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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培训方案范文

发布时间:2021-03-28 13:38:07

1.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六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七条 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荐产生。
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更换协商代表,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代表产生程序。
第八条 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期满时为止;因集体协商达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为自担任协商代表起六个月。
第九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
(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其他需要履行的集体协商职责。
第十条 本企业产生的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不受影响。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二)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散布协商过程中不宜外传的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下列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工培训;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定额;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企业与其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调整幅度;
(三)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四)加班工资以及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工资事项。
第十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参考下列因素:
(一)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二)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水平;
(三)企业及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四)全市及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五)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六)最低工资标准;
(七)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八)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建议。另一方在收到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当有正当的理由。
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因下列事项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建议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的;
(三)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的。
第十六条 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由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 企业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应当向本企业工会提出。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向企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企业职工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
第十七条 集体协商双方在正式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自双方同意集体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并书面告知对方;
(二)协商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
(三)搜集与本次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听取各有关方面对本次集体协商的意见和建议;
(五)了解与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六)草拟集体协商议题的解决方案;
(七)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第十八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提出协商议题的一方应当就议题的具体内容以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协商双方可以就与协商议题相关的事项,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说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双方可以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
第十九条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可以派员观察职工一方与企业的集体协商活动,或者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受聘担任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的,合并、分立、重组后的企业应当就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原集体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协商不一致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就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
企业不得采取下列行为:
(一)限制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侮辱、威胁、恐吓、暴力伤害;
(二)拒绝或者阻碍职工进入劳动场所、拒绝提供生产工具或者其他劳动条件;
(三)拒绝提供与集体协商议题相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四)其他干扰、阻碍集体协商的行为。
职工不得采取下列行为:
(一)限制企业一方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侮辱、威胁、恐吓、暴力伤害;
(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完成劳动任务,或者以各种方式迫使企业其他员工离开工作岗位;
(三)破坏企业设备、工具等扰乱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四)其他干扰、阻碍集体协商的行为。

2. 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什么措施

采取来协商薪酬,调整自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24日对外发布,要求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2)集体协商培训方案范文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民主推荐,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女职工1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有女职工的协商代表;进城务工人员25人以上的企业应当有进城务工人员的协商代表。

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代理人,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在已确定的职工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

3. 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按照劳动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2章的规定,集体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1)劳动报酬: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
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2)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3)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其他假期;
(4)与卫生: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5)补克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旋,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职工亲属福利
制度;
(6)女职工和工特殊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总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
动保护,女职工、末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7)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
培训的措施;
(8)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确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变更、解豫、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9)奖惩:主要包括:劳动纪律、考核奖惩制度、奖惩程序;
(10):主要包括:裁员的方案、裁员的程序、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11)集体合同期限;
(12)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1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14)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4. 街道办事处执行力强化年学习培训计划给篇范文,因为不知道怎么写啊最好能给篇范文。谢谢了。

一、二○○六年工作回顾
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街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民为本,勇于开拓创新,认真贯彻落实“基层基础年”、“城市管理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全面推进街道各项建设事业稳步健康发展。一年来,辖区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显著,循环经济快速发展,基层基础扎实牢固,一站多居顺利运转,地王楼宇党建成绩突出,文体节盛况空前,社区校外活动中心和家长学校倍受好评,街道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区建设跃上了一个新台阶,先后被评为“全国先进体育社区”、“全国先进文化社区”、“全国第二届和谐社区建设示范街道”、“省群众体育先进集体”、“市文明单位”、“市军警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市容环境辖区管理责任制量化考评优秀单位”、“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工作优秀单位”、“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十佳单位”、“市国防教育先进单位”、“区查处违法建筑优秀集体”、“区扫黄打非先进集体”“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区双赛活动优胜奖”等。回顾一年来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循环经济全面推进,辖区经济稳步发展
1.辖区经济持续稳步发展
随着辖区环境的不断改善,尤其是华润万象城、茂业的快速发展,辖区经济持续见好,进一步奠定了桂园作为罗湖金三角的重要地位。据统计,2006年1—9月,辖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达3.66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6.82亿元,固定资产投资额15.42亿元,均实现了区下达的目标任务。街道商会还被区评为“先进商会”。
2.以创建绿色餐饮示范街为切入点全面推进循环经济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以打造“绿色街道、绿色消费、绿色教育、绿色家园”为主线,针对辖区内企业多、商家多、餐馆多、宾馆多的特点,以创建“绿色餐饮示范街”为切入点,先后在嘉宾西路(含书城路、万象街)、松园路(含松园西街、红桂路)两条饮食街道开展试点工作,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在全街道掀起一场循环经济热。通过一系列创建活动,创建单位和顾客对创建活动越来越理解和支持,环保节能意识不断提高,参加创建活动的98家餐厅基本上不使用一次性餐具。街道多次组织商家座谈会,交流经验,逐步建立考核标准、长效机制,使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街道还与四家环保企业合作,举办以“崇尚绿色,崇尚环保”为主题的餐饮环保产品推介活动,着力使循环经济走出一条产业化的新路子。上级领导和市、区人大代表检查视察后对创建工作给予高度评价,《人民日报》、《深圳特区报》等媒体也作了深入报道。2007年1月10日,市政府将该项目列入全市首批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并予授牌。
3.打造良好商业环境确保金融片区建设稳步推进
经过一个多月深入细致的工作,市“十一五”期间的重点项目——蔡屋围金融中心区的改造工程取得突破性进展,近15万平方米旧建筑物的赔偿合同及拆迁工作已基本结束。五年之内这里将成为深圳市的金融服务中心、资金集散中心、金融信息中心和金融监控中心,还将崛起深圳数一数二高度的金融大厦,成为继地王大厦之后又一标志性建筑,深圳的金融发展史将翻开崭新的一页。桂园街道作为最基层的政府职能部门,充分发挥自身的区位优势、政策优势、群众优势,积极当好协调员、宣传员、服务员,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确保改造工程的顺利推进。10月初,为维护回迁房业主的合法权益,街道牵头成立了“蔡屋围金融中心区改造项目私人业主代表监管小组”,促进私人回迁房业主与开发商的沟通,确保政府、蔡屋围股份公司以及京基地产公司之前各项承诺不折不扣地兑现。
总建筑面积达26万平方米,总投资超过22亿港元的华润中心二期项目正在紧锣密鼓的施工之中。预计于2008年启用的二期项目,作为深圳送给奥运会的最好礼物,将与2004年启用的首期项目组成深圳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商业建筑群“华润中心”。我们密切关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动向,千方百计提供便利条件和优质服务,确保罗湖“新名片”焕发新活力。
另外,为确保重点商业区域良好的治安秩序,打造商家安居乐业的经商环境,我们创建了万象城商业金融片区安全管理办公室,编织高效治安防控网。桂园所派出2名民警和4名巡防员进驻,街道办投入30万元配备了两辆电瓶车及其他必要装备和设备。同时,街道办、万象城共抽调7名保安员加入办公室,协助民警开展治安工作。办公室成立以来,共抓获各类违法人员73人,片区发案数下降17%。
(二)城区管理科学精细,社会和谐稳定
1.辖区治安态势平稳,秩序良好
截止11月份,辖区立刑事案件1394宗,比去年同期稳中略降;破刑事案件860宗,比去年同期大幅上升;另外打掉犯罪团伙42个167人,刑事拘留417人,逮捕334人,收容教育32人,治安拘留655人;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238宗,警民联调占991宗;排查掌握矛盾纠纷26起,已调处23起,化解率88%;在辖区开展“飓风行动”大检查、“禁止非法使用童工”专项大检查和年底“零欠薪”专项大检查,检查用人单位165家,妥善调处劳资纠纷23宗,涉及金额1515万元,消除了辖区不稳定因素。
2.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强势推进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严格、精细、长效”八字方针,按照市、区关于创建“平安深圳”和“净化行动”的要求,大力开展一系列专项行动,加大整治力度,提高城区管理水平,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开展声势浩大的“房中房”专项安全整治,共出动人员4669人次,投入专项整治资金30多万元,拆除“房中房”905套/4377间、面积达79597平方米,疏散居住人员7110人,疏通通道185处,查扣“黑煤气”219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396宗。二是开展“清无”专项整治,出动联合执法人员33000人次,依法取缔无证照经营户1143户,清理乱摆卖15164宗,清理“十类场所”209户,顺利通过市、区“清无”工作检查评估,获市“清无”工作先进单位称号。三是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行动,全面开展建筑等高危行业、烟花爆竹、燃气经营市场、娱乐场所、学校消防、瓶(桶)装饮用水、食品等安全专项整治。发放各类宣传资料共80000多份,受教育人数60000多人,整治行动中累计出动人员5000多人次,共查封非法销售烟花爆竹门店20多家,依法取缔各类地下加工厂及地下作坊35家、小餐厅473家、“黑网吧”15家、黑诊所1家,“黑煤气”窝点2家,无证无照娱乐场所28家,生产假冒伪劣瓶(桶)装饮用水窝点2家,没收烟花爆竹、玩具沙炮等10多箱、假冒伪劣瓶(桶)装饮用水59瓶、“黑煤气”100多瓶、注水猪肉200多公斤,整治“三合一”小门店95家。四是开展违建、户外广告整治,共拆除违法建筑1975平方米,违规设置户外广告78处。五是开展路面秩序整治,共开展集中行动24次,出动执法人员1419人次,车辆108台次,查扣非法营运及无证照车辆1583辆,检查自行车(摩托车)维修门店18家,普法教育141人,建立非法营运人员信息表129份,悔改书129份;清理乱摆买3222宗,处罚车辆违章停放2904宗。六是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以物业和地块为对象划分出覆盖桂园辖区的安全监督管理网格,并将辖区206个微网格内的建筑物、商店、办公室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同时绘制了桂园街道安全管理网格图和辖区主要安全管理对象表。七是建立健全打假工作机制,加大打假工作力度。将日常管理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开展了一系列富有特色的打假行动,尤其在迎检期间,对辖区8所学校、70多家大中型酒楼、商场(超市)、肉菜市场以及隐藏在居民住宅区内的制假贩假窝点进行集中清理,共查扣涉嫌盗版服装8箱、皮包128箱、书籍5000余本、光碟4000多张及伪劣食品一批。
3.老旧住宅区整治、出租屋综合管理成效显著
我们在整治、改造老住宅区环境的基础上引进专业物业公司管理,建立老旧住宅区长效管理机制,从而彻底改变老旧住宅区落后局面。目前,辖区25个老旧住宅区已经全部改造完工并基本完成引进物业管理或居民自治管理的工作任务。另外对“城中村”及老旧住宅区(如广场北街小区、南村西,桂木园小区等)的三线进行整治,美化小区环境。
为进一步优化居民生活环境,我们把旧楼外墙翻新、道路硬底化和增加小区绿化等工作作为美容工程的重点,并广泛动员辖区各种社会力量,着力改善市容市貌。今年,辖区内共有政法大厦、武警六支队、好六连、华通大厦、松园大厦、军休所、滨河中学等16家单位投资约2100万元对自身红线范围内的物业进行翻新改造。我们还积极创建环境综合整治达标(标兵)社区,大力提升城区形象,目前已有9个社区经市严格考核达标(按整合前的社区工作站进行验收),其中滨苑为标兵社区。
街道积极贯彻落实市委“1+7”文件精神,建立出租屋综合信息反馈制度,各职能部门做到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较好处理综合信息反馈工作,坚持定期回访,加强出租屋巡查工作;与物业管理处和房屋“中介”组织建立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配合机制,完善了“物业式”管理模式;成立“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使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取得较好成绩,实现了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一升一降一提高”。全年征收管理费1227万元,同比增长3%;代征税收1519万元,同比增长16%;出租屋发案率下降15%(其中刑事案件立案率下降30%,凶杀案下降50%),社区治安状况明显好转。
4.处突应急机制初显威力
街道从去年“12·27”事件中汲取教训,痛定思痛,建立健全了一整套应急机制,成立以党工委书记为一把手的领导小组,并成立多个应急小分队,分工协作,明确责任,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制定并完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全管理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防抢险应急预案》等,依托军警民共建“平安桂园”平台,建立起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实现辖区应急预警网络全覆盖。
为进一步健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7月中旬我们在深圳大剧院南广场举行了声势浩大的军警民联合处置突发事件演练,辖区公安、武警、消防、特勤、医院、物业公司等17个单位近500人参加,充分展示了桂园军警民团结一致,竭力维护辖区平安稳定的决心和勇气,受到亲临现场指导的区委、区政府领导的高度赞扬。在处置艺丰广场“7·20陶展事件”中,我们凭着高度的政治敏感性、警惕性和洞察力,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在区相关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反应、果断决策、团结一致、排除万难,5天时间使事件得到了及时妥善的处理,体现了我们强大的执行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维护了辖区的稳定。一年来,辖区未出现任何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三)夯实基层基础,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1.推行一站多居,提高管理效率
为进一步夯实基层建设,提高党和政府在基层的执行力,我们按照区有关精神,把原来12个社区工作站整合为8个。具体为:合并大塘龙、红岭社区工作站;红南、红村社区工作站;洪围、桂木园社区工作站;新围、滨苑社区工作站,合并后均为一站两居。保留老围、松园、人民桥、鹿丹村社区工作站。经过各方努力,目前合并工作圆满完成,人员、办公场所全部落实到位,并确保了整合前后人心安定,队伍稳定,工作有序。省民政厅副厅长郑人豪、市民政局局长刘润华、区委书记刘学强等领导前来调研时,对工作站合并情况及合并后工作开展情况都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2.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成效斐然
地王大厦联合党委是全市首个楼宇党组织,它的成立,既标志着全市“两新”组织党建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也标志着我市楼宇党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从6月底开始,街道党工委派出两个工作小组,按照“四个摸清”(摸清大厦单位数量、党员数量、目前党组织数量、党员组织关系情况)要求,进驻地王大厦开展地毯式普查。随后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工作,发放1000份《致地王大厦企业负责人的一封信》、《致地王大厦党员的一封信》,将联合党委的服务宗旨、工作方式告知各企事业单位。同时,召开三个层次(企业行政负责人、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大厦党员)的座谈会,基本做到了“三通”:即:做通了企业负责人、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党员的思想工作。最后在此基础上,组建地王大厦联合党委。我们依照“先组建,后发展,再提高”的工作理念,按宜独则独,宜联则联原则,根据党员组织关系的归属,对隶属市人才交流中心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争取将他们转入联合党委,对本身管理相对规范的党支部,将发挥他们在楼宇党建中的共建作用,对暂时不能组建党支部的企业,将建立联合党支部。为此,联合党委首批纳入的党支部有5个,所属党员118名。我们本着“为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的宗旨,指导地王党委开展一系列服务活动。一是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二是设立党员服务点。以深圳熊谷物业管理公司党支部为依托,在管理处设党务办公室。三是与有关部门协调开展各类服务。如人事托管、计划生育、出国(境)等证明材料的开具等。四是创新服务内容及方式,如以行业为单位开展洽谈活动,拓展业务空间,培训员工技能、健康咨询等。目前,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3.辖区单位共建优势淋漓发挥
街道充分发挥辖区单位共建平台的巨大优势,利用党建协调委员会作用和辖区人大代表的桥梁作用,广泛调动辖区单位的力量,凝聚合力、激发干劲,联合开展“共建健康桂园”、“共建爱心桂园”、“共建平安桂园”等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活动,形成了“安全工作联抓、基层组织联建、辖区治安联防、精神文明联动、为民好事联做、和谐社区联创”的良好互动局面,促进了辖区和谐发展。一是在元旦、春节、国庆等重大节假日,辖区武警六支队、七支队、好六连配合办事处对辖区主要路段进行治安巡逻,为辖区营造了良好治安的环境。部队卫生队也不定期免费为社区残疾人、低保户体检、赠送药品;二是辖区医疗单位定期为辖区群众提供义诊、免费体检、医疗健康咨询等医疗服务,同时还多次派出医务人员与社区居委会干部上门为残疾人、困难户、低保户免费体检、送医送药,其中曙光医院为200名退休党员免费体检,并与中医院门诊部提供900张免费体检卡给困难群众;三是辖区学校与街道团工委、关工委共同为辖区青少年创建和谐的成长环境,积极配合开设暑假夏令营、各类讲座、“知荣辱、树新风”系列教育活动、创建家长学校、社区校外活动中心等;四是辖区各企事业单位还积极参与节日慰问活动、“3·5学雷锋”活动、“关爱行动”、第三届文体节、创建循环经济示范街、环保产品推介会等等。
4.固本强基社区项目建设扎实铺开
街道今年共争取上级立项8个,共计2526万元,其中已下达计划资金413万元。现已完成了松园、红村、新围社区服务窗口及办公用房的装修改造。同时,多年来难于解决的人民桥、老围、鹿丹村社区的办公用房问题也基本得到解决。目前,辖区8个社区工作站的办公用房面积已达到或超过市规定标准,其中有两个工作站的办公用房、服务设施、户外广场面积均达到市的要求。
5.街道各项工作稳中有序,稳中有升
6月13日,街道总工会正式成立。经过一系列深入细致的工作,工会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新签职代会3个,续签2个,女职工劳动保护协议3份,并实行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受到了外来女工的欢迎,今年共有307人购买了女工安康保险,金额达到14250元。组建工会163家,发展会员1704人,开展外资企业人员情况调查及企业人员普查工作,其中外资、外商共198家,员工11984人。我们还结合本辖区情况,积极引导和指导非公企业稳步有序地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促进了非公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优化辖区经济发展环境。
7月中旬街道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全面启动,辖区十八个选区开展了广泛的宣传发动和选民登记工作并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经过多次酝酿协商后确定并公布了正式的代表候选人名单;9月28日,街道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如期进行,依法产生了27位区人大代表,顺利完成了选举工作。随后开展集中学习,并组织部分区人大代表深入社区接访群众,倾听民情民意,解决民困民难。
10月底,全市首家社区矫正办公室在街道正式挂牌,首批5名社区服刑人员由桂园派出所移交给桂园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管理教育。作为深圳市首家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此举标志着深圳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拉开帷幕,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我们将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技能培训、公益劳动和开展心理咨询矫治等形式改造社区服刑人员,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努力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工作和生活上的帮扶,尽快消除他们与社会的对立情绪,最大限度的化不稳定因素为稳定因素。
今年辖区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应征,15名青年顺利通过体检、初审、政审,超额完成征兵任务,又一次刷新街道的参军纪录;成立由100名青年技术骨干组成的深圳供电局民兵电力抢修连,并参加了广州军区的军事演习;分别组织民兵50名、女子高炮排成员30名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盾牌操训练和军训,进一步巩固和增强国防后备力量。街道被评为“市国防教育先进单位”,并连续24年被评为罗湖区“征兵工作全优单位”。
一年来,街道统计站在出色完成日常统计工作的基础上,还开展了1%人口抽样调查、居民出行情况调查、残疾人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社会治安满意度调查、烟草消费情况调查等任务和全国第二次农业普查初期的调查摸底等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其中1%人口抽样调查获市先进集体。
(四)坚持以人为本,民计民生工作亮点突出
1 (五)社区文体活动跃上新台阶
1.文化体育节规模化品牌化
6月下旬,桂园街道第三届文化体育节隆重开幕,这次以体育为主题的社区盛会为期一个多月,涵盖13项体育赛事,逾70多家辖区单位,2000多名辖区居民踊跃参与,声势浩大,规模空前,在一、二届体育节的基础上更上一层楼。街道投入大量的人、财、物,精心组织策划这样的体育盛事,提供载体让更多的辖区群众投身体育运动,铺设平台使更多的辖区家庭感受体育的乐趣,而辖区单位和居民的热情参与也为体育节的成功举办奠定了深厚的群众基础,在浓郁的体育氛围中形成良性循环,群众越来越高的参与积极性,使得体育节的规模越办越大,水平越比越高,已经成为桂园街道的一张名片、一个品牌,更成为深圳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顺便挺一下你

5. 如何积极稳妥推进非公经济组织开展集体协商工作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工委按照中央及省、市、县委的要求,深入细致地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全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创先争优活动典型经验,以实现“企业劳资双方合作共赢、生产与环境协调发展、社会责任自觉履行、诚信体系不断健全、企业可持续能力日益增强”为目标,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了上级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交付的各项目标任务,为促进全县非公经济健康快速发展、非公代表人士健康成长和构建和谐东平作出了积极有效的努力,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抓手,全面推动非公经济组织党工委服务管理工作。我县非公经济组织党工委始终把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工作主线贯穿全年工作之中,学以致用,大胆探索、创新非公经济组织服务管理工作,切实把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到实处,使其成为推动全县非公经济快速发展的引擎和动力。一是立足实际,精心组织。成立了由县政协副主席、工商联主席王金艳同志任组长、各乡镇分工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学习贯彻党的十八精神活动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了学习活动动员大会,制定下发了实施方案。二是开展活动,营造氛围。今年6月份,由党工委牵头,协调人社局、总工会、妇联、团委、工业园区等成员单位相继举办了:东平县非公经济代表人士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报告会;《中国梦、东平梦、我的梦》演讲比赛;“建功立业在基层、我为十八大添光彩”庆“七一”演讲比赛等系列活动,对党的十八大精神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宣传引导,取得了良好效果。活动中收集整理各类心得体会15篇,理论性文章7篇,其中一篇在我县《东平论坛》发表。东平电视台、东平信息等媒体对活动进行了宣传报道。三是学以致用,推动工作。为学以致用,更好地践行十八大精神,将十八大精神落到实处,我们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积极开展了以“两个健康”为主题的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坚持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不断丰富理想信念教育活动载体,继续深化践行“三强”(强信念、强责任、强奉献)争创“三十”(实力十强、创新十家、公益十星)主题活动,切实抓好“三帮”(民企帮村、民企帮学、民企帮贫)“三感恩”(感恩老区、感恩社会、感恩党和政府)活动,通过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活动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同心实践,切实推动平安企业建设、党群组织建设、工资集体协商、基层民主等新型经济组织服务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今年4月份,我县光大、瑞星、东顺集团公司荣获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实力十强”称号,儒原实业荣获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公益十星”称号,新东岳集团同时荣获“创新十佳”荣誉。
二、不断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加强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能够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能够不断加强党对整个社会的全面领导,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一年来,东平县非公经济组织党工委从以下方面着手,不断加强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一是进一步深化党群共建机制。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深化非公企业党群共建机制,大力实施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带工建、带团建、带妇建工作。量化非公企业党群建设考核标准,以“党群工作一体化”的工作理念把群团组织建设纳入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总体格局,做到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表彰,逐步形成党组织对群团组织“思想上带、组织上带、工作上带”、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组建联推、机制联建、活动联办、教育联抓、考核联动、典型联树”、群团组织“推优入党、服务党建”的“三带、六联、一服务”工作格局,截止到今年10月份,在全县各类非公企业党组织中建立工会组织324家(规模以上全覆盖),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436人,共青团组织203家,团员35518名,妇联组织137家,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209人。二是加强“关键人”队伍建设。通过党外代表人士和非公经济领域人才培养等一系列措施,加强出资人、党组织负责人、党建指导员和商会会长“四支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强化培训工作。开展了“带头人建设行动”,发挥党员出资人的影响力和推动力,引导不是党员的出资人重视支持党建工作,推动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建指导员履职尽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各类商会组织党的建设。三是促进企业党建和文化建设的结合。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出资人的综合素质,带动和提升非公有制企业文化建设的层次和水平。充分调动出资人、企业党员、职工群众三个方面的力量,更加自觉地把企业党的建设与企业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融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中,为非公有制企业可持续发展凝心聚力,助推企业科学发展。四是推动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通过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保障机制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已建党组织能够正常开展党的活动和党的工作,并积极探索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发挥实质作用的方式方法和途径。出资人为企业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创造条件。企业党组织、党员通过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赢得出资人的认同、支持。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平安企业建设。今年以来,按照县委“天眼”工程的总体部署和县综治办的具体要求,我县非公经济组织党工委进一步加大“平安企业”建设工作力度,为做好该项工作,在大量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先后研究制定了《关于在创建平安企业活动中推行不驻会副会长企业主体作用的实施意见》和《东平县平安企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在安全生产、企业周边环境整治、企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资协商机制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进展,基本达到各项工作机制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做到有组织、有人员、有制度、有措施,有实效的“五有”要求,其本实现企业治安状况良好;企业关系和谐;企业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企业依法诚信经营,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明显提高最终目标。一是人防技防相结合,大力实施警企联动机制。2013年以来,我县各类非公企业,尤其是企业聚集的园区,商贸市场等密集场所,以及各企业主要厂房、仓库、路段、街道、交叉路口都安装了治安监控,全县以公安局为依托,建立城、乡、村一体化的治安防范监控信息平台,实现了全县各类非公企业和大型商场、宾馆和重点商户等治安防控技防体系的全覆盖。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细化了实施了各类工业园区及各类商贸市场驻警制度,完善了警企联防联保及巡逻治安防控体系。实现了各工业园区警灯闪耀、特巡警与企业安保巡逻联防的制度化、长效化。截止2013年10月底,我县工业园区、金汇市场街、接山工业园、东平街道工业园、彭集工业园等县乡两级园区公安派驻机构全覆盖、实现了各类非公企业设立警务室的警企联保的目标要求。二是健全劳动争议联合调解组织网络。2013年以来,由我县新型经济组织服务管理创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我会与司法、工会、妇联、公安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协商协调机制,进一步细化我县劳动争议仲裁院、各乡镇(街道)争议办公室(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和各企业争议办“三位一体”的联合调解组织网络机制,大力实施流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厅工作,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的相互衔接,共同做好争议处理工作。截止到今年10月底,我县各类工业园区机构、14个乡镇街道办全部建立劳动争议办公室(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全县各类规模以上非公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派驻州城街道、银山镇、梯门镇等巡回劳动仲裁厅4个,调解和仲裁涉企劳动人事纠纷案件51件。取得了全县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0人访案件为0,个访案件下降30%的显著成绩。
四、着重加强调查研究和基层基础工作。东平县非公经济组织党工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自成立之初就将深入企业一线、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中。今年以来,东平县非公经济组织党工委在加强调查研究和基层基础工作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成效明显。一是开展走访调研,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根据年初的安排,党工委组成3个小组进行了“百家企业”大走访调研活动,活动中,发放各类生产经营、人才需求等问卷400余份,收集意见建议110余条,梳理企业生产经营存在问题54件,形成调研文章15篇,向县委县政府提交意见建议材料3份,全年组织各类教育培训活动7次(其中两次是与园区管委合办),全县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干部受教育1100余人次,联系山东农业大学、北京农业大学(发展研究院)等专家来我县就涉农企业转型升级进行把脉指导,协助瑞星、光大、东岳等企业落实信贷资金2.6亿元,帮扶小微企业解决贷款3200余万元,积极向东平农发行、农村合作银行推荐姜仔鸭公司等20余家会员企业进行授信。走访活动中,我们不断健全完善会员企业信息库建设,依托金融办和各类金融机构,进一步细化各会员企业的诚信监管体系,积极搭建非公企业信用信息互享平台,大力实施银行授信动态监控制度,在广大会员企业中着力开展以构建 “监管考核、自律评价、结果运用”为主要内容诚信服务体系,及时公示日常监管和自律管理中发现的违规失信行为。二是推进机关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按照在创先争优活动中进一步推动各级党政机关和干部深入基层为民服务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机关干部直接联系、服务、引导企业和群众的工作制度,组织推动干部下基层、察民情、解难题、办实事,创新和拓展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渠道和途径。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效能,团结带领全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继续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求真务实、真抓实干。
五、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积极引导企业参与“感恩行动”、“创先争优”活动,不断挖掘、提升光彩事业“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的核心理念,致富思源,回报社会,积极投身感恩行动和光彩事业、慈善事业。今年以来,我县东岳、儒原城市广场、东顺、光大等企业在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事业方面取得长足发展,各企业先后设立“科技创新”“八里香优秀学生”“十佳孝星” “十佳学子” 奖,各企业党组织广泛开展了“进职工门、知职工情、暖职工心”活动,为职工配置工作班车、职工子女上学班车、建职工保障房、为职工父母发放养老金等,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提升了企业职工幸福指数。我们把“感恩行动”作为“两个健康”的重要载体,通过捐资助学、帮助“三老人员”改善生活条件等活动,使部分老人和困难学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过上幸福美好生活。在感恩活动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荣获利比里亚第三届“金形象奖”,为国家争得荣誉的我县工商联副主席、沃而丰新能源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得朋;以四通农机宋有峰为代表的一批先进“助学”“助贫”的非公企业先进典型人物;以永康商贸有限公司赵永康为公益之星的先进代表人物。截止11月底,全县非公企业通过捐资助学、扶贫、帮村等各类活动向社会捐资635万余元。

6. 劳动纠纷调解方案应该怎么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7号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7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第二章协商
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九条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
第十一条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调解
第十三条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第十四条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五条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第十七条调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二)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本企业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
第十九条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1年,可以续聘.调解员不能履行调解职责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第二十一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
第二十二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第二十四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是,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调解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调解员应当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六条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第二十七条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第二十八条双方当事人未按前条规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第二十九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条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
(二)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三)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
(四)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五)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七)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八)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办公场所,保障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成立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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