情况等均没有注明。
但在实践中,出现纠纷的恰恰是这些没有注明的地方。因此法院建议双方在租赁时,应对房屋的现状进行确认,并形成书面文字材料,最好是附视频、照片,避免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解除后因为屋内物品或设施损坏、缺失发生纠纷。
来源凤凰网
❹ 房屋租赁纠纷事件
没问题,法律上看很简单:
1。房主说的是错误的。现在所造成的的损失不是你居住使用造成的损失,是外界原因,对此结果应该完全由房主承担和处理。你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如果房主不及时处理,对给你造成的麻烦和损失,你还有权要求房主承担违约责任。
2。就你所居住的房子受到的损失,起诉应该起诉楼上的使用者和房主。可以一起起诉。
3。如果你自己的物品没受到损失,你不要去起诉,这事应该是你的房主去做,诉讼是需要时间的,你把这事揽下来,房主又不理解你,不是自找麻烦吗?
4。在1中已答复。
5。如果房主不及时处理,你有权解除合同,搬走。在1中也已经答复。
❺ 房屋租赁意外事故纠纷 万急!!
1、首先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你在这件事中没有过错。最好有第三方证明,比如合租人或拜访你的朋友。
2、需要在法庭上充分表述。
3、损失的多少,是需要鉴定的,而不是对方要多少就多少。
4、退一万步,即使你有责任,你与房东的责任怎样划分也是问题。
5、即使法院判了,你也可以上诉。
这中间的过程会很长。
这种赔偿一般不会太多。所以首先你不需要害怕。
如果损失大,有可能的话的话最好请律师。
❻ 隐瞒房屋已出租的事实给租房人造成损失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薛立万有一套三居室房屋,于2008年出租给洪志成,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2009年,薛立万见当地房价上涨,觉得洪志成给的租金太低,打算毁约。
经过中介机构的介绍,薛立万与家在外地的汪文明取得了联系。汪文明对薛立万房屋的面积和位置比较满意,给出的价格较高,薛立万当即表示愿意将房子租给汪文明,并催促其尽快迁来,双方办理租赁手续和入住。汪文明信以为真,与家人举家搬迁往该地。在此期间,薛立万向洪志成提出:自己的亲戚将迁到该地,需要住房,要求解除合同。洪志成断然拒绝,认为双方有合同在先,应当按照合同继续履行。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汪文明和家人迁到该地后,才发现薛立万的房屋早已出租给他人,而且对方拒绝腾退房屋,无奈之下,只好在当地的旅馆暂住。汪文明要求薛立万赔偿自己的损失,薛立万认为双方尚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专家点评]
本案中,作为出租人的薛立万所作的出租允诺,实际上是不诚实而带有欺骗性的,不能认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这点说,本案的租赁合同未能成立。其次,原、被告之间就租赁物如何交付,租金如何支付等具体内容并未协商一致,不具备合同必要条款,进一步说明租赁合同未成立。既然合同未成立,薛立万当然谈不上负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本案中,薛立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即因无房居住而支出的额外费用。
❼ 房屋租赁意外事故纠纷怎么处理
按照合同上的条文进行处理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条规定对合同依法成立后的法律效果——当对事人的法律约束力作出了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对合同的生效要作了规定。上述两条规定,对合同的约束力与合同的效力(生效)进行了区分。
1、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的内容合法。另外,不得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2、房屋买卖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为要式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另外,当事人申请房屋权属移转登记时,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否则无法办理产权移转登记。
3、没有进行地过户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作为房屋所有权变动要件的登记行为并非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欠缺这一要件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❽ 房屋租赁合同主体签署错误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合同内容有错误的话,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按不利于合同提供方解读
如是双方当事人有错误的话,一般可能是出租人非房屋所有人,这样承租人可以主张对方构成表见代理来确认合同有效,而约束房屋所有人,如果出租人是恶意的,承租人可以起诉对方诈骗,根据你提供的线索,目前只能回答你这么多
❾ 关于房屋租赁纠纷的问题
你遇到的案子很复杂.
首先,从租赁关系的角度来看,你不属于此租赁关系中的任一一方当事人,出租人为房东,承租人为第一承租人,因合同载明不得转租,不得转租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租,如果转租,承租人要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可随时收回房屋.故房东行为无过错.
其次,你与合同一方当事人,即第一承租人无直接关系...
再次,与你有关系的第二承租人对房屋的不享有使用权,可以说他出租房屋给你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此行为效力待定,如果经房东追认可以成立.
最后就是,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并不是租赁纠纷,因为你这个所谓的第二承租人之间的纠纷,是由于你无权处置他的一些财物而引起的,故你的行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你负的责任是返还原物,如果不能返还,只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予以赔偿.幸好你不是恶处置,只要把卖东西的钱还他就行.对于到底你处置了多少,这个是由他做为原告来主张并举证的,你不用担心,到时只要去按他主张的清单,有就有,没有就没有,他如果没有举证,那你就是没有处分他的东西.不用进行任何赔偿.恭喜你哈.
另一个,就是你的权利,一个无权处分人处分一个不可能处分给你的财物,可以认定为,虚构事实.另外,他得到了你给的定金2000元,并一度失踪,从这行为中,你可以合理怀疑他有诈骗的嫌疑,不说二话,先报案,追回你的定金,你们所谓的合同是无效的,原因偶就不解释了.
不报案,起诉也不无不可,呵呵,随你喜欢好了.
祝你好运了.
谢谢,记得给分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