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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的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17 16:12:26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1.主体的复杂性。电子商务主体包括以下几类:电子商务交易者,电子商务服务者,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商务监管者。狭义的电子商务主体,仅指电子商务中的商事主体,即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类是采取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传统企业;一类是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和辅助服务的现代互联网服务企业。不正当竞争往往发生在同行业经营者之间。
2.世界性或国际性。网络的无国界性,导致网络上发生的不正当竞争必然带有国际性。
3.技术性和高科技性。计算机网络的高科技性导致以此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活动具有相当的技术性,由此引发的不正当竞争同样具有高科技性。
4.表现的多样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电子商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分为两类:一种是以网络为工具的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电子商务中的新表现。一种是电子商务下独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具有多变性。在电子商务领域由于技术发展快、周期短,使得新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涌现,呈现出多变性。

⑵ 京东因不正当竞争被罚30万上热搜,你觉得这对京东的发展有影响吗

可以肯定刘强东是中国电子商务巨人景东的创始人。近年来,它不仅使公司成为一天,并且其个人声誉就像一天,这是令人震惊的这样一个负面消息。他的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据爆炸性新闻,京东集团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刘强东,在明尼苏达州的美国Sita国家被逮捕,并被释放。据说,当他参加明尼苏达大学的活动时,在夜间入侵警察被捕的女学生并在9月1日被保释。毕竟,刘是中国电子商务的重量级人物,这是合理的下一件事需要锤子。

个人读了所谓的江泰特的微博,讲述真相难以与大学生联系起来。 (当然,这是纯粹的个人判断)4.迈出一步一步,如果刘强东真的想要一些东西,据估计,没有必要发泄风险。加上他当前的立场,只要我不知道这个在线。

⑶ 近年具有代表性的电子商务企业的案例

⑷ 唯品会如何回应涉嫌不正当竞争被立案调查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调查。14日,唯品会在官方微博发布公告称,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

1月14日上午,唯品会在官方微博发布公告称,今日,唯品会接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知,对唯品会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调查。唯品会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

(4)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的案例扩展阅读

加强市场监管的目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负责同志近日在接受央媒采访时表示:“不断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鲜明释放了无论线上线下都不能成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外之地的强烈信号”,而具体治理路径则包括“通过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及时纠正平台经济竞争失序的一些突出问题”。

也许有人会质疑,处罚会不会更多只是象征性意义?那TA大概没意识到案例本身的导向作用:执法部门的判断和裁定对于行业的选择一向都有深远的影响,会对同类型企业起到极大的示范作用,引导企业自行对照是否合规、行事是否在合法的范围内。

正是这样一次次的规范和调校,将让公平竞争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让各市场主体在健康有序的规则下真正把精力用到创新上、让消费者充分享受到市场发展带来的红利、让我们有更好的营商环境来酝酿培植更充沛的活力。

⑸ 唯品会被曝涉嫌不正当竞争,被罚300万,网友对此有何评价

网友还是很支持这种行为的,因为大家早就对这些垄断性的互联网公司不满了,现在做出处罚,也能对他们做出一些必要的警示。媒体报道,国家市场监督局发布公告表示,从1月份开始针对唯品会不正当竞争调查已经结束,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唯品会确实为了获取更多的交易优势,开发了相应的软件系统,对不同厂商的产品进行流量控制,限制竞争对手产品的推广,这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以国家监督总局做出了300万的处罚决定。据相关媒体透露,这也是目前为止,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里,处罚金额最多的一次,此举也将有利于震慑其他互联网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⑹ 京东因不正当竞争被罚30万元,公司违反了法律中的哪些相关条例

近日,京东又出事,有消息称,京东由于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承受巨额赔偿,其中不乏我们经常买的食品,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讲道理说京东给我们的印象当中一直都是质量有保证,并且保证是正品。

其实在很早之前就有人发现京东搞这些小动作了,并且这些事情在之前也有相关部分调查,记者也说京东这种罚款方式已经不是第一次。只要是有第三方入驻的或者是和供应商签署合同而供货的所谓自营平台都会有假货存在,垂直自有品牌电商除外,京东目前有两种模式一种是POP第三方入驻卖家,另外一种是自营。

其实在中国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像京东这种做法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其主要内容就是在销售过程中是不允许出售虚假物品,或者是与描述不符的商品。还有在整个市场当中都是需要平衡,京东这样出售虚假物品,或者是上架虚假信息来吸引顾客,随后又寄出与描述不符合商品,这同样也对其他商家不公平。

在前几日我们都知道阿里巴巴因为市场反垄断法而导致整个四月的盈利都是亏损,京东这种做法同样也是属于对市场有害,影响了市场平衡的事情国家是不会允许的,大家如果再次遇到此类事件可以询问律师起诉,维护我们应该享有的权利。

⑺ 唯品会回应“不正当竞争”,电商之间进行不公平竞争会带来哪些后果

近段时间,唯品会在网络上回应了“不正当竞争”,同时也因为唯品会的这个不正当竞争引起了很大的风波,并且网友们也在讨论着,对于电商之间的不正当的风波所带来的后果是非常大的。甚至这种不正当的竞争也不利于电商经济的发展。

而且在这种电商之间不正当的竞争下面,也会去给消费者带来许许多多的不利的影响,电商之间的不正当的竞争同样也是在给消费者造成困扰,因为这种不正当的竞争其实是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的。所以我们要坚决去抵制这种的不正当的竞争。同时我们也要去维护好市场的秩序,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更好的去发展我们国家的经济,同时这样也有利于产品的更新换代,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是很有利的,同时也可以带去给消费者更多的利益,所以这种不正当竞争我们也要去抵制他们,要让我们的国家市场形成一个良好的发展关系,这样也可以吸引到更多的人参与到其中。

⑻ 京东因不正当竞争被罚30万,京东的不正当竞争是怎样的

京东的不正当竞争是做了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会对市场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像京东这样的购物平台处于完全竞争的市场中。既然是完全竞争的,那么这种商品大家都有资格卖。如果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就会损害市场上其他竞争方的利益。如果这种趋势不停止,一些中小企业可能会失去利益,退出市场,造成垄断。

接受更多的监督

京东是电商巨头,这并不夸张。凭借它的实力,京东已经逐渐成为这个领域的领导者。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当你在一个企业中拥有更多的流量和更多的关注时,你也应该意识到你有更多的责任。作为大型企业,京东的市场份额以及他对其他电商平台的影响。所有这些都应该让京东时刻鞭策自己。这一次,京东因宣传不当被罚款,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京东可能会受到更多方面的监督。

⑼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研究的目录

前言
第一编导论/1
第一章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3
第二章国内外电子商务法律环境/7
第三章本书编写理念与内容要览/31
第二编国内外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研究/35
第四章电子合同/37
案例1Step―saverDataSystems公司诉TheSoftwareLink公司案/37
案例2ProCD公司诉Zeidenberg案/46
案例3Specht诉NetscapeCommunicationsCorp.案/53
案例4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诉刘松亭拖欠网络平台使用费案/60
案例5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66
第五章在线证券交易/76
案例1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诉GunSooOhPark,TokyoJoe,及TokyoJoe’SSocieteAnonyme公司案/76
第六章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85
案例1Amazon诉Barnes&Noble侵害411专利案/85
案例2MercExchange公司诉eBay侵害线上拍卖相关专利案/91
案例3荷兰宜家公司诉国网公司“ikea”域名抢注案/95
案例4美国宝洁(P&G)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safeguard”域名抢注案/99
案例5A&M等唱片公司诉Napster侵犯音乐作品版权案/105
案例6M―G―M公司诉Grokster公司和Streamcast公司侵犯音乐作品版权案/109
案例7美国唱片行业协会(R1AA)诉Verizon(要求披露涉嫌侵权用户身份)案/119
案例8王蒙、张抗抗、张承志、张洁、毕淑敏、刘震云6位作家分别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125
案例9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案/128
案例10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侵权案/132
案例11ReligiousTechnologyCenter诉NetCornOn―LineCommunicationServices,Inc.案/137
案例12EarthWebInc.诉MarkSchlack案/142
第七章电子商务中的反不正当竞争/149
案例1上海卓尚信息有限公司诉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149
案例2WashingtonPost公司诉TotalNews公司(视框链接)案/154
案例3Ticketmaster公司诉Microsoft公司(深层链接)案/156
案例4PlayboyEnterprise公司诉CalvinDesignerLabel(元标记)案/159
案例5PlayboyEnterpriseInc.诉ExciteInc.和NetscapeCommunicationCorp.(关键词搜索)案/163
案例6武汉亿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3721科技有限公司、王俊商标侵权纠纷案/171
第八章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176
案例1杨丽华诉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商品信息纠纷案/176
第九章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186
案例1CompuServe公司诉CyberPromotion公司案/186
案例2诺厄.布卢默夫(NoahBlumofe)诉Pharmatrak公司侵犯隐私权案/196
案例3对DoubleClick公司侵犯隐私权的集体诉讼案/205
第十章网络服务商责任/215
案例1Hendrickson诉eBay案/215
案例2《大学生》杂志社诉北京京讯公众技术信息有限公司、李翔侵犯著作权案/224
案例3齐伦(Zeran)诉America()nline,Inc.案/235
第十一章电子商务中的名誉权保护/244
例1张静诉俞凌风网络侵犯名誉权案/244
案例2泉州联盛轻工企业有限公司和施清体诉泉州市仕达斯制衣有限公司和郑明辉侵犯名誉权案/250
案例3郑州中业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黎显、壳牌(中国)有限公司电子邮件侵犯名誉权案/259
案例4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诉王洪、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生活时报》社网络名誉侵权案/266
第十二章网络犯罪/276案例1EFCulturalFravel公司诉Zefet―Corp.和Explorica,Inc.非法入侵网站窃取信息案/276
案例2“酷美女国际乐园网”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案/286
案例3镇江市郝氏兄弟侵入计算机非法取款案/296
案例4赵哲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316
第十三章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328
案例1雅虎公司涉嫌拍卖亲纳粹物品案/328
案例2瑞得(集团)公司诉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网页著作权纠纷案/338
案例3Zippo.ManufacturingCo.诉ZippoDotCoin,Inc.案/345
案例4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侵犯著作权案/354
案例5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庄振宁、姚锦程借款纠纷案/364

⑽ 求助一个电子商务案例啊,救命哦,100分

电子商务法之案例涉及到许多方面,不知道你具体需要哪方面的案例?主要的案例比如:A.域名抢注\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案B.电子签名案.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利案.D.信息服务案例,E.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F.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等.下面我列举上述典型案例各一个.

A.域名抢注\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案
(美国)匡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

原告:(美国)匡威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北安多尔一高街01845号。法定代表人杰克•博伊斯,首席执行官。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5层N1室)。法定代表人赵惠川。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converse.com.cn”域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由:
原告匡威公司(旧译康沃斯公司)创建于1908年,拥有商标“CONVERS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90多年的发展,“CONVERSE”已经成为世界运动鞋类和服装领域的著名品牌,在全球90多个国家通过约9000家经销商向顾客销售,在中国各大中城市先后建立了190多家专卖店和专柜。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抢先于2000年2月23日注册了 “converse.com.cn”并使用了该域名,但被告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为网络类,与服装运动鞋类无关。

问题:
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书认为:我国与美国均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其正当权益在中国受到侵害时,匡威公司有权依照该公约规定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将依据有关法律和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匡威公司是中国注册的“CONVERSE”商标的权利人,其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国网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CONVERSE”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加以使用,可能造成与匡威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混淆,并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的持有者与匡威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该行为无偿占有了匡威公司的商业信誉,损害了其权益,具有主观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网公司注册、使用“CONVERSE”域名的行为对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害,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匡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使用、注销“converse.com.cn”域名。

B.电子签名案.

情简介: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经本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
通过韩女士向杨先生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可以看出:2004年8月2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5000元的请求并要求杨先生将款项汇入其卡中,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存入,2004年8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5000元;2004年9月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6000元的请求,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汇入。2004年9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6000元。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1月韩女士屡次向杨先生承诺还款。
杨先生提供的通过韩女士使用的号码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据此,杨先生所提供的手机短信息可以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事实真相,本院对此予以采纳,对杨先生要求韩女士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主要问题: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3、在《电子签名法》颁布以前,据您所知有没有相关案例?
4、这个案子的意义?

简单答复:
在本案中,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裁判了本案,我认为是合适的,根据对本案的描述,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
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在电子签名法出台实施之前,我们缺乏对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最基本的规定,如数据电文是否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是否能作为原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证据效力等,十分不利于我国信息化事业的发展,甚至可以说,由于缺乏对于数据电文基本法律效力的规定,我们所构建的信息社会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也就是说,审查一个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是从该系统的操作人员、操作的程序、信息系统本身的安全可靠性等几个方面来考量的。如审查传送数据电文的系统是否具备相当的稳定性,被非法侵入、篡改的可能性有多大,操作时是否严格按照所要求的程序来进行,能否有效地鉴别发信人,等等。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审查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我认为,适用法律是恰当准确的,判断方法是科学合理的,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
在电子签名法出台之前,可以说有很多类似的案例,主要是针对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的,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为此上海高院还专门出台了相关的解释,这种情况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得到了根本的改变。
根据有关报道,本案是我国电子签名法实施后,法院依据电子签名法裁判的第一起案例,意义重大,意味着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真正开始走入司法程序,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根本的保障,通过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基本上所有与信息化有关的活动在法律的层面都有了自己相应的判断标准。

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利案.

史文权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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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chinaeclaw.com 时间:2004-12-28 11:33:5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46号

原告史文权,男,汉族,1970年12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桃条胡同3号。

委托代理人余文生,北京市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8号和乔大厦B座610室。

法定代表人胡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1号3号楼4门502室。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文权诉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二一公司)、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因特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文权的委托代理人余文生,被告三七二一公司及国风因特公司之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文权诉称:原告是一名互联网用户,经常需要上网搜索资料、浏览信息,原告下载安装了网络搜索伴侣软件,并正常使用,其直接与网络网站结合使用,并在IE工具栏内有明确的图标和菜单指示。近日,原告在浏览部分网站时,被提示安装“网络实名软件”。在安装网络实名软件后,原告发现电脑中原有的网络搜索伴侣软件、IE工具栏中的网络搜索伴侣图标和菜单均被非法删除,致使原告无法继续使用网络搜索伴侣软件进行搜索。原告在重新安装网络搜索伴侣的过程中,发现网络搜索伴侣的下载和安装受到了网络实名软件的非法屏蔽,原告点击网络网站的相关页面中的“在线安装”链接后,系统提示安装失败,原告试图将网络搜索伴侣软件的安装文件下载到本机安装,但仍然受到网络实名软件的非法屏蔽而无法安装完成。只有在原告完全卸载网络实名软件后,才得以重新下载并安装网络搜索伴侣软件。网络实名软件的上述非法删除和屏蔽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对互联网络信息的检索和使用,使原告不得不耗费时间和精力来卸载该侵权软件,重新安装网络IE搜索伴侣。为证明网络实名软件的上述非法删除和屏蔽行为,原告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网络证据保全。网络实名软件来源于“3721”网站,其网站所有者为国风因特公司和三七二一公司,该软件得到了来源于国风因特公司的技术支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各被告所生产经营并提供技术支持的网络实名软件非法删除原告电脑内软件并对原告浏览部分网络链接进行非法监视和屏蔽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相关软件的合法使用权;该软件并未对侵权功能作出详尽说明,侵犯了原告作为该软件消费者的知情权;该软件屏蔽其他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于此类软件的自主选择权,构成了强制交易行为;该软件非法监视用户上网行为,屏蔽网络链接的行为,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原告依法享有对其侵权行为索取赔偿的权利。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1、停止侵权行为;2、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3、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三七二一公司及国风因特公司共同答辩称:一、被告的软件产品质量符合要求。被告的“3721网络实名”软件系被告合法拥有著作权的产品,其质量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设计上述软件时,所设定的功能包括:在浏览器地址栏中直接输入中英文名字,快速直达网站;获得综合搜索结果;清理浏览器地址栏中的网址;保护并修复用户IE浏览器不被恶意破坏等。该软件以IE浏览器插件软件形式进行开发,从而在IE浏览器运行时自动运行该软件,符合行业惯例。二、作为免费软件,被告尽到了对用户的义务。被告的软件在网站上供不特定的公众免费下载,用户下载时无需履行任何对价义务,被告在履行对免费用户的告知义务时,只需考虑一般用户的需求即可,而无需考虑可能存在的特殊用户。用户在下载安装该软件时,被告已通过软件许可协议、提示框等方式对软件概况、主要功能、技术特性、法律条款等事项进行了说明,同时提供了互联网和免费电话两种咨询方式。在软件安装时,用户可以查询被告提供的软件许可使用协议内容及功能介绍和使用方法等详细信息,并在对话框中选择“是”或“否”决定是否安装,不存在任何强迫用户安装的行为。最后,被告还提供了安全卸载和删除的方法,供用户将软件从计算机中彻底清除。因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知情权等权利。三、原告所声称的现象并非被告过错所致。一般用户在事先没有安装被告网络实名软件的情况下,会选择安装正式版软件,而原告却错误地安装修复版软件。修复版软件只有在已经安装网络实名软件并遭受了破坏的情况下才能下载安装,这可能是导致出现本案现象的原因之一。另一个原因是软件冲突。原告分别使用了被告的3721网络实名软件和网络公司的搜索伴侣软件。这两个软件共用一个IE地址栏,且在功能、接口、运行机理等方面都极近似。这通常容易导致软件冲突。被告所能作到的,就是尽量避免两个冲突的软件同时运行,但这主要取决于消费者的选择。四、原告起诉书中陈述的事实缺乏依据。原告在起诉书中声称:安装被告软件后,发现电脑中原有的网络搜索伴侣软件、I.E.工具栏中的网络搜索伴侣图标和菜单被非法删除,原告在重新安装网络搜索伴侣软件过程中受到了网络实名软件的非法屏蔽,这些事实没有在证据中得到反映。原告起诉书中的其他事实,也只是从公证的现象出发,通过推测得出的结论,缺乏证据支持。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国风因特公司另答辩认为:其并非网络实名业务的经营服务者,原告仅凭“3721”网站所有者而认为国风因特公司为网络实名业务的经营服务者,与事实不符,故原告起诉国风因特公司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其作为不适格当事人的身份。
经审理查明:
2002年11月2日,北京因特国风网络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因特国风网络软件公司)向长安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长安公证处对其代理人在计算机及互联网上操作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02)长证内经字第03799号公证书。国风因特公司以其中的“3721网络实名软件使用许可协议”证明其已就其软件可能产生的冲突及解决方法向用户尽到告知义务。该许可协议包括12个条款,主要内容有:本软件的著作权由北京因特国风网络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本软件为免费软件、本软件的功能、本软件的安装、本软件的删除、本软件的自动升级、本软件的免费支持为北京因特国风网络软件公司、电话、传真等、软件冲突的免责、及如无法解决兼容性问题,用户可以删除本软件等。

2002年12月23日,因特国风网络软件公司向长安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长安公证处对因特国风网络软件公司的代理人在计算机上的操作和从互联网上下载所需文件的过程及下载的文件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02)长证内经字第0533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共公证了94个步骤。2003年11月12日,三七二一公司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北京市公证处对三七二一公司的代理人操作该处联网计算机,对网络IE搜索伴侣和CNNIC通用网址软件、新浪IE通、每步直达网址控件之间的兼容性问题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03)京证经字第13563号公证书。国风因特公司及三七二一公司以上述两证据证明软件冲突的现象及该现象是关键词寻址行业难以避免的正常现象。
2003年10月13日,三七二一公司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北京市公证处对三七二一公司的代理人操作该处联网计算机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03)京证经字第12414号公证书。三七二一公司以其中的“3721网络实名软件使用许可协议”证明其已就其软件可能产生的冲突及解决方法向用户尽到告知义务。该“许可协议”共18条,主要内容有:本软件的著作权由国风因特公司所有、本软件为免费软件、本软件的功能、本软件的安装、本软件的删除、本软件的自动升级、本软件的免费支持为国风因特公司、电话、传真等、软件冲突的免责、及出现软件冲突时,将覆盖或卸载冲突软件等。
2003年11月17日,三七二一公司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北京市公证处对三七二一公司的代理人操作该处联网计算机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03)京证经字第15877号公证书,三七二一公司以其中的安装了3721网络实名软件后,能正常使用,然后安装网络IE搜索伴侣软件,出现页面显示:“很遗憾,安装失败。失败的原因可能由于您的浏览器不支持我们的软件,也有可能你安装了其它的类似软件和我们的软件冲突。如果您愿意,您可以联系网络公司……”按照提示框的操作卸载网络实名软件,然后安装网络IE搜索伴侣软件,安装成功并能正常使用的情况,证明其就软件可能产生的冲突及解决方法向用户尽到了告知义务,并切实可行。

2003年12月3日,史文权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03年12月7日,在北京市公证处两名公证员的监督下,史文权操作其个人的IBM THINKPAD X31笔记本计算机,分别登陆了网络网站(网址为:http://www..com)、3721网站(网址为:http://www.3721.com)进行网页打印、保存和文件下载,北京市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03)京证内字第12806号公证书,记载了上述内容。该公证书载明了22项操作过程,1、确认已连接到互联网,2、建立“保全文件”的文件夹,用于保存证据保全过程中的数据,3、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www..com,进入“网络”网站首页,4、点击“搜索工具”,进入“搜索工具”页面,5、点击“网络搜索伴侣”,进入“网络搜索伴侣”页面,该页面显示:“网络搜索伴侣,是最新一代的互联网冲浪方式,它使用户无须登录搜索引擎,直接利用浏览器地址,快速获得由全球最大中文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丰富信息……网络搜索伴侣为您提供两种下载安装方式:在线安装、下载至本地安装。安装成功后就可以通过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关键词直达网站、同时实现地址栏快速搜索。”并在页面最下方“我已经仔细阅读网络搜索伴侣安装使用协议书,并认可协议内容”处点击“√”,6、点击“点此在线安装(只需几秒钟)”,页面出现“恭喜您,已经成功安装网络搜索伴侣”字样,7、8、9、载明使用“网络搜索伴侣”搜索相关网络内容,10、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3721.com”,进入“3721”网站,页面显示中包括:“为你的电脑开启网络实名功能,尽享中文上网的便捷!并有免费开启、了解更多、在线设置、功能修复模块可供选择。11、点击“功能修复”模块,进入“修复实名”页面,页面显示:“如果您发现自己计算机中的网络实名功能不能使用了,这是因为网络实名功能受到了破坏。当您安装了CNNIC通用网址控件和网络IE搜索伴侣控件后,就可能出现此问题。为了保证修复的效果,在修复网络实名功能之前,3721网络实名开启及修复工具将会删除CNNIC通用网址控件和网络IE搜索伴侣控件,然后修复网络实名的功能。网络实名开启及修复工具可以通过控制面板中的“添加/删除程序”完全卸载”。页面中部有“下载网络实名开启及修复工具”模块。12、点击“下载网络实名开启及修复工具”模块,下载“setup.exe”程序到“保全文件”文件夹中,13、在“保全文件”文件夹中点击“setup.exe”程序,弹出“补丁安装”对话框,显示:“如果您同意下面的许可协议,请点击[修复],否则点击退出程序,并提供了“修复”、“退出程序”模块,14、在“补丁安装”对话框中选定“许可协议”并复制到“许可协议.txt”文件中,该“许可协议”共18条,主要内容有:本软件的著作权由国风因特公司所有、本软件为免费软件、本软件的功能、本软件的安装、本软件的删除、本软件的自动升级、本软件的免费支持为国风因特公司、电话、传真等、软件冲突的免责、及出现软件冲突时,将覆盖或卸载冲突软件等。(与(2003)京证经字第12414号公证书中载明的“许可协议”相同。)15、点击“修复”模块,进行安装,页面显示:“恭喜您,网络实名已经成功修复,请点击确定退出程序,建议您重新启动计算机”,16、启动一个空白的I.E.浏览器,17、启动I.E.浏览器,进入“网络网站”中的“网络搜索伴侣”页面,点击“点此在线安装(只需几秒钟),进行在线安装,页面显示:“很遗憾,安装失败。失败的原因可能由于您的浏览器不支持我们的软件,也有可能你安装了其它的类似软件和我们的软件冲突。如果您愿意,您可以联系网络公司……”,18、在“网络搜索伴侣”页面点击“下载本地安装”,在鼠标右键菜单中选择“打开”,无反应,19、卸载“网络实名”软件,20、卸载“3721中文邮”软件,21、重新启动计算机,启动IE浏览器,进入“网络网站”中的“网络搜索伴侣”页面,点击“点此在线安装(只需要几秒钟)”,进行在线安装,页面显示:“恭喜您,已经成功安装网络搜索伴侣”,22、在“网络搜索伴侣”页面点击“下载本地安装”,弹出“文件下载”对话框,下载“iesearch-dg.exe”文件到“保全文件”文件夹中。
史文权于2003年12月12日向北京市公证处支付1000元证据保全费。
2003年12月17日,通过http://www.hd315.gov.cn查询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信息,显示:网站名称:3721,域名:www.3721.com.cn等,网站所有者为:三七一公司、国风因特公司。

以上事实,有第12806号公证书、查询单、公证费发票、第03799号公证书、第12414号公证书、第15877号公证书、第05338号公证书、第13563号公证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就本案而言,史文权作为互联网络的用户,其在互联网上免费下载三七二一网站上免费提供的网络实名软件及网络网站上免费提供的网络搜索伴侣软件供自己使用,其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应享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国风因特公司系网络实名软件的著作权人,并为网络实名软件提供技术支持,国风因特公司及三七二一公司是三七二一网站的所有者,是网络实名软件的提供者,故国风因特公司及三七二一公司应共同对网络实名软件承担法律责任。国风因特公司主张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没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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