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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子商务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2-03-30 14:57:41

电子商务公司的管理制度

以下的管理制度,并不是从管理理论出发,是我们现在很多客户实际在使用,我们整理下,希望对我们很多企业,尤其是外贸企业对外贸人员的培养和管理有一定的帮助。管理制度如下:

1、作息制度:做业务的最怕没有固定的时间,久而久之会使得那些没有理性的人变得懒散,所以坚持按时上班;做业务加班是自然的事情,因为有单子,接了提成是自己的,所以建议月全勤而且无迟到早退的发放50元每月的全勤奖励。关于迟到早退和事假病假的制度,迟到早退一定要处罚。事假病假一定要写书面申请,病假要有医院证明,或相关证明人。书面请假条的好差在于,有些因为麻烦,就不请假了。而且也便于财务做工资的时候有依据。

2、关于上班时间不做与业务无关的事情,比如网上的游戏等,发现必要重罚,如一次50元,因为管理者事情很忙不可能一天到晚看着他们,而完全靠自觉是不可能的,所以要配合处罚。关于上班时间充分利用的原理,一方面布置合乎一天的工作量,(阿里巴巴电话销售部是一天必须有60个有效电话,几乎每天要忙到晚上十到十一点)。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日常工作的备份和定期检查。(建议老板有台电脑的硬盘来存储这些信息,每路电话安装录音设备。这样无论是电话沟通还是网上聊天方面都可以做到有据可查。这样不但有威慑作用,也可以供管理者闲时查看,同样还可以给业务员自己反思自己有助于提高。

3、整理共享文档。做到公司在产品的效果图片处理和报价上能够做到统一。而且可以集合大家的素材和智慧。发挥团队作用。

4、工资政策中应该含有一定意义的奖励在里面:企业包食宿,每月定期发放工资,试用期底薪:1200(本科、英语六级)加100,经理加300;转正底薪从基础底薪,销售额满1万加100,最高1800元。一般中小企业认为底薪简洁明了就好,不要这么负责。但在管理上丰富的底薪政策,可以调动人员的积极性,还便于后期的管理。

5、提成是业务员的能力差异收入部分。每月按照到账金额结算。一般是销售额的?%;其中奖金50%当月发放,剩余部分到年底发放。这里不建议按照毛利提取提成,这样业务员会看到企业赚的比个人多等等,但如果考虑到每个业务员给公司创造的利润不完全等比于销售额,可以在年底奖金部分给与平衡。

6、试用期考核:转正一定要有个考核,哪怕只是形式,也要尽量做到,这样人员的心态上会有所改变,具体考核内容分:产品的特征描述、产品的价格说明、产品的工艺说明(甚至动手能力)、电子函电的十种准备(包括产品的图文配备)、公司的内部人事关系说明(遇到某事找某人,以及他额常规作息和电话)、外部联系(快递公司,包装印刷的联系,辅料的联系等)、业绩的考核(可以是询盘、可以是小样、可以是试单、可以是订单)。

7、转正后,企业有条件尽量给员工缴纳保险,这样可以加强员工的稳定性。或者规定转正后给配电话、电脑、平台等。

8、对于转正后成熟业务员应该有个销售量的考核,可以分淡季和旺季分开设置额度。如果员工连续两月销售额达不到最低指标,公司可以给予辞退。这样来加大员工的危机感。同时也可以吓跑那些没有业务能力只是来滥竽充数的人。但企业如果要保障业务团队的人员和客户稳定,就要做到定期找人,并做好业务数据备份。

人才的培养
一、选人:
一种是有一定经验的,要考虑如何让他们尽快上手,另外要考虑如何吸引他们长期留在企业。建议选择近1-2年毕业的,太老的业务员要看他以往工作经历,以及此次变更工作的原因。要么是因为对以前的行业没有兴趣,或者是对以前的工作环境,工资待遇,人际关系等不满,这是我们要比较我们企业是否能满足他的需求。或者因为朋友、家人等原因到现在工作地点,这样的人员会比较安当的留在本地;或者原来在外贸公司呆过,现在想到生产企业从事外贸,这类有经验的人,目的明确,是企业可用之人。一般我们这样的生产企业,也要分析自己的行业优势和企业优势。从而才可以留住。留住这样的人,关键是让他们感觉到行业与企业的优势,因为他们对自己的业务能力都具备一定信心,老板要做的是让他们看到成果,以及企业发展的计划与目标,多与他们商量形成共同的目标和发展定位,充分重视人才。
另外一种是企业也要考虑培养自己忠实的业务新手,这类人往往没有业务经验,在业务过程中需要更多的是帮助与鼓励,传帮带在新人中比较费时费力。很多企业老板不是管理出身,在带人方面缺少方法、手段以及制度,另外一方面,企业业务员流动性特别明显,只要你有业务接,不需要什么经济与资本都可以从别人那里拿货甚至自己开个小厂。所以,有些企业在培养人时,因为考虑到这一层风险,对新手的培养就少了一份信任,若是不得不培养新人的,企业又在待遇和限制条件上附加很多,使业务员无法放心呆在一个企业,放不开手脚。另外,企业也不愿意从真正意义上放手给业务员,这样致使业务往往很难有大的进展。(即使有些是老板自己的女儿、儿子管业务,也往往缺少良性竞争的团队氛围,孤军奋战,业务很难有大的起色)等等,这些因素制约着企业的业务发展,因为业务是人接来的,人是核心与关键,人的问题一日不解决就必定制约着业务拓展。
二、一个新手的培养过程(外贸)
第一个月:新人到岗第一个星期熟悉产品分类,用途,整理产品报价单,熟悉外贸的货代与船期。
第二个星期:下车间知道产品原材料的大概不同和工艺的不同叫法,特别是打样间,建立好与打样师傅的沟通与融洽关系,为后期寻找帮助打下准备,晚上空下来接着完成第一周没有完成的事情,并学会免费会员注册,建立企业基础信息(要求企业提供统一介绍的网址与邮箱)。
第三周:建议转一下就近的原料或成品市场,接触一下精明的生意人,按照自己在网上查找到的求购信息,自己在市场上找找供应商,收集部分名片,因为企业很多都不是自己生产,多是外面拿货,一方面找到供应商,另外一方面可以学会精明的生意人如何介绍同样产品,不同老板的不同报价方式,为日后自己的推荐找到客观依据,如果企业不放心人这样出去,可以安排到企业自己的店面站一周的店,至少让他们学会怎么推荐自己产品、怎样介绍自己产品。
第四周可以让他们回到办公室使用诚信通、淘宝这样免费或便宜的平台。大概熟悉平台的使用方法,知道一个询盘,怎么回复,怎样书面介绍自己的产品与企业。在月底的考核时,业务员写一封书面的推荐信来推荐自己的产品,老板并口头问几个问题,看他的临场反映,以及考核他对产品的了解深度,便于以后着重培养的方向,如果不是业务的料,尽早开掉另外招人。
第二个月:如果留用,接下来一个月要求每天发30-50封推荐信,并要求在月底有10-30个回复者,这样一方面可以利用新人的积极性给企业找到全球适合自己的买家,并可以检查业务员的推销能力,以及接受拒绝时的耐心与想方设法自我调整的能力。此时如果企业不是一人的话,需要配合一些软件去管理,当然如果企业刚开始自己做业务,可以要求业务员主动留备份,这样可以省掉管理软件的成本,如果人员不自觉这时就必须配上管理软件了。这样可以把多年的业务内容都留存起来,长期使用,安全放心。
软件的使用,一方面便于老板考核,他们每天发的数量和回访数量,并从中发现问题,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两个业务员对同一客户的冲突(系统可以自动显示已发送的客户情况,不会重复),第三方面是即使今后该业务员走了,这些推荐和工作都留下来,便于以后新人上来跟进,第四方面也方便后期自己的二次跟进,和客户的跟踪效果,并养成良好的业务习惯。
考核标准:比如拿一个样品,做业务的大概知道是什么料做的,材料市场价格是多少,然后知道做的工艺是怎么实现的,一个产品需要几个磨具组合成,大概的模具费是多少,最后要知道人工的加工时间是多少,这样可以大概知道出货的时间和打样的价格。这样快速熟悉这些才能快速准确的回盘。
第三个月:就是把前一个月的意向尽快跟进,打样出单,这也是转正的考核标准。在这一个月,大概是老板心里有数用不用得起来这个人,所以选择合适的平台和工具,为他们配备正式收费工具,也可以尊重一下业务员的意见,一起决定用什么平台,让业务员知道,这个工具为他而配,这些钱都是为他开拓业务而花,让员工知道企业是为他花了成本,他有责任通过平台把这钱赚回来。让他看到老板支付的不仅仅是你每个月不多的工资,还有这平台的费用。并要求他们要非常熟练的使用工具,在三到六个月要实现订单。
满半年以后,有条件应该为业务员创造参展或观展的机会,有些企业反映展会效果不是很好,也有反映可以的,关键你怎么选择展会,怎么备展。真正的买家,按照他们的习惯采购,是按照产品的应用分类,而不是产品的材料分类。满一年的业务员如果还可以,应该专门负责一个平台,人多可以多配平台,这样形成良性竞争,也各司其职,当然前提是他负责的这个平台,他能把自己工资与平台的钱在当年赚回来,我想企业第二年就可以收获了,赚钱了,最困难的是业务初期和平台运作初期,如果有订单,后面的续单就可以逐步为企业创造价值。
三、一个成熟人员的流动性控制
企业培养一人新人不容易,如何把辛辛苦苦培养起来的人留住。把心留住,业务员也是人,如何让他们看到企业在不断发展,以及自己在里面的发展空间(企业一年比一年大,业务员自己的业务也在一年一年上涨,提成也高了)企业不但在待遇上提高,在生活上比如保险,在思想上成立工会与党组织,在活动上出黑板报,等等方面去充实员工。当然老板性格不同,方法也可以多样化,比如给表现好的员工奖励旅游或培训机会,好的团队氛围可以留住人,因为干得开心。
另外一方面,我们也要意识到只要是人才就一定有流动性,我们所要考虑的是如何在人员流动时,最大程度的减小企业的损失。对于控制措施,是日常多关注他们的情绪,多沟通、了解他们的心态,另外平日就把他们业务往来的资料做到有效管理(管理软件都一一记录下来,即使人走,也可以方便接上手)。
第三方面预防人员流失的防备措施:对成熟的老业务员配置助理或者单证人员,一方面可以让老业务员专心于业务核心的谈判过程,关于细节打料、单证配助手给他,这样助手也可以跟着老业务员成长起来,还可以做到业务的过程接单和组织货源分开,做到一家客户至少有两个人知道大概情况,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定期补充新人,防范于未然,不至于因为老人走了,留下很大的空档,另外新人的加入,积极的气氛,可以调整团队氛围,业务团队不断壮大可以使企业业务的稳步发展,面对这样一个不断上进的、发展着的团队,流动性大大减弱。
四、人员身上的敏感问题:
1、住宿在公司的,有条件的让办公与生活区分开,有利于建立积极工作的状态;
2、作息时间,在试用期可以和工厂工人同样作息,转正员工内销可以参考原来作息,如果生意忙旺季,在晚上要适当延长的10:00,或者分两班。外贸上午一般在10:00左右上班,晚上大概到9:00左右,没有非常明确的时间,有询盘就要及时回复确认,让业务员建立一种作息时间不完全固定,以接到业务为核心的标准。每周可以安排一天休息来调整一下工作状态。
3、工资待遇:底薪提成制,企业老板最迫切的希望业务员接到单子,所以过多的直接反映在工资上,但又不能从业务员生存的心理去考虑,普遍底薪在1200到1500之间,最少在1000,最多在1800,提成也从0.5%到2%个点不等(企业要说明企业自己的优势,像自己生产,原料自己也有优势,这样产品价格自爱接单是比较有优势)。底薪其实是一个企业对业务关注的核心点,特别对新人,就决定着一个企业对新人的决心,建议企业从几个方面去调节,比如,试用期三个月,因为刚接手,可能没提成 ,底新可以加200到300。这适合有经验的老手,三个月后按照实际提成,同是新人来,有经验的没经验的可以上下底薪相差100-200元;满一年今后每年加100底薪,这样人会更稳定,让员工看到每年固定底薪也有个涨幅。底薪还可以根据学历与英语水平的不同相差上下100元。其实一个好的人留住,底薪看上去多了100-200/月,但实际上为企业在人员流动,以及平台浪费上节省了不少成本,关于企业提0.5%-2%,这是不同企业不同标准,我们老板要让自己员工知道,企业本身的优势,比如自己生产某些产品,单子好接,把利益让给客户,企业本身赚得少,以薄利多销,所以我们的提成是比其他企业少等。但企业在提成结算方面,可以尝试每月或每季度发放30%-50%的提成,还有50%-70%留到年底再发(如果企业对人员稳定性上有一定顾虑可以压30%-40%在半年后再发放)这样可以提高业务员的业务积极性,每做成一笔单子,可以马上拿到部分提成,可以刺激他的业务积极性。
4、业务的正常成熟期,一个新手上路,有人传帮带加上自己用心,快则二个月慢则四个月,都应该出单,如果单子出了,后面的出单时间与周期就会大大加快,有些企业要求业务员转正前1000元/月,转正后1200-1300/月,对于有一定经验的,三个月能出样单,至少有打样,前提是提供一定的平台或展会的工具。对于新手,企业认为人还行,从基础培养,不一般是先下车间,先用免费平台然后三个月后上收费平台,但六个月一定要出单。

㈡ 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有哪些

《保密法》
《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回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答》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著作权法》
《合同法》
《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备案的通告》
《上海市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管理试行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规章)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等等

㈢ 关于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一些相关法律

北京:3种网上开店无须办证照
日期:2008-03-07 16:00:14 点击:8 评论:0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去年12月1日正式实行,但只在第26条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无具体内容。市工商局此次公布的意见稿对该条款进行了细化,明确指出网上经营不需要办理执照的3种情况(详见附件),其中包括个人在网上开店出售、置换 [阅读全文]

电子商务面临诚信问题 落实规范有难度
日期:2008-01-10 10:46:08 点击:11 评论:0
近日商务部出台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下面简称《意见》),要求规范电子商务信息传播、交易、电子支付和商品配送等行为。电子商务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后,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力与日俱增,但由于一直没有一部相关的法律予以规范,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也面 [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日期:2008-01-02 12:35:36 点击:8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方面的国家法律文件,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电子商务签名法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阅读全文]

《电子签名法》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日期:2008-01-02 12:32:30 点击:22 评论:0
所谓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地说,也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件所进行的电子形式的签名。电子签名运用一定的加密技术,将签名人信息转化为加密状态,并在需要时进行解密还原。电子文件在 [阅读全文]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框架
日期:2008-01-02 12:08:55 点击:22 评论:0
电子商务是在一个虚拟空间上进行交易的。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双方与银行之间,买卖双方、银行与认证机构之间都将彼此发生业务联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 [阅读全文]

电子商务地方法规: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8-01-02 12:07:34 点击:5 评论:0
《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数字证书部分)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子商务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认证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本市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 [阅读全文]

电子商务地方法规:上海市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管理试行办法
日期:2008-01-02 12:04:52 点击:10 评论:0
为加强互联网上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有效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管理试行办法》九月一日起正式实施。该《试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适应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确认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互联网上的经营主体资格的真实性,保护 [阅读全文]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汇编》全文
日期:2008-01-02 11:56:31 点击:3 评论: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规划我国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规范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家有关密码管理、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和信息安全等法规,特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是指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有关各方提供数字身份证书服务的独 [阅读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日期:2008-01-02 11:54:50 点击:2 评论:0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电子商务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大举措,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我国电子商 [阅读全文]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日期:2008-01-02 11:52:14 点击:26 评论:0
电子商务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主要发达国家增强经济竞争实力,赢得全球资源配置优势的有效手段。“十一五”是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机遇期。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 [阅读全文]

网上交易管理办法正在着手制定
日期:2007-12-28 12:43:02 点击:7 评论:0
商务部信息化司副司长聂林海27日在首届中国电子商务与物流配送研讨会上表示,商务部致力推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将于近期发布和着手制定相关法规,年底前完成反映今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的报告,2008年将发布第一批电子商务统计数据。 据聂林海介绍,商务部制定 [阅读全文]

㈣ 电子商务与法律

电子商务及法律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具有较强的网站的建设管理及在商务中应用的能力,以及特许经营体系设计、构建和运营管理实际操作能力。

一、知识能力:

1、掌握信息科学与技术的基本知识;
2、掌握管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工商管理的基本知识;
3、掌握电子商务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
4、掌握电子商务的实际技术与技能;
5、了解电子商务的运作过程;
6、了解电子商务和企业运营管理的最新进展与发展动态;
7、熟练掌握英语语言应用能力;
8、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

二、电子商务与法律专业: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上的极具变革性的商业运营模式。随着Internet的发展,Internet已成为全世界规模最大、信息资源最丰富的计算机网络。Internet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虚拟性、自由性的特点,也成为电子商务的内在特征。电子商务的本身属性决定了它必然会冲击原有的法律体系,出现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

如果没有一个成熟的、统一的法律系统来仲裁电子商务的各种纠纷,人们对电子商务就会望而却步。世界各国多年的立法实践经验成果相当丰富,我们应充分借鉴和吸收成功经验,服务于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电子商务及法律专业旨在培养既具有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的方法与手段,又具有扎实的法律与管理理论基础,能在较宽的领域从事电子商务运作与管理、开展商务活动的复合型人才。

三、电子商务与法律书籍:

《电子商务与法律》是2001年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覃征。主要讲述了本书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从现行法律适用中遇到的挑战及立法上出现的盲区出发,分为八章进行研究和探讨。

㈤ 电子商务管理的方法

传统渠道与电商流通,经营思维差别很大,可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客户体验。现在的电商,拼流量、做规模、搞促销,与当初渠道商做大时的手法与思维没有两样。换了销售方式,可经营核心依旧在客户体验这个永恒话题上。
电商企业,互联网催生的创业企业,技术强、网络传播能量大,可也需要补上产品创新、高效流通和客户服务这三门功课。电商只是手段,正如媒体的变化,从报纸、收音机、电视机,再到PC和手机,体验的方式变了,可精彩的内容依旧是核心价值所在。电商企业,首先得是一个客户高度认同的商业企业,电子商务只是运作手段而已。产品从线下店面搬运到线上的电商网站,电商企业做的不错,国内经济发展越发依赖消费,电商企业的纵横空间不小。可有一点,电商也是商业,商业的核心在于发现、吸引与满足客户需求,除了产品之外,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客户的真切感受与体验,才是商业持续的第一动力。

服务从线上沟通,向终端化演进,这个终端涵盖广,送货上门、安装、退换货、维修,这些接触点构成了电商业务的“虚拟”终端,却又那么实实在在的。这个虚拟终端,若是全包给物流企业,那就要在现在的送货与取货等简单模式上,添加一些自己企业的专属服务,使用日事清建立不同的服务部门,分别负责比如现场验货、操作方法的视频、远程视频服务热线等。

㈥ 有关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3)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5) 《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6) 《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7) 《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8)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9)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10)《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11)《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49号令)12)《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13)《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1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服务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15)《关于落实<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服务电子商务市场促进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登记注册政策的实施意见》有关电子商务的主要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

㈦ 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EC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含在本市注册的外资、中外合资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自律、代表、协调。通过服务会员单位,行业自律,代表行业整体利益,协调与会员有关的事务,促进上海市电子商务的健康和规范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就发展电子商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基本情况调查,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及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定电子商务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推动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电子商务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四)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组织或参与国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推广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新技术;
(五)指导企事业单位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
(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推广网上创业;
(七)积极开展协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根据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为电子商务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
(八)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声像资料;
(九)完善行业规约,禁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知识产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完成政府或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技术交流、咨询培训、中介服务、举办会展、出版资料、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八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
(一) 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本协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 本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 本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协会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声誉与利益;
(二)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 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函件,并退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由本协会组织且必须参加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被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审理并作出答复;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申诉,理事会难以决定的,可以建议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 审议决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更名、协会终止等重大事项;
(六)需要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须指定会员代表一名,代表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会员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总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选举或者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五)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 决定会员的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职权、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职权并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理事会的会议纪要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中也无现任公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在本协会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或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协会会长、副会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满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国家机关中有现任公职的。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协会秘书长人选;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六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秘书长应为专职人员。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制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
(一) 会费;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者社会捐赠的部分, 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协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二)发展与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1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㈧ 电子商务法律条文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汇编》全文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规划我国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规范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家有关密码管理、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和信息安全等法规,特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是指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有关各方提供数字身份证书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 已建、在建和拟建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证机构审查与批准

第五条 建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应向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二) 认证机构资产情况;

(三) 运营管理规范;

(四) 风险承担能力;

(五) 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六条 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接到建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在三十天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 申请建立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在取得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的书面批复后,必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提出使用密码的申请。

第三章 认证机构密码核发与授权

第八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所使用的密码及相关产品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批复,审批密码及相关产品的配用申请。

(二)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设置独立的密钥管理中心,由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业主单位统一规划建设,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及其委托单位负责实施指导和管理。

(三) 获准使用密码及相关产品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密码管理规定。

(四)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密码系统的安全性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组织审查认证。

第四章 认证机构安全技术和标准评测认证

第九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所使用的密码及相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制定的密码技术规范和标准,基础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所使用的技术和设备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的部门测试认证,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第十一条 认证系统的安全性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管理规定,必须经过国家授权的部门进行安全性测试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二条 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电子商务认证证书的格式标准,核发相关的标识。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登记核发的证书必须使用上述格式。

第五章 认证机构登记注册和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批复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登记、变更、注销以及经营范围的核定,按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在提供证书服务时,可以根据国家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认证系统在建成后,必须通过国家信息产业、密码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标准化等主管部门的审核、评测和验收后,才能对外提供数字证书服务。

第十七条 上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本管理办法,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运营和安全情况进行年度审查。

第六章 认证机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对申请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必须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在持有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有权收回证书或宣布证书作废。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有保护证书申请单位和个人非公开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必须建立认证系统的备份机制和应急事件处理程序,确保在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发生时认证系统和用户证书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承担由于认证机构原因的证书失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第七章 认证机构罚则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泄露企业或个人非公开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企业或个人利益的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吊销认证机构营业执照,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条款所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暂扣认证机构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一) 在认证系统的运营或对外提供认证服务过程中,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的;

(二) 认证机构擅自转让认证技术或相关产品的;

(三) 未经许可,擅自建立分支认证机构或扩展业务范围的。

第二十六条 外组织或个人参与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运营管理的,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已建、在建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重新登记、审核、验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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