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论电子商务的发展及影响的选题背景与意义
一、论文选题背景及意义
医药在全世界范围来说,可以算作是一个前景无限的朝阳产业,它是产业经济中永不寂寞的热点。中国作为全球几个屈指可数的大市场之一,早已映人世界跨国公司的眼帘,特别是中国今后进入WTO以后,中国的医药市场更将成为国外公司争夺的主要对象。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的各医药企业应该如何应战?一个就是走联合发展的道路,扩大自身的竞争能力;另外一个就是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完善和更新固有的商业模式,走集约化发展的道路。
当前,网络化和全球化已成为不可抗拒的世界潮流。伴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的处理和传递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局限,信息作为一项产业也随之得到迅速发展,它对药品生产、销售领域产生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美国最具权威的《财富》杂志评论,医药电子商务是一种看涨产业。制药产业与信息产业的结合,其前途光明,并能显示出其优势地位。全球性的医药电子商务市场的急速发展,激发了国内同业的创业热情。
那么把药品和电子商务有效的结合起来,对药品电子商务的监管正是此论文题目的直接目的。通过对药品与电子商务的比较研究,发展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及虚拟市场与实物流通市场相结合的电子商务,把我国医药信息化建设推向新的高度,为我国医药事业的信息化和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二、初步见解
"医院只需坐在电脑前下单子,厂商只需坐在电脑前接单子,不必派医院代表奔波于医院之间,也不受地域、时间限制,供求双方都可在网上观察动态行情走势;寻价、竞价过程都将在网上进行,实现透明化。这必将大大压缩流通成本,终将使药价趋于合理,并有效改变目前药品销售渠道的混乱状况。"可以这样去描述理想的药品电子商务模式。然而,理想与现实之间有多远?实施电子商务是医药流通体制的一项改革,必然造成利益的重新分配,这是推行过程中的困难之一,但不可否认这是一个趋势。 医院冷静面对、转变意,政府相关政策力度加强,培养积极的人文环境。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只是企业商务活动的一个工具,在合适的范围内它能够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增加销售,但是它不会给一个企业带来本质的变化,不可能把企业的商务活动全部代替。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加速信息传播有着重要作用。应该更多地做一些信息交流方面的工作,弥补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决策失误,如果能够实现生产、批发、零售、使用和服务几个环节的信息共享,将会是较为理想的状态。
对药品电子商务的监管,是一项全新的课题,确实需要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拿出切实可行的监管办法,使药品电子商务有计划、分步骤、健康有序地发展。
药品电子商务与传统医药流通模式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通过网上的虚拟市场来实现交易。因而对药品电子商务的监管,必须从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或叫互联网信息服务者(ICP)入手进行管理。
首先应该建立市场准入制度。ICP虽然不能直接参与药品经营活动,但它通过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在药品交易过程中发挥了枢纽作用。根据国家对药品特殊管理的要求,在申办药品ICP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之前,必须首先取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基本条件除了应该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外,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还要具有一定的药品专业知识,且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咨询,其行为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药品监管法律、法规。
第二要建立分级责任制。医药企业上网开展药品电子商务,要向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的资料,包括企业的合法证照,产品的合法身份和质量可靠性文件。企业要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审查失职要负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除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事药品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外,主要监管对象应是药品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
三是要建立药品物流配送系统的质量保证制度。药品电子商务的虚拟性,要求交易过程的每个环节,必须有更加严格的质量保证制度。其中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电子商务配送过程中,除了按传统的流通模式实行质量保证承诺外,还应在包装上标明医药公司或药店的标签和标记,并开具内容详实的发票,以保证对药品质量的跟踪检查。
四是要利用高科技手段来监控高科技经济形式。要逐步建立网上识别系统,通过监视器24小时轮询各网站品种信息,通过数字认识建立起企业和产品的各种数据库,使监管数据化、系统化。
药品电子商务是网络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的商务模式,其技术含量高,法律关系复杂,再加上药品的特殊性,国内外尚无有效的管理办法,问题非常突出,因此,必须深入研究,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逐步推进。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因特网正以令世人瞩目的速度迅猛发展,以其为代表的世界信息革命正在影响着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人这样评价:因特网是继电视以来最大的宣传舆论媒体;是继电话以来最强有力和廉价的通讯工具;是继图书馆以来最大的公共和专业信息库;是继咖啡馆、会议室以来最流行的聚会交流场所;是未来最大的教育和娱乐载体;是未来各国经济领域的最大投资项目和聚宝盆。
1995年7月,历史悠久的英国医学会杂志(BMJ)率先建立了计算机全球互联网的资讯网(WWW)主页,开启了传统印刷式医学杂志迈入电子化网络化的新纪元。紧随其后,一些世界著名医学杂志,如美国医学会杂志(JAMA)、加拿大医学会杂志(CMAJ)、新英格兰医学杂志(NEJM)等相继上网,为全世界的医学研究人员与临床医师提供了最新最快的资讯园地。同时,为利用因特网覆盖面巨大、适时交流、快捷廉价等特性,世界上许多著名大医院、医药研究机构、医疗器械和药品生产厂家纷纷在网上建立了医疗服务、学术交流、广告宣传的计算机网络主页。诸多发达国家的医药界早已看好这一最新技术,在网上形成了一个庞大?quot;医药网络空间"。
我国台湾省的医药界对此也十分重视。台湾《中华医学杂志》〔Chinese Medical Journal (Taipei)〕与台北市荣民总医院合作,于1996年3月2日正式上网,实现了双语式(中、英文)电子版面。台湾省医药界对中药的应用与研究,也因与因特网技术结合,提出了"网路无国界,中医服务全世界"的口号。
我国内地医药界对因特网的利用虽处于起步状态,但发展神速,现已有全国性综合性医药信息网络国家卫生部主持、金卫网有限公司运行的金卫网,中国医药信息网,中国中医药信息系统,中医药信息网;中国医疗信息网,医药信息广场,中国医药信息网,医学网址集锦等10余家等。另外,上网的医药院校有中国医科大学,北京医科大学,上海、北京中医药大学和军队4所军医大学等30余家。医药研究机构有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军事医学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院,辽宁省医药工业研究所等10余家;医药企业有上海医药(集团)总公司,山东省医药公司,同仁堂制药(集团)公司,石家庄、海南和浙江的制药企业等10余家。上网的总医院军队有301、空军、海军、武警总医院;北京、广州、兰州、南京军区的总医院等;地方有煤炭、首钢等总医院共10余家;加之军医大学附属院和地方各类医院,总数已达150余家;上网的药剂科有沈阳军区总医院和北京协和医院药剂科。
以上上网的医药卫生信息网、医疗、科研、教学及企业单位,为医院的药学工作者提供了国内外巨大的医药学教学、科研和工作方面最系统最全面最及时成果、技术及先进经验,可直接供药学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中应用。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所有的医疗机构正开始实行以成本核算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如能利用因特网信息与市场发展同步,与世界进步接轨,无疑对提高科研、管理和实际工作水平,都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四、主要研究内容
1. Internet 药学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2. Internet与药学信息资源发展
3. Internet中的药学信息资源及获取方法
4. 互联网与药学
5. 建立药学网站的意义及相关技术
6. 利用因特网提高药学研究与应用水平
7. 药品电子商务
8. 药品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9. 药品电子商务的监管
五、论文特色及创新之处
研究步骤
1. 涉及调查表,调查样本医院情况;
2. 收集汇总资料;
3. 研究分析资料;
4. 确定论文题目;
5. 撰写论文。
『贰』 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新的政治、经济、法律与社会问题。其中,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成容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与政策己成为每一个国家都必须面临的重要课题,有鉴于此,本文致力于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研究。 本文剖析了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成因及其范围,并将电子商务引起的税收法律问题归纳为四个主要方面,税收政策问题、直接税问题、间接税问题和税收征管问题。首先,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的直接税法律的核心就在于如何界定对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管辖权,本文分别从常设机构原则、所得分类规则对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管辖权进行了界定:其次,本文对电子商务引起的关税、增值税两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再次,本文研究电子商务引起的税收征管法律问题,包括电子商务引起的逃避税法律问题和电子税务问题,并分析了电子税务建设和完善所必需的法律环境;最后,本文研究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
『叁』 奇迈先生: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有哪些
奇迈先生为你解答:
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们的智能和计算机的高速运行能力汇集和融合起来,创造了新的社会生产力 ;而电子商务更便利地满足着人们的社会交往、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各种需要。可以说,电子商务活动就是在网络环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隐形化”的过程。不过,我们在享受着电子商务为我们带来谈判、签约、订购商品等便利的同时,也必须注意随之而来的一些问题,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就是其中之一。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很多,例如:在版权领域,Internet技术给版权保护的客体、版权权利内涵提出的新挑战;在专利领域,专利发明的性质在网络时代发生了巨大变化,Internet上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成为新的法律问题;在商标领域,“Internet”中的“域名”和商标的关系,国际上商标和“域名”的保护和侵权等,这些内容都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一、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之间的矛盾从广义上来讲,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但本文中我们仅仅讨论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几类,包括版权(在我国叫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近几十年以来,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导致了数据信息共享的需求,并发生了与知识产权固有特性的强烈冲突。知识产权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它的“专有性”;而网络上的信息则是公开的、公用的,很难受到严格的控制。“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又一特点,而网络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这些相反的特性导致了二者间的矛盾和冲突。目前为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世界大多数国家主张通过缔结国际公约来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的保护。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主持缔结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中,就针对网络环境,增加了版权保护的新权利,同时对现有权利向数字化的应用延伸做出了解释。同时,对于电子商务影响巨大的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也需要有一个共同的标准,世界贸易组织订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就是一例。在知识经济中,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潮流;这对世界发展中国家是一个重大的挑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的一个大国,必须研究自己的对策。要抓紧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努力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进程,以便在国际竞争中,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立于不败之地。上面我们简单介绍了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这二者间的矛盾和冲突,下面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来介绍电子商务中所可能涉及的各种知识产权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所要注意的一些细节内容。二、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1、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所谓版权,有时也称作者权,在我国被称为著作权,是基于特定作品的精神权利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一般来讲,版权的客体是指版权法所认可的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简称作品)。但是在信息时代,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多媒体技术给版权的客体带来了新的内容。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保护中,给软件提供更加及时和完善的保护。1972年,菲律宾第一个把“计算机程序”列为“文学艺术作品”中的一项,1980年后美国、匈牙利、澳大利亚及印度先后把计算机程序或者计算机软件列为版权法的保护客体。1985年之后,又有日本、法国、英国、联邦德国、智利、多米尼加、新加坡等国以及我国台湾与香港地区,都把它列到了版权法之中。1990年我国制定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等立法建立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在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版权侵权问题时,我们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服务商侵权问题和链接侵权问题。网络服务商根据其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主要分为网络内容服务商和网络中介服务商两大类。网络内容服务商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网络内容服务商会提供一些网页,在这些网页上面的内容就存储在网页所在的服务器上。如果网络内容服务商提供的内容服务未经版权人允许,则构成了对作品的复制权的侵犯和网络传播权。网络中介服务商的基本特征是按照用户的选择传输或接受信息,其本身并不组织、筛选所传播的信息。此一基本特征决定了其在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中具有与网络内容提供商不同的法律地位,从而使得其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显得更趋复杂,更具有时代性。信息共享始终是互联网的理想追求,因此链接技术的出现就深受人们欢迎。所谓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HTML的标记指令,通过URL指向其他内容。链接的对象可以是一个网站,也可以是网站中的某个网页,甚至是网页中的某个组成部分。关于链接技术的侵权问题,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不同的国家有很大的差别。主要来讲,链接可能侵犯的有作品的复制权、演绎权以及精神权利等。关于这方面的论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2、电子商务中的专利问题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指的是一种法律认定的权利。它是指对于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专利制度并非一成不变,它必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所提出的新问题不断变化。网络技术对专利领域也提出了大量问题。例如,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因特网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中的“新颖性”特点提出了挑战,此外,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在网络环境中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在专利法中一般都规定,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要件之一。传统的专利法并没有规定在Internet上公开发明创造应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因此在Internet上公布的发明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专利的电子申请在网络环境下也有了新的问题。电子申请就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主管行政机关提交有关专利的申请。而传统的做法是以纸质文件为载体进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起草的《专利法案条约》(草案)和《专利合作条约》细则的修改中,已确认了电子申请的合法性。日本专利局已于1990年12月开始接受专利的电子申请。韩国已经着手进行通过Internet申请专利的实验。美国、日本、欧洲三个专利局正在进行通过Internet联机申请专利的准备,并把实现专利文献无纸化作为今后的发展方向。3、电子商务中的域名和商标问题域名是一种资源标志符,是因特网主机的IP地址,由它可以转换成特定主机在因特网中的物理地址。域名作为一种在Internet上的地址名称,在区分不同的站点用户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域名是作为一种技术性手段建立起来的,它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知识产权,因此域名本来并不能像商标那样被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但是,随着域名商业价值的不断增强,法律已经开始将某些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赋予给域名,以保护权利人利益。我国的商标法只规定可受保护标识为“文字、图案或其组合”,而没有把在网上出现的某一动态过程作为商标来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活动,已使人们感到用“视觉感知”去认定,比起用“文字、图案”认定商标更能适应商业活动的发展需要。当前在我国最突出的问题是在网络环境下,“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虽然1997年5月国务院部门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规定》,但其中只规定了“不得使用不属于自己的已注册商标,申请域名注册”,并没有禁止以他人的商标和商号抢注域名。因而“域名”已实际上成为商誉、乃至商号的一部分并作为无形资产被交易着。域名具有唯一性,即它在全球范围内是独一无二的,但同时域名又通常都是按照“登记在先”的原则来进行登记的,因此一旦有人先对某个名字进行了注册,其他人就不得再使用该名字来命名其网址。因为域名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抢注者希望借助于被抢注者的良好名誉得到网络用户的访问,一旦抢注成功,网络用户将无法访问到该域名真正代表的被抢注企业的站点,而是访问到抢注者的站点。法律应当制止这种恶意抢注行为,保护被抢注者的域名名称或商标利益。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适用研究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传统的知识产权法面临着如何认定电子商务中的侵权行为,以及如何保护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为解决这些新问题,国际社会一方面通过制定新的公约加以协调、另一方面要求各国知识产权法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首先来看看版权法的适用问题。版权法在电子联网技术中有一些发展。传统的版权法要求你的作品必须附着在载体上,或相关的载体(磁盘、磁带)上,才会受到保护,但在互联网领域,你所写的东西通过机器来帮助你阅读,也就构成了“附着在载体上”这个法律要件。以美国“花花公子”案为例,这是第一个涉及到计算机网络纠纷的版权案子。“花花公子”杂志诉Starware公司从网络上取得其53张照片资料,并将之放在CD-ROM上贩卖而侵犯了其版权。法院经审理、判决“花花公子”胜诉。通过这个案子可以看出,版权的概念在网络环境下必须得到新的扩展。其次在商标法上,也会面临新环境下的适用问题。在这方面,不同的国家规定不同。美国奉行的是先使用原则,即谁首先使用这个名称,他就获得相关的权利。但网络上的域名登记问题毕竟不是简单的商标法问题,现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来调整这个问题。美国商务部电信与信息司于1998年初公布的《因特网名称与地址的技术性管理的改进方案》,例举了七方面的问题;中国为探寻符合国际标准和适合中国国情的域名制度,于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信息办印发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目前,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法缺乏保护域名的专门制度,但是,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简称)等主要的国际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与规则,可能对建立域名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起指导作用。因特网国际协会与美国的以及全球产业界、因特网用户等最近也已达成初步协议,成立新的全球性管理顶级域名机构。这说明国际社会正在加紧努力,协调这一基础性领域内错综复杂的问题。这里,还要讲一讲管辖权问题。一般从民诉方面来讲,要起诉或在侵权发生地,或在被告所在地,但在联网系统里面,传统的原则不适用了。因为联网系统里所出现的诽谤、错误及误导性的信息,有时候你根本无法知道它是从哪里冒出来的。他可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他把信息输送上去之后,马上关机,你就不知道他在哪儿。就传统的法律而言,提出了一个新课题:“到底在哪儿起诉?”从传统的民法理论来看,实际上对原告不利,因为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权发生地起诉,有时候原告离之很远,对原告的起诉权不利。但在联网系统里面,由于不知道被告(向联网里输送信息的人)具体在哪个地方,反而对原告起诉有利,因为原告既然不知道被告在哪儿,原告就可以随便挑选从法律上和地点上对他最有利的地方起诉。这样,就形成了美国法律上讲的FIM效应。但根据一般原则,还是应该在因网络里的诽谤及错误等信息引起伤害的地方起诉。
『肆』 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论文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框架
一、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是在一个虚拟空间上进行交易的。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双方与银行之间,买卖双方、银行与认证机构之间都将彼此发生业务联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力,反之亦然。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在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和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买方同样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电子商务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和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中,银行也变为虚拟银行。电子商务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大多数交易要通过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的。虚拟银行同时扮演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角色。在实践中,电子资金划拨中常常出现因过失或欺诈而致使资金划拨失误或迟延的现象。如系过失,自然适用于过错归责原则。如系欺诈所致,且虚拟银行安全程序在电子商务上是合理可靠的,则名义发送人需对支付命令承担责任。
认证机构(CA)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在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括电子支付过程中,认证机构都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撮合过程中,认证机构是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它不仅要对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买卖双方负责,还要对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负责。
二、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法律问题
合同,亦称契约。根据我国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现阶段,合同已经成为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口头或电话等直接表达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而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非直接表达方式即文字方式来表达协议的内容。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一)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所有的买方和卖方都在虚拟市场上运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
(二)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例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目前还只是理论上的设想。
(三)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所代替。
(四) 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变化,对于世界各国都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新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与现存的合同法发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但对于法律法规来说,就有一个怎样修改并发展现存合同法,以适应新的贸易形式的问题。
三、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电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与一般情况下所说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区别。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义外,还具有金融业和商业信息的特征。更多的、更重要的方面还在于它的进一步发展,必然涉及国民经济建设中资金的调拨,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内容。所以,必须高度重视电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问题。
在电子支付中存在着若干种支付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且有时两种支付方式之间不能做到互相兼容,这样,当电子交易中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时,双方就不可能通过电子支付的手段来完成款项支付,从而也就不能实现因特网上的交易。因此,从推动电子商务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努力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统一起来,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融会贯通、取长补短,结合而形成为一种较为完美的支付方式。
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EC)1997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欧洲电子商务设想》的文件,旨在为欧洲制定一项有关电子商务的统一政策做最初的努力。文件指出,标准化是一项重大而严峻的课题,比如说,在储值卡领域就有20多种互不兼容的标准。文件还反复强调从全球角度提出解决兼容性和互操作性问题的方案。为解决这一问题,欧委会宣布了有关电子商务标准的具体研究项目,并在布鲁塞尔主持召开了全球信息社会标准化会议。由此可见,关于支付方式及其标准的统一问题,已经列入了欧盟的议事日程之中。
我国目前在有关电子支付的法律的制定方面刚刚起步,大量的法律新问题需要研究:
(一)电子支付的定义和特征。电子支付是通过网络而实施的一种支付行为,与传统的支付方式类似,它也要引起涉及资金转移方面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美国提出的电子支付的法律定义是否适合我国的情况,需要做那些修改,其行为特征也应加以研究。
(二)电子支付权利。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有时还存在中介机构。各当事人在支付活动中的地位问题必须明确,进而确定各当事人的权利的取得和消灭。涉及这方面的问题相当复杂。
(三)涉及电子支付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问题。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由于网络黑客的猖獗破坏,支付数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问题越来越突出,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1997年10月1日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的第一百九十六条是专门针对信用卡犯罪的,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智能卡与信用卡类似,犯罪的界定尚可参照信用卡的有关条款,但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支票的问题却完全是一类新问题,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需要全新的法律条文。
(四)刑事侦察技术的发展问题。由于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新的电子支付方式层出不穷。每一种方式都有自己的技术特点,都会产生新的法律纠纷,这些纠纷出现以后,调查、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刑事侦察技术问题。在信息化时代,传统的实物证据逐渐被虚拟证据所代替,目前法学教育中的物证技术课程仍然停留在刑事照相、文书检验、痕迹取证等传统的侦察技术上,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的技术发展的要求。
四、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问题,涉及到两个基本方面。第一,电子商务交易首先的一种商品交易,其安全问题应当通过民商法加以保护;第二,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而实现的,其安全与否以来于计算机及其网络自身的安全程度。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已经公布的有关交易安全和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保护电子商务交易的正常进行,并在不断的探索中,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四类:
(一)综合性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刑法中有关保护交易安全的条文。
(二)规范交易主体的有关法律。如公司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
(三)规范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包括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财产保险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四)监督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如会计法、审计法、票据法、银行法等
在我国尚无专门电子商务法律的现状下,充分利用已有的行政法规保护电子商务的正常进行是非常重要的。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联网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是两个对电子商务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均适用于《规定》和《办法》。其中包括在华申请假如我国境内的国际互联网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三资”企业和外国代表机构等单位的网络安全保护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内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另行规定。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计算机网络联网参照本 《规定》和《办法》执行。
《规定》和《办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和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适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主要包括:提供国际出入口信道、接入服务、信息房屋、适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提供的各类功能,以及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有关的其他业务。
《规定》和《办法》还规定了必要的处罚措施,规定了警告、罚款、停止联网、取消联网资格等处罚。通过严格管理,提高全社会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依法守法,服从管理,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得到充分保证。
五、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是“数据信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保护信息为内容的知识产权的法律手段,应当成为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中的重要课题。尽管信息保护的技术手段例如加密技术等能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帮助,但足够和有效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于知识产权人提供确定的权利范围,预防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方面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网络上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常常包括网络技术给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制度带来的新问题。与网络技术关系最密切的还得数版权保护的新问题。信息技术不但给版权制度保护客体带来了新的内容,而且对原有的版权权利内涵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就给版权侵权的认定带来了新的问题。总之,网络中传输的数字信息包括了各种文字、影像、声音、图形和软件等智力成果,这些智力成果的版权归属和保护问题就随之而来了。传统的关于版权的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能否适应网络发展的需求仍有疑问。为了适应网络这一生命力十分强大的新事物的发展要求,世界各国纷纷修改自己的版权法,相关的国际组织也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尤其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过的两个新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条约》对网上的版权的保护和利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为各国立法提供了参考和依据。
在专利领域,网络技术也提出了新的问题。例如,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因特网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专利的“新颖性”特点提出了挑战,发明人通过电子信箱与同事通信中,披露了自己的有关发明,这是否构成“公开”,是否影响该发明获得专利时应有的“新颖性”;还有在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在网络环境中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在商标领域,也存在网络技术带来的新问题。例如,在“Internet”的“域名”作为一种在lnternet上的地址名称,在区分不同的站点用户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域名的存在和登记规则也在实际中带来了一些问题,需要法律作出规定并进行解决。域名首先是作为一种技术性手段建立起来的,它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知识产权,因此域名本来并不能像商标那样被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但是,随着域名商业价值的不断增强,人们不断认识到域名的滥用会在很大程度上侵犯、干扰和削弱商标或其他名称的价值,法律已经开始将某些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赋予给域名,保护权利人利益,防止由于域名的错误使用而产生的侵犯、干扰或削弱商标或其他名称的价值。
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很多,由于因特网的开放性和广泛性,在其上的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就呈现出复杂性,有些问题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还很难以找到解决的方法。鉴于这种状况将会妨碍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正在为此做出更大的努力。
六、隐私权保护问题
网上隐私权保护是近期理论界讨论的焦点之一,其原因有4种:
一一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从业者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一消费者普遍对当前的隐私权保护状况表示不满。
一一国际合作中越来越重视对个人数据的保护。
一一立法实践需要研究其他国家的网上隐私权保护状况。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正在着手制定求国的网上隐私权保护法,因为要保护网上隐私,除了技术手段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强立法约束。在这种背景下,我国要制定网上隐私权保护法,就必须参考别的国家的立法实践,总结其合理内涵,并且要结合本国实际。我们研究这一问题,就是为了给立法部门提供合理化建议,加快我国网上隐私权保护立法的步伐。
网上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这些信息的范围包括事实,图像(例如,照片,录象带),以及毁谤的意见等。
目前隐私权保护领域遇到的三大问题。个人数据过度收集、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和个人数据交易。网上隐私权的保护也应该制定相应的规则,并使其规范化。从而,在个人隐私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国际上隐私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理论上对隐私权进行研究和在立法、司法上对隐私权的保护呈专门化的趋势;世界各地对隐私权的保护呈专门化的趋势;对隐私权的保护呈现出国际统一化的趋势。
我国制定隐私权保护法的3点建议:信息的自由流动与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并重;遵循个人数据使用的最小化与适当成本原则;对隐私权的保护目前宜实行法律规范与业界自重相结
『伍』 电子商务的课题有哪些
有 市场营销、网络营销、Dreamweaver Flash Photoshop 第一学期有办公软件 、Microsoft Office Excel Microsoft Office Word Microsoft Office PowerPoint 办公软件比较简单学 还有计算机基础的知识 还有 经济政治 还有根据学校的性质来添置一个课程如果你学校是比较外贸的话。。。还有实务单证。
『陆』 刘颖的承担课题
科研项目: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金融电子化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99CFX006)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研究》(批准号:07BFX079)
(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际贸易中的数字知识产权执法研究》(批准号:13BFX156)
(4)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研究项目《网络银行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02SFB2028)
(5)国务院侨办人文社科项目《金融电子化风险防范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6)广东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01SJA820008)
(7)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05G—05)
(8)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反假冒贸易协定〉中数字知识产权问题研究》(GD12CFX03)
(9)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暨南大学知识产权与法治中心培养项目《数字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执法研究》(批准号:ZSCQ201203)
(10)中国联通新业务新业态法律风险防范项目《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研究》
参与立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
(2)《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