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和税收问题各有哪些
电子商来务面临的法律和自税收问题如下:
对企业进行内部技术更新、提高自动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资;尤其企业进行btob电子商务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如实行投资抵免;
对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行业,给予供政策优惠,如减免营业税;
对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型产品销售或服务加大鼓励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税税率),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等。
㈡ 电子商务的税务问题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已获得了充足的发展,而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却显得较为滞后。由于经营主体和方式的不同,电商中B2B和部分B2C均严格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申报纳税,较少出现漏征漏管户。目前,我们讨论的电商征税问题主要存在于C2C形式或者以C2C的形式从事B2C交易的电商企业中。
1.未明确界定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的确定通过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判定。例如,通过住所来确认居民,对居民行使税收管辖权,通过营业地确定企业,对企业行使税收管辖权。在传统的贸易模式下,纳税义务人身份很容易被界定;在电子商务模式下,部分既有实体店又在网上从事交易的商家其纳税义务人也很明确即为实体店铺。然而对于由境外向境内提供服务、境内向境外提供出口的这类电子商务企业,由于交易双方隐匿了身份、地址和交易行为,在互联网上只有服务器、网站和网上账号,整个交易过程完全是在网上完成,买卖双方难以明确,甚至无法确认这项贸易究竟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另外,对在国外设立、租用的服务器是否视同国际税法中的常设机构仍存异议,有关厂商是否因此而成为该国纳税人也难以确定。
2. 未明确界定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指对什么征税,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根据交易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将其分为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三类,分别采用不同的课税标准。电子商务由于其数字化、信息化的特征,将一部分以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转为数字形式提供,如书籍、报纸、CD及计算机软件和无形资产等由于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分,模糊的边界直接导致对征税对象的难以准确把握和判定。
3. 未明确规定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的具体地点。纳税地点涉及到税收管辖权和常设机构等问题,现行税制对纳税地点以领土原则和有形原则为依据,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往往没有固定的物理交易场所,使得纳税地点也变得十分灵活和隐匿,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和随意性。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中涉及的其他方面,如服务器、卖方、支付方、物流所在地等可能都处在不同的位置。因此,税务机关往往无法像对传统交易活动那样准确地确认纳税人的经营地或纳税行为发生地,也就无法正确行使税收管辖权。
㈢ 电商税收新政策2021
电商税收新政策2021:
1、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提供电子贸易服务的企业网络服务商给予税收优惠,如免征营业税;
2、对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行业,给予供政策优惠,如减免营业税;
3、对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型产品销售或服务加大鼓励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税税率,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
4、对企业进行内部技术更新、提高自动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资;尤其企业进行btob电子商务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如实行投资抵免;
5、对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销售自产商品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如减征有关的税收;
6、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高技术产业,包括生命科学、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间技术、海洋开发技术、环境技术等无污染、可持续发展产业的发展。
总之,对中国刚刚起步的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可以促进中国电子商务的健康、迅速发展。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第七十一条 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㈣ 电商税收新政策
电子商务税收新政策是高税收扶持加核定征收。企业极低综合税负0.24%,综合节税80%以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㈤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其改进建议
电子商务可能存在很多财税问题,如:
1、统一收银模式下,平台企业收入虚高,需要承担较重的税务压力。
2、与商户分账等无票支出大,真实费用未能入账。
3、刷单等违法的佣金支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其开支未入账。
4、存在公私混淆不分,个人银行卡流水大,走私账的情况。
5、购买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偷税漏税的后果是很严重的,情节轻的可能只需补缴税款+0.5至5倍的罚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则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至7年的有期徒刑。并且私人账户收到的经营收入,被查到统一要按个人所得税最高45%补税。而近期,安徽省安庆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福建省泉州市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分子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为电商企业敲响警钟,千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一定要重视税务问题。
基于电商平台的业务模式,可通过MallBook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税务计划,让不该有的税从一开始就不发生,优化平台型企业的税务核算方式,无需冒着偷税漏税的风险,也能有效降低税费,以此彻底解决平台、商家等税务问题,让税务的轻松化、合规化、阳光化。
㈥ 电商如何避税
你好,电子商务企业需要缴税,但是有些税和有些地区不是强制性的,电子商务如果有增值内税交易,应该缴纳增容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负担百分之四,一般纳税人负担百分之十七,但是可以抵扣进项税。
地区不同税种也略有差异,不同规模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同,增值税17%,城建税5%,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印花税0.03%,水利基金0.10%。
㈦ 中国电子商务有税收优惠政策吗
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并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
即使对电子商务本身专也存在大量需要属规范的地方,<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网上交易也试图作出一些规范,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电子商务包括税收方面也会有更为规范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我国电子商务企业,除了部分企业可以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的身份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外,税法并未给予电子商务服务提供企业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整体来看,我国还不存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美国还力推将因特网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商品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是在美国内部的跨州交易,均应一律免税
㈧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有哪些对策
(一)加快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还没有把电子商务涵盖进去,而现行税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它无法完全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对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是:首先,在税法中重新界定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概念,具体包括“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在税法中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等。
(二)改革现行税制。
(1)扩大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对于在线交易,即数字化产品(如无形资产、软件、图书、音像制品、图像)的提供应区别对待,对于非版权转让的数字化产品销售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对销售软件版权则不按货物的提供处理,而视同特许权转让征收营业税。对于提供远程劳务,则按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应视提供软件的纳税人的身份而定,若提供者属于居民纳税人,征税对象为营业利得;若提供者属非居民纳税人,则可以将收入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预提所得税。对于离线交易仍然依照现行税制征收增值税。
(2)对现行税收要素进行适当的补充和调整。扩大纳税义务人的适用范围,明确对电子商务课税对象性质的认定,区分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对电子商务纳税环节的确定,应与支付体系联系起来。
(3)逐步从现在的双主体税制结构转向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首先要完善公司所得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进行调节;其次应该开征资本所得税,对资本利得进行调节。其作用:一是由于电子商务下的网上交易极易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而这两项措施可弥补税款流失;二是通过开征资本利得税可以对网上避税而成为暴发户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调节。
㈨ 关于电商平台纳税问题
电商平台,电商公司只是提供平台,直接由商家对接消费者
钱到电商专公司账户后,电属商公司转给商家,是不需要交税的
如果说,平台有收取佣金或使用费等等,这个是需要当做平台的收入,开具发票给商家,这部分是要交税的。
商家收取货款后,肯定是得交税的。实现了销售,不管有没有开票给消费者,都应该按实申报纳税
当然,目前国家对电商这块的监控力度不是很大,还有就是电商里面也存在刷单的行为,很多商家都存在偷漏税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