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叫跨境电子商务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跨境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发展起来的,网络空间相对于物理空间来说是一个新空间,是一个由网址和密码组成的虚拟但客观存在的世界。网络空间独特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模式深刻地影响着跨境电子商务,使其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方式而呈现出自己的特点。
其主要分类是跨境电子商务从进出口方向分为: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和进口跨境电子商务。从交易模式分为B2B跨境电子商务和B2C跨境电子商务。2013年E贸易的提出。跨境电子商务分为:一般跨境电子商务和E贸易跨境电子商务。
(1)台湾电子商务法扩展阅读:
跨境电子商务的挑战:
第一,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亟须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法律方面的冲击,主要是因为现今应用于国际贸易的法律不健全而造成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远远滞后于信息产业的发展。所以,目前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制定一些相应的电子商务法律,以解决电子商务上发生的各种纠纷。
第二,信用评价和标识亟待统一。电子商务具有虚拟的特点,它不仅具有传统商务活动的风险,而且还具有自己独特的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高效率特点。交易双方的行为、市场中介的行为等都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不守信用的行为在电子商务领域中更加突出。
第三,在线支付需要安全环境。电子支付是国际电子商务进行的必要条件,也是交易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如果没有第三方支付,就没有电子商务产业的今天。跨境电子商务也离不开第三方支付。因此,第三方支付的国际化已然成为占领未来消费者市场的重要条件。
㈡ 电子商务的国内外法律环境有哪些
电子商务指的是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版种商贸活动。 电子权商务可以通过多种电子通讯方式来完成。现在人们所探讨的电子商务主要是以EDI(电子数据交换)和INTERNET来完成的。尤其是随着INTERNET技术的日益成熟,如柒月柒电子商务中心是真正的发展将是建立在INTERNET技术上的。
㈢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第1章 电子商务法概述
1.1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含义
1.2 电子内商务立法概况
1.3 电子商务法体系说明容
自测题
实训题
小组任务
第2章 电子商务主体确认的法律制度
2.1 电子商务主体概述
2.2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立与运行法律制度
2.3 电子商务交易方的确认的法律制度
自测题
实训题
小组任务
第3章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3.1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概述
3.2 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3.3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3.4 电子认证的法律规定
自测题
实训题
小组任务
第4章 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4.1 电子支付概述
4.2 国内外电子支付的立法状况
4.3 电子银行法律制度
4.4 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
自测题
实训题
小组任务
第5章 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5.1 电子商务安全与网络犯罪的防范
5.2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自测题
实训题
小组任务
第6章 其他相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6.1 电子商务中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
6.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法律制度
6.3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6.4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自测题
实训题
小组任务
㈣ 电子商务法律基础中的网络隐私认证计划的名词解释求求求
加强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隐私权既体现为人格权,又体现为信息财产权,其受侵害的主要形式是个人信息被任意收集、被再次开发利用和非法转让。针对我国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现状,建立收集个人信息的主体许可制度、确立个人数据收集使用的基本原则、科学设置免责条款等六点建议。
在当前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己经成为一种与人才、资金、原料等类似甚至更重要的资源。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消费者对于缺乏在线隐私保护的烦恼已随着因特网的使用而逐渐增加。互联网一方面为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传播带来了前所未见的快捷,为个人信息的商业利用创造了极大空间,但这把双刃剑也同时使得隐私处于被凯觑的境地。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的现状
网上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信息,而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就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一项。因为电子商务与传统消费模式不同,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要求交易对方提供很多个人信息,同时网上经营者也可以利用技术方法获得更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一、 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内容
1.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保护
消费者被纳入保护范围的个人资料主要包括:特定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敏感信息(包括宗教信仰、婚姻、家庭、职业、病历、收入、个人经历)、E-mail信息、IP地址、Username与Password。在线经营者收集以上个人资料必须取得资料主体即消费者本人同意,使用合法手段收集。并且保证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将所收集的资料用于在线经营者事先声明以外的目的,不得将其个人资料披露公开或转让给第三方,其对个人资料的披露和公开也必须经过资料主体消费者的同意。
2.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的保护
通讯秘密和通讯自由是消费者享有的宪法权利。电子邮件是网络世界最常见的通讯手段,其内容的安全性取决于邮件服务器的安全、邮件传输网络的安全以及邮件接受系统的安全。
3.个人生活安宁的保护
几乎所有的网络消费者都有收到过未经请求的大量电子邮件的经历,可以说经营者主动提供的垃圾邮件已经多得让人不堪忍受,造成消费者的反感。大量不请自来的商业性电子邮件已成为消费者的沉重负担。
二. 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受侵害的主要形式
根据上文论述,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隐私权主要内含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私事隐蔽权和个人生活安宁权,其中个人信息控制权最易受到侵害,本文主要涉及个人信息控制权受侵害的形式。
1、任意收集个人数据。当前电子商务经营者为自身经营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经常任意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主要方式是IP跟踪。
2.深层次开发利用个人数据。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控制权,除非经消费者特别授权或公共机关为公共管理需要而使用个人信息以外,均构成侵权。
3.非法转让个人数据。个人数据被不当利用还表现为个人数据被擅自非法转让。个人数据在电子商务中的流转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商家之间相互交换各自收集的信息,或者是与合作伙伴共享信息。另一种是将个人数据作为“信息产品”销售于第三人或转让给他人使用。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的权利
1,知情权,即网络经营者在收集和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时,必须明确的告知消费者它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告知收集那些信息,这些信息的内容是什么,以及收集的目的是什么,这些信息会不会与他人共享,资料的保管情况等。
2,选择权,指经营者在收集个人资料前必须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否则不得收集资料。
3,控制权,消费者有权控制个人信息的使用,包括决定是否公开信息,是否与第三人共享,是否可以转让给第三人;有权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有权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和补充;在利用个人资料的特定目的消失后或利用期限届满时,消费者有权要求永久删除。
4,安全请求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网络经营者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客户个人资料信息的安全,当网络经营者拒绝采取必要措施和技术手段以保护客户网络个人信息的安全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停止利用。
5,赔偿请求权,当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利受到侵害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造成损失时应依法赔偿。
四、与消费者权利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义务,网络经营者的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1,隐私权政策必须在主页明示,网络经营者需告知消费者其所执行的隐私权政策,以便消费者了解经营者的隐私权政策,更好地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2,经营者可收集的信息内容,按照信息与个人的联系程度,可把信息分为个人化信息和非个人化信息。
3,经营者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要求,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个人资料时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收集的目的所在。
4,对消费者个人资料的保护义务。网络经营者应该采取适当的步骤和技术措施保护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安全。
5,禁止经营者之间对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共享。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消费者的明确同意,经营者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等个人资料,不应当与其他经营者共享消费者的个人资料。经营者之间应该特别禁止数据文档的互联和比较,
五、 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当前,世界各国对隐私权保护方式存在明显差异。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采取直接保护方式,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个人隐私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得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而我国采取间接保护方式不承认隐私权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而是把其当作人格权下的某种利益,当个人隐私受到侵害时,只能借助于名誉权或其他人格权请求法律救济。
从总体上来说,我国法律不但没有明确规定保护隐私权,而且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也仅仅停留在禁止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的程度。我国关于网络隐私的保护,基本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所以对我国的网上消费者而言,在法律上既没有新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规定可供适用,也不能求助于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手段来保护个人的网络隐私。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隐私存在的问题
1.行业内缺乏必要的自律监管机制
出于保护信息产业的发展,各国都采取慎重的隐私保护政策,如美国除立法外,基本采取业界自律的方式,如TRUSTe隐私认证、BBBOnLine隐私认证、P3P计划等。在我国网络服务业中并未形成统一的自律性质的行会协会,竞争还处在无序状态,企业为了能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往往采取恶意侵权的方式,很多网站对个人资料过度收集,在不必要的情况下要求收集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地址等信息;
2.隐私权保护法律基础薄弱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作的司法解释之中。我国在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方面也没有直接的、明确的立法。
3.隐私权保护手段脆弱
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式,通过保护名誉权来保护隐私权,虽然隐私权与名誉权存在明显的区别。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隐私权受侵害后寻求法律救济时往往面临许多难题。如侵权对象的认定存在困难;电子证据及举证责任问题;司法管辖问题;责任界定与责任承担问题等。这些问题在传统交易中也存在,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网络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媒介和交易规则,个人面临比传统环境下更为不利的局面,也就使得这些问题更加的突出和难以解决,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了真空。
(三)完善我国网上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1.确定网上收集个人资料的主体资格。
当前我国公民隐私权没有允分法律保障,网上个人数据保护措施严重滞后的情况下,个人认为,首先应当从主体资格上规范个人资料的收集。电子商务领域通行的规则是,在线经营者可以为了其本身开展的特定服务或交易的需要而自行收集客户或消费者的个人资料。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特别是与个人资料密切相联系的行业,是否可以自由收集,各国做法存在较大差异,个人认为台湾地区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
2.确立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的发展依赖于用户对个人数据安全的信任。个人认为,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①依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②最低限度原则。经营者为某种合法的目的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在实现其目的的前提下,最低限度地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如超出必要的限度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即为个人信息的滥用,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③向消费者说明及告知原则。经营者在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前,应就其收集和使用的目的向消费者进行说明。在收集和使用之后,应告知消费者有关情况;④保证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原则。经营者有义务对所收集的资料采取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受第三方干扰。
3.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设置例外或免责条款
互联网的发展离不开对个人数据的合理使用。“保护隐私”和“保障信息流通”之间,既有矛盾,又相辅相成。由此决定,既要保证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护隐私成为信息自由流通从而发挥其经济价值的障碍,法律惟有平衡地协调两者利益,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双赢”。因此,在确立个人数据收集使用基本原则的同电,必须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设置免责条款。
4.确定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理论上对隐私权进行研究和在立法、司法上对稳私权保护呈专门化、国际一体化的趋势。隐私权作为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理应作为独立的人格权的组成部分,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尤其是在互联网日益普及、人们越来越多地利用互联网作为信息传送和信息交流的今天,这一问题更应当引起政府、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广大网民的重视,并在全社会形成一整套保护网上隐私权的法律及其执行机制。唯其如此,才能使人们的人身权具有完整性、彻底性。
5.行业自律组织应作出相应的规定,以引导行业自律。
加强网上信用体系的培育,行为自律组织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在当前网络个人隐私缺乏有效的立法规制的情况下,行业自律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规则模式,即使在制定相关的法律后,行业自律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6.加强国际间协调。
由于互联网具有超国界性,因此保护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需要国际间协调,让本国的法律给本国及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的同时,也需要其他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本国用户的隐私权,这就要求要尽快完善隐私权保护体系,与一些相应国家进行协调,提出大家都认可的网上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
㈤ 什么是台湾X法
汗,什么X法啊?
【1】首先应该明确ECFA,CECA和CEPA的区别
你说的这个这个应该是ECFA,即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
ECFA,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的原来名称是CECA,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
英文简称CECA,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而ECFA,是受CEPA制定而启发的
CEPA指的是《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的英文简称,后来加上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所以这3者的关系是:
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制定了CEPA,注定会有更紧密的经贸关系
而台湾为了在经贸关系上不被大陆、港澳、东盟以及日韩边缘化
提出制定CECA(类似CEPA),后来这个CECA改称为ECFA
【2】接下来看ECFA的内容
ECFA是是台湾于2009年提出并极力推动的经济协议或条约。此协定名称中的“两岸”,系指台湾海峡两岸的台湾及中国大陆。
缘起
2010年,条约内容涵盖东南亚国家联盟十个国家及中国大陆、日本及韩国的《东盟加三经济合作协定》将生效。协定内涵盖的该等国家,将依照条约内容,渐进互相实施免关税的经济策略。因为台湾无法加入东盟,部分台湾政经人士认为东盟加三将边缘化台湾并危及台湾整体经济。
2009年1月,中国国民党及台湾内多个工商团体开始呼吁执政政府尽速与大陆签署简称“CECA”的综合性经济协约。赞成此协定的官员及团体成员认为,应尽早协商签署该两岸经贸合作协定,才可以于《东盟加三经济合作协定》实施后,避免台湾遭到被边缘化的经济危机。他们认为:台湾出口将近四成输出至中国大陆,若《东盟加三经济合作协定》签订导致的东盟国家货品免税进入中国大陆,将让该四成出口大幅减少。惟与台湾与中国大陆签订暂定名《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的陆、台经贸合作协议,才能避免此情形发生。
内容
虽然《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内容尚未确定,但是其主要内容要于两岸互通将约定关税减免。也就是两岸达成签署自由贸易协议。在细项上,若比照2010年实施的东盟加三协议,关税免税部份将包含了台湾输往大陆的石化、机械、纺织品及汽车零组件业等经济产业。
因为ECFA并未实际谈判或者签署,所以现在并没有具体内容透露出来
不过可以参照CEPA和《东盟加三经济合作协定》作出一定的预测
【CEPA内容】
CEPA协议分6章23条,另有6个附件,主要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等三大范畴。协议的实施目标是逐步取消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以提高内地和香港之间的经贸合作水平,实现共同发展。
按照协议规定,货物贸易方面,由2004年1月1日起,273个内地税目涵盖的香港产品,只要符合原产地规则,都可享有零关税优惠。这些产品包括部分电机及电子产品、塑料产品、纸制品、纺织及成衣制品、化学制品、药物、钟表、首饰、化妆品及金属制品等;最迟于2006年1月1日前,只要符合CEPA的原产地原则,香港厂商都可经申请享有零关税优惠。香港特区同意在协议下对所有原产于内地的货品维持零关税,并且不会对该等货品实施限制性贸易法规。服务贸易方面,协议规定17个服务行业获得放宽准入;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双方同意在7个范围内加强合作,包括: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电子商务、法律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中医产业合作。
【东盟加三经济合作协定】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法律基础,共16个条款,确定了自贸区的基本架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内容。中国-东盟自贸区将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内容。其中货物贸易是自贸区的核心内容,除少数敏感产品外,其它全部产品的关税和贸易限制措施都应逐步取消。
二、谈判时间安排。货物贸易谈判从2003年初开始,应于2004年6月30日前结束。服务贸易和投资谈判也从2003年开始,并应尽快结束。在经济合作方面,双方商定将以农业、信息通讯技术、人力资源开发、投资促进和湄公河流域开发为重点,并逐步向其它领域拓展。
三、自贸区建设的时间框架。双方应从2005年起开始降低正常产品的关税,2010年中国与东盟老成员建成自贸区,2015年与东盟新成员建成自贸区,届时,中国与东盟的绝大多数产品将实行零关税,取消非关税措施,双方的贸易将实现自由化。
四、"早期收获"计划的主要内容。为使双方尽快享受到自贸区的好处,双方制订了"早期收获" 计划,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主要是《税则》一至第八章的农产品)实行降税,到2006年这些产品的关税降到零。
五、关于给予东盟非WTO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的承诺。东盟中越南、老挝、柬埔寨尚未加入WTO。为了帮助这些国家发展,我国同意给予东盟非WTO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即将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适用于这些国家。
六、有关贸易规则的制订。中国与东盟将制订原产地规则,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争端解决机制等贸易规则,以保证未来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正常运转。
㈥ 我想要找电子商务法律有关的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文:深水鱼,[2004-10-29nbsp;21:19:58]阅读1516人次(台湾)日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快乐谷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027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民nbsp;事nbsp;判nbsp;决nbsp;书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2004)二中民初字第02743号nbsp;nbsp;nbsp;原告(台湾)日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台北县中和市桥和路88号9楼。nbsp;nbsp;nbsp;nbsp;nbsp;nbsp;法定代表人潘延鸿,董事长。nbsp;nbsp;nbsp;nbsp;委托代理人徐彬,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nbsp;nbsp;nbsp;nbsp;被告北京快乐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崇文区幸福大街甲39号308室。nbsp;nbsp;nbsp;nbsp;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nbsp;nbsp;nbsp;nbsp;委托代理人王茅,男,汉族,1973年1月13日出生,北京高博隆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将台办事处1号。nbsp;nbsp;nbsp;nbsp;委托代理人李庆民,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nbsp;nbsp;nbsp;nbsp;原告(台湾)日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跃公司)与被告北京快乐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谷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彬、被告法定代表人王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nbsp;nbsp;nbsp;nbsp;原告日跃公司起诉称:“波奇鼠电脑教程”是原告独立研制开发完成的,是一套适用于幼儿园电脑多媒体教学课程的专业软件。2001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幼儿园电脑教学课程光碟合作草约》(以下简称《合作草约》),约定:原告提供波奇鼠电脑教程母版与生产技术资料,被告代理在国内生产与发行;原告获收益的20%,被告获收益的80%;“波奇鼠电脑教程”的著作权由原告拥有。2001年8月19日,被告委托第三方复制了“波奇鼠电脑教程”及相关产品1000套,并公开销售发行。在销售的该教程和演示盘上署被告的名称,没有注明原告为权利人。2001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允许被告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著作权登记,但原始著作权归属原告。2001年12月12日,原告代表徐力川和被告法定代表人王伟签订《备忘录》,约定“波奇鼠电脑教程”软件在国内的著作权登记应回归原告,每套“波奇鼠电脑教程”由被告向原告支付700元至850元的权利金。但是被告一直没有履行上述草约、协议和备忘录中约定的条款,没有向原告支付使用的报酬,为此,原告于2002年3月、8月分别向被告发出了解约通知。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作草约》和《协议书》;被告返还涉案软件著作权登记证;被告停止制作、销售涉案光碟产品;被告支付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nbsp;nbsp;nbsp;nbsp;被告快乐谷公司答辩称:原告主张的“波奇鼠电脑教程”软件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台湾)合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于该公司与原告就涉案软件的著作权权属纠纷正在台湾法院审理之中,本案应中止审理。被告享有涉案37片光盘的“波奇鼠儿童电脑多媒体教程教育软件”的著作权,《合作草约》涉及的产品为30片的电脑光碟,被告依据该草约规定对原告的“波奇鼠电脑教程”光碟进行了改版重制,致使该电脑光碟的内容及形式发生了变化,改版重制后的光碟产品为37片,被告对其应享有著作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涉案37片光碟的“波奇鼠电脑教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没有道理。被告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况,《合作草约》和《协议书》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原告未提供被告违约的任何证据,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没有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nbsp;nbsp;nbsp;nbsp;原告日跃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nbsp;nbsp;nbsp;nbsp;1、“波奇鼠电脑教程”母碟一套(37片)和《研发日记》,用以证明由被告登记注册的“波奇鼠儿童电脑多媒体教程教育软件”是原告自己独立研制开发的;nbsp;nbsp;nbsp;nbsp;2、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草约》,用以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nbsp;nbsp;nbsp;nbsp;3、
㈦ 做跨境电商有什么要求
1.建立本地化运营物流
其实现在建立本地化运营物流并不是一件稀奇的事情,早在去年和今年年初开始,ebay、大龙网已经开始设立当地海外仓物流,目的是降低更多的配送成本。国内跨境电商企业很多都是初成立,可能在资金方面还不足够去建立一个本地市场的配送中心。但是,要增加利润和促成更多交易,就必须在市场成熟之后去建立海外仓,这样一来,可以让本地化消费者体验购物,对于市场的优化和推广,非常有利。兰亭集势目前也在建立当地的配送中心,目标就是节省更多的物流成本,这样对于供应链的管理和物流配送管理都提升了要求。
2.独立网站的建立和推广
既然是在线购物,就避免不了去浏览店铺页面。首先,说说网站建立。直观性,一个购物网站给消费者第一印象的直观性一定要强,当去打开一个网站的时候,第一眼都无法去找到产品类目,这对于消费者网购体验大有不利;快速性,这个指的是阅览网站的跳跃度,很多网站的页面建立并不灵活,打开的速度太慢,消费者不一定有耐心去等候。接着就是网站的推广,网站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流量,没有流量,就不会有转化率,很多跨境电商刚开始建立网站的时候,并没有注重优化产品内容等,甚至没有考虑到推广。在推广上,国外网站可能无非是google上的关键词等问题,但实质上在国外社交网络也是引荐流量的一种很好的方式,因为这样可以稳定粉丝,达成转化率和提升产品的曝光力度。
3.突破语言障碍
这里跟网站,也是息息相关,可以是延伸的一点。之所有讲到小语种,是因为跨境在线零售网站,会有不同国家的访客,很多跨境电商建立网站都是英文较多,这可能是面向的市场相关。但如果想要更多的订单促成,就要突破语言障碍,订单出现看得见,摸不懂的情况,对于用户来说,是非常麻烦的。小语种网站建设翻译成本较高,个人建议是建立多语言服务,这样会节省很多运营人员成本、推广、优化成本。当然,要看自己面向的市场是哪些,比如俄罗斯、西班牙、阿拉伯语等等。
4.跨境支付结算
有独立的网站,跨境电商必然会考虑到收款通道。因为当不批订单交易完成的时候,如何安全收款是跨境电商会重点考虑的问题。去年始,跨境人民币结算是许多跨境电商会考虑使用的收款通道。分析下几个优势。第一,结汇成本降低。因为跨境人民币结算是走正常的通道,节省了时间成本。第二,对接流程方便,基本能在网站后台看清楚每一笔交易。第三,结算时间可灵活性调节。第四,风险控制系统完善。
㈧ 台湾公司在大陆做电商网站需要什么证书
在深圳,如果台湾人在深圳这边注册公司,另外并且有占股份,那么注册下回来的公司是外资公答司,需要提供相关的回乡证明才可以,如果没有占股份,那正常还是内资公司。
在深圳,注册外资公司所需资料:
1.公司名字,
2.法人、股东身份证信息;
3.注册资金,(股东之间自行商量)诺挂靠前海商务秘书地址,最低500万人民币。
4.监事身份证信息(监事跟法人不能是同一个人,股东可做监事);
5.注册地址;建议挂靠前海商务秘书地址,新政策从11月27号开始,需提供场地证明材料。(如:场地使用证明,租赁凭证等,)
6.经营范围,可以模拟自己的同行;
7.资信证明:(1)个人入股:股东需要回乡证
(2)公司入股:公司注册登记证+原子章(公证书)公证书到香港律师楼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