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怎么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B. 食品营销的方案
本人系一广告小策划,愿意就你提出的问题给于适当建议。
食品营销应首先注意的问题:
最最重要的是要保证产品质量,完善产品质量,做食品就更应该注意。从口感、味道到包装都要保证符合消费者的需求,能给消费者以直接的吸引。
建议市场推广前先广泛征求消费者意见、试尝,以期产品达到最优。
有了过硬的产品,下面就该说说怎么推广上市了。
首先要作充分的市场调查,同类产品竞争者是怎样的价位、采用怎样的销售渠道、采取何种广告宣传方式、宣传推广促销等收支成本如何等等。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先了解市场无异于盲人骑瞎马,是很不好做成功的。
了解了市场及竞争者的情况就给我们的产品定位吧,是高档奢侈品、中档普及品、还是低档快销品,都要有一个准确的定位(首先摸透市场的需求),定好位后一定要依据不同的定位作不同重量级的所有配合工作,如包装、定价、广告宣传。举例来说,高档品包装要够档次,价格要依据市场、依据消费水平定的适当,要做针对目标消费者的有力度的宣传。
然后我们再谈谈铺货,参考同类竞争者的铺货手段、结合当地市场特征,选择自身的销售渠道,由于你给得条件不太详细,我无法帮你分析是采用直销(人员推销)更好,还是走经销商的分销渠道更好,总之二者都是必不可少的,先自己组织人,试着往有需求的地方(单位、市场等)推推,多跑跑批发商、代理商、零售商,一定先制定好有效的合理的代理经销方式及利益分成办法。保证在宣传前就作好各方关系、各方铺货准备。
最后我讲讲必要的宣传,要依据自身条件(本地易于接受的媒体、宣传方式,自身经济实力)作适度有效到位的宣传,切不可吐血砸广告,也不可太抠门,还是那句话,你给的条件不太详细,我也无法帮你分析选择用何种方式、用何种媒体、用怎样的力度来做宣传,都要紧密结合自身及本地情况来考虑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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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何对食品进行风险评估,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
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是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选择和实施适当的管理措施,尽可能有效地控制食品风险,从而保障公众健康。可以分为四个部分:风险评价、风险管理选择评价、执行风险管理决定、监控和回顾。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必要性
从欧州的疯牛病、二口恶英、口蹄疫、转基因食品, 到我国近年来的苏丹红事件、阜阳奶粉事件、啤酒甲醛风波、吊白块事件、劣质大米、红心鸭蛋、瘦肉精( 即盐酸克伦特罗) 事件, 已经使全球几乎谈“食”色变, 而三鹿奶粉事件最终在2008 年将我国的食品安全危机推入了高潮, 演变成一个全国乃至全球关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就是通过使用毒理数据、污染物残留数据分析、统计手段、接触量及相关参数的评估等系统科学的步骤以供风险管理者综合社会、经济、政治及法规等各方面因素, 在科学基础上决策并加以制订管理法规从而保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制定监管措施的基础,是世贸组织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强调的用于指定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的必要技术手段, 是政府制定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和政策的重要基础,风险评估保证食品安全,让人民放心。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发展趋势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目前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防范方式,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刚刚起步。风险评估是风险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的食品科技体系主要是围绕解决食物供给数量建立起来的,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相对较少,目前还没有广泛地应用与国际接轨的危险性评估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食源性危害关键检测技术和食品安全控制技术还比较落后。
2003年,中国农科院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成立时设立了风险分析研究室;2006年颁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2007年5月,农业部成立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并自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如何进行风险评估
4步骤: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
(1)危害识别指食品中或食品本身对健康有不良作用的生物性、化学性或物理性因素。
(2)危害特征描述是定量风险评估的开始, 其核心是剂量—反应关系的评估。
(3)暴露评估( 即摄入量) 是对人体接触化学物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 确定某一化学性进入机体的途径、范围和速率, 用以估计人群对环境暴露化学物的浓度和剂量。
(4)风险特征描述是一个系统的、循序的科学过程, 其核心步骤是风险特征描述。
目前,国际上公认的风险评估政策包括:(ⅰ)依赖动物模型确立潜在的人体效应;(ⅱ)采用体重进行种间比较;(ⅲ)假设动物和人的吸收大致相同;(ⅳ)采用100倍的安全系数来调整种间和种内可能存在的易感性差异,在特定的情况下允许偏差的存在;(ⅴ)对发现属于遗传毒性致癌物的食品添加剂、兽药和农药,不制定ADI值。对这些物质,不进行定量的风险评估。实际上,对具有遗传毒性的食品添加剂、兽药和农药残留还没有认可的可接受的风险水平;(ⅵ)允许污染物达到“尽可能低的”水平;(ⅶ)在等待提交要求的资料期间,对食品添加剂和兽药残留可制定暂定的ADI值。但需要指出的是,JMPR并没有将这一政策用于农药残留ADI值的制定。
如何进行风险管理
(1)风险管理应当采用一个具有结构化的方法,它包括风险评价、风险管理选择评估、执行管理决定、以及监控和审查。
(2)在风险管理决策中应当首先考虑保护人体健康。
(3)风险管理的决策和执行应当透明。
(4)风险管理应当通过保持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二者功能的分离,确保风险评估过程的科学完整性,减少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之间的利益冲突。
(5)风险管理决策应当考虑风险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如有可能,风险的估计应包括将不确定性量化,并且以易于理解的形式提交给风险管理人员,以便他们在决策时能充分考虑不确定性的范围。
(6)在风险管理过程的所有方面,都应当包括与消费者和其他有关团体进行清楚的相互交流。在所有有关团体之间进行持续的相互交流是风险管理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
(7)风险管理应当是一个考虑在风险管理决策的评价和审查中所有新产生资料的连续过程。在应用风险管理决定之后,为确定其在实现食品安全目标方面的有效性,应对决定进行定期评价。为进行有效的审查,监控和其它活动可能是必须的。
食品安全问题是全球共同面临的难题,全球化使得一个国家的食品安全问题很快蔓延至另外一个国家,食品安全关系到的是全人类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我们必须重视,所以进行有效的食品安全评估和管理是相当有必要的。希望未来的中国不再有“三聚氰胺”、“毒豆芽”、“毒生姜”、“染色馒头”、“牛肉膏”、“瘦肉精”等食品安全问题。
D.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E.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组织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并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风险所在的环节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组建。
卫生部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负责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开展与风险评估相关工作接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委托和指导。
第五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独立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承担的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
(一)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按规定提出《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见附表1);
(四)卫生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交《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向卫生部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需要组织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做出不予评估的决定:
(一)通过现有的监督管理措施可以解决的;
(二)通过检验和产品安全性评估可以得出结论的;
(三)国际政府组织有明确资料对风险进行了科学描述且适于我国膳食暴露模式的。
对做出不予评估决定和因缺乏数据信息难以做出评估结论的,卫生部应当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和依据;如果国际组织已有评估结论的,应一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条 卫生部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建议,确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计划和优先评估项目。
第十一条 卫生部以《风险评估任务书》(见附表2)的形式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风险评估任务。《风险评估任务书》应当包括风险评估的目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结果产出形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根据评估任务提出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报卫生部备案。
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信息的,可向卫生部提出数据和信息采集方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风险评估实施方案,遵循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的结构化程序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有关技术机构应当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的时限内提交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和分析的结果。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报告负责,并及时将结果、报告上报卫生部。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立即研究分析,对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事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立即成立临时工作组,制订应急评估方案。
(一)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二)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解答的;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应急评估建议的;
(四)处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国际贸易争端需要的。
第十七条 需要开展应急评估时,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应急评估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卫生部提交风险评估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 卫生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用语定义如下:
危害:指食品中所含有的对健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生物、化学、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状况。
危害识别:根据流行病学、动物试验、体外试验、结构-活性关系等科学数据和文献信息确定人体暴露于某种危害后是否会对健康造成不良影响、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以及可能处于风险之中的人群和范围。
危害特征描述:对与危害相关的不良健康作用进行定性或定量描述。可以利用动物试验、临床研究以及流行病学研究确定危害与各种不良健康作用之间的剂量-反应关系、作用机制等。如果可能,对于毒性作用有阈值的危害应建立人体安全摄入量水平。
暴露评估:描述危害进入人体的途径,估算不同人群摄入危害的水平。根据危害在膳食中的水平和人群膳食消费量,初步估算危害的膳食总摄入量,同时考虑其他非膳食进入人体的途径,估算人体总摄入量并与安全摄入量进行比较。
风险特征描述:在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和暴露评估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危害对人群健康产生不良作用的风险及其程度,同时应当描述和解释风险评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的认定和资格管理规定由卫生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F. 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作为什么依据
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了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该法对保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剂等当前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都有涉及;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六种情形需要评估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以下6种需要评估的情形:1、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2、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3、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4、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5、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6、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制定统一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强化地方政府的管理责任在维护市场环境中,地方政府处于重要地位,新《食品安全法》有针对性地强化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省级人大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法。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新《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对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规定对不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情形,设立了相应的行政处分。加大企业的主体责任与修改前的《食品安全法》相比,新《食品安全法》从三个方面加强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第一,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二,要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风险控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原辅料、关键环节、检验检测、运输等风险控制体系。第三,企业必须增设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定期检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消费者可多渠道索赔新《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定了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即消费者可以找其中任意一方索赔,首先找到谁,谁就有义务承担责任);在修订前《食品安全法》对集中交易市场规定了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新《食品安全法》增加了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新《食品安全法》还要求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承担赔偿责任,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大幅提高行政处罚力度新法之所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不但在处罚的内容上更加广泛,而且大幅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而新《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的30倍。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此外,新《食品安全法》还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修订前《食品安全法》实行的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另外,新《食品安全法》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同时还规定,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2014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重新修订定了《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有哪些亮点?新旧对比,消费者多了哪些保障和维权渠道?中外企业及经营者应注意哪些事项?我们请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马建洪律师予以详细解读。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了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该法对保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剂等当前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都有涉及;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六种情形需要评估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以下6种需要评估的情形:1、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2、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3、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4、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5、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6、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制定统一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强化地方政府的管理责任在维护市场环境中,地方政府处于重要地位,新《食品安全法》有针对性地强化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省级人大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法。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新《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对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规定对不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情形,设立了相应的行政处分。加大企业的主体责任与修改前的《食品安全法》相比,新《食品安全法》从三个方面加强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第一,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二,要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风险控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原辅料、关键环节、检验检测、运输等风险控制体系。第三,企业必须增设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定期检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消费者可多渠道索赔新《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定了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即消费者可以找其中任意一方索赔,首先找到谁,谁就有义务承担责任);在修订前《食品安全法》对集中交易市场规定了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新《食品安全法》增加了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新《食品安全法》还要求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承担赔偿责任,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大幅提高行政处罚力度新法之所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不但在处罚的内容上更加广泛,而且大幅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而新《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的30倍。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此外,新《食品安全法》还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修订前《食品安全法》实行的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另外,新《食品安全法》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同时还规定,对
G.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什么进行风险评估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章第14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其产生的风险性进行评估。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H. 如何提高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技术
在食品安全监管,至少应包括四个方面的监管,即行业组织的自我监管、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消费者的自我救济.笔者从事法学实践工作近十年,从基层法律工作者角度,结合《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提出新的思路和建议,希望能对我市各职能部门如何更好履行职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监督管理有所裨益.
一、加大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政府官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近几年各地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使政府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失职问题一直备受社会苛责.某些职能部门的不作为让食品安全监管形同虚设,一些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尽管涉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却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确保百姓的餐桌安全,单靠处罚相关企业显然不够,必须把失职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一并纳入处罚范围,对监管失职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出于各种目的,玩忽职守、怠于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净化食品市场秩序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惟利是图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恃无恐地制造食品安全问题,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甚至某些职能部门还为不具备法定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开绿灯,违法行政许可等等.《食品安全法》授予行政机关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被监管者而言是行政权、国家公权力,对广大消费者与社会公众而言则是沉甸甸的责任.为督促行政权执掌者各司其职,《食品安全法》从法律责任方面各职能部门拒绝或怠于行使监管职责、以及滥用职权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此种法律责任既包括国家对政府官员给予的行政处分,也包括国家对受害消费者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同时《刑法修正案》(八)新增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根据本条规定,构成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的,对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宜昌目前还没有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以应更加突出宣传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
笔者同时认为,若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应主动引咎辞职,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也应被撤职.这种问责机制对于牢固树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新理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了积极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为将此种问责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食品安全法》第95条分别规定了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监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处分措施.虽然只有一个法条,但从该法条中可以明确,政府的“一把手”和职能部门的“一把手”,都有可能由于本地、本部门违反法定食品监管职责而被摘掉“乌纱帽”.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5条第1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违反该法规定、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此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包括地方政府主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副职领导(如副县长、副区长),也包括地方政府的正职领导.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5条第2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违反该法规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
由于食品安全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流通和消费等诸多环节,任何一家监管部门都难以单独承担安全监管的重责大任.在“一个部门管不了”的情况下,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被迫选择了多家部门分段监管的思路.其中,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
分段监管体制虽然有助于督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避免“一个部门管不了”的现象,但也出现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弊端:监管部门之间既存在着监管重复,也存在着监管盲区.在“田头”到“餐桌”的各个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似乎都有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重兵把守”,但有毒有害食品仍在市场上泛滥成灾.在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后,相关部门之间要么缺乏信息互通,要么相互推诿.再如,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等不属于任何一个环节的事项,由哪个部门负责并不明确,客观上又产生了部门职能交叉、问责不清的严重问题.由于职责分工不清,有些部门在小集团利益的驱使下,采取了“有利就抢着管,无利就让着管”的实用主义思维,必然削弱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甚至贻误最佳监管时机.
为彻底打破“一个部门管不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恶性循环,应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特别是我市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应建立沟通平台,保障信息畅通.就地方层面的监管职责分工而言,该法第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为消除监管空隙,提高监管效率,《食品安全法》第6条还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对当地食品企业的监管资源优势,要求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食品安全法》第5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因此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全程管理过程中应由地方政府统一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