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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发布时间:2022-01-17 03:14:05

电子商务国外的现状分析

亚太地区仍然是全球电子商务市场的集聚区和先行地,网络零售增速高达25%

从区域来看回,亚太地区答仍然是全球电子商务市场的集聚区和先行地。自2013年亚太地区成为全球最大网络零售市场以来,其年均增速始终保持在20%以上。

据eMarketer统计,2019年亚太地区网络零售增速达到25%,高于全球平均水平4.3个百分点,并高于其他地区。在全球网络零售增速排名前十的国家中,有六个国家来自亚太地区,即韩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中国、菲律宾、印度。



——以上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竞争及企业竞争策略分析报告》。

② 世界范围内电子商务立法现状是怎样的

(1)WTO的三大突破性协议。

1986年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制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围绕该协定的谈判产生了一个《电信业附录》

③ 了解国际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有哪些作用

电子商务立法,是近几年世界商事立法的重点。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主要围绕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展开。从19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数字签名法》至今,已有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颁布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其中较重要或影响较大的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2000年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欧盟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和《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德国1997年的《信息与通用服务法》,俄罗斯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新加坡1998年的《电子交易法》,美国2000年的《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等等。
总体来看,各国国内的电子商务立法有三个共同特征:
第一,迅速。从1995年俄罗斯制定《联邦信息法》及美国犹他州出台《数字签名法》至今,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已有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制订了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或草案,无论是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还是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对此反应都极为迅速。尤其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更起到了先锋与表率的作用,及时引导了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这种高效的立法,在世界立法史上是罕见的。
第二,兼容。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并逐步打破国界的大趋势下,电子商务立法中任何的闭门造车不仅是画地为牢,更会严重阻碍电子商务与相关产业的发展,所以,各国在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时,兼容性是首先考虑的指标之一。而且,也正是这种兼容性的要求造就了电子商务立法中先有国际条约后有国内法的奇特现象。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其《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指南》中就曾指出:“电子商务内在的国际性要求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而目前各国分别立法的现状可能会产生阻碍其发展的危险。”
第三,法律的制订及时有力地推动了电子商务、信息化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④ 国外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北美的现状

目前美国和加拿大共有约4000多万Internet用户,占总人口的20%多。目前,Intern et网站的数量约有2000万个。在1996年1月,网站数量仅有约20万个;到1996年底,网站数量增加了约十倍达到200万个;1997年仍然保持了这个速率。主干网的速率为622M,有9个大节点。每个节点下挂几个一级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每个一级ISP下,又挂几个二级ISP,直至最终用户。用户的速率一般是56Kbps或33.6Kbps/28.8Kbps。现在有些地方已开始使用Cable

Modem,速度达500Kbps,许多地方已开始试用ADSL,速度达1.5Mbps。每个月用户要交给ISP的费用大约为15加元(相当于人民币90元),而且不限制通信量,服务很好,大部分ISP声称24小时×7天的技术支持。ISP出口到上一级ISP的速率一般为一根或多根T3(45Mbps)或T1(1.5Mbps)。一根T1线包月大约5000元人民币,一般标准是挂300个左右的终端用户。

大体上讲,Internet的发展,从近年起有了爆炸性的发展,应用面遍及各行各业。纵观美国Internet的历史及展望未来,笔者认为,从Internet的应用角度看,可贩种为三大阶段。

第一阶段,电子邮件阶段。这个阶段可以认为从70年代开始,平均的通信量以每年几倍的速度增长。比如,笔者在1996年发了大约200个电子邮件,1997年则有约1000个电子邮件。

第二阶段,信息发布阶段。从1995年起,以Web技术为代表的信息发布系统,爆炸式地成长起来,成为目前Internet的主要应用。

第三阶段,EC(Electronic Commerce),即电子商务阶段。EC在美国也才刚刚开始。之所以把EC列为一个划时代的东西,笔者认为,是因为 Internet的最终主要商业用途,就是电子商务。同时反过来也可以很肯定地说,若干年后的商业信息,主要是通过Internet传递。Internet即将成为我们这个商业信息社会的神经系统。

三个阶段开始的三个应用都正在以惊人的速度高速扩张中。电子邮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取代着目前的信件、一定程度上的电话和传真;信息发布功能已经取代了一部分的报纸、电台、电视台的新闻发布功能,几乎所有重要的报纸都有了免费的电子版本供查阅。许多日常工作,尤其是情况信息的搜集,通过一个鼠标短时间内就可以完成,免去了出差、长途电话、传真、邮寄等过去是必须的动作,这些已经产生了不可估量的社会效益。

由于Internet对社会资源的巨大发挥和节约,美国政府在促进Internet的普及和发展上,不遗余力,总统、副总统亲自上阵。比如,在Internet商业活动还不充分时,政府出钱使Internet免费运行,直至近年在Internet走上轨道,能自行良性快速发展壮大时为止;还规定美国政府的各个部门1997年必须在Internet上购买不少于450万件的商品,把指标分散开来,分配到政府各地和各部门,以培养在Internet上购物的习惯和环境。1997年5月份,克林顿公布了一个政策,即Internet-Tax-Free-Zone(Internet免税区),即在全球范围内,通过Internet网所购、销的商品不加税,包括关税和商业税。这个政策已得到加拿大、日本、欧洲等国的不同程度的支持。所以,Internet免税区,可能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意义极其宽广和深远。

总而言之,在美国和加拿大,一场历史上最重要的技术革命--以Internet为纲的信息技术革命,正在席卷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而且其变革的速度之快,其影响之大,其涉及面之广,无可比拟。

亚洲电子商务发展状况

新加坡企业调查揭示:亚洲电子商务发展不容小觑

作为最具高回报及商业机会的区域,亚洲电子商务发展一直受到信息技术和商界人士的关心。1993年至1996年,亚洲Internet网站数目激增137%。有调查预测,到2001年,亚洲国家应用电子商务的贸易额将达300亿美元。由此可见,亚洲地区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容小觑。

以新加坡为例,Price Waterhouse曾于1998年进行一项专题调查,访问了83家主要的商业组织,调查结果显示电子商务的应用主要围绕电子交易和市场推广,其中尤以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网上广告为主。而电子邮件及网站是它们在Internet上宣传的主要工具。另外,网上智能卡缴款及电子转账服务也正在成为公司下一个信息技术发展项目。可见,从数据往来至交易程序都将以Internet为平台,电子商务的应用范围值得关注。

各行业趋向网上销售网上EDI逐渐普及

事实上,迈入1999年,网上银行服务(Internet Banking)已成为业界不可或缺的服务,不少大银行不但有网站,而且还提供网上转账和查询账户的功能。而零售及娱乐事业也大量应用网站从事订购服务,如大型超级市场、花店、唱片公司等。在商务方面,贸易商也利用Internet进行交易及报关工作,使Internet EDI活动逐渐成为工商业的信息科技应用趋势,并取代传统的EDI网络和服务。与此同时,金融投资也正在向网上电子交易发展,这有助于简化交易程序及增加市场信息透明度。

调查发现,公司发展电子商务是为了提高客户服务及竞争力,而以增加收入为目的者只有20%弱。再者,大多数公司还不知道发展电子商务的成本,而且20%的公司认为需要10万~50万美元。

用EDI未必会降低成本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在网站上提供服务及产品信息,无疑有助于客户方便地掌握更多的资料。而电子商务的最大优点,就是提高工作效率及突破时间和地区界限。至于成本降低及收入增加与否,就要看应用电子商务的策略和营运之道。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服务素质及效率必能高出同行。在成本方面,从专业角度评估,应该在13万~15万美元以下,因为其中的软、硬件和人手其实可沿用现有的部分资源,关键是要有一个熟悉电子商务的专业人员带领,使之可灵活运用信息技术及人力资源发展网上业务。

最大的开支是系统维护

有意发展电子商务的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公司认为维护及后勤系统是电子商务的最大开支,其次便是保安措施。事实上,调查结果证明了这一看法的正确性,电子商务依赖网站服务器甚至需要公司的Intranet相配合,涉及的软硬件不少,而除了硬件的保养成本外,维持网站运行的人力及管理资源和不断的服务改善工程也是一笔主要的花销。

因此,在进行电子商务前,项目管理者、供应商和管理层应有充分的沟通,并且做好计划预算,以便在电子商务发展时能在技术及成本关系中得到最大的效益。尤其是考虑网站连接上公司Intranet或数据库时,在技术工作中所费时间甚多,而且可行性往往是最大难关。一旦预算失败,应用不了现有的信息技术资源,就可能损失不少的资金及时间。

日本推崇电子商务

过去,日本的计算机化主要用于生产过程的优化以及在公司中工作效率的提高。然而,现在的结构已经不适应经济的发展,泡沫经济破灭后日本的国际竞争力大大削弱了。由于这些原因,日本迫切需要改变现在的系统。作为这种结构性改变的工具之一,电子商务被日本政府和私人机构推到了显要位置。

在这种环境下,根据企业界的要求,日本政府尤其是日本国际经贸部积极同私人机构合作,在日本经济的每一个商务活动中开展电子商务的促进计划。

日本国际经贸部对电子商务进行了分类,把商家和客户之间的电子商务称作客户电子商务,把商家和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称作公司电子商务,并在1994年,准备了总计2亿5千万美元的预算。接着,他们为19个客户电子商务项目分配了8千万美元的预算,为26个公司电子商务项目分配了1亿7千万美元的预算。

在客户电子商务方面,日本现在有超过50家的本国银行准备采用SECE(安全电子商务环境)协议。在公司电子商务方面,日本已经发起了一项称为CALS的计划,以实现从研究发展部门到生产部门之间的过程数字化。在这个计划中,大量书面工作和商业过程被计算机的程序所代替,大大降低了费用,缩短了时间。

在客户电子商务方面,在开放性网络如Internet上进行电子交易必须做到安全可靠。而

SECE实现了在一个虚拟的世界中进行日本式的商务活动。1997年10月,由富士通、日立和NEC联合成立了日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以提供这种颁发电子认证的服务,现在已开始这项服务。

1996年,日本成立了电子商务促进委员会,简称ECOM,有251家公司或机构参加了该组织。此后,ECOM在诸如电子授权认证和电子预付款或"ECOM现金"协议等领域制订了规划和模型协议。这个授权认证规则得到了美国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院(NIST)及OECD的高度评价,并被指定为共同的全球规划的主要基础。因此,电子商务计划通过一些私人机构的努力得到了较大发展。

日本的电子商务促进计划采用了以下规则。首先,知识产权由发起这个计划的政府和公司共享;其次,对参与公司的选择是一个开放过程,一些外国公司实际上已经参与进来;第三,零售商通过提供系统服务来支持这个计划;第四,每一个计划有2年的时间框架。通过采用以上这些规则,这些计划取得了很好的实际效果。

⑤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启示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由于电子商务本身所具有的完全不同于传统贸易方式的特性以及其迅猛发展的势头,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规制理所当然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商会、国际海事组织)的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在国际组织的立法活动的成果中,最为重要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并于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以下称“示范法”)。在这份极有借鉴价值的文件中,电子商务的形式、法律承认、书面形式要求、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与收到时间、当事人协议优先适用等最重要的问题均有明确规定。虽然该《示范法》在性质上既非国际公约,亦非各国公认的有拘束力的国际惯例——其目的只是供各国评价涉及使用计算机技术或其它现代通讯技术的商务关系中本国法律和惯例的某些方面并使之现代化时参照的范本,并可作为目前尚无法可依的制定有关法规的参照范本——因此,严格地说,它不能算是一个法律性文件;但是,《示范法》的颁布对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此后,各国在其电子商务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借鉴了《示范法》的内容。

(二)美国

在电子商务这场革命中,美国无疑走在世界各国的前面。1998年,美国因特网上交易总额高达3000亿美元。目前,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中占有85%的份额。早在1991年9月1日,美国参议院即已通过了《高性能计算机法规网络案》,其宗旨是建设信息高速公路。而这条“公路”为美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奠定了关键基础。1997年7月,克林顿总统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表示要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克林顿称,联合国的《示范法》为国际间的电子商务活动树立了法则,美国支持这个法案。必须指出的是,在美国,通常情况下,商法的制定权属于各州。

但由于电子商务经常是跨州、甚至是跨国进行的,为了避免各州之间出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冲突,1999年7月,由300名法学教授、法官、律师等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员会(NCCUSL)”草拟了“计算机及信息交易统一法(UCITA, Uniform 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推荐给各州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在本州适用。

(三)欧洲联盟

目前,欧洲电子商务发展仅次于美国;而从长远来看,欧洲将有可能超过美国。

欧盟已充分意识到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极大影响。为改善电子商务的环境,欧盟已于1999年12月7日通过统一法令,明确规定了在某一成员国签定的电子商务合同,其效力在其它任何一个成员国都应被承认等重要问题。此外,在2000年3月底于里斯本举行的欧盟首脑特别会议上,欧盟通过了2000年电子贸易的法律框架,并决定于本年度通过正在制定中的电子商务法。在欧盟诸国中,英国的因特网发展要快于其它大多数国家。据英国政府宣称:1999年英国通过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总额高达30亿英镑;而且,预计这个数字还将增长10倍,2002年将达到占其GDP4%的规模。1998年12月,英国政府提出了“到2002年在英国将形成世界上最适合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的目标;在2000年1月28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2000年年会上,布莱尔再次重申了这一目标。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英国政府积极着手草拟相关法案。1999年7月,英国政府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草案。该草案包括加密服务提供商、便利化的电子商务和数据存储、对被保护的电子数据的调查及附录等四章。该草案规定了自愿的许可登记制、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电子签名的证据力、取消其它法律中对以电子媒介替代纸张的限制等内容。

(四)新加坡

在亚太国家中,新加坡的电子商务发展速度是比较快的。1999年,该国电子商务的收入比1998年增长了34%.据称, 新加坡95%的贸易已通过EDI实现,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国际贸易中实现EDI全面管理的国家——废除了所有书面贸易文件。新加坡非常重视政府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并认为没有一套贸易规则,电子商务的发展将是危险的。

早在90年代初,新加坡政府就着手制定一整套详细的法律和技术框架。在其指定的电子商务策略的六个指导原则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政府将通过实施法律来保证电子商务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1998年,新加坡颁布了《1998电子交易法令》(以下称“交易法令”)。据新加坡贸易和工业部长说,新加坡是第一个搞电子商务立法的东南亚国家,电子交易法将有助于使新加坡成为一个可信的电子商务地区。

新加坡《交易法令》是一部内容比较全面和完善的专门立法。它采纳了绝大部分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的绝大部分条文;但它远较《示范法》为复杂和完备,因为它还规定了许多后者并未涉及的内容。这部法律的有关内容我们在下文中还将提及。

(五)日本

日本早就把电子商务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日本各省也制定了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律。日本法务省拟订了《数字签名法》。1996年,日本成立了“电子商务促进委员会(ECOM)”。此后,在诸如电子授权认证、电子付款、ECOM等领域,该组织制订了一些规则和协议。

(六)韩国

目前,韩国贸易业的40%采用EDI方式处理,韩国已经意识到:以往依靠手工操作及纸张往来的方式已不再适应新的交易模式;只有积极适应这种变化的贸易伙伴才能生存。1998年5月26日,韩国工商能源部提出了一整套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原则,它涉及到数字化贸易环境中的关税、税收、知识产权保护、隐私权保护等内容。该部拟于1999年颁布“电子商务基本法”,以便与全球因特网贸易标准接轨。此外,该部还拟颁布一使数字签名合法化的法案。根据这项法案,经认证的数字签名的所有数字式商务文档均与日常使用的硬拷贝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⑥ 根据所学知识对比国内外电子商务法立法情况解释说明国内外立法情况存在的差异

⑦ 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的趋势和特点有哪些

顾客都是通过图片,客户购买记录,评分,或者口碑等方式决定是否购买商品,价格并非最终决定是否购买的重要因素,一个新店,这些事最缺的。

⑧ 你认为国外的电子商务立法情况对我国的电商立法有何启示

解决实际问题上,这属于立法层面的事情,立法的原因和目的,目标是立法的精髓所在;如你不是解决事务问题,你可以参看一些,“五院四系”的法学论文,你的会在论文中,比较出国内和国外的不同,以及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建议。提问者若是只是好奇而已,可以多看看法学院的学者的文章,如果是要预判以后立法的走向,多关注国务院部门的政策,这些政策以后会可能在立法上给予具体的体现。

⑨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和国外电子商务立法有何异同点

电子商务至今同样没有统一的定义,这也是电子商务概念很容易引起混乱的原因之一。国内外不同的书籍、机构等对于电子商务的定义都有差异,电子商务研究者从不同角度给出了众多电子商务定义。网络营销教学网站摘录部分比较有影响的定义。

1. 电子商务专家李琪教授在《电子商务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9月)中对电子商务的定义(P13):

首先将电子商务划分为广义和狭义的电子商务。广义的电子商务定义为,使用各种电子工具从事商务或活动。这些工具包括从初级的电报、电话、广播、电视、传真到计算机、计算机网络,到NII(国家信息基础结构-信息高速公路)、GII(全球信息基础结构)和Internet等现代系统。而商务活动是从泛商品(实物与非实物,商品与非商品化的生产要素等等)的需求活动到泛商品的合理、合法的消费除去典型的生产过程后的所有活动。狭义电子商务定义为,主要利用Internet从事商务或活动。电子商务是在技术、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里,掌握信息技术和商务规则的人,系统化地运用电子工具,高效率、低成本地从事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各种活动的总称。这个分析突出了电子商务的前提、中心、重点、目的和标准,指出它应达到的水平和效果,它是对电子商务更严格和体现时代要求的定义,它从系统的观点出发,强调人在系统中的中心地位,将环境与人、人与工具、人与劳动对象有机地联系起来,用系统的目标、系统的组成来定义电子商务,从而使它具有生产力的性质。

2. 电子商务专家杨坚争教授在《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第四版(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中对电子商务的定义(P13):

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主要是因特网)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对电子商务的理解,应从“现代信息技术”和“商务”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电子商务”概所包括念的“现代信息技术”应涵盖各种使用电子技术为基础的通信方式;另一方面,对“商务”一词应做广义解释,使其不论是契约型还是非契约型的一切商务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如果将“现代信息技术”看做一个子集,“商务”看做另一个子集,电子商务所覆盖的范围应当是这两个子集所形成的交集,即“电子商务”标题之下可能广泛涉及的因特网、内部网和电子数据交换在贸易方面的各种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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