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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隐私权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06 18:02:32

⑴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隐私权形式主要有哪些

一,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有以回下几种:
1,任意收集个答人数据;
2,深层次开发利用个人数据;
3,非法转让个人数据;
4,非法进入个人计算机系统,未经许可截取、浏览、持有、篡改他人的电子邮件;

5,擅自在网上宣传、公布他人隐私;
6,非法搜集、获取、利用个人数据,将他人隐私曝露;
二,隐私权:
1,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2,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当事人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3,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⑵ 急求最新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违法案例,域名领域和消费者个人隐私领域各一个。谢谢啦!!!

淘宝“错价门”引发争议。互联网上从来不乏标价1元的商品。近日,淘宝网上大量商品标价1元,引发网民争先恐后哄抢,但是之后许多订单被淘宝网取消。随后,淘宝网发布公告称,此次事件为第三方软件“团购宝”交易异常所致。

部分网民和商户询问“团购宝”客服得到自动回复称:“服务器可能被攻击,已联系技术紧急处理。”这起“错价门”事件发生至今已有两周,导致“错价门”的真实原因依然是个谜,但与此同时,这一事件暴露出来的我国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不容小觑。

在此次“错价门”事件中,消费者与商家完成交易,成功付款下了订单,买卖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淘宝网关闭交易,这种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蒋苏华认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淘宝网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赔礼道歉并赔偿消费者的相应损失。

总结: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比如,支付宝或者网银被盗现象频频发生,给用户造成越来越多的损失,这些现象对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提出了警示。然而,监管不力导致消费者权益难以保护。

公安机关和电信管理机关、电子商务管理机关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商务暴露的安全问题,严格执法、积极介入,彻查一些严重影响互联网电子商务安全的恶性事件,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2)电子商务隐私权案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认证电子商务师,适合零基础,或有一定基础但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知识不全面,想进入电子商务网络营销行业,或想进一步深造,

系统全面地学习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知识、SEO、SEM、网盟等推广方法,熟练掌握各种网络营销手段,以此获得网络营销中高层主管等高薪职位,或网络营销高新兼职项目的人士。学历不限。

⑶ 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案例

案例:某工厂工人刘某外出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刘某冒用同厂工人王某的名义接受了罚款处罚,后公安机关通告该工厂,该工厂工人纷纷议论王某嫖娼的事情。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和姓名权。刘某外出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时用王某的名义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姓名权,该行为的后果造成了王某的名誉受损,同时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
又例如: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做出约定。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本案中,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评析: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公民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和精神的安宁,往往希望保护自己私生活中的秘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隐私权作为一种宪法权利加以保护。我国法律现在虽然还未明文确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则进一步将隐私权从名誉权中分离出来,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

⑷ 关于隐私权的例子

隐私权案例及分析:
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人肉搜索第一案”进行了终审宣判,判决最终确认张某侵害王某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判令张某删除网站上的侵权文章、由张某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对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共计5684元。
王某与死者姜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晚,姜某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死亡。姜某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在自杀前2个月,姜某在自己的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某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某的博客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姜某在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试图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
2007年12月29日姜某跳楼自杀死亡后,姜某的网友将姜某博客的密码告诉了姜某的姐姐,后姜某的博客被打开。张某系姜某的大学同学。得知姜某死亡后,张某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名称与姜某博客名称相同,即“北飞的候鸟”。在该网站首页,张某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某和为姜某讨回公道的地方”。张某、姜某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某的文章。张某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2008年1月10日前后,姜某的博客日记即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网的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张某“北飞的候鸟”网站开办后,该网站上有关姜某的文章也被不断转载、传播,姜某的死亡原因、王某的“婚外情”行为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
许多网民认为王某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某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在参与评论的同时,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某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某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直至本案审理期间,许多互联网网站上仍有大量网民的评论文章。王某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个人隐私,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故起诉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删除侵权信息,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余元。

⑸ 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法的具体案例有那些

what

⑹ 电子商务中涉及消费者隐私权侵害的情形有哪些

说电子商务中涉及消费者隐私权侵害的情形之前,要先理清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是谁,是不是有消费的就是消费者呢? 是不是买了东西的才是消费者呢?卖东西的,也花了钱在平台上,也花了钱使用物流,他们算不算消费者呢?在这里我们把买卖双方都归为消费者。

消费者的隐私权包括哪些?在这里定义为个人或公司的重要信息,那么涉及消费者隐私权侵害的情形就可以列为:滥用个人或公司的信息资料,未经消费者同意而展示消费者重要信息,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的称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侵害。

⑺ 急需两例侵犯隐私权的案例

隐私权案例
案例:患者隐私部位能否当作教学“标本”?

阿静因未婚先孕到医院检查,大夫在为其检查时叫进20多名医学院实习生,以阿静为“标本”现场讲解,阿静羞愧难当,无地自容。2001年10月8日阿静向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新疆石河子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当事医生侵犯其隐私权,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此案在全国医学界和法学界引起了争议。

9月15日,22岁未婚先孕的阿静在男友陪同下来到新疆石河子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人工流产,在妇产科医生孙某的安排下,阿静按要求做好准备,躺在检查床上等待检查。这时,医生叫进20多名身穿白大褂的男女围在床前,阿静非常紧张,要求医生让他们出去。医生说,没关系,他们都是实习生。医生让阿静躺好,一边触摸阿静的身体,一边向实习生介绍各部位名称、症状等,检查讲解过程约五六分钟。

据了解,那天的见习生是石河子大学医学院九七级本科生。

事后,气愤难平的阿静和男友经咨询律师,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一事件在全国医学界和法学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医学界认为,作为教学和实习医院,这种做法很正常,谈不上侵犯隐私权,不然,怎样完成培养医学院学生的任务。按照惯例,一般都不提前给患者打招呼,如征求患者意见,患者肯定不同意。再说几十年来各医院都是这么做的,也没有法规和文件规定不能这样做。医学院校及其附属医院基本都认同这一观点。

而为阿静提供法律援助的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次松认为,医院的做法严重侵害了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人的特殊部位有权利不让他人观看、探究或拍摄。医生检查患者身体原则上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因为患者去医院看病,接受相应的检查甚至很多专家会诊有时是必须的。但此事的关键是接诊或主管医生以外的人对患者的隐私部位进行观看和讲解,这是不能允许的。对医学院学生的实习,应作出相应的规范。很多资深律师也都同意这一看法。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因患者被医院当作教学对象,而被提起诉讼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医学界和法学界的专家认为,不论此案判决结果怎样,都将对我国的医学院校学生实习产生深远的影响。

案例:当隐私权遭遇生命健康权

挽救了病人的生命却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日前在厦门市某医院发生的一件事引起了有关人士“隐私权、生命健康权究竟哪个更重要”的争议。

19岁的宫小姐因子宫出血,一个星期前走进了一家心理门诊就诊,在心理医生作了“绝对保密”承诺后,宫小姐袒露了自己的心病:自己因未婚先孕擅服流产药物造成子宫出血不止。就在心理治疗过程中,宫小姐开始出现昏迷状态。为抢救宫小姐的生命,这位医生违背承诺,向有关的妇产科医生道出了实情,并请求妇产科医生进行紧急救助。

经抢救,宫小姐脱离了危险,但心理医生的一片善良之心却遭来了宫小姐的责怪声:本来不为人所知的隐私,现在很难再遮遮掩掩。赶来医院的父母亲也从她难以自圆其说的回答中隐约感到了女儿的秘密。此后,虽然宫小姐的子宫出血病一天天痊愈,但她的心病却一天天加重,19岁的她始终感到难以抬头见人。

一些人士认为,在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医生绝不能公开病人隐私。宫小姐已经向心理医生陈诉过保密要求,而且心理医生也已承诺“绝对保密”,虽然这位医生向他人公开隐私是为了病人的生命,却违背了病人本人意愿,侵犯了隐私权。

许多医生认为,生命健康权大于隐私权。省人民医院的张医生认为,医生当然应该尊重病人的隐私权,但当病人出现病危、昏迷时,首先考虑的是抢救,这是医生的职业道德。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的蒋金音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必须保护病人的隐私权。但当患者的隐私权危害公共安全时(如按规定,患者患了传染性性病,医师必须将其上报卫生防疫站),隐私权必须服从公共安全。而当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发生矛盾时,生命健康权应该大于隐私权,也就是说,当一种危害必然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较小的危害避免更大的危害。

⑻ 求隐私权案例

案例一:“早恋”少女告倒班主任

16岁的少女王雪终于向学校讨回了自己的尊严——北京市首例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和学校侵犯名誉权案2001年9月尘埃落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去年暑假,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班主任苏某反映。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入了痛苦的深渊。

苏某发现王雪和班里一个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其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下令不许同学和她说话。性格活泼的王雪顿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王雪在日记里写下:“苏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于去年6月4日离家出走。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的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雪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这场“风波”给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阴影——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邱女士被迫递交了辞职报告,家里的老人也住进了医院。去年8月1日,王雪将班主任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的一声道歉。

法院认为,班主任苏某在对王雪进行教育管理中,确有翻看其书包、日记等歧视性行为,侵害了她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案例二:患者隐私部位能否当作教学“标本”?

阿静因未婚先孕到医院检查,大夫在为其检查时叫进20多名医学院实习生,以阿静为“标本”现场讲解,阿静羞愧难当,无地自容。2001年10月8日阿静向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新疆石河子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当事医生侵犯其隐私权,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此案在全国医学界和法学界引起了争议。

9月15日,22岁未婚先孕的阿静在男友陪同下来到新疆石河子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人工流产,在妇产科医生孙某的安排下,阿静按要求做好准备,躺在检查床上等待检查。这时,医生叫进20多名身穿白大褂的男女围在床前,阿静非常紧张,要求医生让他们出去。医生说,没关系,他们都是实习生。医生让阿静躺好,一边触摸阿静的身体,一边向实习生介绍各部位名称、症状等,检查讲解过程约五六分钟。

据了解,那天的见习生是石河子大学医学院九七级本科生。

事后,气愤难平的阿静和男友经咨询律师,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一事件在全国医学界和法学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医学界认为,作为教学和实习医院,这种做法很正常,谈不上侵犯隐私权,不然,怎样完成培养医学院学生的任务。按照惯例,一般都不提前给患者打招呼,如征求患者意见,患者肯定不同意。再说几十年来各医院都是这么做的,也没有法规和文件规定不能这样做。医学院校及其附属医院基本都认同这一观点。

而为阿静提供法律援助的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次松认为,医院的做法严重侵害了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人的特殊部位有权利不让他人观看、探究或拍摄。医生检查患者身体原则上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因为患者去医院看病,接受相应的检查甚至很多专家会诊有时是必须的。但此事的关键是接诊或主管医生以外的人对患者的隐私部位进行观看和讲解,这是不能允许的。对医学院学生的实习,应作出相应的规范。很多资深律师也都同意这一看法。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因患者被医院当作教学对象,而被提起诉讼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医学界和法学界的专家认为,不论此案判决结果怎样,都将对我国的医学院校学生实习产生深远的影响。

案例三:当隐私权遭遇生命健康权

挽救了病人的生命却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日前在厦门市某医院发生的一件事引起了有关人士“隐私权、生命健康权究竟哪个更重要”的争议。

19岁的宫小姐因子宫出血,一个星期前走进了一家心理门诊就诊,在心理医生作了“绝对保密”承诺后,宫小姐袒露了自己的心病:自己因未婚先孕擅服流产药物造成子宫出血不止。就在心理治疗过程中,宫小姐开始出现昏迷状态。为抢救宫小姐的生命,这位医生违背承诺,向有关的妇产科医生道出了实情,并请求妇产科医生进行紧急救助。

经抢救,宫小姐脱离了危险,但心理医生的一片善良之心却遭来了宫小姐的责怪声:本来不为人所知的隐私,现在很难再遮遮掩掩。赶来医院的父母亲也从她难以自圆其说的回答中隐约感到了女儿的秘密。此后,虽然宫小姐的子宫出血病一天天痊愈,但她的心病却一天天加重,19岁的她始终感到难以抬头见人。

一些人士认为,在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医生绝不能公开病人隐私。宫小姐已经向心理医生陈诉过保密要求,而且心理医生也已承诺“绝对保密”,虽然这位医生向他人公开隐私是为了病人的生命,却违背了病人本人意愿,侵犯了隐私权。

许多医生认为,生命健康权大于隐私权。省人民医院的张医生认为,医生当然应该尊重病人的隐私权,但当病人出现病危、昏迷时,首先考虑的是抢救,这是医生的职业道德。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的蒋金音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必须保护病人的隐私权。但当患者的隐私权危害公共安全时(如按规定,患者患了传染性性病,医师必须将其上报卫生防疫站),隐私权必须服从公共安全。而当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发生矛盾时,生命健康权应该大于隐私权,也就是说,当一种危害必然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较小的危害避免更大的危害。

⑼ 论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资料描述
[目录]
一、电子商务和个人隐私权
二、个人隐私对电子商务的影响
三、网络隐私权产生问题的原因
四、 我国对于网络个人隐私的保护
五、 对电子商务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展望
结束语

[原文]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它有很大的发展前途。但近几年的迅速发展使得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日渐突出。

(一)、电子商务简述
电子商务即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和流通活动,它不仅是基于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是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扩大宣传、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生产、 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电子商务主要含概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1. 政府贸易管理的电子化,即采用网络技术实现数据和资料的处理、传递和储存;
2. 企业级电子商务,即企业间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所实现的和供货商、用户之间的商务活动;
3. 电子购物,即企业通过网络为个人提供的服务及商业行为。按照这种思想,电子商务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另一类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后者亦即我们所说的网上购物或在线购物。
电子商务具有全球化、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选择性强等优点,因此,发展十分迅速,据美国《商业周刊》报道:1998年美国在线购物达到48亿美元,2000年,这一数字上升到了200亿美元,比1998年增加23%。商业机构间的网络贸易从1998年的156亿美元上升至2000年的1750美元。各个发达国家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都比较重视。日本于1996年投入3.2亿美元推行电子商务有关计划;新加坡成立了"新加坡一号"项目,当时已有31家机构与政府签约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每年可得到2~3亿美元的经费支持此项研究和发展各种应用;1997年4月,欧盟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

⑽ 找几个典型的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案例

1、【艾滋女】事件是典型的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例。2、【死亡博客】案
2007年12月29日,留学海外多年的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层楼跳楼死亡。在自杀之前,姜岩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当天开放博客空间。之后的三个月里,网络沸腾,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为众矢之的。网友运用“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披露。王菲不断收到恐吓邮件;网上被“通缉”、“追杀”、围攻、谩骂、威胁;被原单位辞退……
2008年3月18日王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案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
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张乐奕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用684元。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构成对原告王菲名誉及隐私权的侵犯,分别判处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在线因于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侵权帖子,履行了监管义务,经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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