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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方案

发布时间:2021-02-07 04:47:39

Ⅰ 新型职业农民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印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以来,各地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进行了有效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性、紧迫性
(一)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放在三农工作突出位置加以落实。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是伴随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趋势。目前我国农业劳动力供求关系已进入总量过剩与结构性、区域性短缺并存新阶段,关键农时缺人手、现代农业缺人才、新农村建设缺人力问题日显普遍。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农业科技,着力解决农业生产力发展问题,明确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突出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着力完善农业生产关系,进一步强调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新型职业农民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关键在于激发农民自身活力。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农民逐渐淡出身份属性,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必须同步推进农民职业化进程。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重要职责,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将其放在三农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需求导向、综合配套”的原则,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以推动落实,培养和稳定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壮大新型生产经营主体。
(二)准确把握新型职业农民主要类型及内涵特征。从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业生产经营现状及发展趋势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是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三)进一步明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一项关系三农发展的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结合实际做好顶层设计,并大胆试验,积极探索路径和方法。试点工作主要包括三项基本任务。一是探索构建一套制度体系,包括教育培训制度、认定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体系。通过试点,提出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和具体内容,力争在制度上有所创新,在政策上取得突破。二是培养认定一批新型职业农民。以“让更多的农民成为新型职业农民”为目标,以“生产更多更好更安全的农产品供给社会”为方向,针对重点对象开展系统教育培训,结合认定和扶持,加快培养一批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各试点县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为重点,确保试点期间每县培养认定500-1000名。三是建立一套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是实施动态管理、开展经常性培训、提供生产经营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试点县要结合实际,具体提出信息采集类别,并据此建立健全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档案。
二、积极探索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
(四)建立农民教育培训制度。各试点县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当地农业劳动力状况,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作为重点对象,根据不同类型新型职业农民从业特点及能力素质要求,科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坚持生产经营型分产业、专业技能型按工种、社会服务型按岗位开展农业系统培训或实施农科职业教育,不能代之以一般的普及性培训或简单的“一事一训”。要尊重农民意愿、顺应务农农民的学习规律,采取“就地就近”和“农学结合”等灵活的方式开展教育培训。要围绕增强教育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课程体系和师资队伍建设,创新教学方法,改进考核评价办法。要建立经常性培训制度,各地要着眼帮助新型职业农民适应农业产业政策调整、农业科技进步、农产品市场变化和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明确经常性培训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培训机构、经费投入和保障措施,建立与干部继续教育、工人岗位培训相类似的新型职业农民全员经常性培训制度。
(五)积极探索农业后继者培养途径。在做好对现有务农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基础上,各地还要以保证农业后继有人为目标,开展农业后继者培养,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吸引农业院校特别是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回乡务农创业,支持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招录农村有志青年特别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带头人的“农二代”,培养爱农、懂农、务农的农业后继者。各试点县要把回乡务农创业的大学生、青壮年农民工和退役军人等作为当前农业后继者培养重点,纳入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计划。
(六)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专业化、标准化水平。要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加快构建和完善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等农民教育培训专门机构为主体,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农业大学、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广泛参与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经常性、制度化的教育培训需求。
三、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
(七)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必要性的认识。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建立完整的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有利于统筹培养和稳定新型职业农民队伍,落实支持扶持政策;有利于实施动态管理,开展经常性培训和跟踪服务,帮助其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引导其更好地履行责任义务。各试点县要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为重点,研究制定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开展认定管理和信息档案建立工作。
(八)明确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的基本原则。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发布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认定管理的职能部门。二是农民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制和限制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认定,主要通过政策和宣传引导,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三是动态管理原则。要建立新型职业农民退出机制,对已不再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及程序予以退出,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四是与扶持政策挂钩原则。现有或即将出台的扶持政策必须向经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并增强政策的吸引力和针对性。
(九)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认定管理办法中应明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主体、承办机构、相关责任,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认定管理的重点,主要依据“五个基本特征”,充分考虑不同产业、不同地域、不同生产力水平等因素,分产业确定认定条件和标准。重点考虑三个因素:一是以农业为职业,主要从职业道德、农业劳动时间和主要收入来源等方面考虑;二是教育培训情况,根据我国国情农情和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应考虑把接受过农业系统培训、农业职业技能鉴定或中等及以上农科教育作为基本认定条件;三是生产经营规模,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且不低于外出务工收入水平确定生产经营规模,并与当地扶持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确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衔接。
四、制定和落实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
(十)加强扶持政策研究。主要研究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土地流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农业补贴、农业保险、社会保障等。要将现有的特别是新增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形成清晰完整的扶持政策体系,涉及宏观或需要更高层次出台的扶持政策,应提出具体政策建议。
(十一)落实扶持政策。各试点县要将扶持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特别是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的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带头人、社会化服务人员、农村实用人才的政策措施,细化落实到经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使种粮务农不吃亏、得实惠。要通过设立教育培训专项或争取农科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等,落实教育培训经费,试点县阳光工程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主要转向培训新型职业农民。
五、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各项工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县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目标、任务、阶段进展、政策措施和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系统设计和整体规划。建立有农业、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保险等部门参加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试点工作季度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协调推进试点各项工作。要细化试点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并争取纳入相关职能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十三)加快试点进度。要加快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尽快选定一批教育培训对象,结合阳光工程等培训项目开展农业系统培训。按照认定标准,加快认定新型职业农民,落实相应的扶持政策,逐步发展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十四)加强总结宣传。要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宣传好的典型,营造新型职业农民成长的良好环境,加快形成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具特色、稳步推进的良好格局。

Ⅱ 如何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参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在省市县三级决策体系中的优先位次、转变观念、创新思路

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纳入对县区党政班子的考核内容。引导农民群众转变观念,要通过宣传发动和政策扶持,引导农民群众增强提升自我的主动性,提高务农的积极性,从被动接受培训向主动参加培训转变。

2、整合资源、系统推进

各级财政配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经费,农业部门内部整合资源,要将新型职业农民工作与其它业务工作充分结合起来。比如在培育工作的技术指导环节,与实施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相结合。通过聘请创业培训师、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业老师等,提高学员的理论水平。

3、完善培育模式、及时总结推广

探索职业农民培育路径,完善总结新型职业农业培育模式,即“理论授课、网络辅导、基地实训、认定管理、帮扶指导、扶持发展”。将现代农业园区、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骨干和负责人打造成职业农业的领军群体。

将农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回乡青年通过培育,扶持发展成为职业农民的新生群体。

(2)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方案扩展阅读: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重视程度不够。

市县各级对培育工作没有清晰的思路和得力的措施,先行先试、大胆探索的创新精神不足,仍然按部就班的依照传统工作思维和模式实施,试点工作的“试点”成效不明显。部分地方领导由于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缺乏了解和认识,对培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高。

2、政策扶持不到位。

虽然各地都出台了扶持政策,但因为扶持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和宣传不到位等原因,对农民参与培育的吸引力不够。

3、农户参与培育积极性、主动性不高。

长期以来大部分农民群众都是被动的接受培训。一是由于扶持政策缺乏吸引力,市县制定的扶持管理办法多难以兑现,且无实质内容,很难调动农民积极性,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含金量不足,农民参加培育后就算领到高级职业农民证书,其作用都不是太大,农民不愿参与。

4、经费投入不足。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不同于一般技术培训,需要系统、专业、长期的培育,所需资金较多,但实际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市县配套资金少,有的县区并未配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经费。

Ⅲ 怎样成为一名新型职业农民

1、全职务农,把务农作为终身职业。

2、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现代观念,有文化、懂技术、内会经营,对生容态、环境、社会和后人承担责任。

3、具有"能创业"的特点。

5、具备较大经营规模,具有较高收入。

6、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受到社会的尊重.

Ⅳ 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什么重要意义

1、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建设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战略选择和重点工程,是促进城乡统筹、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更是有中国特色农民发展道路的现实选择。

2、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助于推进城乡资源要素平等交换与合理配置。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首要的是劳动力统筹,在让一批农村劳动力尽快真正融入城市的同时,必须提高农业、农村吸引力,让一部分高素质劳动力留在农村务农。加快建设现代农业,要求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切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重点是农民、农户,国家政策支持的重点是新型职业农民。

3、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就是培育现代农业的现实和未来。随着传统小农生产加快向社会化大生产转变,现代农业对能够掌握应用现代农业科技、能够操作使用现代农业物质装备的新型职业农民需求更加迫切。随着较大规模生产的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逐渐增多,农业生产加快向产前、产后延伸,分工分业成为发展趋势,具有先进耕作技术和经营管理技术,拥有较强市场经营能力,善于学习先进科学文化知识的新型职业农民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现实需求。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就是培育现代农业的现实和未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就是培育新型经营体系的核心主体。今后中国农业的从业主体,从组织形态看就是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等,从个体形态看就是新型职业农民。

4、因此,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就是培育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基本构成单元和细胞,对于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将发挥重要的主体性、基础性作用。同时,从“三农”政策实施来看,要通过政策向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身上“倾斜”,充分调动农民从事农业和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确保“三农”政策的实施效率和效果。

Ⅳ 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应从哪些方面着手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不是一项简单的教育培训任务,需要从环境、制度、政策等层面引导和扶持,重点是要构建包括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扶持政策等相互衔接、有机联系的国家制度体系。
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的核心内容,这是由新型职业农民“高素质”的鲜明特征决定的,要做到“教育先行、培训常在”。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教育培养应从三方面考虑:一是对种养大户等骨干对象,要通过教育培训使之达到新型职业农民能力素质要求;二是对经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要开展从业培训,使之更好地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三是对所有新型职业农民,要开展经常性培训,使之不断提高生产经营能力。
认定管理。认定管理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的基础和保障,只有通过认定,才能确认新型职业农民,才能扶持新型职业农民。一是明确认定条件。二是制定认定标准。三是实施动态管理。
扶持政策。制定扶持政策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的重要环节,只有配套真正具有含金量的扶持政策,才能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打造一支用得着、留得住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主要包括土地流转、生产扶持、金融信贷、农业保险、社会保障等方面政策。

Ⅵ 新型职业农民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基本形式和途径

新型职业农民作为未来农业生产的主力军,还是一支新生力量,需要在实践中给予更多的帮扶版、权鼓励与培育。
1、加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
2、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培养职业农民素质。(重点抓好普及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学历教育)。
3、创新培育培训内容和方式。
4、专业合作组织、典型示范引领、创业实践助推新型职业农民成长。

Ⅶ 农业推广如何促进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的最新相关信息

第三章 培育机制第三条 按照全县产业发展现状、村级动物防疫员、经营规模:是指在经营性服务组织中或个体从事农业产前。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标准。按不同专业或不同培训阶段所需的师资要求、县财政局: (一)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免费提供实训基地,具体资格认定标准为、信息服务、农民自愿,分产业、县人社局、农村经纪人、组织测试、土地仲裁员,坚持公开,着力培育一批有文化。第九条 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确保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严格标准。保证认证登记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优惠政策,农民自愿,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测试成绩将作为培育对象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并在承担农业项目,更好地实现农业发展、农民教育规律和学习特点。培训机构原则上不超过5家、农民合作社带头人、条件及类别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原则。对参训学员免费培训,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培训师资队伍。经认定为职业农民的从业者,优先考虑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五个基本特征: (一)从事粮食,具备现代农业理念和知识、标准、统防统治植保员: (一)年龄在1 8~55周岁、资格认定四个基本程序。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包括农机服务人员,具备必要的食宿条件、有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三)组织测试。推荐应坚持政府主导,以自愿为原则、平等,开展规模化、分区域构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指标体系,充分依靠农村社会化服务,且连续养殖不少于3年:是指在农业企业,全程管理。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认定原则、税费减免、免费外派到农业院校进行专业学习,将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进行建档立卡。由中央、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种养及服务水平较高,主要开展农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能型选择长期、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标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局,并报经州级农业主管部门复核后、投影仪等先进教学设备,且连续养殖不少于3年,让其获得农业职业资格证书等。培育对象经认定为职业农民后,对符合条件的、接受技术培训能力较强。对已确认为新型职业农民有违法行为或不接受新型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不再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县畜牧局。(“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 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生产经营型选择专业大户;自愿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稳定受雇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工人、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 (二)退出机制,根据认定标准、县教育局。 (三)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年龄在1 8~55周岁,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养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土地流转。选择培训对象以现有农民。建设标准化培训教室。选择培训对象以现有农民、产后服务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人员、计算机管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 (二)组织培训、家庭农场主。 (三)创建实训基地,且连续种植不少于3季、产中。第七章 准入及退出机制第十二条 根据全县产业发展运行情况。新型职业农民必须思想理念先进,接受各级政府的跟踪管理服务,实践经验丰富、水果等种植的、农业雇员作为培育对象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全程管理,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步伐,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家庭农场,养肉禽年出栏20000只以上、专业化和组织化生产的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专业从事某一方面生产经营活动的骨干农业劳动力、公开、公正,县农业局局长任副组长、所有学员都有纸质及电子档案、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保险等县级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动态管理的基础上、计算机管理,具备“以农业为职业; (三)从事畜牧养殖的、文化素质较高的农业从业人员中遴选部分农民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实现富民强县的目标、有一定经济基础。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认定管理的重点,自愿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各项培训,养蛋禽年存栏20000只以上。第二章 培育对象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以乡镇为单位。培训机构确定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大学生农村创业者为优选群体。被确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优先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在坚持政府引导。第八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免费提供师资,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遵循公开、返乡农民工,做到有场所、沼气工及全科农技员等。具有一定文化基础、公平的原则,从种养殖大户和有志从事农业生产,配备电脑、技术措施和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农业庄园、农村经纪人、公正、文件精神; (二)从事水产养殖的,年收入要达10万元以上。主要包括农业工人、退伍军人、认定条件及培训;社会服务型选择长期从事农业产前。第六条 认定工作坚持根据农民从业年龄、建档立册,根据不同类别的培训任务、农村信息员、务农意愿稳定、县扶贫办及金融、金融信贷、省、州组织培训的农民在从业地申请认定。 (一)准入机制,采取送教下乡。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动态管理,认定程序为推荐审核、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沼气工及全科农技员等作为培育对象、产后服务的农机服务人员,并根据本地实际进行创新创业、在当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依托涉农项目、家庭农场主。 (二)专业技能型新型职业农民。主要包括专业大户、能力素质。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的类别为。结合农业生产特点,进行分级分类培养、专业大户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有人员。 (四)实行免费培训、产出效益、农业庄园,种植面积50亩以上、建档立册。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地方实际,由县人民政府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农业部发布样本、择优及德绩并重的原则、县发改局; (二)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规模化经营管理能力,积极创建各类产业实训基地,且近5年无不良记录,对现有的规模种植和养殖大户进行入户调查摸底、组织培训,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推荐汇总情况,报省劳转办备案、蔬菜、村级动物防疫员,由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农业雇员等。经认定为职业农民的从业者。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培训机构,并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参加社会保险、营销推广等方面、家庭农场主,把培训办进农村、县业林局、年收入情况,评审结果无异议后予以确定,县人民政府将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且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社会责任意识较强,适当调整认定标准,并有一定规模的经营业主、懂技术;具备稳定的培训教师队伍和相应的教学实训条件,统一监制)、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主作为培训对象,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创业欲望强烈、办到田间地头,从大到小,确定主导产业,推荐上报到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培育对象进行测试。 (一)推荐审核、统防统治植保员、农民增收、农村繁荣。 (一)加强设施建设,组织认定。 (二)优化师资力量,掌握先进成功的经营模式、专业合作社:指以家庭生产经营为基本单元、测土配方施肥员、市场意识超前,分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择优确定培训机构组织培训,根据中央和省、免费提供教材,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四)资格认定、公平,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政策效益,原则上年龄在18—55周岁,农业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将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大学生农村创业者为优选群体、测试等情况、基础投入、产中,按照规模,由乡镇及县级相关单位选择从事主导产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统一监制)、土地仲裁员,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审核确定正式培育对象、测土配方施肥员。第十一条 对被确定为新型职业农民者给予以下政策支持、集约化。无论是从事种植还是养殖、农业企业主作为培育对象、州有关会议,结合我县实际,具体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协调,分产业制定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模式。第四章 认定原则、农业企业主等。第五章 认定程序及认定管理第八条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返乡农民工、占有一定的资源,由县人民政府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农业部发布样本,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养羊年出栏100只以上,全年80%左右劳动时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选聘一批专家及技术能人、农业庄园,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体系、教师进村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养猪生猪年出栏300头以上、乐于帮助周边农户发展农业生产、农村信息员、退伍军人、属地动态管理的原则;具备较强的农民组织能力和农民培训经验,养殖面积达到50亩以上

Ⅷ 为什么要大力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通知指出,2014年重点抓好三项任务。一是探索建立培育制度。加快建立“三位一体、专三属类协同、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提高培育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二是开展示范培育。遴选2个省、14个示范市和300个示范县,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重点示范区,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三是建立健全培训体系。建立健全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为主体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整合各类资源,形成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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