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国现在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规范情况
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
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综述
目前,中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由概念到现实的转变过程中,据中国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全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约2亿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网上支付,也有到货付款,交易额大体与2个大型商场的年营业额相当。在此,我们结合中国电子商务具体状况,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尽快采取对策
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即,我们首先应对是否同意wto一致通过的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的决议作出决策,我们应采取何种对策?是否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是否视无形产品为有形产品继续征收关税?或是比照欧盟的做法将无形产品视为劳务征收增值税?还是把无形产品交易的收益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征收预提税?这需要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在综合分析国家的财政收入状况和民族产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尽快作出回应。
制定优惠政策
2.中国应制定对国内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应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税上。因此,在一定时期内,中国不应对中国尚十分幼稚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在国际上普遍对电子商务进行免税的情况下,中国对电子商务征税,不利于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以中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国际上也是如此),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税收成本高,技术上也无实现可能。此外,中国尚未建立一支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熟悉税收政策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税务队伍。更重要的是,中国还未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法律。
从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形式和发展进度看,全球性电子商务暂时不会对中国税收收入产生强烈冲击。电子商务涉及到的有形实物交易,仍可以通过海关进行税收管理。对于网络上的数字化产品,如软件、数据库产品、音像产品等,亦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税收征管。
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不征税将持续二三年的时间,中国应利用这段宝贵时间,抓紧制定、建立中国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其中不仅应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优惠政策,还应制定对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高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
(1)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提供电子贸易服务的企业(网络服务商)给予税收优惠,如免征营业税;
(2)对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行业,给予供政策优惠,如减免营业税;
(3)对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型产品销售或服务加大鼓励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税税率),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
(4)对企业进行内部技术更新、提高自动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资;尤其企业进行btob电子商务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如实行投资抵免;
(5)对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销售自产商品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如减征有关的税收;
(6)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高技术产业,包括生命科学、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间技术、海洋开发技术、环境技术等无污染、可持续发展产业的发展。总之,对中国刚刚起步的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可以促进中国电子商务的健康、迅速发展。
加强队伍建设
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同时,还应加强税收征管电子化建设和建立高素质的税务队伍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说,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确定之后,税收征管电子化和高素质税务队伍建设就是决定的因素,这是以电子商务为特征的网络经济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1)应适应经济信息化和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统一和制定符合现代网络经济和网络社会特点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不仅提供了高技术产品和信息承载处理手段,而且以此为基础,诞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学。它能改变组织结构、增强管理功能、革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办法。我们应运用这一科学,建立新的税务信息系统运行和管理体制,形成新的税收管理模式。
(2)应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建立与海关、金融机构、企业、工商甚至外国政府间的信息共享网络(目前这一网络已初步形成),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
(3)在城市一级建设现代化的、以广域网络为依托的、充分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的税收监控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目前,中国税务部门已建立了国家、省、地(市)三级联网的广域网,并正向县级税务部门延伸),并以此为基础建设完善的全国各级宏观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信息库,形成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体系和机制。
(4)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
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5)加强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既懂得信息网络知识,又熟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业务,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税务队伍。
1. 电子商务征税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在给经济增长带来巨大推动的同时,也给各国的税收带来了问题。因为无论是现行的国际贸易条约,还是各国法律的现行规定都是为适应传统的有纸贸易的要求而制定的,当这些现行的条约应用于国际电子贸易时必然会引起法律上的不协调。
第一,确定纳税主体难。电子商务是在网上进行的,个人或企业的身份是可以虚拟的,网站只是中间媒介,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在网上沟通好后再通过网下完成交易,税务机关难以察觉交易的发生,即使知道有交易行为发生,如果刻意隐瞒,税务机关要找到买卖双方也非常困难,大量的税款在网上交易中流失。
第二,确定税收征管对象难。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形态,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传输与复制,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及服务之间的概念,难以确定一项收入到底是何种所得,失去了区别税收性质和税种的依据。传统的凭证是以纸质销售凭证为基础的,而在电子市场这个独特的环境下所有买卖双方的合同,以及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使传统的追踪审计失去线索。
第三,实行税收管辖权难。首先,电子商务弱化地域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是对来源于一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收权。地域管辖权以各国地理界线为基准,电子商务则消除了国家间的界限,模糊了地域管辖权的概念。其次,电子商务动摇了居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是对一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为常设机构等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然而,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往往使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等有形机构来完成,造成无法判定国际税收中的这类概念。
2.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形势
1)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美国已对电子交易制定了明确的暂免征税的税收政策,这极大地促进了因特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其非常有效的一面。此外,从美国政府的主张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其极力维护自身利益的一面。因为完全免征电子商务税的物品,无非是软件、音像制品及书籍等,而这些产品大都是美国的出口产品。这样可能导致美国一直居于国际电子商务的主导地位。
2)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税收应该公平,电子商务不应免除其他交易方式负担了。的税收,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欧盟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保证税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当的税制扭曲电子商务。
3)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如何征税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对电子商务征税大多仅处于理论阶段。不过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3,中国的应对策略
目前我国对于网上交易行为是用现有税法来控制和征收,而不是设立新税,这也是国际通用做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税法规定,网上销售新货的生产经营型企业应缴纳17%的增值税;销售旧货按照财税(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这些交易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笔者认为,中国在电子税收方面以后的发展,一方面,给那些应该得到扶持的电子商务以恰当的优惠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对现行税收征管法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重新界定和解释,并增加有关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条款。在这两方面应该努力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平衡。现在虽然暂不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也应该着手制定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以期面对未来我国繁荣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虽然与传统的交易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它与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对现行税法进行完善即可。具体措施:
第一,明确纳税主体。可建立专门的电子税务登记系统,建立电子商务纳税申报系统,跟银行的个人帐户或企业帐户实行联网,可助于掌握纳税人是否有资金流动。
第二,明确征税对象。可发行数字化发票,加强税务电子工程建设,建立税收征管及监控网系统等,另外税银联网有助于了解交易的数额
第三,应该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交流,与其他国家就税收管辖权,对某一税目是否征税等问题达成共识,以免造成双重征税或税源转移等问题。
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应该对其特殊重视;电子商务的广泛性又决定了各国政府必须团结起来,才能达到共赢的局面。随着电子商务不断的飞速发展,技术的不断进步,将电子商务完全纳入税收管理之下是历史的必然。
⑵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的主要问题有:
(1)、落后的信息化建设水平
最近几年,即便我国全面加大对信息化基础建设的投入,建设资金逐年递增,但相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信息化建设仍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当前我国许多企业在进行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过分偏重于硬件建设和网络建设,而忽略了软件建设和数据建设,甚至有些企业对数据建设有心无力。以上种种,对当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起到较大的阻碍。
(2)、电子商务安全保密建设相对较弱
电子商务的安全建设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硬件和软件的建设。电子商务作为一个开放的交易平台,为了保障交易双方之间的诚信、平等以及交往信息的安全等,需要确保交易者身份的真实性、信息的完整性以及信息的保密性。而我国在电子商务的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上还不完善,交易中时常出现信誉问题。电脑黑客、病毒与各种手段的网上骗局、网上盗窃等也让人猝不及防。这些电子商务中时常发生的篡改、信息破坏、身份识别、信息泄密等问题都造成了人们对电子商务信任的降低。
特别在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问题上,各个商业银行一般都开通了自己的网上银行业务并结合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但由于我国目前在身份认证、数据加密、商用密码、通讯安全控制措施等各种技术参数方面还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国家标准,各个银行在营业活动中所采用的网络平台并不统一,银行与银行之间的通讯、支付与结算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这无疑增加了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风险。
(3)、电子商务税务发展的滞后
随着网上经营的急剧扩增,导致传统贸易数量的缩小,而我国还没有一个相对电子商务的税务标准。作为商业发展中的一个新兴模式,相应的税务征管电子化还未建立。作为开放的网络市场,网上贸易无法有效掌控,致使出现大量的“征税盲区”,造成税收流失问题严重。怎样解决电子商务中税源监管,提高税务稽查效率是我国政府当前主要面对的问题之一。
(4)、缓慢的物流配送管理建设
企业要想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需要一套有效的物流管理体系作为保障。企业只有通过物质资料流入转化和流出才完成整个的生产经营活动。由此可见,物流系统在企业整体经营活动秩序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的物流管理,却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全国性货物配送体系,电子商务公司仅仅通过其内部建立效率低,规模小,平台分散的物流平台。致使物流状况与电子商务交易所需的一整套物流服务要求无法契合。
(5)、不完善的法律法规
由于电子商务快速的国际化发展,使得产品、劳务和信息全球流动。国际化的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运作中存在着诸如国际民事诉讼、知识产权、签名认证、隐私权等法律风险。这就需要我国与时俱进,快速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只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才能使电子商务更加健康、壮大的发展起来。
⑶ 我国税收流失的原因及治理措施致谢怎么写
税收流失是指在既定的税收制度条件下,国家对所有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应征收而未征收到的税款。理论上说,有税收就有税收流失,要对所有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税收百分之百地予以征收事实上是不可能的,而且从效率上也可能是不经济的。但这并不等于说税收流失就是合理的。税收流失作为对既定税收制度的一种背反,损害了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导致政府财政收入减少,因而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对税收流失的治理。
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来,我国税收征管质量不断提高,税收收入快速增长,从1994年到23年,相继跨越5亿元、1万亿元和2万亿元大关。特别是从1997年起,税收增幅大幅度超过GDP增幅,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22年为19.2%,23年为18.2%,初步扭转了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的情况。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几年通过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税收流失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治理。但据有的学者测算,我国税收流失情况仍然相当严重,自1995年至2年,每个年度税收流失的绝对额均在4亿元左右,21年,我国税收总体流失在32亿元至43亿元之间,约占应纳税款的3%以上[1](P1)。前些年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大检查,每年检查上百万户企业,违纪面都超过了5%,违纪大户的数量呈上升趋势,查获的违纪金额也越来越大。22年国家税务总局选择山西、山东、四川、河南4个省为重点地区,对白酒行业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查白酒生产企业287户,有问题企业达218户,超过总检查户数的7%[2].研究税收流失问题,找出治理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税收流失的原因分析
造成税收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是造成税收流失的直接原因。税收是政府筹措财政收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主要手段,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由于中国长期以来的人治传统,公民的法制意识养成缺乏传统的积累,以法治为核心的公民意识还未建立起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作为独立的市场利益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其本性,而尽可能地不缴税或少缴税,以减轻税收负担正是这种本性的体现。只要偷逃税的利益大于偷逃税的成本, 就会有纳税人铤而走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强了税法宣传,这种情况已明显好转,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人们的纳税意识仍然比较淡薄。
(二)现行税收制度不完善,客观上为税收流失提供了条件。我国现行税制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确立的,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现行税制的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如增值税实行抵扣制度,形成生产、经营各环节彼此衔接、相互制约的机制,但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等行业,由于执行难度大而被舍掉,使增值税抵扣的“链条”中断,为纳税人偷、逃税开了方便之门;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对外资企业实行普遍的优惠,造成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差别很大,刺激了内资企业逃避税收;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结果造成对工薪阶层的税收约束比较硬(因为有工薪发放环节的代扣代缴制度),而富人能够通过将大量的个人高收入放到生产成本支出里面去做账,或分散收入进行逃税,使个人所得税成为当前流失率最高的税种。税收优惠过多过滥,地区间、不同经济形式间纳税人税负差异较大,也为纳税主体规避税收负担提供了条件。
(三)税收法制存在缺陷,不利于依法治税、应收尽收。我国目前的税收法规、制度尚不健全,使依法治税缺乏有力的根据。一是有法不依或有法难依,税务部门执法独立性难以有效保证。如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而进行的各种越权和随意减免税,成为税收流失的重要因素。二是执法不严。税收处罚的刚性不够,使税收流失行为关系人自身利益预期增大,刺激税收流失。在税收执法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往往只重罚款的查补,处罚力度偏轻,尽管偷逃骗税现象屡见不鲜,但是很少有人为此付出沉重代价,客观上使纳税主体违法行为的机会风险小于机会收益,助长了纳税主体的侥幸心理。三是司法不健全,保障不力。税务司法保障体系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税务机关对涉税犯罪等活动没有独立的侦查、预审、检察等权力,税务司法活动基本上依靠非专业的公、检、法机关执行,这使得《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税务机关所具有的种种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缺乏必要的保障手段而难以落实,并且由于受人员短缺、专业知识不足等的限制,税务犯罪案件立案、查处、结案的效率不高,影响了打击涉税犯罪的力度。
(四)税收征管不力,使税收流失难以有效遏制。税收流失与税收征管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二者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不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某些征管制度过于简约、粗放,给实际操作带来难度。如现行税款缴付制度,以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为主,但是税务机关如何监控纳税主体的经济行为,如何保证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却没有相应的制度与之配套。二是征管人员素质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的要求。突出反映在“单一型”人才较多,既懂税法又懂财会和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较少。少数税务人员为了追求自身利益,以权谋私导致税收流失。三是征管手段和技术相对落后,使税务管理效率低下,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虽然现在税务系统已开始推行税收信息化管理,但尚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税源监控、堵塞漏洞的作用,而且还未能与工商、海关、银行和企业进行联网,制约了预防税收流失功能的发挥。个体私营经济由于证账不全,税收流失尤为严重。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针对有形产品而制定的以属地为基础的现行税法显得力不从心,因为电子商务具有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数字化等特点,造成税务部门难以追踪稽核,而加密技术的运用又使本已无形化的产品和账目更加隐蔽。
(五)财政收入体系本身存在的缺陷,间接地导致了税收的流失。目前,我国的财政收入体系事实上由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以及体制外收入(各种摊派和非正规收费)组成。虽然各年预算外资金计算的口径有所变动,但数额巨大的预算外收入对税收收入的冲击则是不争的事实。还有一些单位和部门通过摊派、集资、收费等形式获得的体制外收入,它同预算外收入一样也对税基形成侵蚀,导致税收流失。在局部利益的驱使下,易诱发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出现重费轻税、“藏富于民”和越权减免税等现象。地方政府受地方利益的驱使造成的税收流失较之纳税人受自身利益最大化驱使造成的税收流失危害更甚,它以政府名义,体现的是局部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使检查、处罚的难度更大,而得利者往往心安理得,没有违法的自责心理,而且其涉及的面往往很广、金额很大。
(六)税收征管过程中信息不对称,也是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一个突出原因。税收流失中的信息不对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纳税人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根本目标,受利益驱使,纳税人一般不会将自己真实的经营信息向税务机关和盘托出,而税务机关一方面由于要面对成千上万税源分散、收入渠道多种多样的纳税人,另一方面受人员数量、素质、稽查手段等限制,无法掌握纳税人所有真实的经济情况。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中(尤其是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只能部分掌握纳税人的信息,而出现了信息不对称。二是征税人与其管理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税务人员作为理性人有着个人的利益追求和价值取向,如果没有足够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税务人员就可能不积极主动地去及时收集纳税信息,严格依率计征和稽查处罚,甚至有可能与纳税人一起作假,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导致税收流失,而其管理机关往往难以及时发觉。三是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目前我国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的税收任务管理主要是上级机关下达指令性税收收入计划,但由于上级税务机关不能了解地方经济的完全信息和下级税务机关征税的努力程度,因而无法确定一个适当的计划征税额和对下级机关进行奖惩,下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时就有可能为谋取地方或部门利益而有税不收从而导致税收流失。
(七)地下经济的普遍存在,导致税收流失严重。地下经济是世界各国共有的现象,在法制相当健全的发达国家,地下经济规模也通常占GDP的1%左右。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法制尚不健全,地下经济活动的规模更大。梁朋先生2年运用现金比率法和收支差异法对我国1985~1998年的地下经济和因地下经济导致的税收流失规模进行估测,认为地下经济规模占GDP比重1992年高达21.48%,因地下经济导致的税收流失规模从1985年的178.14亿元上升到1997年的675.25亿元[3](P11)。
二、治理我国税收流失的对策建议
治理税收流失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作,应当统筹规划,标本兼治,分步实施。当前,应采取以下治理措施:
(一)加强税法宣传,树立公民正确的税收理念。树立公民正确的税收理念,是治理税收流失的基本前提。首先,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海报、网络等媒介,向社会传播正确的税收理念,使公民在潜移默化中逐渐接受并形成一种自然而然的观念。除了通过媒体,各级税务机关还可以开展各种免费税务咨询方式,如电话咨询、传真服务、网页查询等;也可以在办税大厅甚至在一些公共场所如大型商场、车站放置一些免费的税收宣传资料,将新出台的各种政策法规及时地传递到纳税人手中。其次,税收宣传要有针对性,注重宣传实效。
公民的税法宣传要从小抓起,并贯穿于成长的全过程,应借鉴美、日等国的经验,把税收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在大学税法应成为法律课的重要部分,把纳税义务教育作为公民基本素质教育的内容,不同对象税种宣传上也要有针对性,如对工薪阶层主要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对农民宣传“费改税”后的农村税收政策等。第三,税收宣传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具有持久性,应持续、稳定、系统地开展下去,而不能仅局限于一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税收宣传要达到“为税收工作创造良好环境”的实效,而不是搞华而不实的“花架子”,只有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税收宣传才有意义。
(二)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稳步推进税制改革。目前不宜一次性出台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多项税制改革措施,而应把主要精力放到对现行税制中一些具体规定的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落实上来。完善和规范增值税,一要扩大其征收范围,将构成企业外购成本的运输业及与增值税“链条”紧密相关的建筑安装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二要全面监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逐步扩大其防伪税控系统的应用范围。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一方面应将一些高档滋补、保健药品和一些奢侈性的高档消费行为如高尔夫球、游艺项目等列入消费税税目,另一方面应调整消费税的税负结构,调高白酒、啤酒和含铅汽油的税率,适当降低非奢侈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化妆品的税率,提高消费税总体收入水平,增强其调节功能,为增值税转型提供税收收入方面的支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对工薪所得适当降低税率,对劳动报酬等隐蔽性较强的附加性收入提高税率,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控管,强化收入申报管理,消除个人收入来源隐性化的做法。
完善税收优惠,一要按照“尽量少的优惠减免,尽量规范明确的形式”的原则,压缩目前太多太滥的税收优惠减免。二要改变目前根据纳税人经济成分、性质、组织结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减免的做法,全面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创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三要转换税收优惠和减免的形式,由主要采取直接税收减免、优惠税率的方式向更有利于鼓励再投资的加速折旧、投资扣除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转变。同时,要加强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如税收优惠的审批权、监管权等,以防止过多过滥的局面重复出现。在时机成熟时,再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制改革。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目前实行的内、外资两种企业所得税合并改革为法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统一税率,统一税基及计算标准,统一税收优惠,公平税负;改革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适当提高扣除标准,应考虑住房、养老保险、教育和赡养人口费用的扣除,并适当照顾弱势群体,建立个人收入应税申报制度;改革农业税,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与赠与税、物业税,适当降低流转税与所得税的税率档次,简化税制结构,等等。
(三)加强税收征管体系的建设,加大对偷逃骗税的处罚力度。主要内容是:(1)抓好税源的监控和管理,这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有效措施。为了加强税源的监控,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工商部门的配合,定期或根据需要从工商部门了解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以核实纳税人是否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同时,逐步建立统一的纳税人登记号码制度,可考虑将工商登记号码、海关护照号码、税务登记号码、银行存款号码(或信用卡号)与身份证号码相统一,并用计算机与工商、海关、银行、企业等进行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监控的死角和盲区,减少税收流失。(2)强化税务稽查,提高稽查水平。应把日常税收稽查、重点稽查结合起来,注意分析税收流失的重点环节,提高打击税收流失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和健全税务稽查工作中选案、检查、审理和处罚四个环节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稽查制度,以在稽查人员之间形成权力制衡机制,防止贪污腐败现象。培养一批专家型的税务稽查人员,改善稽查装备,提高稽查办案人员的稽核能力。加大稽查频率,增大偷漏税被发现的概率。(3)加快计算机应用步伐,建立完备的网络监控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快网络建设,尽快在税务机关内部实现数据资源的共享,同时建立起严密的监控体系,破除原有的信息不对称,强化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监控,增强税务机关内部的制约和监督。加快各类税收软件的开发,提高税收征管稽查的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尽快建立全国性的国际商情网络与信息情报中心,通过该中心搜集信息,为反避税工作提供信息和依据。(4)加大对各类涉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税法的威慑力。要切实落实税法,纳税人发生偷逃骗税等行为,一经查实,应予重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追究,以维护税法的刚性,提高不遵从税法的成本,增大违法风险。同时,税务机关要严格执法,在依法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同时,也要杜绝滥用处罚权现象的发生。(5)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税务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税务队伍整体素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激励税务人员依法征税、文明服务,严肃查处以税谋私的行为,加大税务人员违规风险和机会成本,堵塞税收流失的内部漏洞。
(四)健全税务司法保障体系,遏制税收流失。应出台单独的税收基本法,将税收管理的基本内容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保证国家税收不受侵犯。此外,可效仿国外的普遍做法,建立专门的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加大打击税收犯罪活动的力度,以提高对涉税犯罪行为的查处率,从而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维护税收秩序。
(五)加强部门协作,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在实际工作中,应加强与工商、银行、技术监督及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加强国税、地税之间的协作,对具体内容和要求都应有明确的规定,对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硬性的要求。同时,健全税务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内部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公民积极举报各种偷逃骗税行为,形成社会性协税护税网络,使偷逃骗税行为无藏身之地。
(六)规范政府收入形式,加快进行清费立税改革,增强政府收支的透明度。统一政府财政,清理和整顿预算外收入和体制外收入,将体现政府职能的部分纳入预算管理;积极推进规范政府收费的改革,对于地方政府的收费,该归并为税收的实行费改税,不能归并为税收的,严格按照政府的收费制度,该留的留,该取缔的坚决取缔,消除目前各种收费对税基的侵蚀,切实减少税收流失。
⑷ 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与对策文献综述范文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是其组成部分),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现存的生活方式,并触及了现行的法律(包括税收法律)、制度、体制等社会规范。因而,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十分关注网络经济的发展,并适时研究、制定、完善本国和国际的经济贸易法则,以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全球化。
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的基础之上并与之相对应的。而有别于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的出现,已使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并涉及国际税收关系和国内财政收入等一系列有关税制和税收征管的问题。
一、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与制定
目前,各国(主要是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和国际性组织对生产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一些国际性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已就电子商务税务政策形成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一些原则。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
1 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这一问题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
然而,美国在是否对国内电子商务暂不征税(主要是销售税)的问题上,至今未达成共识。目前,在美国围绕对国内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已形成两大阵营,双方各执已见:一些联邦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正在酝酿提出永远(而不是暂时)禁止联邦、各州和地方政府对网络征税的法案。据分析,提出这一法案的理由是,在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中以直接税(所得税)为主(占全部财政收入的90%以上),免征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对联邦政府财政收入影响甚少,(虽然电子商务在美国的发展十分迅速,但1999年网上交易额约200亿元,仅占全部零售业总额1‰)却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进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和产生新的税源。而一些州、地方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则对此持疑义,提出对电子商务以及其它远距离销售(如邮购、电话和电视销售)征税(美国多数州、地方政府及其立法机构支持这一提议),其理由,一是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是销售税)将危及州和地方政府的14财政收入(在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销售税等间接税占50%左右),有可能迫使州和地方政府改征其它税种;二是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将使传统商务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有违税收“中性”、“公平”的原则。据报载,2000年,美国的一些州政府,如密西根州和北卡罗莱纳州已规定纳税人在填写1999年所得税表时须列明其网络花费金额,并以此支付地方销售税。佛罗里达州和其他一些州已在酝酿类似的做法。除上述两种对立的意见外,一些国会议员提出了一种妥协、折中的方案,即:将对电子商务3年内不征税的期限延至5年,以给美国政府足够的时间研究制定适合各种商务的税收政策并协调联邦政府与州、地方政府的关系。凡种种争论,在美国尚无最后定论。
美国制定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一是避免不必要的税收和税收管制给电子商务造成不利影响,加速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至于州、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因免征电子商务税收而减少的部分,可通过联邦政府的转移支付予以弥补);二是为美国企业抢占国际市场铺平道路。目前,在世界上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公司中美国企业约占三分之二;在世界电子数字产品交易中美国占主要份额(仅1997年美国出口电子软件达500亿美元)。若免征电子数字产品关税,即可使美国企业越过“关税壁垒”,长驱直入他国而获利;三是美国国内的相关法律(美国联邦政府税法与州及地方政府税法,州与州之间税法不尽一致)、征管手段等尚不统一和完善,难以对电子商务实行公正、有效的监管,故而美国政府制定并坚持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而作为世界经济大国、电子商务最发达国家的美国,其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趋向,对各国及国际间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将产生重要影响。
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2 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1998年,一些国家政府和一些专业人士,在联合国会议上提出,除对电子商务交易本身征税外,新开征“比特(Bit电子信息流量的单位名称)税”。此提案一经提出,即遭致美国、欧盟的反对:美国政府多次提出报告,强调国际税收制度不应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不应开征新税(如“比特税”);1998年,欧盟通过决议,原则上同意不向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强调现行税法应公平适用于电子商务;OECD于1998年发布了“电子商务:课税框架条件”的报告,虽未明确表示反对开征“比特税”,但着重指出,各国应实施公平的、可预见的税收制度,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目前,世界各国在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这一问题上的意见已趋于一致,即不同意开征“比特税”。
实际上,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存在诸多问题:根据电子信息流量,能否区分有无经营行为(目前,因特网提供一些免费服务)?能否区分商品和劳务的价格?能否区分经营的收益?答案是:根据电子信息流量是无法区分上述问题的。何况,一个网络公司的电子信息流量大,即表明该公司使用通信线路时间长、支付使用通信线路的费用多,而费用之中已含有税款。在笔者撰写此文的前几天(2000年2月7日),据报载:美国的“雅虎网站”受到“电脑黑客”的攻击。在攻击的高峰时刻,“雅虎网站”每秒种收到的查询请求高达“1吉比特”,比一些网站一年收到的信息量还要多!如按信息流量征收“比特税”,“雅虎”这个世界上最大的网络公司将不堪重负(注:雅虎网站在正常情况,每天访问该网站的次数约3.5亿次)。此一例,可作为不宜开征“比特税”之佐证。
3.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这主要涉及有关常设机构、劳务活动发生地、电子交易数据法律效力、转让定价等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
(1)常设机构的认定。现行的税法,对常设机构有明确的定义,即: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的固定场所(包括分支机构、工厂、车间、销售部和常设代理机构等)。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往往是通过在一国(地)的因特网提供商的服务器上租用一个“空间”(即设立一个网址)而进行网上交易,它在服务器所在国(地)既无营业的固定场所,也无人员从事经营。在国际税收中,一国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作为对其营业利润是否征税的界定依据,而现行税法关于常设机构的规定已不适用电子商务交易中常设机构的认定。对此,有的国家提出把网址或服务器视为常设机构,在网址或服务器所在国(地)征税,其依据是:一是企业租用的服务器是相对固定的,企业对其拥有处置权;二是企业租用的服务器可被看作类似位于一国(地)的销售机构;三是企业通过租用的服务器在一国(地)进行了经营活动,因而可把网址定为常设机构。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在国际上尚未定论。
(2)劳务活动发生地的认定。如今,因特网的普及使人们可以坐在家中的电脑前,为另一国(地)的消费者提供诸如会计、法律、医疗、设计等劳务,而不需要象传统劳务活动那样,在另一国(地)设立从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也不需在另一国(地)停留多少天。因而,现行税法有关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停留时限”的规定,已不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劳务活动。因此,对独立个人和非独立个人,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劳务活动发生地的认定,则需重新予以确定。由此可见,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特点(不受或较少受空间地域的限制),已使常设机构、劳务发生地的认定发生困难。
(3)转让定价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交易转让商品更为容易,更易于跨国公司将利润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因而,各国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转让定价问题日益关注。欧、美等国和OECD对此进行研究,指出,电子商务并未改变转让定价的性质或带来全新的问题,现行的国际、国内的转让定价准则基本适用于电子商务。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摆脱了物理界限的特性(不受空间地域的限制),使得税务机关对跨国界交易的追踪、识别、确认的难度明显增加。因此,各国在补充、修改、完善现行有关转让定价准则的同时,应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设施(包括硬件、软件、标准等)的建设,提高对电子商务的电子数据核查的数量和质量。
(4)数字化产品性质的认定。对于通过网络下载的数字化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性质如何认定?在1998年10月召开的OECD财政部长会议上,欧盟提出了鉴于大多数国家实行增值税体制,因将数字化产品的提供视同劳务的提供而征收增值税的提议,并且迫使美国接受了此提议。欧盟的提议明确规定:通过网络提供劳务,如果消费者或供应者的任何一方在欧盟国境之外的,以消费者所在地为劳务供应地;如果消费者和供应者都在欧盟境内,则以供应者所在地为劳务供应地。这实际上是欧盟对美国提出的免征数字化产品关税政策的回应和对策。
(5)税收征管体制问题。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或者说是以监管卖方、买方为主)的基础上的。而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无法追踪、掌握、识别买卖双方“巨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为计税依据。对此,欧、美等国提出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金融机构)为主的电子商务税务征管体制的设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双方(卖方、买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参与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交易的订购单、收据、支付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器中。以支付体系为监管重点,可使税务机关较为便利地从银行储存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以此确定纳税额。欧、美国家为此还设计了监控支付体系并由银行扣税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型。
此外,国际上在讨论、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时,还涉及到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欧美等国已通过立法,确认了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并可将此作为纳税凭证)、对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增值税)是实行消费地原则还是实行来源地原则(大多数国家倾向实行来源地原则,即由供应方———卖方所在的国家征税,其理由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很难确定消费者所在地)、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避税与反避税等一系列问题。
综上所述,概括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可主要分为二大类:
一是由电子商务涉税概念的重新认定而引发的问题,即由于电子商务“虚拟化”而出现的“交易空间”概念模糊所引发的有关税收规定的重新界定问题。在现行税收法规中不适用电子商务的规定,几乎都涉及“经营场所”、“经营地点”等物理意义上概念。而这必将导致税收管辖权重新确定和选择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确定税收管辖权,有的是以行使属地原则,有的是以行使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主,有的是二者并行行使。如果以居民管辖权原则进行税收管辖,发达国家凭借技术先进的产品和服务优势,将会不公平地从发展中国家获取收益,而发展中国家的涉外税收几乎为零。如果以所得来源地原则进行税收管辖,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会使所得来源地确认困难,属地税收管辖权行使的难度增加。
二是由电子商务交易“隐匿化”而引发的问题。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商务的纸质合同、帐簿、发票、票据、汇款支付等均变成了数字流和信息流,而税收征管电子化相对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税务部门如何追踪、掌握、审计有别于纸质交易凭证的电子数字交易数据,进而对交易隐匿的电子商务进行公平、有效的管理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现在,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在一些问题上已达到一致,或趋于一致,有些问题则尚未定论。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网络和通信新技术的采用,还会出现一些涉及电子商务税收的新问题,因此,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还将继续深入,我们应予以密切关注。
二、关于研究、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意见与建议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由概念到现实的转变过程中,据我国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全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约2亿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网上支付,也有到货付款,交易额大体与2个大型商场的年营业额相当。在此,我们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具体状况,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即,我们首先应对是否同意WTO一致通过的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的决议作出决策,我们应采取何种对策?是否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是否视无形产品为有形产品继续征收关税?或是比照欧盟的做法将无形产品视为劳务征收增值税?还是把无形产品交易的收益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征收预提税?这需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综合分析国家的财政收入状况和民族产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尽快作出回应。
2.我国应制定对国内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应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税上。因此,在一定时期内,我国不应对我国尚十分幼稚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在国际上普遍对电子商务进行免税的情况下,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以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国际上也是如此),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税收成本高,技术上也无实现可能。此外,我国尚未建立一支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熟悉税收政策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税务队伍。更重要的是,我国还未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法律。
从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形式和发展进度看,全球性电子商务暂时不会对我国税收收入产生强烈冲击。电子商务涉及到的有形实物交易,仍可以通过海关进行税收管理。对于网络上的数字化产品,如软件、数据库产品、音像产品等,亦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税收征管。
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不征税将持续二三年的时间,我国应利用这段宝贵时间,抓紧制定、建立我国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其中不仅应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优惠政策,还应制定对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高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
(1)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提供电子贸易服务的企业(网络服务商)给予税收优惠,如免征营业税;
(2)对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行业,给予供政策优惠,如减免营业税;
(3)对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型产品销售或服务加大鼓励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税税率),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
(4)对企业进行内部技术更新、提高自动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资;尤其企业进行BtoB电子商务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如实行投资抵免;
(5)对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销售自产商品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如减征有关的税收;
(6)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高技术产业,包括生命科学、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间技术、海洋开发技术、环境技术等无污染、可持续发展产业的发展。总之,对我国刚刚起步的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可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迅速发展。
3 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同时,还应加强税收征管电子化建设和建立高素质的税务队伍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说,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确定之后,税收征管电子化和高素质税务队伍建设就是决定的因素,这是以电子商务为特征的网络经济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1)应适应经济信息化和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统一和制定符合现代网络经济和网络社会特点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不仅提供了高技术产品和信息承载处理手段,而且以此为基础,诞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学。它能改变组织结构、增强管理功能、革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办法。我们应运用这一科学,建立新的税务信息系统运行和管理体制,形成新的税收管理模式。
(2)应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建立与海关、金融机构、企业、工商甚至外国政府间的信息共享网络(目前这一网络已初步形成),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
(3)在城市一级建设现代化的、以广域网络为依托的、充分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的税收监控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已建立了国家、省、地(市)三级联网的广域网,并正向县级税务部门延伸),并以此为基础建设完善的全国各级宏观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信息库,形成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体系和机制。
(4)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5)加强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既懂得信息网络知识,又熟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业务,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税务队伍。
三、关于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思路和原则
目前,在我国研究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是“严峻论”,认为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应对现行税收制度作较大变动;一种是“简单论”,认为现行税收制度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无需作什么修订、补充。我们认为,二者都有失偏颇。我们认为,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原则和思路应是:第一,立足现行税收法规并加以补充、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其承载的内容仍然是现存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劳务。其内容实质未发生变化。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是社会生产、贸易活动的社会规范,其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我们应继续以现行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去解释、分析、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第二,认识和把握电子商务的特征和本质,研究制定税收征管的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存在于空间和时间之中。电子商务亦不例外。尽管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使人感觉电子商务交易似乎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实际上电子商务只是缩短了交易的时间,取消和减少了物理意义上的场所如办公楼、商店仓库等而已),然而,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人(卖买双方)、钱(贷款)、物(有形的、无形的)仍存在于一定空间和时间之中,绝不会因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而“虚拟”得无影无踪。任何事物在其相互联系的环节中有主要环节。在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三个环节中,资金流是主要的环节。在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我们应抓准“人”、“钱”、“物”特别是“钱”这个环节(如欧美国家建立监管支付体系的征管体制的设想,即是一个有益的启示),研究、制定相应税收征管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是相互依存的。人们既然能够创造出传输巨量数字信息流的网络通信技术,也就能够发明管理、控制数字信息流的方法与措施。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带来了先进高效的现代管理技术。第三,当前在电子商务国际立法(包括税收法规)的进程中,已呈现国际立法先于各国国内立法且欧美等发达国家居主导地位的趋势,对此我们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我们应利用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各国研究电子商务税收的文件和资料(欧、美、日等国已发布许多有关电子商务税务政策的文件,如欧盟提出了“电子商务征税指南”,日本公布了“电子帐簿保存法”,OECD颁布了“电子商务与税收———阶段性报告”,美国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紧紧跟踪、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和趋势,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总之,只要我们确立了正确的思路和原则,关注世界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调查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研究电子商务可能带来的税制和征管问题,同时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就能够制定出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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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我国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您好,电子商务物流中的制约因素)
这个问题还有点复杂。所谓电子商务是指企业利用互联网络处理日常的业务、交易,即与供应商、顾客、银行、分销商和其他贸易伙伴的日常联系。美国学者Kalakota & Whinston认为,从通讯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是利用电话线、电脑网络来传输资讯、产品和服务;从企业流程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是商业交易及工作流程自动化的技术应用;从服务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是企业管理阶层想要降低成本,同时又要提高产品品质及加速服务传递速度的一种工具;从网络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提供了网络上的采购与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能力。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买卖双方面对面的交流方式,也打破了旧有的工作经营模式,它通过网络使企业面对整个世界,为用户提供全天候的服务。近年来,以发达国家为先导的全球电子商务高速增长,到2003年全球企业对企业 (B2B)的网络交易额将达3.2万亿美元。电子商务如此飞速的增长速度,使它带来的商机是巨大而深远的。各国政府纷纷制定电子商务规划,大力发展自己国家的电子商务建设。我国虽说这几年电子商务炒得如火如荼,但在实际推广过程中,其效果还只是停留在电子商务的初级水平上。这种情况有必要认真地分析其中的原因,从而研究适宜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对策,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的现状的分析,提出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基于此,文中更进一步探讨相应的对策。一、我国电子商务的现状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起源于70年代的EDI应用,我国海关是最早引入EDI进行报关,经过几年的完善发展目前企业可以通过上网申请报关。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始于Internet的商用发展,从1998年资料界和媒体宣传电子商务的概念开始算起,在短短的两年间,中国的电子商务已从启蒙阶段迅速进入实施阶段,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表明,截至2000年7月,中国的网上商店由1998年底的100多家已发展至近1000家,并以平均每天两家以上的速度增长。发展的区域从北京、上海、广州等少数城市向沿海和内地各大城市扩展,许多传统行业的工业和商业企业也开始登上电子商务的舞台,目前电子商务活动发展较快的是网上销售、网上促销、网上服务。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据中国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全国网上消费额(不含个人对个人的拍卖)为5500万元(相当于 660万美元),仅占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0.00177%,以此推算,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仅为美国的0.23%。 1999年末,全国上网计算机为350万台、互联网用户890万,其中50%在家中上网。现有网络用户中,参与消费类电子商务的比例仅为28.6%。网络用户参与网上购物的仅占 20.3%,其中只有40%感到满意。中国的网上交易还处在起步阶段,即使有部分交易额,也多是将网上沟通信息与传统的资金结算、物流方式相结合实现的。由于传统企业对电子商务的介入甚浅,整体上看,中国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萌芽阶段。二、我国电子商务存在的主要问题电子商务的兴起,对中国来说是挑战大于机遇。中国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远比一般发达国家多得多,不仅需要解决EDI商务由封闭到开放的转变问题、因特网商务中大宗交易的保密和安全问题,以及电子纳税及其管理问题等等,而且还存在亟待解决的一系列特有的问题。1.企业现代化问题。构成电子商务的有政府的管制行为和居民的消费或投资行为,但主要是企业的购销行为。因此,企业的发展与现代化程度直接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基础。目前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着信息管理水平低、信息机构不健全、信息化建设投入不足与建设成本过高、经营管理中运用计算机网络不充分等问题。国家企业中的信息处理能力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1%,国家重点企业中70%认为信息化投资不足,用于信息技术和设备投资累计仅占总资产的 0.3%,与发达国家大企业8%~10%的水平相距甚远,有 62%的企业还认为缺乏专业信息技术人才。2.信息网络的环境和条件问题。目前我国具有知识产权的基础或核心技术多为国外研发机构或IT厂商所拥有;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软件开发的基础平台多为国外厂商提供,国内厂商只完成组装和属地化的应用开发;高性能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多是由品牌的产品所垄断,国内厂商的产品只占有拾遗补缺的地位;在信息集成的增值和增值领域,国内企业的服务水平相对较低,尤其是涉及企业、行业及国民经济基本情况与运行状况的综合,其开发利用、有效传输与社会共享等方面基本处在空白状态。另外,我国由于经济实力和技术方面的原因等,网络的基础设施建设还比较缓慢和滞后,已建成的网络其质量离电子商务的要求相距甚远。因此,从电子商务的要求看,无论是网络技术、网络管理、技术标准、消费水平、通信速度、安全和保密条件等各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3.市场成熟问题。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分两类:企业间交易和个人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交易。就其发展过程来看,它又必然经历—个从简单的商情查询到网上购物和实现交易的阶段。据调查,1997年消费者用于购买网上服务和产品的总价值为32亿美元,但上网寻找产品信息后再进行离线购物的达42亿美元,这说明建立通畅快速的购物网络并不困难,但建立成熟可靠的消费体系和互相信任的市场运作方式,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在中国,由于在货源的质量保证上,存在许多不规范的行为,假冒商品、伪劣产品、售后服务不能兑现等等现象,使顾客对网上的消费心有疑虑,所以即使拥有上网条件的顾客,也愿意传统的选货方式。此外,对于网上的交易,客户或企业对网上资金帐户的安全没有信心。在这种情况下,要发展电子商务,必须加速培育市场.使其尽快成热起来,从而使电子商务能健康地发展。4.网上支付问题。电子商务的进行需要支付与结算,将来要在网络上直接进行交易,就需要通过银行的信用卡等各种方式来完成交易,以及在国际贸易中通过与金融网络的连接来支付和收费。而目前我国各个国有专业银行网络选用的通信平台不统一,不利于各银行间跨行业务的互联、互通和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以及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另外,各行信用卡标准不一样,不能通用,尚不能用信用卡实现网上支付。中国的金融业亟需适应全球化进程而加快变革步伐。5.协调统一问题。电子商务是个跨越工商行政管理、海关、保险、财税、银行等众多部门和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商务活动,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的顺利实施就必须要有一定的标准和规则、统一的法律、行政框架以及强有力的综合协调组织。6.人员素质和技能问题。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它的知识亟需普及。对我国来说,特别需要提高企业领导计算机水平,商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网络技能。显然,根据我国的国情和观有条件,我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把上述问题都解决了,但我们也不可能等所有问题都解决了再来发展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是我国必须的、迫切的问题,因此,我们只有在发展电子商务的过程中,积极促成这些问题的逐个解决。三、解决目前电子商务问题的对策建议1.应当把企业信息化作为电子商务的基础。企业信息化是指应用信息技术,开发和使用企业的信息资源,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开发能力、经营水平的过程。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全球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尤其是因特网的出现和应用的普及,使得信息技术得以迅速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标志着全球信息社会的形成,信息化成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世界潮流。九十年代以来,美国经济持续增长,原因之—是信息技术及其相关产业的高速发展,具体体现在企业信息化水平的迅速提高和信息技术应用的迅速普及。一方面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工业,迅速完成了产业升级;另一方面,对信息技术的运用及互联网的扩展,拉动了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和生产。“高增长、高就业与低通胀”,成为美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标志。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当前企业信息化的工作重点是:建立和完善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管理系统,循序渐进地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率先推进基础比较好的国家重点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带动全国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步伐。我国企业信息化的策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企业信息化的准备。强化企业决策层对企业信息化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建立以企业信息主管(CIO)为核心的信息工作体系,研究制定企业信息化的整体规划和技术方案,做好资金、技术和人才准备。(2)企业内部资源的整合。按照企业内部资源管理的要求,实现基础管理、研究与开发的信息化。借助企业资源计划(ERP)、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计算机辅助设计 (CAD),对研发、生产、供应、营销、服务等环节的连接,对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资源的优化。(3)企业外部资源的利用。通过加强企业间的供应链管理、客户资源管理(CAM),密切企业与供应商、销售商的联系,跟踪技术、客户、市场,确保对市场变化的及时了解、迅速反应与竞争优势。(4)建立电子商业社区。企业信息化发展到一定阶段,要从自身的信息化转向于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业社区。通过互联网,在同业、上下游企业间开展贸易和业务协同,以信息的实时交互实现信息共享,减少中间环节、消除信息障碍。(5)开展电子商务。在企业内部信息资源整合的基础上,在企业间实现信息采集、交流和共享的基础上,以信息流向资金流、物流递进,以信息平台向交易平台升级,积极稳妥地开展电子商务。2.加强政府的积极参与,发挥国家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功能。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政府和企业的积极参与和推动。在发达国家,发展电子商务主要依靠私营企业的参与和投资,但政府仍需积极引导。在发展中国家,则更需要政府的直接参与和帮助。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企业规模偏小,信息技术落后,债务偿还能力低,政府的参与有助于引进技术、扩大企业规模和提高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另外,发展中国家的信息产业大都处于政府垄断经营或政府高度管制之下,没有政府的积极参与和帮助将很难在这些国家快速地发展电子商务。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国不仅要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应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1)加快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电子商务是在电信网络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先进的计算机网络基础设施和宽松的电信政策就成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前提。在我国由于电信的垄断机制以及经济实力和技术方面的原因,造成我国电信服务价格过高,带宽有限,服务不及时或不可靠等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制约因素。同时影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制约因素是信息终端设备的普及率低。从目前我国经济的发展政策和发屉速度看,随着电子技术的,经济的发展必然使硬件终端设备的价格下降,价格的下降必然导致硬件终端设备的普及。因此我们的硬件终端设备的发展将会在不长的时间有很大得改善。对于另一个制约因素,我国目前也正加大竞争机制政策的扶持,而且,随着我国加入WTO的确定,在此,基于此硬件设施的基础上,我国在发展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上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一贯的决策、支持和引导是推广电子商务的基础。国家要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活动中及时制订适于我国国情的方针政策。从我国国情出发,放宽电子商务的定义,除推进EDI和因特网这两种电子商务外,同时在国内大力提倡和积极推广通过电话、传真、电视、电子支付及货币传递系统等四种途径的电子商务,以便从电子商务的寻求阶段、订货及支付阶段、运输阶段分别积累有益的经验和创造必要的条件。第二,建立于等开放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不少发达国家发展计算机信息网络,特别是发展Internet/Intranet的经验,搞电信业垄断的国家Internet的发展就比较缓慢。例如一些欧洲国家和日本。而电信业开放的美国、加拿大等国家,Internet/Intranet以及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就发展迅速。竞争的最大收益者是用户,他们总是可以得到较好的服务和低廉的价格。电子商务推广的快慢,是和网络使用的价格高低密切相关的。第三,大力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统一的电子商务应用和服务平台。由于我国目前基础建设环节薄弱的情况,导致了交易的阻碍以及电子商务应用的良性发展。所以要实现我目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必须大力建设坚实有效的电子商务基础设施。(2)鼓励试点,积极引导,推动企业参与电子商务。在推广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应鼓励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电子商务涉及的领域众多,形式多样,加上中国行业和区域差别较大,企业管理水平有高有低,对电子商务上的认识不统一。在这种情况下,试点工作是十分重要的。第一,对于那些经济比较发达、信息化程度比较高、领导重视、对电子商务有需求和有效益的地区,应鼓励他们不失时机地发展各种方式的电子商务以发挥其示范效应,以便在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的结合中逐步扩大电子商务比重的做法。电子商务解决不了的问题先由传统商务的老办法解决,这样,电子商务的起步和发展就会容易一些。在我国可以先发展沿海、东部等基础较好的区域,然后再带动西部。第二,应在一些管理和经营特点比较适合电子商务发挥的领域中推行电子商务,例如计算机软件、图书出版、医药等行业。让这些行业的企业先行动起来,获得成功,再带动其他企业。同时应注意推广重点的选择。大企业资金雄厚,上马比较容易,但有些大企业运用传统商务一直做的比较好,让他一下子改变营销方式容易遇到阻力,而有些中小企业更需要借助于电子商务促使自己的产品走向市场。因此,也许某些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会更高一些。对于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的试点的单位,国家应在资金、税收、宣传等方面给予大力的支持,从宏观角度加强行业管理,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困难,才能保证我国电子商务实现良性发展。(3)构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全球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将取决于合同法律框架的制订,它们将使电子市场中的跨边境交易具有统—性及法律上的确定性,无论这些交易是在同一国家之内还是跨国的。在网络空间中,传统管辖边界不再适用,也使得两种或更多的法律中哪—个适用于规范合同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需要制订通用的法律原则,来解决类似的合同问题及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只有出台地方、国家和国际法律当局所认可的、明确的、共同的法律原则,也只有当客户、政府和公司认为电子商务与其目前进行的面对面的或纸上的交易具有同样的确定性时,全球电子商务才能发挥出其全部潜能,中国参与全球电于商务也才有其意义。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保障问题主要有:第一,从交易安全方面看,要制定一些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律,使它能够保证网上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加强数据保护,保证用户的个人隐私权,保证用户具有对Internet上的信息进行控制的自主权,以解决电子商务上发生的各种纠纷,防止诈骗等案件的发生,保证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单方面对交易信息的生成和修改。第二,从电子支付方面看,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明确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制定相关的电子支付制度,认可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同时还应出台对于电子支付数据的伪造、变造、更改、馀销问题的处理办法。第三,此外,还有一部分法律法规应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加以补充、修改和完善。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票据法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凭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保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如何保护网上知识产权;广告法如何管理控制网络广告等。(4)加强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的研究和标准的制订。要增强人们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度,除了法律的制订外,还必须加强计算机的安全技术。有关部门应组织一支精干的安全技术研究队伍,集中力量尽快解决电子商务的安全技术问题,包括密码技术、防火墙技术、认证技术、留痕技术等,并能够随着计算机和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改进这些技术,同时为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应着手建立相应的国家级的安全控制中心系统。这一系统应包括国际出入口(信息海关)监控、电子交易证书授权、密钥管理、安全产品评测认证、病毒检测和防治、系统攻击与反攻击等分中心。通过各种安全控制分中心的协调作用,将电子商务交易风险降低到最小限度。为了保证网上电子商务活动物理方面的顺利完成的,要建好公共电子商品导购平台,它主要涉及网络平台建设和企业信息库建设两方面的问题。人们发送到网络上的交易信息,必须准确、迅速地在供应商、流通商、管理部门、银行、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传送,这需要各国家、各部门统一信息存储、通讯、处理的标准和协议,具有—个协调一致的导购平台。同时,各企业的商品信息库建设是平台的基础,企业没有与平台标准一致的商品信息库,电子商务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础。(5)加强人才培养。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在每一个领域,每—个过程都离不开人,在我国现在的电子商务中,不仅需要高新技术人员,而且需要大量的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商贸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因此政府应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手段培养、引进并合理使用好一批素质较高、层次合理、专业配套的网络、计算机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以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建设步伐。国家应该鼓励教育部门向学生普及网络知识,在有条件的学校,特别是一些大专院校经济、贸易、计算机等专业院系开设Internet、电子商务、信息管理等选修课程,从而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社会的需要。。欢迎向158教育在线知道提问
⑹ 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是怎样的
(1)确定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2)立足于现行税收法规并加以补充、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3)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快税收征管改革。
(4)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
(5)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税收电子化。
(6)加强与财政、金融、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7)加强教育与培训,努力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⑺ 我国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
我国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随着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以其自身的高效性、全球性、互动性等优势成为了时代的潮流和新兴的经营模式,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为了迎合和适应时代的需要,也应积极引进电子商务,为自身的快速发展拓宽途径。然而目前中小企业在IT应用方面水平相对较低。绝大部分的信息化停留在部门级的手工模拟应用上,国家中小企业网站资料显示:目前,全国中小企业中能上网的不到70%,只有40%左右的企业能用计算机管理部分业务,运用计算机软件进行企业管理以及电子商务的甚至不到10%。
我国企业电子商务存在问题:
1.对电子商务认识不足
很多中小企业领导对电子商务的相关知识不甚了解,认为开展电子商务是赶时髦,实际意义并不大。有的领导甚至对开展电子商务持消极态度,仍然把竞争焦点定位于实体市场,没有充分认识到知识经济时代抢占网络信息虚拟市场的必要。部分了解一些电子商务的企业领导对电子商务的认识也存在片面性问题,认为电子商务就是上上网,建立一个企业网站,借以宣传企业形象,并未认识到电子商务给企业发展带来的机遇。由于此种现象大量存在,导致中小企业中上网企业数量少,而且主要分布在大城市。中小企业上网少,浏览客户就少,网络给企业创造的效益趋于减缓,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2.缺乏相关人才
除认识不足外,缺乏专业人才也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一个现实问题。开展电子商务首先需要既掌握电脑和网络技术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即我们通常说的信息主管。同时又需要全体员工能够运用计算机和网络。而我国很多中小企业为家族式企业,家族成员广泛参与企业的管理与运作,但其信息化程度往往不能适应现代化企业的要求。因此,人才的匮乏是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直接原因。
3.缺乏必要的资金
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网络提供的通信手段在网上进行的商业活动,如市场分析、客户联系、物资调配等等,亦称作电子商业(e-business)。因此,电子商务是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所以电子商务的前提是企业需要拥有足够的计算机和完善的网络系统,而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是需要大量的资金的。我国中小企业大多面临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的处境,因此。短时间内完善电子商务所需的物质设施,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存在资金上的压力。
4.网络基础设施不完善
如前所述,发展电子商务必须依赖网络技术和网络系统,而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主要分布在县、乡镇甚至村级行政区域,这些地方网络基础设施往往不够完善,有的地方甚至根本就没有网络,这也在客观上阻碍了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
5.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电子商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实现完整的电子商务会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买家、卖家外,还要有银行或金融机构、政府机构、认证机构、配送中心等机构的加人才行。由于参与电子商务中的各方是互不谋面的,因此整个电子商务过程并不是物质世界商务活动的翻版,网上银行、在线电子支付等条件和数据加密、电子签名等技术在电子商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如此众多的部门参与和复杂的环节,必然需要一定的法律法规来保障这一活动的顺利进行。虽然我国出台了一些保障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但是还很不健全,尤其是在跨国家,跨地区、跨部门协调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另外有关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缺乏保障。以上这些因素,严重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
解决的对策研究:
1.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当今,在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网络遍及全球的背景下,中小企业管理者首先要确立信息化、知识化管理观念和营销观念,充分认识到信息管理的有效性和便捷性,认识到网络在企业管理和营销中的作用。其次要确立知识是重要生产要素的观念。充分认识到知识是生产和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知识是重要的生产力。此外,中小企业管理者还要改变传统的资产观念。确认企业的无形资产及其在企业中的资产主体地位。
2.创造软硬件条件,为实施电子商务提供物质基础
实施最简单的电子商务所需的基础硬件和软件条件其实并不复杂,从广泛意义的角度讲,只要企业拥有一台电子计算机并上了网,就可以说已经具备了电子商务的基本条件了。许多企业管理者对电子商务有一种误解,认为电子商务门槛很高,认为电子商务一定要做网上商场。有完备的配送体系和网上支付系统,需要大量的投入。其实,最简单的电子商务起步价至多也不过万元左右,包括一台能上网的电脑及另外要注册一个域名。所以,中小企业能否发展电子商务关键是观念,而不是物质限制。
3.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电子商务是一项复杂的商务活动,在开展电子商务的过程中,企业需要一些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人才来统筹运作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其中包括策划、网络、程序、美工、贸易、营销、翻译等,因此。企业要有计划地培养和引进所需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的方式可以多种:可以对企业员工通过开设各种形式的短期学习班进行电子商务知识及应用技术的培训学习;也可以鼓励企业员工到有关院校学习进修电子商务专业知识;通过各种政策鼓励留住人才或引进人才等 等。人员培训不仅是指员工的培训,更重要的是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大力推进电子商务的首要问题是解决企业—把手的观念问题。政府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企业经营者信息化知识和电子商务知识方面的培训,并重视舆论宣传,推广典型经验。为推动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建设营造舆论氛围。广大中小企业领导也应该加强自身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
4.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
第三方平台电子商务是指以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为基础,通过计算机和通信网络实现的中小企业之间或中小企业与顾客之间的普通商务活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实质是依赖第三方提供的公共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因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具有专业性、公用性,公平性和服务性等特点,中小企业利用第三方平台的电子商务服务实现网上交易,会给企业带来很多好处:首先是节省了自己建设电子商务所需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其次是市场范围得以拓宽,商业机会得以增加。中小企业在选择第三方平台服务时要慎重,一是要选择提供的服务与自己行业比较相近的第三方平台服务;二是要选择有一定品牌形象和知名度的第三方平台型网站,企业可以选择几个第三方平台网站提供服务。但不宜过多,如果选择过多可能影响到企业收集到商业机会信息的质量,有的网站提供的服务信息缺乏有效控制,导致虚假商业信息过多,反而给企业带来负面的影响。在国内,比较成熟悉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有阿里巴巴、慧聪和环球资源网等。
5.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
企业管理要向信息化靠拢,搭建信息化的基础平台,并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无纸化办公,转变观念,增加对企业信息化的投入。搞好企业资讯化的基本建设,整合与业务相关的企业所有系统。在满足客户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成本,实现了从传统的推销自己产品为中心的模式。转变到现代营销理论所强调的客户、成本、便利、沟通,即以客户为中心的模式上来。同时还要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电子商务的运用方式,切实发挥电子商务的作用。以信息技术改造我国传统产业,提高我国企业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⑻ 结合我国实际谈谈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及在我国的发展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EC)。其内容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贸活动。一般来说是指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等电子化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是指商务活动的电子化、网络化。广义而言,电子商务还包括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各种内部业务的电子化。电子商务可被看作是一种现代化的商业和行政作业方法,这种方法通过改善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服务传递速度,满足政府组织、厂商和消费者的降低成本的需求,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加快信息交流以支持决策。电子商务可以包括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各项社会活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充实和扩展。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应用起源于90年代,并率先在外贸、海关、运输等领域得到了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了解,交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单位已经成立了EDI中心,专门从事行业内的电子商务管理。从1994年开始,企业开始涉足电子商务,并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今天,证券交易网覆盖全国,有效地保证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金融结算系统覆盖全国,大大的提高了转汇效率,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此外,中国商品交易网、中国商品订货系统等电子网络相继建立。由外经贸部主办的因特网上的“中国商品市场”于 1998年7月 l日正式推出。进出口企业可以通过连接在外经贸部官方主页(http:// www.moftec.gov.cn )上的“中国商品市场”进行网上推销。 二、电子商务中的税务问题 据报道,1995年至2000年全球电子商务营业额达到250亿美元,预计2000年至2010年网上交易额将达到4500亿至6000亿美元。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对于全国将近700多万互联网用户而言,电子商务必然会象雨后春笋一般,以难以预料的速度向前发展,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带有 MODEM的计算机,一条电话线,通过互联网入口提供的服务便可参与互联网贸易。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进入互联网;任何企业向网络服务商(ISP)交纳一定的注册费后,即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城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贸活动和信息交流。因此,我国税务部门将遇到如下问题。 1.纳税义务人难以确定传统的贸易模式下,交易双方是明确的,很容易被界定;而在网络贸易尤其是国际间电子商务中,情况则复杂得多。就我们现有的税法而言,税务人员征税是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中,目前各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一般是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标准。而在电子商务中,一个企业的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世界上多个国家,或根本不存在于任何国家,这就给税务人员判定法人居民身份带来困难。对于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言,在国际间网上贸易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时所涉及到的常设机构判断原则也遇到了障碍。传统的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而在因特网中,一国在另一国设立的用以开展商务活动的服务器能否被视为常设机构尚未可知,有待进一步确认。 2.离线现金交易造成的税收障碍这是我国最具特色的电子商务税收难题。严格的说,网上看货。离线现金交易并未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商务电子化。但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这种现象是极为普遍的,其主要原因是信用卡、储蓄卡等银行卡在我国的普及率还很低。由于在传统税收的征管和稽查中需要税收凭证,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交易本身就已给国家征税带来诸多难题,再加上我国电子商务支付方式落后,即使在技术上解决了网上追踪稽查的难题,也难以避免网上现金交易导致的税收流失。美国税务局(IRS)关于电子商务的文件中提出了国际互联网影响征税的几个特点是:①消费者可以匿名。②制造商容易隐匿其住所。③税务机关该不到信息,无法判断电子商贸的情况。④电子商务的交易性质本身也容易隐藏。在网上传递的数据流中,税务机关难以分辨何为销售所得,何为劳务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资,划分工联网贸易所得性质困难重重,从而导致税务处理相对混乱,加之各国之间的税务处理方法存在很大差异,使纳税人往往利用所得性质的混乱而逃避税款。 3.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国际互联网被称为世界第八大洲——“虚拟洲”,是没有国界的全球共享性网络,具有的信息能力和传输能力打破了空间地域的限制。企业可利用设在低税国或免税国的站点与外国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交易,使“避税港”成为税法规定的经营地。因为各国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境内的应税行为征税,纳税人选择“避税港”建立网站这个“虚拟公司”并通过其进行交易,利用“避税港”的税收优惠避税,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税收管辖权采取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课税时,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优先,在出现难于确定管辖权等疑问时,各国往往通过国际税收协定的方法解决,然而,电子商务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及支付方式的多样化,使交易场所、使用地等难以判断。由于网络传输的快捷,关联企业各成员在对待特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上拥有更充裕的筹策时间,关联企业可以快速地在各成员之间有目的地调整国际收入、分摊成本费用,轻而易举地转让定价,逃避巨额税款,以达到整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4.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能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程度造成影响。电子商务的交易手段是高科技的,结果是隐蔽的。在互联网上,交易实体是无形的,由于存在“电子货币”,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结,没有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很难留下痕迹。对于税务检查部门而言,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确定纳税人身份或交易的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税务检查部门对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做出准确的定性处理。 三、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措施的建议 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属新兴事物,它所带来的税收难题也是前所未有的。我国可以借鉴一些电子商务较发达的国家的经验,同时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好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税收政策。 1.积极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初期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式,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过渡。 2.逐步更新现行税收观念,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应针对电子商务的特性,对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法规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完善税收法律制度。这里有两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一是电子会计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可参照联合国1996年通过的法律范本《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明确作为有效法律证
⑼ 急求一篇《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流失问题及对策》的论文
1.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建议 李维安 科技经济市场 2006/05
2 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税收的影响及对策 柯小霞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01
3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探析 张孟才 商场现代化 2005/27
⑽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有哪些对策
(一)加快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还没有把电子商务涵盖进去,而现行税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它无法完全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对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是:首先,在税法中重新界定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概念,具体包括“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在税法中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等。
(二)改革现行税制。
(1)扩大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对于在线交易,即数字化产品(如无形资产、软件、图书、音像制品、图像)的提供应区别对待,对于非版权转让的数字化产品销售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对销售软件版权则不按货物的提供处理,而视同特许权转让征收营业税。对于提供远程劳务,则按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应视提供软件的纳税人的身份而定,若提供者属于居民纳税人,征税对象为营业利得;若提供者属非居民纳税人,则可以将收入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预提所得税。对于离线交易仍然依照现行税制征收增值税。
(2)对现行税收要素进行适当的补充和调整。扩大纳税义务人的适用范围,明确对电子商务课税对象性质的认定,区分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对电子商务纳税环节的确定,应与支付体系联系起来。
(3)逐步从现在的双主体税制结构转向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首先要完善公司所得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进行调节;其次应该开征资本所得税,对资本利得进行调节。其作用:一是由于电子商务下的网上交易极易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而这两项措施可弥补税款流失;二是通过开征资本利得税可以对网上避税而成为暴发户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