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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已正式启动

发布时间:2022-01-20 21:52:46

『壹』 (26分)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深入发展和各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推进,电子商务保持了高

(1)①信息:从2007年到2013年我国网络零售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尽管增速有所放缓,但总体保持了较快增长,网络零售业潜力巨大。(4分)
②建议:应面向市场制定正确的经营战略,对消费群体进行准确定位;(2分)要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保证质量,提供良好的服务;(3分)要提高创新能力,加强管理,制定合理价格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3分)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主动承担社会责任。(2分)
(如学生从其他方面作答,言之成理可酌情给分。)
(2)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按法定程序行使国家立法权。(3分)通过专题调研和课题研究,开展并完成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3分)
②全国人大代表应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电子商务立法的意见和要求;(3分)通过行使提案权、审议权、表决权,推进电子商务立法。(3分)

『贰』 国内电子商务的法律现状

主要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如下:

《电商法》《广告法》《食药法》等众多法律。

『叁』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进程

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颁布了新《合同法》,其中合同形式条款部分涉及数据电文这一新的电子交易形式。新《合同法》将合同的订立方式由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扩充到数据电文形式,并明确了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到达时间,此外还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地点进行了规定。虽然新《合同法》的规定还不够细致与完善,但增加的“数据电文”条款,为电子商务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2000年年初,在全国人大九届三次会议上,张仲礼提交《关于制定我国“电子商务法”的议案》,将电子商务立法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自此,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发展到新的阶段,成为众所瞩目的问题。

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部法律,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这一法律的出台扫除了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及其他领域中应用的法律障碍,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

此外,有关部门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2005年1月8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5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制定发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24日,商务部为进一步规范我国网络购物市场,发布了《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电子商务催生了在线交易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产生和发展,在线交易金额的日益膨胀,使规范支付机构运营、统一交易流程、设定行业入门标准等成为当务之急。2010年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意在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央行分别于2011年11月4日和2012年1月5日发布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和《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可以说,这些已出台的政策法规分别就不同方面对电子商务主体、行为等进行了规范,但这些大多属于规章办法,缺乏可操作性与全面性,我国仍缺少一部系统性的电子商务监管法律。

网购立法工作全面启动

2012年6月,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发起《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监管条例》的立法工作全面启动,并已被列入国务院“二类立法”计划。这意味着我国首部电子商务监管立法已进入制定阶段。

此前,在杭州召开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监管条例》立法工作方案研讨会上,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官员指出此次立法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为基础,全面拓展延伸,坚持发展优先、权利保护优先、自律优先,从市场准入、信用体系建设、消费维权、案件管辖、网上知识产权保护、新兴业态、跨境交易、网络不正当行为、秒杀等网络新兴行为九大方面进行落实。

此次立法被明确列入2012年度国务院“二类立法”计划,涵盖了电子商务市场中的C2C与B2C网络零售、O2O网络团购消费、移动电子商务、虚拟商品交易、B2B网络贸易、大宗品电子交易、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代购、小额外贸)等诸多细分领域,是我国目前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监管层面的首次立法,其意义重大,不仅关系到广大网络消费者,而且涉及到网络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交易平台等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

据悉,受国家工商总局委托,全程参与此次《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监管条例》立法调研与起草工作的是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此次立法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网络经营者的主体(如淘宝网店)准入与界定、网络经营者是否征税、虚拟商品交易规范、跨境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经营者监管、网络促销规范、网络消费纠纷管辖权等方面。

电子商务立法涉及的范围比较广,需要政府部门及立法机关的相互配合。《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监管条例》的制定和出台不仅可以填补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空白,还将治理我国电子商务行业中存在的种种乱象,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肆』 电子商务法的介绍

电子商务法,是政府调整、企业和个人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通过信息网专络所产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属引起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商事交易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13年12月7号,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2015年8月25日上午,“网规优化工程”研讨会在法律出版社举办,据了解,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草案有望年内完成。1来自全国人大财经委、工商总局、商务部、发改委等政府部门,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等行业协会,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法学界与会专家共同指出,社会共治原则作为电商立法的最大共识,已经非常明确,由于大众评审机制,吸纳社会力量共同治理平台交易纠纷,是未来电子商务法倡导的方向和趋势。

『伍』 电商立法终于要实现了

如今,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愈发突出,原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已不能满足对电商监管的现实需求。近日有消息称,2013年底正式启动立法工作的《电子商务法》已经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目前已经形成法律草案稿。今后,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问题以及数据信息的保护问题等都将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规范。

平台追责:界定身份是关键

近年来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频繁出现的假冒伪劣、虚假打折等现象,一方面是因为商家诚信缺失,另一方面,作为承接各家电商、网店的载体,电商平台也难辞其咎。而《电子商务法》将对电商平台追责机制进行更细化的规定。

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表示,电商平台也分两种,一种是淘宝那种只提供平台服务的平台,另一类是如京东等既有自营板块,同时也给一些商家提供服务的平台。但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平台在提供服务的同时都收取了一定费用,那么从权责的角度来讲,电商平台都应当成为交易出现问题时的第一责任人。“平台对于商户和商品都有一套筛选机制,如果通过筛选的商户和商品再出现问题,平台肯定要担责。”洪涛表示。

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电子商务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薛军则认为,平台是否该担责应该根据网络交易中介者的参与程度和身份来界定责任。“如果消费者发现商品有问题,并要求平台下架商品,或者查封店铺时,平台应当积极履行这方面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原则上可以免责。但如果平台以某种方式参与交易,比如成为广告推荐者,那么平台所负的责任也要相应加重。”薛军说。

信息保护:既抓源头也靠监督

置身于大网络、大信息时代,用户的个人隐私往往自身难保,网购、海淘更是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渠道。面对铺天盖地、不知来源的垃圾信息推送以及潜在的诈骗风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又该如何保障?

实际上,针对消费者隐私泄露问题,国内已出台过相关的法规办法。去年“3·15”,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经营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将受到处罚。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江苏省副主委、河海大学副校长陈星莺建议,应加强对数据源头的管理。他表示,应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电商监管平台及数据库,建立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的电商实名认证制度。此外,他还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发布对电商品牌和电商的专业信用评价,用口碑和信用形成诚信交易的生态圈。

洪涛则建议,除了要给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加密之外,电商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商品质量问题、商家失信情况以及消费者维权等信息也要及时公开、交换和共享,形成多方监督,共同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事实上,业内一直呼吁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但在薛军看来,完全可以利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契机,把个人信息保护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予以规范和明确,这也能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提供经验和前提。

跨境电商:轻立法重监管

谈及电子商务,就不得不提跨境电商。实际上,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就设有专门针对跨境电商的一个章节。不过多位业内专家均表示,对于跨境电商的立法不应过于细致,制定出一系列原则性的法律即可。

薛军认为,因为跨境电商所涉及到的部门过多,目前主要是通过法律来确定一些协调机制等内容,可以说是一个框架。“电子商务立法的层级比较高,不太可能规定得过细,而在跨境电商方面,更需要海关、税务、检验检疫等多部门互相协调。”薛军说。

“由于跨境电商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创新能力和变化也无确定轨迹可循。”商务部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赵萍说道,正因为如此,这方面法律的制定也无法特别具备前瞻性。相对的,为了不给跨境电商套上沉重的枷锁,鼓励跨境电商能够自主创新发展,与之对应的法律尽量规定一些原则性问题即可,因为通过事后监管同样可以达到把控和约束的目的。

而在洪涛看来,有关跨境电商方面的立法不能只着眼于国内,同样也要跟国际上的相关法律进行对接和适配。“跨境电商经常会涉及到双边及多边的贸易规则,因此,新的法律既不能和现行的法律在实质内容上产生冲突,同时也要严格执行国际贸易通用的法律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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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电商法要来了,这部法律要解决什么问题

自2013年底启动立法进程以来,倍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商法”)近日又传出新进展。电商法起草组组长吕祖善表示,电商法草案将很快提请全国****会会议审议,通过之后会在全国**网站上进行全文公布。

电商法起草这几年里,电商行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所以立法者也一定想着赶快出台新法,否则“出台即过时”,那可就更尴尬了。

这部法律从起草到雏形,我们一起来看看它究竟都经历了什么。

这部法律起草已有4年,前期16项课题调研,出了4个版本的大纲。

图片来源:中国服务外包研究中心

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会将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列入规划,并在之后成立了电商法起草组。

2014年12月,起草组针对16项具体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完成研究报告。
此外,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部委还就电子商务领域中的电子支付、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税收和信息安全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课题研究。

2015年电商法形成了包括部委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企业版、北京大学的学术机构版、地方财经委的地方版4个版本的大纲。

电商法起草组对这4个版本的大纲进行了讨论后,形成了两个版本的立法草案建议稿,然后这两个草案建议稿又经过听取各方意见再次整合,在2015年年底终于形成唯一的送审版本
“四合一”在以往一个法律的立法过程不算多见。正因为电子商务是新兴事物,发展变化快、涉及层面复杂,相关法律的起草需要照顾到方方面面的意见。

电商在传统意义的商务活动之外,还覆盖了互联网和物流等多个领域与平台。因此电商立法应当属于综合性立法。同时,电商法应当规范电商行业或者领域中的各种问题,是一部特别法。

我们看看这部法律涉及到哪些你会关心的问题。

一、 消费者数据保护

据说这也是电商发展中的核心法律问题。

你在网购过程中难免要留下个人信息,比如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等,商家、电商平台、支付系统、物流自然都会掌握这些信息,而按照电商法草案的规定,这些信息属于你,不属于电商。

目前,电商会利用收集到的用户大数据为品牌提供营销服务,而电商法出台后可能要

对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且不可逆的匿名化处理”。
二、明确电商平台责任
这算是电商法中最受关注的内容之一。

目前国内还没有对电商平台法律地位的明确界定,电商法就是要对电商平台的地位、性质和责任等作出规定。这的确是应该的。

比如,你网购的过程中买到了假货,不仅商家要负责任,电商平台也要负责任。

但不能因为电商体验好,就要承担比线下实体店更多的责任,毕竟中国80%的零售发生在线下,售假贩假的主要渠道也就在线下。
三、规范电商领域的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在电商领域的表现有商家盗图、名不副实的价格战以及“刷单”等等。

『柒』 我国电子商务起步与什么时候

《中国电子商务》是创刊于2000年1月,由国家信息产业部主管,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主办的国家级综合性期刊,以促进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和国际国内电子商务交流为己任,是目前国内第一本专注于全面研究国际、国内各行各业采用信息技术所带来的商务新理念、经营新模式、管理新思维和市场新机遇的新商务媒体。
《中国电子商务》主要面向从事电子商务、信息化、计算机、科学管理、创新业务的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各大专院校师生、IT爱好者等。致力于创办创新、专业、实用为特色的综合性专业期刊,在内容上力求突出综述性、科学性、实用性,及时报道国内外电子商务、信息化在科研、管理、应用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为国内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同行提供学术交流的平台。
创办于2000年1月的《中国电子商务》,是国内第一本专注于全面研究国际、国内各行各业采用信息技术所带来的商务新理念、经营新模式、管理新思维和市场新机遇的综合性媒体。在中国已经进入数字化时代的今天,《中国电子商务》将携手经济领域和信息化领域的管理人员、科研开发人员、高校师生一起解读信息化给中国经济、管理、教育、医疗等方方面面带来的进步和繁荣。

信息化:信息科学、IT技术、网络技术、信息安全、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流通科技、案例分析、数据库与数据库管理
经济研究:国际经贸、物流论坛、商业研究、物流平台、供应链管理、资本运营、区域经济、投资分析、产业经济、网络营销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经营管理、营销策略、品牌战略、市场调研、人力资源、企业文化、财务审计、财经论坛
教育及教学研究:教学研究、教育生活、课程与教学、教育信息化、信息化教学

『捌』 我国电子商务法最早是从2000年的关于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开始的吗

2000年1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4年8月通过了《电子签名法》;2012年12月份,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3年12月7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上召开了《电子商务法》第一次起草组的会议,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12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电子商务法被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 [3-4]
201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首次划定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时间表”。
2014年11月25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全国人大会议中心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第二次全体会议,此次会议从起草组成立至,进行专题调研和课题研究并完成研究报告,形成立法大纲。将就电子商务重大问题和立法大纲进行研讨。起草组已经明确提出,《电子商务法》要以促进发展、规范秩序、维护权益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2]
2015年1月~2016年6月开展并完成法律草案起草。 [2]
2016年3月10日,两会期间,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透露,电子商务立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目前法律草案稿已经形成,将尽早提请审议。 [5]
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电子商务立法进行常委会一审。
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在中国人大网向全国公开电子商务立法征求意见。

『玖』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

2000年1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4年8月通过了《电子签名法》;2012年12月份,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3年12月7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上召开了《电子商务法》第一次起草组的会议,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12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电子商务法被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
201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首次划定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时间表”。
2014年11月25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全国人大会议中心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第二次全体会议,此次会议从起草组成立至,进行专题调研和课题研究并完成研究报告,形成立法大纲。将就电子商务重大问题和立法大纲进行研讨。起草组已经明确提出,《电子商务法》要以促进发展、规范秩序、维护权益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2015年1月~2016年6月开展并完成法律草案起草。
2016年3月10日,两会期间,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透露,电子商务立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目前法律草案稿已经形成,将尽早提请审议。

『拾』 什么是电子商务法

电子抄商务法,是政府调整、袭企业和个人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所产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商事交易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历经以下几个步骤所完成:

1、2013年12月7号,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
2、2015年8月25日上午,“网规优化工程”研讨会在法律出版社举办,据了解,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草案有望年内完成。

来自全国人大财经委、工商总局、商务部、发改委等政府部门,
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等行业协会,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法学界与会专家共同指出,社会共治原则作为电商立法的最大共识,
已经非常明确,由于大众评审机制,吸纳社会力量共同治理平台交易纠纷,是未来电子商务法倡导的方向和趋势。

与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已正式启动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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