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子商务专业发展与就业情况
电子商务专业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及网络技术、电子商务技术以及电子专商务管理等方属面的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各类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及政府部门从事实际业务管理、策划、调研、咨询、以及研究工作的专门人才。 学生通过学习能够系统地掌握电子商务基础理论和计算机的相关技术,并将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济理论融入到技术中去,能够提升技术、商务、管理的多维分析能力。 在政府机关从事电子政务、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在工、商、服务行业从事网络营销策划、外贸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网站推广、论坛社区营销、网站建设、国际商务、企业信息化管理等工作,网络客服也将是电子商务领域就业的新趋势。
2. 如何促进互联网+与律师行业发展
(一)案源提成:通过互联网吸引咨询转换成案源,然后转移给律师,网站提成;
(二)数据服务:提供收费法律数据库服务;
(三)广告收费:打造律师平台,吸引流量,然后卖广告位,可以和案源提成相结合;
二、网站或应用面向客户收费:(与上述模式有部分重合,但侧重点不同,重点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收费咨询
(二)有偿法律文书服务
(三)法律顾问服务
(四)会员制模式
3. 法律服务电子商务化也是一种趋势吗
马云先生:您好!我是一名律师,在上海经营着一家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电子商务化,将法律服务规范化、产品化、电子化,在客户与律师之间建立一个法律服务平台,一直是我人生的一个梦想。现在越来越多的律师通过网络来开拓业务,与客户交流,我认为,法律服务电子商务化到了大发展的阶段了。从去年开始,我将这一梦想着手付诸实施,组建了专门的团队,相继开发出了合同及法律事务管理软件(已被一家大型上市公司采用)、法律资讯门户网站(刚上线一个月,日均IP已超过一千)、法律垂直搜索引擎、加注解的法律法规数据库和企业法律服务保障卡等。这一项目得到了上海市科委和静安区司法局的支持。 目前我碰到的最大问题是推广和营销。一方面我缺乏足够的资金去做广告和组建专门的营销团队;另一方面,坦率地说,我也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和魄力。而法律服务产品的营销又是比较新鲜的领域,没有多少成熟的模式可以借鉴。 为此,我想到了阿里巴巴。我在想,有没有可能在阿里巴巴上或者淘宝上专门建立一个法律服务商城?我在律师界浸淫多年,有能力联系并游说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到阿里巴巴的法律服务商城来开店,如果阿里巴巴能够根据法律服务业的特点,为律师们量身定建一座律师商城,并辅以一定的宣传。接下去,阿里巴巴就可整合所有的律师资源,研发各种法律服务产品,在阿里巴巴和淘宝这样广阔的平台持续推出,以改变目前普通大众聘请律师带有相当盲目性的现状。 法律服务领域,市场巨大,但竞争其实并不充分,我坚信这一领域大有可为。通过与阿里巴巴的合作,我们的律师队伍至少可以为阿里会员提供免费的基础性法律服务,以增加阿里会员享受的服务内容,这对阿里巴巴肯定也是有好处的。
4. 电子商务发展存在什么问题
(1)商业模式缺乏创新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处于对传统商业模式和国外经营模式的抄袭、模仿的水平上,很少有结合我国国情的创新模式。从理论上讲,与传统商务对比,电子商务具有很多优越性。但由于各种原因,网站的爆炸式增长与网站的“烧钱式”亏损形成了巨大的反差。据有关人士分析,电子商务理论上可以节省76.59%的交易费用,但实际上在中国只节省了11.61%的交易费用。在近几年的电子商务热中,我国出现了不少电子商务网站,但大部分电子商务网站走的是“大肆炒作、吸引公众、争取广告、上市圈钱”这样一条路子,由于网上交易量太少,其收入不足以维持日常的运转,大多数网站不得不依靠外来资金的不断投入,因此,2000年下半年以来,在美国纳斯达克指数迅速下降的影响下,我国不少互联网企业出现了生存危机,裁员、倒闭接踵而至。在深刻的教训面前,网络公司要重新考虑自身定位,回归到“以利润为中心”的轨道上。
(2)企业信息化水平很低
企业信息化与电子商务是密不可分的,企业信息化是开展电子商务的基础。企业信息化落后严重制约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企业作为电子商务的主体,业务流程和管理过程的信息化是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必要前提。目前我国已经上网的企业不到企业总数的1%,在15000家左右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大约有10%左右的企业基本上实现了企业信息化,大约有70%左右的企业拥有一定的信息手段或着手向实现企业信息化的方向努力,大约有20%的企业只有少量的计算机。目前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的1000万家左右中小企业中,只有大约百分之几的企业拥有一定的现代化信息手段。
(3)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形成
在市场经济中,良好的信用对于一个企业的作用是无庸讳言的,可以给企业带来稳定的供应商和客户群以及随之而来的各种额外收益。但是在我国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企业不讲信用比讲信用经常获利更多。在经济转型过程中,中国的社会化信用体系很不健全,信用心理不健康。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严厉的社会监督。在网上交易中,如何保护企业的商务秘密?如何确定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和可靠性?如何保证交易达成后的不可否认性和不可修改性?如何保证网上支付的安全?网上交易发生纠纷怎么办?如何取得满意的售后服务?等。这些令人担忧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企业和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和热情。
(4)电子商务高级人才匮乏
电子商务发展的人才资源尚显不足。电子商务是信息化与传统商务的有机结合,需要大量既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又精通现代商贸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能否培养出大批这样的复合人才就成为该国、该地区发展电子商务的最关键因素。虽然清华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开始专门培养电子商务专业人才,但目前而言,具有创新思维的电子商务理论、规划与管理的人才奇缺,人才匮乏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又一难题。电子商务是一个跨学科的领域,涉及到计算机、经济、管理、法律等各个方面。电子商务人才实际上是一种复合型人才,目前社会上的电子商务培训班,在教学过程中“重电子轻商务”或者“重商务轻电子”。即使能够两头兼顾,也多是一种简单机械的拼凑组合,没有按照这门课程本身的内在规律和实际需求来进行科学系统的设计。以这样的电子商务的教学水平,要培养一批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有金融、商贸、物流等知识的跨领域的专门人才、复合人才,存在很大难度。另外,目前国内电子商务的教育和培训还缺乏统一的管理和规范。
(5)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很不健全
在宏观层面上,政策法规不健全、标准不统一以及商务实践的盲目性等显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缺乏统一的指导方针、发展规划和实施战略。电子商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参加交易的双方,而且涉及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工商管理、海关、保险、税收、银行等部门。这就需要有统一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以及强有力的跨地区、跨部门的综合协调机构。现行管理体制基本上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集中表现为条块分割、设置不合理、协调不够、办事效率低下、对新经济适应性较差。虽然,近年来中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关政策法规,但总体来看,还是很不健全的,目前针对电子商务的专门立法还是空缺,尤其是在跨国家、跨地区、跨部门协调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如国家计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等政府部门均出台了有关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报告,但由于侧重点不同且缺乏相互之间的协调,显得政出多门,难以落实。
(6)电子商务支撑体系还不完善
5. 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和趋势是什么
就业方向较广。
1、网络前端设计。
这个方向培养的可以说是电子商务技术性人才,包括网页设计、网页美工、网站前台代码优化等工作岗位。无论是薪资待遇还是工作环境都是很不错的。
2、网站后台设计。
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可以从事网站后台设计方面的工作,像是网站建设和维护等岗位。但是这个就业方向需要学生掌握前端开发的技能和一门网站编程语言,最少需要熟练学习一门编程语言。
3、网站运营。
网站运营包括网络编辑、网站策划、网络客户服务、网站数据监控和数据挖掘、网站客户关系管理等岗位。这个就业方向对学生的软文编辑实力、内容策划能力、沟通交流和数据分析等有很高的要求。
电子商务未来发展的几个趋势
一、个性化趋势,对于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将成为电子商务提供多样化的服务,这比传统企业更具有个性化的服务,是决定今后企业商务活动成败的关键。
二、纵深趋势,伴随国家通信网络的发展,电子商务将会随着时间的发展,成为国家的基础建设。支撑电子商务的环境渐渐走向规范,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浓度也将扩展。
三、国际化趋势,马云的支付宝已经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圈地发展,这是为电子商务全球化打好了基础,利用好国内外各种资源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有利电动机。
6. 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前景
起步期
1990-1993年,电子数据交换时代,成为中国电子商务的起步期。
雏形期
1993-1997年,政府领导组织开展“三金工程”阶段,为电子商务发展期打下坚实基础。
1993年成立了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为主席的国民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相继组织了金关、金卡、金税等三金工程,取得了重大进展。
1996年1月成立国务院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副总理任组长,20多个部委参加,统一领导组织中国信息化建设。
1996年,金桥网与因特网正式开通。
1997年,信息办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编制中国信息化规划。
1997年4月在深圳召开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各省市地区相继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省开始制订本省包含电子商务在内的信息化建设规划。
1997年,广告主开始使用网络广告。
1997年4月以来,中国商品订货系统(CGOS)开始运行。
发展期
1998-2000年,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阶段。
1998年3月,中国第一笔互联网网上交易成功。
1998年10月,国家经贸委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宣布启动以电子贸易为主要内容的金贸工程,它是一项推广网络化应用、开发电子商务在经贸流通领域的大型应用试点工程.。
1999年3月8848等B2C网站正式开通,网上购物进入实际应用阶段.
1999年兴起政府上网、企业上网,电子政务(政府上网工程)、网上纳税、网上教育(湖南大学、浙江大学网上大学),远程诊断(北京、上海的大医院)等广义电子商务开始启动,并已有试点,并进入实际试用阶段。
稳定期
2000-2009年,电子商务逐渐以从传统产业B2B为主体,标志着电子商务已经进入可持续性发展的稳定期。
成熟期
3G的蓬勃发展促使全网全程的电子商务V5时代成型,电子商务已经受到国家高层的重视,并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 第一阶段
电子邮件阶段。这个阶段可以认为是从70年代开始,平均的通讯量以每年几倍的速度增长。
第二阶段
信息发布阶段。从1995年起,以Web技术为代表的信息发布系统,爆炸式地成长起来,成为Internet的主要应用。中小企业如何把握好从“粗放型”到“精准型”营销时代的电子商务。
第三阶段
EC (Electronic Commerce),即电子商务阶段。EC在 美国也才刚刚开始,之所以把 EC 列为一个划时代的东西,是因为 Internet 的最终主要商业用途,就是电子商务。同时反过来也可以说,若干年后的商业信息,主要是通过 Internet 传递。Internet 即将成为我们这个商业信息社会的神经系统。1997 年底在加拿大温哥华举行的第五次亚太经合组织非正式首脑会议(APEC)上美国总统克林顿提出敦促各国共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议案,其引起了全球首脑的关注,IBM、HP 和 Sun 等国际著名的信息技术厂商已经宣布 1998 年为电子商务年。
第四阶段
全程电子商务阶段。随着 SaaS(Software as a Service)软件服务模式的出现,软件纷纷登陆互联网,延长了电子商务链条,形成了当下最新的“全程电子商务”概念模式。
第五阶段
智慧阶段。2011年,互联网信息碎片化以及云计算技术愈发成熟,主动互联网营销模式出现,i-Commerce(indivial Commerce)顺势而出,电子商务摆脱传统销售模式生搬上互联网的现状,以主动、互动、用户关怀等多角度与用户进行深层次沟通。其中以 IZP 科技集团提出的 ICE 最具有代表性。 更广阔的环境:人们不受时间的限制,不受空间的限制,不受传统购物的诸多限制,可以随时随地在网上交易。
更广阔的市场:在网上这个世界将会变得很小,一个商家可以面对全球的消费者,而一个消费者可以在全球的任何一家商家购物。
更快速的流通和低廉的价格:电子商务减少了商品流通的中间环节,节省了大量的开支,从而也大大降低了商品流通和交易的成本。
更符合时代的要求:如今人们越来越追求时尚、讲究个性,注重购物的环境,网上购物,更能体现个性化的购物过程。 “十二五”时期,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猛,产业规模迅速扩大,电子商务信息、交易和技术等服务企业不断涌现。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已达4.5万亿元,同比增长22%。2011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再创新高,达到5.88万亿元,其中中小企业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3.21万亿元。
2012年第一季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规模1.76万亿,同比增长25.8%,环比下降4.2%。2012年第二季度,我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规模1.88万亿,同比增长25.0%,环比增长7.3%。
截止到2013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0.2万亿,同比增长29.9%。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8.2万亿元,同比增长31.2%。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8851亿元,同比增长42.8%。排在前十的省份(含直辖市)分别为:广东省、江苏省、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福建省、四川省、湖南省。截止2013年12月,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35万人。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1680万人。
2013年电子商务市场细分行业结构中,B2B电子商务占比80.4%;网络零售交易规模市场份额达到17.6%;网络团购占比0.6%;其他占1.4%。
电商扶持政策将出台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5月28日表示,13个部门将出台系列政策措施,从可信交易、移动支付、网络电子发票、商贸流通和物流配送共5个方面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产业洞察网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行业调研》报告显示,2011年中国内地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增长,交易额突破8万亿元,同比增长 31.7%。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5月28日表示在可信交易方面,国家工商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 推进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客体和交易过程中基础信息的规范管理和服务;质检总局也在着力研究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产品基础信息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建立基于统一产品编码体系的质量公开制度;商务部着力推进信用监测体系的建设。
在移动支付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正在针对当前移动支付快速发展的需求,研究制定移动支付发展的具体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各类支付机构实施移动支付的金融行业标准。
在网络电子发票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进一步研究推进网络电子发票试点,完善电子发票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财政部研究完善电子快捷档案的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在商贸流通领域,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交易、物流配送、网络拍卖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的政策、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在物流配送方面,国家邮政局正在重点研究建立重点地区快递准时通报机制,健全电子商务配送系列保障措施,同时创新电子商务快递服务机制。
7. 现在学法律好、还是电子商务好点呢
现在社会上法律 律师是非常好的职业 而电子商务发展前景更大 方向更广 还是推荐律师。
8. 电子商务发展前景分析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分析 1朝着国家化务实发展越加明显 随着中国不断地发展和进步,我国的电子商务和世界接轨是今后的必然发展趋势。互联网最为显著的一个优势就是具有开放性,并且不受到任何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互联网能够有效的通过传输促进国家和国家时间的交流,对于推动国家对外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在未来我国的电子商务企业将会随着外界环境不断地完善,逐渐和世界接轨。通过电子商务,我国企业可以和国外的企业站在一个相同的起跑线上,从而实现共同发展。通过电子商务,我国未来的一些中小型企业可以实现真正的开拓国际市场,实现对外贸易。 2区域融合化具有显著的优势 中国国土比较辽阔,人口数量较多,地域有着鲜明的特点。因此,以中国国情为基础,采取区域化战略是扩大电子商务未来发展的必然途径。从目前的人员分布来看,我国的网民主要分布在城市之中,主要以经济发达的地区为主。为了能够有效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就要扩大网上营销的规模。因此,采用区域化战略的方式是今后电子商务发展扩大规模的主要手段。 3第三方平台将成为中小企业实施电子商务的主要平台 目前,我国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发展非常的迅速。例如阿里巴巴网站已经实现了国内国外市场的统一,这致使我国一些中小型企业在国内进行相关营销的同时,还能够开拓国际市场。此外,第三方平台已经增加了多个行业,一些企业利用第三方平台既可以实现采购,还能够进行相关销售。同时,也能够方便一些企业开展批发和进行小批量的零售。因此,在未来许多的企业都会选择利用第三方平台来进行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因为自主建设电子商务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经济成本,还需要面对软件应用等问题。所以,在未来第三方平台将会成为中小型企业实施电子商务的主要平台。 4电子商务的内容会更加的多样化 目前,我国大多数人对于电子商务的理解都是网络购物。因为电子商务的整体模式都是一个交易的整体过程。因此,有很多的电子商务企业将电子商务和网络购物联系起来。随着利用网络进行购物和消费人群的越来越多,电子商务带来的影响和相关产业也越来越多。总而言之,在未来的电子商务,相关分工也会越来越细致,其功能也会更加的完善。因此,为了不断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电子商务的内容会更加的多样化。
9. 律师行业的发展趋势
目前,要求中国律师业快速发展的呼声很高,但客观理性地讲中国律师业发展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发展较快,经济落后地区发展迟缓,有些甚至不能维持生存。律师的发展,固然受经济制约,但其主要原因是中国律师制度在政治体制的框架中是作为民主与法制的一种象征,而非社会民主法制的一种平衡和制约力量,律师制度不能保障律师充分发挥作用,律师政治地位低,致使律师的作用十分有限,也不可能为整个社会所重视和认可。
当前,世界上政治民主化,经济一体化,社会平民化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各国的政治民主、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都不可能不受国际社会的影响和制约。中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更加公平、激烈、复杂的竞争,中国的发展受国际社会的影响必将越来越大。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国律师怎么办,国家设置什么样的律师制度指导律师发展,毫无疑问是什么重要的。世界经济表明,凡是民主法制健全的国家,律师必然是国家的民主和法制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经济规则的主要参与者把关者和制订者。我们应该考虑吸收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改变目前不利于律师业发展的现状,健全完善中国的律师制度。
一、律师的现状
(一)律师的政治地位极其低下。
1、有相当多的政府部门不理解律师,歧视律师,不屑于与律师对话,对律师的正常工作不配合,甚至有些政府部门针对律师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更有甚者,有些对律师正常履行职责维护群众利益的行为视为与政府作对。
2、律师能够参政、议政的机会、人数比较少。各地除了少数律师被作为“花瓶”选为人大、政协代表有机会参政、议政外,大部分律师都没有参政、议政的机会。而被选举到权力机构当人大代表的律师要比到政协的少得多,使律师发挥不 了职业优势。就是这些少数被选为参政议政的代表的律师,大多都是少数民主党派推选的,很少有律师群体推选出来的。
(二)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限制过于窄小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限制的过于窄小,不利于律师开展工作,“以事实为根据”的办理案件和处理法律事务。我国法律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利过于窄小,其具体表现在:
1、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不充分。《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刑诉法》第37条也作了相似的规定。这些规定意味着,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律师就无法调查与案件或法律事务相关的证据和情况,律师不具有完备的充分的调查取证权。根据我国的传统观念和文化,屈死不打官司,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涉及到案件和法律事务,都唯恐避之不及,谁愿意卷入诉讼纠纷漩涡之中。这种规定使律师调查取证处于极为艰难的境地,等同于一般代理人,限制了律师发挥应有的作用。
2、律师部分调查取证权依附于与其相对的控方不合理。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辩护人与检察人员形成控辩对立的双方,从控辩不同的角度出发达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目的。但在控辩过程中,双方为履行职责,难免激烈争论,观点对立,相持不下,这就需要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实际这是将律师应有的调查取证权变为“申请权”,转化为“经”控方同意才能收集的附条件调查取证权,使辩方依附于控方,从形式上讲显然不合理;从地位上讲明显不对等;从结果上讲不可能达到预想的目的。作为控方的检察人员对辩护的意见出于本能地防范,有的连已收集到的情节轻的证据都不提交,怎么可能让其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收集不利于控方的证据呢?
3、对律师提供证据的要求过于苛刻。《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律师执业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要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对律师在执业中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给予惩处是应该的、必要的。但是,必须科学严谨,范围必须严格限定。笔者认为,只要不是律师人为地制造的假证据,都不应让律师承担责任。现有的法律规定不够科学严谨,对律师要求过于苛刻,造成律师无故被追究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律师执业中的权利经常被非法剥夺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以种种理由反复推辞、甚至被拒绝安排的最为常见,致使律师心灰意冷,很多都不愿再接办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律师的阅卷权、质证权以及发表意见的权利也经常出现被非法剥夺或侵犯的情况。特别是在个别权钱交易案件、行政干预案件、涉及领导亲戚朋友的案件的庭审中,律师辩律师的,法官判法官的,对一些显而易见的正确意见都置之不理,司法实践向社会证明律师作用极其有限,且可轻而易举地被剥夺干净。这就是中国律师的现状。
二、健全完善之思考
中国律师的现状不利于律师的发展,既有律师制度设置上的问题,也有国家政治体制人事制度上的问题,既涉及《律师法》,也涉及其他基本法,要改变绝非易事。但是,作为律师,无论多么艰难,都应该努力去探索,去呼吁。笔者以为:
1、建立律师转入政界和司法界的流动机制。建立了这样的机制,大批的优秀人才才会有计划地设计自己,到律师业中磨练发展,既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又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尤其是律师能同政界加强交流联系,进行经常性的对话,反映社会问题,发挥政治功能作用,实现对偏离于法律的公权和私权的制衡。
建立律师转入政界、司法界的机制,挑选品质优秀,富有政治才华,具有行政管理和决策能力的律师进入政界无疑能加快实现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方略;挑选富有办案经验、技巧和综合能力的律师进入司法界,无疑会成为司法界的骨干力量,加快司法体制的改革。
2、增加律师参政议政的机会和逐步扩大参政、议政人员比例。考虑各级人大、政协应有律师代表并保持一定的比例,尤其是还应有一部分是律师群体选举产生的代表。律师与社会有着广泛的接触,能够倾听到各阶层不同人士的呼声,加上熟悉国家法律,一般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各级权利机构保持一定比例的律师代表,有利于权利机构作出正确反映和决策。
3、建立刑事辩护律师享有豁免权制度。纵观国际社会,一些法制健全的国家,都有律师原则上享有一定的豁免权制度,即律师在诉讼中发表的言论无论对错,均不受法律追究。同时,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不得传唤律师到庭作证。虽然我国现在政治环境大为改观,已经不会出现以律师在诉讼中发表反动言论为借口而对律师治罪的情况了。但是对律师进行打击刁难,甚至迫害陷罪的现象仍屡见不鲜,以至于在一个时期内律师如何维护自己权利成了一个热门话题。一个检察官控诉了一个结果被宣告无罪的人,没见有受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律师由于无罪辩护被追究包庇的却时有发生,这不能不说这是中国律师制度的悲哀。保护律师自己的权利,保护律师在刑事诉讼发表言论无论对错都不受追究,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一个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辩护享有豁免权无疑会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减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风险,完全是必要的。
4、强化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首先,尽快修改《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有充分调查取证权。其次,建议立法机构在对其他法律修改前,作出补充规定,与律师法规定一致,待到成熟时,逐步修改相关法律。强化律师调查取证权,笔者认为应该有以下四点:一是规定律师承办案件和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二是律师没有人为地制造假证据,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三是考虑有些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时,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和材料,律师申请调取与案件有关材料,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到律师取证申请必须调取。四是已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持有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又拒不提供的,为查清案件事实,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提交,人民法院应该责令对方提交,否则,对方承担败诉的责任。
5、建立应有的律师费转付制度。法律的精髓在于维护权利,维护公平正义,如果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迫诉讼而请律师的合理费用不能由对方承担,即使法律判决全部胜诉了,因付出一部分本不该付出的费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权益也没有得到全部维护,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过去有一种说法,律师费不是必须应该付出的费用,只要你有理,法院就会判你胜诉,这种说法不符合客观实际,过于简单化了,其实质是对律师作用进行抵制。事实上,很多当事人没有能力把事实讲清并举证,法院的审判人员也不是都掌握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审判中,对所涉及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如何适用,还需要当事人进行辩论,说明法院不是一进入诉讼程序就必然得出公正结论。随着国家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实施,当事人不可能全部掌握运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如缺乏参与诉讼的能力,举证不能或不力,都可能承担败诉责任。而律师作为专业人员,知道如何正确取证和使用证据,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聘请律师是必要的,聘请律师的费用应该由败诉方承担。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法治国家,都确立律师费转付制度。我国由于法律上没有规定律师费转付制度,使一些应该诉讼因缺少费用而没有诉讼的不是少数,律师丧失了不少的业务。国家确立律师制度,就应该使其生存发展有着广泛的基本的基础。
6、建立适当的律师法律服务强入制度,推进国家法制化的进程。
目前,解决社会上出现的越来越严重的多角债务纠纷、交易中的行贿受贿、暗箱操作等问题,都需要律师法律服务的介入,事前以法抑制这些问题的发展蔓延。因此,建议建立国家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国营企业必须由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强入制度。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强入对于保护国有资产,防止权钱交易等杜绝社会腐败现象,具有深远的意义。