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瑞幸被罚200万元,虚假销售对其营业额是否有帮助
瑞幸咖啡凭借虚假营销,虽然说稳定住了公司的股票,但是这种虚假的销售对于实际营业额来说是没有帮助的。因为假的终究是假的,这种伪造出来的营销奇迹终究也是会崩盘。
而且在后来也爆出了大量瑞幸造假的行为,会让人们发现原来之前数量极其多的订单还有各类的现象原来全都是假的。这也给这个公司造成了极其大的口碑打击,而且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② 销售具有虚假宣传内容的商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生产者在商品包装上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等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销售者销售这种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执法人员意见不统一。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理由是《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产品包装上的虚假标识是查验内容,销售商销售这种产品,最起码是没有尽到查验义务。其次,商品进入流通环节,产权就发生了转移,商品所有权是销售者,引起消费者误解这一结果也是在销售环节中发生的,销售商销售自己的商品且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销售商销售这种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第二种意见认为销售商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是从法条的字面意思理解,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违法主体只能是虚假标注的生产者或虚假标注的实施者。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有三:
1、《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反法》调整的违法主体应是虚假宣传的实施者(广告法中称的广告主),对于销售含有虚假标识商品的销售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目前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未有明确规定。《反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就更进一步说明,这种不正当竞争的违法主体只可能是虚假内容的提供者,商品上的虚假标识的违法主体只可能是商品的生产者。
2、《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比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第七条内容为:‘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第八条内容为:‘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前条规定予以处罚外,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一)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三)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的商品包装和装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四)采取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商品。’]的规定予以处罚。”这充分说明,《反法》规定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主体仅指仿冒的实施者,不包括销售商,《规定》才将销售商有明知或应知情节的归属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此情节的不属于《反法》调整的范围,否则,《规定》是不可能违反《反法》规定,把无明知或应知情节的销售商排除到《反法》的调整范围之外。那么,同属于《反法》调整的虚假宣传,两个条款语境相同,又怎么能够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帽子扣在销售商头上的呢?
3、《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包装上的虚假标识有食品生产者负责,其他商品上的虚假标识为什么要销售商负责呢?食品和其他商品上的虚假标识同出于生产者的主观故意,是生产者具体实施的,理应由生产者承担相应的责任,销售商无主观故意,未具体实施,不应承担由此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商品产权的转移是商品流转过程中特有的属性,更不能以所有权作为应承担行政责任的理由,商品的所有权最终属于消费者,难道消费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吗?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这是法律规定销售者的义务,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不履行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此,执法人员在发现销售商在销售虚假标识的商品时,应现场指出责令改正,同时通知生产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③ 卖假品牌服装被抓判什么罪名
销售假冒品牌的商品,涉嫌罪名应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对该罪名专的定义及处罚标准属: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④ 国家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有何法律法规
国家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规定有下列规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列法规:
1、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列规定:
1、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4)虚假营销品牌扩展阅读
要正确判明一种商品是否属于伪劣商品,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该商品严重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要求。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类产品应当具备的共同条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所谓的“默示担保条件”,无论生产、销售何种产品,均须满足这些基本的质量要求。
二是该商品的主要指标达不到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或明示担保条件。实践中各类产品纷繁复杂,认定其质量状况还需参照具体的质量标准。这些多层次的质量标准是法律要求的具体的量化,它既包括国家强制性标准,也包括行业标准,还包括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此外,判定产品质量还应参照产品的明示担保条件,即生产者或销售者通过标明采用的标准,产品标识、使用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对产品质量做出的明示承诺或保证。
三是该商品已基本失去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失去其本身应具备的使用性能,并非毫无使用价值。在不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不影响工农业生产的前提下,有些伪劣商品经技术处理或重新加工,也可以作它用。
此外,在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还应查明商品质量同危害结果之间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故的发生是因消费者使用不当或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而并非由于商品的质量问题,则不能让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⑤ 品牌授权个人打假个人可以起诉对方销售假冒品牌吗
一、未经工商行政许可销售假冒品牌服装侵害了品牌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1、《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根据上述第(三)项的规定,销售假冒品牌服装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商标专用权。
三、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2、根据上述第(二)项的规定,销售假冒品牌服装是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⑥ 工商局怎样处罚销售假冒产品的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⑦ 什么叫虚假销售
虚假销售指不存在、不真实的买卖行为。在互联网中,一般指在淘宝、拍拍等网络购物平台中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得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等不当利益,妨害买家权益行为。又称“信用炒作”、“刷钻”、“刷信誉”、“刷信用”。
淘宝店铺按照信用高低排名,刚开的店铺没有信用,排名就会靠后。而买家出于对自身权益的考虑,更愿意原则信用较高的卖家或者销量较高的商品。卖家有提升信用的需求,催生了一些专为卖家提升信用的网站。
(7)虚假营销品牌扩展阅读
虚假销售防范
一、结合存货流转,测试生产与销售的相关性。
关注物流信息,避免重账轻物,追查存货的永续记录,关注公司的实物流向也是发现虚假销售收入的重要手段。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包括采购、生产、仓储、销售等复杂活动的集合体,这些活动通常会涉及计划、采购、生产、仓储、销售等部门。
存货的流转几乎涉及到上述的每个部门与环节,凭空捏造的销售收入一般不会伴随着真实的存货流转,因此,追查存货的实物流向往往能够有效地揭露虚假的销售收入。
二、关注日后退货、收款的相关记录。
有的公司为了提高报告年度的经营业绩,在年末集中实现“销售”,但这些销售并未真正实现,往往在其后表现为销售退回。所以应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有无大额或连续退货,并查明这些退货是否为年末集中销售部分。
⑧ 制造,销售仿冒品牌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造假、卖假的行为: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来说,是一种蒙骗消费者、非法侵回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工答商管理部门会按规定对造假、卖假行为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从司法角度来说,明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伪造与他人注册的合法商标相同的标志,非法经营、谋取不当利益,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达到一定数额,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商标合法所有人来说,造假、卖假行为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所有人可对侵权人进行侵权诉讼,并要求民事赔偿。
⑨ 卖假冒的名牌被抓 属于什么犯罪刑事犯罪还是什么
卖假冒的名牌被抓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刑法属》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虚假营销品牌扩展阅读
案例:
2012年4月,范某某在宣城市区经营一家服装店,初期销售无品牌产品,销售利润不理想。从2013年7月起,范某某及家人通过该店和手机微信平台账号对外销售“LV”等假冒名牌商品。经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举报,2014年6月26日,范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
经查,2013年11月13日至2014年6月22日,范某某向薛某某、陈某销售假冒名牌商品价值7.3万余元。 2014年6月26日,侦查机关在其服装店内查扣上述假冒名牌箱包、手表、皮带等商品,共计价值1.8万余元。
经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⑩ 淘宝销售产品被品牌方投诉售假 扣除48分 只是因为没有品牌授权 请问可以强制要求品牌方撤诉吗
可以,但问题是你拿什么“强制”品牌方撤销投诉?
如果您只是说说,品牌方完全不会理睬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