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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业务培训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3-03 07:40:20

Ⅰ 什么是人防教育

人民防空教育
人民防空教育
体制机构:人防的体制机构是开展人防工作的组织保障。
人防指挥:指战时上级指挥员及指挥机关在防空袭过程中,对下级指挥员和指挥机关、人防专业队伍和居民群众实施组织领导,按计划统一行动,运用人防整体力量组织实施临战转换,防空警报的发放、疏散掩蔽、交通管制、灯火控制、治安管理,以及完成消除空袭后果等任务。平时拟定防空袭预案并按预案进行各项准备。
通信警报:是战时保障防空袭斗争组织指挥的重要手段,它包括指挥通信和警报通信。指挥通信任务实传达空情信息、指令、实施防空指挥;警报通信任务是及时、准确地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人防通信警报不仅战时是必不可少的,平时发生地震灾害、防汛抗洪和突发事件,也可用于发放预报灾害信号和抢险救灾指挥通信。
防护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和物资,以减少伤亡和损失的重要设施。人防工程平时利用指人防工程除保持战备功能外,平时还可作为生产、生活设施,弥补地上空间不足,为城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包括普及宣传与专业教育两方面内容,是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普及宣传主要指战备思想宣传、政策法规宣传、人防建设成果宣传;专业教育有居民防空知识教育、中学生防空知识教育、人防专业队伍训练和人防干部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的目的是增强公民防空意识和培养人防专业人才。
通过人民防空的普及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把个人安危与国家、民族利益联系在一起,平时支持人防建设,在受到空袭时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人防专业职工、干部熟练掌握专业技术,平时居安思危,结合本职,积极准备,熟练掌握;战时处变不惊,快速反应,能较好的完成抢险抢修、防化救护、交通运输及组织指挥、通信警报等保障任务。
人防法制:是通过拟定人防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保障依法管理与监督人防建设。其内容包括依法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
经费物资:人防经费物资的筹措、使用与管理是人防建设的物资保障。人防经费是开展人防业务建设的专项费用,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地方财政和自筹资金。自筹资金指工程维护委托雇工费和工程使用费及设备、机具出租费收入。人防物资指工程建设所需材料、设备、工具,主要来源于计划安排和市场采购。

Ⅱ 什么是人防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人防空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省、市、自治区人民防空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拟订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拟订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组织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订防护、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城市建设部门组织拟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四)承担组织管理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职责,制定年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对人民防空工程项目进行审批和备案管理,对在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监督和指导在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工作中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规;
(五)承担组织指导城市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管理职责。协调有关部门组建城市群众防空组织,并将群众防空组织纳入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政府防灾救灾活动,协助有关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教育,开展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知识宣传及培训;组织人民防空和防灾演练演习。
(六)承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信息化网络建设管理职责,负责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规划,构建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利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和信息网络为平时抢险救灾服务。
(七)负责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筹集和管理,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实施专业管理。
(八)负责战时人民防空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综合协调。
(九)负责人民政府、军区交办的其他事项。

Ⅲ 人防部门具体是做什么的

(一)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定或草拟相应政策、地方性法规,制定落实措施。
(二)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拟定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国家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和城市发展情况,及时上报城市防护类别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有关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组织省直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完善省级人民防空袭预案及各种保障计划;指导各地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拟定人民防空演习计划、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国家颁布的训练大纲,制定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计划,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组织指导各地制定战时城市人口疏散计划,搞好疏散地域建设;协助军事部门指导城市防卫建设;完成省政府赋予的有关抢险救灾任务。
(五)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组网规划和建设计划,协调利用邮电、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督促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六)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质量管理。贯彻落实“平战结合”方针,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监督检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工作。
(七)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根据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教育内容,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
(八)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搞好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清理、产权登记和管理工作。
(九)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根据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器材技术标准,指导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器材的生产和引进。管理人民防空科研设计工作。
(十)组织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制定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做好人民防空干部作战指挥、防空技能和通信保障能力培训。
(十一)战时组织指挥城市人民开展防空袭斗争。组织指挥群众进行疏散隐蔽,发放空袭警报,实施灯火管制,消除空袭后果,配合城市防卫、要地防空作战,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城市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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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人民防空的基本任务

1、对人民群众进行战备思想教育和防空知识教育,修建各种类型的防护工程,使居民和主要物资得到可靠的防护;

2、建立通信警报系统,准确快速传递、发放防空警报和保证指挥畅通;

3、组织和训练防空专业队伍,战时消除空袭后果;

4、制定人员、物资的疏散计划和有组织有秩序的疏散、转移;

5、协助有关部门控制城市规模和调整工业布局以及对国民经济的重要目标进行防护。人民防空的任务涉及范围比较广泛,组织实施极为复杂,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的职能范围完成所规定的任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

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得到的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是:防空袭疏散、掩蔽、医疗救护和救助,必需的生活供给,接受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等。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要依法履行的人民防空的义务是:参加人民防空建设,负担人民防空费用,执行人民防空勤务,保护人民防空设施,参加群众防空组织,接受人民防空教育、训练,开展相互救助等。

Ⅳ 人防疏散方案该怎么写社区的...

·人防知识·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通过疏散、隐蔽、伪装、消除空袭后果和群众自防自救等方式,达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国民经济损失和保存战争潜力的防护目的。
公民享有防空保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如有权获得防空警报和各种伤害因素警示等防空信息,获得一定的安全隐蔽防护空间和紧急救助等。公民应当履行防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一切组织和公民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人民防空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执行人民防空勤务。
二是爱护人防设施。
三是参加群众性防空组织。
四是接受人防知识教育和防空技能训练。
五是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交纳易地建设费。人防警报信号规定
识别防空警报信号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三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
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
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
·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根据统一部署,进行疏散防护
·就近疏散及时隐蔽
要及时进入人防工事,无法进入人防工事的应利用地形地物就近隐蔽
预先警报:是民现敌空袭迹象时发出的警报。
空袭警报:是民现空袭的明显征候时发出的警报。
解除警报:是报知空袭危险已经消除的警报。1、灭火应急十招
·发现着火要大声呼喊并迅速打火警电话119,讲清路名、居民村名、门牌号,然后派人去路口迎候消防车;
·扑灭火苗要就地取材,如用干粉、黄砂、毛毯、棉被覆盖住火焰然后浇水扑打;
·也可及时用面盆、水桶等传水灭火,或利用楼层内的灭火器材及时扑灭火头;
·个别物品着火,要赶快把着火物搬到室外灭火;
·油锅起火,直接盖上锅盖灭火;
·家用电器着火,要先切断电源然后用毛毯、棉被覆盖窒息灭火,如仍未熄灭,再用水浇;
·电视机着火用毛毯、棉被灭火时,人要站在侧面,防止显象管爆裂伤人;
·煤气、液化气灶着火,要先关闭阀门,用围裙、衣物、棉被等浸水后捂盖,往上浇水扑灭;
·救火时门窗要慢开、以免空气对流加速火焰蔓延和火焰突然窜出伤人;
·要将着火处附近的可燃物及液化气罐及时疏散到安全地方。
2、安全用电常识
·用电负荷超过规定容量,应向供电部空调等大容量设备应专用线路。
·搬动或停用家用电器要切断电源。
·使用电熨斗、电炊具等,家用电器时
·尽量不要在同一时间使用家用电器。申请增容。人不要离开。
·电视机室外天线要远离电力线,不要高出避雷针。
·洗衣机等家用电器的金属外壳要可靠接地。
3、安全使用煤气九要点:
·选用合格的煤气用具
·使用煤气,必须有人照看
·使用后、临睡前或外出时
·装有煤气的场所不能当卧要关闭所有开关
·不准私自接装、改装煤气设备
·定期检查煤气软管、接头,防止老化
·煤气管道不要挂重物,不准当接地线
·不要在煤气设备周围堆放易燃物品
·保持使用场所良好通风
4、化学灾害防护常识
5、严防发生化学事故
·了解你所使用的化学危险物品的特性,不盲目操作,不违章使用
·妥善保管你身边的化学危险物品,做到:标签完整,密封保存;避热、避光、远离火种;居室内不要存放;乘船、乘车不准携带;居室内特别不要存放塑料桶装汽油、农药:
·灭鼠药品要标明,谨防误食。
·严防室内积聚高浓度易燃易爆气体。
6、在化学事故现场你该怎么办?
(1)用常备或就便的防护器材保护自己;
(2)向侧风或侧上风方向迅速撤离化学事故现场;
(3)离开染毒区后,脱去污染衣物,及时进行洗消
(4)必要时到医疗部门检查或诊治;
(5)污染区的水源和食品经检测无害后方可食用。
7、交通安全常识
·行人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过马路要看清来往车辆,从人行横道、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内通
·在通过行人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做到红灯停,绿灯走:·不要图方便,走“捷径”,乱穿马路;
·不要在马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不要在车前、车后急穿马路;
·要教育儿童不在马路上玩耍、嬉闹;
·不要钻越、跨越人行护栏或道路隔离墩;
·不要让幼儿单独在道路上行走;
·高龄老人上街最好有人搀扶陪同。
8、天气灾害的防护常识
怎样预防雷击?
·雷雨来临时,尽量在室内躲避。
·不要在孤立大树下、高楼烟囱下、地势高的山丘处停留。
·不要在水面停留,游泳、划船应尽快上岸。
9、地震时的求生方法
地震发生时,应及时采取正确措施,紧急避险。
·不要盲目避震;
·不要拥挤在楼梯、过道上;
·不要盲目破窗跳楼;
·来不及撤离,应就近避震在家里,应躲在坚固家具或床下;
·在工厂,应躲在机器下或小房间内;
·在学校,应躲在书桌下或墙脚:
·在室外,应在空旷地或路中间;
·不要在高楼、烟囱下避震。
·如被埋在建筑物下时要不断发出求救信号扩大和加固生存空间
·离开高大易倒的物体
·不要轻易回屋取东西
10、溺水的急救措施
·重点:
从溺水事故中挽救生命,重点在尽快做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
把溺水的人救上来,马上做以下三项检查:
1、有无知觉
在耳边大声呼叫,这时千万不要摇晃身体。有知觉→用毛毯等保暖→送医院。
2、有无呼吸
确保呼吸道畅通,检查有无呼吸。
没有知觉,但有呼吸和脉搏时,尽量使之保持昏睡体位,盖上毛毯等物保暖,同时叫救护车。呼吸停止了,马上开始人工呼吸。
3、有无脉搏
将食指和中指放在手腕上,检查脉搏。
呼吸、脉搏都没有时,进行人工呼吸和以及按摩,同时向周围求援,赶快叫救护车送往医院。
反恐常识
1、收到陌生的邮包不要轻易打开;
2、在公共场所勤观察,人多混乱之时,不凑热闹;
3、在公共场所发现无主包裹,千万别贪小;
4、外出时,不轻易接受陌生人的礼物;
5、发现恐怖分子在搞活动,应坚决予以制止,并迅速向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将其扭送公安部门。
6、遭遇恐怖袭击时,要镇定自若,服从现场救援人员的指挥,实行紧急避险。

Ⅵ 人防教育是什么

人防教育和人民防空教育是同义词

人民防空教育具体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体制机构:人防的体制机构是开展人防工作的组织保障。

人防指挥:指战时上级指挥员及指挥机关在防空袭过程中,对下级指挥员和指挥机关、人防专业队伍和居民群众实施组织领导,按计划统一行动,运用人防整体力量组织实施临战转换,防空警报的发放、疏散掩蔽、交通管制、灯火控制、治安管理,以及完成消除空袭后果等任务。平时拟定防空袭预案并按预案进行各项准备。

通信警报:是战时保障防空袭斗争组织指挥的重要手段,它包括指挥通信和警报通信。指挥通信任务实传达空情信息、指令、实施防空指挥;警报通信任务是及时、准确地发放防空警报信号。人防通信警报不仅战时是必不可少的,平时发生地震灾害、防汛抗洪和突发事件,也可用于发放预报灾害信号和抢险救灾指挥通信。

防护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和物资,以减少伤亡和损失的重要设施。人防工程平时利用指人防工程除保持战备功能外,平时还可作为生产、生活设施,弥补地上空间不足,为城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包括普及宣传与专业教育两方面内容,是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普及宣传主要指战备思想宣传、政策法规宣传、人防建设成果宣传;专业教育有居民防空知识教育、中学生防空知识教育、人防专业队伍训练和人防干部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的目的是增强公民防空意识和培养人防专业人才。通过人民防空的普及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把个人安危与国家、民族利益联系在一起,平时支持人防建设,在受到空袭时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人防专业职工、干部熟练掌握专业技术,平时居安思危,结合本职,积极准备,熟练掌握;战时处变不惊,快速反应,能较好的完成抢险抢修、防化救护、交通运输及组织指挥、通信警报等保障任务。

人防法制:是通过拟定人防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保障依法管理与监督人防建设,其内容包括依法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

经费物资:人防经费物资的筹措、使用与管理是人防建设的物资保障。人防经费是开展人防业务建设的专项费用,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地方财政和自筹资金。自筹资金指工程维护委托雇工费和工程使用费及设备、机具出租费收入。人防物资指工程建设所需材料、设备、工具,主要来源于计划安排和市场采购。

Ⅶ 人防培训的重要性

人防宣传教育是国防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人民防空建设的重专要组成部分。开属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是国家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动员和组织群众的措施之一,是国家对公民施加影响,使其增强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掌握人民防空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各种活动。目前,经过人防宣传工作者长期不懈的努力,这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当前国内国际形势的发展和人防改革的不断深入,现在的人防宣传教育工作从力度、广度和深度上还不能与之相适应,这些都给人方宣传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深化,才能推动和保障人防建设的健康深入发展。

Ⅷ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防灾、救灾和处置突发事件相兼容的原则,坚持防空防灾一体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护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掩蔽、疏散等工程和设施不受侵害。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省军区领导本省的人民防空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受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其职责和任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各司其职,做好相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防空工作,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以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为主。
市区街道、镇应当指定机构或者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人民防空分类防护确定的城市,是省组织人民防空的重点。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省人民防空重点市、镇。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要求,分类规定本级重点防护目标,并将防护措施列入规划。
前款所称重点防护目标,是指城市党政机关,广播电视系统,交通、通信枢纽,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桥梁、江河湖泊堤坝、水库、仓库、电站和供水、供电、供气工程,以及其他空袭次生灾害源等目标。
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组织,制定防护方案,建设防护设施,落实防护措施,组织防护演练。企业所需防护经费列入企业成本。电台、电视台等公益性组织的防护经费由政府承担。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防护目标单位的防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重要经济目标中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前,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级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批准,并组织演练。
编制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指定专人完成有关编制任务。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人防等部门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高教园区等应当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求。
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城市的地铁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其防护设计的审查应当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人民防空疏散干道和连接通道,应当尽可能与城市地下交通等设施相连通。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和通信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建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在新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鼓励其他组织建设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
重要通信企业应当加强地下通信设施建设,增强抗毁和保障能力。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其建设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防护级别、建设规模、布局由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易地修建和管理。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制定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减免易地建设费的优惠措施。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内容的或者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承担人民防空工程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与该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等。
单独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其设计文件应当报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询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项目中的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者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建设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与工程同步验收。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均可以开发利用。
对于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有关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保障用水用电,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规费减免。
人民防空工程因租赁等情形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应当与其设计用途相适应,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有关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指挥、通信工程、掩蔽工程等人民防空资源,发挥人民防空资源在平时防灾、救灾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作用。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现有人民防空资源可以满足防灾救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投资新建功能相同、相近的其他工程。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实行分类负责。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单位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由单位负责;个人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负责。
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维护管理资金,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报废、改造,应当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经批准拆除、封填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拆除、封填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就近补建;就近补建确有困难的,必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一)在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进行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挖洞、开沟、植桩等;
(二)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新建建筑物;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内或者危及其安全的范围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五)擅自将管网、线缆穿越人民防空工程;
(六)毁损人民防空工程孔口伪装、地面附属设施以及防洪、防倒灌设施,堵塞或者截断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进排风竖井、进排水管道;
(七)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防护设施,进行穿墙打孔等影响防护效能的改造和装修;
(八)占用人民防空工程通风、配电等设备用房作其他用途。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战术技术要求划定,并设置标志。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建设和管理。
通信、广播电视、无线电等管理部门和电力、通信企业应当在网络、频率、供电等方面提供优先保障,确保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信号传递发放顺畅稳定。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禁止擅自搬迁或者拆除、毁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必须按照城市通信警报规划和战备要求进行易地重建,拆迁和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防空警报试鸣,试鸣的五日前必须发布公告。
鸣放防空警报信号时,通信、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传播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预定方案迅速准确地接收、传递和发放,并协助完成有关通信保障任务。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等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及应对突发事件服务。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级防空袭方案,组织制定人民防空疏散计划和疏散接收安置方案。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明示有关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但国家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平时应当组织预定疏散对口地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预定的疏散地区建设。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居民疏散掩蔽方案,明确疏散掩蔽的人员、集结地点、行动路线、场所,适时组织疏散掩蔽演练。
城市人民防空疏散组织实施后,交通、通信、治安、生活物资、医疗卫生、教育等有关保障,由城市人民政府会同预定的疏散地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解决。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防、绿化、建设(规划)、林业、园林、交通、水利等部门开展用于防空防灾的林地(林带)建设。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专业对口组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并根据需要组建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建相应的人民防空专业队,各专业队战时承担相应的任务:
(一)建设、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抢险抢修队承担公共设施的抢险抢修,以及抢救人员、物资等任务。
(二)卫生部门组建卫生应急专业队。卫生应急专业队承担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等任务。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消防队承担灭火救援等任务;治安队承担治安保卫、交通管理等任务。
(四)卫生、环保、安监、公安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防化防疫队承担对核、化学、生物武器袭击的监测、侦察、化验、消毒、洗消等任务。
(五)通信主管部门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组建通信队。通信队承担通信保障等任务。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运输队承担运输人员、物资等任务。
(七)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任务需要组建平战转换、引偏诱爆、伪装设障、信息与网络防护等新型专业队伍。各新型专业队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平战功能转换、信息防护等任务。
除前款规定之外的灯火管制等战时其他任务,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人民防空专业队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提供,特殊专用装备、器材,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人民防空专业队平时应当纳入应急救援体系,协助政府完成抢险救灾任务。
平时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者战时执行人民防空勤务的人民防空专业队及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的伤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置和抚恤。
第二十七条人民防空专业队平时由负责组建的部门训练、管理,接受人防主管部门和军事机关的业务指导,定期组织整组,确保组织、训练的落实;战时接受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组建各人民防空专业队的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或者责任人,具体负责人民防空专业队的训练和管理工作。
人民防空专业队的训练内容按照战时防空、平时防灾的要求安排,训练计划由人防主管部门制定下达,组建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和生产组织实施。人防主管部门和组建部门或者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短期脱产训练或者演练,组建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为训练和演练以及执行任务提供相应条件,并保证参加人员在脱产训练、演练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和其他待遇与其在岗时等同。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专业队的整组、训练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和普法教育规划。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知识教育,由人防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知识教育纳入教育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教学活动。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培训教员,并提供专用器材和教材。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教育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人民防空经费是进行人民防空战备建设的专项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人防主管部门统筹管理,接受上级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指挥工程、通信设施建设与管理和重大演习保障等。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包括:
(一)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费或者易地建设费;
(二)维护本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经费;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社会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
第三十条依法筹集的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必须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检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确需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同意。
人民防空经费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税收优惠和规费减免以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专业管理,接受上级人防部门的监督。其中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用于经营的人民防空国有资产还应当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将人民防空工作纳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拒不补偿的;
(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延误传递防空警报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五)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六)人民防空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七)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
人防主管部门在对人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应当责令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限期修复,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少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的;
(四)截留、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
(五)隐瞒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隐患的;
(六)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七)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单位不制定防护方案,不落实防护力量和防护经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人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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