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怎样更好的做好中储粮仓储基础工作
近年来,山东省滨州市的粮食仓储管理工作,按照全省.粮食仓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工作重点和任务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目标,以深入开展“地方储备粮规范化管理年”活动为重点,强化领导,精心部署,加大力度,狠抓落实,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我们把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作为全面做好全市粮食仓储管理工作的切人点,切实做到“三个到位”。
一是思想认识到位。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粮食仓储管理工作中重经营、轻管理的现象尤为突出,做好粮食仓储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鉴于此,我们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了“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如何加强仓储管理工作”的大讨论,力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广大干部职工认识到:无论粮食流通体制和粮食企业如何改革,粮食仓储工作的基础地位不能动摇,工作任务不能减少;搞好粮食仓储,减少损失损耗,确保储粮安全,功在国家、利在企业。通过一系列的思想教育,把各级粮食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做好仓储工作,确保粮食安全上来,统一到推动粮食仓储工作创新发展上来。
二是组织领导到位。为切实做好粮食仓储管理工作,市粮食局在机构改革中专门设立了储运基建科,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保粮领导小组;各县(区)粮食局和滨州国家粮食储备库,都明确有关业务科室负责粮食仓储工作,相应成立了安全保粮领导小组。全系统上下营造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职能科室扎实抓,各个环节配合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仓储工作氛围。
三是责任落实到位。为切实把粮食仓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我们每年都制定并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粮食仓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全市粮食仓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任务目标和工作要求。根据季节和粮情变化情况,认真组织好粮食安全检查,准确掌握仓情粮情,及时消除储粮隐患,确保全市储粮安全。各级粮食部门层层签定《安全储粮责任书》,做到明确责任,强化管理,严格奖惩,确保安全。滨州国家粮食储备库还把仓储工作成效与防保人员的经济利益挂起钩来,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充分调动了防保人员做好仓储工作的积极性。
二、夯实基础工作,确保储粮安全
为确保全市储粮安全,我们重点在四个方面狠下功夫。
一是在制度建设上狠下功夫。根据《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山东省规范化储粮单位标准》要求,结合我市粮食仓储工作和实际,我们先后制定了《滨州市规范化储粮单位标准》、《滨州粮食仓储管理考核制度》、《滨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使全市广大保粮职工学有方向、干有标准、行有规范。在抓好各项仓储制度建设的同时,狠抓落实,为确保储粮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滨州国家粮食储备库专门制定了各项仓储管理制度和推行仓储精细化管理的实施细则,为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是在科学保粮上狠下功夫。我们大力推广应用科学储粮新技术,积极探索储粮保质保鲜的新技术、新方法、新经验,努力提高科学储粮技术水平。全市各储粮单位在大力普及“双低’:储粮、“三低”储粮、“电子测温”储粮和“管槽密闭”储粮技术的同时,积极推广应用计算机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新技术,收到了显著成果。近几年,全市共实行计算机粮情检测储粮36万吨,机械通风储粮75万吨,环流熏蒸储粮36万吨。滨州国家粮食储备库计算机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储粮率均达100%。
② 如何开展粮食仓储管理
1提高认识是前提
粮食是重要的特殊商品,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它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储备粮仓储管理是粮食工作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环节,是粮食流通领域的“平衡木”和“蓄水池”。
2领导重视是关键
粮库领导要重视仓储工作,把主要精力放在管住管好库内储备粮上,对仓储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心中有数,要把粮库仓储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明确一把手负总责,形成分管领导亲自抓,职能部门具体办、保化人员扎实干的良好格局。
3队伍素质是根本
要做好储备粮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首先必须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教育,使广大粮库职工认识到仓储管理是粮库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粮库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培养职工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忠于职守、爱库如家的精神风尚,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粮库干部职工凝聚力和向心力。
4制度建设是保证
对仓储企业来说,仓储管理工作既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又是一项庞杂的系统工程,来不得半点懈怠,稍有疏忽,便会出现甚至造成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③ 求一份关于粮库仓储先进个人的上交稿,字数别太少。急求。
各设区市粮食局,定州、辛集市粮食局: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展〔2014〕259号)和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认真做好我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省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专项调查的组织工作。本次专项调查是国家粮食局为落实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精神组织开展的一次全国性专项调查,调查结果对于做好粮食流通各项工作意义重大。为保证调查工作在我省顺利开展,省局成立了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专项调查的组织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成立专项调查领导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人员力量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与当地统计、工商、国土等部门的沟通,获取涉粮企业的有关信息,确保履行“在地原则”,实现专项调查的“全覆盖”。
二、严格培训,切实提高专项调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国家局、省局将逐级举办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师资和业务骨干培训班,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省局将直接培训到县。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熟练、计算机基础好、工作能力强的专业人员参加培训,为本地区专项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企业填报人员、普查人员、数据汇总人员及审核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他们能够准确把握各项调查内容的含义、填报方法和格式要求,能够正确使用专项调查登统软件、汇总软件,掌握照片、经纬度坐标采集方法。
三、落实责任,加强对专项调查各项工作的督导。纳入调查范围内企(事)业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填写专项调查工作底稿,由负责人确认签字;普查人员在对工作底稿核实后也要签字确认以示负责。相关材料要妥善保存、留底备查。省局将会同中储粮北京分公司组成联合工作组,对省内专项调查工作进行巡查指导。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领导带队、实行包片责任制等方式加大督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调查中的问题,确保专项调查工作进度和质量。
四、严明纪律,确保专项调查工作顺利完成。调查人员要严格依法开展调查工作,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借调查工作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或谋取私利,不得篡改专项调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对外提供、泄露专项调查数据和企业商业秘密,对于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肃处理。企业不得拒绝接受调查,不得编造虚假数据或干扰专项调查工作正常开展,违者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以及《河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河北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河北省粮食局
2014年12月22日
河北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展〔2014〕259号)精神,为建立粮食仓储设施保护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粮和信息化管粮进程,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粮食安全新战略,认真做好全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方案。
④ 粮油仓储管理制度
能够详细说明吗?粮油仓储管理制度比较多,主要倾向那一方面,还是整个全套的管理制度。我是搞粮食仓储管理的,不妨是详细一点,好吗? 邮箱是:[email protected]
⑤ 粮食的仓储管理应该采用什么样的管理模式
仓储统计实行电子化信息管理,管理者就可以在几分钟时间通过仓储统计管理系统获得准确的统计数据,数据覆盖涉及到仓号、粮食品种、数量、入库时间、采购价格。还有对粮食品质检验管理实施计算机管理系统,数据履盖涉及到粮食品种、仓号、入库时间、入库质量情况、检测时间、检测质量指标等等。这样实施过程阻力才会最小,员工才容易理解,使用和批评,进而提高对信息化的认识。
其次,在以上基础上,不断改进优化管理流程,业务流程、分阶段、分步骤建设适合本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者可以通过系统的各种报表功能获得决策支持的信息,财务人员可以通过系统获得企业采购、库存和消耗分析数据,业务部门通过系统的报表,查询功能对库存粮食进行控制和提供服务,及时满足市场需求。
⑥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文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
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 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 粮油出入库管理
第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粮油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
第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准确记录粮油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年份、粮权所有人、粮食商品属性、等级、水分、杂质等信息,并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
第十二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出库粮油质量。粮油出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
第十三条 出库粮油包装物和运输工具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不得出库。可能存在发热危险的粮油不得长途运输。
第十四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仓房、工作塔等仓储设施内的粉尘,按规定配置防粉尘设备,防止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禁止人员进入正在作业的烘干塔、立筒仓、浅圆仓等设施。
第四章 粮油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对全部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
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应当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六条 粮油储存区应当保持清洁,并与办公区、生活区进行有效隔离。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的活动和存放的物品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或者对粮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第十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对仓房(油罐)编排号码,配备必要的仓储设备,建立健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制度。
第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建立粮油仓储管理过程记录文件。
第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仓储能力不足时,应当通过代储、租赁等方式,合理利用其他单位的现有粮油仓储设施,扩大仓储能力。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与承储或者出租的单位签订规范的代储或者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现有仓储设施不足,确有必要露天储存粮油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打囤做垛应当确保结构安全,规格一致;
(二)囤垛应当满足防水、防潮、防火、防风、防虫鼠雀害的要求,并采取测温、通风等必要的仓储措施;
(三)用于堆放粮油的地坪和打囤做垛的器材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
第二十条 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5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油脂和豆类2年。
第二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粮油储存损耗处置方法的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国家对政策性粮油储存损耗的处置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储存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设立粮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真实、完整地反映库存粮油和资金占用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库存粮油情况发生变化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库存粮油货位卡和有关帐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储粮化学药剂应当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登记。
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当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熏蒸作业中,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
第二十六条 库存粮油发生降等、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置,避免损失扩大。属于较大、重大或者特大储存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属于特大储存事故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油储存事故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一般储存事故;
(二)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上10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上2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较大储存事故;
(三)一次事故造成1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粮食或20吨以上20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重大储存事故;
(四)一次事故造成1000吨以上粮食或200吨以上油脂损失的为特别重大储存事故。
第二十七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包括各类粮食、植物油料和油脂。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仓容规模500吨以下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经营者,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商业部1987年6月22日颁布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87)商储(粮)字第1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关于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粮油仓储单位的固定经营场地至污染源、危险源的距离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小于1000米;
二、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500米;
三、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小于100米。
附件二:
关于粮油储存损耗处置办法的规定
一、粮油储存损耗包括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
(一)自然损耗是指粮油在储存过程中,因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计量的合理误差、检验化验耗用的样品、轻微的虫鼠雀害以及搬倒中零星抛撒等导致的损耗。
(二)水分杂质减量是指粮油在入库和储存过程中,由于水分自然蒸发,以及通风、烘晒、除杂整理等作业导致的水分降低或杂质减少等损耗。
二、粮油储存损耗应当以一个货位或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
三、自然损耗应当在一个货位或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其中,原粮的自然损耗按以下定额处置,在定额以内的据实核销,超过定额的按超耗处理并分析超耗的原因:
(一)储存半年以内的,不超过0.1%;
(二)储存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不超过0.15%;
(三)储存一年以上的,不超过0.2%。
四、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
(一)入仓前以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在形成货位后核销;
(二)储存期间的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在一个货位或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