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电商促销 > 促销活动的进项税能抵扣不

促销活动的进项税能抵扣不

发布时间:2022-04-16 18:11:45

『壹』 哪些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一、不得抵扣情形
(一)业务不该抵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具体包括: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1)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凭证不合规
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资格不具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资格而未办理的。
二、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项目
1、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增值 税暂 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2、根据《财 政部 国 家税 务总 局关 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 16〕36号) 文v件附件一《营业 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实 施办 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 政部和国 家税 务总 局规 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贰』 为促销活动而购买的赠品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购物赠品的涉税处理
1.企业所得税处理
购物赠品与企业销售行为直接相关,在销售商品同时赠送物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正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的规定,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计缴所得税。
2.增值税因开票不同的两种处理
增值税从整体价值链角度来看属于折扣销售行为,应以企业销售活动取得的收入为准征收增值税,不产生除取得收入以外的增值税负担,可以有以下两种开票方式。
一是将赠品实际价值与商品一同计价,再将赠品价格作为折扣,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销售额的折扣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具体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例:A公司平时销售某型号电视机不含税价格2500元/台,购进成本为不含税价格2100元/台,正常情况下销售一台电视机应纳增值税=2500×17%-2100×17%=68(元);应纳税所得额=2500-2100=400(元),企业所得税按25%税率计算税款为100元。现开展促销活动,客户按2500元/台购买该型号电视机一台,附送一台电磁炉,该电磁炉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30元/台,购进成本为不含税180元/台。
在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即发票上分别开具电视机2500元、电磁炉230元,再在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金额230元,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500元。
二是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借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将赠品和商品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赠品和商品的销售收入,按总的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
即在发票上分别开具电视机2290元[2500×2500÷(2500+230)]、电磁炉210元[2500×230÷(2500+230)],合计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500元。
上述两种开票方式下,A公司销售一台电视机附送一台电磁炉增值税销项税为425元(2500×17%),进项税=2100×17%+180×17%=387.6(元),应纳增值税37.4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00-2100-180=220(元),按25%税率计算的税款为55元。
3.个人所得税处理
客户取得的赠品电磁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无偿赠送的涉税处理
如果在购物赠品销售中会计上将商品按公允价值开具发票作销售收入、赠品作为销售费用处理;或者未将赠品金额作为折扣额在销售商品的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以及商家向非直接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的客户进行的赠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应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赠品不仅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接上例:A公司销售一台电视机时按电视机不含税价2500元开具发票,附送的一台电磁炉按作为销售费用,或者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赠送一台电磁炉,那么电磁炉在增值税处理上将按视同销售处理。在购进电磁炉专为此次促销的情况下,可以按购进的价格计算销项税额。整个销售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55.6元(2500×17%+180×17%),进项税=2100×17%+180×17%=387.6元,应纳增值税68元;电磁炉购进成本和应计的销项税额作为销售费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00-2100-(180+180×17%)=189.4元,按25%税率计算的税款为47.35元。
客户购买电视机取得的赠品电磁炉,A公司将赠品作为销售费用处理或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赠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不是购买电视机而是从A公司随机获取赠品电磁炉,则对个人应按“其他所得”项目,按A公司实际购买电磁炉金额210.6元(180+180×17%)确定个人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A公司代扣代缴。

『叁』 购买礼品赠送客户,进项税能不能抵扣

购买礼品赠送客户,先抵扣进项税额,赠送时,礼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所以,购买礼品赠送客户,进项税能抵扣。

『肆』 用于作促销活动的商品,其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用于促销活动的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用于促销活动的商品,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伍』 开具的营销活动策划费专用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之一,也是进项税额抵扣的条件之版一,但不是全部条件,权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属于相关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

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5)促销活动的进项税能抵扣不扩展阅读

《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申请开具流程:

(一)申请。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申请开具丢失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

(二)受理审核。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办理。纳税人提交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开具。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条件的,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即时开具丢失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

『陆』 单位用于搞活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吗

答:这个活动购买的用于正常经营的可以抵扣,自用的不行。
根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2、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该规定第五条第(一)至(九)项和第(十一)项的要求。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得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七)根据国税发[2003]120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柒』 请问会计高手

你们的营业执照经营内容中有手机销售一项吗,如果没有,那么帐务上就不能做手机的销售。
取得的发票按增值税条例的要求,是不能抵扣的,但实务中,都是见票就抵扣,税务部门也没有提出什么不是来。你们促销送手机搞活动,可以计入“业务宣传费”里面。这样做,进项也抵扣了,帐上也不体现手机的收入和成本,对企业的利润也真实核算。
象我们公司虽说没有送手机,但送衣服、钥匙扣、伞啊什么的,多的去了。都是这样处理的,七八年了,完全没事

『捌』 公司购买了一批商品用于做活动当做礼品赠送,进项税能抵扣吗

你好,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的

『玖』 视同销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视同销售可以抵扣。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销售是指以出售、租赁或其他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产品的行为,包括为促进该行为进行的有关辅助活动,例如广告、促销、展览、服务等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拾』 进项税不能抵扣的项目有哪些

不可抵扣的进项税有: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等;
3、不可抵扣的其他进项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阅读全文

与促销活动的进项税能抵扣不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学校教师培训考核管理方案 浏览:854
八个需求市场营销例子 浏览:909
市场营销课酒店策划 浏览:505
县域电子商务地图 浏览:884
市场营销调研什么 浏览:601
海信网络营销 浏览:718
生态农场策划方案 浏览:486
市场营销专业考研211 浏览:541
个体工商户安全教育培训方案 浏览:302
网络营销具有哪些特点是什么意思 浏览:160
市场营销学是什么学士 浏览:117
楼房促销方案 浏览:724
促销活动总结分析报告ppt 浏览:522
银行网点旺季营销分析方案 浏览:181
蛋糕店市场营销策划总结 浏览:61
市场营销学单项选择题答案 浏览:782
周末培训策划方案 浏览:706
品牌节日营销活动 浏览:767
万达推广方案 浏览:186
上海沪深品牌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浏览: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