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网站请一个律师一年大概多少钱
你可以电话咨询或者面谈。一般年法律顾问费从3万到100万都有,还有其他的可能性的,要根据你网站的情况来定的。
B. 大律师网怎么样一直打电话让我做律师推广
这个也是做销售行业,最常用的方式。现在推广,只要根据你的要求,比如是通过网络,或者是今日头条,UC,新浪,手机网络等等来推广都可以
根据你的要求,都可以给你推荐适合您要求的推广方式还有平台的,只要您的预算有就可以了
C. 电子商务及法律专业是学什么的将来干什么
法律专业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大学语文、基础英语、计算机基础、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概论、邓小平理论 、婚姻法、国际法、法学基础、行政法、逻辑学、律师实务、会计学基础、审计学基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外国语、劳动法、婚姻家庭法(一)、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文书写作(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票据法、保险法、税法、金融、公证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任选三门)、毕业论文
就业基本情况:在各个企事业单位当法律顾问,律师,有很厉害关系进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
难就业原因: 一, 门槛高: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才能从事律师这个职业,而参加司法考试基本的要求至少是本科学历以上, 而通过率仅 10%-30%. 三, 对个人素质方面的要求也是非常高,口才,交际能力,人际关系,记忆力,反应力等. 四,供大于求
电子商务目前本专业有两个专业方向:网站设计与程序方向、网络营销编辑方向。 主要课程:计算机网络原理、电子商务概论、网络营销基础与实践、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电子商务信函写作、电子商务营销写作实务、营销策划、网页配色、网页设计、Web标准与网站重构、FlashAction Script动画设计、UI设计、电子商务网站建设、电子商务管理实务、ERP与客户关系管理、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电子商务专业英语、新闻采集、写作和编辑的基本技能。
学生毕业后,可从事企事业单位网站的网页设计、网站建设和维护,或网络编辑、网站内容的维护和网络营销(含国际贸易)、企业商品和服务的营销策划等专业工作,或从事客户关系管理、电子商务项目管理、电子商务活动的策划与运作、电子商务系统开发与维护工作以及在各级学校从事电子商务教学等工作。专科学生,还可以在呼叫中心从事电话营销的工作。
D. 和电子商务有关的所有法律,列举给我
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
商务部:《关于内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容意见稿)》(2006年6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3月)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12月)
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
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2009年11月)
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
E. 电子商务中常见的交易纠纷都有哪些
常见的交易纠纷:生活消费合同纠纷、生产购销合同纠纷、网银支付合同纠纷、虚拟财产合同纠纷、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旅游休闲合同纠纷。
在电子商务纠纷中,证据是一个难以保存的难题。当事人通过律师证人、公证机关公证、外交机构认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证、先进电子设备制作的音像资料等方式保存证据,也不方便。
如果发生争议,可以通过法院或仲裁解决。因电子商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在约定的地方行使管辖权。
电子商务涉及涉外并形成涉外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选择大陆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选择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参考法律法规:
1、第五十八条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2、第五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3、第六十条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4、第六十一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5、第六十二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第六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F. 如何理解电子商务
如何正确认识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在中国已有十多年的发展史了,但对于电子商务的定位和内涵,不同的人有着不同
的理解。
3
月23
日,在《电子商务世界》主办的“第一届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大
会”上,来自国内的200
多家企业代表以及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共聚一堂,共同探讨了中国
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和未来。
在会上,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专家咨询委员会专
家、清华大学教授柴跃廷认为,电子商务是在网络环境下所进行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新的
社会经济活动的形式,它要比商务模式更加宽泛。
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电子商务涵盖的面是
非常广泛的。
他指出,电子商务是我们改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有效途径,它可以有效降低
交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可以减少人力和物质的消耗,可以减轻交通压力、减少环境污染,
转变生产流通消费方式。更重要的是网络拓展了企业发展的空间,使企业在更大范围内更加
有效、合理的利用各种生产要素资源,为企业的跨越式发展,甚至是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和整
个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渠道。
他进而指出,如果站在国民经济的角度认识电
子商务,电子商务就不仅仅是一个手段。因为电子商务不仅是网络互动的手段,更是未来经
济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可以引发新的经济增长点。而基于各种网络发展出来的交易、技
术、在线贸易、认证等等,会形成新兴的电子商务业,新兴的电子商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
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来说发展电子商务实际上是在发展中国新的经济。
他强调,电子
商务可以引领人类从农业及工业化社会跨入信息社会。他认为,电子商务可以改变我们的生
产方式、生活方式,进而可以改变我们的世界。
如果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
上层建筑这个基本经济原理理解的话,那么,今天的网络和信息技术就构成了现在的生产力,
这就是目前各种各样的网络应用遇到的最大困惑。别人对我们的响应不积极,很重要的因素
是我们基于先进的生产力下面配套的生产关系不到位。
所以,随着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
新的生产经营方式、新的消费方式、新的经济社会运作规律将会逐渐建立和形成。如果笼统
的来讲,这可以叫做网络环境下的生产关系。先进的生产力和先进的生产关系就构成了未来
信息社会的经济基础。今天发展互联网、发展电子商务平台为各类企业服务,其核心和关键
就是电子商务模式或者说新的商务模式下的生产关系。
但是生产关系不是自发的,在一
定程度上说,它是顽固的,必须由时代勇士来打破它。如何打破它有各种各样的办法、各种
各样的切入点,这就是今天有些网络公司、有些电子商务企业运转的比较好,又有一些企业
运转不好的根本原因。改革之初,邓小平同志提出来农村要进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改变
了农村的生产关系,从而撬动了农村经济、农村生产力很大的发展。
他进而指出,电子
政务推动上层建筑的不断变革,使它和现在的、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适应。电子商务和
电子政务将是构成未来信息社会的两大主体。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不断渗透与融合,将推
动信息社会的行成与发展。因此,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应该怎么做、怎么定位,应该值得我
们更深层的思考。
针对电子商务形态的发展趋势。他认为,目前电子商务的基本形态大
致上分为三大类,一类叫产业电子商务,是以大型骨干企业为核心的产业链为主要内容的电
子商务。像钢铁、石油、家化、家电。另外一种形态是大部分围绕中小企业服务的第三方电
子商务交易和服务。
第三种形态是综合消费电子商务,这部分电子商务有的是第三方的形式,
有的是第二方的形式,甚至有的是第一方的形式,是多种形式并存。而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将
是向中间跑,再经过几年的发展,大型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为它的上下游产业链服务逐渐会从
它的产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社会上的第三方。不管是什么样的形态,实际上最终会走向专业
化的,或者说是面向行业的、非常有特色的第三方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因此,第三方电子
商务交易服务是今后电子商务发展的主流。
他强调,基于这样一个发展趋势,电子商务
一定会形成一种新的产业,现在暂时把它叫做电子商务服务业。第一个内容是交易服务,围
绕市场、围绕采购、围绕销售、围绕增值服务、交易服务,今天大部分网站、企业都是在围
绕交易做服务的;第二是业务服务;第三大类是技术服务。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为
依托的现代服务业会突飞猛进,中国的电子商务大有希望。
G. 电子商务法律知识
《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电子商务专业)》是中等职业学校电子商务专业回教材。《电子商务法律基答础知识(电子商务专业)》对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基本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在对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及特点进行初步介绍的基础上,概述了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等法律问题;介绍了我国及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概况;针对与电子商务法相关的几个法律制度问题,《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电子商务专业)》有所侧重地作了较为全面的论述,包括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电子签名和网上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合同法律制度、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和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最后对电子商务隐私权、网上内容审查与管制、网页链接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电子商务专业)》可以作为中等职业学校和高职高专院校电子商务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教材。《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电子商务专业)》也适合从事电子商务的有关人员阅读和了解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并为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从事电子商务的相关技术人员及法律界相关人士熟悉电子商务及其相关法律提供了一个参考。
H. 电子商务公司法律顾问,哪个律师比较专业
每个律师有对应的专长,建议你根据公司的具体业务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公司的法律顾问。
I. 解兵的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解兵,男,汉族,1979年11月出生,大学本科,现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手机电子商务中国律师网编辑,沈阳文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首席顾问。该同志参加司法工作以来承办200余宗刑、民、商事诉讼案件,50余宗非诉案件,受到了当事人一致的好评与推荐 。刑事方面擅长无罪辩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的处理。民商事方面主要擅长合同与债、知识产权纠纷、物权担保、侵权纠纷,同时还精通网络技术与网络服务的法律事务以及企业经营和投资等法律顾问事务。工作认真忘我,被业界同行们称做“拼命三郎”, 业务特点是思维敏锐、记忆力出众、理论基础深厚、擅长抓细节。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解兵律师坚持发扬传统、执业为民,坚信凭借勤劳与智慧定能够“正天下难正之人、直人间难直之事”。
J. 关于电子商务管辖权的法律条款
电子商务管辖权的法律条款:
1、电子商务合同主体受新合同法调整:
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电子商务交易对象分类,电子商务可分为四类:即商业商业(BtoB),商业消费者(BtoC),商业政府机构(BtoG),消费者政府机构(CtoG).其中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政府机构可将采购办公用品清单在因特网上发布,企业以电子化方式回应,经过选择确定供方,与之达成电子合同.再如:政府机构可实施电子政府计划,利用因特网为企业提供纳税、办理电子营业执照、出口配额招标、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等服务.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个人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对个人社会福利基金的发放以及个人纳税交费等。
上述电子商务活动无论属于哪一类,其实质都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都是合同契约关系.因此,这些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都必然要受到新合同法的调整。
2、电子合同形式受新合同法调整:
新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表明了电子合同必然属于新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是无纸化贸易,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进行网上谈判,将磋商结果做成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贸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标的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交易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违约责任、服务、索赔等合同条款后,双方用EDI签约或用数字签字签约,形成电子合同,传递订单、提单、保险单等,这些电子单证被记录和保存在磁性介质中,储存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内,采用的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此为国内外电子商务市场通行的做法.我国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充分注意到这一点,因此特别规定了书面合同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了电子合同合法的法律地位,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
3、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条件:
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是经由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的.按照传统的做法,要约和承诺都是人工进行的,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完全自动化、双方利用计算机进行,根据预先编制的程序,通过因特网自动发出要约或表示承诺,而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之间完成的,应如何判断电子合同的承诺是否生效以及该合同是否因此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呢?新合同法在上述条款中做出详细界定,为判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和具有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定界限。
4、合同法赋予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签订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使用计算机电子数据交换,合同主要条款也是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因此只能以电子数字签名(加密)的形式,证明合同的成立.对此,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注意到这一客观现实,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态度,按照该条款理解:即电子合同当事人双方既可以直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订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使合同成立生效.间接地承认了电子签名(加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新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管辖权作了具体规定:
新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电子合同发出EC电讯可以在任何不同的地点使用计算机系统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发送人拥有计算机的某一地点.如果采用发出生效原则,将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采用收到生效原则更为适宜,因为收到信息的一方所在地点较为容易确定,可以依据传统的判定方法对接收电文一方的有密切关系的营业地和经常居住地进行判定,提出关于订立合同地点的法定证据.因此,该条款的规定为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明确合同的法律适用和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6、新合同法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使电子证据具有合法性: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合同、订货单、提单、确认书、转运单、保险单、付款通知、有关票据等电子文件即电子单证是在计算机内磁性介质中传递、存储的电子数据,无法被人识读,只能通过屏幕显示或打印输出文件才能识读,但这只是一种抄录,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原件.因此,客观地说执法部门在受理电子商务违法案件及电子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本不可能取得作为书面证据的原件.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我国新合同法既然已经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也将可读形式的电子证据归为采纳证据中的视听资料类,就说明了我国采纳电子证据是有法律基础的,只要经过国家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电子数据交换(EDI)服务中心的认证和防火墙的技术处理,辨别真伪后,电子单证计算机记录也就是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定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