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有谁知道一些关于电子商务成功或失败的案例
三种主流的电子商务,B2B,B2C,C2C, B2B的,中国制造&中国创造,B2C的,京东商城,C2C的,淘宝。
『贰』 用案例说明整个电子商务交易流程中存在哪些安全问题,有什么突出表现吗
一、电子商务存在的安全问题编辑本段电子商务简单的说就是利用Internet进行的交易活动,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从电子商务的定义可以了解电子商务的安全也就相应的分为两个方面的安全:一方面是"电子"方面的安全,就是电子商务的开展必须利用Internet来进行,而Internet本身也属于计算机网络,所以电子商务的第一个方面的安全就是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它包括计算机网络硬件的安全与计算机网络软件的安全,计算机网络存在着很多安全威胁,也就给电子商务带来了安全威胁;另一方面是"商务"方面的安全,是把传统的商务活动在Internet上开展时,由干Internet存着很多安全隐患给电子商务带来了安全威胁,简称为"商务交易安全威胁"。这两个方面的安全威胁也就给电子商务带来了很多安全问题:
(一)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
电子商务包含"三流":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三流"中以信息流为核心为最重要,电子商务正是通过信息流为带动资金流、物流的完成。电子商务跟传统商务的最重要的区别就是以计算机网络来传递信息,促进信息流的完成。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必将影响电子商务中的"信息流"的传递,势必影响电子商务的开展。计算机网络存在以下安全威胁:
1.黑客攻击
黑客攻击是指黑客非法进入网络,非法使用网络资源。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黑客攻击也是经常发生,防不胜防,黑客利用网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修改网页、非法进入主机、窃取信息等进行相关危害活动。2003年,仅美国国防部的"五角大楼"就受到了了230万次对其网络的尝试性攻击。从这里可以看出,目前黑客攻击已成为了电子商务中计算机网络的重要安全威胁。
2.计算机病毒的攻击
病毒是能够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进行,具有传染性的一段程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病毒利用互联网,使得病毒的传播速度大大加快,它侵入网络,破坏资源,成为了电子商务中计算机网络的又一重要安全威胁。
3.拒绝服务攻击
拒绝服务攻击(DoS)是一种破坏性的攻击,它是一个用户采用某种手段故意占用大量的网络资源,使系统没有剩余资源为其他用户提供服务的攻击。目前具有代表性的拒绝服务攻击手段包括SYNflood、ICMPflood、UDPflood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拒绝服务攻击成为了网络安全中的重要威胁。
(二)商务交易安全威胁
把传统的商务活动在Internet上进行,由于Internet本身的特点,存在着很多安全威胁,给电子商务带来了安全问题。Internet的产生源于计算机资源共享的需求,具有很好的开放性,但正是由子它的开放性,使它产生了更严重的安全问题。Internet存在以下安全隐患:
1.开放性
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是Internet最大的特点,但它的问题却不容忽视的。正是这种开放性给电子商务带来了安全威胁。
2.缺乏安全机制的传输协议
TCP/IP协议是建立在可信的环境之下,缺乏相应的安全机制,这种基于地址的协议本身就会泄露口令,根本没有考虑安全问题;TCP/IP协议是完全公开的,其远程访问的功能使许多攻击者无须到现场就能够得手,连接的主机基于互相信任的原则等这些性质使网络更加不安全。
3.软件系统的漏洞
随着软件系统规模的不断增大,系统中的安全漏洞或"后门"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如cookie程序、JAVA应用程序、IE浏览器等这些软件与程序都有可能给我们开展电子商务带来安全威胁。
4.信息电子化
电子化信息的固有弱点就是缺乏可信度,电子信息是否正确完整是很难由信息本身鉴别的,而且在Internet传递电子信息,存在着难以确认信息的发出者以及信息是否被正确无误地传递给接收方的问题。
(三)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与商务交易安全威胁给电子商务带来的安全问题
1.信息泄露
在电子商务中表现为商业机密的泄露,以上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与Internet的安全隐患可能使得电子商务中的信息泄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交易一方进行交易的内容被第三方窃取。(2)交易一方提供给另一方使用的文件第三方非法使用。
2.篡改
正是由于以上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与Internet的安全隐患,电子的交易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过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地修改、删除或重放(指只能使用一次的信息被多次使用),这样就使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和完整性。
3.身份识别
正是由于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两方通过网络来完成交易,双方互不见面、互不认识,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威胁与Internet的安全隐患,也可能使得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身交易身份伪造的问题。
4.信息破坏
计算机网络本身容易遭到一些恶意程序的破坏,如计算机病毒、特洛伊木马程序、逻辑炸弹等,导致电子商务中的信息在传递过程被破坏。
5.破坏信息的有效性
电子商务中的交易过程中是以电子化的信息代替纸面信息,这些信息我们也必须保证它的时间的有效与本身信息的有效,必须能确认该信息确是由交易一方签发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与Internet的安全隐患,使得我们很难保证电子商务中的信息有效性。
6.泄露个人隐私
隐私权是参与电子商务的个人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参与到电子商务中的个人就必须提供个人信息,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与Internet的安全隐患有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破坏到个人隐私。
二、电子商务的安全要求编辑本段正是由于电子商务的开展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安全问题,我们要使得电子商务正常有序的进行,就必须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解决以上的安全问题,营造一个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那么这样一个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又有哪些安全要求,成为我们解决电子商务存在的安全问题接下来要解决的问题:
(一)信息的保密性
交易中的商务信息一般都有保密的要求,信息内容不能随便被他人获取,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商业机密及有支付等敏感信息时,信息的保密性就显得更为重要了。
(二)信息的完整性
信息的完整性包括电子商务中的信息不被篡改、不被遗漏。
(三)通信的不可抵赖、不可否认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一条信息被发送或被接收后,应该通过一定的方式,保证信息的各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接收或发送的操作已经发生。
(四)交易各方身份的认证
要使网上交易成功,参与交易的人首先要能确认对方的身份,确定对方的真实身份与对方所声称的是否一致。
(五)信息的有效性
电子商务以电子形式取代了纸张,那么如何保证这种电子形式的贸易信息的有效性则是开展电子商务的前提。
(六)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电子商务中是否可以保护个人隐私权,势必影响到个人消者者参与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三、电子商务的安全对策编辑本段要营造一个满足电子商务安全要求的电子商务环境,就相应的要解决两个方面安全威胁:一是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威胁,二是商务交易的安全威胁,所带来的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我们营造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的对策主要有:
(一)利用电子商务安全技术
1.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
电子商务中利用的重要工具计算机网络,存在着很多的安全威胁,计算机网络的建立足我们开展电子商务的基础,我们要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首先就要保证计算机网络的安全。
(1)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是指隔离在本地网络与外界之间的一道防御设施,是这一类防范措施的总称。它能够限制他人进入内部网络,过滤掉不安全服务和非法用户:允许内部网的一部分主机被外部网访问,另一部分被保护起来;限定内部网的用户对互联网上特殊站点的访问;为监视互联网安全提供方便。对手我们营造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目前最安全的方法就是利用双防火墙双服务器方式。
(2)入侵检测系统(IDS)
防火墙虽然很好,但是防火墙也有很多的不足,比如防火墙不能防范不经由防火墙的攻击、防火墙不能防范新的网络安全问题。为了弥补防火墙的不足,我们可以利用入侵检测系统,来保证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入侵检测(Intrusion Detection),顾名思义,便是对入侵行为的发觉。它通过对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系统中的若干关键点收集信息并对其进行分析,从中发现网络或系统中是否有违反安全策略的行为和被攻击的迹象。入侵检测的软件与硬件的组合就是入侵检测系统(Intrusion Detection System,简称IDS)。
(3)虚拟专用网(VPN)技术
虚拟专用网VPN(Virtual Private Network)是一门网络新技术。顾名思义,虚拟专用网不是真的专用网络,它利用不可靠的公用联网络作为信息传输媒介,通过附加的安全隧道,用户认证和访问控制等技术实现与专用网络相类似的安全功能,从而实现对重要信息的安全传输。利用虚拟专用网技术,我们可以营造一个相对安全的网络。
(4)病毒防治技术
电子商务中的计算机网络不断受到病毒攻击的危害,为了把计算机病毒的危害减小到最低,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从入手:一是高度重视计算机病毒;二是安装计算机病毒防治软件,不断更新病毒库。
2.商务交易安全技术
为了营造一个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我们一定要保证传统的商务活动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安全,我们就应该建立一个电子商务的安全体系。
(1)基本加密技术
将明文数据进行某种变换,使其成为不可理解的形式,这个过程就是加密,这种不可理解的形式称为密文。解密是加密的逆过程,即将密文还原成明文。采用密码技术对信息进行加密,是最常用的安全手段。在电子商务中,获得广泛应用的现代加密技术有以下两种:对称加密体制和非对称加密体制。基本加密技术是电子商务安全体系的基础,也是安全认证手段和安全协议的基础,利用它可以保证电子商务中信息的保密性。
(2)安全认证手段
利用基本加密技术还只能保证电子商务中信息的保密性,为了营造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我们还必须保证电子商务中的信息的完整性,通信的不可抵赖、不可否认,交易各方身份的认证,信息的有效性,这就得利用以基本加密技术为基础开发的安全认证手段:
①利用数字信封技术保证电子商务中信息的保密性。
②利用以Hash函数为核心的数字摘要技术来保证电子商务中信息的完整性。
③建立CA认证体系给电子商务交易各方发放数字证书,保证电子商务中交易各方身份的认证。在电子商务中,为了使众多的认证机构CA(Certification Authority)具有一个开放的标准,使以之间能够互联、互相认证,实现安全的CA管理,这就需要建立公钥基础设施(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简称PKI)。
④利用数字时间戳来保证电子商务中信息的有效性。
⑤利用数字签名技术来保证电子商务中的通信的不可抵赖、不可否认,信息的有效性。
(3)安全协议
要保证电子商务环境的安全,必须把安全认证手段跟安全协议配合起来建立电子商务安全解决方案。目前电子商务中有两种安全认证协议被广泛使用,即安全套接层SSL(Secure Sockets Layer)协议和安全电子交易SET(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协议。
(二)制定电子商务安全管理制度
电子商务安全管理制度是用文字形式对各项安全要求所做的规定,这些制度应该包括人员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跟踪审计制度、系统维护制度、数据备份制度、病毒定期清理制度等。
(三)加强诚信教育,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电子商务中的很多安全问题比如交易的抵赖、否认、个人隐私权的破坏,说到底还是人的诚信问题,为了促进电子商务更好的发展,打消消费者对于电子商务的安全顾虑,我们应该加强诚信教育,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叁』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
网络服务合同案纠纷评析http://wenku..com/view/165d72fff705cc1755270989.html
(美国)匡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回司计算机网络答域名纠纷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8d96060100csz3.html
『肆』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案例
作为高科技犯罪的典型代表之一,银行网络安全事故近两年来在国内频频发生。去年年末,互联网上连续出现的假银行网站事件曾经轰动一时。一个行标、栏目、新闻、图片样样齐全的假冒中国银行网站,竟然成功划走了呼和浩特一名市民银行卡里的2.5万元。且随后不久,假工行、假农行、假银联网站也相继跟风出现。而早在2003年下半年,我国香港地区也曾出现不法分子伪冒东亚、花旗、汇丰、宝源投资及中银国际网站。2004年2月的一段时间,长沙发生利用木马病毒盗窃网络银行资金案,造成损失8万余元,直到现在谈起木马病毒,很多人仍然心惊胆战。
安徽省人行是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省级分行,作为央行的分支系统,在数据大集中趋势尽显的今天,其网内数据呈现出几何量级快速增长的态势。李鹰告诉记者:“安徽人行每天都会发生数亿笔银行内部、银行之间、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存款、取款、交易、支付、结算业务,也就是说每天都会面临对海量数据和繁杂数据信息的种种处理任务,比如对数据的过滤、关联、评价、检索、提取、摘录、核查等等,而更重要的是这些巨量业务,绝大部分都要通过网络完成”。仅以自2000年起对商业银行开放的安徽人行全省信贷登记系统为例,这个至今存有至少7万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基本信用信息和近40万笔信贷数据的系统,一年中接受全省金融机构的查询次数就会高达18万次。
在目前病毒种类繁多、新型病毒尤其是混合型病毒层出不穷的网络环境下,其危险性之高可想而知。而与此同时,为保障人行对外提供业务服务的质量而时时对外开放的大量业务数据、办公公文等电子数据信息资产,也必须要通过保障内联服务器的永续运行,才能确保外界能够对其实现不间断访问,从而实现全行信息资源和系统资源的共享,及总行、大区行与各分支行之间的信息传输。“但是,如何适应大范围网络环境的集中管理,减少银行信息系统的脆弱性,最终建设起一个可以长期适合银行发展的信息安全管理中心,一直是一个令人头疼的课题”。
其实说起来,上述问题的解决并不十分困难,只要有一个能够实时分析报警、并对内网服务器网段的流量进行深层次入侵行为分析,及记录完备日志审计以便事后取证追溯的网络访问监控设备,一切难题就可迎刃而解。经过反复论证,银行最终选中东软的NetEye防火墙。
随后一年多的运行使用过程中,业务系统平稳运行能力被安徽人行内部的工作人员所认可。更为重要的是,其将种种原因造成的非计划宕机成功减小到最小程度的同时,还有出乎安徽人行意料的强大突发事件处理能力。李鹰告诉记者:“银行数据处理有着时间性非常强的特点,比如每天临下班和年终结算的时候,数据量都会非常大,因此就要求所安装的防火墙能够承载与处理这种突发事件。但以往使用过的很多防火墙恰恰是在这一点上能力不足—平时倒没什么问题,但一遇到突发的、大数据量的情况,就容易发生堵塞,或者处理不了,丢包什么的,对银行的工作影响相当大。但东软的这款产品至今没有出现什么毛病”。
此外,听从专业技术人员的建议,安徽人行还把一台以前一直直接放在内网里面、外部能访问的服务器搬到了一个隔离区里,从而使外网的人只能到这里来读取数据,大大降低了危险发生的概率。李鹰认为银行网络安全事故的频发,其实与银行网络本身就存在的种种安全隐患有着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所以说,网络安全其实是一个系统的、全局的管理问题,网络上的任何一个漏洞,都会导致全网的安全问题。因此银行系统在营业一线严抓管理、狠抓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的同时,还必须积极主动地咨询专业人士,通过种种科技手段,运用识别技术、存取控制、密码、低辐射、容错、防病毒、高安全产品等专业措施,从技术上堵住各种安全漏洞,使不法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
『伍』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
(一)、内容概括:
甲公司通过E-mail向乙发出要约,且乙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承诺,届时合同已形成,但甲却未在有效期内履行合同,却在有效期过后,根据正上涨的国际MP再次通知乙使之拒绝,此后甲又将以另一价格与丙达成交易。从而引起纠纷。
(二)、乙公司承诺有效,他们订立的合同成立。
因为:(1)、要约——承诺就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的主体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本案例中甲乙是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即电子合同。
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要约作出承诺,故乙公司的承诺是有效的。
(三)、甲公司以2300$/吨的价格将该批咖啡豆卖给了美国的丙公司构成了对乙公司的违约。
因为:1.甲、乙双方已在规定的6月1日至6月8日的7天有效期内签订了电子合同,合同一形成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受到电子商务法律的保护,故甲公司并未在有效期内对乙公司的承诺或双方的合作作出回应,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2.乙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对甲公司作出承诺,而甲公司在6月9日才发现该邮件,且已过了有效期,而后又以过期后正在上涨的国际市场价格与丙公司达成交易,故构成违约。
3.从报盘方面来讲,甲公司作为发盘人,有权利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确定报价,更新报盘,但却是在有效期过后
4.现行的《合同法》第11条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列入书面形式的类型之中,从法律人确认电子合同具有等同于书面合同的效力。
(四)、从而:有案例可得:
1. 电子合同是指:
广义 : P255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拟定的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形式。狭义:专指由EDI方式拟定的合同。
其特点是:
1. 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
2.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 对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手段表示。 对数据电文在合同订立上的法律效力作出法律保障。
(五)、启发:
1. 电子商务是在虚拟世界进行的贸易活动。作为一项朝阳产业发展中面临重重阻碍,而有关其法律规范的制定应相对滞后,因此我们应大力健全我们的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保障
2. 作为交易双方,都应自觉履行电子商务交易所签订合同的相应义务,这样才能将电子商务这一潜力产业发展壮大。
3. 作为学习了本案例的我们,在今后的生活中在遵守电子商务法律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也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陆』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案例
案例一:
淘宝“错价门”引发争议
互联网上从来不乏标价1元的商品。近日,淘宝网上大量商品标价1元,引发网民争先恐后哄抢,但是之后许多订单被淘宝网取消。随后,淘宝网发布公告称,此次事件为第三方软件“团购宝”交易异常所致。部分网民和商户询问“团购宝”客服得到自动回复称:“服务器可能被攻击,已联系技术紧急处理。”这起“错价门”事件发生至今已有两周,导致“错价门”的真实原因依然是个谜,但与此同时,这一事件暴露出来的我国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不容小觑。在此次“错价门”事件中,消费者与商家完成交易,成功付款下了订单,买卖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淘宝网关闭交易,这种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蒋苏华认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淘宝网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赔礼道歉并赔偿消费者的相应损失。
总结: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比如,支付宝或者网银被盗现象频频发生,给用户造成越来越多的损失,这些现象对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提出了警示。然而,监管不力导致消费者权益难以保护。公安机关和电信管理机关、电子商务管理机关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商务暴露的安全问题,严格执法、积极介入,彻查一些严重影响互联网电子商务安全的恶性事件,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柒』 关于电子商务网站中消费者权益案例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院近期受理一起原告毛源宏诉被告北京阳光山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网上购物而引发的纠纷。二OO四年十月,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贤士湖住宅区54栋3单元601室的毛源宏在新浪“一拍网”注册,并在网上拍下商品编号为5596482的二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格为3350元,卖家为湖南省长沙市建设北路华天商城枫祥科技,联系人是李凤。十一月一日,毛源宏按照网上资料向枫祥科技的个人(财务人员杨永花)帐户汇款3400元,但没有收到电脑。此后,联系人李凤手机关机。经向湖南省长沙市工商管理局查询,发现长沙市并无建设北路,也没有华天商城,设在华天商城的枫祥科技更属子虚乌有。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毛源宏向南昌市东湖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新浪“一拍网”的所有人和经营者北京阳光山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4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含旅差费)。经东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新浪“一拍网”提供双方买卖这一平台,负有对卖家起码的审查义务。但“一拍网”向网民提供完全虚假的交易信息,而原告完全是基于对“一拍网”此知名网站的信任,与虚假的枫祥科技进行交易,造成的损失“一拍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调解,被告表示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但要求原告协助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网上购物引发的纠纷案件,目前在我院尚属首例,随着市场化程度不断拓展,开展网上购物、网络经营活动大势所趋。应如何维护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经营者的行为,是摆在我们执法者面前的一项新课题,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当今互联网迅猛发展,传统的交易方式也正在受到互联网的冲击,网上交费、网上证券买卖、网上购物等形式多样的网上交易也正逐步走向我们的日常生活。网上交易是一种以互联网为操作平台和数据传输媒介的交易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网上交易具有速度快、信息丰富、操作便捷等优势。中国的网上交易还处于“初级阶段”, 网上交易的基础还相当薄弱,在此背景下,这一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暴露了诸多问题:首先,中国网民存在网络购物恐惧症。阿里巴巴旗下中国第二大在线拍卖网站淘宝网(a href=".taobao" target="_blank".taobao/a)的总经理孙彤宇说:“中国人的确很想在网上购物,但很多人都害怕迈出第一步,他们有很多担忧:在线支付安全吗?我买的产品会不会有瑕疵甚至是假货呢?” 现今,中国约9000万的上网者中,仅10%的人通过互联网购物,而相比之下,在美国该比例达到38%。分析师也曾指出,因为中国仍然以现金为主要支付手段,所以大约有四分之一的网上交易还是交易者们当面结清的,而仅有30%是通过网络来支付的。数据也显示,中国有13亿的人口,但信用卡发卡量却不足200万张。究其原因,中国人缺乏在网上购物的足够信任。其次,邮递系统难以信赖,配送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网上交易的出现与发展是时代的需要,它必将促使传统相关业务的转型,并对未来社会产生深远影响。虽然 目前我国已相继颁布了《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这些也为我国网上交易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和支持。但同时,随着我国信息基础建设的规范和完善,实施网上交易的条件已经逐渐成熟且发展潜力巨大,而相关法律支持与其发展规模的差距还很大。我国目前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也基本呈空白状态,行业间的监管对于网上交易毫无力度且法律上对行规以难以认同,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有效的市场信用体系极不完善,严重影响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也为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其中有相当多的法律问题是不容回避且又亟需解决的。
第一,要约的撤销问题。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除法律规定不可撤销的情形外,但撤销通知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在网上交易中,因网络数据的传输速度极快,要约的发出与到达几乎是同时的,并且接受方的计算机往往具有自动审单的判断功能,可以及时作出承诺,所以要约方能够撤销要约的机会微乎其微。我认为,网络本身的特点就是快捷、短程,风险与利益并存,网上交易是抓住商机的最佳选择,如果不愿承担风险,可以选择传统的交易方式。另外,发出要约时,网络一般会让使用者再次确认要约内容是否正确,如果加以确认,可以视为放弃要约的撤销权。
第二,电子签章的问题。网络交易合同(或称电子合同)是指在专用的或公开的网络环境里通过数据电文达成的非纸质的数字化的合同。电子合同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网站达成,也可以通过电子或电子数据交换来达成。从各国现有的实践来看,传统的合同仍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有关法律往往要求有当事人的亲笔手签或机构的盖章。网上业务作为一项电子交易,具有无纸化的特点,这使其有别于传统的合同交易形式,此时,作为合同成立标志的签章问题则遇到了挑战。倘若合同的成立还需签章,则使电子交易的优势无法体现。
第三,交易证据的收集问题。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数据电文证据的法律地位及其认定的具体要求。电子交易的无纸化使得纠纷发生时,证据的收集甚为困难。目前,学术界针对数据电文到底归入何类证据有两种观点:一为视听资料;一为书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视听资料应与其它证据结合方能确定其证据力。所以,如果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一类,其证明效力就将大打折扣。而《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表明,《合同法》已经把数据电文视为书面资料,笔者赞成将数据电文归入书证类证据中。
第四,事故、故障造成损失时当事者的责任承担问题。网上交易业务的正常开展对服务系统的依赖性极强,网络系统的事故和障碍所引发的民法律责任是银行和客户极为关注的问题。我国法律对此问题尚未规范,笔者认为:病毒入侵、“黑客”袭击网络系统等网络犯罪不应纳入不可抗力事件,因为网上交易的安全系统是保障网上服务安全性、可靠性的重要技术系统,如果该系统出现故障或被破译,以致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害,该安全系统的提供者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网络服务系统所有者、经营者是否为当事者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网络服务系统在提供在线平台服务中,负有谨慎注意之义务,对买卖双方负有审查职责,买卖双方也是基于对网络服务系统的充分信任才促成了交易行为。一旦网络服务系统提供虚假的交易信息必然会给当事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网络服务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作为当事者也有义务协助网络服务系统所有者、经营者行使追偿权,这样也减少了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诚信体系的建立,网上交易将有着广阔前景。目前中国正逐步开放快递市场,中国邮政很快将面临来自诸如敦豪速递公司(DHL),联合包裹服务(UPS)及其联邦快递(FedEx)的竞争,市场环境将逐步改善。中国的某些网站也在尝试新的配送机制,比如,组建由年轻人构成的自行车配送队伍,这些配送员会负责收取用户的付款,充分利用中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特点,为网上交易展示光明前途。
摘自豆丁网。
本文引自 麦田电子商务教育网 gz.bcd123#com (把#换成 .)
『捌』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2
感觉“搜狐”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但原告是95年出版的,他是2000年发现的,这中间回5、6年时间里,是不答是还有其他人或者是原告当时的出版社给搜狐提供了该书的译著呢?所以说,不能定死是搜狐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该还要考虑一下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