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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定的最近进展

发布时间:2022-03-27 03:20:58

❶ 近两年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进展述评

评述:

我国目前尚无专项电子商务立法出台,但并不能就此认为国内根本没有电子商务法律规范。就调整网络交易活动而言,至少有一些法律、法规、规章是涉及到电子商务的。
以法律文件来看,我国《合同法》中增加的“数据电文”条款,就是专门为适应电子商务活动而设立的。它承认了数据电文这种新交易形式的法律效力,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全面开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国务院2000年9月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则属于行政法规。除此之外,我国的一些行政机关在其业务范围内制定了一些具体的行政规章,譬如,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3月颁布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2000年6月发布的《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2000年9月制定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均系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规章。这些规范大都是2000年制订的,可以说是在人大9届3次全国代表大会呼吁电子商务立法之后而产生的。
我国制定的一些涉及电子商务的法规主要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远不能满足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需要,因为它们并没有确认电子商务中的电子签名、认证等交易手段的法律效力问题,即并没有为电子商务交易建立起法律平台。因此,必须尽快制定以电子商务活动为调整对象的专项立法,以便适应电子商务交易的需要,并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原则相接轨。

从学理上讲,电子商务法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电子商务态包括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各环节以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而狭义的(即形式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就是要为各种实体性的电子商务关系提供一个基础法律环境。尽管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其发展速度较快,已经产生了网络信息交易、服务,网上支付等商业实例。再加上对国外相关经验的参考,已经具备了制定狭义电子商务法的条件。具体而言,在制定该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组织权威高效的立法机构】
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两个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广泛,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有关计算机通讯网络方面,诸如电子加密、认证等关键性问题,都不是普通法律学家所能透彻理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具体而言,应改变以往由立法机关授权某一个行政部门组织立法的状况,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而不是某一部门、集团牟取利益的工具。【充分利用国际资源】
电子商务法,只是有关交易形式的基本规范,它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进行,犹如网络上的TCP/IP协议一样,明显具有国际通用性,除了可以借鉴国际上通行的规范以外,还可以聘请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法方面的有关专家作为立法顾问,以便直接吸取其经验。这样,可以在立法中避免与国际通用规则相抵触的情况产生。【关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内容】
电子商务法实际上是为了解决数据电讯在商事交易中的运用,特别是在因特网这一开放性商事交易平台上的应用,而给商事法律关系带来的一些新问题,它大致包含以下一些具体制度:一是数据电讯法律制度。其具体内容包括:数据电讯概念与效力,以及数据电讯的收、发、归属及其完整性与可靠性推走规范等。二是电子签名效力制度。其主要内容有:电子签名的概念(广义与狭义的电子签名)及其适用、电子签名的归属与完整性推定、电子签名的使用与效果等。三是电子商务认证制度。其具体内容有: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认证机构的运行规范、风险防范及认证机构的责任等。
应当指出的是,目前我国一些学者所提出的电子商务立法,并非是指狭义的电子商务法,而是综合性的电子商务立法,即从广义的电子商务法角度来考虑问题的。笔者以为这种立法构想难以实现,原因有二:一是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涉及面极其广泛,无法在一部法律文件中达到“毕其功于一役”的效果,二是从全球范围来看,许多电子商务法律问题还处于探索阶段,尚无适当的解决方法,综合性的电子商务立法条件并不成熟。相反,全球电子商务立法文件的内容大多集中于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方面,反映了目前电子商务立法的迫切性和可能性这两个方面的要求。

【电子商务法的文本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电子商务立法的文本模式大致有二。一是制定单行法,如美国的《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章法》、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等均属此类。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采取了这种立法模式,其优点是便于解释、界定新的法律概念。二是以修正案形式对原来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进行全面修订,从“破旧”出发,达到“立新”的目的,譬如印度的《1998电子商务支持法》就是典型例子。该法共对原有的7部法律文件进行了修正,清除了以纸面环境为基础的法律对电子商务的阻碍,它不仅针对具体的交易形式,而且还涉及到证据、金融、刑事责任方面,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全面清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规】

电子商务法的制定,从形式上看可能是一部法律或法规的出台,但无论是制定单行法,还是采取法律修正案方式,实际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修造工作。因为新法律概念的界定与旧规范的废除,是两个相辅相成的基本方面,这是由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所决定的。电子商务的有效运行,需以适应电子商务关系特征的法律保障体系为条件。而现实的情况是,既有的商事交易制度,大都是纸面环境下制定的,有些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羁绊,清除这些法律障碍,使电子商务活动更加顺畅快捷地进行,同样是电子商务立法不可缺少的部分。具体来讲,当前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应体现在“破与立”两个方面。既要按照电子商务活动的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又要消除原有的法律体系中不适应电子商务运行的规范。诸如证据法上关于“书面原件”的要求,企业登记、税务申报方面的“书面要求”规定等就是必须修正的部分。譬如德国为了实施其电子商务法,于1997年制定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对整个法律体系进行了调整。

【关于广义电子商务法的制定】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的,它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极其丰富,除了上述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规范之外,还包括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许多新规范,因而其规范体系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个理论准备与经验积累的过程。不仅需要对国外经验的借鉴,同时需要国内相关行业实践的总结。对于广义的(即实体意义)电子商务法,应当分两种情况而论。对那些在我国已经有实践经验,并且国际上的类似实践与立法已经成熟的(如网络证券交易),可以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立法。而对那些在我国尚未有实践的商事交易种类(如网上期权交易等),暂时只能处于跟踪研究阶段,还不能急于立法,以免事与愿违,做出违背电子商务发展规律的规定。

❷ 我国现在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规范情况

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

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综述
目前,中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由概念到现实的转变过程中,据中国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全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约2亿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网上支付,也有到货付款,交易额大体与2个大型商场的年营业额相当。在此,我们结合中国电子商务具体状况,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尽快采取对策
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即,我们首先应对是否同意wto一致通过的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的决议作出决策,我们应采取何种对策?是否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是否视无形产品为有形产品继续征收关税?或是比照欧盟的做法将无形产品视为劳务征收增值税?还是把无形产品交易的收益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征收预提税?这需要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在综合分析国家的财政收入状况和民族产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尽快作出回应。
制定优惠政策
2.中国应制定对国内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应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税上。因此,在一定时期内,中国不应对中国尚十分幼稚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在国际上普遍对电子商务进行免税的情况下,中国对电子商务征税,不利于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以中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国际上也是如此),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税收成本高,技术上也无实现可能。此外,中国尚未建立一支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熟悉税收政策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税务队伍。更重要的是,中国还未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法律。
从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形式和发展进度看,全球性电子商务暂时不会对中国税收收入产生强烈冲击。电子商务涉及到的有形实物交易,仍可以通过海关进行税收管理。对于网络上的数字化产品,如软件、数据库产品、音像产品等,亦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税收征管。
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不征税将持续二三年的时间,中国应利用这段宝贵时间,抓紧制定、建立中国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其中不仅应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优惠政策,还应制定对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高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
(1)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提供电子贸易服务的企业(网络服务商)给予税收优惠,如免征营业税;
(2)对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行业,给予供政策优惠,如减免营业税;
(3)对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型产品销售或服务加大鼓励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税税率),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
(4)对企业进行内部技术更新、提高自动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资;尤其企业进行btob电子商务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如实行投资抵免;
(5)对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销售自产商品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如减征有关的税收;
(6)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高技术产业,包括生命科学、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间技术、海洋开发技术、环境技术等无污染、可持续发展产业的发展。总之,对中国刚刚起步的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可以促进中国电子商务的健康、迅速发展。
加强队伍建设
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同时,还应加强税收征管电子化建设和建立高素质的税务队伍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说,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确定之后,税收征管电子化和高素质税务队伍建设就是决定的因素,这是以电子商务为特征的网络经济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1)应适应经济信息化和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统一和制定符合现代网络经济和网络社会特点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不仅提供了高技术产品和信息承载处理手段,而且以此为基础,诞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学。它能改变组织结构、增强管理功能、革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办法。我们应运用这一科学,建立新的税务信息系统运行和管理体制,形成新的税收管理模式。
(2)应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建立与海关、金融机构、企业、工商甚至外国政府间的信息共享网络(目前这一网络已初步形成),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
(3)在城市一级建设现代化的、以广域网络为依托的、充分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的税收监控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目前,中国税务部门已建立了国家、省、地(市)三级联网的广域网,并正向县级税务部门延伸),并以此为基础建设完善的全国各级宏观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信息库,形成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体系和机制。

(4)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
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5)加强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既懂得信息网络知识,又熟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业务,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税务队伍。

1. 电子商务征税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在给经济增长带来巨大推动的同时,也给各国的税收带来了问题。因为无论是现行的国际贸易条约,还是各国法律的现行规定都是为适应传统的有纸贸易的要求而制定的,当这些现行的条约应用于国际电子贸易时必然会引起法律上的不协调。
第一,确定纳税主体难。电子商务是在网上进行的,个人或企业的身份是可以虚拟的,网站只是中间媒介,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在网上沟通好后再通过网下完成交易,税务机关难以察觉交易的发生,即使知道有交易行为发生,如果刻意隐瞒,税务机关要找到买卖双方也非常困难,大量的税款在网上交易中流失。
第二,确定税收征管对象难。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形态,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传输与复制,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及服务之间的概念,难以确定一项收入到底是何种所得,失去了区别税收性质和税种的依据。传统的凭证是以纸质销售凭证为基础的,而在电子市场这个独特的环境下所有买卖双方的合同,以及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使传统的追踪审计失去线索。
第三,实行税收管辖权难。首先,电子商务弱化地域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是对来源于一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收权。地域管辖权以各国地理界线为基准,电子商务则消除了国家间的界限,模糊了地域管辖权的概念。其次,电子商务动摇了居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是对一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为常设机构等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然而,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往往使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等有形机构来完成,造成无法判定国际税收中的这类概念。
2.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形势
1)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美国已对电子交易制定了明确的暂免征税的税收政策,这极大地促进了因特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其非常有效的一面。此外,从美国政府的主张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其极力维护自身利益的一面。因为完全免征电子商务税的物品,无非是软件、音像制品及书籍等,而这些产品大都是美国的出口产品。这样可能导致美国一直居于国际电子商务的主导地位。
2)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税收应该公平,电子商务不应免除其他交易方式负担了。的税收,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欧盟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保证税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当的税制扭曲电子商务。
3)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如何征税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对电子商务征税大多仅处于理论阶段。不过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3,中国的应对策略
目前我国对于网上交易行为是用现有税法来控制和征收,而不是设立新税,这也是国际通用做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税法规定,网上销售新货的生产经营型企业应缴纳17%的增值税;销售旧货按照财税(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这些交易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笔者认为,中国在电子税收方面以后的发展,一方面,给那些应该得到扶持的电子商务以恰当的优惠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对现行税收征管法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重新界定和解释,并增加有关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条款。在这两方面应该努力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平衡。现在虽然暂不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也应该着手制定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以期面对未来我国繁荣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虽然与传统的交易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它与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对现行税法进行完善即可。具体措施:
第一,明确纳税主体。可建立专门的电子税务登记系统,建立电子商务纳税申报系统,跟银行的个人帐户或企业帐户实行联网,可助于掌握纳税人是否有资金流动。
第二,明确征税对象。可发行数字化发票,加强税务电子工程建设,建立税收征管及监控网系统等,另外税银联网有助于了解交易的数额
第三,应该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交流,与其他国家就税收管辖权,对某一税目是否征税等问题达成共识,以免造成双重征税或税源转移等问题。
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应该对其特殊重视;电子商务的广泛性又决定了各国政府必须团结起来,才能达到共赢的局面。随着电子商务不断的飞速发展,技术的不断进步,将电子商务完全纳入税收管理之下是历史的必然。

❸ 我国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有哪些

10年以来主要颁布了《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版易及有权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目前中国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
因为电子商务比较广泛而且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
需要根据不同的细分领域逐步完善
,主要通过其他先前颁布的法律来规范电子商务,
比如《合同法》、《电子签名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亩案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公用电信间接通及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地震信息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等.

❹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分析,论述

电子商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产业,有“朝阳产业、绿色产业”之称,具有“三高”、“三新”的特点。“三高”即高人力资本含量、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价值;“三新”是指新技术、新业态、新方式。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合一”是对电子商务核心价值链的概括。电子商务产业具有市场全球化、交易连续化、成本低廉化、资源集约化等优势。
当前,电子商务仍呈蓬勃发展的局面。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0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已达4.5万亿,同比增长22%。其中,B2B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到3.8万亿元,同比增长15.8%,增速虽有所放缓,但整体上仍保持了快速、稳定发展的态势;B2C、C2C等网上零售市场交易总规模达5131亿元,同比增长97.3%,比2009年翻了近一番,约占全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3%。
有数据统计显示,截止2010年,已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数量达到了25000家。其中,B2B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达9200家,同比增长21.3%。B2C、C2C与其它非主流模式企业数已达15800家,同比增长达58.6%;业内专家预计,未来几年内电子商务领域仍将保持稳定快速增长。可以说,在当前的经济背景下,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架带动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随着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现代物流、信用等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全面展开,初具规模,呈现出支撑体系建设与电子商务应用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新局面。近20家电子认证机构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在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应用中开展了电子认证及数字签名应用服务。近20家商业银行开办网络银行业务,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不断涌现,在线支付业务稳步上升。物流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程度逐步提高,物流信息化建设形成一定规模,第三方物流产业迅速发展。
信用体系建设力度的加大,区域性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加快。40余项电子商务和物流标准陆续颁布,标准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深化。全国300多所院校开设了电子商务专业,各类电子商务继续教育及在职培训快速发展,培养了一批高素质复合型电子商务人才。
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将进一步改善,随着支撑体系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电子商务的应用意识不断增强,电子商务将逐步趋于协调发展。

❺ 我国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颁布时间

电子商务类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6年6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3月);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12月);

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

(5)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定的最近进展扩展阅读: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❻ 我国有哪些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请注意是跨境的,急求

2013《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2014《关于支持版外贸稳定增长的权若干意见》
《十三五跨境电商行业研究与产业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2015《质检总局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通关单政策的说明》

❼ 我国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中国<电子商务法.>已经出台,卖家不能打电话骚扰买家.
卖家使用淘宝店铺绑定的手机号给买家打电话,就会被淘宝网处罚.
处罚理由:电话骚扰买家.

❽ 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律是在那一年颁布的

《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律。于2004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八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❾ 我国电子商务法最早是从2000年的关于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开始的吗

2000年1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4年8月通过了《电子签名法》;2012年12月份,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3年12月7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上召开了《电子商务法》第一次起草组的会议,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12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电子商务法被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 [3-4]
201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首次划定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时间表”。
2014年11月25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全国人大会议中心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第二次全体会议,此次会议从起草组成立至,进行专题调研和课题研究并完成研究报告,形成立法大纲。将就电子商务重大问题和立法大纲进行研讨。起草组已经明确提出,《电子商务法》要以促进发展、规范秩序、维护权益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2]
2015年1月~2016年6月开展并完成法律草案起草。 [2]
2016年3月10日,两会期间,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透露,电子商务立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目前法律草案稿已经形成,将尽早提请审议。 [5]
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电子商务立法进行常委会一审。
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在中国人大网向全国公开电子商务立法征求意见。

❿ 简述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九十年代以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十分迅猛,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引起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它改变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政府的管理模式和人们的生活方式。无论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经颁布或正在起草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文件,还是从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法律文件来看,大都使用的是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本文所论述的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但不限于互联网,使用电子技术所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有其特有的属性,商务活动对电子技术的依附性越来越强,技术甚至成为商务活动成败的关键。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网络化、全球性、实时性、交互性和开放性特性必然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并对现行的法律体系提出挑战。
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与电子商务中技术有关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法律要规定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相关技术标准,明确设施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加强国际间电子市场的相容性;要对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经营者的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要制订通讯技术、信息保密与加密技术的法律规定;要打击针对计算机和网络的各种犯罪行为。第二部分电子商务中与商务活动有关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要加强电子商务行业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要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对电子合同的要约、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做出规定;要确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要制订完善的电子支付制度;要修改税法,使之适应电子商务的需要;要加强网络环境下对消费者知情权、退换货等权利的保护;要加强对网上隐私权、知识产权的保护。第三部分电子商务中的程序法问题,电子商务丰富了行政立法的种类,扩大了行政主体的范围;在丰富了行政行为的同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和有效要件提出了新的要求;改变了原有的行政管理权限,扩大了行政监督的种类和方法;电子商务中如何反垄断;如何解决网上纠纷的管辖权之争;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等问题,如何处理好有关域名的程序法问题,也是法律必须面对的问题。因为电子商务是一个总合概念,我们对其带来的法律问题不可能绝对分开,只是相对而言做了三部分的划分,在每一部分中也只是列举了几个主要的问题,并未能穷尽所有的问题,并且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随着对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的深入,这一部分的内容将会是十分丰富的。
电子商务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各国为了解决这些法律问题已经并正在做着积极的立法和司法努力,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从实证法上看,近年来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订了为数众多的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特别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为世界各国制订电子商务法律提供了示范样本,极大地促进了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这些成果既是对国际社会电子商务立法经验的总结,同时又反过来指导着各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实践。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基本上是鼓励而非限制电子商务的发展,要点在于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宽松、和谐的环境。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主要是国际立法先于国内法的制订,边制订,边完善,支持贸易自由化;重点在于修改原有法律条款使之在网络环境下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发达国家在国际立法中居主导地位,而发达国家的工商垄断企业在电子商务技术标准的制订过程中又起着主要作用。
电子商务立法体现了行政、商事、民事法律制度的融合。从长远讲,电子商务有必要单独立法。电子商务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调整的社会关系有明显的特征。传统的民法、刑法、行政法及其程序法等很难适用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这主要体现在电子合同的效力确定、诉讼管辖、证据认定等保障实体法实施的理论和方法不能支持现有的电子商务案件。但现阶段在我国制订独立的电子商务法时机尚不成熟,但并不妨碍我们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探索。
我国电子商务近年来取得了较大的进步,特别是在立法方面取得一些进展,新合同法基本肯定了数据电文的有效性;刑法上加大了针对计算机犯罪的打击力度,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域名管理、标准制订等方面都制订了一些行政法规。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在指导思想和原则上、在立法的技术和侧重点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改善。在立法原则上,应坚持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体系,保持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与稳定性;应该打破部门利益,建立公平合理的电子商务环境;应遵循国际通行作法,与国际接轨,努力争取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权;应加强立法领导,规范立法程序,建立立法规划;应充分发挥政府在电子商务发展和立法中的作用。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已经有了较多的司法实践,这些实践将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
在考虑电子商务立法时,首先应考虑的是电子商务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的地位,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是怎样的这样一个全局性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从总体上准确地把握。 电子商务是一场商务的革命,其固有的属性必须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侧重于技术方面的,有的是侧重于商务方面的,有的是侧重于程序法方面的,这些问题对现行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本文通过研究将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问题按照技术、商务、程序三方
面进行了分类论述,这在此领域中还是首次如此系统、详细地进行论述。
电子商务立法体现了行政、商事、刑事法律制度的融合。通过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的几个特征,我们可以从中发现:一是电子商务打破了地域界限,形成了地理区域的融合;二是电子商务的过程从网上选择商品到最后获得实物是一个完整的系统,而这一系统中部门管理职能难以在形态上完全分割,从而使工商、税务、银行、海关、外贸、外汇、技术监督、检验检疫、认证等多个部门的管理职能趋于融合;三是政府利用行政行为来调控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和规范市场行为,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市场经营主体在运用商事法律关系来实现交易目的;而整个过程中计算机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从而又涉及到刑事法律关系。由此,产生了行政、民事和刑事三大法律关系的融合。
电子商务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各国为了解决这些法律问题已经并正在做着积极的立法和司法努力,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从实证法上看,近年来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订了为数不少的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它们是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经验的总结,同时又反过来指导着各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实践。本文对世界组织、各个国家及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最新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果进行了分类收集整理,打破了原来的收集归类办法。同时,收集整理了在电子商务司法实践方面的情况。
从长远讲,电子商务有必要单独立法。电子商务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调整的社会关系有明显的特征。传统的民法、刑法、行政法及其程序法很难适用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这主要体现在电子合同的效力确定、诉讼管辖、证据认定等保障实体法实施的理论和方法不能支持现有的电子商务案件。但现阶段在我国制订独立的电子商务法时机尚不成熟,但并不妨碍我们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探索。我国电子商务近年来虽有较大的进步,但是在基础设施、信用制度、法律保障方面同先进国家的差距还是巨大的,特别是在立法方面虽有一些进展,但是在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在立法的技术和侧重点等方面都还有待进一步改善。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已经有了较多的司法实践,这些实践将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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