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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1-01-03 23:27:55

❶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由于在立法实践中,缺乏纵向的统筹考虑和横向的有效协内调,致使容出台的法规和规章虽然数量不少,但内容重复交叉,难以形成体系性的法律法规。
(2)不具开放性和兼容性。我国的法律结构比较单一、层次较低,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和不断出现的电子商务问题。
(3)难以操作。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中就存在难以操作的现象。

❷ 简述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简述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1)尚未形成完善的抄法律体系.由于在立法实践中,缺乏纵向的统筹考虑和横向的有效协调,致使出台的法规和规章虽然数量不少,但内容重复交叉,难以形成体系性的法律法规。
(2)不具开放性和兼容性。我国的法律结构比较单一、层次较低,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和不断出现的电子商务问题。
(3)难以操作。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中就存在难以操作的现象。

❸ 电子商务法有哪些特殊问题

1.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其法律地位问题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产品信息、意思表示(合同内容)、资金信息等均通过交易当事人自己设立的或其他人设立的网站上传递和储存,世界上不特定的人均可借助电脑发出和接受网络上的信息,并通过一定程序与其他人达成交易。

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在法律世界里,不存在虚拟主体,而电子商务恰恰偏离了法律的要求,出现虚拟主体。电子商务法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确保网上交易的主体是真实存在的,且能够使当事人确认它的真实身份。这要依赖必要工商管理和网上商事主体公示制度加以解决。而主体的管制实质上也是一个市场准入和网上商业的政府管制问题。

3.电子合同问题

在传统商业模式下,除即时清结的或数额小的交易是勿需记录外,一般要签订书面的合同,以免在对方失信不履约时作为证据,追究对方的责任。

4.电子商务中产品交付的特殊问题

在线交易的标的物分两种,一种是有形货物,另一种是信息产品。

5.特殊形态的电子商务规范问题

在电子商务领域存在一些特殊的商务形式,如网络广告、网上拍卖、网上证券交易等,这些在传统法律领域受特殊规范的商业形式,转移至网上进行后,如何规范和管制,便是电子商务法必须探讨的问题。

❹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由于在立法实践中,缺乏纵向的统筹考虑和横向的有效版协调,致使权出台的法规和规章虽然数量不少,但内容重复交叉,难以形成体系性的法律法规。
(2)不具开放性和兼容性。我国的法律结构比较单一、层次较低,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和不断出现的电子商务问题。
(3)难以操作。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中就存在难以操作的现象。

❺ 目前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哪些

1、关于网购假货,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下单前看看商品评价是不少网购消费者的习惯,但是一些商家删差评、刷好评,让商品评价不尽客观真实。对此,《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4、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大数据已被运用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大数据杀熟现象也逐步走入人们视线。对此,《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❻ 电商法要来了,这部法律要解决什么问题

自2013年底启动立法进程以来,倍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商法”)近日又传出新进展。电商法起草组组长吕祖善表示,电商法草案将很快提请全国****会会议审议,通过之后会在全国**网站上进行全文公布。

电商法起草这几年里,电商行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所以立法者也一定想着赶快出台新法,否则“出台即过时”,那可就更尴尬了。

这部法律从起草到雏形,我们一起来看看它究竟都经历了什么。

这部法律起草已有4年,前期16项课题调研,出了4个版本的大纲。

图片来源:中国服务外包研究中心

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会将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列入规划,并在之后成立了电商法起草组。

2014年12月,起草组针对16项具体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完成研究报告。
此外,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部委还就电子商务领域中的电子支付、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税收和信息安全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课题研究。

2015年电商法形成了包括部委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企业版、北京大学的学术机构版、地方财经委的地方版4个版本的大纲。

电商法起草组对这4个版本的大纲进行了讨论后,形成了两个版本的立法草案建议稿,然后这两个草案建议稿又经过听取各方意见再次整合,在2015年年底终于形成唯一的送审版本
“四合一”在以往一个法律的立法过程不算多见。正因为电子商务是新兴事物,发展变化快、涉及层面复杂,相关法律的起草需要照顾到方方面面的意见。

电商在传统意义的商务活动之外,还覆盖了互联网和物流等多个领域与平台。因此电商立法应当属于综合性立法。同时,电商法应当规范电商行业或者领域中的各种问题,是一部特别法。

我们看看这部法律涉及到哪些你会关心的问题。

一、 消费者数据保护

据说这也是电商发展中的核心法律问题。

你在网购过程中难免要留下个人信息,比如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等,商家、电商平台、支付系统、物流自然都会掌握这些信息,而按照电商法草案的规定,这些信息属于你,不属于电商。

目前,电商会利用收集到的用户大数据为品牌提供营销服务,而电商法出台后可能要

对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且不可逆的匿名化处理”。
二、明确电商平台责任
这算是电商法中最受关注的内容之一。

目前国内还没有对电商平台法律地位的明确界定,电商法就是要对电商平台的地位、性质和责任等作出规定。这的确是应该的。

比如,你网购的过程中买到了假货,不仅商家要负责任,电商平台也要负责任。

但不能因为电商体验好,就要承担比线下实体店更多的责任,毕竟中国80%的零售发生在线下,售假贩假的主要渠道也就在线下。
三、规范电商领域的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在电商领域的表现有商家盗图、名不副实的价格战以及“刷单”等等。

❼ 简述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

1、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交易形式所专引起的商事关属系;

2、在接受用户的要求下,通过处理(包括数据压缩)和存储数据的电子装置远程提供的有偿服务;

3、在商业活动方面使用的,以一项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

这个法律的实施对电商行业会有一定的影响,对一些海外代购的影响尤其大,具体的影响表现在:

1、以后代购都需要营业执照了,并且是采购国和中国双方的营业执照;

2、代购以后需要纳税了,不纳税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卖食品还需要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7)电子商务法的问题扩展阅读:

电子商务法的法律责任认定:

1、消费者受到人身损害,电子商务法对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界定。

2、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就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要和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4、根据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电子商务平台不能够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那么还要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❽ 电子商务法具有哪些特点

(1)开放式系统。即在结构上保持开放式的体系结构;为将来不断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保留必要的接口,使法律处于易于修改、更新的状态。这种开放式的体系结构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立法做作了很出巨大贡献的一项创举,它是由电子商务的动态性、复杂性及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多样性决定的。即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发展很快,必须在较短的周期内对法律做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这一需求在电子商务立法的结构设计上应有所考虑;而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涉及面非常广,很难在一部法律中将其穷尽地包容,并且短期内也不可能都找到成熟的解决方案,但同时立法的迫切性又很强,所以采取这样的开放式结构,成熟一部分规范一部分,既使虚拟世界及时有了有利的法律武器,又保证了法律具备“与时俱进”的能力。比如,在示范法中,其分则部分只有第一章,这与总则部分的三章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而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要为今后的增加和修改留有余地。示范法的这种做法对于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都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尤其在采取立以电子签章为主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的情况下。 (2)网络状体系。即以规范数据电文的示范法为核心,使其与在这之前出台的《电子资金传输法》和在这之后出台的《电子签章统一规则》形成有机的整体,组成一个针对电子商务的网状的法律体系,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规范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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