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目前我国针对网购平台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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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网上零售额逾9万亿元,网购投诉同比增长126.2%
网上买买买 安全第一条(大数据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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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双11”电商大促、“双12”购物节销售火爆,拉近供需对接,凸显市场强大活力。在网络消费快速发展的同时,产品虚假宣传、泄露用户隐私等问题也随之而来。针对这些新问题如何实现有效监管?未来还需采取哪些措施减少消费者烦恼、进一步释放网络消费潜力?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6.39亿,较2018年底增长2871万,占网民整体的74.8%。据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年网上零售额90065亿元,比上年增长23.9%。网络消费发展至今,出现了哪些新现象?针对网购中的新问题,监管跟上了吗?
790多万条
“双11”期间中消协收集消费维权类信息
“退货早已寄出,但退款迟迟不到账。”杨先生在某网店购入一台显示器,收货后发现功能达不到预期,便提交退货处理。在完成退货3天后,杨先生还没收到退款,便咨询电商平台客服,得知平台已将1930元退回网店。
杨先生联系网店要求退款,但是网店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杨先生无奈之下向“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调解平台”投诉,终于拿到了退款。
杨先生的经历并不是个案。2018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168.20万件,同比增长126.2%。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8年度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显示,退款、退换货等问题是全国网络消费投诉的热点。特别是在6月、11月、12月,受电商平台“6·18”“双11”“双12”营销活动影响,消费者退款难、退换货难等投诉明显增多。
根据商务大数据监测主要电子商务平台的数据,今年11月1日至11日,全国网络零售额超过870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6.7%。与此同时,今年“双11”期间,中国消费者协会共收集相关消费维权类信息790多万条,主要涉及产品质量问题、预售、退货霸王条款、价格套路和促销陷阱、信息骚扰等方面。
“社群电商、小程序、网红直播销售等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发生消费纠纷的概率相对较高,各种电商平台的规范化管理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院长李鸣涛认为,新业态、新模式给网络消费维权工作带来新挑战。特别是今年,直播带货在“双11”全面爆发,成为各大电商重点营销板块。但同时,网红带货“翻车”,引发了对直播虚假宣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跟不上、数据造假等问题的质疑。
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设立了“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专章,正在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拟对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进行细化。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院长荆林波表示:“未来应制定电子商务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提高操作性。同时,还要发挥中消协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网络交易服务商的治理等。”
Ⅱ 做电商网站怎么做用户体验
每个人都网站的使用习惯不一样,功能要求也不一样,要做到最好的用户体验只能是照顾最主要目标受众的需求,因此要实现用户体验的优化,前提之一是必须对自己的目标受众了如指掌。因此,要有一个详细的背
景调查,分析目标受众的属性,分析他们的需求和行为特征,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实现网站用户体验优化的目的。
网站用户体验的分类
1、感官体验:呈现给用户视听上的体验,强调舒适性。
2、交互体验:呈现给用户操作上的体验,强调易用性。
3、情感体验:呈现给用户心理上的体验,强调友好性。
4、浏览体验:呈现给用户浏览上的体验,强调吸引性。
5、信任体验:呈现给用户的信任体验,强调可靠性。
Ⅲ 在开发一个电子商务网站,从用户体验的角度考虑,应该使用什么技术来实现
电子商务在三个方面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造成了冲击:常设机构原则、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收入的定性分类方法,对收入来源国和居民身份国的税收管辖权都造成了损害。为应对电子商务对现有国际税收规则的挑战,我国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拓宽常设机构的定义,使之适用于跨国电子商务交易;适当调整对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应用功能等同的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收入性质进行分类。
进入21世纪后,电子商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景象。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不相适应的是,国际社会至今仍未能找到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征税的有效解决办法,至今大量电子商务交易仍处于事实上的免税状态之下,这也促使越来越多的各种类型的跨国公司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的冲击
(一)对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冲击
当前国际上普遍通行的对跨国交易的征税规则是:跨国企业的居民身份所在国对其收入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收所得税;而跨国交易发生地所在国对交易的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现有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定义不再适用。常设机构难以确定的现状,不仅损害了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还引起了居民国和收入来源国在税收管辖权上的争议。“常设机构”是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中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之一。常设机构原则是国际税收协定中用以协调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通用规则。国家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通过对非居民企业在本国的常设机构的经营利润征税得以实现。
当前国际税收协定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通常都来源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7年颁布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经合范本)和联合国1979年颁布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联合国范本)。经合范本第五条规定,“常设机构”是“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具体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持续时间达到一定长度的建筑工地,但不包括专为企业进行“准备性质和辅助性质活动”而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另外,若一个不具有独立地位的代理人在一方缔约国中代表另一方的企业活动,拥有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权力并经常行使之,则此代理人也可构成该企业在该国中的常设机构。联合国范本的规定与经合范本相似,但更多地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某些方面适当扩大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定范围。例如,在对由代理人构成的常设机构的认定中,联合国范本增加了一条认定标准,认为即使没有签订合同的授权,但只要代理人“经常以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保有货物或商品库存,并代表该企业从库存中经常交付货物或商品”,也构成常设机构。总的来说,两个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具有相同的特征,即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固定的、在时空上具有一定持续性的场所;二是该场所用于开展实质性的经营活动。截至2003年年底,中国已经与包括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在内的81个国家签署了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偷漏税的协定。这些协议都是参照以上两个范本起草的,所以其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也都满足上述特征。
按照该定义,在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跨境交易中,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在收入来源国将不存在常设机构,因而也就无需向收入来源国纳税。其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跨过电子商务交易通常是通过供应商设在收入来源国的某个服务器上的网站来进行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存放供应商网页的服务器只是用于发布交易信息,而不是用于在线签署合同,符合经合范本中“准备性质”和“辅助性质”的例外性要求,不构成常设机构。
第二,即便该网站的功能齐全,能够自动完成所有的交易,符合常设机构定义中“从事营业活动”的要求,但是网站是由电子数据构成的,可以轻易的修改和转移,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物理存在。虽然服务器本身属于物理存在,可是拥有网站的供应商只是单纯地租借收入来源国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服务器的硬盘空间来存放自己的网站,而并未形成对服务器的实际支配关系,因此并不形成在收入来源国的物理存在,也不构成常设机构。
第三,电信公司与ISP不受拥有网站的供应商支配,无权代表供应商签订合同,也无权代表供应商交付商品,因此不满足代理人的定义,也不构成常设机构。
这种现状危害了税收中性原则,使得具有相同本质的跨国经营活动因为交易方式的不同而承担了不同的税收成本,形成了对电子商务的隐性税收优惠。这种变相激励促使跨国企业纷纷将业务转移到互联网上,以逃避对收入来源国本应承担的税收义务。这也是近年来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原因之一。
(二)对企业的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兴起,不仅会对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响,也可能对居民身份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响。因为,电子商务使得跨国公司的居民身份认定变得困难。跨国公司可以比以往更容易改变居民身份,以便利用国际避税港或者通过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
在各国现行税法中,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法人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控股权标准、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中国税法对居民的认定采用了注册地和总机构所在地双重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但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均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远程办公和在线交易成为可能,物理空间上的集中不再成为公司经营管理上的必需要求。无论是出于实际经营的需要,还是处于避税的需要,跨国公司在全球的分布都趋于分散。集团内部的各个子公司间的业务分工趋向垂直化,子公司表现得越来越像一个单独的业务部门,而不是一个完整的公司。即便分处各国,各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的实时沟通。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和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依赖地理上的特征对法人居民身份进行判断的标准就逐渐失去了其本来存在的意义。电子商务的高效性、匿名性和无纸化的特点使得公司可以轻易地选择交易中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地和劳务活动的提供地,将交易转移到税率较低的收入来源国进行。或者通过调整公司结构的分布,使自己获得本来不应拥有的居民身份,从而享受到某些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
(三)对传统的收入定性分类方法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传统所得税法中对企业收入的定性分类变得困难。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无形财产的使用和劳务的提供都进行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如在中国,对销售利润的征税地是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或销售合同签订的地点,适用税率为17%的商品增值税;对劳务报酬的征税地是劳务的实际提供地,适用税率为5%的营业税;而特许权使用费的征收同样适用税率为5%的营业税,并适用预提33%所得税的规定。
由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被数据化处理并直接通过互联网传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的形式来划分交易所得性质的税收规则,对在互联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例如,原先通过购买国外报纸而获得信息的顾客,现在可以通过上网订购报纸的电子版获得相同的信息。跨国媒体公司在这项在线交易中获取的收入既可以被视作商品销售所得,也可以被视作阅览报纸电子版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某种意义上,这项收入还可以被视作对编辑和记者编排报纸所付出劳动的报酬。
由于对电子商务产生的所得难以分类,在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下,对于此类收入应适用何种税率和课税方式就成为各国税务机关面临的问题。有关所得的支付人是否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在进行电子支付时履行源泉扣缴所得税的法律义务,也变得难以确定。而在税收协定的执行方面,对有关所得的定性识别差异还会引起跨国纳税人与缔约国税务机关之间在适用协定条款上的争议。
二、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原则
各国政府一直在积极地探讨对电子商务活动征税的可能,希望找到一个能够满足以下原则要求的解决方案,在不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使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得到较圆满的解决。(1)税收中性原则。对于在相似的条件下进行的相似的跨国商业活动,无论是通过传统的贸易方式进行,还是通过电子商务的方式进行,所承担的税负水平应当相同。企业的决策应当是基于经营方面的考虑,而不是税收方面的考虑做出的。即使政府希望通过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鼓励其发展,也应当通过税率的调整和差异化来实现。(2)平衡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应当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保护电子商务出口国对本国企业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又要保护电子商务进口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只有满足这个要求的解决方案,才能同时被各方接受,成为国际通行的准则。(3)弹性原则。新的课税机制应当不仅能够解决现阶段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还应当具有适当的抽象性和弹性,以应对未来商业手段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对税收体制可能造成的新冲击。(4)简易原则。解决方案应当能够使税务机关的行政成本和纳税人的依从成本都尽可能低,尽量减少因为征税而造成的社会运行成本。
三、我国应对冲击的现实对策
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还不发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还将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地位。因此,由于常设机构无法确定而造成的收入来源国税收损失对我国的影响最大。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在尽可能满足上述四项原则的前提下,努力维护对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应当成为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及参与有关国际税收协定谈判时考虑的重点。
(一)拓宽“常设机构”概念,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
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中常设机构概念造成的冲击,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学者们先后提出了多种应对方案。大致归纳起来,可以分为激进和保守两类。
部分学者建议对电子商务直接开征新税种,以彻底解决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问题。这些新税种包括对电子信息的流量征收“比特税”,对网上支付的交易金额征收“交易税”,对互联网基础设施征收“电讯税”等。这种激进式的解决方案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确实可以有效防止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逃税行为。但是这种方案却造成了更大的问题。只要采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不论是销售商品,还是提供服务,或者是转让许可使用权,不同性质的经营活动都适用相同的税率。而对于相同性质的经营活动,例如,电子商务船舶租用服务和实际的船舶租用实务,仅仅因为采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就要承受与采用传统交易模式不同的税收负担。这实际上违背了税收中性的原则,会给网络通讯增添不应有的负担,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设置障碍。
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正积极地提倡在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中放弃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转而由居民国行使全部的税收管辖权。美国财政部在1996年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报告,在强调税收中性原则的同时,该报告提出“在传统的所得来源概念已难以有效适用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最可能成为确认创造所得的经济活动的发生地国及该国对该所得有权优先征税的方法……因此,美国的税收政策已经认识到,由于传统的来源规则失去其重要性,居民税收管辖可跟进并取代它们的地位,这一建议已经被经合组织(OECD)下属的税务委员会接受。在2000年12月公布的《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定义的适用说明——关于范本第五条注释的修改》中,居民国的税收管辖权得到了进一步确认,而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却被忽视(廖益新,2008)。按照该说明,只有当电子商务的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受其直接专门支配的存放电子商务网页的服务器,这种存在才构成常设机构。但这种情况的出现机率微乎其微,按照这个说法,收入来源国基本上不可能从电子商务交易中征到税款。
这种保守的解决方法确实可以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跨国交易的征税问题,但这是以牺牲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为代价的。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出口国,美国提倡居民身份税收管辖原则有其自身的利益考虑。但作为电子商务净进口大国的中国,显然不能接受这样的方案。
常设机构规则的产生源于经济忠诚(Economic Allegiance)原则。即任何从一个经济体受益的人均应向该经济体纳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常设机构的新定义也应当体现这一原则。电子商务对现有常设机构定义的冲击实际上源于网络空间对物理空间征税规则的根本性挑战。传统的征税规则是建立在物理空间的基础之上的,它要求并注重一定数量的物理存在,并要求这些物理存在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持续性,以构成征税连结点。但是网络空间的虚拟特性模糊了物理空间中的时空特征,使得征税连结点无法构成。因此,试图从传统的物理存在的角度来寻找电子商务存在的标记无疑是徒劳的,应当突破传统的“物理存在”的定义方法,从电子商务自身特征来寻找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常设机构的新的定义方法。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在签署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国际协定时,应当放弃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中对“固定营业场所”的定义方法,转而根据非居民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是否与本国构成了实质上的、持续性的、非“准备性质”和“辅助性质”的经济联系来判断是否应当对其在本国取得的利润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可以采用“功能等同”的原则,按照电子商务供应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网站是否和传统意义上以物理方式存在的“常设机构”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功能,来判断该网站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具体而言,如果供应商的电子商务网站具有订立合同、完成交易的功能,并且该供应商经常使用这种功能已实现交易,而不仅仅是向公众简单地进行产品宣传和市场信息的传递,则可认为该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构成了实质性的存在。如果这种实质性的存在满足一定的数量上的要求和持续时间上的要求,即可认为这种存在构成了“常设机构”。虽然这种“常设机构”不存在于物理空间之中,但仍可以将其与传统定义中的常设机构等同看待,对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二)适当调整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标准
我国现有的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采用注册地标准和机构所在地标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判定作用受到削弱,有可能会影响我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为解决跨国公司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分散机构以逃避居民纳税身份的问题,我国应当适当调整税法中对于法人的居民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在原有的两种标准之外,增加新的可以体现电子商务供应商的居民身份的标准。例如,可以考虑对电子商务企业适用主要营业地标准,不论跨国公司名义上的总部是否位于中国境内或是否有机构在中国境内,只要其大部分的经营活动是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就可以认为该公司具有中国的居民身份。或者对电子商务供应商使用控股权标准,只要掌握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标准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均为中国居民,即可认定该公司具有中国居民身份。
(三)按照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收入进行分类
按照“功能等同”原则,不论商品的交易或者服务的提供采取什么方式,只要对于消费者具有相同的功能,起到了同样的效果,那么这种交易在本质上就是相同的,供应商从这种交易中得到的收入也就具有相同性质。仍以前述购买国外出版的电子报刊为例,如果消费者得到的是通过网站下载电子报刊文档的权利,下载后可以在自己的计算机上不限时间地反复阅读,并且可以在将来的任何时间对其进行查阅。那么这种购买的行为和购买一张真正的纸质报纸没有任何本质上的区别。供应商因此获得收入应该归为销售商品所得。如果消费者得到的只是在线阅览的权利,而无权下载电子文档,那么供应商的收入应该被归入特许使用费的行列。当然,具体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比这复杂得多,如何将功能等同原则,细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税收规则,还需要不断的尝试与探索。
Ⅳ 我们介绍的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有哪些
——以下数据来源及分析请参考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电商物流行业发展模式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持续扩大,人们的消费方式也发生了一定变化,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为31.63万亿元。下面将带你了解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电商崛起于以淘宝网为代表的C2C平台,主要历经了三个阶段,2003-2008年,价格成为行业发展的最大驱动力;2008-2015年,随着天猫的上线,越来越越来越多的品牌商开始拓展电商渠道;2015年以后,电商开始注重品质及用户体验,重视发展新技术,逐步从简单的人力、劳务输出模式转为规模型、人才技术密集型模式。
Ⅳ 电商平台如何利用大数据做好用户体验
在中国,通过大数据人物画像来实现流量个性化已非新鲜事,同时在大洋彼岸的美国,目前已经更进一步,通过最先进的数据分析平台,电商可以通过社交平台等数据对用户个性特征进行分析,从而实现更精准的营销,而且并非“财大气粗”的中小企业也可以享受到这样的福利。
不是所有的行为数据都有价值对于电商而言,其对大数据分析的主要需求可以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快速反应出问题所在,二是发现新的用户群体
对于备受关注的后者,电商希望通过智能联网分析已有的数据,发掘并预测出用户的兴趣所在,刺激用户购买积极性,并将产品推向特定人群。
目前业界的普通实现方式是,通过用户网络上留下的历史信息、记录,来猜测喜好,例如相关图书推荐、机票航班推荐等,但失算之处可能在于精准度和推荐时机不尽人意,比如用户已经旅行归来,系统还在推荐往返机票。
目前美国有一种研究方向,通过非结构化数据分析技术对用户进行个性化维度分析,包括对用户在网络上更新的个人状态信息进行分析,如Twitter、Facebook,推定用户个性及特征,以精准定义个人并实现标签化,同时反馈给商家并与目标市场用户相匹配,从而实现产品的关联。
对此,美国数据分析科学家、Taste Analytics创始人及全美五大可视化研究中心的Derek Wang(汪晓宇)博士表示,传统的方式需要基于大量的行为数据进行分析,并相信所有的动作具有价值,但事实却并非这样,容易造成对精准度和时机的把握不尽人意;而通过对人在网络上留下的真实语言、说话方式、评价内容等进行个性化维度分析,更贴近人真实的本性,这当然也包括购买喜好,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更加准确的产品购买需求挖掘。
电商商户的“福利”
目前,该分析技术在电商平台上更能直接释放效力的方式,便是针对中小型商户的解决方案:对用户产品评价进行分析,来优化产品、提升用户体验。
Derek Wang举例道,通过Taste Analytics Signals数据分析平台,亚马逊平台上的耳机商户,可以对平台上用户的产品评价及Facebook上的留言进行语义分析,得出对耳机品牌、电池寿命、品种型号的用户反馈,以及不同产品间如Bose与Sony的产品分析。
这对于美国为数众多的亚马逊、新蛋、易贝商户而言无疑十分受用,其可以及时对产品和销售过程进行优化。
另一个典型应用是电商平台本身。美国某着名的大型家居销售企业,在其电商网络平台上,通过刺激网络流量来买卖产品。利用数据分析平台,其不仅发现并解决了用户消费时信用卡连刷2次的问题,同时观察到网络流量在一周中的不平均分布,后续通过市场促销,改变了市场营销过程。
(用Taste Analytics Signals平台对Amazon某热销汽水的分析结果)
决策在数据之上而非数据本身
用户的特征来自于文本分析,用户在网络上说的每一句话都将可能成为分析点。无疑更多的数据将有力于对用户行为进行匹配,提高分析准确性,而这方面社交平台则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非结构化数据的来源。
事实上,美国电商本身已经在开始着手整合社交网络的数据信息,例如闪购网站Myhabit建议用户通过亚马逊账号登陆;电商Macys需要用Facebook账号登陆(这样的整合在国内也并不鲜见)。对于用户,这样的登陆方式更方便快捷;对于商户,可以将个人信息关联起来;而对于大数据技术/服务提供商,数据分析服务便可以由此展开,进行深度数据挖掘。
在Derek Wang看来,此项围绕人的非结构化数据分析平台服务,不仅能提升结果的准确性,更重要的是它建立的不是一个推荐系统,而是一个增强智慧的过程。毕竟仅基于既有行为的数据分析会导致可能的失败,小到上述提及的机票推荐,大到金融领域采用数学模型的危险性在次贷危机中已经暴露无疑。
“由机器提取的数据内涵,通过图像的方法展示给企业决策者,决策者通过与机器互动后做出决定。数据分析平台是辅助企业决策者的工具,也是它的价值所在。” Derek Wang说道。
不谋而合,《纽约时报》资深撰稿人史蒂夫·洛尔曾着书大数据时评论,虽然决策活动对数据与分析的倚重与日俱增是大势所趋,但同时还要让常识发挥应有的作用,经验与直觉仍然在决策中占有一席之地,而好的直觉又往往建立在大量数据分析基础之上。
机器与人分工合作才更好,更加值得一提的是,直观的图像可视化的呈现方式,使得电商及商户的内部分析师即使没有IT背景,也可以轻松地掌握产品动态,从而帮助其赢得市场。
大数据确有裨益,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成功掘金大数据;只有那些富有远见、重视系统且敢于投资的公司才会有所斩获。对于零售业而言,有三个重要战略可帮助电子商务成功运用大数据。
正确理解大数据
不必纠结于大数据到底是什么,试图计算出多少数据才算大数据是不明智的。首先,没有确切的数字或数量级可用作数据量的分界线,因为大数据不在“量”,而在“全”。通过对全面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相应的趋势,进一步预测未来。想要掌握大数据,必须具备“大数据”的思维模式,即关注于那些已帮助完成了某项任务的数据。从庞大的历史数据中寻找规律,从而预测未来;或者找出有关因素,对搜索最佳数据的系统进行改善,获得正确数据取得最大利益。
如何获取大数据?
大数据被炒热和巨无霸企业在其中获得的巨大商业价值密不可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大数据是只有大公司才买得起的“独有玩偶”。小公司也能拥有自己的“大数据”。虽然大多数电商企业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它们也可以收集数据,挖掘优秀人才帮助做出更加明智的决定。数据分析可以从小数据开始、效果立竿见影,随后发展成为大数据。即使一家小咖啡厅也能通过探寻顾客的饮用习惯、信用卡记录以及在线定位设置而建立自己的“大数据”。
尽管中小型企业还未完全配备企业先进的大数据线上工具和模式,但他们仍能从本公司历史数据中找出规律。例如,有了一两个月推广促销活动的历史数据后,服装电商公司就可以开始分析各个品类的销售表现情况,掌握一周或一个月内的最畅销和最滞销的销售品类信息,同时清楚了解长期内的平均增长率和复合增长率。这样的数据分析方法能提供产品销售额和产品销售表现的衡量指标,从而找出产品销售模式和趋势,做出下一步商业决策。这样将帮助企业实现更大的销售额,同时,无论有无市场推广活动,都可以监控产品的销售表现。
整合零售策略与大数据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大数据的最大价值在于零售策略与大数据技术相结合。目前,由于消费者对于他们所希望的购物时间与购物方式的要求越来越高,现代零售业已变得愈发复杂。因此,零售商需要更加聪明地来服务顾客,更加灵活地选用库存和配送订单的地点,更加明确如何使用搜集到的顾客数据进行线上线下的交叉销售和追加销售。为了达成这一目的,零售商需要借助一个定制软件来制定以顾客为导向、基于数据的策略,以便于为顾客提供个性化服务。
此外,企业必须将零售策略与数据分析最大程度地相匹配,保证销售计划的实现。大数据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在于能够高速更新和处理信息。根据这一特性,商业数据一旦生成,就可以进行相应策略的制定,帮助公司赢得时间与空间调整市场策略,以最充分地发挥自身优势。这就像防洪预警:上游一旦有所警示,下游就应立即作出回应调整。例如,涉足线上的传统零售商,在一组货品的15分钟促销时间内,往往会准备三套应变策略,以确保商品按计划销售。 通过整合零售策略和大数据,企业将能够吸引更多消费者、为他们提供定制化服务,从而提升产品销售表现、增加销售额,进而扩大收益。
Ⅵ 如何优化电商网站提升客户体验感
1、提升抄产品访问速度:包括网站访问速度和现在越来越多的电商APP的访问速度。对网站做优化,减少等待加载的时间,提升响应速度,以保持用户流畅的购物体验。
2、让系统支持完善的商品文描、商品展示信息,让用户更好的了解商品;
3、要有完善的企业介绍、网站运营资质等信息,以获取用户的信任
4、建立在线客服系统、FAQ帮助系统,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四是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如论坛、意见反馈等,再则像客服中心、400电话这种能很好服务用户的方面,通过这些方面来提升用户体验。
Ⅶ 求论文《电子商务网站/网店的用户体验》一篇
从鲜为人知到风头十足,再到泡沫破灭,中国电子商务走过了一段曲折的、不平静的历程。这段路究竟怎样走过来的,未来的路应该怎么走,确实值得我们重新进行一番思考。
中国电子商务始于1997年。如果说美国电子商务是“商务推动型”,那么中国电子商务则更多的是“技术拉动型”,这是在发展模式上中国电子商务与美国电子商务的最大不同。在美国,电子商务实践早于电子商务概念,企业的商务需求“推动”了网络和电子商务技术的进步,并促成电子商务概念的形成。当Internet时代到来的时候,美国已经有了一个比较先进和发达的电子商务基础。在中国,电子商务概念先于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启蒙者”是IBM等IT厂商,网络和电子商务技术需要不断“拉动”企业的商务需求,进而引致中国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
了解这一不同点是很重要的,这是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大特点,也是理解中国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的一把钥匙。
在1997年和1998年,中国电子商务的主体正是一些IT厂商和媒体,它们以各种方式进行电子商务的“启蒙教育”,激发和引导人们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兴趣和需求。经过这一阶段,在1999年和2000年,以网站为主要特征的电子商务服务商在风险资本的介入下成为中国电子商务最早的应用者,成为这一阶段中国电子商务的主体。随着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的深化,随着资本市场泡沫的破灭,网站电子商务开始跌入低谷,而企业特别是传统却开始大规模进入电子商务领域,中国电子商务从2001年开始进入第三个阶段,企业电子商务成为中国电子商务新的主体。
这一变化是深刻的,然而也引发了对中国电子商务形势的一些不正确看法。人们已经习惯以网站电子商务,特别是以一些“热点”网站电子商务作为了解和判断电子商务形势的重要甚至唯一的依据。因此,一些“热点”网站电子商务的衰落,导致不少媒体和专业人士作出了中国电子商务处于低谷、走向衰退或者干脆从此一蹶不振的判断,许多人因此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产生极大的怀疑,对电子商务的优越性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的负面的、否定性的意见。
这是看法可以理解但并不正确。事实上,与表面情形相反,中国电子商务正在向深度和广度发展,总的态势是健康的。电子商务的主体正在由IT厂商、媒体和电子商务服务商转换为企业,传统企业正在大规模进入电子商务领域,其特点是坚定、有效但不太吸引“注意力”。企业电子商务是今后观察和判断电子商务形势的主要视角。
在中国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的历程中,有不少很基本的问题需要重新思考,比如,究竟什么是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是E-Commerce还是E-Business,电子商务的范围有多大,政府采购算电子商务还是电子政务,网络广告是不是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包不包括ERP,电子商务交易额怎么计算,等等。
重新思考电子商务,不妨从思考商务活动开始。
商务活动的实质是资源的交易和整合。好比硬币的两个面,交易和整合也是商务活动的两个侧面。每一笔交易都伴随着一次新的资源整合,交易和整合的目标是价值提升或价值最大化。交易和整合——也就是商务活动——大致有三种形式,一是市场,二是企业,三是协同。市场是一种交易形式,企业也是一种交易形式(当然更加复杂),而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的“协同”性商务组织(如战略联盟、虚拟企业、外包等)则是一种正在蓬勃兴起的交易形式。
视具体应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将电子商务划分为市场应用、企业应用和协同应用三大类型。但是不应该将电子商务的应用局限于商务活动的局部领域(如网站电子商务或网络营销),因为商务活动的一体化必然要求电子商务的一体化。
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指电子商务技术,那么是不是只要将电子商务技术与上述商务活动结合就实现电子商务了?答案不是单纯的“是”或者“不是”,问题的关键是怎么结合。请看以下两个公式: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
这两个公式的意思是说,电子商务不是电子和商务的简单相加,而是电子和商务的有效融合;电子和商务的结合并不必然地得到具有更高效率和效益的电子商务,相反,如果结合的不好,电子商务的效率和效益甚至更低。因此,继续将电子商务界定为“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商务活动”是不恰当的,有必要对电子商务概念做一点修正:
电子商务:基于计算机网络并与之有效融合的商务活动。
纵观商务活动乃至整个人类活动发展,信息技术一直伴随其中。每一次商务活动的进步都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信息技术和商务模式在不断的进化中形成了有效融合的系统联系,一定的信息技术总是与一定的商务模式相匹配的,改变信息技术的同时却不改变商务模式,无异于让火车在马路上跑,只是徒然增加成本,断然带不来效率和效益。所以电子商务中的“商务”一定不再是原来的商务活动模式,而是与电子商务技术匹配的进化了的商务模式。
本质上,电子商务不仅是一种工具或者方法的应用,更是一种崭新的商务模式,而任何一种商务模式都是当时社会的技术条件和制度条件下的社会分工方式。一种好的商务模式必然促进社会分工,提高社会生产和转化效率,进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存在着商务模式与社会分工之间的十分复杂的互动作用,这就使得任何一种成功的商务模式的设计都难以完全在人们的头脑中、书本上或书斋里完成,只能通过社会组织试验完成,通过不断的试验,加以肯定、改进或者否定,从而使新的商务模式得以进化。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各种商务模式——如百货商店、连锁店、批发市场、战略联盟等无一不是试验和进化的产物。
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当面对和处理一个包含许多互动作用的复杂系统——电子商务模式正是这样的系统——的时候,试验和进化是促进发展的唯一途径。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经常不按我们预想的方式发展,经常在我们以为必然成功的地方失败,却在我们不抱希望的地方给我们惊喜。我们应该以平常的、像理解人类进化过程那样的心态来看待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这样那样的挫折和失败。
这决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放弃理性,决不意味着一切都变得那么不可预料和控制。正好相反,我们能够以更加正确的方式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我们应该摒弃那种只对成熟的商务模式适用的刚性的组织和业务形式,而代之以柔性的组织和业务形式,将试验和进化功能“内置化”,以更快、更低成本地找到成功的电子商务模式。
在一些大的方向,电子商务的进化则是可以预见的:
——电子商务将从模仿走向创新,将出现越来越多的在传统商务中没有的商务模式,网络广告的发展即是例证。
——电子商务的模式将日趋多元化,并在与传统商务融合的过程中日趋复合和复杂,所谓“B2B”和“B2C”等过于简化的模式分类很快将成为历史。
——电子商务模式创新将从业务流程创新到管理创新,再到组织创新,渐次展开,渐次深入,这是一个相互作用、激荡、混沌和自组织的进化过程。
在电子与商务、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关系上,先后经历了三个时期。一开始是“技术为本”甚至“技术独大”的时期,许多人笃信电子商务技术可以“点石成金”,无论是什么样的商务活动,只要用了电子商务技术,就实现了电子商务,就能提高效率和效益。这种做法的不成功是必然的,因此有了第二个时期——“鼠标加水泥”的阶段,开始重视电子与商务的结合,开始追求将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相结合,这是一个进步。但是,“鼠标加水泥”只是一种简单相加,所体现的还是比较简单、比较机械、比较初级的结合,所强调的还不是与电子商务技术有效融合的商务模式的创新,还没有达到电子与商务、电子商务与传统有效融合的阶段。
如果说第一个时期的标志是“技术为本”,第二个时期的标志是“鼠标加水泥”,那么第三个时期的标志将是“商务进化”。在“商务进化”时期,经过一系列的尝试、适应、选择和进化,电子商务技术与商务模式将有效融合,电子商务模式将有质的创新和变革,一个基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电子商务时代将由此到来。
Ⅷ 互联网行业调查报告1500字
你说的这些,已经跨了好几个行业了,想一次找齐全很难。建议你去找找这些行业的研究报告,可能会找到很多你能用的上的内容。
Ⅸ 如何做好电子商务网站建设用户体验
现在的电子商务已经达到了临界点,据数据显示,超过一半的消费者现在更内喜欢网上购容物,而且电子商务的销售额每年增长23%。然而,尽管网上有这么多活动,依然有很多小企业没有自己的网站。任何希望蓬勃发展的企业,甚至是为了生存的企业,都必须在网上立即产生吸引人的印象,这需要探索如何聚焦用户体验。
Ⅹ 电商用户体验如何继续提升
1、提升产品访问来速度:自包括网站访问速度和现在越来越多的电商APP的访问速度。对网站做优化,减少等待加载的时间,提升响应速度,以保持用户流畅的购物体验。
2、让系统支持完善的商品文描、商品展示信息,让用户更好的了解商品;
3、要有完善的企业介绍、网站运营资质等信息,以获取用户的信任
4、建立在线客服系统、FAQ帮助系统,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四是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如论坛、意见反馈等,再则像客服中心、400电话这种能很好服务用户的方面,通过这些方面来提升用户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