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电子商务法律知识
《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电子商务专业)》是中等职业学校电子商务专业回教材。《电子商务法律基答础知识(电子商务专业)》对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基本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在对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及特点进行初步介绍的基础上,概述了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等法律问题;介绍了我国及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概况;针对与电子商务法相关的几个法律制度问题,《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电子商务专业)》有所侧重地作了较为全面的论述,包括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电子签名和网上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合同法律制度、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和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最后对电子商务隐私权、网上内容审查与管制、网页链接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电子商务专业)》可以作为中等职业学校和高职高专院校电子商务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教材。《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电子商务专业)》也适合从事电子商务的有关人员阅读和了解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并为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从事电子商务的相关技术人员及法律界相关人士熟悉电子商务及其相关法律提供了一个参考。
『贰』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简答题!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内;
(2)请求消费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叁』 万分着急!!!!
我有这本书,但记不清是不是他写的了。要的话给我留言吧。
『肆』 2012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形成性考核
我刚找到一份工作,4,作业1,作业4的最后一个标题,但没有找到答案:作业4的选择题
BDCDCBADBD
以上两个选举
三,名词解释
经济和法律关系:经济和法律人的经济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认识的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经济和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是由三个要素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2。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国的法律,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设立的企业。
税收抵免,承诺纳税人以某种方式满足支出的一定比例扣除他们的税务负担的奖励规定,以降低其税收负担的??税收抵免。税收抵免是指居住的居民企业从国内和国外收入的国家政府应合并税,但居民在外地的满意承诺可扣抵税额,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4数量限制的数量限制的协议,该协议由参与公司的控制或限制生产和销售者在相关市场的供应,从而限制了价格的垄断协议:。包括:输出的限制协议;限制销售协议。
5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关系,产品质量监测治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包括产品质量和产品责任的法律和法规的关系,所有的调整。
四,简短的回答
政府债券的形式特征。简要
一个国债,国债的缩写,它是在一个财政收入的形式。作为一个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与其他金融形式,其形式特征纳入国家债务。
(1)自愿。所谓的自愿,国债或认购建立自愿登记的基础上。买与不买,买多少,完全由用户自己决定取决于个人或单位的认购。形式的功能,使国家债务和其他财政纳入显著区别的形式。
(2)支付。所谓支付,财政资金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提出,政府必须偿还的债务,并定期。此外,根据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前支付一定的利息。
(3)灵活性。政府所谓的灵活性,国债与否,以及多少的问题一般完全灵活,可根据财政资金余缺,而不是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的状态。
范围说明“可再生能源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利发电上的应用,该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负责的节能量。
通过低效率的炉灶直接燃烧秸秆,薪柴,粪便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不适用。
五,论述题
师叔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与区别。
(A)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从广义上讲,法,反不正当竞争和反托拉斯法的竞争行为或竞争关系的调整对象属于竞争法的范围,这两个是相似的,在促进和保护竞争,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相互交叉,相辅相成的。
首先,一个国家要发展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件是这个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条件,有自由的合同运营商的可能性,并会不会出现不合法的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是由国家发行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的条件,它可以说是反托拉斯法的实施提供了保障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实施反垄断的法律,还需要配合和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一个国家仅仅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而不是企业可能会滥用自己的权利,自由竞争,自由地侵犯其他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或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市场经济是同样重要的任务,因为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限制将成为这对双胞胎,他们的出现和发展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和反托拉斯法的法律在许多情况下,不仅是交叉存在互为条件。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排挤竞争对手的。“ 12,“销售商品,购买者不得违反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公平的情况。”的行为被认为是不正当竞争,因为他们有不公平性,似乎并没有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公平,另一??方面如果真正受损的程度,在市场竞争中,行为人的行为是普遍占主导地位的市场份额第一的位置,这些行为也可能被视为限制竞争或垄断行为的反垄断限制。台湾在1999年修订了“公平贸易法案18(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做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的)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当然,这些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不公平竞争行为,但他们也应该被认为是垄断行为。
(B)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托拉斯法的主要区别
从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系统的反垄断立法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和反托拉斯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行为,有些国家还要求限制竞争,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明确的的区别。
一种观点认为,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是一个私法领域,主要是维护职业道德和保护运营商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反垄断的法律属于公法⑤维护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和执法的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宏观特征和政策。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对企业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窃取商业机密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掠夺他人的竞争优势,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的条件,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和消费者的青睐,因此,此法被称为“公平竞争法,它追求的公平竞争。虽然反垄断法的反垄断和反限制竞争,市场和保持竞争的局面,以确保有足够的竞争者在市场上,以确保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追求自由竞争的反托拉斯法,此法也可称为自由竞争法,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在市场上自由竞争,经济效率的进步,扩大社会福利的权利。此外,反垄断法是规范整个市场的竞争,所涉及的主题是全球性的,在促进和保护竞争所发挥的作用远远大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从立法理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业务警察法”,旨在净化竞争秩序的,主要涉及到充分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竞争,反垄??断的法律是基于有效竞争的理论,并努力正义的产业组织和市场结构的优化,以确保最佳的经济资源的配置,最低的价格和最优质的产品,以提高市场效率,促进行业的进步。
它是为不同的想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在市场上竞争的企业的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的法律与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有关,目的预防形式,排除竞争的市场局面严重限制竞争的行为。因此,违反了反垄断行为,议定价格的商品或服务,如竞争者之间,因为这种行为没有伤害任何竞争对手的利益,因此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方面,不公平的竞争,如假冒注册商标或假冒专利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会影响竞争的市场结构,不减少市场上的竞争者的数量,反垄断的法律,而不是把他们为非法。
3,从的角度来看,立法的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运营商竞争,违反了市场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职业道德和别人竞争优势,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掠夺行为的目的。因此,它是第一个被保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善意运营商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值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是公平竞争。
反托拉斯法是维持市场竞争,目的是为了确保在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从而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的选择权商品在市场上。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的垄断或垄断,前干预市场的干预,其目的是为了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值吗??自由竞争的反托拉斯法所追求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消费者在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进步。
4,调整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主要⑥其权利义务内容的观点。所有运营商参与的市场竞争中,无论尽可能多的经济实力和市场份额的实力,成为受不公平竞争行为,形成竞争关系,它们之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关系。反托拉斯法的调整往往是雄厚的经济实力,相当大的份额的市场经营,凭借其市场主导地位或交易上风处和弱之间形成不同的主要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为中心的占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反不正当竞争法“,更代表的名牌企业,大型企业的缘故,而反垄断的法律,体现了保护中小型企业。
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义务,不从事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反托拉斯法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免费参加竞争和抵制其垄断行为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
5,无论从调整的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和反托拉斯法的法律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是非常重要的,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维护和促进公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手,从各种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抑制,以避免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危害,为运营商和消费者的完整性,下面创建一个自由和公平的规范竞争秩序,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市场。反垄断的法律是从的状态和行为规范,限制竞争的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和状态调节,以防止出现少数运营商能够控制和操纵的市场,限制竞争,以维护经济自由,民主和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市场。换句话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集中在保护竞争,而反垄断的法律,体现了自由企业和市场竞争的双重保护。
从行为及其补救措施和制裁的角度来看,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常常会出现一种侵权行为。独家寡头垄断的垄断企业(制造商)⑦控制市场,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或垄断(托拉斯,卡特尔,辛迪加,关注⑧等)的各种形式的卡特尔是一家集市场壁垒⑨,阻碍他人进入市场通常表现经常会出现一个契约行为。
反垄断的法律,因为它的诞生夸张的国家或行政当局,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私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补救措施的积极干预,国家的态度,没有审判,没有投诉。不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前者主要是针对个人的利益,因此,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杜绝,而后者则主要是针对公共利益的垄断行为,往往是通过行政程序,甚至严重的垄断行为的罚款处罚。
更改的司法判例的具体规定,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本身是非法的,是永恒的,从来没有在人类法律哲学和伦理学的侯争鸣。垄断限制竞争的行为违法,由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会导致反托拉斯法律体系的相对变化,需要不断修正,这项修正并非只增加,不会改变,并且经常改变一些原来的行为非法的行为的性质。
课堂讨论(案例研究)
A,B,C,D,戊五方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性质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板监事会,由丙方作为公司的监事。运行后成立的服装公司,显着的效益,股东大会后,决定增资扩股,而乙方因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C公司。
试分析:
1试验简短的回答,中国的“公司法”的法律组织的有限责任公司。
2,组织的服装公司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呢?
3,“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乙方应遵循什么样的规则的股份转让股份转让给?
评估知识:中国的“公司法”对组织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
常见错误:在使用法律的灵活性不能
答:
答: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权力。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的股东只有一个人,因此没有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董事会,股东较少或较小,你可以设立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为3-13。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个。小数目的股东或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您可以设立一个1-2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的文章。
2,在这种情况下,服装企业还没有建立股东大会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它不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国有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所以我不设股东会”的例外。
在这种情况下,服装公司建立了董事会,并担任执行董事由甲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的服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代表的股东和一个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 /由该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具体比例要求。
3,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的多数同意。股东应通知其他股东,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意见,股东之日起收到通知后的30天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谁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购视为已同意转让。“在这种情况下,服装公司建立良好的运行后,带来的好处是显著,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方是因为自己的原因,C公司决定将其股份转让,乙方应同意的其他股东股权转让的事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的多数。
『伍』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
(一)、内容概括:
甲公司通过E-mail向乙发出要约,且乙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承诺,届时合同已形成,但甲却未在有效期内履行合同,却在有效期过后,根据正上涨的国际MP再次通知乙使之拒绝,此后甲又将以另一价格与丙达成交易。从而引起纠纷。
(二)、乙公司承诺有效,他们订立的合同成立。
因为:(1)、要约——承诺就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的主体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本案例中甲乙是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即电子合同。
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要约作出承诺,故乙公司的承诺是有效的。
(三)、甲公司以2300$/吨的价格将该批咖啡豆卖给了美国的丙公司构成了对乙公司的违约。
因为:1.甲、乙双方已在规定的6月1日至6月8日的7天有效期内签订了电子合同,合同一形成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受到电子商务法律的保护,故甲公司并未在有效期内对乙公司的承诺或双方的合作作出回应,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2.乙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对甲公司作出承诺,而甲公司在6月9日才发现该邮件,且已过了有效期,而后又以过期后正在上涨的国际市场价格与丙公司达成交易,故构成违约。
3.从报盘方面来讲,甲公司作为发盘人,有权利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确定报价,更新报盘,但却是在有效期过后
4.现行的《合同法》第11条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列入书面形式的类型之中,从法律人确认电子合同具有等同于书面合同的效力。
(四)、从而:有案例可得:
1. 电子合同是指:
广义 : P255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拟定的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形式。狭义:专指由EDI方式拟定的合同。
其特点是:
1. 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
2.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 对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手段表示。 对数据电文在合同订立上的法律效力作出法律保障。
(五)、启发:
1. 电子商务是在虚拟世界进行的贸易活动。作为一项朝阳产业发展中面临重重阻碍,而有关其法律规范的制定应相对滞后,因此我们应大力健全我们的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保障
2. 作为交易双方,都应自觉履行电子商务交易所签订合同的相应义务,这样才能将电子商务这一潜力产业发展壮大。
3. 作为学习了本案例的我们,在今后的生活中在遵守电子商务法律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也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陆』 谁有电子商务法概论试题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我国首次承认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是( C )
A.《电子签名法》 B.《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C.《合同法》 D.《电子签章条例》
2.将我国互联网服务商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分别加以规范的法规是( B )
A.《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B.《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C.《电信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3.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 D )
A.备案制度 B.登记制度
C.注册制度 D.许可制度
4.我国域名注册实行的原则是( B )
A.优先注册 B.先申请先注册
C.商标注册 D.自动注册
5.在非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的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是一种( B )
A.基于错误认识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B.主观原因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C.基于误解认识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D.客观原因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6.采用技术特定型立法模式制定的电子签名法是( B )
A.新加坡《电子交易法》 B.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
C.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D.欧盟《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令》
7.下列不属于电子认证服务的监管模式的是( C )
A.强制性许可制度 B.非强制性许可制
C.注册制度 D.行业自律
8.目前已被主要发达国家作为差额结算制度共同的最低标准,广泛应用于差额资金结算风险管理的是(C )
A.《巴塞尔协议》 B.E条例
C.Lamfalussy标准 D.《电子资金划拨法》
9.《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中对卡类存取工具的发行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 C )
A.知情权 B.选择权
C.财产安全权 D.隐私权
10.《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的解决支付命令的认证与欺诈损失的分担问题的机制称为( C )
A.安全程序 B.分担机制
C.认证程序 D.监测机制
11.下列不属于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法基本要素产生影响的是( B )
A.纳税主体难以确认 B.征税客体定性无明确法律依据
C.纳税期限容易界定 D.纳税地点确认原则适用困难
12.下列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服务器的是( C )
A.既提供信息,又接受订货的服务器
B.既提供信息、接受订货,又提供信息化、数字化商品的服务器
C.既提供广告,又接受订货的服务器
D.只作为广告或者提供信息的服务器
13.对于国内产品实行产销地征税原则,而对于进出口产品实行消费地原则的税种是( A )
A.增值税 B.营业税
C.消费税 D.所得税
14.下列不属于加快实施电子征税,完善税收征管制度的提议是( D )
A.建立网络税收系统 B.建立一套完善综合的电子账簿系统
C.免除银行扣缴义务 D.建立完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
???15.下列不属于隐性广告表现形式的是( )
A.网络新闻广告 B.BBS广告
C.搜索广告 D.全屏广告
??? 16.在网络广告中,虽不能等同于但类似于普通的电信业者,一般不应视为广告相关主体的是( D )
A.ICP B.IAP
C.IPP D.ICT
???17.公安机关依法行使对某个公民的调查权而对个人数据进行调阅、摘录或复制,属于个人数据的( )
A.间接使用 B.直接使用
C.反馈使用 D.外部使用
18.将行业自律与立法规制相结合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是( D )
A.技术保护模式 B.网络中介隐私认证服务
C.建设性行业指引 D.安全港模式
19.对数据库除采取著作权保护外,还提供“特殊权利”保护的国家(地区)是( D )
A.欧盟 B.美国
C.日本 D.中国
20.水灾、火灾是造成计算机网络安全隐患的( A )
A.自然因素 B.人为因素
C.过失行为 D.故意侵害
21.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公共安全的其它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进行归口管理的部门是( B )
A.信息产业部 B.科技部
C.公安部 D.中国科学院
22.我国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期限是( D )
A.1年以下 B.2年以下
C.3年以下 D.5年以下
23.世界上第一个互联网络应用与行为规范是德国1997年颁布的( B )
A.《数据保护法》 B.《多媒体法》
C.《计算机欺诈法》 D.《信息技术法》
24.下列不属于证据特征的是( D )
A.客观性 B.关联性
C.合法性 D.便利性
25.ODR机制应当公开其处理争端的流程和调解的规则,使电子商务业者与消费者能够了解其运作,这是要满足ODR的( A )
A.透明度 B.平等对待机制
C.独立性 D.对抗程序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26.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框架应当由《电子商务法》与配套的法律规范构成,配套法律规范大致包括( ABCDE )
A.电子商务经营法律规范 B.电子合同法律规范
C.电子签名法律规范 D.安全认证法律规范
E.电子支付法律规则
27.支付命令错误包括( BCD )
A.支付命令的传输错误 B.支付命令表述错误
C.支付命令的错误执行 D.错误的支付命令
E.支付命令的认证错误
28.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ISP)的义务有( AD E )
A.事先审查义务 B.事后审查义务
C.事先控制义务 D.事后控制义务
E.协助调查义务
29.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使用行为按使用方式可分为( CDE )
A.直接使用 B.间接使用
C.内部使用 D.外部使用
E.反馈使用
???30.网络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原则主要有( AC D )
A.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 B.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
C.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 D.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原则
E.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原则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1.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当事人和参与人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等等现代信息技术(互连网)所进行的各类贸易活动.包括商务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等.
32.直接侵权责任
33.隐私权
34.埋置链
35.司法管辖权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6.简述注册域名时应当特别注意的条款。
37.简述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
38.简述我国反垃圾邮件立法现状。
39.简述用著作权方式保护数据库的主要缺陷。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40.试述我国《合同法》对电子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的相关规定。1999年成立
41.试述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分担和免责事由。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10分)
42. 2006年1月,李某结识了女孩周某。同年8月27日,周某发手机短信给李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直接把钱汇到我卡里”。李某随即将钱汇给了周某,一个多星期后,李某再次接到周某的短信,又借给了周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李某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周某一直没有提过还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李某借款,李某产生了警惕,于是向周某催要欠款。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要求周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周某却称这是李某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李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81166××××”的三星手机一部,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6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6年8月27日15∶13,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直接把钱汇到我卡里”等周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柒』 电子商务法第四版答案
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理论 (一)单项选择题 1.A 2.A 3.D 4.A 5.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 3.ACD 4.ABCD 5.AB (三)判断题 1.× 2.√ 3.× (四)简述题 1.答:电子商务的基本参与对象有:(1)计算机网络;(2)电子商务用户;(3)CA认证中心;(4)物流中心;(5)网上金融机构。 2.答:电子商务法的特点有:(1)技术性;(2)安全性;(3)程序性;(4)开放性。 3.答:电子商务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有:(1)电子商务基本法律制度——①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②电子认证法律制度;③电子合同法律制度;④电子支付法律制度。(2)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制度——①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②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③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④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⑤电子商务安全与网络犯罪法律制度;⑥电子商务司法管辖权与争议解决机制。 第二章 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B 2.C 3.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AD 4.ACD (三)判断题 1.× 2.× 3.√ (四)简述题 1.答:(1)使用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应当遵从意思自治原则。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2)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描述。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即在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情况下,不能以该文书中某项信息或签名采用了电子形式作为否定其法律效力的唯一理由。 (3)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范围。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了本法的适用例外,包括:①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文书;②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③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同时,为了使本法在实施过程中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其他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做出规定。 2.答: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立法特点包括:(1)技术问题复杂,但法律问题相对简单;(2)具有很强的国际统一趋势;(3)采取了“技术中立”的立法原则。 第三章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C 2.B 3.B (二)多项选择题 1.ABD 2.ABCD 3.ABCD 4.BD (三)判断题 1.√ 2.× 3.× (四)简述题 1.答:电子认证业务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责任范围;(2)作业操作规范;(3)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2.答: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个方面:(1)过错赔偿责任——①电子认证机构属于过错责任主体;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赔偿责任。(2)违法提供电子认证业务的法律责任——①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②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按规定报告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A 2.D 3.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ABCD 3.AC 4.BCD (三)判断题 1.√ 2.× 3.× (四)简述题 1.答:电子合同对传统合同法提出的挑战有:(1)合同的书面形式和签名问题;(2)电子合同的成立问题;(3)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 2.答:在B2C的交易方式下,判断消费者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比较困难的,即使是消费者一方使用了数字签名的技术,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只能了解消费者的年龄而无从知晓其精神状况。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因此,主张合同无效只得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行使,其代理人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的,合同有效。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一方已知购买方的购买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在能够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则应催告代理人追认,在不能通知的情况下应主动撤销合同。 第五章 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A 2.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 ABCD (三)判断题 1.× 2.√ (四)简述题 1.答:电子支付,现今多数是指B2C电子商务模式下的支付方式,所以电子支付系统的基本构成要素是消费者、在线企业、在线银行、认证中心、信用卡公司。 2.答:电子银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返回本金,支付利息。
『捌』 电子商务法律概论的几道选择题
.各国一般通过( AC )制度确认主体身份。
A、身份认证 B、电子支付 C、电子签名 D、电子合同 E、电子邮件
3.网络版权中的经济权利可以分为( ACDE )三大类:
A、复制权 B、演绎权 C、商号权 D、传播权 E、名誉权
4、作品数字化行为的法律性质为( ACD ):
A、是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行为 B、类似于翻译的演绎行为
C、应当赋予专利的行为 D、是网络作品
5、电子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电子方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从形式上讲,电子合同应当属于( A ):
A、书面形式 B、口头形式 C、推定形式 D、其他形式 E、以上都不对
6、商标和域名,二者都有一定的标识性和排他性,并且都具有广告宣传的功能,下列属于域名的特征有( BCD ):
A、用以直接区分商品或服务。 B、标识性是由它的惟一性所决定的。
C、保护标准是相同或相似 D、采取注册在先原则
7、所谓网络广告,是指在互联网的站点上发布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各种经营性广告,应当管理和约束的网络广告行为包括( ABCD ):
A、虚假广告 B、隐形广告 C、骚扰广告 D、医药广告
8、下列关于电子签章的描述正确的有( ABC ):
A、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于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
B、可用以辨识电子文件签署者身份
C、表示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内容
D、是指能识别“作成者”的记录或符号。
9、现实生活中,自然人可用名字、性别、年龄、国籍、住址等标识其身份的外,在网络生活中这些信息可以表现为( ABC ):
A、网页名称 B、域名
C、网站名称 D、电子邮箱
10、网络时代所面临的信息安全问题包括( BCDE ):
A、信息传递 B、信息爆炸 C、信息侵权
D、信息渗透 E、信息污染
11、在概念上,电子商务可以这么表述( C ):
A、主体涵盖B2B与B2C B、活动媒介转换为电脑或电信科技
C、活动之客体涵盖商品与服务 D、是以电脑科技和电信技术为媒介的经济活动
12、网络经济即经济活动的网络化,和传统经济形态相比,网络经济具备的特征包括( ABCD ):
A、虚拟实在化 B、经济全球化
C、经济直接化 D、开放共享和高效快捷
13、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合同的特征包括( BDE ):
A、交易目的无法确定
B、发生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
C、当事人身份难以确定
D、通过电子方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E、体现平等性和协商性
14、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一种人格权。互联网涉及的主要侵权形式有( ABD ):
A、擅自在网上宣扬、公布他人隐私
B、篡改监看他人的电子邮件。
C、邮件的寄送。
D、未经许可使用Cookie工具测定并跟踪用户在网站上所进行的操作
15、下列关于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描述,准确的是( ABC ):
A、传统商务受到地域的限制,通常其贸易伙伴是固定的,而电子商务其贸易伙伴可以不受地域的限制,选择范围很大
B、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将完全取代传统商务
C、电子商务是以电脑科技和电信技术为媒介的经济活动
D、用户购买的任何产品都只能通过人工送达,采用计算机的用户无法收到其购买的产
『玖』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形成性考核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保法》)于2013年10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4年3月15日起将开始实施。
亮点一 网购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案例: 网购中如果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想向卖家退货但却无法联系到卖家,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网络维权的相关规定,网购平台最多只能关闭卖家的网上店铺,对消费者来说并不能挽回自己的损失。
变化:在新《消保法》中,提出了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时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但是新《消保法》同时设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尽管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新《消保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二 遭消费欺诈最少也能获赔500元
案例:去超市买东西,商品明码标价10元,但结账时发现收款11元,商家有欺诈行为时,现行消法规定商家最多退还10元货款,然后赔偿10元,也因为赔偿低,许多消费者嫌麻烦,就此放弃了维权。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如按照新《消保法》规定,上述事件中的消费者就可以得到超市退还商品货款10元,同时得到500元的赔付。
亮点三 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案例:开瓶费、包间费、规定最低消费等许多商家霸王条款常常让消费者很头疼,还有美容预付款过期不退等,也让遇到此事的消费者很无耐。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新《消保法》明确,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亮点四 经营者义务被强化 电器等商品或者服务有问题 商家要"自证清白"
案例:消费者购买电脑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电脑存在质量问题,去找商家,但商家认为产品是人为破坏,不同意免费修理或退还。以前,即使消费者将商家告上法庭,最终也会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变化:在新《消保法》当中,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以往,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而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亮点五 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
案例:消费者网购时购买了心仪的物品,但收到货物后发现实物没有网上介绍的好,于是便要求退货,却往往遭到店主拒绝。现行消保法中并没有关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中类似情况的相关规定,以前消费者在要退货也比较难,除非商品有明显瑕疵,卖家才会退货。
变化:新《消保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新《消保法》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亮点六 禁止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案例:消费者在某酒店预订了婚宴留了电话号码,可不久之后,婚庆、旅游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令人不堪其扰。消费者找酒店理论,但商家却告知,打电话的婚庆公司是酒店合作方,那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增值服务。买房子、办会员卡后,都会存在这些问题,即使消费者非常气愤,也不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的隐私。
变化:新《消保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消费者个人信息被商家"出卖",却没人管也没地方投诉的情况将改变了。在新《消保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亮点七 消协帮你"公益诉讼"
案例: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中,因为鉴定费等维权成本高的原因,尽管受害者众多,但许多消费者却维权无力。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消保法》赋予消协公益诉讼权,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是一个很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