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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4-17 05:36:22

❶ 2010年到2014年来中国电子商务重要的法律法规

您好,158教育在线为您服务。,(转)

中国电子商务经历了从无到有,在电子商务发展的13年过程中,国家政策的监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政策的正确引导下,电子商务才得以不断的发展壮大。2009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到3.54万亿元,国内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中小企业用户规模已经突破1250万,而中国网购用户的规模已经突破了1.3亿人。

从2004年开始,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的建设走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个新的阶段中,从国家层面、从各部委的层面、从各省市的层面来看,我们整个电子商务的发展都有了非常大的突破。

以下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对我国颁发的一些重要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进行盘点: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

2004年年底,在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上,******总理主持通过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阐明了发展电子商务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还提出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措施。

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

2005年6月,央行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规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

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将“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提出来。强调“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法律环境、信用和安全认证体系,建设安全、便捷的在线支付服务平台”。

200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

2006年6月,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有效的避免了网上交易面临的交易的安全性问题。

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警惕和防范交易风险。

2007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我国首部《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2007年12月17日,国家商务信息化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公布了《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出台的目的在于,希望能够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引导交易参与方规范各类市场行为,是防范市场风险、化解交易矛盾、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2008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提出,要放宽市场准入,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信息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财税政策环境,鼓励社会资金投向信息资源公益性开发以及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对信息服务领域的各项扶持政策。

2008年04月24,为规范网上交易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商务部起草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

2008年,加大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力度,北京工商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意见》,并有望被工商部门今后逐步在全国推行。

2009年4月,央行、银监会、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出台。《通知》被视为是在为牌照发放预热。这似乎预示着国家监管部门开始真正着手加强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力度。

2009年11月,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明确了政府部门对电子商务的引导和扶持政策。提出要扶持传统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网上市场,培育一批管理运营规范、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网络购物企业,扶持一批影响力和凝聚力较强的网上批发交易企业。

2010 年6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该《办法》的出台将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健康发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必须在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全国性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1亿元。该《办法》的出台意在规范当前发展迅猛的第三方支付行业,对于行业规范发展将起到引导作用。

无疑,上述国家各部委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为十三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长期、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证与标准规范。

。 ,。迎向158教育在线知道提问。

❷ 电商平台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摘要 消费者投诉维权途径有如下:(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调解,当消费者与商家不能通过协商一致解决问题时,则应该找当地的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❸ 大神们!!~~~~~小弟急需一套<<电子商务平台的会员管理制度>> 有的请指教。小弟不胜感激

可以创新一点,你可以看看奋斗的一个关于电商的视频,叫做 互联网世界的梦想和弦

❹ 你好,最近公司也成立一个电商部,请教一下电商平台职能交易部门有哪些管理制度需要建设的呢

电商新部门,不要被 条条框框限制住
初期一切为了冲销量,
在销量高的情况下,一些不合管理的可以睁只眼闭只眼,先把团队的信息,公司对于电商的信心做出来
等有一些基础的量了
再把基本的管理制度搞起来,简单又必要的,比如仓库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售后管理制度,退换货管理制度,发票和报销制度等等

❺ 电子商务法是如何规定的

《电商法》明确规定,没有中文标签、不是国家认监委认证工厂生产、未未获取配方注册证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得在网络平台销售。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都必须依法进行

❻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的全文

前 言
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
本规范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的规定,并总结电子商务实际运作经验制定的。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引 言
电子商务服务业是以信息技术应用和经济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社会全局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中国电子商务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加强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仅沟通了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渠道,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也开辟了电子商务服务业的一个新的领域。加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规范,对于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和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务部负责对本规范的解释。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起草过程中参考了下述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
(2)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
(4)国家标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
(5)国家标准《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
(6)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
(7)国家标准《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 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GB/T24661.2-2009);
(8)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 号)。
相对于上述文件,本规范突出表现出两方面的特点:
(1)规制的重点不同。本规范专注于对主体的管理,规制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从法律角度提出规范的条款。
(2)写作的方法不同。本规范没有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所有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现有文件已经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作了详细的、静态的规定。本规范主要关注现有文件和标准没有顾及的交易主体之间关系的调整,并把这种调整看作一种动态的、系统的活动。
3.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商务
本规范所指的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和其他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
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3.3平台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4站内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基本原则
4.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平台经营者在制定、修改业务规则和处理争议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 业务隔离原则
平台经营者若同时在平台上从事站内经营业务的,应当将平台服务与站内经营业务分开,并在自己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予以公示。
4.3 鼓励与促进原则
鼓励依法设立和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鼓励构建有利于平台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鼓励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探索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交易安全制度,以及便捷的小额争议解决机制,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
5.1 设立条件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2)有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3)有与交易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2 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5.3 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4)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5.5 数据存储与查询
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站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独立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下载或打印服务。
5.6 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1)用户注册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8)争议解决机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在本平台内组织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5.7 用户协议
平台经营者的用户协议及其修改应至少提前30日公示,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抄送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用户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用户注册条件;
(2)交易规则;
(3)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保护;
(4)用户协议的修改程序;
(5)争议解决方式;
(6)受我国法律管辖的约定及具体管辖地;
(7)有关责任条款。
平台经营者应采用技术等手段引导用户完整阅读用户协议,合理提示交易风险、责任限制和责任免除条款,但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义务,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
5.8 交易规则
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用户不接受修改的,可以在修改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退出。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用户退出事宜。
5.9 终止经营
第三方交易平台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站内经营者,并与站内经营者结清财务及相关手续。
涉及行政许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营业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确保在合理期限内继续提供对消费者的售后服务。
5.10 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平台经营者应当做好市场交易统计工作,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
6.1 站内经营者注册
(1)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2)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获准经营的证明文件、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核验站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外是否显示站内经营者真实名称和姓名由平台经营者和站内经营者协商确定。
(4)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年定期对实名注册的站内经营者的注册信息进行验证,对无法验证的站内经营者应予以注明。
(5)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提示,督促站内经营者履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服务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6.2 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平台经营者在与站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应当依法约定双方规范经营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该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必备条款:
(1)平台经营者与站内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站内经营者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站内经营者应当注意监督用户发布的信息,依法删除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防范和减少垃圾邮件。
(4)站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处理的有关制度,并在提供服务网店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6.3 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以下规范,督促站内经营者建立和实行各类商品信誉制度,方便消费者监督和投诉:
(1)站内经营者应合法经营,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毒有害的商品。对涉及违法经营的可以暂停或终止其交易。
(2)对涉及违法经营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站内经营者可以按照事先公布的程序在平台上进行公示。
(3)站内经营者应就在停止经营或撤柜前3个月告知平台经营者,并配合平台经营者处理好涉及消费者或第三方的事务。
(4)站内经营者应主动配合平台经营者就消费者投诉所进行的调查和协调。
6.4 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平台经营者应对其平台上的交易信息进行合理谨慎的管理:
(1)在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公布所经营产品的名称、生产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许可的,还应公布许可证书、认证证书等信息。
(2)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对实物(有形)商品,应当从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现,不可对商品的颜色、大小、比例等做歪曲或错误的显示;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给予充分的说明并通过图片显示。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广告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
(3)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站内经营者有侵权行为或发布违法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应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有害信息,并可依照投诉人的请求提供被投诉人注册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4)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合理谨慎信息审查义务,对明显的侵权或违法信息,依法及时予以删除,并对站内经营者予以警告。
6.5 交易秩序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交易风险警示机制。
平台经营者应当合理提示用户关注交易风险,在执行用户的交易支付指令前,应当要求用户对交易明细进行确认;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经营者,在执行支付指令前,也应当要求付款人进行确认。
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
鼓励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卖家保证金”服务。保证金用于消费者的交易损失赔付。保证金的金额、使用方式应事先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6.6 交易错误
平台经营者应当调查核实个人用户小额交易中出现操作错误投诉,并帮助用户取消交易,但因具体情况无法撤销的除外。
6.7货物退换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对于违反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规定的站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应当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可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6.8 知识产权保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适当的工作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权利人附有证据并通知具体地址的侵权页面、文件或链接,平台经营者应通知被投诉人,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6.9 禁止行为
第三方交易平台同时利用自有平台进行网上商品(服务)交易的,不得相互串通,利用自身便利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未经用户同意,平台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转让用户名单、交易记录等数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督促站内交易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及相关凭证。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站内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8.1 电子签名
鼓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订立合同。标的金额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网上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提示交易双方使用电子签名。
8.2 电子支付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采用的电子支付应当由银行或具备合法资质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提供。
8.3 广告发布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被投诉的广告信息,应当依据广告法律规定进行删除或转交广告行政主管机构处理。
第三方交易平台应约束站内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不得发送垃圾邮件。
对于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提供搜索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在搜索结果展示页面应对其名称予以屏蔽或限制访问。
9.监督管理
9.1 行业自律
鼓励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依照本规范进行行业自律,支持有关行业组织对平台经营者的服务进行监督和协调。
鼓励行业协会设立消费警示制度,监督和约束有不良行为的平台经营者。
鼓励平台经营者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规和行约,建立网上交易诚信体系,加强自律,推动网上交易的发展。
9.2 投诉管理
消费者协会和相关组织通过在线投诉机制受理的网上交易争议投诉,平台经营者应及时配合处理与反馈。
对于不良用户,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事先公示的程序和规则对站内经营者的市场准入进行限制。
9.3 政府监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交易服务规范的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平台经营者及站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❼ 目前我国针对网购平台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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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网上零售额逾9万亿元,网购投诉同比增长126.2%

网上买买买 安全第一条(大数据观察)

核心阅读

一年一度的“双11”电商大促、“双12”购物节销售火爆,拉近供需对接,凸显市场强大活力。在网络消费快速发展的同时,产品虚假宣传、泄露用户隐私等问题也随之而来。针对这些新问题如何实现有效监管?未来还需采取哪些措施减少消费者烦恼、进一步释放网络消费潜力?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6.39亿,较2018年底增长2871万,占网民整体的74.8%。据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年网上零售额90065亿元,比上年增长23.9%。网络消费发展至今,出现了哪些新现象?针对网购中的新问题,监管跟上了吗?

790多万条

“双11”期间中消协收集消费维权类信息

“退货早已寄出,但退款迟迟不到账。”杨先生在某网店购入一台显示器,收货后发现功能达不到预期,便提交退货处理。在完成退货3天后,杨先生还没收到退款,便咨询电商平台客服,得知平台已将1930元退回网店。

杨先生联系网店要求退款,但是网店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杨先生无奈之下向“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调解平台”投诉,终于拿到了退款。

杨先生的经历并不是个案。2018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168.20万件,同比增长126.2%。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8年度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显示,退款、退换货等问题是全国网络消费投诉的热点。特别是在6月、11月、12月,受电商平台“6·18”“双11”“双12”营销活动影响,消费者退款难、退换货难等投诉明显增多。

根据商务大数据监测主要电子商务平台的数据,今年11月1日至11日,全国网络零售额超过870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6.7%。与此同时,今年“双11”期间,中国消费者协会共收集相关消费维权类信息790多万条,主要涉及产品质量问题、预售、退货霸王条款、价格套路和促销陷阱、信息骚扰等方面。

“社群电商、小程序、网红直播销售等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发生消费纠纷的概率相对较高,各种电商平台的规范化管理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院长李鸣涛认为,新业态、新模式给网络消费维权工作带来新挑战。特别是今年,直播带货在“双11”全面爆发,成为各大电商重点营销板块。但同时,网红带货“翻车”,引发了对直播虚假宣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跟不上、数据造假等问题的质疑。

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设立了“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专章,正在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拟对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进行细化。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院长荆林波表示:“未来应制定电子商务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提高操作性。同时,还要发挥中消协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网络交易服务商的治理等。”

❽ 电子商务公司的管理制度

以下的管理制度,并不是从管理理论出发,是我们现在很多客户实际在使用,我们整理下,希望对我们很多企业,尤其是外贸企业对外贸人员的培养和管理有一定的帮助。管理制度如下:

1、作息制度:做业务的最怕没有固定的时间,久而久之会使得那些没有理性的人变得懒散,所以坚持按时上班;做业务加班是自然的事情,因为有单子,接了提成是自己的,所以建议月全勤而且无迟到早退的发放50元每月的全勤奖励。关于迟到早退和事假病假的制度,迟到早退一定要处罚。事假病假一定要写书面申请,病假要有医院证明,或相关证明人。书面请假条的好差在于,有些因为麻烦,就不请假了。而且也便于财务做工资的时候有依据。

2、关于上班时间不做与业务无关的事情,比如网上的游戏等,发现必要重罚,如一次50元,因为管理者事情很忙不可能一天到晚看着他们,而完全靠自觉是不可能的,所以要配合处罚。关于上班时间充分利用的原理,一方面布置合乎一天的工作量,(阿里巴巴电话销售部是一天必须有60个有效电话,几乎每天要忙到晚上十到十一点)。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日常工作的备份和定期检查。(建议老板有台电脑的硬盘来存储这些信息,每路电话安装录音设备。这样无论是电话沟通还是网上聊天方面都可以做到有据可查。这样不但有威慑作用,也可以供管理者闲时查看,同样还可以给业务员自己反思自己有助于提高。

3、整理共享文档。做到公司在产品的效果图片处理和报价上能够做到统一。而且可以集合大家的素材和智慧。发挥团队作用。

4、工资政策中应该含有一定意义的奖励在里面:企业包食宿,每月定期发放工资,试用期底薪:1200(本科、英语六级)加100,经理加300;转正底薪从基础底薪,销售额满1万加100,最高1800元。一般中小企业认为底薪简洁明了就好,不要这么负责。但在管理上丰富的底薪政策,可以调动人员的积极性,还便于后期的管理。

5、提成是业务员的能力差异收入部分。每月按照到账金额结算。一般是销售额的?%;其中奖金50%当月发放,剩余部分到年底发放。这里不建议按照毛利提取提成,这样业务员会看到企业赚的比个人多等等,但如果考虑到每个业务员给公司创造的利润不完全等比于销售额,可以在年底奖金部分给与平衡。

6、试用期考核:转正一定要有个考核,哪怕只是形式,也要尽量做到,这样人员的心态上会有所改变,具体考核内容分:产品的特征描述、产品的价格说明、产品的工艺说明(甚至动手能力)、电子函电的十种准备(包括产品的图文配备)、公司的内部人事关系说明(遇到某事找某人,以及他额常规作息和电话)、外部联系(快递公司,包装印刷的联系,辅料的联系等)、业绩的考核(可以是询盘、可以是小样、可以是试单、可以是订单)。

7、转正后,企业有条件尽量给员工缴纳保险,这样可以加强员工的稳定性。或者规定转正后给配电话、电脑、平台等。

8、对于转正后成熟业务员应该有个销售量的考核,可以分淡季和旺季分开设置额度。如果员工连续两月销售额达不到最低指标,公司可以给予辞退。这样来加大员工的危机感。同时也可以吓跑那些没有业务能力只是来滥竽充数的人。但企业如果要保障业务团队的人员和客户稳定,就要做到定期找人,并做好业务数据备份。

人才的培养
一、选人:
一种是有一定经验的,要考虑如何让他们尽快上手,另外要考虑如何吸引他们长期留在企业。建议选择近1-2年毕业的,太老的业务员要看他以往工作经历,以及此次变更工作的原因。要么是因为对以前的行业没有兴趣,或者是对以前的工作环境,工资待遇,人际关系等不满,这是我们要比较我们企业是否能满足他的需求。或者因为朋友、家人等原因到现在工作地点,这样的人员会比较安当的留在本地;或者原来在外贸公司呆过,现在想到生产企业从事外贸,这类有经验的人,目的明确,是企业可用之人。一般我们这样的生产企业,也要分析自己的行业优势和企业优势。从而才可以留住。留住这样的人,关键是让他们感觉到行业与企业的优势,因为他们对自己的业务能力都具备一定信心,老板要做的是让他们看到成果,以及企业发展的计划与目标,多与他们商量形成共同的目标和发展定位,充分重视人才。
另外一种是企业也要考虑培养自己忠实的业务新手,这类人往往没有业务经验,在业务过程中需要更多的是帮助与鼓励,传帮带在新人中比较费时费力。很多企业老板不是管理出身,在带人方面缺少方法、手段以及制度,另外一方面,企业业务员流动性特别明显,只要你有业务接,不需要什么经济与资本都可以从别人那里拿货甚至自己开个小厂。所以,有些企业在培养人时,因为考虑到这一层风险,对新手的培养就少了一份信任,若是不得不培养新人的,企业又在待遇和限制条件上附加很多,使业务员无法放心呆在一个企业,放不开手脚。另外,企业也不愿意从真正意义上放手给业务员,这样致使业务往往很难有大的进展。(即使有些是老板自己的女儿、儿子管业务,也往往缺少良性竞争的团队氛围,孤军奋战,业务很难有大的起色)等等,这些因素制约着企业的业务发展,因为业务是人接来的,人是核心与关键,人的问题一日不解决就必定制约着业务拓展。
二、一个新手的培养过程(外贸)
第一个月:新人到岗第一个星期熟悉产品分类,用途,整理产品报价单,熟悉外贸的货代与船期。
第二个星期:下车间知道产品原材料的大概不同和工艺的不同叫法,特别是打样间,建立好与打样师傅的沟通与融洽关系,为后期寻找帮助打下准备,晚上空下来接着完成第一周没有完成的事情,并学会免费会员注册,建立企业基础信息(要求企业提供统一介绍的网址与邮箱)。
第三周:建议转一下就近的原料或成品市场,接触一下精明的生意人,按照自己在网上查找到的求购信息,自己在市场上找找供应商,收集部分名片,因为企业很多都不是自己生产,多是外面拿货,一方面找到供应商,另外一方面可以学会精明的生意人如何介绍同样产品,不同老板的不同报价方式,为日后自己的推荐找到客观依据,如果企业不放心人这样出去,可以安排到企业自己的店面站一周的店,至少让他们学会怎么推荐自己产品、怎样介绍自己产品。
第四周可以让他们回到办公室使用诚信通、淘宝这样免费或便宜的平台。大概熟悉平台的使用方法,知道一个询盘,怎么回复,怎样书面介绍自己的产品与企业。在月底的考核时,业务员写一封书面的推荐信来推荐自己的产品,老板并口头问几个问题,看他的临场反映,以及考核他对产品的了解深度,便于以后着重培养的方向,如果不是业务的料,尽早开掉另外招人。
第二个月:如果留用,接下来一个月要求每天发30-50封推荐信,并要求在月底有10-30个回复者,这样一方面可以利用新人的积极性给企业找到全球适合自己的买家,并可以检查业务员的推销能力,以及接受拒绝时的耐心与想方设法自我调整的能力。此时如果企业不是一人的话,需要配合一些软件去管理,当然如果企业刚开始自己做业务,可以要求业务员主动留备份,这样可以省掉管理软件的成本,如果人员不自觉这时就必须配上管理软件了。这样可以把多年的业务内容都留存起来,长期使用,安全放心。
软件的使用,一方面便于老板考核,他们每天发的数量和回访数量,并从中发现问题,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两个业务员对同一客户的冲突(系统可以自动显示已发送的客户情况,不会重复),第三方面是即使今后该业务员走了,这些推荐和工作都留下来,便于以后新人上来跟进,第四方面也方便后期自己的二次跟进,和客户的跟踪效果,并养成良好的业务习惯。
考核标准:比如拿一个样品,做业务的大概知道是什么料做的,材料市场价格是多少,然后知道做的工艺是怎么实现的,一个产品需要几个磨具组合成,大概的模具费是多少,最后要知道人工的加工时间是多少,这样可以大概知道出货的时间和打样的价格。这样快速熟悉这些才能快速准确的回盘。
第三个月:就是把前一个月的意向尽快跟进,打样出单,这也是转正的考核标准。在这一个月,大概是老板心里有数用不用得起来这个人,所以选择合适的平台和工具,为他们配备正式收费工具,也可以尊重一下业务员的意见,一起决定用什么平台,让业务员知道,这个工具为他而配,这些钱都是为他开拓业务而花,让员工知道企业是为他花了成本,他有责任通过平台把这钱赚回来。让他看到老板支付的不仅仅是你每个月不多的工资,还有这平台的费用。并要求他们要非常熟练的使用工具,在三到六个月要实现订单。
满半年以后,有条件应该为业务员创造参展或观展的机会,有些企业反映展会效果不是很好,也有反映可以的,关键你怎么选择展会,怎么备展。真正的买家,按照他们的习惯采购,是按照产品的应用分类,而不是产品的材料分类。满一年的业务员如果还可以,应该专门负责一个平台,人多可以多配平台,这样形成良性竞争,也各司其职,当然前提是他负责的这个平台,他能把自己工资与平台的钱在当年赚回来,我想企业第二年就可以收获了,赚钱了,最困难的是业务初期和平台运作初期,如果有订单,后面的续单就可以逐步为企业创造价值。
三、一个成熟人员的流动性控制
企业培养一人新人不容易,如何把辛辛苦苦培养起来的人留住。把心留住,业务员也是人,如何让他们看到企业在不断发展,以及自己在里面的发展空间(企业一年比一年大,业务员自己的业务也在一年一年上涨,提成也高了)企业不但在待遇上提高,在生活上比如保险,在思想上成立工会与党组织,在活动上出黑板报,等等方面去充实员工。当然老板性格不同,方法也可以多样化,比如给表现好的员工奖励旅游或培训机会,好的团队氛围可以留住人,因为干得开心。
另外一方面,我们也要意识到只要是人才就一定有流动性,我们所要考虑的是如何在人员流动时,最大程度的减小企业的损失。对于控制措施,是日常多关注他们的情绪,多沟通、了解他们的心态,另外平日就把他们业务往来的资料做到有效管理(管理软件都一一记录下来,即使人走,也可以方便接上手)。
第三方面预防人员流失的防备措施:对成熟的老业务员配置助理或者单证人员,一方面可以让老业务员专心于业务核心的谈判过程,关于细节打料、单证配助手给他,这样助手也可以跟着老业务员成长起来,还可以做到业务的过程接单和组织货源分开,做到一家客户至少有两个人知道大概情况,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定期补充新人,防范于未然,不至于因为老人走了,留下很大的空档,另外新人的加入,积极的气氛,可以调整团队氛围,业务团队不断壮大可以使企业业务的稳步发展,面对这样一个不断上进的、发展着的团队,流动性大大减弱。
四、人员身上的敏感问题:
1、住宿在公司的,有条件的让办公与生活区分开,有利于建立积极工作的状态;
2、作息时间,在试用期可以和工厂工人同样作息,转正员工内销可以参考原来作息,如果生意忙旺季,在晚上要适当延长的10:00,或者分两班。外贸上午一般在10:00左右上班,晚上大概到9:00左右,没有非常明确的时间,有询盘就要及时回复确认,让业务员建立一种作息时间不完全固定,以接到业务为核心的标准。每周可以安排一天休息来调整一下工作状态。
3、工资待遇:底薪提成制,企业老板最迫切的希望业务员接到单子,所以过多的直接反映在工资上,但又不能从业务员生存的心理去考虑,普遍底薪在1200到1500之间,最少在1000,最多在1800,提成也从0.5%到2%个点不等(企业要说明企业自己的优势,像自己生产,原料自己也有优势,这样产品价格自爱接单是比较有优势)。底薪其实是一个企业对业务关注的核心点,特别对新人,就决定着一个企业对新人的决心,建议企业从几个方面去调节,比如,试用期三个月,因为刚接手,可能没提成 ,底新可以加200到300。这适合有经验的老手,三个月后按照实际提成,同是新人来,有经验的没经验的可以上下底薪相差100-200元;满一年今后每年加100底薪,这样人会更稳定,让员工看到每年固定底薪也有个涨幅。底薪还可以根据学历与英语水平的不同相差上下100元。其实一个好的人留住,底薪看上去多了100-200/月,但实际上为企业在人员流动,以及平台浪费上节省了不少成本,关于企业提0.5%-2%,这是不同企业不同标准,我们老板要让自己员工知道,企业本身的优势,比如自己生产某些产品,单子好接,把利益让给客户,企业本身赚得少,以薄利多销,所以我们的提成是比其他企业少等。但企业在提成结算方面,可以尝试每月或每季度发放30%-50%的提成,还有50%-70%留到年底再发(如果企业对人员稳定性上有一定顾虑可以压30%-40%在半年后再发放)这样可以提高业务员的业务积极性,每做成一笔单子,可以马上拿到部分提成,可以刺激他的业务积极性。
4、业务的正常成熟期,一个新手上路,有人传帮带加上自己用心,快则二个月慢则四个月,都应该出单,如果单子出了,后面的出单时间与周期就会大大加快,有些企业要求业务员转正前1000元/月,转正后1200-1300/月,对于有一定经验的,三个月能出样单,至少有打样,前提是提供一定的平台或展会的工具。对于新手,企业认为人还行,从基础培养,不一般是先下车间,先用免费平台然后三个月后上收费平台,但六个月一定要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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