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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秒杀促销活动视同无偿赠送吗

发布时间:2022-03-02 15:10:53

⑴ 实物折扣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如何理解,请举例说明。谢谢

实物折扣实际上是买一赠一,这样理解:
例:某超市决定在某一时期内对消费者购买一桶食用油赠送一瓶酱油。假设食用油零售价117元,成本80元,酱油零售价5.85元,成本4元。
1、确认收入
借:现金 117
营业费用 0.85
贷:主营业务收入─食用油 100×100/105
─酱油 100×5/1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85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4
贷:库存商品─食用油 80
库存商品─酱油 4

⑵ 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吗买一赠一视同销售吗

1.无偿赠送视同销售
2.买一赠一不视同销售,买一赠一是正常的销售行为

⑶ 请问视同销售有那些外购的商品用于促销赠品属于这类吗

税法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虽然这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

增值税的计算

应税销售类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发生以上四种应税销售行为时,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发生上述行为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并交纳各种税费。

会计销售类也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企业发生上述四种会计销售行为时,会计上作销售处理,计算销售收入,并按税法规定交纳增值税。

外购的商品用于促销赠品也应是视同销售:
赠品实物一般不入商品系统而在系统外流转,会计处理以"赠品"的名义作为"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列支。税务上不能对返还款冲减增值税销项。《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当视同销售,按市场销售价计提销项税计算缴纳增值税及其它税收,如按市场销售价计算销售收计得企业所得税。如果销售对每次销售应折扣部分并不是在每次开具的发票上分别反映,而是以后另开的发票。销售方不应当从其销售额当中减除折扣额,如果减除,则少缴了增值税。

如果通过税收筹划,赠品赋予编码,售价设定为0.对购物满100元的顾客则给予一件赠品并过POS机。则月末系统会自动将赠品的成本结转入相应"主营业务成本"小类明细科目。税务机关通过查实后仍后确定零售商不能对返还款冲减增值税销项。

参考资料是:《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有关税收问题解析
http://www.runbotax.com/html/zhshk/zhengcejiexi/2006/1013/3762.html

⑷ 请问,买一送一,是视同销售么

买一赠一,你可以理解为 两样商品同时销售。
如题 一个电视机一个电饭煲两个卖3000元。你这样理解不就舒服了

⑸ 如何理解增值税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

“无偿赠送”的税务风险

销货方为扩大销量,以“无偿赠送”的促销方式让利予买方是常见的手段了,由于现实中促销方式的多样性,税法没能一一界定,销货方由此承担着一定的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容易 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第八款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得 规定 认定货物应“视同销售”,要求销货方补税。

如何界定“无偿赠送”?

普遍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一方当事人无代价地将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的所有权转让给对方的行为。“视同销售”规范的正是这种赠送行为。
但是,企业因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赠送”应理解为是对买方的让利行为:卖方的让利行为的发生是以与买方发生货物买卖为必要前提的。因此,销售促销中的“赠送”应界定为“有偿赠送”,它不应被视同销售。
同样的理解可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7]1322 号)的规定中得到体现。

举例分析:

1 、企业采取组合方式销售主从货物,如买一赠一、购物返卷、购物积分等。

此类销货方式下,购货方只有购买商品达到某一数量或金额才能享受优惠赠送,卖方赠送商品是有偿的,该赠送的商品不应被“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送出商品时,只需把商品的成本转入销售费用,或者与主货物一同结转成本即可,商品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广州国税《 关于明确增值税征管若干 问 题的通知 》( 穗国税函[2005]304 号 )第一条的规定,就是对上述问题的合理解释,企业可以参考。
为避免赠品被视同销售,降低税务风险,赠品促销的具体处理方案可参考文章:
《 外购赠品促销如何 避 免视同销售 》、 《 企业采用捆绑销售促销的税务处理 》
2 、商家采取即来即送方式吸引顾客,如进店即送小礼品。
这种方式下,无论顾客是否消费,商家都会给予顾客赠品,顾客取得赠品属于完全无偿,符合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关于视同销售的 适用条件,送出赠品应该 “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同时这种赠送也符合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适用条件,也应补缴所得税。
以下是地方税务机关的解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 2009 ] 247 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3 、企业自产产品用于培训经销商、广告宣传等。
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培训经销商或广告宣传,但并未因这批产品获得直接利益流入,产品的所有权也没有转移,不应当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因为企业消耗这部分产品是出于更好地销售产品的目的,用于经营目的的货物消耗并不构成“无偿赠送”,企业可直接在耗用时结转相关成本。
但是,如果上述业务中部分产品并未在培训或宣传中耗用完,企业最终又未取回的,而是赠送给消费者,该部分产品就属于“赠送”范畴,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建议将未消耗完的该部分产品直接打折变卖给相关人员,降低税务风险。
综上所述,税务机关和企业对视同销售争议的焦点,是何谓“无偿赠送”,由于税法没有具体的解释,税务机关处于保守的考虑,避免执法的风险,往往要求视同销售。当出现争议时,企业需要找到充分的理由向税务机关解释该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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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追求真理真知

⑹ 无偿赠送与视同销售的问题

  1. 你已经说了这些设备是免费赠送的,在对方取得相应的收入,无论其目的如何,相应取得的进项是不可以抵扣的

  2. 损坏及赠送的进项都不能抵扣

    损坏的费用进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需按要求立项)

    赠送的走营业外支出或走销售费用 所得税汇算需调整

    以上为个人看法供参酌

⑺ 淘宝一元秒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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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选择好其他购买信息,确认提交后即可。


⑻ 无偿赠送是否视同销售

营销的主要过程有:
1、包括市场调查、市场分析、生产决策、市场定位等;
2、包括新产品的研发、新产品的生产,营销策划、品牌推广、市场宣传、产品展示、洽谈签约等;
3、包括产品供应、发货运输、货款结算等。
销售是指以出售、租赁或其他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包括为促进该行为进行的有关辅助活动,例如广告、促销、展览、服务等活动。或者说:销售是指实现企业生产成果的活动,是服务于客户的一种活动。
销售策略包括:
1、使用自动化:一旦销售过程全面展开,就可以依赖市场营销自动化工具定期接触你的目标客户,并且使用它们在应该跟进的时候提醒你的销售人员;
2、提供可见性:销售漏斗对于现金流以及公司的未来至关重要;
3、实施问责制:提升并且理解你的销售最重要的一步就是执行定期的问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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