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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2-03-09 05:15:51

① 中国当前对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政策方针

参考《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为减少束缚电子商务发展的机制体制障碍,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在培育经济新动力,打造“双引擎”、实现“双目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1、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2、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3、促进就业创业;
4、推动转型升级;
5、完善物流基础设施;
6、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7、构筑安全保障防线;
8、健全支撑体系。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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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如何推动互联网+,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重塑消费力,使消费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消费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之一,而消费者是最先被互联网带动起来的。到2014年底,我国的互联网普及率为47.9%,网民规模达6.5亿之多, 其中,六成以上的网络购物用户已经形成。由于网络消费需求规模大、和民生关系最直接,因而成为稳增长的重要动力。
促进普惠金融与计算,助力新型产业形成
普惠金融和技术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保障。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已是有目共睹。将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功能相结合,提升了传统金融体系效率,改善了金融生态,使得金融能够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普适计算创造出无缝科技,从而将整个过程简化而不是杂化。而“互联网+”的过程也恰恰是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过程。将普适计算的想法投入到产品、服务、营销和运营的每一个过程中,使创意变得民主化,这是“万众创新”的必经之路。
通过组织治理调整,实现供应链逆向再造
中国的制造业特征非常明显,以代工(OEM)为主的模式,使得已经不完整的产业链很难实现高利润率。 而“互联网+”并非是传统行业的一个前缀,它代表了一种新的经济形态。
以数据驱动企业自主创新,走出同质低效困境
生产率的进一步提升,商业模式的创新,都有赖于对数据的利用能力。由于互联网让信息和各类资源的获取变得平民化、敏捷化和垂直化,创新的成本和门槛降低了,创新空间变大了,实现创新的距离缩短了。“互联网+”让市场对数据产生了正确的认识,无论是有效使用数据还是数据采集和分析。

③ 《电子商务法》中挑选三条进行分享和分析对电商发展的作用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政府调整、企业和个人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所产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商事交易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13年12月27号[1],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外文名
Electronic commerce law
实施时间
2019年1月1日
通过时间
2018年8月31日
属性
法律
快速
导航
法律定义

发展状况

保护权益

法律全文

内容解读
立法背景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商事活动。这种观点以1996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为代表。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民商事活动。商事活动的范围被民商事活动所覆盖。依通说,商事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具有营业性的民事行为,而民商事行为的外延显然大于商事行为,它不仅包括商事行为,也包括非商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事实也是如此,电子商务中的“商务”并非名副其实,他不仅包括“商事行为”,也包括非商事行为,例如自然人之间的电子商务。
法律定义
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通过电子行为设立、变更和消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政府调整、企业和个人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所产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商事交易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发展状况
立法背景
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7.85万亿元,同比增长30.8%;网络零售额超过1.3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3%;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00万人,间接带动就业人数超过1500万人。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预测,到“十二五”末,中国网民总数将达7亿人,电子商务交易额、网络零售交易额将分别增长至18万亿和3万亿元以上,中国将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产业将成为最具发展潜力、最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与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实践相比,中国至今尚未对电子商务进行专门立法,实践中规范、指导电子商务发展主要依靠部门规章。电子商务现有法律法规亟待梳理、补充、修改和完善。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加强立法。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发改委、国务院信息办发布了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工信部发布了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商务部先后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关于“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等。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1]
立法进程
2000年1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4年8月通过了《电子签名法》;2012年12月份,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3年12月7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上召开了《电子商务法》第一次起草组的会议,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12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电子商务法被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

④ 我国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颁布时间

电子商务类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6年6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3月);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12月);

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

(4)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扩展阅读: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⑤ 跨境电子商务,国家出台了哪些政策

根据《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一)确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分为三类:

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三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主体要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在政策未实施地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可在政策实施地区被确认为经营主体。

(二)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

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

(三)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

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

(四)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加强对银行和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的监管。

(五)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

应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执行。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

(六)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七)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严肃查处商业欺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

(5)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扩展阅读:

《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有利于用“互联网+外贸”实现优进优出,发挥我国制造业大国优势,扩大海外营销渠道;有利于增加就业,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有利于加快实施共建“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针对制约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

有必要加快建立适应其特点的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营造更加便利的发展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意见》体现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总体原则,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发展目标,既普遍支持国内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又突出重点。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特别是提出要培育一批公共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自建平台,并鼓励国内企业与境外电子商务企业强强联合。

《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支持措施:

一是优化海关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管理模式,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进出口通关作业流程。

二是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政策措施,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实施集中申报、查验和放行,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商品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三是明确规范进出口税收政策,继续落实现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制订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四是完善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管理,稳妥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鼓励境内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电子支付业务。

五是提供财政金融支持,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重点项目给予必要资金支持,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适合的信用保险服务。向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保险支持。

⑥ 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的工作任务

(一)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1.完善电子商务政策支撑体系。支持各地结合本地区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制订财政、税收政策,吸引电子商务企业聚集发展。
2.建立电子商务法规标准体系。针对电子商务交易、信用、物流、供应链协同、融资服务等环节,制订一批具有前瞻性、可行性、开放性、兼容性的法规、规范、标准,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防范交易风险。
3.建立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和统计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电子商务统计,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反映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总体规模、结构变化、发展水平、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为政策制订提供可靠依据。
4.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制订电子商务信用规范,指导建立电子商务纠纷投诉与调解机构,加强消费监督;支持建立覆盖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全国信用信息数据库,鼓励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按照独立、公正、客观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经营主体开展信用评价与认证服务;支持开展行业自律。鼓励电子签名、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5.完善电子商务物流体系。结合城市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体系建设、乡镇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建设,鼓励整合利用现有物流配送资源,建设物流信息协同服务平台和共同配送中心,完善电子商务物流服务体系。
6.推动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解决报关、结汇、退税等瓶颈问题,支持电子商务运营企业与国际接轨。
7.加强电子商务国际交流合作。扩大电子商务对外交流合作渠道,参与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东盟等国际与区域组织中的电子商务工作,参与国际电子商务规则标准的研究制订,支持跨境合作区的电子商务应用。
(二)重点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
鼓励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技术服务平台、中介服务平台的发展,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提供电子商务咨询、资讯、法律、信息技术、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支持已初具规模的、具有影响力并符合国内外市场需求导向的电子商务服务网站发展,积极推动高附加值的电子商务衍生品的开发与应用。鼓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快与国际电子商务市场接轨。
鼓励电子商务服务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推动商业模式、商业业态创新。加强产学研合作,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国家级科研和产业基地等资源,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探索电子支付、物流、信用服务、安全认证等支撑体系建设与电子交易的集成创新,促进技术应用与商业模式创新的有机结合。 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与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区域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鼓励各地结合产业发展特色,建设行业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带动产业集群发展。鼓励第三方移动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
(三)深化普及电子商务应用。
1.应用电子商务促进商品流通和扩大消费。
应用电子商务促进传统流通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国内商贸集聚区、大型商场、批发市场、连锁超市和专业市场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交易;引导支持网络零售平台向中小流通企业开放;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城市旧货交易,向城市社区提供家政与日用消费品服务,促进社区便利消费与循环经济发展。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到中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建立采购与物流基地,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鼓励肉类蔬菜、酒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和企业应用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创新追溯模式和流程,提高追溯精度,增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稳定推动酒类、药品等特殊商品流通应用电子商务,保障消费安全。
2.发挥电子商务优势,推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的稳步发展。
应用电子商务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大力推动主要贸易单证的标准化和电子化进程,支持地方建设“单一电子窗口”平台,促进海关、检验检疫、港口、银行、保险、物流服务的电子单证协同,提高对外贸易监管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鼓励中小企业应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拓展海外市场,减少渠道环节,树立中国品牌形象,开展国际合作,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问题。
积极发展网上展会。鼓励会展企业依托实体展会,积极应用信息技术与互联网举办网上展会,创新服务形式和内容,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实现网上招商招展,服务贸易洽谈与合作的一站式电子商务功能。大力发展贸易撮合、认证征信、网商供需见面会等电子商务增值服务,建立展会型电子商务平台。通过政策扶持,引导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大型展会的网上展会。
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扩大进口中的作用。支持建立服务进口企业的联合采购平台和进口产品分销与直销电子商务平台,进一步增强进口贸易企业的采购和销售能力。
3.利用电子商务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
继续在全国推广农村商务信息服务试点,拓展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实现信息服务、交易撮合、在线支付、物流配送全流程服务;丰富充实新农村商网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加强网上购销对接,提高信息服务成效;支持涉农电子商务平台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合作,建设双向互动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推动涉农电子商务平台与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产品营销大户、大型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工企业、大型餐饮连锁企业及中高档酒店对接,促进大宗农产品网上交易;探索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的新途径、新模式,加大对农村电子商务应用的支持力度。
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农超对接”信息化建设,拓展商业服务、金融服务、通信服务。推动涉农流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配送中心和农资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提高协同效率,降低流通成本。支持涉农流通企业和批发交易市场的电子商务应用,提升农村商贸流通效率和管理水平,实现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双向畅通。探索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4.支持鼓励企业运用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电子商务应用。
积极推进新技术、新成果、新模式的应用转化,推动建立电子商务云计算公共服务平台,解决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的计算能力、存储空间和带宽资源等瓶颈问题。建设电子商务与物联网商务整合应用示范平台,推进物联网技术与电子商务模式的融合创新。加快吸收和集成应用新兴移动通信技术、远程控制、无线网络等新型数字技术,发展各类“数字商业”。支持商业企业信息化改造,推广应用企业资源计划、供应链管理、客户关系管理、无线射频识别技术、自动化采购、自动化仓库等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加快支持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发展数据产业、导航定位系统和商品服务追溯系统等电子商务创新应用。

⑦ 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的介绍

商务部10月18日晚间发布新闻稿称,其在2011中国(北京)电子商务大会暨电子商务博览会上正式发布了《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

⑧ 中央关于农村实行电子商务的政策

对于农村电商而言,很大部分要解决农产品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今年以来,中央各部委出台了系列支持农村电商的政策。
5月15日,商务部对外公布的《chr(34)互联网++流通chr(34)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力争在1到2年内,在全国创建200个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综合示范县,示范县的电子商务交易额在现有基础上年均增长不低于30%。
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副司长聂林海表示,下一步电子商务的主要着力点在农村、中小城市和社区,中央财政将拨20亿元专项资金对全国中西部地区的200个县进行资金支持,引领电子商务发展。
记者了解到,商务部、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其中获得示范项目的重要条件是chr(34)有一批电子商务实施主体chr(34)。
河南省政府近日通报,焦作市博爱县获得了中央财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2000万元。公开报道显示,博爱县曾先后与一亩田、云农场等合作。
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做电商的热情被点燃。目前,不少地方县市设有电商办,这是在chr(34)互联网+chr(34)大潮下的地方政府工作的新动向,其中就有不少地方花重金打造电商运营中心或产业园,有的县还提出chr(34)等风来不如造风口chr(34)等口号。
而电商对政府资源也有着极大的需求,以1号店为例,目前其网店上的chr(34)特产中国chr(34)就是与县区合作,挖掘地域特色显著的农产品。
高海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从今年1月开始与政府合作,目前签约县已有63个,政府的加入让我们实施的效率更高,很多县是主动找上门。chr(34)电商与政府合作的难易程度,取决于对方的开放意识和开放水平及对互联网的理解能力,目前合作的县都非常重视电商。chr(34)
农产品大多是小生产,进入流通领域后要面对大市场,这个过程往往要收购商、库存商、物流商、批发商、分销商、零售商等环节完成,层层加价,经常出现农民chr(34)卖难chr(34),农产品滞销,而电商的介入有助于解决chr(34)最后一公里chr(34)。
高海燕说,农村电商更适合B2B这种业态,chr(34)对大部分农村而言,物流等基础设施均存在,不存在运力的问题,本质上存在整合和利用程度的问题。像B2C模式的业务覆盖与农村物流设施不匹配,但做B2B'最后一公里'就不是问题。chr(34)
据悉,一亩田集团目前已成为全国最大的农产品诚信交易平台,服务的对象是全国农产品生产、流通、批发、经销的从业者,并在全国设实体经营主体。
chr(34)过去几年我们更多的是靠互联网聚集供需双方,但是当交易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如何提高产地、农产品和农业经营者的集中度成为重要问题,农产品线上交易效率不高,需要线下服务。chr(34)高海燕说。
洪涛说,现在工业品下乡的问题基本上能解决,而电商发展计划最关键的是要解决农产品进城等根本性问题。chr(34)我们是农产品生产和消费贸易大国,不仅包括农村经营,还包括城乡经营等,农村电商最大的问题是解决同质化和营商环境。

⑨ 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的提出目的

商电发[2011]第375号
电子商务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已经成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现代流通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发挥电子商务的推动与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快商务领域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构建搞活流通扩大消费长效机制,培育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维护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平稳较快发展,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以下意见:

⑩ 中国电子商务将如何发展!国家有没有出台政策或法规来完善

专家认为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应该是应用水平的提高与基础回设施的投资并重发答展。有专家把电子商务发展趋势诠释为所谓“在线(online)”与“离线(offline)”的融合,其主要方式将是创立(依托传统业务创立网上商务,同时依托网上商务创立传统业务)、兼并(在线企业之间的相互兼并,在线与离线企业之间的相互兼并)、联盟(跨行业与上下游的联盟)和建立中介平台(包括专业化和综合性的电子商务中介平台)。

国家出台的对电商的政策:
2010年:《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
2011年:《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2012年:《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
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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