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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小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29 03:23:05

A. 查找一则有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案例,并分析你的观点

电子商务公司于2000年3月20日设立,注册资金为620万元,共有三方股东;出资情况分别为:被告信息港发展公司出资220万元,占出资比例35.48%、被告银翔中心出资200万元,占出资比例32.26%、原告聂梅英出资200万元,占出资比例32.26%。该公司系从事电子商务、CA认证等服务的特殊行业。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申办电子认证服务许可,注册资金应不得低于3000万元。电子商务公司为申办电子认证服务许可,需新增注册资金2380万元。为此电子商务公司于2005年8月7日召开了第二届第三次股东会临时会议并形成了决议:“1、为了申办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条件,同意公司增资扩股2380万元,增资扩股后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2、同意各股东按原出资比例负责增资,其中信息港发展公司按35.5%的比例,负责增资845万元、银翔中心按32.25%的比例,负责增资767.5万元、聂梅英按32.25%的比例,负责增资767.5万元;3、各股东自己出资或引入新股东出资,完成所负责的增资数额。引入的新股东本届股东会予以确认;4、出资形式严格按照《公司法》的关规定执行,天津市银翔经济发展中心和聂梅英表示以现金形式出资;5、以8月25日为最后期限,各股东负责的增资交天津信息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6、股东如不能按时完成承诺的筹资数额,未能实现部分自动放弃认缴权,由其他股东优先认缴。其他股东不再认缴的部分,由董事长负责引资完成。”聂梅英对该决议第三条,引入新股东出资表示反对。2005年8月15日聂梅英以律师函的形式向信息港发展公司、银翔中心提出第二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第三条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撤销决议第三条。根据聂梅英的提议电子商务公司于2005年8月20日召开了第二届第四次股东会临时会议。此次股东会只形成了会议纪要,未形成股东会决议。2005年9月20日电子商务公司召开第二届第五次股东会会议,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形成决议,同意以吸收合并的方式将电子商务公司与朗德公司合并,合并后朗德公司解散,聂梅英表示反对。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两次股东会决议内容的效力问题。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股东会决议内容是否合法应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从这两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上看,是各股东就增资事项进行的商讨,其中各股东对于按原持股比例增资并无异议,但对于是否引入新股东增资,两方意见相左。我国2004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综合分析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有限公司增资时,股东享有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
其次,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是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最根本的区别。法律规定有限公司增资时,原股东对增资有优先认缴的权利,也是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属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是否合作,同谁合作,以及共同出资组建公司是以股东之间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公司得以成立。也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公司的经营能够正常开展。因此,法律规定了在公司新增资本时,各股东有优先于其他人认缴增资份额的权利。对于其他股东不能按持股比例认缴的部份,股东是否可以较股东之外的人优先认缴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并不明确。但是,对此可以从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去分析和判断。《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转让股权,但向股东之外的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属性。使公司股份维持在原股东之间,不轻易向外扩散。公司股份是一个整体,由各股东按比例分享。他人想取得公司的股份,只能来自于公司原有股东的让与。如果允许股东以外的他人向公司增资,无疑是公司的原股东向增资人转让股权。在公司增资的情形下,如果由股东之外的人向公司增资,公司原有股东的股份比例必定下降,也就是这部份下降的比例由公司的原有股东让与了新股东。在此情形下,如果公司的原有股东愿意自己出资购买这部分股份,其应比他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只有公司原股东均不能认缴增资,才可以由股东之外的人向公司增资。因此,认定公司原股东对其他股东不能认缴的增资享有优先于他人认缴的权利,是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本意和基本精神的。当原有股东能够满足公司的增资需要时,就不能由股东之外的人认缴这部分增资。否则,就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对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上诉人聂梅英明确表示其对公司的增资有权优先认缴,且不同意新股东加入公司,在其有能力增缴公司需要增资的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向公司进行增资。
基于上述分析,电子商务公司第二届股东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第三条规定:“各股东自己出资或引入新股东出资,完成所负责的增资数额。引入的新股东本届股东会予以确认”,由于聂梅英曾明确表示反对该条内容,并以律师函的形式向信息港发展公司、银翔中心提出第二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第三条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撤销决议第三条。因此,在聂梅英可以向公司增资的情形下,公司不得引入新的股东进行增资,该条款的规定侵害了聂梅英对公司增资的优先认缴权,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各股东应按原出资比例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公司增资。在第二届股东会第四次会议上,各股东对按原出资比例增资仍无异议,但对于以什么形式出资,是否可以引入新股东出资,以及在什么期限内出资意见不一,未达成一致意见。在第三次股东会决议的出资期限到期后,各股东虽未按期履行增资义务,但并不能因此而认定股东自动放弃优先认缴权。因为在第三次会议后的第四次会议上,各股东对于第三次会议所约定的出资期限的变更持不同意见,并未形成最后定论,仍处于继续协商的状态。原审判决以此认定上诉人放弃优先认缴权不妥。此外,第四次会议虽然只形成会议纪要,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议只要制作了会议记录且有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即可。因此,本案第四次会议纪要的内容足以证明在出资期限问题上,变更了第三次会议所作决议的规定。
二届五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主要是电子商务公司与朗德公司合并。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合并应经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就此决议事项,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但此次会议所议之合并事项,实质上仍是要解决公司的增资问题。从朗德公司成立的目的及其注册资本数额来看,其成立就是为了向电子商务公司增资。与其他公司合并是解决增资问题的途径之一,但如果原公司股东可以投入公司需要的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就失去了必要。另外,公司的合并是否能够真正达到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目的,还要待实际评估资产状况后,才能得出结论。本案朗德公司的注册资本虽然为2,380万元,但其与电子商务公司合并是否能够满足3,000万元注册资本的需求,还要对朗德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评估后才能确定。只有在该公司净资产达到2,380万元的前提下,才能确定朗德公司的各股东向电子商务公司投入了2,380万元。公司合并与否应由股东之间进行协商,并以不损害各股东合法利益为前提。本案合并的实际目的是增资,现聂梅英明确表示其可以向公司增资2,380万元,在此前提下,公司的合并无实际意义。为了确保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的合并行为实际上直接侵害了聂梅英优先向公司增资的权利。
综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之间如果就公司事务产生分歧,应通过表决的方式解决,按资本多数决原则形成决议,股东应按决议执行。但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前提是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得侵犯股东的合法权益。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两次股东会决议的有关内容明显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增资的相关规定,侵犯了聂梅英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增资享有的优先认缴权。因此,这两次股东会决议的有关内容是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原审判决认定这两次股东会决议内容有效应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依法纠正。
关于聂梅英提出确认电子商务公司与朗德公司合并无效的诉讼请求,因为目前电子商务公司并未实际与朗德公司合并,还只是公司股东会通过了一个将要与朗德公司合并的决议,该决议事实上并未得以实施,且在确认了本案聂梅英对本次增资有优先认缴权的前提下,如果聂梅英将资金注入公司,也就不存在与朗德公司合并的问题。故在确认第二届五次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前提下,此请求已无实际意义。

B. 举出几个身边的电子商务运用的例子,说明了电子商务是如何改变人们的生产或者生活

1.网上购物;抄
随着互联网的高袭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及交易变得简单,一种新型的购物方式进入我们的生活。这就是网上购物。
网上购物就是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单发送需求,然后填上信息,厂家根据你的信息发送商品。如淘宝,京东,亚马逊等购物网站都是网上购物的类型。
2.手机订购电子报纸;
3..国际旅游和各国旅行服务行业,例如旅店、宾馆、饭店、机场、车站的订票、订房间、信息发布等一系列服务;
4..Web工作站和工作网点;
5.计算机、网络、数据通信软件和硬件生产商;
6.在政府中的应用 主要有电子采购和电子税收,电子审批. ;
在企业中的应用 主要有原材料采购管理,库存管理,销售管理,客户管理,生产管理,人员及工资管理
7.进行金融服务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持有各种电子货币或电子现金者(例如电子信用卡、磁卡、智能卡、电子钱包等持有者)
8.政府机关部门的电子政务,如:电子税收、电子商检、电子海关、电子政府管理;
9.信息公司、咨询服务公司、顾问公司;
10.进行小规模现金交易的金融组织和证券公司;
11.分布全世界的各种应用项目和服务项目等。

C. B2B、B2C、C2C、O2O四种电子商务模式在实际中的运营案例有哪些

b2b的代表性企业有阿里国际、1688、敦煌网、环球资源、中国化工网等。

b2c的代表性版企业有天猫、权京东、亚马逊等。

c2c的代表性企业有淘宝、拍拍网等。

O2O的代表性企业有大众点评、饿了么、滴滴打车等。

(3)电子商务小案例扩展阅读:

B2B:阿里巴巴,B2C:京东商城,天猫,C2C:淘宝,O2O:Airbnb。

电子商务利用了移动商务、电子资金转移、供应链管理、互联网营销、在线交易处理、电子数据交换、库存管理系统和自动数据收集系统等技术。

现代电子商务通常使用万维网(World Wide Web)作为交易生命周期的至少一部分,尽管它也可能使用电子邮件等其他技术。

典型的电子商务交易包括购买在线书籍(如亚马逊)和音乐购买(音乐下载以数字发行形式如iTunes商店),以及更少的程度,定制化/个性化的在线酒店库存服务。

D. 网红电商成功的案例有哪些

在如今这个网红经济都能做到上市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网红们选择发挥自己的粉丝效应,将“带货力”推广到极致,走上属于自己的“人生巅峰”,而淘宝平台往往是他们的不二选择。
作为一个“打败马云的男人”,李佳琦的带货力可是杠杠的,曾经在天猫双11晚会直播“卖口红”PK赛中带货1000支,完败只“卖”出10支的马爸爸。
据了解,李佳琦的女性粉丝占比超过了90%,尤以18岁到20岁的居多,这也促使了他的淘宝店“李佳琦严选”月销量高达1500万。
由此可见网红电商的巨大发展潜力,与李佳琦一样靠着网红的强大号召力在淘宝上开店做得风生水起的还有网红前辈张大奕。
与李佳琦专注于口红、美妆等不同,张大奕那叫一个全面。既有店铺“吾欢喜的衣橱”卖衣服,还有内衣店“奶香的奶罩”,就连美妆产品也不落下,经营着小店“口红卖掉了呢”。
现在,张大奕所持股的如涵网红电商公司已经在美上市,不得不说这位大网红已经完成了网红向大老板的完美蜕变。
于是,网红等级也渐渐浮现出现,诸如李佳琦、张大奕这样的一级网红都实现了开店自由,淘宝老板当得红红火火。甚至通过淘宝直播等创新方式,一次次创造销售奇迹,张大奕就曾拿下了直播2小时成交额近2000万元的惊人记录。

E. 电子商务成功的案例

太多了!
比如在中国,当当网的壮大,成为世界最大的中文商务网站;网络成为世界闻名的IT企业,并在美国发行股票,上市;8848网站也成为知名网站。

世界上的成功案例主要集中在美国:
Yahoo的实力很大;Ebay更是创造了IT奇迹,它们销售的商品遍布整个行业;连Nasdaq这个股票交易市场都是以IT产业为主。

F.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

你可以分析一下现在的B2B网站,比如阿里巴巴

G. 近年具有代表性的电子商务企业的案例

H. 电子商务发展的经典案例

国法庄严。
国法尊严。

2002年,回国。
海归来兮,最鼎力的是满分的自己选的专业课。其中,一门,就是:电子商务的A.
2003年,受聘回世界第一大集团公司,虽然,空缺的只是公共关系经理的位置,但是,偏偏,是媒体可以发力的:力着点。

以全球最优秀的职业经理人的资历,一入手,就以美国MBA的全力顶起了一直疲沓的企业的销售市场部份的全体全部市场促销的全国400万家媒体的平媒。!

企业立即腾飞。
多年亏损立即扭亏。
创造了世界第一的15年扭亏为盈的奇迹。!
创造了世界上第一般全中文的、仅仅以公共关系一个部门和岗位和力着点发力就取得几乎是立即扭亏为赢利多年长期亏损的超大型国有企业合资世界第一大集团公司仅20年的大企业。!

因为,所在集团是世界第一的聚光灯下的全球商业掮客的焦点,被立即带动和发动的全国和全球电子商务市场,立即,得到我独创的全新市场平媒传播的文案全面发动。

电子商务,从此,在中国和全球如日中天。!

满分的论文的我的一课:电子商务
A

国歌
国际歌
国法庄严

I. 生活中有哪些内容电商的优秀案例

淘宝,这应该是最典型的案例,因为淘宝对于这一方面做的真的是非常的好,或者还有就是微信朋友圈里面自己做代购或者是微商行业的,都属于电商的优秀案例,都是比较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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