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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11 02:26:09

㈠ 深圳市发展快递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加强快递行业管理,规范快递服务行为,保护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业发展、扶持及快递经营、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快递企业是指经营快递业务的邮政企业和其他快递企业。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将快递服务的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对快递企业在土地使用、设施建设、科技应用、金融税收、车辆通行、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政策优惠,促进快递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快递业发展规划,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市快递业的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经贸信息、住房建设、市场监管、人力资源、财政、公安、文化以及国家安全、检验检疫和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快递业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文化、国家安全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和执法,共同维护快递业稳定、安全、有序发展。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实施快递企业分类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统。第六条快递行业协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规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或者委托的业务,提高快递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第二章支持措施第七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制定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快递企业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结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有关规定,适当安排快递企业用房。
支持将工业区旧厂房、仓库、闲置土地和存量土地资源用于发展快递服务业,建设快递产业园。第八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制定城市商业区、住宅区、工业区、高等院校、大型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交通设施等建设项目规划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当合理安排快递服务所需的停车和装卸用地,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第九条鼓励快递企业的总部或者区域总部落户本市,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总部经济的相关政策。第十条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统筹安排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快递服务业发展。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一条市财政、规划国土、人力资源、科技、金融等部门应当在财政、土地、人才、技术、金融等方面支持快递业与电子商务、金融业的融合发展,推动建设电商快递信息共享平台。第十二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完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快件(邮件)管理,完善跨境快递服务通关环境。
鼓励深港两地快递业合作发展,规划国土、住房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快递企业建设深港快件(邮件)分拣中心、服务场所。第十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车辆通行情况及快递服务需求,合理确定快递服务车辆的通行区域和时段,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情况下,给予快递服务车辆临时停车和通行便利。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利用非机动车从事快件(邮件)收投业务的相关规范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车站、机场、口岸等单位的安检机构应当对快件(邮件)实行分类管理、优先查验,提高检验效率,确保快件(邮件)传递畅通。第十五条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以及商业楼宇、住宅区、工业区等封闭管理场所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快递服务提供通行、临时停车、派送等便利。
具备条件的物业服务单位可以设立快递服务场所和收投快件(邮件)的自助服务设备。第十六条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对参加本市相关部门及机构组织的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鉴定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给予补贴。第三章经营主体第十七条已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法人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并在完成变更手续之日起20日内,报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㈡ 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地区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区范围内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的经营活动。第三条电子商务促进工作坚持企业主导、行业自律、政府推动、重在培育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逐步建立、完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和网上支付、物流配送系统,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支持引进国内外电子商务知名企业。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用电子化方式,利用相关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和交易、支付、信用评估等活动。
市人民政府设立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工作,其日常工作由下设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建办)负责。
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纳入特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应当与特区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第七条特区优先支持下列电子商务项目:
(一)商贸业、国际贸易、制造业、物流业、农业、旅游业、金融业等重点领域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二)电子商务集聚区、电子支付、安全认证、可信交易、跨境交易、物流信息等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的建设;
(三)电子商务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软、硬件的研发和产业化;
(五)开发方便城乡居民尤其是老年人和残障人士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软、硬件产品;
(六)移动电子商务。
经认定从事与前款所列项目相关活动的电子商务企业,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一百五十万元。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在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
除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需要前置行政许可(审批)外,电子商务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申请核定其经营范围。
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使用集中办公区域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在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关于住所(经营场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只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使用自有或者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第九条电子商务企业享受下列优惠:
(一)属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且授权特区确定收费标准的,按照低限标准收取;
(二)经依法确认进入示范园区的,享受园区的各项优惠待遇;
(三)经依法确认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资金补助;
(四)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符合国家和省认定条件的,予以优先推荐。符合特区科技发展计划要求的,在有关专项资金中给予扶持;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评定电子商务人才为特区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享受相应待遇;
(六)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所需周转资金及其他必要的借贷资金,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优先予以贷款。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按同档次最低利率计算;
(七)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完成配送,对其投保的物流保险费用给予百分之五十的补助,单次补助额不超过一万元;
(八)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和一百人以上的基础应用培训,给予场租费、资料费、讲课费等费用百分之三十的补助,单次补助额不超过两万元;
(九)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及购进软件费用,享受有关资产核算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依法享受其他优惠。
电子商务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扶持条件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优惠外,享受省、市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除本条规定外,还享受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优惠。

㈢ 郑州市电子商务促进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促进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电子商务发展遵循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依法规范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促进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电子商务发展重大事项。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旅游、教育、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子商务促进与管理工作。第六条培育和引导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实施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
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应当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二章促进与服务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大数据管理、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快智慧政务建设,提升行政服务能力,共享政务数据,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第八条鼓励支持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运营中心、结算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服务中心等。
对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和重点园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和财政支持。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申请认定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按照规定给予财政支持。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各类财政资金作用,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统筹安排电子商务项目和快递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地需求。
推动电子商务园区与快递物流园区协同发展,形成产业集聚效应,提高区域辐射能力。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设网络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深化物联网应用,构建覆盖城乡、服务便捷、高效畅通、技术先进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体系。第十二条鼓励支持优势工业企业电子商务网站向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转化。鼓励建材、服装、副食品等传统行业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改造传统营销渠道,加快向需求导向型和线上线下融合转变。第十三条支持统筹建设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农村电子商务标准化体系,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与市场需求有效对接,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加快建立完善本市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加大网上宣传和销售地理标志产品力度,拓宽本市特色农副产品国内外销售渠道。第十四条支持在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公共领域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拓展电子商务在餐饮、物流、交通、旅游、教育、医疗、会展、广告、智能家居等领域以及票务、房产、人才等中介行业的应用。第十五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大型仓储中心、物流快递中心和分拨中心,完善物流快递通道节点,构建统筹城乡的电子商务快递物流网络。鼓励建设现代化、标准化、智能化仓储设施,发展仓配一体化服务。
支持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和智慧物流示范基地,提升电商物流信息化建设水平,实现本市物流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建立完善符合本市特色的智慧物流信息体系。
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电商物流企业,提升电商物流企业供应链协同能力。第十六条支持推动建设电子商务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工程,实现电子商务数据的交换汇聚、分析、处理运用,建立反映电子商务运行状况的综合指数体系,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健全和完善电子商务人才吸引、培养、使用、流动和激励机制,发展电子商务人才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引进电子商务创新人才,开展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

㈣ 电子商务发展政府怎么引导扶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5月28日表示,13个部门将出台系列政策措施,从可信交易、移动支付、网络电子发票、商贸流通和物流配送共5个方面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5月28日表示在可信交易方面,国家工商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客体和交易过程中基础信息的规范管理和服务;

质检总局也在着力研究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产品基础信息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建立基于统一产品编码体系的质量公开制度;商务部着力推进信用监测体系的建设。

在移动支付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正在针对当前移动支付快速发展的需求,研究制定移动支付发展的具体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各类支付机构实施移动支付的金融行业标准。

在网络电子发票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进一步研究推进网络电子发票试点,完善电子发票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财政部研究完善电子快捷档案的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在商贸流通领域,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交易、物流配送、网络拍卖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的政策、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在物流配送方面,国家邮政局正在重点研究建立重点地区快递准时通报机制,健全电子商务配送系列保障措施,同时创新电子商务快递服务机制。

(4)深圳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电子商务优势

1、全新时空优势 传统的商务是以固定不变的销售地点(即商店)和固定不变的销售时间为特征的店铺式销售。Internet上的销售通过以信息库为特征的网上商店进行,所以它的销售空间随网络体系的延伸而延伸。没有任何地理障碍,它的零售时间是由消费者即网上用户自己决定。

因此,Internet上的销售相对于传统销售模式具有全新的时空优势,这种优势可在更大程度上更大范围上满足网上用户的消费需求,事实上Internet上的购物已没有了国界,也没有了昼夜之别。

2、减轻物资的依赖,全方位展示产品及服务的优势 传统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有一定物资基础才可能开展业务活动,而通过Internet可以创办虚拟企业。

3、减少库存,降低交易成本。 企业为应付变化莫测的市场需求,不得不保持一定库存产品和原材料库存。产生库存的根本原因是信息不畅,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则可以改变企业决策中信息不确切和不及时问题。

4、密切用户关系,加深用户了解的优势 由于Internet的实时互动式沟通,以及没有任何外界因素干扰,使得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更易表达出自己对产品或服务的评价,这种评价一方面使网上的零售商们可以更深入了解用户的内在需求。另一方面零售商们的即时互动式沟通,促进了两者之间的密切关系。

5、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交易费用的优势 电子商务重新定义了传统的流通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成为可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

㈤ 有关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3)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5) 《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6) 《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7) 《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8)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9)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10)《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11)《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49号令)12)《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13)《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1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服务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15)《关于落实<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服务电子商务市场促进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登记注册政策的实施意见》有关电子商务的主要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

㈥ 如何正确认识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应该采取什么对策

一、探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诚信问题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诚信建设战略思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的方针和目标。大家都称诚信是电子商务的基石。应当看到,电子商务不是空中楼阁,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传统经济方式和交易环境的。因此我认为,诚信,不仅是电子商务的基石,首先也是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我国的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不健全,还处在多头管理的阶段,一些信用评价机构本身服务的诚信可能就有问题,甚至出现3A评级也可以随意买卖的现象,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还没有建立,一些个人和企业没有为经常性的违约、失信而付出代价。这种“守信却得不到更大利益”、“失信也不会得到更大惩罚”的现象,给商业交易带来了很高的交易成本,也制约了传统商业走向电子商务的步伐。

与传统商业相比,电子商务通常是买卖双方不见面的,更加需要参与者诚实守信:

(一)
买卖双方信用状况信息不对称甚至缺失,往往凭经验直觉、网上交流、网下调查等进行综合判断,而网下调查的成本很高,有些业务很难调查到,这就很容易出现在交易信息、供货、付款等方面出现诚信问题,影响用户对网上交易的信心;

(二)
为了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我们希望传统商业模式下的信用模式尽快完善,信用数据尽快共享;同时我们认为需要为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建立必要、实用的、符合电子商务特征的信用模式和信用数据管理机制;

(三)
健全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涉及的因素较多,但与信用有关的立法、执法是重中之重。我们已经有了一部《电子签名法》,未来可能还需要有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的管理办法、网上拍卖交易管理办法、电子商务税收及发票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

(四)
金融领域的信用管理体系也很重要,他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和正常服务的履约,影响电子商务的效率和质量。底层的信用体系,会影响到客户端对电子商务的信任、信心与效率。

具体在B-C、C-C、B-B电子商务中,诚信状况还是有差别的。

(一)
B-C电子商务:B2C交易趋于成熟,虽然存在个别商家欺诈消费者的情况,但比例不大。消费者通常会选择自己熟悉的,知名度较高的网站购物。从98、99年至今,我们欣喜地看到,越来越多如卓越、当当这样在细分领域的品牌不断涌现,一定程度上对交易诚信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些诚信的商务平台交易额连年放大,保持了健康稳定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给商户平台及其用户提供在线支付服务,也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

创建于1998年的“首都电子商城”(现在的首信易支付,典型的中立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创性地打造了基于银行的“信任机制”—— 整合银行服务资源,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基本账户开设在银行,资金支付通过银行执行,保证及时准确结算,使银行的客户(企业和个人消费者)在信任银行的前提下,逐渐接受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第三方支付平台要求接入的企业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年审证明,防止诚信不足的商户欺诈消费者;第三方支付平台保持客观中立,成功地解决商家、消费者、银行之间的纠纷,保护了各方的利益。这种模式已被同行业广泛采纳。

(二)
C-C电子商务:C-C电子商务的难点是,在买卖双方缺乏信任的前提下,要完成交易,很难找到一个信任的“支点”。在信用评级模式和担保模式之间,担保模式似乎更受个人用户欢迎。第三方中介的这种以担保为核心的付款的模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C2C业务的发展,但这种模式设计的起点就是互相不信任,由于导致了资金流与物流之间的不同步、甚至较长时间的割裂,因而减缓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效率,比如说卖家迟迟收不到货款导致经营成本过高,无法满足数字化虚拟商品和服务交易的需要。从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看,这种担保模式是诚信体系不完备、认证注册机制不健全情况下的一种临时过渡模式。C-C电子商务是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晴雨表,这种诚信与支付模式,必将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而不断创新。

(三)
B-B电子商务:我们都知道,国内的B-B电子商务基本上还停留在供求信息交互的阶段,只有为数不多的大型企业成功建立了自身的B-B采购或销售平台,90%左右的企业甚至还没有体验过B-B电子商务给自身业务带来的优势。由于企业之间交易的额度较大,诚信问题更为突出,反过来企业不讲诚信的代价往往也很高。以大企业为核心的B-B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垂直性行业平台,由于各方面的资质背景与行业领导优势,诚信度相对较高;而其他类的中小企业为中心的平台与综合性B2B平台上,仍然比较多的是在网上获取信息、谈判、下单、网下再商议、再谈判等传统的方式来实现。

针对上述情况,首信易支付在2006年7月份发布了基于多银行的第三方B-B支付服务,有几方面的特点:

1)
是基于国内各银行的信用体系,而不是其他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买方交易支付情况实时反馈,;

2)
二是将资金流与信息流有机结合,款项瞬间到帐,满足了B-B电子商务平台中部分业务对实时交易的要求,对交易谈判起到很大促进作用;

3)
三是能够为企业在商业谈判、下单、支付等方面的管理需求提供定制服务,例如:分期、保证金等付款形式。

4)
第三方B-B支付服务要立足于国情,因地制宜。我们的经验是,在解决支付问题的同时与卖方企业、银行共同打造了 “信任机制”,能很好地解决B2B交易中的支付、诚信、资金安全问题。

我国电子商务在各方面与国际电子商务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主要不是技术上和商业模式上,而是诚信体系、安全认证与支付方面。作为从业者,我们既需要自身诚信,更需要积极配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进行不断的创新与突破。

二、探讨支付市场与第三方支付发展的问题

国内电子支付市场,主要包括三种业务形态:银行或银联的电子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电子支付平台,企业内部自行建设的电子支付平台。在行业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如下一些问题,已经引起行业主管部门的关注:

1.
虚拟货币作为新的货币形式,形成了虚拟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央行的监管体系之前,及早防范风险;

2.
电子支付服务的风险管理、自律与监管体系需要建立和加强;

3.
电子支付营运资格的认定、保护与发展的问题;

4.
支付服务客观上提供着金融外延和金融增值服务,应明确其业务范围,促进其业务大胆清晰的创新;

5.
要警惕支付行业内无序甚至恶性的竞争,损害支付服务,甚至对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起到负面冲击作用。

6.
在保护电子交易的同时,国家要考虑从支付认证、支付标准、交易透明度等角度,为工商管理、税收征管、政府的行业管理业务统一筹划建立一些标准上的、技术上的和政策上的准备。

7.
要高度警惕电子支付行业中的洗钱、国际支付转移、国际信用卡盗窃、国际交易税收流失等问题;

可见,放任电子支付行业不加以监管的风险很大,但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其他的支付平台监管时,我们认为应该给第三方支付更大的发展空间。

第三方支付优势在于:利益中立,商业模式比较开放,能够满足不同企业的商业模式变革,帮助商户创造更多的价值。第三方支付是以银行的服务为基础,与银行合作,向大大小小的企业提供个性化的电子支付服务,为银行发展面向用户的增值服务。很显然,银行的个性化服务成本仍然较高,一些银行操作起来成本高的业务,对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可能是盈利的业务。

第三方支付在近两年飞速发展,创新应用不断涌现,我们来分析一下第三方支付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1、降低社会交易成本

1)银行加快了处理速度和效率,企业减少了人力和时间成本;
2)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企业与多家银行连接,减少了开发和维护成本;
3)降低了交易取消或延迟、付款失败、信用欺诈的风险,提高企业的交易成功率。

2、提升企业竞争力

1)企业交易效率和效益提高,促进了许多新型创新服务的出现;
2)企业的业务覆盖区域扩大,顾客在支付手段上有更多的选择;
3)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促进了消费者消除对中小商家交易的疑虑。

3、促进产业发展
1)帮助银行推广了电子银行业务,推动了B-C、C-C业务的发展;
2)银行、企业能够根据专注于产品服务设计与市场推广;
3)第三方支付商客观中立地处理交易,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可见,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专业与专注,确实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但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发展环境也逐渐复杂化。

首先,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收益模式经受考验。因为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直接支付收入逐渐透明,下降幅度较大,加之从交易手续费中付给银行的成本居高不下,支付服务的直接毛利率相当低。如果再以低于银行成本、甚至免费进行服务,那么这些服务商的短期盈利可能性就很小。其他业务对支付业务的补贴是普遍现象,但这种用户互联网的免费思路来进行对虚拟经济运行极为关键的支付服务,站在行业发展的高度,是十分危险的。所以,希望政府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从长计议,认定、保护、发展第三方支付服务。

第二,创新不足,同质化竞争严重。第三方支付服务商、银行与银联、企业内部的支付平台之间的支付业务重叠比例越高,恶性竞争就越大,很容易导致支付服务商在稳健经营、高质量服务、诚信方面不出现问题,最终的结果是企业用户、个人用户利益受到损害,实力弱、缺乏创新和利润增长点的支付平台商被淘汰。

第三,商业银行的发展促使支付服务商加快创新。银行是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重要战略合作伙伴,也拿走了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很大比例支付收入中;同时个别银行使用低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费率,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直接展开低端的竞争。银行在自身信息化制约以及市场不成熟制约下,前几年与第三方支付的合作是良好的,现在银行认识到网银业务的重要性,逐渐基于网银发展针对用户的在线服务。这就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务商跳出过去的业务局限,这样才能在新的起点上与银行达成更深入的合作,实现新的业务创新,做到双赢。

第四,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管支付服务的同时,也需要有相应的扶持政策。我们都知道,央行针对电子支付行业的管理规则即将陆续出台,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该如何帮助和扶持第三方支付呢。比较理想的环境是,主管部门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帮助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争取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统一银行支付网关的技术规范,统一各银行的数字证书,给市场一个相对宽松、有利发展的环境。

建立和实现安全、简单、大众化的电子支付功能,是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这应该是政府、银行和支付服务商共同的责任。

作为行业的管理者,政府和央行并不是行业创新的主体,应该更多发挥政策支撑的作用;

商业银行承担着创新的职责,同时也受到自身条件的制约,对企业和个人服务能力有限,发展业务的灵活程度也有不足,应该利用自身的优势,与支付服务商合作创新;

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各自有着网上、网下、全国、地方、行业等不同的性质,采用不同的支付形式,服务于不同的对象,对使用者的需求有更透彻的理解,是电子支付行业创新的主力,是商业银行的合作者,同时也是商业银行的客户,在相当程度上依托商业银行的业务体系。国内电子支付市场正处在蓬勃发展的时期,卡基支付、网上支付、移动支付同时并存,有着巨大的市场容量,全国性的网上支付服务商和移动支付服务商、地方性的线下支付服务商、综合多种支付形式的支付服务商都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支付服务商中还有不可忽视的一类,即自建支付平台的企业,可能是电信运营商、公共服务运营商、互联网业务运营商、电子商务企业等,他们具备深厚的行业基础或者巨大的客户数量,也是电子支付行业创新队伍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三、安全认证问题

我们知道,电子商务是指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活动。各种商务平台、交易平台、支付平台应当认真负责地执行买卖双方委托的任务,并积极协助双方当事人成交。其中认证中心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在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括电子支付过程中,认证机构都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虽然还没有一个对于电子认证的统一规范和标准,但我国各行业、各地区、各部门建立的电子认证机构已多达百余家,部分银行也开始做自己的认证系统。尽管,CA认证对电子商务买卖双方的交易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从电子商务产业的未来发展角度看,一方面,需要国家从交易、支付、虚拟货币的监管角度,都迫切需要统一各种分散的CA认证体系;第二,需要考虑买卖双方认证、订单认证、虚拟货币认证的统一注册问题;第三,CA认证的发展,需要和应用相结合,例如在推行G2B的业务过程中(企业网上纳税等等),推广CA的应用。第四,电子商务也要重视中小企业市场。

谈到电子商务,很多人概念中只有大型企业才有可能从电子商务发展中获益。事实上,根据我们的服务经验,广大的中小企业在产业链的不同环节,提供着各种各样的产品销售、服务提供,以及数据内容的销售等。据数据统计,在我国:
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5%;

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的比重超过50%;

中小企业提供了全国60%以上的出口额和46.2%的税收收入;

中小企业吸纳了全社会75%的就业人员;

中小企业创造了65%的专利、75%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

80%以上的新产品来自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数量巨大,勇于创新,是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基础,也应该是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服务行业的重要力量。

站在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诚信与支付健全的角度,希望无论诚信体系设计还是支付服务的定位上,要放远未来,不要忽视中小企业、传统行业的市场,无论是国内贸易、国外贸易、资金结算、以及其他增值服务,都能支撑支付服务企业的发展。

希望我们共同努力,共同推广电子商务发展的成功经验,携手改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和谐、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共同建设中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的美好明天。

㈦ 《促进深圳电子商务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17条是什么内容

《若干措施》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促进创新融合发展、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行业规范管理、营造发展优质环境、强化发展组织保障五个部分。

其中,在促进电商物流创新融合发展方面,《若干措施》提出,要促进电商物流资源整合,发展企业战略联盟,整合运输、仓储等传统物流资源,提升对供应链和产业链的控制力;支持传统物流企业积极拓展和参与电商平台运营;鼓励电商企业已建成的物流体系面向社会领域开放,合理开展分包业务;等等。

在基础设施配套方面,《若干措施》明确,要加快传统物流园区转型升级以及仓储、分拣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支持结合商业中心、大型社区、产业园区等建设布局电商物流服务网点,规划建设快件自取设施,提升社区网络配送能力,解决电商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难题。

在政策保障方面,《若干措施》称,将依托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扩展使用用途,支持电商物流业创新发展。依托市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物流与电商相互融合发展。此外,还将从金融配套、诚信体系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保障电商物流的健康快速发展。

㈧ 国家对电子商务企业有什么政策

国家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政策:
一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互联网创业。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2002年的3月美国电子咨询委员会又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将电子商务免税期限延长到2006年,直到现在,电子商务的税收比起美国其他行业来都是偏低的,这对美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韩国政府鼓励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上网交易,包括家庭主妇个人开设网店,在税收上给予非常大的优惠。日本刚刚上任的新政府,也把电子商务纳入了日本经济基本的发展纲要,要求日本所有的企业和行业开始通过电子商务来解决零售和经济效益的问题,对中小企业法人的税收,通过互联网手段减至11%,也是历届政府对企业减税最多的一次。

二是物流行业仍是目前电子商务一大瓶颈。拿美、韩等国来对比,美国的端对端物流体系相当发达,可以将资金流、信息流、服务流进行无缝对接,物流成本非常低,企业几乎可做到零仓储。韩国虽然小,但物流业也非常发达,物流配送的速度快、质量高、成本低。而中国国内的物流体系,成本过高,物流成本要占到零售成本的7%到15%之间,实际上给消费者增加了负担;目前为止没有一家物流公司能够做到端对端服务,服务质量也不尽如人意,导致了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纠纷,且由于责任关系不明确,纠纷很难得到圆满解决,针对物流行业的保险也是空白;物流的信息化没有形成产业链,导致交易平台、中小企业、卖家之间信息不对称。业界呼吁通过政府和行业协会,进一步加大对物流业尤其是现代物流企业和电子商务配套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扶持整合。

三是营造配套的消费环境。跟美国、韩国、日本比,我国在信用卡支付、手机端点支付等方面还相当落后。其实在电子商务发达的国家,很多交易不是只有在网上能完成,年纪大的消费者、不大能经常上网的人群可以通过便利店、手机、POS机交易,或请人代购,支付方式灵活多样。

㈨ 深圳电子商务公司注册资金有什么要求吗

一个股东总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万人民币 两个股东以上总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万人民专币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可属以注册资金认缴制 注册资金认缴制的意思是: 比如你注册资金为10万人民币,您不需要马上缴纳10万人民币到银行,可自行规定时间缴纳完成即可,比如1年?2年?5年?20年?到期了了还没缴纳完成可修改推迟!

㈩ 深圳市电子商务企业如何注册注册资金和办公场地有没有要求

如何注册公司1
选择公司的形式: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2个(或以上)股东,
从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称中不会有“一人”字样,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如果你和你同学一起合伙创业,可考虑第一种,即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公司的步骤:

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房:
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
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编写“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
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如果你不清楚,可以看报纸上的分类广告,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的广告。

6.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你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开立好公司帐户后,各个股东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
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

注意: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时,投资人(股东)必须缴纳足额的资本,可以以贷币形式(也就是人民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如汽车)、房产、知识产权等出资。到银行办的只是货币出资这一部分,如果你有实物、房产等作为出资的,需要到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其价值后再以其实际价值出资,比较麻烦,因此建议你直接拿钱来出资,公司法不管你用什么手段拿的钱,自己的也好、借的也好,只要如数缴足出资款即可。

7.办理验资报告:
拿着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以及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8.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3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9.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

最后就开始营业了。

有二点你可能比较关心:
1.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你可能担心自己不会,怎么办?刚开始成立的公司,业务少,对会计的工作量也非常小,你可以请一个兼职会计,每个月到你的公司帮你建帐,二、三天时间就够了,给他三、五百元左右的工资即可。

2.公司的税额:
营业税:销售商品的公司,按营业额3%征收营业税;提供服务的公司,按营业额的5%征收营业税。
所得税:利润在5万以下的,按利润的25%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种税的区别: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征税,不管你赚没有赚钱,只有发生了交易,就要征税;所得税,是对利润征税,利润就是营业额扣减各种成本后剩余的钱,只有赚了钱,才会征所得税。
还有其它各种各样很多种的税,但没有多少钱,主要是上面二种,特别是所得税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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