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目前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哪些
1、关于网购假货,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下单前看看商品评价是不少网购消费者的习惯,但是一些商家删差评、刷好评,让商品评价不尽客观真实。对此,《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4、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大数据已被运用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大数据杀熟现象也逐步走入人们视线。对此,《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贰』 电子商务法是如何规定的
《电商法》明确规定,没有中文标签、不是国家认监委认证工厂生产、未未获取配方注册证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得在网络平台销售。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都必须依法进行
『叁』 电子商务法2019年实施,请问大神如何看待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随着内地经济水平的迅速提高,居民消费能力也在不断上升,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大众带来了丰富的消费体验,淘宝、微商、甚至主播们的商品推荐,都为我们带来了消费的便利。但是,无论是微商、淘宝店铺等等,都涉及到商品的交易和资金的流转,依照税法精神,只要涉及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以及资金的流转,都应该依法进行纳税。但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这些年中,内地并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行为进行约束的法律,因此导致了电子商务中出现多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不过电子商务管束无法可依的日子即将结束,因为自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正式实施。届时,涉及电子商务的多种行为将受到约束。
1、哪些电子商务行为需要进行工商登记
首先,需要了解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才能更好的了解电子商务法所管辖的范围。《电子商务法》所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就意味着微商、淘宝店主恐怕都需要进行商业登记才能开展销售活动了。
2、电子商务法所规定的商家责任
1.商家刷好评将被追责。电商平台上最为常见的“好评返现”、“雇佣水军刷好评”等行为,都将被禁止。原因为《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默认搭售商品也将违法。《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双十一”快递不再迟迟不到。因为按照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如果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商,则卖家可不用承担快递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4.网上消费押金将不再难退。前段时间,“共享单车”押金无法退回,网定酒店押金难退等问题,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而随着《电商法》的出台,这些问题都将有望解决。《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网约车发生事故,平台将承担连带责任。之前某网约车平台发生的恶性事件,引起了全民的讨论,而此次《电商法》也对这类事件做出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电子支付出问题,服务提供者将担责。便捷的电子支付,已然成为中国一张新的名片,让国外友人羡慕不已。然而,在便捷支付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纠纷。《电商法》对这类问题也进行了专门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建立电子商务商家信用评价制度。在某些不规范的电商平台,商家可以自行删除不利于自身的评价。但随着《电商法》的实行,这一行为将收到限制。《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无故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真实评价。违反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电子商务法》针对电子商务出现以来产生的各类问题,进行了法律层面的约束,力求使电子商务沿健康的轨道发展,而并不是仅仅要对网店店主、微商等收税而已,更多的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商家行为的约束。而对于微商和网店店主来说,最紧迫的一点,应当是为自己的网店进行商业登记,以免引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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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人们对电子商务的误解有哪些
人们对电子商务的误解如下:
认为电子商务迟早会淘汰;
很多公司把电商业务部门定义为新渠道部等。
『伍』 电子商务的运行模式有哪些
传统的电子商务也按电子商务的模式分为不同的类型,有B2B,B2C,C2C等类型;C2C
C2C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应该是向精细化和区域化发展,也就是说,今后再也不会出现像淘宝那样大型的C2C平台,而是会在全国各个中小城市出现一批面向当地客户的C2C平台,这种模式的特点是,规模小,交易平台可带可不带,信任度高。
C2C技术方面的发展趋势是3D技术的应用,3D技术应用为C2C平台提供了更为人性化的服务,比如,可以在一些提供3D技术的平台上,根据自己的体型设计出跟自己体型大体一致的3D模型,在购买衣物或鞋子的时候,完全可以用模型来代替自己试穿,这也省去了很多调换的成本和麻烦。B2C
B2C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是更多的中小企业开始建立自己的网站,并且通过互联网来销售自己的产品,宣传自己的企业品牌,网站推广和网络营销成为他们关注的问题,如果企业网站上的产品价格够实惠,这样就会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来直接选择在企业网站上交易,而不会再去真正意义上的C2C平台上去购物。就像DELL不也开始了他们地区性的推广了嘛,说明线上的交易也要配合线下的销售和宣传才能达到一定的效果,这也是B2C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B2B
B2B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应该是向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性上发展,传统的B2B提供的发布供求信息以及线上交易,已经满足不了如今需求不断改变的客户了,需要B2B平台更多的开发出新的带有创新性和人性化的产品。慧聪就没有沿用阿里的盈利模式而是不断发展同盟以及合作伙伴,加上由其组织开办展会为其会员服务就是一种不错的尝试,而且事实证明他们这种尝试是正确的,再比如更多的新型的B2B平台开始尝试商业化视频方面的发展,这种盈利模式也是一种技术和服务上的创新,比如说瀛商网,就主推其商业化视频的优势,为客户提供视频化的B2B平台,以及推出了类似于电视台一种网络广告电视,在创新意识上可谓是领先于同行业者。并且他们也像慧聪一样办起了自己的供求洽谈会,不同的是瀛商网自己斥资上亿元建设了商务中心来开办展会,可谓是大手笔,在国内也是首屈一指的,当然这种模式成功与否还需要时间来证实,但是创新的思维的确是B2B平台发展必须的一个元素。
B2G(政府采购) G2C(电子政务) G2G(政府内网)
电子商务还有一个趋势就是电子政务方向的发展,政府运行的电子化和网络化,不仅为政府工作效率的提升提供的保证,更加为政府与群众的交流提供了一个平台,尤其是电子政务中电子交易平台的应用,更为政府采购公开化和群众监督提供了机会。
电子商务的十大缺陷1、正当性不足。 2、过度专注特定的付款方式。 3、忽略凸现个别商品的特殊价值。 4、卖方不明确。 5、缺乏对货物的保证。 6、缺乏个人化的商业关系。 7、技术障碍过多。 8、不要试耍小花样。 9、缺乏良好的货物配送系统。10、推销网站的方式不恰当。C2B
C2B是电子商务模式的一种,即消费者对企业(customer to business)。最先由美国流行起来的消费者对企业(C2B)模式也许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尝试。C2B模式的核心,是通过聚合分散分布但数量庞大的用户形成一个强大的采购集团,以此来改变B2C模式中用户一对一出价的弱势地位,使之享受到以大批发商的价格买单件商品的利益。目前国内很少厂家真正完全采用这种模式。
非常创新,如果解决初期的用户聚合问题,是更能成功的。先前是同样模式下,使用免费等方式聚合。但目前是先用一个未知的方式聚合用户,再转移到C2B上面来,有创意和有挑战!
C2B模式是先在网上聚合一个庞大用户群,形成一个社区。以团购等形式,用户获得批发商的价格。
国内做的比较好的C2B网站有摇篮网、宝宝树、豆瓣网等。C2C
C2C发展速度远超B2C
电子商务是我国互联网中最成熟也最具前景的一种商业应用。根据终端交易对象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面向商业机构、消费者和政府三类,其中发展最快的是面向个人消费者的电子商务,该领域又可分为商业机构对个人(B2C)、个人对个人(C2C)两类。
该报告预计,C2C将成为个人电子商务市场的“主力军”,2011年,B2C市场规模将达136亿元,而C2C市场交易规模将达到2013亿元,将近前者的15倍。
此外,C2C市场的增长速度也将远远快于B2C市场。报告预计,从2003年到2011年,B2C市场规模的年均复合增长率有望达到48.63%,而C2C市场规模的同期年均复合增长率可达到92.9%。
分析人士认为,C2C发展快于B2C符合电子商务的整体规律。目前绝大多数C2C网站采取“免费模式”吸引买卖双方参与,对中小企业有极大吸引力。因此网络开店的数量、网购的产品数量都在短时间内得以迅速增长。B2M
B2M(Business to Marketing),指面向市场营销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公司或电子商务是其重要营销渠道的公司)。B2M电子商务公司根据客户需求为核心而建立起的营销型站点,并通过线上和线下多种渠道对站点进行广泛的推广和规范化的导购管理,从而使得站点作为企业的重要营销渠道。
参考资料: 精彩数贸网
『陆』 对于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看法
中国电子商务是大有前途的,但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对电子商务的一内些误解,目前电子商务发容展显得不成熟,电子商务法律严重滞后,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出台,在司法实践中都是用现有的法律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调节,有扩大解释之嫌。同时由于立法部门缺乏懂电子商务及计算机又懂法律的人员,所以在立法上,法理解释上都呈现了较大的差距。另外,由于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有很多部门都有管理权,就形成了谁都可以管,但谁都管不了的局面,特别是谁都不知道应该怎么管的问题。所以,应该尽快出台“中国电子商务法”以解决电子商务失控的局面。
『柒』 如何正确认识电子商务
从电子商务的含义及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电子商务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普遍性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将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以及消费者和政府带入了一个网络经济、数字化生存的新天地。
2、方便性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人们不再受地域的限制,客户能以非常简捷的方式完成过去较为繁杂的商业活动。如通过网络银行能够全天候地存取账户资金、查询信息等,同时使企业对客户的服务质量得以大大提高。
3、整体性
电子商务能够规范事务处理的工作流程,将人工操作和电子信息处理集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样不仅能提高人力和物力的利用率,也可以提高系统运行的严密性。
4、安全性
在电子商务中,安全性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核心问题,它要求网络能提供一种端到端的安全解决方案,如加密机制、签名机制、安全管理、存取控制、防火墙、防病毒保护等等,这与传统的商务活动有着很大的不同。
5、网上订购
电子商务可借助Web中的邮件交互传送实现网上的订购。网上的订购通常都是在产品介绍的页面上提供十分友好的订购提示信息和订购交互格式框。当客户填完订购单后,通常系统会回复确认信息单来保证订购信息的收悉。订购信息也可采用加密的方式使客户和商家的商业信息不会泄漏。
6、网上支付
电子商务要成为一个完整的过程。网上支付是重要的环节。客户和商家之间可采用信用卡账号实施支付。在网上直接采用电子支付手段将可省略交易中很多人员的开销。网上支付将需要更为可靠的信息传输安全性控制以防止欺骗、窃听、冒用等非法行为。
7、电子账户
网上的支付必须有电子金融来支持,即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及保险公司等金融单位要为金融服务提供网上操作的服务。而电子账户管理是其基本的组成部分。
信用卡号或银行账号都是电子账户的一种标志。而其可信度需配以必要技术措施来保证,如数字凭证、数字签名、加密等,这些手段的应用提供了电子账户操作的安全性。
(7)电子商务误解扩展阅读:
电子商务绝非简单的销售手段, 人们对电子商务市场就存在一些不正确的认识和误解,主要有5个方面:
1、可以无本生利
有业内人士认为,B2C在网上售卖产品或服务前,单是推广费已是一笔可观的金额,绝不是一项小本经营。跟B2B不同,B2C推广的对象数量多且杂,需要推出大量的网上广告及传统广告,才能吸引足够的顾客上网购物,或使用网上服务。
在任何地方,支付这笔广告费都是十分昂贵的,绝非一般的小本经营所能负担,因而,获取客户的成本绝对是一项很大的投资。
2、 可做全球生意
被互联网世界性的糖衣所诱惑。ICP或B2C的经营者们大都以为,一旦上网,便能接触全球客户,无限扩展销售网络。但专家表示,全世界的网站数不胜数,若没有形成品牌效应,想要真正接触全世界,谈何容易,
事实上,不明确评定潜在市场,及错误高估潜在顾客的数目,往往会令经营者对网上零售的前景过分乐观。
3、能吸纳投资者
网络集资的号召力似乎步入低潮,风险投资家们普遍认为,自美国纳斯达克指数下挫以来,网络泡沫随之不断破灭,大多数投资者再不轻率对网站作出投资,想成功的网站必须具有可行的业务发展计划、有独特市场空间,以及具有可评估出利润的前景,才有希望说服投资者注资。
4、较实体店赚钱
实体商店租金昂贵,不少人都误以为虚拟店不用租金,成本少,利润会较高。不过,一些资金管理机构的人士表示,物流管理及付款系统是经营虚拟店营运的重要元素,较实体店更须倍加注意。
虚拟店既然没实体店支持,信誉便是维系客户的重要指标,搞不好,信誉毁于一旦,整盘生意也会垮。
5、固定成本很低
网站的固定成本并非想像中的那么固定,其中不少成本其实是随销售额而增加的,与一般实体商店相比,其经营成本反而不能因销售量增加而相应减轻。例如网站必须随时适应浏览量提升所需的硬件技术,支援不断增多的销售量。
『捌』 以下关于电子商务的叙述有误解的是
“电子商务就是建立网站”和“电子商务是指对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 ”这两个说法是不严谨的。
电子商务就是建立网站,这种说话是片面的,建立网站只是电子商务中的一部分,电子商务的需要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基础,当然也离不开网站,而企业更多的是需要通过网络,或者网站来进行网络营销,及商品的买卖等其他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是指对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这总说法是不正确的。商品可以分为两种:实物商品和虚拟商品。虚拟产品可是实现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化,比如从网上购买Q币,那么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然后把Q币充值到账户。但是实物商品无法完全实现电子化,因为商品需要送到消费者手中,才算交易过程的结束,但是这个送达(或说转移商品)的过程,必须通过快递等方式,必须依靠实际的运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