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物流仓储企业还是小型微利企业,土地使用税优惠可以叠加吗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执行中应注意掌握的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物流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
制定物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时,为充分体现鼓励物流企业向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的政策导向,《通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仓储设施用地,不管是自用还是出租,只要是用于大宗商品存储,就给予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考虑到我国物流业正处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有关体制机制有可能调整,该项优惠政策的延续期限暂定为3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物流企业的界定
可享受《通知》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专业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服务的物流企业;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文本中注有物流、仓储或运输的样。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仓储设施用地的界定
可享受《通知》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专业物流企业,其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必须在6000平方米(含6000平方米)以上,且存储的是大宗商品。
四、享受税收优惠的储存大宗商品的界定
《通知》中列举的可享受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储存大宗商品,是指与人民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的商品和原材料。如: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
四、下列用地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围
对物流企业储存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土地,不属于《通知》的优惠范围。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用地,不属于《通知》的优惠范围。在建或未投入使用的仓储设施用地,由于还不具备存储大宗商品的条件,不能有效发挥其仓储功能,相应占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用地不属于《通知》的优惠范围。五、物流企业税收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对于符合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规定条件的物流企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为此,《通知》明确规定,“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以便于税务部门掌握了解有关情况。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读。要让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物流企业都能够了解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二)要做好物流企业税收优惠的统计分析工作。各地应当认真统计本地区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户数、减免税面积、减免税额,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对物流企业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和政策实施效果。
(三)总局将适时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各省地税局也要开展有关调研和统计分析工作,并将统计分析结果报送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B. 物流企业仓储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有何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4-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通知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三、本通知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四、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七、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6日
资料来源:http://www.sanfengzx.cn/?/question/2635
C. 物流企业仓储用地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一家物流企业,专门从事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的仓储运输,拥有仓储设施占地8000平方米。我公司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问题答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仓储(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符合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你公司符合上述规定,公司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可以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D. 物流企业如何能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免
同时,财税来[2012]13号文件还自对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优惠的适用条件作了规定。即: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显然,专业物流企业只要仓储设施占地面积达到6000平方米以上,并且储备的物品符合规定的种类,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E. 物流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物流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现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承受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所属邮政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征收契税。

(5)电子商务物流企业用地税收减半扩展阅读:
《通知》以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
一是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已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
二是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
即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
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三是保持原有政策优惠力度。继续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F. 对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有何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专土地使用属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G. 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有什么优惠吗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专设施用地属,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